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补偿性财政政策

补偿性财政政策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补偿性财政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补偿性财政政策

补偿性财政政策范文第1篇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一般理论研究

早期对生态补偿的理解为,修复或异地重建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系统来补偿造成的生态损失,目前Carsten认为生态补偿是受益者对提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提供者和维护者进行的补偿。19世纪70年代,首个湿地快速评价模型产生,由美国麻省马赛诸塞大学的Mazzarse与Larson共同提出,目的是为了协助政府颁发湿地开发补偿许可证。Costanza最早进行较全面生态价值评估,对全球自然资源为人类提供服务的经济价值进行了测算。美国学者Wu和Boggess提出了评估生态保护程序设计的框架并研究了生态保护资金的区域分配问题。德国Drechsle和Johst运用经济学与生态学交叉的研究方法,设计出一套完整的生态经济模拟程序,并形成了保证生物多样性的一系列生态补偿方案。

(二)生态补偿机制财政政策研究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首次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自1992年世界环境发展会议以来,进一步认识到生态补偿税(费)等财政手段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有关组织还系统地研究了与生态补偿相关的环境税的设计与实施、分配效应和补偿措施、收入使用等政策问题。Bovenberg和Mooij,Goulder对与生态补偿相关的环境税“双重红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理论研究成果。Cuperus.R认为政府购买依然是世界各国生态补偿的主要模式、是生态环境的首要支付方式。生态补偿应用于大规模的项目工程,一方面在国家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上增加自然保护领域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在相关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向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的受害者提供各种补偿。德国Jctzt和Morgen的研究人员研究得出的征收生态税的二十二条标准。Kumar在对生态系统服务市场的研究中认为,政府作为生态服务的主要购买者和私营支付计划的催化剂,在生态服务市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Imura对国外生态补偿类型和方式进行了归纳,并指出发达国家主要都是通过政府和市场来共同促进开展生态补偿的实践工作。西方国家的生态补偿途径包括直接公共补偿和制定限额交易计划,即政府通过财政资金等方式对生态环境的拥有者和保护者给予补偿,利用排污权交易制度等来补偿保护者的行为。

二、国内研究动态

(一)生态补偿机制一般理论的研究

目前我国对生态补偿政策理论与实施问题的研究主要从宏观角度进行,包括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以及各个构成要素。张智玲,王华东主要研究了生态环境补偿费收费的理论依据,分别从外部不经济理论、资源价值理论、生态补偿原则和边际机会成本理论等角度进行研究。沈满洪,陆菁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生态补偿类型做了详细划分,包括按补偿对象、条块角度、政府介入程度、补偿效果划分。郭广荣对美国、芬兰、哥斯达黎加与中国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中国要特别重视生态产权界定,按生态地位确定补偿标准。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之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系统研究了生态补偿的理论和方法,规划了中国生态补偿机制的战略和政策框架,并设计了森林、草原、流域、矿产、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补偿机制和相关政策。

具体实践研究方面,国内主要研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流域生态补偿、功能区生态补偿等。宗臻玲、欧明豪等研究了长江上游地区的生态重建补偿机制,指出应运用内部补偿、外部补偿与代际补偿相结合这种补偿模式,来建立流域经济补偿机制。陈根长指出我国90年代后开始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践,与之相关的是国家启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及长江中下游重点防护林项目建设等工程,以及《森林法》规定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罗吉对我国跨区域调水环境补偿制度进行研究,并阐述了其环境补偿的理论基础,提出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出应由调水方给供水方适当的补偿。孙非亚,于霖以环渤海区域为研究对象,提出建立渤海海洋环境保护补偿制度途径,如建立和完善海洋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海洋环境保护补偿资金制度、海洋生态补偿税收制度等。

补偿性财政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绿色经济;财政政策;产业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GDP排名从2003年的世界第6位到2010年的世界第2位,排名仅次于美国,在2010年以后,我国的经济仍然保持每年7%的增速,但我国的经济仍然处于粗放型的发展模式,高资源消耗、高污染和低效率,30年的经济增长很大程度建立在资源环境的过度消费上。发展绿色经济是21世纪的必然趋势,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主引擎。浙江省作为中国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在经济状况,经济结构的转型以及绿色财政政策方面都可以作为中国东部绿色经济的典型案例。通过完善财政政策、提升产业结构、建立金融杠杆等方式解决目前浙江省绿色经济发展瓶颈。

