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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管理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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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管理处罚制度

食堂管理处罚制度范文第1篇

 

细节决定成败。为切实搞好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使学校管理落到实处,并形成学校良好的管理环境,特制订本细则。请所有教职工依照执行。

一、关于中午就餐

教师一律在11:50准时就餐,吃饭后教师备学生餐。学生在12:10就餐。任何人不得提前就餐,备餐(包括一年级和学前班),相关教师必须严密关注学生就餐情况,保证学生吃饱饭。

二、关于作息制度

朝读课,班主任老师必须下班巡视,关注学生的到校情况,杜绝学生群体迟到现象。

夕会必须做足十分钟,内容主要是针对当日班级所发生的事情作出处理,及时对学生进行思想、安全等教育。

轮值老师整归家队时,必须等所有学生到齐后整队,有不少于5分钟的训话。等放学铃响后,才能放路队出校门。

所有老师必须在学生离校10分钟后才能离校。

每周的班会课不得改上文化课,班会课内容必须是对学生进行小学生行为规范教育,思想教育。并针对本班出现的不良现象进行整顿,校长将到班巡视。

三、关于卫生管理

1、商店和各年级的教室卫生

商店、教室和走廊不能有垃圾,放学前必须将教室和商店前的垃圾桶倒干净,垃圾桶必须在每周星期五清洗一次。

2、办公室卫生

实行轮流值日,值日老师必须使办公室保持干净、整洁,包括门、窗、地面、走廊。各人的办公桌自己负责整理。

3、公共区卫生

四年级负责厕所及厕所前的水沟和教学楼后区域。五年级负责教学楼前坪、花坛、操场和两个板梯间。公共区卫生只要求在下午大课间的时候进行打扫。(有临时任务另作安排)

4、食堂卫生

食堂卫生由在该食堂的班级轮流打扫,每桌轮流打扫一周。

5、商店轮值老师必须每天焚烧垃圾(雨天除外)。

 

 

日常管理处罚细则

 

1、学生、教师提前就餐,罚20元/次。

2、旷课罚20元/节。

3、迟到、提前离校(未请假)罚20元/次。

4、教室及走廊垃圾成堆,罚班主任20元/次(中午检查)。

5、商店走廊有较多垃圾,罚商店轮值老师20元/次(中午检查)。

商店老师不焚烧垃圾,罚20元/次(雨天除外)。

6、不打扫办公室卫生的当值老师,罚20元/次。

7、负责公共区卫生的教师未组织或未到场,且没有打扫干净,罚班主任20元/次。

 

 

                                         红光学校

2011年12月13日

 

 

食堂管理处罚制度范文第2篇

治校之道,教师为本。教师队伍的状况,是一所学校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践行成功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基本保证。学校的发展和未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队伍的不断优化。

1、加强师德建设。组织全校教职员工开展师德 4、切实加强诚信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学生诚信道德修养。

政教处要通过举办“诚信做人”讲故事比赛和“诚信做人”演讲比赛等形式,不断加强学生诚信教育。争取经过一年的努力,使我校学生的诚信意识明显增强,绝大多数学生都能恪守“诚实为荣、失信为耻”的道德准则。

5、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努力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制观念。

法制教育是提高广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班级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内容,通过开设讲座、青春宣誓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

6、广泛开展有益于学生心理、生理健康的活动。

政教处要精心组织开展书画赛、读书征文比赛、演讲赛等活动,学校要开展校园文化艺术节活动,这些活动都要做到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实效,让学生在活动中展示自我、愉悦心情、放飞梦想,使学生蓬勃的青春激情能够得到张扬,达到心理和生理健康发展。

7、努力营造积极温馨、和谐的校园文化。

良好的校园文化是一个学校的灵魂,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本期,学校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都要在校园文化建设方面下大力气

,通过文化长廊、政教处宣传栏、教导处宣传栏、校园广播、校园标语、家长会等途径,加大我校文化宣传力度,用身边人和事教育师生,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统摄作用,营造温馨、和谐的校园文化。

(四)完善教学管理机制,打造成功课堂,科研兴教,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1、完善教学管理机制,优化教学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落实各种教学制度,切实做好“备、讲、批、考”各个环节的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1)、优化备课质量。备课要做到五备: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备练习、备教具,而且要达到“备而有用、备而能用、备而好用”的效果,减少无效备课及备课上课两个样的现象。在备课思路上,要树立“以学定教”思想,不能仅局限于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教导处要不定期地检查教师的备课情况,同时强化集体备课、发挥群体智慧,提高成效。

