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国土资源处罚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试点方案》,全面清理、加快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切实改善经济环境。
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积压房地产计划,全面清理本地区积压房地产,力争在较短时期内使积压房地产数量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理顺住宅成本构成,切实降低住宅价格。各地可将积压商品住宅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并执行相应的政策;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凡按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的积压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降价销售积压商品住宅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
积压房地产数量大的城市,要严格控制土地供应和新建房地产项目,避免形成新的积压。
三、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对全国房地产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制定相应的贷款回收计划,通过采取追索债务,拍卖抵债房地产等措施,加快回收信贷资金,盘活金融资产,改善金融资产质量。
四、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加强对海南省实施《试点方案》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的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做好全国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
五、《试点方案》中关于中央财政给予海南省专项补助和“换地权益书”及土地有偿使用费缴交等政策措施,仅适用于海南省。
「名称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
「题注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章名全文
为了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盘活金融资产,改善经济运行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的基本原则是:从宏观经济全局出发,尽量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坚持依法办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规范房地产市场,改善金融资产质量;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根据市场需求,控制房地产增量,刺激有效需求,消化存量;面对现实,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实事求是地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总体部署,分工协作,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二、方法步骤
(一)追索债务,明确产权。
1.债务由债权人追索。债务纠纷原则上通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解决,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依法追索企业拖欠的房地产贷款,企业可以用积压房地产(按现值)和其他资产抵债。对资不抵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申请破产清偿。对拖欠房地产贷款的其他企业,其房地产不足以还贷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有的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申请破产清偿;有的由欠债企业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重新设立抵押权。
2.明确积压商品房、停缓建工程和闲置土地的权属关系。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公告,要求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由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在建项目及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债权申请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集中处置金融资产。
1.业务剥离。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其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将1998年12月31日前在海南省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和直接投资房地产所形成的不良资产与其正常信贷业务资金剥离,分别设帐,单独管理。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制定,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2.损失处理。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自办企业和其他形式直接投资于海南省房地产的,其损失计入损益,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贷款呆坏帐损失,从1999年起按财政部规定的程序逐年予以核销。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追索债务过程中回收的房地产,由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暂按清偿的市场价格记帐,逐年处理,处理过程中的损失计入银行损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分类处置积压房地产。
1.积压商品房的处置。确权后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住宅,经评估后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拆迁居民销售;其他积压商品房,采取积极措施促销。
2.闲置土地的处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依法收回。但如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占地企业又确有投资能力,愿意继续投资的,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可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投资开发。其他闲置土地,向占地单位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
“换地权益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由海南省各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按土地现值向土地使用权持有者签发,不与原来的地块相联系。对未交足土地出让全部费用的,按实际交付金额核发“换地权益书”。
对经司法程序判作为抵债物清偿给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闲置土地,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换取等值的“换地权益书”。
“换地权益书”的价值随地价变动而变动,可换名转让,可用于银行抵押和偿债,可在政府出让土地时在全省范围内换回等值的土地。“换地权益书”未全部收回前,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原则上只收回“换地权益书”。
国土资源部对“换地权益书”的签发和回收进行备案管理。“换地权益书”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制订,征得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同意后,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3.停缓建工程的处置。经追债、确权后,根据产权人的意愿分别按积压商品房或闲置土地办法处理。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及市场需求,重新提出用地申请,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也可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
三、政策措施
(一)海南省的政策措施。
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土地供应和新开房地产项目。对收回的土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淘汰一批劣质企业和中介机构,规范房地产市场。
3.对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产权所有者返还土地出让金。
