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合同能源管理市场需求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3-0051-03
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时期,能源消耗大,能源利用率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呈现双高态势。从行业层面看,我国能源利用效率要低于国际先进水平10%以上;从单位产品能耗看,钢铁、水泥和冶金等高能耗行业的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这既是粗放式发展方式存在的问题,也是“转方式、调结构”,发展节能产业的战略机会。根据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2008~2010),2008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增长417.3亿元,2009年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增加到588亿元,同比增幅40.9%。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从2008年的117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195亿元,同比增长67%。2009年合同能源管理(EPC)项目形成年节能能力1757.9万吨标准煤(2008年节能能力为569.27万吨标准煤),年减排1133.85万吨二氧化碳(2008年减排二氧化碳367.18万吨)。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约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11.3万人,增幅达74%。2010年节能服务产业产值预计达800亿,增速有望保持30%~40%。目前,节能服务业的发展目前主要集中在工业和建筑两大能源消耗产业,EMCA协会估计节能服务产业规模潜力约有4000亿元,摩根士丹利的估计预测比较乐观,认为中国潜在的节能市场规模可达到8000亿元。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中期,“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亦被称之为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简称EMC)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培育和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专业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与具有节能意愿的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节能量监测和能源效率审计等综合服务,而且专业节能公司常常垫付服务所需资金,并通过合同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段,从能源费用的节约中逐渐收回投资并获得一定利润。传统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节能投资的实施企业来承担;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下,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1998年我国政府引入国际上先进及成熟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实施“世行一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在北京、辽宁和山东三省市成立3个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利用世行贷款探索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运作。当然,仅靠三家示范公司,仅靠世行的贷款是远不能满足节能市场发展的需要。2003年国家发改委与世界银行启动二期合作。节能市场的发展需要企业拥有自有资金,还需要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但是刚成立的节能服务公司一般贷款担保能力比较差,项目二期设计了专项贷款担保资金模式。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世行项目部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专门成立了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世行提供2200万美元作为担保资金帮助合适的企业获取银行贷款发展节能市场。2009年我国政府与世行启动了中国节能融资项目的三期合作,该项目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华夏银行和民生银行这三家转贷银行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向国内重点用能工业领域大中型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贷款,解决大中型耗能企业节能改造资金短缺的问题。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概念最早出现在信息管理领域。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兴起以后,商业模式成为企业界的时髦术语,并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其内涵也扩大到企业管理领域的广阔空间。合同能源管理也存在着商业模式问题,主要有如下四种方式。
(一)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服务合同中承诺最低节能指标(如节能量、节能率),合同期内一般由客户归还节能改造所需的贷款。如果合同期内节能收益没有达到承诺的最低指标,节能服务公司需要补差给客户;如果节能效果达到承诺最低指标,节能服务公司可以获得合同规定的服务费用;如果节能收益超出合同规定,双方可按合同事先商定的比例分享受超额收益。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工程的改造投资可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与客户共同分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比例分享节能项目运行后的收益。一般来说,节能服务公司前几年的分成比例会比较高,以使其能尽快回收投资,获得合理利润。
(三)节能费用托管型
客户委托节能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在合同期内根据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四)设备融资租赁型
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购置和安装节能设备,在设备租赁期内用户向节能服务公司分期支付租赁费用后,期满后设备归用户所有。
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与节能设备融资租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场等商业领域。笔者运用JamesRichardson(2005)的框架分析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见表-1)。目前,节能服务产业需要结合具体需求企业所在产业的特性和企业特质设计具有复合型商业模式,比如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租赁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商业模式。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机制
(一)节能服务企业融资能力与节能前期投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合同能源管理一般需要节能服务公司先期提供启动资金、设备和安装调试以及维修保养等一揽子服务,后期逐渐回收收益。合同能源管理的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本、银行商业贷款、政府贴息的节能专项贷款、设备供应商允许的分期支付、电力公司的能源需求方管理(DSM)基金、专业债券和国际资本融资等。美国的节能服务公司主要是靠政府基金,而韩国是由政府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贷款,日本则主要采用通过大财团加上市融资
的模式。国内EMC的资金渠道相对匮乏,大部分企业都依赖银行贷款。但是,节能服务企业注册资本少、资质低,能效工程又常常是非资产性投资,节能设备的抵押价值不高,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质押贷款申请程序和监管复杂,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回报率也存在延迟性和不确定性,这些因素都使节能服务企业很难通过银行的贷款审查,获得贷款支持难度很大。
(二)节能服务公司自身实力与政府补贴要求之间存在差距
2010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决定2010年安排20亿元,用于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业、建筑和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行节能改造。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其他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下限放宽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此次补贴具有力度大、范围广等特点,补贴力度粗略的计算相当于标准煤煤价(960元)的30%,补贴范围也非常广。但是,申请奖励的前提是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具有50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目前,多数节能服务公司自身实力不足,80%的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500万,多数企业还不具备先期投入70%的实力。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回报与合同双方之间履约信用之间存在缺陷
国外的能源合同管理期限一般都是10-15年,合同双方会在法律的框架下以及诸多能源政策、税收政策和环保政策规定下规范运作。由于能耗单位经营状况存在不确定,合同双方亦存在是否违约的博弈,节能服务公司面临节能整改费用可能难以回收的风险。合同履约风险的存在,使得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管理期限呈现短期化的趋势。虽然世行项目中试点的3家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回报率可以处于30%左右的水平,但是国内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回报率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以建筑行业的节能空调制造企业的10年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例,设备利润所占比重为30%,财政补贴所占比重为20%。不计入设备后期的调试管理费和维修保养费,设备投入的利润率约为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要对空调系统各部分运行能耗指标进行精确计量,需要增加控制系统和计费系统,约增加设备投入成本20%~30%。空调设备制造商在权衡成本收益之后,会发现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投人大、回报低”,不如直接销售设备产品收益高。
(四)客户单位的管理体制与节能收益的分配机制之间存在错位
不少能耗单位在节能理念方面仍然存在认识误区,一些大型能源类垄断企业,尽管节能潜力很大,但是对能源费用支出表现为“无所谓、不差钱”的态度,而且不愿意与能源服务企业分享节省下来的水电费用。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能耗企业在比较“合同能源管理”与“技术改造”的方案之后,常常更愿意企业自己实际操作技术改造的投入,独自享受节能的全部收益。国有企业的任期制和预算管理制度都可能会影响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进。在国有大型企业中,节能改造的初期投资大,成本回收时间较长,具有“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性质,有些企业负责人不愿意在有限任期内在节能改造方面进行投入。
