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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措施建议
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072-03 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志码:A
自由裁量权是现行法制状况下之必然,也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中国人民银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有效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加强金融行政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较大的自由选择空间,规范和监督不力,将会给腐败以可乘之,导致执法不公,直接影响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形象。因此,必须加强规范和监督,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一、关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实施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职权的幅度,由行政主体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是行政关的一种自行决定权,是对其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或者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情势所需,就有关事项进行权衡、裁量并做出决定的权力也就是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从法律设立自由裁量权的初衷来讲,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合理性原则。行政关必须在法定限度内,尽可能适当、合理地自由裁量。不适当、不合理的裁量行为是不当行政行为,包括明显不当、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不符合惯例、不符合传统或违背公众意志等行为,严重违反合理性的行政行为则是。二是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授权之内。
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活动中,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实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人民银行对所管理事项的状况和当事人的行为性质认定酌情裁量,确认有关行为是否违反金融管理秩序,是否需要按程序做出相应处理。如根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金融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金融构是否有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行为的认定,规定并不太明确。金融构报送的报表数据不一致,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的差错或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也可能是故意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资料。对其行为认定的自由度很大,也就体现了自由裁量的问题。
(二)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违法行为的情节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包括目的、动、心理状态和态度表现等,客观方面包括时空、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金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违法情节。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许多法律、法规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但是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中国人民银行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工作实践中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对情节轻重认定的参考标准,如根据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笔数等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但这并非法律法规规定,也正是体现了实际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三)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人民银行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此外还可以通过建议处罚权,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6条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构的违法行为在区别不同情形的基础上,可选择实施不同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均可选择。罚款处罚幅度也有很大的选择余地,分为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和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两种情况。在现有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中,罚款是用得最多、最广的一种行政处罚种类,也是运用自由裁量权最频繁的一种。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围和幅度;二是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不要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四)选择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
在人民银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中均存在对时限选择自由裁量的情况。如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人民银行可以于当日对银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也可于第二日审核批准,只要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符合条件决定核准或退回即可。这就体现了行政许可中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程序中存在大量的时限要求,也都为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了选择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空间。
(五)决定是否采取某种行为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授予人民银行某种权力,人民银行可以在作为与不作为之间做出选择。例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九种行为进行检查。具体的检查方式、要求等,有些法规、规章作了具体规定,但有些规定并不明确。同时,对特定金融构的检查频率、在什么情况下对哪些构进行检查也没有明确规定,也不便具体规定。这样,在工作实践中人民银行就拥有了很大的选择自,在开展具体检查时也就体现了自由裁量权。再如,《反洗钱法》第26条规定省级以上反洗钱部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是否采取临时性冻结措施”做出选择,这就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在采取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是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三、中国人民银行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在实际执法实践中,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往往会与关系案、人情案联系在一起,自由裁量权会成为腐败的突破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滥用自由裁量权
由于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存在错误认识,或者为达到某种不当目的故意滥用自由裁量
