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奖励与惩罚条例

奖励与惩罚条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奖励与惩罚条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奖励与惩罚条例

奖励与惩罚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药;风险;调查;培训

农药作为农业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农业增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给人类带来了很大为害。大部分农药是有毒的,有些农药还是剧毒、高毒,如呋喃丹、甲拌磷、久效磷等。农药毒性直接表现为对环境造成污染,对家畜、鱼类和人类安全造成为害,间接表现为残留于食物中威胁人类身体健康。据欧美国家研究,经常接触农药的人更容易患抑郁症、精神错乱甚至自杀。农药主要通过皮肤、被农药污染的空气和灰尘进入肺或通过带有农残的食物进入人体。据调查表明,在不使用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配农药的过程中手接触农药的几率为100%;在施药过程中,吸烟导致中毒的几率为35%,若逆风施药,有50%的机会接触农药,如果使用中出现喷雾器泄漏,则几率达100%。

社区培训的目标是降低农药使用风险,是一种应用剖析式、参与式的调查方法,对农药接触者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调查和分析,从而设计培训的形式和内容,组织一些降低农药使用风险的社区行动对农药的安全使用有重要作用。

通过调查使用者接触农药的途径和农药的使用过程,分析了存在的风险,提出降低农药使用风险的方法,以期为培训者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1 调查地点、内容与方法

采取参与式调查和个体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云南省陆良县三岔河、小百户、小漠古3个乡镇的12个农药销售商店,以及社区周围的12家农户和3个乡镇周围的农田进行了调查。调查项目为:农药商店经营的农药品种、种类、标签等;农户在进行病虫害防治时的信息来源、施药过程中的习惯;以及农田周围废弃农药包装物。

2 结果与分析

2.1 农药销售商店室内环境条件风险

对12个农药销售店室内环境条件调查结果表明,从通风条件来看,有11个农药点通风条件较好,整体上风险不大;从经营范围看,有2个农药销售点与日用百货在一起销售,存在污染百货店的风险;从是否设有农药仓库来看,仅有7个店设有专门的农药仓库,占总数的60%。

通过对12个农药销售店销售商销售过程中是否戴手套、穿白大褂、使用钳子、销售后是否洗手等减少农药使用风险的措施进行观察和个体访谈结果表明,仅有一个店的销售商有防护设备,但在销售过程中也不使用;男性受调查者均有抽烟习惯,说明该地区的农药销售商在销售农药过程中存在极大的风险。

对3个乡镇农药销售种类、数量等的调查发现,三岔河、小百户、小漠古3个乡镇12个农药商店销售的农药种类均比较齐全,均未出现国家禁止销售的农药品种,农药标签的平均合格率分别为70%,90%和74.4%,化学农药的比例分别是91%,95%和89%,中等及以上毒性农药所占比例为46%,45.5%和40.7%。

2.2 从农民接触农药的过程分析风险

通过对农户个体访谈的结果进行分析发现,年龄、文化教育水平的差异对产生农药使用风险的影响较小,但与该农户的经济状况以及是否受继续教育(如农民田间学校培训)之间的关系密切。

对农民使用农药剂量的决策因素进行分析表明,根据经验用药的农民人数占调查人数的46%,有25.4%的农民按照销售商推荐的农药剂量使用,23.0%的农民是根据别人所告诉的经验使用农药,而按照标签说明来确定用药量的仅占调查总数的5.6%。受调查的人员中95%以上都超剂量用药。

对施药时间、农民使用农药过程以及施用后的行为调查结果表明,有66.6%的农民施用时间是合理的;25%的农户在施药过程中戴橡胶手套和口罩,41.6%的农户穿雨衣作为简单的防护;在调查的男农户中有80%在施用过程中有抽烟习惯,有41.6%的农户农药落到身上后会及时进行处理,16%的农户在使用过程中有喝水的习惯。农药施用后,所有的农户均进行洗手,75%的农户进行洗澡换服,对于施用后剩余农药的处理,有41.6%的农户选择再喷一次,16%的农户会直接倒入田中。对于农民施药后的农药包装物,三岔河镇的农民均把包装袋废弃物带回统一处理,而其他的均丢弃在配药地点。

对农户家中是否长期储藏农药以及使用后的喷雾器摆放位置的调查发现,在所有接受访谈的农户中,90%以上农户均采取现买现用的做法,仅有少部分农户将农药带到家中但放在与食物隔离的地方,而极少数的农户放在窗台以及与食物较近的地方。从使用后的喷雾器摆放位置来看,仅有1户农户将喷雾器放在卧室,其他的农户均放在柴房、工具室等产生风险较小的地方。