一、绿色经济和绿色GDP的内涵阐释

绿色经济是指以资源节约和再利用、生态平衡为基础,以人类健康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以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为目标,将环保技术等多种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并通过有益于环境的经济行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萨缪尔森认为:经济学就是一种有关于选择的科学。它研究人们如何进行选择,以便使用稀缺的或者有限的生产资源来生产各种商品,并且把这些商品分配给不同的社会成员使用。很显然,传统经济学是用来研究如何分配有限资源的,它存在最基本的“人是理性的”这样一个假设。如何在市场中生存才是市场参与者所关心的,在囚徒困境等限制条件下,市场参与者们没有动力更无能力去确保生态效应,因此政府通过实行扶植、规范、调控等政策手段,注重税收、补贴、直接投入和窗口指导等措施解决“绿色经济”的外部问题。

二、浙江省绿色经济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浙江省实行绿色经济的现状概况

1.财政支出状况(对比2009, 2010,2011,2012年度)

环境治理投入是目前发达国家衡量绿色GDP的重要指标。浙江省重视环境保护,拨款从环保监管行政方面逐渐偏向从根源抓起的保护、防治方面。

2.产业结构改变

产业结构不断调整,重工业以及资源消耗型产业逐渐被第三产业取代。2012年第三产业增幅显著,第一产业增加值1670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7312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15624亿元,分别增长2.0%、7.3%和9.3%。

3.补偿性措施与破坏环境的处罚机制简述

浙江省主要征收排污费的项目为废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噪声排污费,危险费用排污费,收费标准单一,没有具体区分排污程度(参见表1)。与OECD国家相比,缺少专门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征收专门的补偿性费用尽快开征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碳等排放都将是收费依据的可能选择。

(二)瓶颈问题

1.财政政策

浙江省在绿色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财政政策作为实施的重点,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很大的漏洞。(1)税制不完善是造成产业结构改革与生产环保问题反应迟缓的重大原因。我国有关与绿色税收的政策较为不完善,而浙江省的税收政策更是零散,税种分散,数量小,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2)优惠政策较为单一,浙江省目前存在的对于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较为流行的方式是“减税”和“免税”,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发达国家所实行的加速折旧,延期纳税,投资再退税等方式,浙江省内运用较少。(3)收费政策不尽合理。浙江省的环保类费用的征收依据无法精确,征收机制不完善,征收难度大。

2.环保法律问题

环保立法缺失。浙江省环保立法偏向于原则性和倡导性条款,使立法功能难以具体实现,随着经济发展带来大量新情况,环保立法明显滞后,法律空白和漏洞较多。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环保执法。环保执法难成为一个难题,主要原因有:环境管理权的纵向隶属体制,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双重领导,环保部门的执法不可避免的收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地方政府的发展不可避免的具有功利性,在有限的任期和地方财政中,环境保护往往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而环境保护法施行采取横向平衡体制,有权行使环境管理权的机构众多,执法混乱。

3.资金问题

浙江省在环保产业投入的资金较为不足,即使近十年来浙江省环保投入明显增加,但一直没有达到环境治理和规划的要求。资金的缺乏限制了环保产业的发展,目前,浙江省个市县的城市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的处理几乎仅依靠财政投资进行建设和运行维护,对比很多发展国家的环保产业已经由私人资金进行运作并从中盈利,我国的环保产业发展缓慢,由于资金、政策等方面的限制,私人无法承担环保产业的初期投入。

三、发达国家绿色经济经验借鉴

(一)加州绿色经济的发展

加州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致力于发展高新科技作为经济收益的重要来源,不断推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农业科技等方向的深入研究,着力于绿色经济大发展,绿色经济成为高端化的技术创新分层和有机组合螺旋式发展的重要模式。

加州在气候治理方面一直走在美国甚至是国际社会的前沿,得益于其不断的制度建设,包括组织机构,气候法令,标准化机制,科学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加州政府于2005 年设立了气候行动小组(Climate Action Team),气候行动小组几乎囊括了加州所有主要的政府部门,部门之间良好的合作成为加州绿色经济机制发展的核心和精髓。加州政府通过低碳经济体系、能源效率体系、绿色科技创新体系、绿色经济政策体系四大体系编制加州绿色经济创新报告,在此报告的基础上通过制定相关公共政策出台各种激励措施,在推进绿色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非常重视科学统计、科学分析和科学监测等信息手段的基础建设和应用。

加州政府在绿色经济发展方面具有显著的三大特性:第一,前瞻性。加州气候治理的前瞻性不仅体现在60多年前就开始注意到环保问题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治理,还体现在加州的多种治理行为都是在危害发生之前就开始展开科学研究。第二,协调性。这种协调性不仅体现在加州议会内两党在气候问题上存在着共识,政党机制运行良好,也体现在加州各个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部门与科研部门之间分工明确,有效协调。第三,明确性。加州减排在目标上十分明确,通过与加州大学、南加州大学、斯坦福大学等高校的合作,通过高校的项目研究取得精确数据,加州政府在大部分的减排目标均设置了量化标准。