4.对认定为积压房地产的项目,在处置过程中除工本费以外,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和拆迁居民销售,可按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5.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货币化分配步伐,尽快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6.对在海南省购买积压公寓和别墅等商品房的本省和外省市居民和单位,给予优惠待遇。
7.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力度,完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8.商请各级人民法院加大房地产案件的审理、执行力度,并区别情况减、免、缓交诉讼费。
(二)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
1.中央财政给予4亿元专项补助,用于退还积压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房政策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海口、三亚、琼山等城市改善基础设施、进行旧城改造和完善小区配套等,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3.在政府供地时,相应收回等值“换地权益书”的,免交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应依法向中央财政上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海南省、国土资源部制定。
4.允许全国各地有能力的单位购买海南省积压的房地产。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购买海南省积压商品房,或对基本完工的停缓建项目进行改造后,在海南省设立分支机构或作为有突出贡献的科研、教学人员的度假疗养、学术研究基地。
5.人民银行对单位、个人在海南省购房,可在增加贷款比例、延长贷款期限、贷款与保险相结合等方面,制定更灵活的抵押贷款政策。
四、实施计划
(一)追债、确权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1999年重点处置、销售积压普通住宅。
1、存在问题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对于一般土地违法案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面对地方政府或者某些单位违法,基层国土部门就显得既无奈又尴尬。个别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需要因不懂法或知法犯法,一切要为项目让步,而国土资源部门既要保护耕地红线又要保证当地经济项目落地,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就处在了尴尬的地位。因为国土资源部门实行双重管理,人事任免归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人员经费工资都归地方政府支出,这种管理体制造成了国土资源部门离不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土资源管理影响很大,导致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受到重重阻力,最终政府和某些单位违法占地案件有始无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时限依法查处。一宗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经过立案、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踏勘、送达停建通知书、处罚告知、听证通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等程序,复杂的程序、漫长的周期直接导致违法案件查处不可能及时到位。如遇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国土资源部门还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已经是三个月以后的事情了,违法事实已成。人民法院是否强制执行一般要考虑个因素:一是的后果,二是的难度,三是的费用,四是的社会效应。特别是物权法颁布后,的难度更大了。申请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案件,基本上都没有实施,但由于各种原因处罚决定也难以执行,基本上都是收取罚款草草了事。
2、对策
必须加强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在国土资源执法中,引入公安执法机制。一是要把懂业务、能秉公执法的人员充实到执法监察队伍中去,充实到基层国土所,把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由于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只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不及时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或是执行不够彻底,就会使个别群众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执法无力,对违法占地没有办法,个别人抱着侥幸心理不惜铤而走险,甚至出现公然抗法辱骂、殴打、威胁执法人员的行为。鉴于此,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加大与法院、公安部门的协调力度,加快对已下达行政裁定和执行公告的土地违法案件的执行进度。加大违法占地查处力度,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对违法占地的大案、要案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上级政府部门报告,选择几件典型案件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水平,努力实现土地市场秩序良好的转变。
作者:马伟 单位:河北省藁城市国土资源局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主线,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为核心,以巡查预防,依法查处各种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为重点,以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为根本目的,全面推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确保发现率90%,制止率90%,维护好国土资源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加大国土资源案件查处力度,提高基层所国土资源案件的办理质量,完成既定案件查处任务,实现乡、镇强拆违法建筑“0”的突破,增强震慑效果,提升部门形象。
(三)加大部门配合力度,严肃追究国土资源管理违规违纪责任和打击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落实“1、2、3、4”宣传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能力,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推介执法监察工作亮点。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
1、加强执法监察巡查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执法监察力量,调优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现有执法人员结构。各国土资源所也必须成立相应的执法队伍,确定2人专职或兼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建立专门档案。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划分工作责任区。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的巡查职责为:组织和指导国土资源所的动态巡查工作;划分巡查区域,明确巡查责任;对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级巡查人员的巡查效果进行考核;每年对全市的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总结和考核。国土资源所的动态巡查职责为:建立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划分巡查区域,确定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建立好动态巡查工作台帐,每月定期向执法监察大队汇报,填写《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月报表》,及时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动态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报告;市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对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和巡查效果进行互查互评,汇总和分析动态巡查情况,每月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动态巡查月报表。