(2)、优化课堂教学。各教研组要通过观摩教学、课例研讨、课堂教学比赛等形式,积极探索“构建高效课堂”的有效模式。在教学目标上要做到“四带进”:教师把尊重带进课堂,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把激励带进课堂,让每个学生都有成功的体验;把方法带进课堂,让学生学会学习;把创新带进课堂,让学生学会创造。在教学方法上要做到“五让”:新知识让学生在教学情境中主动探究;问题让学生自主提出和解决;重点、难点、疑点让学生讨论;规律、结论让学生总结;让学生带着新问题走出教室。教师要让学生在课堂教学中找到成功,收获愉悦。

(3)、优化作业质量。教师狠抓作业质量,教导处要结合学科实际,制定出各学科学生作业书写要求。布置作业要适量、适度,要分层、分类;作业批改要及时、认真,坚决避免课内作业课外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教导处要认真抓好教师作业规范批改,科任老师要重视培养学生独立完成作业的习惯。

(4)、优化评价机制。各个学科要抓好课堂过关检测和单元目标测试,实施课课过关、单元过关策略。检测要突出及时性、实效性、简单易行性。

2、加强校本培训,以研促教。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教科研活动,走科研兴教、科研兴校之路。

(1)教导处要制订好本期校本培训计划,积极开展课题,特别是小课题研究工作。目前我校已实施研究的科研课题,教导处要加强管理,争取尽快结题,通过评估验收。要

全力推进新课题的研究立项工作,立足小课题研究,使课题研究形成规模。

(2)、抓实集体备课,完善合作教研。集体备课要注意发挥集体智慧,要把教学设计思路、教学目的、课堂教学的流程、教学中关键点等方面内容阐述清楚。

(3)开展高效课堂研究活动,打造教师成长平台。本期,学校要继续开展高效课堂研究活动,教导处要提前谋划,精心组织,保证活动成功开展。

(4)做好教学论文撰写评选工作。教师要加强理论学习,高度重视教学经验的积累,撰写高水平的教学论文。本期,每位教师撰写一至两篇教育教学论文交教导处,学校将进行量化打分,计入个人年度考核。

3、全力以赴,抓好毕业班工作。初三级包级领导要尽快投入角色,指导毕业班开展工作。要认真研究中考,特别是研究我们过去的备考工作,要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优化和继承好的做法。要加强对初三级风、班风、学风建设,加强毕业班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精神文化建设,塑造毕业生惜时如金、勤奋好学、不甘落后、团结向上、永争第一的拼搏精神,营造毕业班良好的学习氛围。

4、要加强“学困生”的转化工作。

针对学校学生实际,全体教师都要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状况,着手建立“学困生”培养提高档案,注重“学困生”学习情感、态度和习惯的培养,使他们具有严谨扎实的学习习惯和积极进取的心理品质,从而使这部分学生成绩有所提升,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找到成功之处,看到自己的希望和未来。

(五)、建立后勤管理体系,完善后勤的各项管理措施,抓好后勤管理建设。

1、建立学校后勤管理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学校后勤工作以“服务育人”为宗旨,为学生服务,为教职工服务,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2、总务处管理好学校校产,坚持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创建节约、高效的育人氛围。要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效益,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迅速发展,提升学校形象。

3、爱卫会要将定时检查督促与不定时检查督促相结合,确保校园卫生时时处处整洁。

4、加强学校食堂的

管理,加强学生吃饭时段的管理,要做到学生吃饭的有序性,保持食堂的清洁卫生。

5、进一步完善宿舍管理制度,加强对住宿生的管理,创建良好的住宿秩序,保证宿舍不出安全责任事故。通过加强住宿生的自主管理和评比文明宿舍、优秀住宿生等手段,建设良好的舍风。

食堂管理处罚制度范文第3篇

(1)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在全校老师中,精心挑选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班主任,组织班主任开展学习,集中培训活动,采用、座谈、汇报、交流、研讨等多种方法提高班主任的业务水平

(2)完善的班主任管理制度。坚持班主任五到场(早、晚自习,课间操,班务处)、坚持班主任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会,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座谈会,进行个案分析和广泛交流,互相借鉴,集思广益,班主任工作水平。