权,从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立法初衷。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假公济私、等。
(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对某一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多种处罚种类,同一处罚种类又规定了处罚的上限和下限,或只规定了下限。在实施具体处罚时,出于多种原因,对同类违法行为处罚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可以根据《反洗钱法》第32条区分不同情形对金融构处以20万-50万元的罚款,对致洗钱后果发生的,可处以50万-500万元的罚款。这个裁量弹性都很大,如果反洗钱执法部门不根据具体案情慎重考虑、综合权衡,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虽然并没违反法律规定,但违背了法律的公正精神,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
(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有的法律对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规定不明确或未规定,因而何时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人员便可以自由裁量。对于有明确期限要求的,可能出于不正当的原因,行政关有时会选择在期限到期前履行。这都会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嫌疑,也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了行政管理中的效率原则,也不符合打造服务型关的要求。
(四)错误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法律法规并没有授予执法者自由裁量的权力,而执法者误以为授予了并按他的理解进行了自由裁断,这就是错误行使自由裁量权。还有的因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理解不正确而错误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如《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了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但有的执法人员可能出于错误的理解,以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检查、整改措施较到位等为理由,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措施
要保证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障人民银行公正执法、廉洁履职,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内部控制。
(一)缩小自由裁量权的选择弹性,从源头控制
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需要由人民银行制定实施细则的,应尽快制定实施细则,以保证新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规章及有关实施细则要处理好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从源头上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做出限制。通过加大立法解释力度,及时弥补立法缺陷,避免出现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省会中心支行可结合地域实际对辖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指导意见,可对罚款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行阶次制度,将违法行为分为不同等次,确定对应的罚款幅度,尽量缩小自由裁量的选择空间。
(二)提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从主体控制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执法人员本身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依赖于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同时,领导对法律的重视程度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对单位的执法水平起着重要的影响。要健全学法制度、加强法制教育,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大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使执法人员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条文,善于把具体案件实践与法律原则融会贯通,准确定性,忠实于立法本意。要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促使执法人员以公共利益为执法的最高利益和最终目的,坚持对法律负责、对管理相对人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尽责,不谋私利,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从过程控制
设定严格的行政执法程序可以预防行政人员无故拖延行政行为,避免执法人员选择不适当的手段、范围、幅度来加重行政权力客体的义务,可以防止凭借手中职权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减少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观随意性。在行政活动中,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程序要求,保证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请求举行听证权、行政救济权等权利,通过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一、围绕发展抓研究,强化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
1、积极争取县政府出台《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该规范性文件已于去年将《实施细则》(送审稿)上报县政府法制办,今年又纳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要积极配合做好《实施细则》的修改和相关协调工作,力争今年经县政府常委会讨论通过。
2、抓好费改税后交通部门职能转变工作的政策法规研究。重点是对各级交通部门新出台的政策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的研究,加强对相关经济政策和行业管理措施的探讨,不断探索适应我县新形势发展的管理思路和方法对策。
二、围绕规范抓执法,强化提高行业执法水平
3、进一步推进“交通执法规范化工程”建设。以规范交通执法行为为着眼点,继续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行政执法五个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和《省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确保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
4、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卷宗。我局将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执法文书格式,统一执法文书填制和案卷归档工作,各单位要组织培训执法人员,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交通执法文书。
5、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我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已基本完成,要依据省市出台的《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一步全面规范我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达到易操作、能执行的目的。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重大和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法制工作机构审核以及执法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努力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6、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审批行为。以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为重点,今年我局将对农村公路建设审批和招投标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推动农村公路健康发展。继续推行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制度,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制度。