(二)加州经验对浙江省的借鉴意义

1.注重政府调控和市场作用之间的平衡

绿色增长的产业政策的核心在于将各种产品资源消耗、环境和安全影响作为确定产业发展优先序列的重要参考,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低息贷款等措施促进企业自觉保护环境和安全,取消对资源密集型产品的扶持和保护,大力支持绿色产品,并把其列入优先发展,促进产业生态化,逐步在国内外市场上形成新的比较优势。

2.充分利用市场手段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

使用市场的刺激手段达标,比通过命令和控制产权达标所花的控制成本更少。市场手段主要有:一是征收环境污染附加税。该税使企业承担治理污染的成本,这就把外部效应内部化。二是排污权交易许可。排污权许可证交易减少了政府征收污染税和实行污染管制的成本,使治理环境从行政手段扩展到市场手段。

四、浙江省发展绿色经济的政策优化

在发展绿色经济时,应加大积极财政政策与激励措施的实施程度,减少标准粗放的消极政策。顺应经济发展规律和客观要求,在资源、环境的承载力之内,做出绿色经济的战略性安排。

(一)财政政策的优化意见

一方面结合实际,从多方面、多层次入手研究,加大“绿色支出”力度:采取政策引导和统筹、安排、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等手段,支持节能减排、新能源等低碳技术研发创新,支持循环经济发展,鼓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注重绿色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另一方面,,注重市场机制的作用,浙江省金融市场较为发达,在此基础上推进有关的法制建设,为利用金融工具促进节能环保提供必要的法律手段。加大与国际环保金融市场的接轨,国际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在发挥价格信号、行为激励和资金配置功能,通过实现高成本效益的减排,补助因减排产生的技术成本与完善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步伐。

(二)产业结构优化意见

绿色经济法发展强调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和稳定型,要求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即产业结构的比例协调、生产结构和需求结构的基本一致,减少重复建设和加工工业过剩。其次,注重产业结构的高度化,绿色经济注重对物质资源的高效利用,因此科学技术将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逐步加大第三产业的比重,进行产业的技术密集化、高附加值化、产品知识化。继续发挥具有资源比较优势的产业,合理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剩余劳动力,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五、总结

当前,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绿色经济方面依旧面临很大的挑战,浙江从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程度均可作为长三角地区发展绿色经济的典型案例,如何趋利避害,使绿色经济发展的道路更加顺畅,只有改善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结合有效的法律监管和激励措施,进一步促进产业升级和企业环保理念,才能提高浙江省在未来的综合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 2004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2]严行方.绿色经济[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3]于俊杰,郝正平,朱玲. 发达国家温室气体的减排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J].环境工程学报,2008(09).

[4]Laura Saikku, Aapo Rautiainen. The Sustainability Challenge of Meeting Carbon Dioxide Targets in California by 2020[J]. Energy Policy,2008,36(02).

[5]崔晓玲.丹麦:绿色经济风头正劲[J].中国对外贸易,2012(07).

[6]赵彦云,林寅,陈昊.发达国家建立绿色经济发展测度体系的经验及借鉴[J]. 经济纵横,2011(01).

补偿性财政政策范文第3篇

所谓房地产开发风险,是指在房地产开发活动过程中存在影响开发利润的多种因素,而这些因素的作用难以或无法预料、控制,使得企业实际开发利润可能与预计利润发生背离,因而使企业有蒙受经济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房地产开发风险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明显地呈现出以下特征:1)综合性。房地产开发涉及到企业内部的各个方面和企业外部环境的各种因素,是企业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2)模糊性。即不肯定性,表现为风险形成的模糊性和由于风险导致企业开发经营活动结果的不能事先肯定。3)损失性。风险既有因财务管理无法预计或无能力防止所致,也可能由于管理者决策失误,控制失灵而丧失了本应获得的利益。4)补偿性。既然风险会带来损失,客观上要求给予经营者适当的经济效益以抵补承担风险产生的损失,即“风险报酬”。5)激励性。风险与竞争是同时存在的,承认和承担风险,将把企业推向背水一战的境地,必然使企业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2、房地产开发面临的主要风险

2.1政治风险

是指一个国家所处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变动(如战争、罢工、社会动荡)及相应的政策法律调整(如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变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造成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对房地产开发商影响最为直接的是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就金融政策而言,实行紧的货币政策还是实行松的货币政策直接影响开发者和购买者所持有的资本,影响项目的开发和出售。同时银行关于房地产方面的业务也会对房地产的需求发生影响。就财政政策而论,政府实行紧的财政政策还是实行松的财政政策,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对住宅是实行福利供给政策还是实行对低收入阶层采取有限的补贴政策,政府对房地产的投资等,都会对房地产开发和需求发生影响。这一风险在我国尤其需要关注。