(3)狠抓班级工作检查。对班级各项工作做到及时检查、评比公布结果,评出等级。夯实班级工作。

(4)有完善的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修订了优秀班主任评比方案,每月评出18个文明班集体,每学期评选15个优秀班主任。建立了优秀班主任奖励基金。提高了班主任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第二强化对学生行为规范及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1)抓好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学校特编印了《新生入学教育手册》每学期开学组织学生进行入学教育,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学生管理处罚条例》;等内容,要求各班主任带领学生认真仔细学习,并利用班会时间专题讨论,让学生在知道学习的同时还做到了学会做人、讲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等。(2)完善了学生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学生养成教育考评细则》《卫生评比细则》《寄学生管理制度》等。

(3)加大行为习惯的检查力度。加强值周检查力度,值日教师、值周行政(共5个),坚持早7:30到晚上学生放学,到岗到位,严格检查,严格登记;实行值班教师,保安中午的巡逻制度,保证了校园安全,维护了校园秩序;实行中午、下午放学时间值日教师,值周行政守校门口制度,确保学生放学高峰期间校门良好秩序。并对值日教师的值日情况进行排名及时反馈。每周对各班的教室卫生,学生仪表,学生出勤以及其他行为规范做到勤检查,勤反馈,每星期一的升旗仪式上及时公布结果,督促整改。

(4)强化潜能生教育。建立潜能生跟踪评价管理档案,加强了对潜能生的管理力度。并责任到人,每位教师负责1-2名后进生的教育转化工作,效果明显。

第三强化学生德育教育,精心组织了系列德育活动,丰富了学校德育途径。

(1)、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学生德育活动。

①坚持升国旗制度

利用每周一次升旗仪式,政治处拟定主题,由优秀班级护旗,优秀代表作升旗致辞,弘扬爱国主义,树立了榜样,弘扬了正气。

②召开主题班会

本学年,安排了《爱我校园,弯腰行动》《珍爱生命,健康成长》等多次主题班会,要求各班主任老师对班会课认真组织、精心设计,并确保班会课主题鲜明,内容充实,形式活泼处充分利用了班会这个主要教育阵地,,从而进一步提高班会课的质量,起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③举办各种讲座

本年度安排了《预防传染病》《交通安全知识》《弘扬雷锋精神》《卫生科普知识》《法律知识》等多次讲座。

④出宣传刊。利用各种节日布置各班出班刊。

(2)开展了“学雷锋”主题教育活动

①进行了“学雷锋”活动黑板报比赛。为大力宣传雷锋精神,不断丰富和发展新时期学雷锋活动的内涵和形式,树立雷锋典型人物,发动每一位学生积极参与到学雷锋活动中来。我校各班以“新时期我们怎样学雷锋”为主题的板报比赛,通过板报的形式展现身边的好人好事,新的风尚。并评出优秀板报班级。黑板报评比获奖班级情况如下:

一等奖:一(1)、二(16)、三(8)班

二等奖:一(12)、一(9)、二(8)、二(17)、三(2)、三(15)班

三等奖::一(10)、一(5)、一(6)二(18)、二(10)、二(15)三(3)、三(18)、三(16)班

②、成立学雷锋志愿小组,制作雷锋事迹专题展板,积极开展班级文化建设。

③、开展读雷锋日记、讲述“身边的雷锋先进事迹”主题班会、说说雷锋故事、谈谈雷锋精神、传唱雷锋歌曲、寻找身边的雷锋、开“我与雷锋的差距”主题班会等活动,使同学们更加深刻地了解雷锋精神的时代内涵。

④、进行了“争当雷锋精神传人,弘扬社会文明新风”为主题的‘书画’比赛。涌现了很多优秀的作品进行评比。并评出了获奖同学。

⑤、开展了“雷锋精神代代传”为主题的手抄报活动比赛。并评出了获奖同学。

⑥、校团委组织学生到校外做好事,用行动诠释雷锋精神。如到公园清检垃圾、到街上清扫街道、到敬老院看望老人等。并涌现了一批学雷锋标兵。他们是:一(4)廖薇、一(11)张心怡、一(16)阙文郡、二(17)贺晶晶、三(18)刘淳、三(2)权奕玲、三(13)何颖慧、三(8)王舒泓

⑦、“我们身边的雷锋”讲故事比赛:

为加深同学们对雷锋精神时代性的认识,弘扬雷锋精神,锻炼同学们的演说能力,2012年5月20日,全校各班举行了讲故事比赛。同学们饱满的热情,熟练的演说能力赢得了一片片掌声。各班也评出了说故事能手。