2、科学划分国土资源巡查区域等级。全市划分三级巡查区域,具体划分办法为:各所要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对象和本地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划分巡查区域。一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含开发区)、城郊结合部和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市(乡)道路两侧的土地以及矿山较集中的地区。三级巡查区域为:集中的大型居民点周围的土地、农民建房用地和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域。各国土资源所将所划分的巡查区域及等级在各乡(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示意图上标识清楚。
3、按照要求搞好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巡查中队对辖区一级巡查区每月巡查不得低于一次,二级巡查区二个月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域实行随机巡查。国土资源所所属巡查队伍对所辖区域一级每月不得低于二次,二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三级区域每二个月巡查一次。在巡查中,各巡查队伍要填写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台帐》,写明巡查时间、线路、巡查情况和巡查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记录违法现状和制止措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或拟处理建议。巡查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各所每月于25日前将巡查月报表报到市局。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会同市局纪检监察室每季度对各所的执法监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全市通报。对巡查失查、渎职造成国土资源违法,且后果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强化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1、严格按照各级政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国土资源部门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执法主体的要求,开展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按要求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工继续施工建设的,国土资源所应及时上报乡、镇政府研究处理意见。对乡、镇政府做出拆除决定的案件,国土资源所应及时将案件调查材料和政府决定上报市局执法大队,由执法大队协助乡、镇政府共同拟定强拆方案后实施。
强拆所需费用由市局审核后据实报销。
2、根据我市实际,市局对各基层国土所下达了一定的案件查处任务(见附表),各所在日常案件查处工作中,既要完成案件查处任务,又要确保案件查处质量。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调查笔录必须查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户籍,主要社会关系、建房资金来源、经济收入、违法用地动工的时间、土地座落、数量、土地性质、土地类型、建设程度及土地来源等内容;勘察笔录必须绘制详细的宗地图,标明本宗地建设程度和相应的参照物,方位要清楚,四界要明白,量算要准确,弄清土地类型及性质。各所将证据收集齐全的案件材料报市局执法监察科审查后,对违法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罚。对于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按照已经制定出台的“两违”清理整顿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3、深入开展“两违”清理整顿工作。一是认真领会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州城“两违”清理整顿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继续由局长李胜荣、党组副书记饶志钦和执法监察大队长唐斌负责对全市清理工作的领导。二是进一步调优人员结构,增强专班力量抽调相关执法人员从事清理工作。三是依法履行职能,搞好动态巡查工作。对顶风违建行为及时完善相关法律程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符合处罚后补办手续条件的,及时按照清理文件处罚后及时补办用地手续。四是深入开展城市建设调研工作,为建立州城土地长效管理机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三)强化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各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落实好执法监察协管员,在聘用协管员时,应将在当地威望高,原则性强的人员为国土资源执法协管员。对聘用的乡、村协管员,颁发聘书,建立联系档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建档。乡、村协管员的职责是: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协助国土执法人员搞好国土资源管理,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向国土部门报告。每年要对所聘协管员进行国土资源知识培训2次以上,增强协管员对国土资源法规的了解。同时,市局对所聘用的协管员每月给予适当的工作补助,具体标准为:一级区域协管员50元,二级区域协管员40元,三级区域协管员20元。提高协管员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四)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工作
一是加强建设用地批前、批中、批后全程跟踪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征地利用科应将每月审批的用地情况向执法监察大队提供名单,由执法监察大队建立跟踪检查档案。
二是严格土地登记制度。对登记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国土资源案件查处办法予以立案查处。同时,执法监察大队将立案查处的案件向相应的所、科室进行通报,各所、市局机关各科室对已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不得继续办理各项手续。
三充分发挥经侦联络室的作用。经侦联络室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土资源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维护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环境。在案件执行中要搞好与市公安局联系,得到公安部门的支持,确保强拆工作顺利开展。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立案侦查,及时提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对国家干部职工涉嫌参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应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的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五是争取法院对依法申请的强执案件能及时裁定,及时执行。
(五)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办好一份简报。即办好一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简报,积极向上推介我市执法监察工作亮点,反映工作动态,每年不低于四期。
二是编制二种资料。即制作好一张国土资源法规宣传光盘,编写一本国土资源法规“一口清”知识读本。
三是搞好三个报道。即报刊报道,继续与*晚报联合办好硒都国土专栏,利用报刊宣传执法监察工作动态;电视报道,继续与*电视系,通过电视屏幕宣传执法工作中的正反典型;网络报道,通过我局的国土资源网站宣传最新的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政策,解答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是开展四项活动。做好“4.22”地球日、“6.25”土地日、“12.4”法制宣传日的宣传活动,国土资源知识培训活动,法律知识“一口清”竞赛活动,政策法规调研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减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六)强化对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执法工作的领导,确保案件查处质量,结合我局人事调整的实际,对我局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组成由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长*为副组长,*为成员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办公室主任。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1、各基层国土资源所组织建设检查:各项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建设(如巡查制度和监察职责是否齐全);执法监察协管员是否落实,通讯是否畅通;有无执法监察工作计划,是否有2人专职或兼职执法监察工作。