2.2经济风险

是指由于经济形势(如市场需求、购买力、利率、税率、汇率等)变动导致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由于从可行性研究到楼盘上市的时段内,市场需求变动的可能性很大,消费者对户型结构及单元面积的偏好也会发生变化。原来的细分市场上该类物业还供不应求,而不久却可能大量积压,难免使投资收益远远偏离预期。通货膨胀时期,纸币贬值,价格全面上涨,房地产虽然具有一定的抵抗通货膨胀的能力,但其价格也会上涨。而人们手中持有的货币量是一定的,这样购买力相对下降,可能无力支付日渐升值的房地产,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难以售出而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资金需要量大,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周转是非常困难的,通常需要采用外界资金,如向银行贷款和预售。以自己开发的房地产作为抵押获得用于该项投资的贷款时,如果不能按照抵押贷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偿付本息时,就必须承担作为抵押品的房地产将可能成为他人财产的风险。采用预售房屋筹集开发资金时,如果不能按照预售协议规定的日期交房,就必须承担支付巨额的赔偿金的风险。

2.3自然风险

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如洪水、火灾、地震等)对房地产开发造成的影响,从而使房地产开发商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自然风险出现的机会较少,但是一旦出现,造成的损失是相当大的。

2.4技术风险

是指由于科技进步、技术结构及其相关变量的变动给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带来的损失。例如,由于科技进步可能对房地产商品的适用性构成威胁,迫使开发商追加投资进行房地产的更新、翻修和改造。由于建筑设计变动可能导致建安工程成本增加,从而影响项目形成后的租售。

2.5经营风险

是指由于开发商因开发项目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或不足以补偿经营费用的可能性。该类风险主要归因于开发商主观上对开发成本、租金售价、开发周期以及资金筹措等的预测错误和决策失误。

3、导致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因素剖析

3.1政策环境与经济形势

房地产开发由于与国家经济形势紧密相关,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政策的控制。如:政府对租金售价的控制,对外资的控制,对土地使用的控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尤其对投资规模和金融的控制,以及新税务政策的制订,都可能对房地产开发商构成风险。在我国尤其需要关注。

经济繁荣时,由于各产业扩大生产,使房地产供不应求,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而在经济衰退时,社会对房地产需求能力受到抑制,产品开始出现难以脱手的现象,此时,开发商的资金已经投入,形势的波动使其作出反映并进行调整是相当迟钝的,短时间内很难变化或找到其他替代者,从而会使开发商陷入困境。

3.2房地产市场的发育程度与供求状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发育完善的市场应具备:信息充分、商品同质、厂商买者自由出入以及交易双方数量众多四个基本条件。而一个发育不充分的市场必然会给房地产开发商带来一定的风险。

从总体上讲,房地产市场是地区性的市场,当地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对开发商的影响要比整个国家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对开发商的影响大的多。只要当地经济发展是健康的,房地产需求就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房地产开发的强度取决于潜在的开发商对租售收益的预期。当租金、售价因房屋供应短缺而上升时,开发商便会纷纷开发房地产,但由于开发需要一定的时间,待开发完成时,市场供求可能已发生了变化,致使开发的物业难以租售。

3.3开发时机的选择

经济运行有快速和滞缓交替出现的周期性特点,房地产投资也是有周期性的。投资周期包括高峰—收缩—低谷—恢复四个阶段。在高峰期,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经济处于高峰期,由于各产业扩大生产,使得房地产供不应求,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在收缩期,国家紧缩银根,控制投资规模,社会对房地产需求能力受到抑制,产品开始出现难以脱手的现象。在低谷期,社会信贷关系进一步紧张使得工业和建筑业投资锐减,投资产品价格降低但难以出售。在恢复期,国家放松银根,降低利率,社会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开始增大,价格逐渐回升,此时正是房地产投资的黄金时期。从较长时间看,在投资收缩期、低谷期搞企业兼并或作准备投资,在投资高峰期、恢复期大力投资,必能获取较大盈利,避免较大亏损。