⑧、各班上交“学雷锋”活动阶段性小结,并评出活动先进集体。

分别为:一(2)班、一(8)班、一(16)班、二(7)班、二(18)班、三(10)班

第四:安全教育管理常态化

(1)、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与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层层订立责任状责任到人。

(2)、每个星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学生防火、防电、防雷、预防交通事故、溺水事故、饮食人身等安全的意识。

(3)、加强了与派出所的联系,在上学放学时段,经常有警察到校门口巡查。

(4)、每周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查商店食品质量,查学生食堂卫生情况,查学生中发生的敲诈行为,查学生爬围墙情况,查学生与社会不良青年勾结现象。每月有一次全校大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是整改。.

(5)、曾忻老师对全校进行了“预防手足口病”的知识讲座,同学们学到了不少关于手足口病知识。

(6)、学校重视留守学生的身心健康问题,建立了留守学生档案,成立了亲情热线室。确定了老师对留守学生的帮扶对象。电视台还在我校就关于留守学生问题举办了一期“爱心同学会”,让留守学生问题得到位更多人的关注。

(7)加大投入。本不期安装了27个摄像头,24小时监控。

(8)加强了门卫,保安的管理。

第五、加强家校联系,形成教育合力。

(1)、本年度,定期召开了多次家长会。

(2)、开通了“校讯”通,及时向家长反映学生情况,重要通知。

食堂管理处罚制度范文第4篇

一、领导高度重视,全员积极参与

根据县政府[XX]62号文件精神,教育局及时制订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兴教字[XX]33号),召开了由乡镇教育干事以及县直学校负责人参加的校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作了全面安排部署。各教育单位都制订了整治行动方案,成立了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召开了全体教职工会议和学生动员大会,分析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全体师生人人重视安全工作,人人参与安全工作,实现“防范安全无空人,管理安全无空当,安全教育无空地。”为使全县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到有章可循,教育局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和小卖部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兴教文[XX]60号),要求学校、幼儿园严格对照《兴山县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评估标准》进行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根据全县保育寄宿制学校增多的实际情况,教育局出台了《兴山县保育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兴教字[XX]33号)。各教育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也相应制订了操作性强的制度措施。峡口镇的《校园安全工作八十条》,对事关学校学生安全的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促进了校园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方案和制度的出台,保证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序开展,同时强化了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安全责任意识。

二、责任落实,整治行动不走过场

1、实行安全管理负责制。为了搞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小学、幼儿园都严格实行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内部安全管理负责制。县实验中学成立了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为副组长、学校其他校委会人员为成员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启动了护校队。强化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领导小组的正、副组长负责协调学校师生、财产的安全工作,负责起草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召开师生安全工作会议及安全常识培训等工作;学校工作专班负责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在校园内部推行安全“四包”责任制和“八制”方针。即值周领导包全周,值周教师包年级,班主任包全班,科任教师包课堂。谁领导谁负责,谁值周谁负责,谁上课谁负责,谁辅导谁负责,谁管处室谁负责,谁管年级谁负责,谁带班谁负责,谁组织活动谁负责。从而保证了责任落实,避免相互推诿。县一中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落实了三级管理、层层负责的目标责任制。

由校长挂帅,统一指挥、协调各处室和个人的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任务,研究制订行动方案;由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领导成员,负责活动方案的实施;由部门岗位责任人和各班级班主任具体负责一线安全管理,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在管理上,由领导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在制度上,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都分别成立了乡镇、学校两级领导小组,确定整治重点,明确整改工作责任目标,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得力、机构健全、组织周密、运转有序。高阳镇中学把学校食品卫生、学生管理、校舍安全以及与其他单位配合治理学校周边环境等工作详细分解到行政、政教处、总务处和保卫科,明确了各自的职责。高阳镇中心小学成立了环境设施、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活动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共6个工作小组,并在学生中确定了18名义务安全工作员,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各学校围绕安全管理这一重点工作,建章立制,从根本上保证了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

2、严格奖惩制度。为了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形成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各教育单位都实行了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连带责任追究制。将安全工作纳入各部门、教职工的责任书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

3、家校结合,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理解、支持。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学校、幼儿园注重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召开家长会,宣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与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了家长、教师、学生、学校各自的责任,有效的解决了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此同时,中小学、幼儿园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以取得全社会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近两个月以来,全县各校邀请公安、卫生、文化、工商等部门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工作260人次,形成了校园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态势。