2、宣传培训检查:每年是否对乡、村组协管员集中组织过2次以上的学习培训;在“4.22”、“6.25”、“12.4”期间是否组织过宣传活动,如宣传车,街头咨询等;主要交通沿线,重要居民点、集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矿区是否有宣传标语。
3、巡查工作检查:巡查台帐建立是否符合要求;每月是否按照巡查区域等级要求开展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每月25日前是否对当月情况实行了月报。
4、案件质量检查:卷宗调查笔录是否符合要求,证据收集是否能达到立案标准;法律文书送达是否及时,并按要求将送达回证交执法队存档;案件查处台帐是否完备。
5、案件完成情况检查:案件查处任务指标完成是否达到100%,结案率是否达到在90%。未全额完成工作指标的,不核拨案件办理经费,并扣减监察基础工作经费的30%。
6、行政强制效果的检查。对顶风违建的强拆是否实现了零的突破。未实现零的突破的扣减执法监察基础工作经费的50%。对于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而涉嫌渎职失职的,依法移交纪、检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个案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核采用百分制,作为被考核单位的基本分值。
市国土资源局继续给基层所核定一定比例的执法监察基础经费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案经费。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其行政职权的行使和行政职责的履行必须以国家强制为保障。针对形形的乱占土地建筑构物和违反规划管理任意建房的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土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以国家强制对其进行规范以保障维护土地和征用土地流转秩序的监管行为的有序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有效实现是国土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实现行政目的、保证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行政强制行为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并有很强的强制性和即时性,易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益造成侵害,建立和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规范和确保行政强制执行,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做为一名多年从事基层国土资源管理者从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角度,探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主体行政强制执行问题。
一、 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人身及财产自由、行为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和。包括日常行政管理需要采取的行政手段、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暂时控制性的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和行政决定设定的新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依法设定的新的义务为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种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所谓执行和解就是指在指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执行和解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则不允许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是推进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行政强制执行是实施行政强制的根本保障,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制度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执行为辅的制度,国土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强制执行只有有条件地将查封、扣押财物拍卖抵缴罚款,个别规章规定对拒绝、拒绝行政监督行为实施处罚等少量的措施。
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困惑和问题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保护土地和监管土地流转、征用安置秩序的重要职责,为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农村城市土地乱占乱建构筑房屋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必须确保其行政强制行为的有效实施。作为一位审查多起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基层行政审判工作人员,深切感到在实际的执法中,国土资源行政强制执行难,困扰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在制度上和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该局已建立了信用信息管理组织机构,并制定了信息的征集方式与评级考核标准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信息内容全覆盖,征集方式多样化
“信用信息征集涵盖土地、测绘、矿产三大领域,共涉及到15个科室部门,且每个领域所征集的信息都不相同。从地矿科来说,要征集的信息主要是地质勘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等。”该局地矿科科长刘光辉介绍。
目前,从业单位个的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包括资质类别、履约、表彰和处罚记录等信用信息。该局行政审批科负责人袁宏透露。
经由相关部门考核评级后,由征信机构负责信息的征集和整理。目前,该局确立了行政审批科为征信机构,负责信息征集,并与信息中心合作建设全市国土资源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交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并进行公开,供大家查阅。
此外,为保证信用信息征集的广泛性和真实性,该局还规定,与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有利益相关的单位与个人均可向征信机构提供其信用信息。
评级与奖惩标准细化,可操作性较强
如何通过征集的信用信息来对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定级,进而通过评级结果来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是构建国土资源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关键和目的,关系到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能否真正有效发挥作用。
为确保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在征求多方意见的情况下,综合众多量化考核体系,制定了评价考核体系和奖惩体系,指标细化且可操作性强。
根据各部门考核的评价内容,该局将信用评价基本总分值定为100分,实行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减分。根据得分,该局将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级。在评价期内企业运行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得分超过120分,则获得信用A级。“目前我们对从业单位与个人制定了信用级别的分类,经初步统计,已对150多家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级。”该局行政审批科负责人袁宏介绍。
在完成对信用信息的征集与评级之后,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特别注重对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将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与用地和探矿、采矿准入等资格审查和诚信评价挂钩。
信用评级中表现优异的从业单位与个人,在评优评先、项目招投标、安排项目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时予以倾斜,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