再比如,美国联邦政府是全美最大的能源用户,联邦政府机构约占能源服务产业收入的22%,但合同能源管理对于中国政府的具体机构来说还存在节能收益的分配问题。现有体制下,政府采购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后,节能收益都归国库所有,这是制约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一大因素。河北省已经开始了有益的探索,该省规定凡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的,节约资金的10%可以用作行政经费。
四、合同能源管理亟需基于价值网络的商业模式创新
商业模式的创新除了价值链的分工以外,还包括重组价值链和构造独特的价值活动体系的内容。构造独特价值活动体系的目的是使得合作联盟寻找到竞争优势,获得持续的价值。
(一)客户真正获得节能价值是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设计的关键
客户是否有节能的需求和动力是合同能源管理的关键。一家单位如果实行电费总额固定,节约的电费归自己支配的制度,这样的企业就有积极性参与到合同能源管理之中;如果一个单位采用电费实报实销,而投资节能改造则需要审批的制度,电费的节约和浪费与单位自身没有利益关系,而设备投资反而需要层层审批,这样的单位从事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就会打折扣。
再比如,电梯节能改造技术已经日臻完善,对电梯加装能量回馈装置可以达到节能40%的效果。电梯都有下降的势能,尤其是从高层向低层的运行过程中需要靠刹车来消除势能,但是刹车会浪费势能,而能量回馈技术可以让势能变成电能,实现并网节能。居民小区内的电梯节能改造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但目前面临现实的成本收益的分配问题。电梯作为公共电力设施,属于设备运行费,电梯电费是从物业管理费中扣除。对于物业公司而言,节能电梯属于改造项目而不是维修项目,无法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来进行节能改造。此外,安装节能设备受益者是小区物业公司。而购买节能设备的投资人却常常是社区业主,业主很难有积极性对电梯进行节能改造。如果物业公司直接投资改造节能电梯,一次性投资比较大,投资回收期和受益期比较长,物业公司本身的合同期也常常只有两年,物业公司会面临节能改造成功刚开始回收投资,物业管理合同就到期的问题,这会影响物业公司进行节能投资的积极性。
(二)从全产业链可持续发展的视角设计商业模式是破解难题的可选思路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节能服务业
中图分类号:F206
一、合同能源管理及其基本运作机制
能源,是人类生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资源,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防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能源与人类社会息息相关,它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不亚于人类对粮食、空气和水的依赖程度。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人类对于能源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尤其是对于石油、煤炭、天然气等非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几乎达到了极限,严重的超出了自然界可承受的范围。各种自然资源即将开采枯竭,人类社会正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全球范围的能源危机。
在能源消耗日益增加的同时,由此带来的地区环境和全球环境的急剧变化也对人类生存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其中,由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是国际社会最关注的热点。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来源于人类对矿物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等的大量消耗。因此,世界各国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都把节约和充分利用能源当成首先考虑的问题。而对于高耗能的企业来说,能源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所以想方设法开源节流,降低能耗费用,也已成为企业积极探索的问题之一。
20世纪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爆发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节能机制在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所谓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简称EM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rporation,ESCo)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就像医院一样,我们要有专家,为用能企业进行能耗诊断,计算出节能服务公司能为它节省多少能源;要有资金、设备和技术,可以为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安装调试;最后还需要系统性的服务和培训,建立一个长效的节能机制。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这一新机制在北美、欧洲、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逐步得到推广和应用,在这些国家中出现了基于这种“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ESCo),并且其发展势头十分迅猛,目前,全球已有80多个国家通过节能服务公司(ESCo)采用新的电能提升技术、能源合同机制及对电力需求方的有效管理等方式来帮助用户提升电能使用效率,在美国,ESCo已发展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每年有10亿美元左右的业务。
合同能源管理运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能源节约,其基本运作机制是:通过合同约定节能指标和服务以及投融资和技术保障,整个节能改造过程如项目审计、设计、融资、施工、管理等由节能服务公司统一完成;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回收和合理利润由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支付;在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并负责管理整个项目工程,如设备保养、维护及节能检测等;合同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要将全部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耗能企业并培养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等,此后由耗能企业自己负责经营;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改造的全部技术风险和投资风险。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载体是节能服务公司(ESCo)。节能服务公司(ESCo)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自由竞争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节能服务公司(ESCo)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从节能服务公司(ESCo)的业务运作方式可以看出,节能服务公司(ES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传统的节能改造模式有根本性的区别(见图1)。
节能服务公司(ESCo)一般向客户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能源审计。ESCo公司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节能潜力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ESCo公司根据客户的能源系统现状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SCo公司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SCo公司就可以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3)施工设计。在合同签订后,一般由EMC公司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对项目管理、工程时间、资源配置、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完成。(4)节能项目融资。ESCo公司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ESCo公司可能的融资渠道有:ESCo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从设备供应商处争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资助。当ESCo公司采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节能项目融资时,ESCo公司可利用自身信用获得商业贷款,也可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担保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帮助。(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ESCo公司根据项目设计的要求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所需费用由ESCo公司筹措。(6)施工、安装和调试。根据合同,由ESCo公司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通常,由ESCo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户正常运转的设备或生产线上进行,因此,施工必须尽可能不干扰客户的运营,而客户也应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7)运行、保养和维护。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ESCo公司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此外,ESCo公司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8)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ESCo公司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另外,ESCo公司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9)ESCo公司收回节能项目投资和利润。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ESCo公司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ESCo公司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就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SCo公司所留下的全部节能效益。
节能服务公司(ESCo)自身可能没有能力完成上述全部的服务,但是,作为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可以通过整合各类外部资源,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可能会涉及各类型的机构(见图2)。