4、强化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在此次校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中,教育局把对师生的安全知识教育作为整个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要求各教育单位突出这一重点,强化师生的安全意识,防患未然。各中小学、幼儿园通过校园广播、板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在学生中大力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实验小学、实验中学和一中组织学生观看了“珍爱生命、拒绝”的图片展,师生深受教育;并邀请县防保中心疾病预防专家以及省专家讲授如何预防艾滋病;召开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宣讲安全知识,普及安全常识。榛子乡中小学共书写安全标语17条,办专栏27个,贴宣传画14张,校园广播16次,召开师生动员大会8次,与会2760人次。水月寺中心小学把安全知识编成儿歌、顺口溜发给学生,培养学生安全习惯。县直幼儿园将一些自救自护知识创编成浅显易懂的儿歌、故事,让幼儿在念儿歌、听故事的过程中潜移默化,树立安全防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邀请消防官兵进园为师生进行消防演练,邀请交警近园为幼儿讲解“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才能回家”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基本知识。不少学校通过自办安全小报的方式,让学生收集各类安全小知识,从中得到教益。县一中的安全小报版面漂亮,内容丰富,深受师生喜爱。古夫中学结合学校体育艺术节,举行了《珍爱生命》专场文艺晚会;古夫镇中心小学举行了全校性安全知识竞赛。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安全知识讲座计120次,办板报356期次。通过这些丰富多彩、生动形象的教育活动,学生的安全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

三、自查与督查相结合,确保校园安全万无一失。

10月27日,县教育局召开校园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要求各教育单位对校园内部安全隐患进行严密排查,并写出情况报告。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积极响应,迅速行动,于11月15日前完成了校园内部的安全隐患排查,并向教育局上报了排查报告。通过自查,全县各教育单位共发现90余处安全隐患,有的已经进行整改,尚有一部分正在整改之中。县一中对校舍进行了全面检查和维修,加固了教学综合楼的不锈钢栏杆,更换公共场所已损坏的灯泡,确保师生照明、通行有保障;维修了体育器材,强调了体育教师教案中要有保护措施,增设球场的防护网;对校园内山体滑坡等重大安全隐患做到每天观测记录。水月寺镇制订了“水月寺镇学校安全工作督查表”对照督查表逐校督查,并现场整改,弥补了管理上的漏洞,一些安全隐患得以及时整改。

峡口镇把教学行为安全隐患、教学仪器安全隐患、学生行为安全隐患、交通安全隐患、学校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校内传染病控制等作为9大排查项目,要求学校进行严格排查,同时邀请县、镇两级防保中心、工商、派出所、交通等业务部门进校助查。可以由学校自行整改的隐患,由学校及时整改,学校力所不能及的,及时上报教育局,通过投入、协调等措施解决。通过排查,全镇中小学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建阳坪中学、小学分别筹措资金,对学生宿舍、楼梯栏杆、电源线路等进行了维修、更换;添置了食堂蔬菜保鲜设施,校园环境大为改观。高岚中学果断处理了原经销店门面遗留问题,将校内的所有经销门面迁到校门外,净化了校园环境。南阳镇针对学生乘超载车和摩的现象,加大整改力度。南阳中学采用分年级放学的办法,缓解交通拥挤矛盾;南阳小学、湘坪小学由教师组织学生乘车。水月寺镇大白果园小学建立了护送学生返家路队护送网点并与家长签单制度,效果显著。

11月12日,县教育局下发《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兴教字[XX]35号),成立了督查领导小组,下设3个工作组,对全县各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督点包括:师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全面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食堂和小卖部食品卫生管理;保育寄宿制学校的安全管理;民办教育的办学资质及办学条件;配合其他相关部门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和交通秩序的情况。督查小组分赴全县50多个校点,对照《兴山县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评估标准》,对校园安全管理进行认真严格的督查,并实行跟踪承包制,各小组所负责的乡镇没有达到整改目标的,督查工作就不能停止,以建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校园安全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食堂管理处罚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骨、脏器、血液、头、尾、蹄、皮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以及下列分工,履行管理职责,负责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相关工作:

(一)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防疫、检疫,组织对违禁药物含量等进行检测;

(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及食堂采购、使用生猪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屠宰场所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占道经营生猪产品行为的查处;

