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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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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条例

城市照明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设施管理部门及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市政局重点工作要求,对2020年市政设施管理重点工作做了全面规划及安排。现将截至目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规范设施移交及接管

为解决机场高速路的失管问题,多次与建设单位市交通局联系沟通,组织相关人员核查了实物和资料,将资料存在问题告知建设单位并督促其整改,正在梳理实物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待资料整改合格后将尽快办理交接手续。

组织相关部门核查了九原区建设局的九华(彩虹)桥档案资料,正在梳理资料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开展实物核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帮助其整改,加快办理移交手续进程。

为了减少市政设施管理盲区,保证市民的安全出行,摸排调查了区属市政设施管理运行状况,下一步将针对部分存在管理问题和运行隐患的设施,实行对口服务指导,积极协助各区做好市政设施的移交接管工作,包括昆区住建局的红岩道、东河住建局的康复路、民生大街、阿尔善大街等53条道路及路灯。

为促进市政行业健康均衡发展,有效提升市政设施管理绩效。下一步将依据《包头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各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对市政设施移交工作提供全程指导,使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在实践中进一步明晰权利和义务,及时主动按程序办理设施移交。

二、强化市政设施日常管理

加强市政设施巡视管理,定期随机对部分路段的设施进行了抽查,确保巡视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在冬去春来之际,为及时发现强降雪带来设施运行隐患,对所辖市政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积极与城管执法部门联系,相互配合加强监督管理,有力制止违章事件发生。截止目前,对内发放设施修复通知单116件,对系统外市政设施送达修复通知单31件,发放违章通知书21件。

在重大节日及雨季来临前,将对所辖市政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查,遇到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进行现场巡查。

三、开展设施普查,完善设施基础台账

(一)包头市城区市政工程设施量汇编工作。目前已完成各区建设局2019年新增及改造道路、排水、路灯等设施数据的收集、整理、现场核实汇总工作,4月到 5月利用一个月时间将整理后的材料分类报送至相关部门及科室进行最后核实,查漏补缺及完善汇总结果,并对其提出的建议进行整理、修正,预计2020年5月20日左右完成《2019年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量汇编》的排版、编印工作,6月初出版《2019年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量汇编》并送达各相关部门及各区建设局。8月-10月期间,向各建设部门逐步收集2020年已完成的市政设施新增及改造方面的资料,10月到12月,与各旗、县、区建设部门核实2020年新增和改造的市政设施,并进行整理与统计。

(二)完善《包头市城区污水示意图》、《包头市城区雨水示意图》。4月底前完成新增、改造排水管线数据为基础,对上一年度雨水、污水管线示意图进行补充和修改。

(三)设施完好率普查及2019年设施《年鉴》修订工作。6月初到8月底,对市三区我局管辖的道路、便道进行完好率普查。9月初,根据普查数据,进行后期的资料汇总、整理与核对,并完成《年鉴》的修订出版工作。

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一)有效开展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工作。严格执行提前申报挖掘穿越城市道路计划制度,收集整理了2020年包头市及昆区、青山、东河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进行了汇总分析,在提出挖掘穿越城市道路技术审查意见时将统筹安排掘路项目,多措并举避免“马路拉链”现象。积极与市城管执法局沟通,进一步细化了挖掘穿越城市道路审批工作流程,明确各项工作时间节点,完善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拆除迁移路灯杆等5项公共服务事项核准工作流程,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了业务办理相关事项。加大破路恢复工程“现场勘查、事中监督”的力度,开展掘路工程施工的事前管理工作,对施工工期长,或开挖规模大,或对城市交通、市容市貌产生较大影响的大型掘路工程,在项目办理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提高了掘路施工的质量和效益,最大限度的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和功能的正常发挥。截止目前,共受理掘路、占道、照明设施改造、管线穿越桥梁等申请18件,勘查现场49处,提出挖掘穿越城市道路技术审查意见3件,临时占道审批2件,应急抢修通知单26件,组织包供新城11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线路接入工程穿越阿尔丁北大街协调会1次。

(二)规范费用收取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完善了内部互审、申请人审核、第三方抽查审核的费用核算机制,全面落实市财政局非税收费“应收尽收”的管理要求;以《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为依据,按照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结果,收取城市道路、桥梁、路灯设施的损坏、迁移、拆除赔(补)偿费用,全额上缴财政统筹安排。