对农药中毒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表明,有8.3%的农户有中毒史,主要表现为头晕,中毒以后的农户一般不采取任何处理措施。

对社区周围的农田进行调查发现,所调查到的田块的田埂边以及附近河边的所谓配药点均有废弃的农药包装袋。

3 小结与讨论

通过对农药接触者经销商和农户产生的风险以及目前销售的农药种类、毒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表明,农民用药盲目性较大,对农药知识了解少,没有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部分农民有中毒史,有近1/4的农民用药依赖于农药经销商的引导、田间配药点包装袋乱丢现象严重;经销商在销售农药的过程中有80%以上不使用任何防护措施,许多农药店与百货店合为一个,厨房与农药仓库在一起,饮用水也在农药店里,甚至许多经销商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推荐农民使用大量的对病虫害防治无用的农药。

从农药产生的风险分析,农药风险等于农药毒性与接触机会的乘积,为此,笔者考虑从接触者的防护和减低毒性两方面入手,提出降低农药使用风险的措施。如农民在使用前应检查喷雾器是否正常;农药配制时应采用二次稀释方法;施药过程中应尽量均匀施药,使用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施药后施药器械要清洗干净,废弃农药包装物要做好处理;建立农药包装袋回收点;出现人员中毒要及时处理。经销商在购进农药时一定要购进合格的农药,并提高自身的病虫害防治知识,以便引导农户正确购买和使用合格农药。农药销售商在销售时直接将农药装进袋子发给农户,袋子费用直接加在农药费用里。

4 降低农药风险的社区培训课程开发

4.1 社区农民培训

农民培训课程开发和设计时应主要考虑农药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提出开发和设计开展农民培训减小农药使用风险的内容。包括通过试验、专题等形式实现降低农药使用的风险。

农民培训课程的内容主要针对农药风险进行调查,在课程设计上将农药使用中将超剂量使用、农民防治信息来源缺乏、防护措施差、包装废弃物乱丢现象严重等问题作为培训重点内容。从使用前、使用过程以及使用后存在的问题分析预计产生的风险,最后提出相应的培训内容(表1)。

时间的设置上可以选择集中培训3~5 d,每次培训2.5 h。培训时间设计上,可以按基础知识内容培训占65%左右,试验占20%左右,团队活动占15%。培训的地点选择农户集体活动的场所。选择在整个社区中比较有威望的以及用药量大户,每小组20人左右为宜,以小组的形式参加培训。

制作社区行动计划。降低农药风险社区培训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对社区的一部分农民培训来带动整个社区,实现降低农药风险,以达到减少农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社区行动计划应包括内容、时间以及谁来做等方面。

培训后辅导员通过培训前后以调查表的形式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4.2 农药销售商培训课程开发

与农药接触最多的另一个群体人员便是农药销售商,针对他们的培训课程开发主要侧重于安全防护措施和病虫害的基础知识。

培训内容主要针对农药销售商在接触农药后产生的风险进行调查,主要考虑农药销售商往往倾向于同时推荐多种农药给农民,销售时防护意识、防护措施差,将强调农药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以及销售商思想道德的提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的设置可以借鉴农民培训。

参考文献

[1] 何小平.关于控制农药污染确保农作物质量安全的提案[OL].省略/technology/display/article/17125.

[2] 孙祖雄.农户在无公害水稻生产中IPM应用现状的调查研究[J].中国植保导刊,2008,28(7):37-40.

[3] 袁会珠,王忠群,孙瑞红,等.喷洒部件及喷雾助剂对担架式喷雾机在桃园喷雾中的雾滴沉积分布的影响[J].植物保护,2010,36(1):106-109.

[4] 李亚红,吕建平,韩忠良,等.发展农民田间学校促进农民素质提高[J].云南农业,2009(6):45-46.

[5] 李亚红,桂富荣,吕建平,等.农民田间学校的实践与农民教育的思考[J].中国植保导刊,2008,28(10):42-44.