节能服务公司(EMCo)所开展的EM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商业性。EM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二是整合性。EMCo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EM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M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M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于客户来说,EM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三是多赢性。多赢性是EMC业务的一大特点,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M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M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MCo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四是风险性。EM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M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可以说,EM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EM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及基本类型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
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这也是许多企业在节能面前踌躇不前的原因。而且大多数情况是,实施节能企业的客户由于自身种种原因的限制,自行的节能投资并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存在节能投资的浪费,甚至项目的失败。因此,有关专家指出,当前我国节能最为迫切的任务,就是引导和促进节能机制面向市场的过渡和转变―有没有一种方式,让企业“零风险”地收获节能技术改造带来的效益?让项目的节能投资达到最科学、最完美的节能效果?回答是肯定的,这就是我们所讲的“合同能源管理”,这也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本质功效。合同能源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节能新机制、新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有效降低用户的风险,为客户最大限度地创造价值。它不仅适应现代企业经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的需要,而且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潮流。
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机制,不仅是一种推动节能产业成长的节能综合服务的商业模式,更是一种减少企业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它打造的是一个优质的专业化模式的服务新平台,采取的是一种双赢的共同承担风险的商业新模式,推行的是一种为企业一条龙服务的“交钥匙”工程。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节能服务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地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和节能服务公司公司提供的设备。如果把能耗大户比成“病人”,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就如同“医生”。不用“病人”投入一分钱,医生却能对症下药,开出疗效显著的“节能药方”,然后再从节约的能耗中获得分成收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出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企业的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一条龙服务,不仅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降低成本和风险,而且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从而为建立节能产业提供了具体途径。合同能源管理可以解决耗能企业开展节能项目缺乏资金、技术、人员、管理经验等问题,实现节能零投资、零风险、持久受益,从而提高其节能积极性,并使企业有更多精力发展主营业务。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引入,使得节能有机会变成一项创造财富的过程,把环保、生态等众多产业的绿色价值变成了人们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效益。按照EMC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之后,客户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和ESCo的费用。合同期后,客户享有全部的节能效益,会产生正的现金流(如图3)。
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效果不止是一个节能设备的参数度量,更是一个时间度量。由于节能设备生产企业只负责销售节能设备给用能单位,买卖结束后,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难以保证节能设备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而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正是要帮助企业发挥出节能设备的最佳效果。合同能源管理作为节能设备生产企业和用能单位之间的一种节能效果契约,以节能服务为手段,以节能效果收益为盈利模式,能保证节能项目的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将加强节能设备生产企业和用能单位之问对节能环保的认识,促进节能设备产业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因此,合同能源管理还可以成就一个行业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明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它的产业禀赋使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低碳经济的代表性产业之一。在能源紧张、节能减排日益重要的中国,节能服务行业有巨大的市场需求。由于具备高增值性的特点,它还可以吸引投资、扩大就业,带动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实验研究等相关产业部门的兴起,从而对节能服务行业的立业和发展提供支撑。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个高效率的市场化机制,与众多产业有密切的交集,可以带动这些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比如融资租赁产业,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融资租赁提供了一个发展的新领域,在节能领域里,融资租赁能够发扬优势,避开劣势。合同能源管理涉及更广泛行业领域,从基础设施建设到制造业、从纺织行业到石油化工等链条关系行业,其中一些行业是单靠融资租赁无法涉及的,还有一些是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市场环境下很难涉足发展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还使融资租赁能够进入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服务,发挥其推进市场化进程、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两者的结合,可以为双方的全面健康发展提供条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基本类型
结合国内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践,可以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划分为以下5种基本类型:(1)节能量保证支付型。此种模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ESCo公司向企业承诺某一比例的节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由ESCo公司自己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到ESCo公司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后,项目合同结束,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2)节能效益分享型。此种模式是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ESCo公司与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之后,双方按比例来分享节能效益。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和EMCo 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EMCo 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EMCo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这种模式其实是第一种模式的演进模式,制约这种模式发展最重要的是诚信问题,这也是该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3)能源费用托管型。此种模式是指由ESCo公司负责改造企业的高耗能设备,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设备。EMCo公司向客户提供能源系统管理和改造服务,承包能源费用和运行费用;承诺为客户实施节能改造并规定节能效果;双方的经济利益来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节能改造产生的节能效益;合同规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务标准及其检测和确认方法。如果EMCo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节能效果,应赔偿客户的相应损失。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低、没有节能意识的企业,一般不采用。(4)改造工程施工型。企业委托ESCo公司做能源审计,节能整体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按普通工程施工的方式,支付工程前的预付款、工程中的进度款和工程后的竣工款。该模式适用于节能意识很强、懂得节能技术与节能效益的企业。运用该模式运作的ESCo节能公司的效益是最低的,因为合同规定不能分享项目节能的巨大效益。这种模式的风险重要在实施节能工程改造的企业,因此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非常高。市场上往往有一些企业在某一项节能技术上有优势,但其他的配套技术不能满足用户需求。因此,这种模式目前采用还不多,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节能服务企业最终会采取这种模式进行全方位服务。(5)能源管理服务型。此种模式是指企业委托ESCo公司进行能源规划,给予整体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和节能设备安装调试。ESCo公司不仅提供节能改造业务,还提供能源管理业务。在节能设备运行期内,ESCo通过能源管理服务获取合理的利益,而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因先进节能设备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费用。对许多经营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业核心能力的一个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通过使用ESCo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实现企业能源管理的外包,将有助于企业聚焦到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方面。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有两种形态:能源费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设备分类收费方式。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能源管理合同是上述五种方式之一或某几种方式的结合。对每一种付款方式都可以作适当变通,以适应不同耗能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节能项目的特殊要求。但是,无论采用哪种付款方式,建议均应坚持以下原则:EMCo和客户双方都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对EMCo和客户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以维持双方良好的业务关系;合同应鼓励EMCo和客户双方致力于追求可能的最大节能量,并确保节能设备在整个合同期内连续而良好的运行。