下一步,将积极与市财政局、城管执法局、各区沟通,以统一的标准、流程和要求与各区协同推进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将全市破路恢复费用统一收缴至市财政,实现“统破、统收、统复”。

五、健全规章制度体系

(一)制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管理规定》。根据《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等法规、规章,为做好破路恢复工作的协同配合,构建与当前审批方式相适应的破路恢复监管新机制,在梳理部门职责、细化作业标准的基础上,完成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管理规定》起草工作。4月底前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5月到6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形成讨论稿,经我局讨论通过后上报住建局,按照住建局及我局的工作安排推进后续工作。

(二)《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制定了《条例》修订的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修订工作的目标、组织领导机构、实施原则、工作内容、部门职责、进度安排。计划分四个阶段推进该项工作。

第一阶段(梳理、收集、调研阶段)。 4月份我局相关科室收集整理城市道路、桥涵、道路空间、排水、照明设施管理基础资料,梳理现行《条例》中存在问题及需要新增的内容。5月份与市司法、财政、执法、水务、交管、区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共同讨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同时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赴国内发达城市学习市政设施管理、维护经验,形成调研论证报告(初稿)。

第二阶段(研究讨论阶段)。6月份各单位调研论证报告(初稿)经我局、市住建局上会研讨后,初步形成《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调研论证报告》。

第三阶段(修订草案起草阶段)。7-9月份依据《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调研论证报告》起草《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及说明,聘请专业律师对《条例调研论证报告》的合法性进行修改。

第四阶段(修订草案起草、征求意见阶段)。10-12月份再次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研讨修改《条例调研论证报告》,形成比较成熟的《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说明》,广泛征集社会及相关单位意见,再次上会修改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六、创建“市政设施电子速查手册”

目前,市政设施电子查手册的公众号平台功能建设已完成,已可以运行。正在进行市政设施的数据收集、调取、整理和补充录入工作。数据采集,设施影像摄录及补充录入工作预计延续到10月底。7月初到8月底,对速查手册平台进行调试、纠错,对搜索引擎的功能进行优化研究。9月初到11月底,对系统内的道路、桥梁进行集中现场踏勘,对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影像收集,测量并制作道路横断面图。12月份,结合积累的运行技术问题及运行要求,开发微信小程序。

城市照明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字:拆迁;安置 ; 问题分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的土地等待开发,拆迁便成为了其中的关键。拆迁关系到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的稳定、区域经济发展等众多现实问题,利益错综复杂,各级政府对此十分重视。

一、拆迁的概念

在我国的现行相关法律中,没有对拆迁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只有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分析什么是拆迁。能够全面解释拆迁的法规便是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在此基础上可以把拆迁定义为: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予以迁移安置,并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予以经济补偿的活动。

根据《条例》的规定,其调整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是《条例》调整的对象,因此,在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时应该首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进而实施安置与补偿。

广义上的拆迁不仅仅是将土地上的房屋给予拆除的行为,还包括拆迁后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与补偿。拆迁安置与补偿是指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对被拆迁人及其承租人给予的补偿和安置,安置是通过提供房屋为实现方式,补偿是通过给予货币为实现方式。安置和补偿构成了拆迁后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途径。安置与补偿不同,补偿是对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补偿,安置是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安置,解决使用权问题。安置的方式主要包括:1.由拆迁人一次性提供安置房;2.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3.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用房。

综上所述,可以将拆迁定义为:拆迁人依法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并通过新建、购置等方式提供其他房屋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居住或使用的一种活动。

二、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强制拆迁与不合理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拆迁是城镇改造的必然举措,拆除旧的,建设新的本是一件好事,但是,近几年许多地方的拆迁已经步入了“强制拆迁的怪圈”,因强制拆迁导致的侵权事件频频发生。依照规定,拆迁人在强制拆迁时应该提供安置房或者周转房,如果拆迁人不提供安置房或者周转房,被拆迁人及其财产将无处安放。然而,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并没有尚未给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或周转房的情况下就开始拆迁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拆迁的实践中,被拆迁人的利益被侵害不仅仅因为拆迁人没有给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还表现在拆迁人虽然提供了安置房或周转房,但其提供的房屋不能让被拆迁人满意,甚至因为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或周转房使被拆迁人原有的住房标准下降。许多被拆迁人因为没有得到妥善安置而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被扣上了“钉子户”的帽子,被拆迁人的维权行为被认为是没有全局意识的违法行为。