7、进一步加大治理公路超限超载管理力度。公路部门要充分发挥治超站的作用,开展治理公路超限超载整治活动,抓好治超工作的源头控制,进一步遏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扩大治超覆盖面,积极配合各乡镇做好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保护好农村公路限宽设施。
8、进一步化解交通行政争议。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行政复议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和《交通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对交通行政复议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开展行政复议人员培训,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完善交通行政复议文书,认真做好交通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三、围绕管理抓执法,强化塑造执法队伍新形象
9、着力抓好交通执法机构建设。抢抓机构改革机遇,理顺交通法治机构,明确法治机构职能,配备专职法治工作人员。根据市局的要求,力争设立交通局政策法规股,配备一名专职法治工作人员。
10、着力抓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按照省市三年轮训方案,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执法人员培训,各单位要确保三年岗位轮训任务年底完成。同时,要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培训和执法技能比武活动,采取送出去或单位组织培训相结合,重点是对转岗人员的执法培训。局在第三季度对岗位轮训情况进行检查。
11、着力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执法准入关,要严格按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并通过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交通执法,重点是做好新增执法人员和转岗人员的资格管理。
12、着力建立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根据《全省交通系统文明执法规范化达标标准》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办法》,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评议考核,做到奖优罚劣。
13、着力抓好执法管理数据库和执法证的换发工作。严格按照省市交通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执法案件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报送审核工作,各单位要建立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实现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根据省厅的要求,做好证件发放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IC卡证件更换工作按计划顺利进行。推广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标识,积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使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标识在我县应用,加快统一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新形象。
四、围绕监督抓质量,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14、继续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检查。局将定期组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考核专项评议考评,重点检查不规范许可、不规范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促进执法质量不断提高。
15、全面推行“一案一考评”制度。按照一案一考评、一月一小评、一年一总评的工作要求,将一案一考评工作纳入行政执法的日常工作范围,对每个执法案件都要指定考评人员,对行政执法的每个环节进行动态跟踪考评,及时发现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提醒,督促办案人员及时改正,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16、切实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经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对重大复杂案件,要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征询上级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专家、律师的意见;要重视做好对暂扣车辆的处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17、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健全层级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监督机制,加大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力度,建立权责相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执法过错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五、围绕普法抓执法,强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8、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广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突出重点,形式多样的“法律六进”活动,推动“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开展。
19、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作为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把学习法律列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不断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中心组学法、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
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员工工作行为,提高员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酒店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处罚和奖励原则
(一)处罚种类分为:
1、行政处罚:告诫、警告、辞退。
2、经济处罚:各类行政处罚附带相应的经济处罚。
①告诫:罚款 10元;
②警告:罚款 50元;
③辞退:只发放按出勤日计算的基本工资;
(二)奖励种类分为:
1、行政奖励:通报表扬、嘉奖。
2、经济奖励:各类行政奖励附带相应的经济奖励。
①通报表扬:奖金 30元;
②嘉奖:奖金 100元;
③晋级:原有岗位工资晋升一级(并不代表职位变动);
二、实施细则
(一)处罚细则:
告诫过失
1) 由于工作失误或不慎,引起客人不快的;
2) 工作推诿、懈怠,工作被动导致服务工作受影响;
3) 在服务中漫不经心;
4) 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的;
5) 工作时饮酒;
6) 个人的仪容仪表没有达到酒店要求;
7) 不遵守酒店着装规定;
8) 上下班不按时打卡或签到;
9) 无故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内的;
10) 工作时在工作地点以外地区游逛脱岗;
11) 违反酒店礼貌规定;
12) 擅自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或有其它干扰他人的行为;
13) 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及其它不卫生习惯;
14) 报告工作时不诚实;
15) 随意使用酒店客人设施;
16) 工作时干私活;
17) 管理干部所管辖的直接下属一个月内合计3次以上告诫过失的;
18) 管理干部发现员工过失不予纠正或隐瞒不报的;
19) 管理干部的直接下属有重大违纪现象的;
警告过失
1) 由于违规操作或不慎造成财产轻度损失或客人投诉;
2) 未经许可随意使用酒店电脑,国际/国内直拨电话或其它设备造成公司损失的;
3) 未经公司或客人许可进入宾客房间;
4) 未经许可,擅自在客房内过夜的(需同时缴纳等额的房款);
5) 未经许可在酒店兜售物品;
6) 因粗心大意丢失酒店房卡钥匙;
7) 未遵守酒店经营程序,导致酒店客人或员工损失;
8) 制造或传播有损酒店、客人或员工的闲言碎语;