3.4开发地点的选择

房地产的不可移动性、区域性和个别性,决定了它所处的地理位置极为重要。房地产行业有句名言:第一是区位,第二是区位,第三仍是区位,可见房地产开发地点的选择对开发商至关重要。房地产开发商抢占中心或门户区位是普通常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预测近期将形成的新的中心区位或新的门户区位。在繁华地段开发房地产项目将实现最大的开发利润,但这一范围可能已不存在一块可供开发的土地,开发商只好为获得更大的选址范围而放弃一部分利润。同时,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地理环境条件,甚至社会经济条件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过程中,这会使开发商经受着风险的考验,需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开发商若能及早投资开发具有价值增长潜力的地块,则几年后将会获取较大的利润。

3.5开发类型的选择与开发规模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过程是巨额资金投入的过程,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到推出广告、上市销售或出租,均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作为开发商,通常难以完全用自有资金来完成一开发项目。一般都是在投入一笔启动资金如地价款或前期费用后,通过各种借贷、预售等融资手段来筹集开发资金,滚动开发。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资金的筹措是项目能否按期、按质完成的重要一环。房地产开发规模越大,开发商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

3.6开发周期的长短

房地产开发及交易需要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对于大中型开发项目,从寻找机会、可行性研究、购买土地、勘测设计、筹措资金、前期准备到工程施工、竣工,以及制订价格、推出销售及签署成交合同,往往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完成。在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很难在一开始就能对整个开发期内的各项费用和收益流动作出精确的估计,只能是大概的测算。而在这一较长的开发期内,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变化,消费者喜好的改变,社会经济形势的兴衰,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物价的涨跌,汇率及利率的变动都将是难以精确预测的。可是房地产项目一旦确定,资金一经投入,就很难根据情况的发展而加以改变和调整。开发期越长,各种社会经济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各种费用特别是后期费用和房屋售价或租金就更加难以确定,风险也就越大。

此外,开发商的素质、开发方式的确定也是导致房地产开发风险的重要因素。

4、处置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具体措施

4.1事先有效避开风险源地

例如,放弃某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以防止市场风险。通常是,预测到在某边贸地区长期效益不能保证或某个地区将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等而作出的决策。有效地避开风险源地可完全解除某种风险,但意味着同时也放弃了从事该活动所带来的利益,故此种避免风险的措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使采用,也应在前期工作阶段尽早作出,这样可大大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投资费用。

4.2采用多样化(或组合化)投资

就是把资金有选择地投放到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上。可投资建造不同收入层次居民所需的不同类型住宅、写字楼、商店和娱乐场等,以减少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因为各种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开发风险大小不一,收益高低相应不同。一般而言,开发项目收益率相对较高的风险大,开发项目收益率相对较低的风险小。如果资金分别投入到不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开发风险就会降低,其实质就是用个别房地产开发的高收益去弥补个别低收益的房地产损失,最终获取一个较为平均的收益。房地产多样化投资的关键是如何合理地确定投入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资金比例,使得即可降低开发风险又可获取较高的收益率。

4.3以财务方式控制风险

具体有以下三种基本方法:1)通过正当、合法的非保险手段(如合同条款的拟定)将风险转嫁给其他经济单位。如房地产开发商将施工中危险性较高的工作转包给其他的专业性施工单位,从而减少自己的风险责任。再如实行项目股份化,将经营风险分散到全体股东身上等。对某些超过开发商能力的风险,或保险无法提供的情况下,此种方法发挥着特有的作用。2)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作为一种及时、有效、合理的分摊损失和实施经济补偿的方式,一直是处置风险的主要手段,但保险的使用仍是有限的,因为并非所有风险都可以保险,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偿。3)以自身财力,直接承担风险损失的补偿责任。如将预计有可能发生的损失直接摊入日常经营成本,又如建立风险损失补偿基金或建立自保公司。近年来,以组建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主要形式的自留风险手段,已在国内外成为一种十分引人注目和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手段,而这种主动自留风险手段的选择与实践,应遵循法律规定,如对法定保险、强制保险的风险标的能否自留,就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还要受自身经济实力的制约。

4.4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全面的调查,作出科学的预测

要仔细分析房地产开发周期并预测其变动,以选择最佳开发时机;分析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地理环境条件并预测其变化,以及早投资开发具有价值增长潜力的地块;要了解国家政策并预测国家未来对房地产政策有何变化,是限制还是鼓励,同时,要分析社会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类型和需求量并预测其变化,以确定开发项目和开发规模;要利用一切可能得到的信息资料,充分考虑到其他开发项目的竞争,尽可能准确地预测拟开发项目的费用与收益。

4.5在工程完工前,就与租户、客户签订租约或预售合同

这样,工程完工后房地产空置的风险,租金下降的风险,售价跌落的风险,都可通过预租预售的安排来避免。当然,预租、预售时,还应注意一个问题,这就是开发商的风险降低意味着与其交易的客户的风险提高。所以,开发期越长,其他行业的客户就越不愿意与开发商签定固定价格的合同。若要预租或预售,则租金、售价就会被压得较低。