(二)“灯下黑”现象普遍存在

古时侯,人们多用碗,碟,盏等器皿注入动、植物油,点燃灯芯,用于照明。照明时由于被灯具自身遮挡,在灯下产生阴暗区域,由于这些区域离光源很近,致使这些区域处于被遮挡的状态,因此引申为人们对发生在身边很近的事物和事件难以看见和察觉,被称为“灯下黑”。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到处呈现出“旧貌换新颜”的繁荣景象,这正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表现。但是,在这大好景象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危机”,即被形象的称为“拆迁灯下黑”——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很多被拆迁人却无家可归。

先安置后拆迁应该是拆迁的首要准则,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拆迁人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致使被拆迁人失去了其安身立命之所。可查的一组数据显示:仅2002年1—8月,建设部受理来信4820件次,其中涉及拆迁的占28%,上访1730批次,涉及拆迁的占70%,集体上访123批次,涉及拆迁的占83.7%;同年1—7月全国因房屋拆迁纠纷引发三级以上事故共5起,造成26人死亡,16人受伤。这组数据足以表明拆迁中存在着严重的隐患。

(三)暴力事件频频发生

如果上访事件还不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那么拆迁中层出不穷的恶性事件则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2010年3月28日江苏九旬翁携子自焚阻强拆;2009年10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张霞自焚阻强拆;2009年11月成都唐福珍自焚阻强拆死亡;2009 年2月13日内蒙古赤峰发生“自焚阻强拆事件”;2008年4月3日福建泉州市发生“自焚阻强拆事件”,当事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

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和拆迁规模的扩大,拆迁中越来越多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被拆迁人的利益在得不到全面维护的前提下,无奈采取了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被拆迁人的意愿。在这些极端的事件中,不仅被拆迁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也受到了质疑。如何来解决拆迁引发的公平及稳定的问题,已成为社会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城市照明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的交付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区建设、规划、环保、消防、供电、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同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础配套设施。

商品住宅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可以分期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电子版按时上传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对有关物业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覆盖率、综合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管理用房、门卫室、技防措施等)、环境建设(包括绿化率、硬化率等)、供水、供电、供暖方案以及小区封闭,车辆管理、停放等事项作出规定,并提供小区整体平面图和鸟瞰图。由所在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召集开发企业、物业企业负责人讨论研究,出具会议纪要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买卖当事人就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

第七条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有关工程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交付使用备案。

第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电话通信、邮政等配套设施应按照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所在行业管理技术规定进行安装施工,并在配套工程竣工后,由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或意见。

第九条路灯、道路、绿化、排水、安全技防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与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已经移交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二)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正式用电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楼内配电箱(含电能表及配套设备)及外部供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相关管理技术规范,可与属地供电企业协商移交管理或委托供电企业代维护。具体要求应符合电力行业有关《供电营业规则》、《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能计量装置通用设计规范》(Q/NMDW-YX-007-2009)等规定。

(三)雨水、污水排放已经排水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暂无条件的,经环保、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但应明确临时过渡期限和逾期责任。

(四)供热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或者供热企业管网,户外的供热设施已移交供热企业维护和管理。

(五)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小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应当完成室内燃气管道敷设并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六)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暗管暗线、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已经竣工,住宅小区内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等端口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纳入城市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七)住宅小区与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小区内部场地清洁,道路平整,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八)住宅小区内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确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九)按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建设,确因季节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自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十)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需一并投入使用的,应当通过人防主管部门的验收。

(十一)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商业服务、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分期建设的,其建成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或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十二)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物业管理用房符合规定,权属明晰。

(十三)通讯交接间以外(含交接间)的通讯管线及设施,已经移交通讯部门维护和管理。

(十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分期建设的,当期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全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

(十五)住宅小区内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区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的接收邮件的信报箱;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商住楼在交付使用前,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住宅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鄂尔多斯市消防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备案系统,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申请;

(二)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规划总平面图;

(三)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四)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以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落实的证明文件;