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仍是主流,节能量保证型项目迅猛增长,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纷纷涌现。而在分布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出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在时间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长的趋势,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托管期普遍较长,平均超过10年,最长为15年。随着国内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不断成熟,目前开始出现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以及租赁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商务模式。
三、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发展前景
我国是世界上能源消费大国,同时也是能源效率较低的国家,目前在能源用户中存在大量的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技改项目,这些项目完全可以通过商业性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合同能源管理(EMC)来实施。从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节能事业发展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合同能源管理(EMC)”这种节能机制同样适合我国的情况,我国已有的节能机构和潜在的投资者完全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实施节能项目,并从中获得赢利和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是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重要举措。
合同能源管理(EMC)在中国起步较晚,1997年才进入中国,相关部门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了“世界银行(WB)/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第一次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并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它们分别是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节能技术发展公司和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任务是按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自此拉开了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序幕。“世界银行(WB)/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的核心内容是:(1)利用世界银行和GEF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在我国引进、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市场节能新机制;(2)促进我国节能机制面向市场的全面转轨和节能产业化进程;(3)不断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水平,有效减缓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速度,从而为缓解全球温室效应作出积极的贡献。
2000年6月30日,原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向全国发出《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并做了大量的宣传、培训工作。这一通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响应,随之涌现出许多新兴/潜在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2003年11月,在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世行项目部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专门成立了一个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节能服务公司成长的行业协会――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EMCA是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行业协会性组织,也是国家发改委/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子项目执行机构之一。EMCA为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其目标是推广和发展以EMC机制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有针对性地为新兴/潜在EMCo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建立与提高各方面的运营能力,促成更多新EMCo的建立与发展,并最终形成我国的节能服务产业。EMCA在节能技术、节能项目运作、国家节能政策和规划、金融、财务、税务、法律等方面拥有强大的专家队伍和技术实力,并与美国、日本等国的ESCO协会、UNDP、UNEP、WWF、EVO等国际组织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世界银行的指导下、在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下,以宣传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机制为手段、以新兴/潜在节能服务公司(EMCo)发展需求为导向、以配合政府机构推动节能工作为依托、以建立和提升EMCA自身能力为根本开展工作;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EMCA已逐渐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04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2004]30号) 要求2004年至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并提出七项综合措施,其中第五项为,要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约新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融资担保等新机制,培育和发展节能节水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节能节水技术服务。2004年1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我国第一个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第二条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促进节能产业化,为企业节能改造实施全程一条龙服务。”2005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第八条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服务。”2006年4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办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第四条指出:“重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为千家企业节能改造提供节能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2006年7月25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指出:“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在竞争中不断做大做强,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和用户提供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取得合理利润,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2006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出:“开展能源审计,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自愿协议,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新机制,促进节能技术进步。”于2006年8月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明确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来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2007年6月3日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第十九条指出:“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2007年11月颁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3251号)指出:“健全节能减排服务体系,探索污染集中治理模式。组织专家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咨询和诊断,鼓励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中小型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咨询,并提供设计,培训,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完善相关政策,大力发展产业化,社会化,专业化的中小节能服务体系。”2007年10月28日颁布的、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2008年10月正式施行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这为中国节能服务行业提供了在公共机构节能中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据统计,我国“十一五”期间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公司由76家增加到782家,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累计超1800亿元。