Investigation on Pesticide Risk Reduction and Discussion Curriculum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Training Course

LI Yahong1, GUI Furong2, LUO Rong1, MA Tingchu1, SHAN Xunan3

( 1.Yunnan Plant Protection and Quarantine Station, Kunming, Yunnan 650034; 2.College of Plant Protection, Yun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3.National Agriculture Technical Extension and Service Center )

奖励与惩罚条例范文第2篇

一、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的合宪性、合法性、人道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作为两个利益并不完全重叠甚至相对对立的利益范畴,实务中的不规范现象亟待解决,这是我国各种使用劳动力的经济实体所面临的共同的人力资源的管理难题。

1、处罚的范围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的各类企业中,企业对员工实施罚款司空见惯。

2、处罚的依据存在的问题。《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实施办法》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作为企业处罚劳动者的依据,但是由于年代久远,其不适应性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3、处罚合理性存在的问题。《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是没有严格的实施界限,企业自由裁量的范围较大,有的企业只是选择性的将这些惩罚措施变通使用,甚至有的企业与行政处罚法中的人身罚,行为罚、申诫罚、经济罚的处罚方式混同,这些模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部处分条例有着明显的行政痕迹,且各企业中普遍存在奖惩不对称的问题。

4、处罚的程序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总的来看,我国劳动法律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较为简略,对于内部规章制度的调整缺乏一整套的法律规范,如应遵循哪些原则、应包括哪些内容、如何保证法定程序得到遵守、违法责任等问题,我国目前的劳动立法都存在着空白。

5、惩罚的救济存在的问题。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活动。因此劳动者只能通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获得生活的条件。而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不存在谋生的问题,而存在获利与否的问题。

6、处罚的主体存在的问题。劳动者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指法律规定有权设定处罚规章以及执行处罚的主体或部门。

二、缩小处罚范围

首先,因为经济惩罚手段一方面会对员工心理造成冲击,一方面企业和劳动者对当时情景是很难进行举证的,在这种劳资纠纷中,事实很难澄清,容易引起劳资矛盾。其次,本文前面已经分析了企业员工管理处罚系统的具有可替代性的。再次,应当立即让罚款和经济性处罚淡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处罚的范畴,严禁侮辱歧视性的处罚手段。我国劳动法应当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采取罚款和经济性处罚措施。最后,应当吸收行政处罚法的处罚原理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同一个错误行为进行两次处罚,并规定雇员错误免除处罚的期限。

三、再造对劳动者处罚的流程

逐步取消或者集中收回处罚劳动者的权力战略。首先应改变对劳资矛盾乐观和放纵的态度,贯彻《劳动法》不利于企业发展和生存的想法。有的片面认为《劳动法》只替工人说话不顾企业利益。地方政府不同程度的存在仅考虑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以及个人的政绩的问题,将劳资关系事实上交给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制约以及依赖于企业主的自律,事实上这是非常不可靠的。

奖励与惩罚条例范文第3篇

    原告甲金店系个体工商户,自1982年起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成立。其经工商局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饰品经营。后原告见经营金银首饰有利可图,便利用“首饰”一词不十分明确的含义,逐步转向以金银首饰为主要的经营范围,其中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及其制品。为整顿黄金市场秩序,2000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乙市支行与乙市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队,对非法经营黄金的行为联合进行查处时,发现原告及其它四家个体金店仍然将黄金饰品摆在柜台上公开销售。乙市公安局进行检查后,作出了刑事扣押决定,扣押了摆在柜台上销售的黄金饰品,给当事人出具了刑事扣押清单。乙市公安局经调查后认定,甲金店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犯罪事实证据不足,遂于2000年11月8日将扣押的黄金饰品交由中国人民银行乙市支行处理。2001年1月15日,甲金店以中国人民银行乙市支行和乙市公安局为被告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被告双方诉讼请求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从1982年起,原告就已经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合法经营金银饰品的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加工金银饰品,并依法缴纳工商管理费和税款。乙市公安局将扣押的黄金饰品移交中国人民银行乙市支行后,乙市支行无权做出贬值收购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同时原告还认为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乙市支行未做出任何书面处理决定,也违反了法定程序。故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做出的收购处理的决定,并责令被告将该饰品返还原告。

    被告在答辩中则认为被告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被告做出贬值收购的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有效,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民银行乙市支行牵头,乙市公安局派出干警,联合检查乙市非法经营黄金行业情况。在检查中,发现原告在无专营黄金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公开地将标有重量的黄金饰品明码标价摆在玻璃柜台内销售,乙市公安局认为原告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黄金,当即扣押了原告的金项链七条、金戒指三十三个、金耳环十五对、金耳丁十二对,共225克(毛重),经询问原告,其承认无证经营,并有少量收购销售金饰品。十一月四日,原告向省公安厅地方公安处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乙市公安局审查认为原告非法收购、倒买倒卖黄金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将扣押物品移交人民银行乙市支行处理。十一月十六日,被告人民银行乙市支行以原告计价使用金银,变相买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七条(以下简称《条例》)之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对原告作除了行政处罚决定,将原告的黄金饰品作了贬值收购处理,60%价款归原告,40%上缴国库。