(五)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六)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出具的同意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或意见;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并加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意见的同意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九)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商住楼经消防验收合格后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旗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交付使用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现场踏勘。符合建设单位先前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和会议纪要条件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通过交付使用验收的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未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由旗区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交付使用,补办备案手续,并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未按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求补办备案手续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擅自交付使用,造成入住居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核发《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商品住宅应当核发而未在规定时限内核发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城市照明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改造规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第十一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建和维护,应当按照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计划。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中的灯杆,可以分为专用杆和合用杆。对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和无轨电车杆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利用。

第三章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十六条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一)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

(二)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

(三)采用先进的停电、送电控制方式;

(四)推广和采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五)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六)采用高效率的照明灯具,并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七)其他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繁荣,根据国务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条广告、霓虹灯应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

第四条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经批准设置的广告、霓虹灯,应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修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载体的使用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及时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霓虹灯,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七条城建检察人员,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图氨、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不整洁、影响市容观瞻的,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责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限期修饰直至拆除。

城市照明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公共交通等候室场所 卫生审查 内容与要点

公共交通等候室指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候车室,航运码头的候船室,机场候机室,是旅客等候车、船和机场暂时休息的地方,以人口密集、嘈杂、噪声大、空气混浊异味,候客室环境、空气质量及其微小气候差成为其最大特点,尤以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时更为突出,该类场所的建筑面积多在200 m2以上,而建筑面积小于200 m2的建筑存在的问题同样突出。公共交通等候室都是具有多种功能的大型固定建筑形式的公共场所,都具有宽敞明亮、环境优美舒适的临时休息停留场所。由于室内人群高度密集,活动频繁,旅客来自四面八方,进入这一场所的人群的健康状况十分复杂,在众多的旅客中,身体健康状况各不相同,难免夹杂有一些传染病患者或病原携带者,且大多数旅客经长途旅行,疲惫不适,抵抗力严重低下,特别是长途旅客列车的旅客更为严重。由于停留时间长,尤其是长途旅客列车的旅客在等候室的停留时间更长,有的长达十几小时以上,针对该类场所的特点按规定搞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以切实提高等候室的卫生质量对保障旅客的身体健康具有长远的重要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公共交通等候室的种类、规模、档次和功能都是以往任何时候所不能比拟的。因此,传统意义上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已无法满足目前卫生执法工作的需要,现有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由于只做原则性的规定,实际工作中却难以操作,同样无法满足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的需要[1]。面对层出不穷、种类繁多的不同类型的等候室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卫生监督员无从下手,有的甚至由于审查工作的失误,引起行政诉讼败诉赔偿案件,影响卫生监督、监测及卫生许可证发证工作的全面进行。本文根据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标准》),结合历年工作实践,提出公共交通等候室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项目和要点,这是自1987年以来,已经在100多家不同类型的等候室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验证了的,能完全满足实际卫生执法工作开展的需要,较好地解决了实际问题。现将公共交通等候室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项目和要点详述如下,其项目和要点主要包括:规划及选址、通风排气、采光照明、卫生设施、消毒间、采暖降温、建筑装饰材料卫生、附属建筑设置等。

1 规划选址

公共交通等候室是城市的大型建筑,其地址和总平面布局应列入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总体要求是,应选在卫生条件好、环境优美的中心地区。具体要求如下: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航运码头、机场的候客室,应建在城市边缘,对联系方便、避免主干交通穿越的地方,其环境选择是:远离工业污染源、噪声源,规划用地应留有扩建余地有利发展,应位于主要污染源和噪声源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交通方便、不与闹市区毗邻并留出绿地设置噪声屏障;地势选择是,地势高燥,并有一定坡度的地段,便于排水,防止积水和被洪水淹没。远离低洼超市地带及闹市区,以保证车辆、旅客及其他人员交通安全,并不影响周围群众的工作、学习和休息;可靠近便于排水的地带和大片绿地,以创造优美的等候环境。地段选择是:清洁干燥致密,应充分利用城市或该地段尚未建设的土地,主体建筑物的朝向应朝南或东南,以便获得良好的自然采光、适宜的日照及通风排气。

2 主体建筑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候车室,航运码头的候船室,机场候机室是旅客等候的主体建筑物,应宽敞、高大、明亮,应位于主要污染源和噪声源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交通方便;主体建筑物的朝向应朝南或东南,以便获得良好的自然采光、适宜的日照及通风排气,使等候室达到冬暖夏凉、宽敞明亮、其微小气候、噪声、照度、空气等卫生质量及人体感觉良好的等候环境。