9) 未经许可更改工作班次;
10) 未通知有关人员而无故缺勤一天,未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11) 违反/拒绝接受酒店/主管的决定,指示,政策或工作程序;
12) 不参加酒店或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定期体检;
13) 违反酒店/国家防火规定、安全政策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4) 为其他员工打卡;
15) 拿取/食用酒店或客人的食品或饮料,尚不构成盗窃的;
辞退过失
1) 同客人吵架或当客人的面争吵;
2) 对客人粗鲁或顶撞客人;
3) 向客人索要或暗示希望得到小费;
4) 为个人目的向客人多收或少收或更改帐单/收据;
5) 欺骗或骚扰客人;
6) 未经许可复制酒店钥匙;
7) 在未批准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缺勤连续两天或本月累计两日;
8) 故意不向酒店报告自己的传染性疾病;
9) 拾遗不交,据为已有;
10) 同酒店客人进行个人交易,损害酒店利益;
11) 组织或参与不道德活动;
12) 在酒店质量监测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或知情不报、管理不善;
13) 偷窃行为;
14) 骚扰、欺辱,危害酒店客人或员工;
15) 斗殴或怂恿打架斗殴;
16) 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如赌博、吸毒等;
17) 违反国家法令;
18) 因失职造成酒店较大损失或宾客投诉的。
备注:
1、在告诫处分有效期内,重犯类似错误将给予警告处分;
2、在警告处分有效期内,再犯任何错误将同时给予留店察看处分,岗位工资下调一级;
3、留店察看期间,有违纪现象的公司将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4、处分的有效期:告诫1个月,警告2个月,留店察看3个月。
(二)奖励细则:
通报表扬
1) 由于优质服务而得到宾客表扬的;
2) 一贯工作表现良好,得到领导认可的;
3) 拾金不昧;
4)服务技能优越,能够其他带领员工共同进步的;
嘉奖
1) 对酒店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证明行之有效的;
2) 因能及时发现苗头或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或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事故或损害酒店的事件的;
3) 在外派工作、有关竞赛或评比中为酒店争得显著荣誉的;
4) 3个月内连续两次以上受到通报表扬的;
5) 其他表现优异或贡献突出的;
三、具体管理办法
(一)、日常管理处罚范围及标准 主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员工所做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工作不足予以纠正,对工作过失予以处罚。
1、一般过失 处罚员工标准5元/处
包括:1)客房卫生打扫不彻底存在的头发、污渍、灰尘及房间用品配备不足等情况。
2)前台存在的不使用礼貌用语,着装不整,物品摆放杂乱、报表不实、发票开具错误等情况。
2、严重过失处罚员工标准20元/处
包括:1)空净客房马桶未刷、布草未换
2)前台未实名登记、挪用备用金或营业款、账务差错、私开客房
(二)、督查管理处罚范围及标准
1、一般过失 处罚员工标准10元/处管理人员20元/处
2、严重过失处罚员工标准40元/处管理人员100元/处
一、综合执法局基本概况
综合执法局为正科级建制,局长 名,副局长 名,主要职责是代表人民政府统一行使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共承接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执法权限 项。现有工作人员 名其中有综合执法资格人员 。
(一)组织机构
设综合督查科、法制审核科、环境保护科、执法一中队、执法二中队、安全生产执法中队,执法一中队。
(二)机构职能
综合督查科:负责起草、审核以局名义发出的综合材料和文件、各类公文签收、拟办、传阅。市长热线、港城热线及各级领导交办事项的收理、交办、催办;承办城镇管理业务考核和评比工作。负责对执法人员队容风纪、岗位履职、工作实绩、执法效能的督查考评。
法制科:负责研究拟定城镇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管理目标和任务,经批准后组织检查和实施;承担城镇市容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工作;承办城镇管理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承办本系统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承办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咨询;负责本局行政案件的法制审核等工作。
环境保护科:负责对城镇规划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主管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执法一中队: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规划建设的违章查处、渣土运输、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的监管及环保监控;并负责政府交办的各项中心工作以及突发性事件处置等。
执法二中队:负责镇区环保、药监、人社、民政、体育等行政执法及劳动纠纷的调解。
安全监管中队:负责镇区安全生产的执法工作。
二、综合执法队伍高效运转
1、打造一支队伍。通过整合部门执法资源,成立了综合执法局,实现了一个部门一支队伍管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使用统一的执法证件、法律文书格式、执法印章。综合执法局成立以来,执法人员相对集中,执法力度大大加强,执法效率显著提高,有效地维护了政府的权威性。
2、建设两大平台。第一为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我局建设了综合执法数字指挥中心,将市容、交通、治安、环保、规划、建工、市场监管、安监、市政、物业、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30多个部门共同纳入指挥中心,建立起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现代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综合管理。第二为进一步集中执法资源实行精准快捷的综合执法,我局研发了ERE综合执法系统平台,该项技术顺应了综合执法改革创新的潮流,指挥中心通过双随机系统抽取被检查单位并发送指令到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执法终端上,执法人员按照指令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执法终端上的ERE系统,依照检查表列举的项目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拍照取证上传到平台,同时下放整改通知书,依法应该立案的依照一般程序进行查处,真正实行了数字执法。该系统进行一步整合了执法资源,减少案件流转环节,推动了执法工作由突击性向长效型、粗放型向精准型、单一型向互动型的转变,提高了整体执法效率。
3、完善三大保障。为了更好的发挥两个平台的作用,建立了三大保障体系,第一人员保障,我局通过执法人员、信息采集员的动态监管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党员干部、热心好市民的监督对我镇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督查管理。第二是设施保障,通过全镇的几百个摄像头对全镇的市容、治安、环保、建工、安全、规划等方面24小时进行监管。在单元网格内人员作为“流动电子眼”与固定电子眼组成全方位的监控体系。第三制度保障,指挥中心每月对各部门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及时处置率和完成率进行量化,以通报的形式发至镇主要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同时镇主要领导还可以通过手持终端实时查看各部门工作情况,及大地提高了各部门的工作效率。
4、推进四项融合。我们将行政许可、行政监察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四个工作环节相结合,实现了整个行政执法事务的数字智能化,通过日常的行政监察检查,将全镇的企业、五小行业、个体工商户等监察检查对象的日常生产、经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查处的情况录入指挥中心的系统。镇服务中心在受理许可申请时,申请单位的申请事项如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服务中心办理人员只需登陆系统就可以查到申请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无违法违规的行为及其他不合乎审批条件的情形,服务中心可以在第一时间给申请人进行办理,极大地提高了服务的效能。行政监察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五小行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需要进行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的,监察检查人员可以通过系统直接转至相关中队的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真正实现了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无缝对接。