《“十一五”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预计,“十二五”期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数量将从782家发展到2500家,节能服务产业将实现总产值3000亿元。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无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实践表明,在我国引进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2010年是“十一五”的收官之年。2010年以来,合同能源管理再次迎来政策扶持的曙光,先是国务院将其确立为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节能减排项目给予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2010年是合同能源管理驶入快车道的一年。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10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四部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0]2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意见》强调,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同时,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意见》同时明确,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意见》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强大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意见》还强调,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意见》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6月3日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20亿元,用于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行节能改造。《暂行办法》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其他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下限放宽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暂行办法》明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公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鼓励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并根据实施情况对备案名单进行调整。
2010年6月5日,我国首个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式上线运行,这也是社会资金进入节能投资领域的首个通道。这种交易模式允许节能服务公司对未来的服务收益进行转让,由第三方投资者购买,这样,节能服务公司未来节能收益能提前变现而实现融资。北京环境交易所董事长熊焰表示,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旨在解决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融资难问题,通过这个交易平台,可将节能服务公司未来的服务收益进行转让,以获得流动资金开展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010年8月9日,由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作为国家标准(标准号为GB/T 24915-2010)正式,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合同类型、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等。该标准的制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服务机制实现节能降耗具有指导意义;对政府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落实有关激励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标准紧密结合当前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新形势和政策导向,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通则》的出台为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和奖励政策的落实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依据,在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技术规范的同时,也为节能服务企业提供了基本操作指南。对欲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企业而言,《通则》显得尤为重要,《通则》将是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奖励资金申请的重要依据。总之,《通则》实施是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一件大事,需引起节能服务企业足够重视。
国家密集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客观上刺激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政策之后,有些地方政府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极为重视。2010年7月,《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印发。该办法对审核管理机构的技术资质、专业人员配比等均做出明确要求,对获得节能量审核资格的机构将颁发相关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2010年9月,《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经过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答辩等环节,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等5家单位被确定为北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2月30日印发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该通知明确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将给节能服务企业带来实质性影响。一方面,具有完整节能服务产业链的企业将更加受益;另一方面,节能服务企业的盈利能力也将大为提升。
2011年3月1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布了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共有523家节能服务公司入围,此次名单比第一批增加了62家企业。公告中提到,第二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都可以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2011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由此,节能服务正式升级为国家战略。
2011年5月4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十二五”期间,两部门从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机制创新等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力争在推进建筑节能上有所突破。同时,《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还明确要求各地积极发展能耗限额下的能效交易机制,大力推广运用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创新机制。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以化石能源为主的能源结构难以改变,依靠新能源改变我国能源结构将是个长期过程。面对资源和环境的挑战,我国必须坚持节能减排优先的原则,加快对高耗能、高耗材、高排放、低效能产业的技术改造。为此,这期间,要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等有效的市场方式来推进节能减排。目前我国大量的已有成熟技术不能集成化使用,单个企业、个人使用成本过高。因此需要创新节能服务方式,将已有的节能技术集合起来,由节能服务商来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因此,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将成为“十二五”期间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抓手。上述系列政府表明,国家为增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明显加大了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推进力度。摸着石头过河,是合同能源管理成长的必经阶段,随着节能市场的逐步成熟,一套能被节能产品供应商、节能服务供应商、能源用户和投资界所认可的商业模式会慢慢呈现。
2010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达32.5亿吨标准煤,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能源消费国。而根据“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必须控制在42亿吨标准煤以内,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我国节能降耗的任务将十分艰巨。同时意味着未来我国节能市场潜力非常大。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充分发挥国内市场潜力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有利于促进投资,搞活内需,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节能服务公司的专业化功能,提高企业的节能减排意识。当前,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要完成既定的综合节能指标,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来整合各项节能技术的运用,将实现能源管理从自我管理模式向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模式的转变,这种节能服务产业化的发展正日益显现出巨大的生机。合同能源管理及节能服务产业刚刚兴起,这一个市场有待培育。随着国家的大力扶持,合同能源管理必将进入发展的佳境。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及其推动的节能服务产业即将进入历史上“最好的时光”。当前我国步入了“十二五”的关键时期,节能减排工作也进入了攻坚阶段。为实现国家新的“十二五”规划目标,达到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双赢的良好愿望,共建和谐社会和低碳生活,需要我们携手并肩,共同努力。我们要发挥优势,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为节能减排作出应有的贡献。在我国政府强力推进节能工作的政策背景下,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市场空间既大,节能服务产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必将迎来蓬勃发展的春天。可以预计,“合同能源管理”此后的美好前景,将更加值得期待。
参考文献:
[1] 吴施勤.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政府机构节能的作用[J].中国能源,2004,(5):22-23.