(四)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肉制品加工的经营者采购、使用生猪产品的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抗拒、阻碍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执法、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扰乱生猪产品流通秩序和强买强卖的行为,以及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中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的行为的防范和查处;

(六)规划、国土、环保、物价、税务、经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综合监督,并组织查处生猪产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等城乡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自治范围内清查违法屠宰场所和自办市场违法销售生猪产品的行为。

第五条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的需要,组织联合执法。

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与联合执法。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本市鼓励生猪屠宰企业和生猪产品经营者在自愿的原则下成立行业组织,进行行业自律,树立行业诚信。

第八条本市鼓励生猪产品生产企业创立品牌进行经营。

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诚信记录好的生猪产品生产企业予以表彰和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二章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

第九条生猪屠宰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运输服务和仓储设施。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屠宰厂(场)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屠宰厂(场)开办权不得擅自转让。

屠宰厂(场)的开办者由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招标确定。中标者应当在招投标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开办屠宰厂(场)。逾期未开办的,由政府无偿取消开办权,另行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办者。

第十一条屠宰厂(场)的选址、设立条件和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关于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动物防疫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生猪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自主选购生猪,委托本市屠宰厂(场)屠宰。

屠宰厂(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屠宰。

第十四条屠宰厂(场)接受委托代宰生猪,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收费项目或者超出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畜牧兽医)、卫生、环保等部门定期对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要求及条件的屠宰厂(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和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并由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违禁药物含量等组织检测;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

待宰的生猪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运抵屠宰厂(场)进行检疫和检测。具体时间由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测技术水平确定。

第十七条屠宰厂(场)生产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疫、违禁药物含量等的检测和品质检验。

第十八条屠宰环节生猪产品的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生猪产品中违禁药物等含量的检测由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猪产品的品质检验由屠宰厂(场)负责实施。

负责检疫、组织实施检测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检疫、检测设备以及与检疫、检测工作量相适应的检疫、检测人员。屠宰厂(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以及与生产相适应的检验人员。

第十九条屠宰环节生猪产品的检疫和品质检验,必须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屠宰厂(场)分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同时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

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以及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经检疫、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在检疫、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屠宰厂(场)应当分别对生猪产品检疫、检验、检测结果以及对检疫、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理情况如实进行记录。

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每日生猪的来源、屠宰数量,生猪产品出厂(场)的数量、出厂后流向单位的名称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生猪产品检疫、检测的情况告知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转让、涂改、冒用生猪屠宰许可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章生猪产品流通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流通的生猪产品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屠宰厂(场)生产的,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生猪产品经营者、食堂,以及从事餐饮服务、肉制品加工的经营者不得经营、采购、使用有下列情形的生猪产品:

(一)没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

(二)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非法屠宰厂(场)生产的或者没有明确的生猪产品生产厂家标示的;

(四)注水或者注入、涂抹了有毒、有害物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其他不得流通情形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三条生猪产品经营者、食堂,以及从事餐饮服务、肉制品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向生猪产品供应者索取销售凭据以及所采购生猪产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建立台账,对所采购生猪产品的品种、数量和供应者的名称如实进行登记。生猪产品批发者登记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生猪产品批发的流向单位名称。采购分割肉不能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应当索取销售凭据。生猪产品供应者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和凭据。

第二十四条运输用于经营的生猪产品应当使用封闭的、有低温保鲜设备并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输片猪肉的,还应当设置吊挂设施。

运输生猪产品的车辆的车厢外应当有生猪产品运输车的明显标示。运载生猪产品的车辆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临时停靠肉菜市场装卸生猪产品,但驾驶人不得离车,装卸生猪产品后,应当立即驶离。

运输生猪产品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加工、销售为目的运输非法屠宰厂(场)屠宰出厂(场)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五条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店档的显著位置如实明示所销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信息,包括:生猪产品生产厂家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等。

第二十六条肉菜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生猪产品经营者在市场内经营生猪产品;

(二)不得允许生猪产品经营者在市场内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列的生猪产品;

(三)对市场内所经营生猪产品的来源、数量、品种进行登记;

(四)对市场内生猪产品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制止违法销售生猪产品的行为,并及时向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对有关部门认定的在市场内经营非法生猪产品的经营者予以公布。

超市内有领取营业执照独立经营生猪产品的经营者的,超市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肉菜市场开办者、超市经营者应当在每月5日前,统一将上月登记的本市场内所经营生猪产品的来源、数量、品种等与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如实告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登记的内容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告知,但市场内的生猪产品零售者除外。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猪必须在依法开办的生猪批发市场进行交易,或者直接送屠宰厂(场)屠宰。禁止场外交易。