    后经审理,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维持被告乙市公安局二年九月六日对原告甲金店黄金饰品的扣押行为;维持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乙市支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简要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也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案件主要应解决的问题,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乙市支行是否有权贬值收购甲金店的黄金饰品,即乙市支行是否滥用职权;二是收购程序是否合法。下面对此作详细分析。

    (一)乙市人民银行的贬值收购行为是否违滥用职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这一条款明确确立了对金银这种作为限制流通物的特殊物品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排除了其它行政机关作为金银主管机关的地位。《条例》第七条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变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条例》十九条规定,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条例》又在奖励和惩罚一章中明确规定,违反第七条的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强制收购或贬值收购;违反第十九条的,由工商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没收。由此可见,如果适用《条例》第七条,则人民银行有权处理;如果适用第十九条,则人民银行无权处理,本案中人民银行的行为也就构成滥用职权。这个问题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从表面上看,似乎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管理局在金银管理中都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主管机关,其管理权限与工商机关的权限是不同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银的管理权限是全面的,居第一位的,是其它一切管理机关介入管理的前提,它包括对金银收购、金银配售、经营单位和个体金银的管理以及进出境管理等全方位的管理,这是由《条例》所规定的,同时也是由经营金银作为特种行业所决定的。而工商局的权限却是限于某一方面的,居第二位的,是一种后序管理。这种区别可以从条例第四章中看出来。在这章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管理局都对金银经营市场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存在着一定的分工。但是,这种分工式的管理是建立在两个部门的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上的。在对金银市场的管理中,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是主要的、在先的,是工商管理机关介入管理的前提,其主要表现在对金银市场的准入方面,即申请经营金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这种市场准入的审查和批准,是其它一切管理介入的大前提。换言之,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入市管理,包括审查、批准,则根本谈不上工商机关的管理。更进一步说,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入市申请在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其是否领取执照后再经营,或者能否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是否在法定的营业范围内经营,则应由工商管理机关管理。因此,最基本的原则是,先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由工商管理机关管理,这种先后顺序是不能颠倒的。在本案中,作为原告的甲金店,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也没有取得《经营黄金制品许可证》就私自经营黄金及制品,属于非法经营,破坏了国家对金银及其制品的统一管理,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故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如果不对其进行管理,则中国人民银行就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就是一种失职的行为。因此,在本案中,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活动根本就不是滥用职权,其行为正是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的一种行为。

    (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乙市支行贬值收购的程序问题

    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以确保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保证行政行为的效率。依照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机关的一项义务,行政机关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依据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执法的实践,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而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是具有不同的程序要求的。有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定的程序,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严格进行,任何方法、步骤、顺序、时限上的违反便会构成对程序的违反。有的行政行为并没有严格的要求,而没有法定的程序,只要求行政机关在程序上做到一般的合理或者正当。因此,要确定何种行政行为遵循何种程序,首先就得对该种行政行为定性。在明确该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后,行政机关才能根据该行为的程序要求实施。

    在本案中,对于中国人民银行乙市支行的贬值收购行为的定性,原告、法院,甚至包括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乙市支行都没有争议被告对原告黄金饰品贬值收购采取的是行政处罚的形式,即都一致认为是行政处罚行为。当然,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及法院也未对该行为的性质作任何的分析和论证。但是,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这种贬值收购行为定性为行政处罚行为是很值得商榷的。我们认为,不能仅仅因为它是出现在行政法规中的附带有一定惩罚性质的行为就将其定性为行政处罚;它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从理论上分析,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是有本质区别的,这主要表现在:

    从性质上看,行政处罚是在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其设定新的义务或进行权利限制,本质上是一种惩罚性的、制裁性的法律责任表现形式。而行政强制执行本质上不对当事人科以新的义务,而是为保障行政决定而采取的执行行为。从目的上看,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其着眼点在于对“过去”违法行为的惩罚;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义务相同的状态,其着眼点在于“将来”义务的实现。