[2]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B/OL],省略,2006,(10).
[3] 张春雷.我国合同能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难点分析与对策研究[J].能源技术与管理,2008,(1):113-115.
[4] 蔡瑾,何川.合同能源管理的理念与应用[J].上海节能,2008,(10):48-52.
[5] 许艳,李岩.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中美比较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8):1-8.
[6] 孙红.合同能源管理是一轮新的产业革命[N].中国企业报,2010-4-20.
[7]袁海臻等.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能源技术经济,2011,(1):58-61.
[8]陈.加快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思考[J].中国能源,2011,(1):32-35.
照明是重要的能源消耗之一。据统计,我国每年照明用电4100多亿千瓦时,占全国用电总量的12%左右。照明节能作为一个有很大节能空间的用电领域,已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成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任务。继国家科技部率先推行“十城万盏”试点城市之后,国务院印发了《国家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住建部印发了《“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在此政策背景之下,加速节能照明领域的核心技术创新和高质量节能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大力推进使用绿色照明产品取代传统的高耗能产品,成为国家总体节能减排方案的重中之重。
中航天旭恒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旭恒源”)是中央管理的国有特大型企业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简称“中航工业”)下属香港上市公司(中国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油洁能,股票代码:00260)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是一家快速成长的创新型节能科技服务企业,该公司已入选国家发改委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天旭恒源依托中航工业集团综合优势,公司拥有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以及节能改造的高级专业团队和雄厚的资金实力,是国内节能行业唯一一家真正以城市为单位,采用先进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城市道路照明进行整体节能改造的企业。为快速适应各地节能改造形势与市场需求,公司将根据业务拓展规划陆续成立地方子公司。目前已在福建、浙江、广东、吉林等地设立分公司。
公司目前已和国内多家著名品牌新型节能产品制造企业(德豪润达、清华同方、飞利浦、浪潮华光、勤上光电、大连路明、苏能光电等)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依托高效的节能产品、专业团队,为全国各地提供优质可控的服务,全面实现节能减排任务。
天旭恒源每年投资逾百亿元人民币,大力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用户提供全方位解决方案、技术和服务,努力帮助用户减少能耗、降低成本,实现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多重价值体现,正在履行高科技节能服务企业的社会责任。
天旭恒源投资推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已在路灯照明工程、商业照明工程、隧道照明工程、景观照明工程中得以广泛应用。其优点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
1.节能效率高:与高压钠灯相比较,LED照明工程节能率一般在30%-40%,最高可达50%以上。
2.客户零投资:全部设计、审计、融资、采购、施工监测等均由天旭恒源负责,不需要客户任何投资。
3.节能有保证:天旭恒源可以向用户承诺节能量,保证客户马上实现能源成本下降。
4.节能更专业:通过EMC方式,提供能源诊断、改善方案评估、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监造管理、资金与财务计划等全方位服务,全面负责能源管理。
5.客户无风险:客户无须投资大笔资金,即可导入节能产品及技术。全程专业化服务,无任何风险。
6.改善现金流:客户借助天旭恒源实施专业的节能服务,可以改善现金流量,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
7.提升竞争力:客户实施节能改进,节约能源,减少能源成本支出,改善环境品质,增强竞争优势。
8.管理更科学:客户借助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服务,可以获得专业节能资讯和能源管理经验,提升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
9.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带给能耗单位的效益:
(1)能耗单位不用资金投入,即可完成节能技术改造;
(2)节能服务公司为能耗单位承担技术风险和经验风险;
(3)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归能耗企业;
10.树立节能减排绿色形象。
高科技LED作为新型绿色光源产品,被称为第四代照明光源或绿色光源,其拥有高效节能、配光设计科学、使用寿命长(5万小时以上)、显色性好、光衰小(5000小时光通维持率在95%以上)、绿色环保等性能优势,是替代原有道路照明设备的必然趋势。
据专家测算,以使用1万盏LED路灯替代高压钠灯为例,相当于每年节约电能700万度;折换成节省标准煤煤约2800吨;节省纯净水约2.8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7000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210吨;减少氮氧化物排放14吨;减少总悬浮物颗粒排放23吨;减少粉尘排放1900吨。节省的电能转移到工业生产,将产生1.5亿元的工业产值和7600万元的税收,对GDP的贡献约2000多万元。
天旭恒源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步骤是:签署项目合同制定实施计划及设备采购改造工程施工及设备调试第三方权威机构现场检测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开始运营维护管理及项目效益分享合同期满、设备产权移交。