3 通风排气采暖

当等候室的选址和朝向不佳时,常常会使人感到冬季寒冷,夏季闷热,空气混浊,旅客多在室外等候。对此,常采取主体建筑物的长轴与常年主导风向相垂直。对于候机室、特等和一、二等站火车候车室、二等以上的候船室和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应有通风排气采暖等机械设施;采用机械通风的总风量每人每小时新风量不低于40m3,有空调装置的新风量每人每小时新风量不低于20m3。

采用日照和人工采暖,冬季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4℃。对于候机室、特等和一、二等站火车候车室、二等以上的候船室和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所采用的通风排气采暖等机械设施,其温度应稳定在18~20℃,并注意室内的垂直、水平及昼夜的变化不宜过大,垂直、水平的温差均不宜超过3℃,昼夜的温差变化不宜超过6℃。夏季防止太阳直射室内,设计时有遮阳防晒设施。避免等候室气温过高、发生中暑。

4 采光照明

车站、码头、机场等各类等候室内自然采光应满足旅客视觉生理需要,室内自然照度不低于60勒克斯。自然采光系数(即门窗的采光口有效采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为1.0~1.5:1为宜。光线的投射角不应小于27度,开角不应大于4度。等候室自然照度系数不低于0.8%~1.0%。人工照明的光线分布应均匀稳定,避免强光反射和眩目。出站口、地道以及被遮挡的房间,必须采用人工照明,光线分布均匀稳定,避免强光反射和眩目。主要工作间如售票室等,照度不低于150 lx;其它房间照度应在60~80勒克斯。

5 噪声控制

车站、码头、机场的噪声是重要的污染源。火车进出站汽笛声和运行压轨声,汽车喇叭声、发动机转动声,运行轮胎与地面磨擦声、制动声;轮船启航和停靠码头时鸣笛声;飞机起落时以及低空飞行时的发动机运转声,有时高达100~130分贝(A),通常达80~90分贝(A)。过强的噪声不仅干扰旅客的休息,也影响旅客的情绪。所以设计审查时,必须设置控制措施,如墙壁安装隔音板,地板采用消声材料铺设,窗户安装双层玻璃,以控制噪声的产生或降低噪声的强度。火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室内噪声不应超过70分贝(A),航运码头的候船室、长途汽车站的候车室内噪声不应超过65分贝(A)。

6 卫生设施

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公共厕所、供水设施饮水处、吸烟区(处)消毒间等。

公共厕所、消毒间的卫生审查及建筑要求同旅店业。

6.1 公共厕所

根据实际需要,各类等候室均应分别设置公共厕所和专用厕所,有条件时应将大人与小孩厕所分开设置。

便具依使用人数设置,男厕所每60人设一蹲位(均蹲式,下同),每30人设一个小便池(斗)(小便槽以50cm折合一个小便池);女厕所每30人设一蹲位(蹲式);儿童男厕所每50人设一蹲位(均蹲式,下同),2个小便池,儿童女厕所每25人设一蹲位(蹲式),厕所大便间应隔开,小便池(斗)以立式为宜。厕所内应设清洗池,便于及时清洁卫生工具,还应设洗手盆,按每60人设一个。

卫生间要有良好的上、下水系统,并单独设置完整的通风(排气)设施。

卫生间的卫生审查及建筑要求同旅店业[2-3]。

6.2 供水设施饮水处

各类等候室要有合理的供水设施,供水设施和管道、龙头、水箱等所用原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影响水质,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设施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航运码头、机场的候客室建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量足质好的水源和先进的供水设施的配套建筑。

各类等候室应设旅客饮水处,饮水处设在方便旅客取水处,饮水设备应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并便于清洁,设备应能加盖上锁以确保安全卫生。

6.3 吸烟区(处)

等候室禁止吸烟。宜在有通风良好处设单独吸烟区(处)。吸烟区(处)应密闭,除进出门外,严禁与等候室相通,并单独设置完整的通风(排气)设施。

6.4 消毒间

凡有为旅客提供公用饮用具、口巾服务的,必须设置专用消毒间,消毒间的卫生审查及建筑、装饰材料卫生要求同旅店业[2-3]。

参考文献:

[1] 韩惠中.预防性卫生监督[M].北京:学苑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