    对于强制收购的定性,行政法学理论上都认为是直接强制执行,这已是共识,行政实践中也是按照直接强制执行来操作的。但是,对于贬值收购的定性,理论界并未提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精神,对贬值收购的性质进行分析,我们认为,贬值收购也是行政直接强制执行。因为,同强制收购相比,贬值收购在性质上、特征上并无本质的区别。从性质上看,贬值收购并没有科以新的义务,其本质上是为了保证行政决定而采取的执行行为。其目的在于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而不在于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在于对相对人过去违法行为的惩罚。从贬值收购的特征上看,同强制收购一样,这种由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进行的购买具有强制性,不象一般的民事上的交易活动那样,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意。它是一种强制购买,因而它排除了一般买卖活动中的意思自治这一根本特征。同时由于这种购买还是在贬值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就具有更明显的强制性。当然,贬值性的购买,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惩罚性只是附属的特征,并不影响它的本质。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31条第五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同时,紧接着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即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管理机关(下转42页)(上接37页)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这里,同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相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就是一种明显的惩罚性和制裁性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7条的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给予惩罚和制裁时,才对当事人科以行政处罚即罚款或没收。

奖励与惩罚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教育 惩罚 过失 责任 素质 有理 有据 有度 有情

鞭策,原意表示用鞭和策赶马。现比喻鼓舞、督促、推动人前进。《礼记·曲礼上》:“乘路马,必朝服,载鞭策,不敢授绥。”“鞭策”意为“马鞭子”;宋 秦观《代工部文侍郎谢表》:“臣敢不鞭策驽蹇,淬砺钝顽。” “鞭策”意为“鞭打”; 宋 陆游《自勉》诗之二:“旦暮勤鞭策,尘埃痛洗湔。”中“鞭策”意为“督促、激励”。由此可见 ,鞭策是对懈怠者的惩戒,惩戒对懈怠者有激励作用。

然而,在中国教育工作中,惩戒却是一块烫手的山芋,让人谈之色变。稍有不慎,就会被推向风尖浪头。教育部近日对教师的专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一条是: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不得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实际利益面前,“体罚”已经变成一个模糊的尺度,看到这条规定,不少教师担忧,这种规定会不会演变成教师不能再惩罚学生?如果教师开始害怕学生,那么教育该怎么进行?教育与惩罚,究竟是什么关系?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科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才能,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人类文明史是伴随着人类的教育史发展起来的。大概世上有了教育以后,教育便与惩戒相伴而行,同生共存。教育离不开惩戒,正如教育离不开奖励一样。如果说教育是一张纸,那么,惩戒和奖励就是这张纸的正反两面。惩戒和奖励都是教育者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

在英国,一些学校有专门的惩戒室,而在亚洲和西方少数国家,惩戒教育更是被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列入有关法律制度。如韩国《教育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对学生的处罚条例,女生可以打小腿5下,男生打小腿10下等。因此,国内外教育界几乎一致认为,教育惩戒权是教育者拥有的一种权力。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檀传宝认为:“奖励和惩罚都是教师的专业权力。如果非要强制教师放弃这种权力,我认为最终受害的是学生和社会。”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谭晓玉博士认为,“惩罚权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它是教师用于惩罚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校规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所以,在教学实践中,惩戒在中外各国的校园中都很常见。在我国,由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和模糊,以及社会上一些人对教育的错误认识,造成了对教育惩戒认知上的误区,也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家、校之间的矛盾。

其实,惩罚于教育,就如法律于社会,应该是学校教育的一条底线。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说过:“教育本就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有。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必要的惩罚将有助于学生在将来面对人生的挫折与失败。在人的一生中,肯定会遇到许多挫折与失败。所以,一个人在学生时代,有了缺点或错误,就要正确地面对,接受处罚和教育,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错误,进行反思和借鉴,以便今后可以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

但惩罚要讲究方法,、科学的惩罚是教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辅助手段,是促进孩子成长的加速器。可是现在的学校普遍提倡“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少用惩罚性处罚手段,认为处罚只能打击学生的自尊心,使学生丧失上进和改正缺点的动力。这些其实都是一些非常片面的说法。其实正确的惩罚在教育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最主要是如何做到正确这两个字。