天旭恒源已与勤上光电、中微光电子、清华同方、德豪润达、浪潮华光、飞利浦、京明光电、通用电气、亚明照明、朗波尔光电、信能阳光、京东方、福地电子、立明电子、奥的亮、盟泰励宝、欧普司、苏能光电、大连路明、九州光电、鸿博光电、杭州坤森、东山照明等国内外节能照明龙头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台湾部分大型照明企业也已加入战略合作联盟。
能源既是“工业的粮食”、“现代工业的血液”,又持续释放着巨大的外部性影响。能源对环境造成的巨大影响,远甚于其他产业。我国的能源生产及消费呈现出“富煤、缺油、少气”,以及“新型能源短缺”的结构特征。煤炭工业、石油、火电等传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已承载中国经济腾飞30多年,但也极大程度地影响了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我国的能源效率低、污染严重,在某种程度上还不完全是技术问题,还有体制不合理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技术创新支持产业发展的制度性轨道缺失,使得大量高效清洁的能源技术得不到普遍采用。
从根本上说,当前我国能源生产及消费的基本矛盾,一是能源的有限供给与日益扩大的能源需求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思考如何以有限的能源满足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二是能源的大量使用与生态环境恶化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思考怎样尽可能地降低甚至避免能源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损失和社会福利损失。
面对能源挑战,国家在宏观、微观层面上要求转变能源资源经济增长方式,提出“节能减排”有效利用资源的号召。2004年底,国家了第一个节能中长期规划。国务院2006年出台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7年出台了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通过了新修定的《节能减排法》,以及节能减排统计监察考核方案和办法。2008年国务院又出台了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的通知,出台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这些都是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政策。节能是中国转型发展的必经之路,也将成为中国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在经济转型中促进能源领域的战略转型
在经济转型中,能源领域的转型迫在眉睫,存在着巨大的空间。
要由高成本的粗放型利用能源向集约化使用能源方式转变
随着我国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市场机制逐渐健全,经济增长方式正在由粗放型模式向集约化模式转变。在这一历史趋势主导下,政府管理经济的理念与方式也发生了很多改变,特别是近几年来针对产业结构优化与能源产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不仅有力地推动了国家产业水平升级与变迁,使高耗能产业得到抑制,而且推进能源行业进入集体节能降耗的轨道。
集约化使用能源方式,要求在促进能源节约和能效提高方面,发挥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促进装备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促进能源生产力“大解放”。在能源开采加工、电力输配技术、节能和能效技术等方面,攻克技术难关、建造国产设备、开发国产器械、掌握和构建节能能源理论体系。
要由非市场化向市场化的目标转变
就总体而言,相对于我国经济规模和社会发展水平,目前我国的经济制度和机制的市场化水平仍较为滞后。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能源市场化改革主要集中体现为: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深度以及能源资本化两个方面。
我国仍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和能源生产国,主要生产的燃料是煤炭,在环保等需求的驱动下,国家近年来强调压缩煤炭在能源消耗中的占比,煤炭、石油在能源结构中的主导地位有所下降,而天然气、非化石能源占比迅速增加。同时,由于能源进口需求,石油、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快速增加,国家一方面继续加大油气进口投资建设,继续推进对外直接投资,推进油气进口多元化,逐步建立全球性能源贸易体系;另一方面,推进建立“双控制度”,培养“一个市场”,即控制能源增长速度和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碳的交易市场。
突出提高能源产业技术水平
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努力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促进我国节能环保关键材料以及重要设备和产品在工业、农业、服务业、居民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为实现节能环保目标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用能单位广泛采用“节能医生”诊断、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师制度等节能服务新机制改善能源管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脱硫、脱硝设施运营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综合环境服务得到大力发展。建设一批技术先进、配套健全、发展规范的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龙头、广大中小企业配套的产业良性发展格局。
三、以节能引领经济转型
以节能引领经济转型,要做好“加减乘除”法。
加法,就是加大节能环保力度,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为经济转型提供支撑。江苏工业经济比重大,人口密度高,环境容量小,必须通过强化环评和能评制度,加快实施重点节能技改工程,加强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的节能,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江苏节能环保产业规模居全国前列,整体竞争力较强,市场需求潜力大,在经济转型中,要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产品档次、服务质量为重点,强机制、促创新、重投入、上水平,有效拉动节能环保消费需求和社会投资增长,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使节能环保产业成为江苏新兴支柱产业。