5、践行五个确保。第一确保执法权责清晰,通过制订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了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的权责,使执法人员自觉严格依照清单的内容进行执法,避免出现超权限执法的现象。第二确保执法程序规范,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执法取证、处罚告知、听证、罚缴分离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和备案等规章制度,处罚文书和案卷规范管理。第三确保适用法律准确,为避免执法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出现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情况,我局从充实法制科的法制人员入手,每个中队设兼职法制员,对每个案件的每一个程序进行严格法制审核,每个案件都分为内卷和外卷,内外卷分别由中队分管局长和分管法制的局长分别审核把关。第四确保执法标准统一,针对下放权限较多、事多人少的情况,要能严格执法,我们制定相应自由裁量标准,严格限制每个执法事项、处罚标准,做到一个尺子量到底,克服出现任性执法、随意执法情况。第五确保执法监督到位,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季度对本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案卷定期进行评查,及时总结、分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群众举报执法人员违规执法监督制度。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由纪检监察室和法制科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制度。我局通过设立触摸屏、公告栏、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本单位的政务信息,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期限、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各项监督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纠正和解决。
6、建立六大机制。第一通过监管和服务责任清单追责机制对监管服务人员依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履责的情况进行考评,对未按照规定或超出清单内容的人员进行追责。第二通过双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取企业和执法人员,进行日常动态化的监管执法。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权力清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不得超出权力范围进行检查,也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无目的的重复检查,有效地解决了任性执法和随意执法的问题。第三通过建立奖励举报机制对违反市容管理、环保偷排偷放、违法乱搭乱建、网吧歌厅违规经营、农村七位一体等生产生活中存在问题进行举报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奖励,鼓励群众参与城市的管理与建设。第四通过告知承诺联合惩戒机制,对累次违规违法企业、五小行业、个体工商户通过多部门联动进行从严处理,并将失信行为与信用平动,降低其信用等级。第五通过建立重大风险监测防控机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重大风险节点进行常态化的检查,有效地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第六通过监管绩效评估机制对各部门的监管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对绩效排名后两位的部门责任人由纪检部门进行约谈,连续排名最后的部门由镇主要领导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有效地提高了各部门的作风效能。
三、统筹管理加强条块联动
1、“网格化”精细布局
根据“一区八园”总体规划对所有单位实行网格化管理,将行政审批中心服务平台、行政处罚数字中心ERE平台、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帮助平台合三为一,打造集成式大数据指挥中心,实现了互通有无、“一网打尽”,建立起了真正行之有效的新型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综合管理。
2、“三化融合”破除壁垒
监管智能化。数字综合指挥中心将行政许可、行政监察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四类信息进行汇总整合。按照“凡进必受监督”的原则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要求,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标准、监管程序。并通过日常行政监察检查,将全镇企业、五小行业、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准确录入指挥中心系统,为实现整个行政执法事务的数据化、智能化奠定了基础。
一、深化统计普法宣传
(一)大力抓好基层单位统计普法教育。按照全省统计普法教育安排,今年统计普法重点对象是基层统计单位有关人员。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结合统计基础建设、统计稽查、统计年报会、统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统计继续教育等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抓好基层统计单位有关人员的统计普法教育,把统计普法教育融入统计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进一步提高基层统计单位有关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和统计法律素质,增强其依法统计的自觉性。市局(队)将通过统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统计继续教育开展基层统计单位有关人员统计普法教育;组织举办乡镇(街道)统计员培训班,开展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统计普法教育。
(二)继续抓好领导干部统计普法。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以国家《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为契机,进一步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党委组织部门、普法办的重视和支持,将依法统计知识纳入今年当地党委(组)中心组集体学法、人大法制讲座、领导干部培训班及公务员普法考试的内容之中,并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努力扩大对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宣传面。市局(队)今年将统计普法内容列入到市委组织部在党校举办各类干部培训班的课程中,以进一步推动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工作。
(三)深入开展机关干部学法活动。按照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充分利用法制培训、法制讲座、法制报告、普法考试等形式,深入组织开展机关干部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与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活动,做到学法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市局(队)将以处室集体学法与个人学法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与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活动,以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认真组织统计法制宣传活动。以《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政处分规定》出台及“浙江法治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为契机,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精心策划,敢于创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大众传媒,面向全社会开展丰富多彩的统计法制宣传活动,努力营造统计工作科学发展的法治氛围。市局(队)将制作一批统计法制宣传挂图,制作一部统计法制宣传动漫短片,大力推进向机关、乡镇、街道、企业、社会统计法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五)认真做好统计普法验收准备工作。统计“五五”普法工作已进入后期阶段,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在抓好本地区统计普法教育宣传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局(队)将在今年出台《*市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为明年全市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作好准备。