4.6通过签约尽量固定那些对利润敏感的变量

例如,利息支出增长的风险可通过签定固定利率贷款合同来减小;建造费用增加的风险可通过与建筑企业签定固定预算合同来减小;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风险可通过承包合同中延期罚款的条款来降低。

4.7尽早完成开发项目,以降低在开发期内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并在开发过程中加强项目管理,控制成本,保证质量。

此外,还应根据开发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人员进行培训。根据开发商自身的资产负债能力与获取资本的能力,合理确定开发方式。

参考文献

[1]李启明等编著房地产投资风险与决策[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8

补偿性财政政策范文第4篇

森林生态效益是指森林生态系统及其影响所及范围内所提供的各种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被人类社会实际利用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它主要体现在涵养水源、防护土地和保育土壤、固碳制氧、净化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和住区防护、景观游憩等方面。森林生态效益具有典型的外在经济性和公共物品性。外在经济性在林业中是最普遍的现象。当森林发挥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制氧等多种生态效益的时候,这种生态效益却被非林业经营部门乃至全社会无偿地享用,而不必为此付出相应的费用。同时森林生态效益是一种无形效用,不能贮藏和移动,生产者难以对其进行控制,于是无法迫使受益者偿付了补偿费后才能享用其生态效用。因此,森林生态效益服务又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森林生态效益具有的这种典型的外部经济性,它超越了进行森林经营活动的林业经营组织以外的外部影响,即不通过市场机制反映的影响,进而会产生不能反映到私人收益中的社会收益。一般认为,森林生态效益产权难以界定,而且交易成本很高,主张通过庇古的方法加以解决――即强调政府的参与。为此,通过政府进行干预修正森林生态效益外在性就成为我国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及措施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我国新《森林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新《森林法》准确揭示了补偿基金的实质,即补偿基金由国家设立,不仅仅是林业部门的事,而是政府行为。因此,对于林业经营组织来讲,取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也就意味着取得一笔有特定用途的政府补偿资金,从实质上讲,它符合“政府补助”的内涵。政府补助是指政府通过向企业转移资源、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种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首先,它具备经营活动的特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作为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虽然属于预算资金,但它投入到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护中来,不同于一般的事业单位的经费拔款。这是因为林业企业的工程造林和森林资源的经营管护,属于生产活动,应按生产企业的经营管理要求进行全面的森林经济效益核算,计算各项生产作业活动的造抚成本和管护费用,讲究经济效益。相对于商品林生产企业而言,公益林经营企业虽然其生产经营的性质有所区别,但都是以森林资源为核算对象,以森林资源的经营利用为核算内容,只不过产出的产品及补偿方式有所区别。公益林如果能集约经营,逐年增值,也就能发挥采伐林木的经济效益。国家林业局出台的《林业发展“十一五”和中长期规划》也明确规定要立足于公益林森林多功能多效益的发挥,加大封山管护和低质低效林改造等森林经营力度,增强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按事权划分的原则,重点公益林由国家承担并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地方公益林由地方承担,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其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可以理解为更宽泛意义的一种政府补助。因为政府补助从含义更广的角度理解,它可以定义为政府有关部门意在专门对符合一定标准条件的企业,提供某种可以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的行为,它不仅包括国际会计准则中一般的政府援助中的资助、补贴和奖励,还可以包括政府财政专项拔款等。2004年出台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性质:中央森林生态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显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强调的仍属于一种“补助”的范畴。最后,它符合政府补助的目的。政府将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以财政专项拔款等形式对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为此,林业经营组织获得中央或地方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属于一笔货币性的政府补助,其如何使用是有严格规定的。如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等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按区域区划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而且,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情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绩效等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评价。

二、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会计科目的设置问题与林业经营组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业务直接相关的主要是《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但其相关条文非常简单,仅在第7章将“补贴收入”定义为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对“补贴收入”和相关的“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使用作了说明。从科目使用说明中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实际上仅仅规范了企业所收或应收现金补助的会计处理,没有考虑补助与企业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没有考虑补助的经济实质。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国内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的通过“补贴收入”总分类科目核算,有的通过“专项应付款――补贴收入”甚至是通过“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正是由于在现行的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一经济行为的会计核算科目,使得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种具有特定意义的政府补助在会计科目的使用上比较随意,从而使得现行核算不仅容易混淆财政补助资金的性质,而且难以做到单独完整反映各级公益林补助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实务操作中,使相关账户的内容十分混乱,会计科目的使用缺乏严肃性,造成了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不一的现象,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不利于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同时会计信息的失真,也使财务监督难以落实,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把国家补偿款用于垫付农业税或用于归还造林贷款等现象。