生猪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生猪经营者在市场内经营;

(二)不得允许生猪经营者在市场内经营死猪或者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

(三)对市场内所经营生猪的来源、数量、品种、销售去向以及检疫合格证明的主要内容进行登记;

(四)对市场内生猪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制止违法经营生猪的行为,并及时向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对有关部门认定的在市场内非法经营生猪的经营者予以公布。

生猪经营者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由其批发经营的生猪的来源、数量、品种、销售去向以及检疫合格证明的主要内容。生猪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在每月5日前,统一将上月登记的有关信息,如实告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用于经营、生产的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涂抹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实施其他影响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生猪产品批发者、屠宰厂(场)和市场开办者不得有下列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相互串通、欺行霸市,迫使他人购买指定的生猪产品的;

(二)代宰生猪或者出租市场摊位,以要求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生猪产品为条件的;

(三)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不合法的交易条件或者附加不合理要求的其他行为。

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实施前款行为,或者强买强卖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一条本市实行生猪、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一)获得驰名商标和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生猪、生猪产品及其供应者,以及生猪质量安全方面诚信记录好的饲养地、饲养场的名单;

(二)在本市流通的生猪、生猪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受到政府部门查处的情况;

(三)与生猪、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有关,需要让社会公众知悉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投诉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过程中违法行为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署名举报或者投诉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或者投诉的案件涉及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向公安部门举报或者投诉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依照前款规定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负有协助实施本条例职责的其他部门接到本条规定的有关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应当移交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

举报或者投诉的案件查证属实的,由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奖励。

第三十三条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或者投诉人保密。

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查处侵害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屠宰生猪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为非法屠宰生猪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运输服务或者仓储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屠宰厂(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不能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处理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转让、涂改、冒用生猪屠宰许可证、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标志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使用非法屠宰的、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注水或者注入、涂抹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猪产品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生猪产品的车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涂抹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实施其他影响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厂(场)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处理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转让、涂改、冒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二十八条规定,经营没有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生猪产品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运输生猪产品没有随车携带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屠宰厂(场)无正当理由拒绝屠宰的,由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自定项目和超出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十九条规定,屠宰检测不合格的生猪、出厂(场)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不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由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对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依法进行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及食堂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以及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不合格生猪产品,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肉制品加工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以及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不合格生猪产品,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十三、二十八条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及食堂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台账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从事肉制品加工的经营者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台账的,由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屠宰厂(场)和生猪、生猪产品经营者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台账,生猪产品供应者不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据的,由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台账资料、登记虚假信息的,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以加工、销售为目的运输非法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生猪产品的,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猪产品经营者没有在经营场所明示有关信息的,由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明示虚假信息的,处以四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肉菜市场开办者、超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允许无照经营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允许在市场内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三)项规定的不得经营的生猪产品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肉菜市场开办者、超市经营者、生猪产品经营者以及生猪批发市场开办者不告知生猪、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由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仍不告知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告知虚假信息的,从重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场外批发生猪的,由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猪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允许无照批发生猪以及经营死猪、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的,由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强买强卖,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区、县级市政府和市、区、县级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区、县级市政府对本辖区范围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工作不履行领导职责,对管辖区域发生的有关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方面的违法行为不采取措施制止的;

(二)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本条例不力的;

(三)公安部门对抗拒、阻碍屠宰管理行政执法、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扰乱生猪产品流通秩序和强买强卖的行为以及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中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的案件不依法查处的;

(四)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检疫职责,或者不组织违禁药物等含量的检测,以及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

(五)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不认真履行对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及食堂采购、使用生猪产品的监督管理责任的;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依法查处违法屠宰场所的违章建(构)筑物,或者不依法取缔占道经营生猪产品摊档的;

(七)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不认真履行对从事肉制品加工的经营者采购、使用生猪产品的监督管理责任的;

(八)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屠宰厂(场)的污染防治监督不力的;

(九)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参与联合执法的;(十)向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十一)以投资、入股等形式参与经营屠宰厂(场)、肉菜市场、生猪产品批发的;

(十二)利用职权,帮助他人实施本条例第三十条禁止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十三)对群众举报、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不予以处罚,放纵违法行为的;

(十四)、、贪赃枉法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按照前款规定被处分的从事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