二、强化统计监督检查
(六)继续开展统计工作巡查。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围绕当前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统计工作上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经济普查等工作的开展,加强统计监督检查,对乡镇、街道及部门的统计基础建设、数据质量情况进行巡查,充分发挥统计巡查在组织和监督本地区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市局(队)今年将抽取3个区、县(市)、3至5个市级部门进行统计巡查,进一步强化对区、县(市)和部门的统计监督管理。
(七)不断深化统计稽查工作。2009年省统计局下达我市统计稽查计划为500个单位,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制定并实施年度统计稽查计划。抓住经济普查数据上报、处理、质量抽查等关键环节,开展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统计稽查;继续开展以乡镇有否虚报、伪造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服务业、能源统计单位有否瞒报、拒报统计数据,统计单位有无任用无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等为重点内容的统计稽查,使统计稽查的实施能更好地与中心业务工作相结合,更好地为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服务。在实施统计稽查中,要更加注重统计稽查的规范性,更加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稽查和事后整改、教育、指导与处罚的结合运用。市局(队)今年将制定全市统计稽查计划,并抽取一批统计单位进行统计稽查,并将启动调查队系统统计稽查工作。
(八)依法组织统计调查工作。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统计调查表布置与催报暂行规定》规定的工作流程,精心组织实施各项统计调查工作,特别要抓好统计调查表布置与催报环节,切实使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规范性化、制度化。市局(队)将结合统计巡查对各地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九)认真做好违法案件查处。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注重把握查案法律依据、查案方式、查案时机、查案效果,努力实现查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要开展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尤其是对统计违法举报案件,要做到有告必理、有案必查,涉及到领导干部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案件,要会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办。市局(队)将加强对各地查办统计违法案件的监督与指导。
(十)切实落实案件管理有关规定。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认真执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落实重要统计违法案件立案报告和结案备案制度,规范案件查办情况通报制度。市局(队)将继续开展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以进一步规范各地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行为。
(十一)健全统计执法监管制度。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及时将对被监督检查过的统计单位加载在统计执法监管信息库中,要选择典型案件进行曝光,提高政府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对有统计违法记录的单位实行统计监督检查回访制度,对屡查屡犯的,一定要依法严肃查处。市局(队)将在原有统计违法案件信息库的基础上,建立全市统计稽查单位信息库,进一步加强对统计执法工作的监管。
三、规范统计行政行为
(十二)积极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与当地法制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积极开展本部门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工作,及时按要求做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的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和监督机制明示图的编制,并及时将经核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及其依据、行使程序和相应责任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市局(队)在做好自身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对各地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指导与督促工作。
(十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积极开展有关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强化部门统计工作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及统计数据公布等与依法统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完善工作,要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市局(队)今年将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审查、修改及重新备案。
(十四)依法规范统计部门自身行为。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加强统计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统计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统计监督制约机制,严格依法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统计行政处罚等统计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行政的责任追究力度。市局(队)将修改完善《*市统计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
(十五)配合做好有关统计法规规章的修改工作。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会同市局(队)根据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的要求,积极做好《统计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并配合国家统计局开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统计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工作。
四、夯实统计基层基础
(十六)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在“三年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地区统计基础建设长效管理办法,完善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的内容,积极配合做好村级统计网上直报改革工作,要把基层统计基础工作纳入经常性统计稽查之中,实行长效管理与监督。市局(队)今年将以政府购买城区社区统计服务的方式,解决6个老城区社区统计人员及经费,明确社区统计工作职能,建立和完善社区统计网络,开展村级统计网上直报改革。并将对其他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统计工作现状进行摸底调研,为下一步加强全市基层统计基础建设打好基础。
(十七)积极探索统计中介服务形式。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要认真学习和借鉴义乌、温岭等地统计中介机构发展的经验,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探索发展本地区统计中介机构,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先行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推行。市局(队)将对发展统计中介机构进行调研。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