(二)关于会计确认基础的选择问题我国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会计处理基本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确认方式,在收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款时,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补贴收入”等科目,或直接冲减当年培育、管护费,符合稳健性原则。但对于政府补质的款项,国际会计准则却要求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收付实现制虽然在会计操作上简便易行,但这样处理将影响林业经营组织的年度利润,不利于反映其实际的盈利水平,无法满足有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且也容易被管理当局操纵,无法反映资金的实际使用效果。

(三)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问题目前我国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会计核算方法归纳为三种:资本法、收益法、资本法与收益法相结合。林业单位根据各自所需进行方法的选择,如有的林业企业为了争取上市,突出净资产的数值,会选择资本法,从而可以

增加所有者权益,在会计核算中表现出在生态公益林项目完成时,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补贴收入”科目转入“林木资本”科目。采用资本法,在一个多元化投资主体企业,很容易引起产权界定不清等种种问题。首先,来自政府部门的补偿直接贷记股东权益,而产生的费用一般体现在当期的利润表中,造成收入费用不能配比,歪曲了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结果;其次,这种会计处理直接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因为费用体现在各期的会计报表中,将直接减少各期的可分配利润,而相应的政府补偿却又贷记股东权益,而非为全部股东按比例共享。此外,有的林业经营组织在年终直接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补贴收入”科目或者直接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这又体现为收益法。有的林业单位干脆根据补助的形式来决定是采用资本法还是采用收益法。因此,同一经济业务却采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这势必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比,违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可比性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多元化投资主体下产权的界定,也会损害部分所有者利益。

三、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核算的思考

(一)单独设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科目理论上讲,如果我国具备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建立了完全成熟的森林多效益市场交换机制的条件,那么林业经营组织可将森林生态效益转化成可以计量的碳汇等。形式通过市场运作的途径实现其本身价值,从而获得与其所发挥的森林生态效益相等效的收入。但由于森林的生态效益具有明显的外在性和公共产品的特征,要想把生态效益进行商品化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即使美国这样的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展开这方面的工作也极其困难,而且交易成本较高。因此美国政府过去较长时期内选择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来提高生态效益。对于林业经营组织来说,由于政府采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一行为构成了目前其森林生态效益实现的主要收入来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林业补助,它是指政府对森林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纳入收入要素进行核算,而不能视作一种利得。为了规范林业经营组织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的会计核算,反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一重要会计信息,可单独设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总分类科目专门用于核算林业经营组织收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同时,为了详细反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又可在该总分类科目下按其补偿途径设置“中央补偿”、“省补偿”、“市补偿”、“区补偿”和“其他补偿”等相应的明细科目分别对其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在会计报表项目的设置上,也可采用补充报告方式的模式,即在现有林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除了单独设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科目以外,也可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下增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项目的方式来重点披露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重要会计信息。

(二)选择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时,收益的确认是采用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我国准则对此未作任何说明。国际会计准则(IAS20)倾向于权责发生制,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收付实现制。IAS20明确规定:“收益法的根本点在于,在同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按照系统的、合理的基础将政府补助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若是以收款作为确认基础,则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假设。只有当将补助分配到收款期间以外的期间缺乏依据时,才能以收款作为确认基础。”一方面,因为目前在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采取按面积补偿的方法,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林业经营组织有经过林业部门核定的生态公益林面积,所以完全可以合理预计政府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金额;另一方面,因为采用收付实现制是沿袭了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相一致的习惯做法,但是从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来看,会计处理应当与税务申报相分离,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有所不同。所以,完全可以在合理预计财政补偿收入金额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其体现在当期的会计报表中,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会计惯例。

(三)采用收益法进行会计核算 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其一是资本法,其二是收益法。资本法是指将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计入资产负债表。收益法是指将补助记作收益,计人利润表。采用资本法的理由有三:一是政府补助是一种筹资方式,并不是某种形式的收益;二是由于政府补助的资金不是经营收益,而是代表了政府提供的一种刺激手段,因此将政府补助作为收入是不合适的;三是政府补助应视为股东投资以外的额外来源,这些资本应保持不变。但是,IAS20规定:“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其理由是:(1)政府补助不是来自股东的收入,不应该直接贷记所有者权益,而应该在适当的期间确认为收益;(2)政府补助很少是无偿的,企业争取到政府补助通常要履行附加条件。因此,它们应该确认为收益,并与将来要由补助来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3)如同所得税和其他税费要从收益中开支一样,政府补助作为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延伸,在利润表中处理是符合逻辑的。同时,IAS20还规定了确认的条件:企业将满足政府补助所附加的条件;以及企业能够收到补助。可见,IAS20是采用收益法来核算政府补助的。此外,英国和香港会计准则均要求采用收益法,美国虽无专门的会计准则,但在其有关会计准则中要求采用的也是收益法。