惩戒教育的真正价值就是培养学生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素质。我们要明确一点,惩罚不等于“体罚”。惩罚以 “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到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在于体罚者的身心健康。惩罚要做到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罚之有方。古人云:“治人如治病,得其方,药到病除,不得其方,适得其反”。惩罚一定要讲究艺术,一定要做到公平合理,公正无私,奖惩结合。著名教育家魏书生规定了五种惩罚方式:①为别人或为集体做一件好事以补偿歉疚心理。②轻微“违法”,如当天作业不够500字,则为大家唱一支歌,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增强自觉学习的意识。③写一份说明书。④写一份心理病历。⑤写一份个人“法院”审判程序。这些都是他惩罚学生的方式,并不是惩罚就得打学生,或者体罚学生。因此,与体罚只有一字之差的惩罚,是学校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宗旨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它能有效防止学生从违纪到违法,从违法到犯罪,而体罚却是一种违法行为。惩罚,不是惩治,而是让学生经受锻炼的过程。

其次,罚之有度。也就是说惩罚必须掌握适当、适度、适量。所谓“适当”即不能用体罚、精神惩罚的办法:“适度”即顾及孩子的承受能力,不能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适量”是根据孩子的年龄大小、错误性质的状况而采取惩罚量的大小。如何把握“三适”是家长和老师的教育技巧和艺术,我们必须很好地掌握。

再次,罚之有情。“请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看待吧。”把学生真正当成自己的孩子,学生犯了错误,就应该该管则管,该罚则罚,其根本宗旨就是“治病救人”。在苏霍姆林斯基成功的惩罚中,有罚学生“画画”的,有罚学生“写作”的,与其说是一种惩罚,倒不如说是一种特别的关爱。要让学生明白老师为他着急,老师希望他尽快改正错误,转入正确的轨道上来。

惩罚也好,赏识也罢,都是必要的教育手段,是彼此兼容而并非对立的,关键是必须有彼此平等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称之为教育。一个教师,要了解惩罚,还要学会适当的、正确的、艺术性的运用惩罚,要罚之有理,罚之有据,罚之有度,罚之有情,这样的惩罚才合情合理,深入内心,触及灵魂,这样的惩罚才有教育意义。

让我们带着爱心,挥起手中的“鞭”和“策 ”,鼓舞、督促、推动孩子们奋勇前进吧。

参考文献:

[1]段云成.惩戒需要天时地利与人和[N].中国教师报2011年11月23日

奖励与惩罚条例范文第5篇

以下是部分员工的事迹材料。

1、

姓名:麦长美

性别:女

部门:物业部

岗位:中安·蓝天大厦保洁员

事迹材料:

麦长美身为蓝天大厦一名普通保洁员,兢兢业业,对自己的本职工作一丝不苟,认真对待。每天早晨,麦长美都准时来到工作岗位,清扫着蓝天大厦的每一个家落,从23层的公共楼梯、公共走道,一直打扫到一楼。日日如此,特别是天气炎热的时候,她总是挥汗如雨,但从未听到她说过一个“累”字。另外,她还身兼绿化护理工,蓝天大厦的每一寸杂草,都是经过她的亲手拔除,亲自整理,她天天如辛勤的园丁一般,默默无闻地灌溉着小区里面的每一寸绿化地。记得小区刚种下花草时,都是呈枯萎状态,经过麦长美一段时间的精心护理之后,小区已经一片春*,这都是她辛勤劳动的成果,业主们每次接待来访的的朋友都回说:“我们小区一点垃圾都找不到,都是红花绿草,环境又干净又舒服,你也赶紧来和我做邻居吧!”对于领导安排的保洁工作,麦长美总是以高效率、高标准,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她默默无闻的劳动精神值得我们每个人去学习。

2、

姓名:黄建华

性别:男

部门:物业部

岗位:中安·蓝天大厦保安班长

事迹材料:

黄建华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对新来的每一个同事都做详细的言传身教,使蓝天大厦的保安素质迅速提高。在他的带领下,蓝天的保安在物业部保安评级中名列前茅,这与他平时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是分不开的。有一次805房业主在大厦前聊天,离开时把钱包掉在椅子底下,内装有现金600多元,黄建华巡查时发现后,为避免业主担心,马上打电话给该业主,让其下来认领物品。业主很感激地说:“蓝天大厦有这样的保安,我们真的能高枕无忧了。”在小区内看到花草需要修剪时,他总是主动帮助保洁员修剪,在炎热的夏日下满身大汗也没有埋怨一声。他就是这样任劳任怨地工作着,同时经常带领同事们义务为小区打扫卫生死角和清理垃圾,得到业主的一致好评。领导分配下来的任务,他都能积极地配合同事圆满完成。在工作中,他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要做就做好,让业主满意。”他用实际行动兑现他的这句简单朴实的话。

3、

姓名:张愈斌

性别:男

部门:物业部

岗位:桂丰·桂苑小区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