补偿性财政政策范文第5篇

一、金融监管理论萌发阶段的研究

(一)重商主义阶段的货币流通禁令

金融监管的萌芽思想应追溯到重商主义时期。那时的金融监管思想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资源,让资源都用在本国建设上。采用了在生产、金融、贸易上的管制措施,尤其是在货币上的管制即:禁止一切黄金和白银的外流,并把一切国内货币置于流通领域之中。因此,金融监管的萌芽发展阶段――金融管制阶段,即为此阶段法律上关于货币的禁令。

(二)大卫.李嘉图的货币价值论和金块论

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1810)通过货币价值论阐述了货币发行数量的原理,并通过参与“金块论战”分析了当时英国货币流通问题,进而表明了货币流通数量需要控制的这一金融监管思想。首先,他把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运用到了货币价值当中。他认为铸造货币的金银,如同其他商品一样,是有价值的,其价值决定于生产金银所耗费的劳动时间,而且会随着采矿技术和采矿机器的改良而发生变动。同时,作为当时“金块论战”主要代表之一,他认为英国物价上涨和英镑汇价下跌原因在于银行券贬值。因此,他主张迅速恢复银行券的兑现,使银行券发行量受黄金数量控制,以实行(金本位制的)货币的自动调节。

(三)亨利.桑顿的金块论战

在“金块论战”中,英国经济学家亨利.桑顿(Henry Thornton,1802 )提出了真实票据的不断贴现过程将会导致信用链条的延长和信用规模的成倍扩张,故而真实票据原则并不能保证银行有足够的货币供给弹性,从而避免银行遭到挤提以及引发通货膨胀或紧缩。因此,以真实票据原则发行银行券存在发行过度的危险,应该受到集中的管制。进而,亨利.桑顿提出作为统一管理发行货币的机构中央银行应得到充分的金融监管,但这种金融监管并非是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监管,更不涉及金融机构的微观行为。

(四)霍特里、汉森、凯恩斯、萨谬尔森等的信用调节论

信用调节论是在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霍特里(R.Hawtrey,1919)将现金与信用统称为货币,认为经济周期的变动是由于信用的扩张或收缩造成的,信用的扩张与收缩,受制于现金余存额的变动。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936)认为:经济危机和失业的主要原因是由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不足所产生的有效需求不足。汉森(Alvin.H.Hansen,1953)提出了补偿性的金融政策,即在经济衰退时期,扩大信贷规模,降低利率,刺激投资和消费;反之,在经济繁荣时期,缩小信贷规模,提高利率,抑制投资和消费。保罗.萨谬尔森(Paul.A.Samuelson,1948)强调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在经济调节中的作用,主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进行宏观调控。可见,信用调节理论认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可以通过货币信用政策去治理,主张通过扩张或收缩货币信用,控制社会的货币与信用的供给,调节经济增长。这足以证明对金融体系中货币监管思想已相当成熟。

二、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的研究成果

20 世纪90年代以来赫尔曼、穆尔多克、斯蒂格里茨等经济学家在对东亚经济的分析中发现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信息严重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据此,在此阶段有如下几个典型金融监管理论研究成果。

(一)信息经济学框架下的金融监管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系列的金融危机,特别是1997年的由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后,信息经济学分析框架下的金融监管理论则不断取得新进展。在信息不完全对称下,提出银行等中介机构的存在有效地解决了信用过程中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问题。另外,监管代表说把金融监管看作是广大投资者及储户对金融中介实施监督措施的代表。由于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往往使一般的金融中介难以承担,并且金融中介无法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政府则有责任在监管方面采取各种措施改善市场信息问题。

(二)功能观的监管理论

功能观金融监管的理念主要是来自于有关金融体系的“功能观点”学说,其代表人物主要是默顿和博迪(Merton,Bodie,1993)等。实践中,功能观对美国的金融监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999年,美国国会采纳此观点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取代《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该法打破以前的限制,允许保险、银行和证券三种金融业务混业经营;在法律的名称上,不提银行而改称金融服务。1995年巴塞尔委员会运用此观点于为银行设置全球性证券资产组合的资本标准。金融中介功能观较大地拓展了金融监管理论的视野,从而把金融监管理论的究推向了一个新的水平。但是,功能观的监管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模式,目前仍处于理论探寻阶段。

(三)监管激励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