减法,就是以节能环保为目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针对煤炭、石油等主要化石能源的消费总量控制,为经济转型提供良好的环境。当前,部分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是重灾区。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能源消耗量较大。因此,要大力淘汰落后产能,狠抓重点领域节能。要在工业、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行动,促进各个领域的节能工作。通过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开展绿色发展专项行动等,提高工业领域的节能效果;通过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等推进建筑节能;通过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等,提升节能能力;通过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及考核办法、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等,确保公共机构完成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的目标。
乘法,重点是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和能源科技创新,为经济转型提供动力。当前,我国的能源体制存在自然垄断、行政垄断、政企不分等问题,市场竞争不充分。在能源价格管理上,政府对石油、天然气、电力存在一定价格管制,资源产品价格扭曲。以节能促进经济转型,必须推进能源体制革命,颠覆延续数十年的生产模式、市场格局、管理体制。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能源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发挥政府监管作用。探索合同能源管理、碳减排交易、排污权交易等新机制新模式,增强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与此同时,还要紧跟全球能源科技进步潮流,提升整个经济系统的节能能力,包括实施节能重点工程、节能技术改造工程、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能效领跑者计划等;大力发展现代产业体系,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资源税费和环境税改革等。
8月下旬,德国首都柏林已有一丝秋意。如同西欧其他拥有悠久历史的城市一样,柏林呈现出平和洁净的景象。而作为德国第一大城市,这里拥有最密集的人口以及建筑,随处可见的电动汽车以及充电桩、西部城郊田野里的风力发电机以及造型奇特的大型绿顶的圆柱沼气发酵槽。这些无不在提醒着来访的游客这是一座拥有众多新能源类型的“绿色”城市,而正因此,在这里孕育了众多的能源公司。
从市中心的波茨坦广场出发,驱车十五分钟,由《能源》杂志组织的德国电力市场考察团一行人就来到了众多能源从业者纷涌而至的欧洲能源科技园。之前,这里则是提供柏林城市热和电的煤气厂。
煤气厂 1860年建成,一直使用到1995年,2008年城市煤气公司由于其能源功能丧失其卖给了一个地产商。而这位地产大亨找到了德国能源署前署长科勒先生,希望将这座旧时代的能源基站改造成新能源时代的柏林标志。
在经过一番改造之后,这里吸引了上百家能源公司的入驻,从像施耐德那样的大公司到一些新能源技术研发的初创公司,大约2000名从事能源相关的人员在这里工作。而对于入驻的能源公司,科勒提出了一个要求――公司从事工作必须涉及能源转型。
对于德国而言,能源转型已经是实施了20多年的一项能源政策。当1990年能源转型政策落地之时,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德国发电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到了201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在总电量中的比例则上升到32.5%。202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35%。
伴随着德国能源转型的成功,一些新的能源技术以及服务类型开始衍生出来。更为重要的是,一个与如此清洁的能源系统相匹配的成熟能源市场开始建立起来。
多元化的市场主体
在科技园里,《能源》杂志记者看到了未来能源图景,随处可见的电动汽车和光伏板,一个完整的智能微网系统以及储能系统还有一套灵活的监测系统。更为惊人的是,这里已经实现了100%新能源发电。
据科勒先生介绍,在园区里建设1MW电池组,对于风电、光伏波动一次调频。由于购买新的电池很贵,经济上不划算。园区和奔驰合作,将电动汽车上已经使用3-5年电池拆卸下来使用,据预测这种老化电池还可以再使用8-10年。随处可见的电动汽车,通过用电低峰充电、高峰放电,也发挥了调频作用。并且这里安装了60多种充电桩,成为了德国电动汽车示范中心。
对于这个未来能源场景的实现,园区里很多公司都参与其中,施耐德设计整个能源监测和管理系统。而在施耐德设计的能源组合中,对不同发电类型、天气、供需等情况进行模拟。除了像施耐德这样的国际化大公司,围绕着能源服务,园区里还有很多“小而美”的初创公司。
在这里,我们拜访了GETEC公司。这是一家拥有20年历史的家族企业,也是一家新型能源服务公司。在德国企业中,它还比较年轻。GETEC成立之初,主要从事的是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彼时德国电力市场还没有开放,GETEC主要通过自己小的机组给企业提供热和电。后来伴随着电力市场的逐步开放,它逐渐进入了售电市场,而现在已经没有任何发电资产,只是通过电力市场进行购电交易,并给客户提供能源管理的服务,同时投资、管理一些商业中心的配电网。
随着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在德国的日益突出,GETEC也找到了新的业务板块――储能电池。它投资建设了世界第一大储能电池功率,占地1000平米,也是用奔驰电动汽车退役下来的电池组装而成。GETEC商业部门负责人Moritz Matthies称,这是电池第二生命周期。“这组电池站给生产精密设备的工业用户使用,他们对电的使用情况敏感,希望提高电力使用质量。回收成本5年之内,电池可以使用10年。我们也是第一个不要补贴的储能项目。”
在德国,像GETEC这样新生的能源服务公司还有很多。灵活、快速适应市场的商业模式,成为了他们生存的密匙。独立售电商们成为德国售电侧商业模式创新的引领者,他们一方面寻找具有相同特点的用户群体为他们量身订做售电套餐,另一方面和许多不同行业的公司合作,将售电业务和智能家居、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等进行结合,试图在单纯的售电业务之外寻找到更多延伸空间。
而在这样一个庞大的市场中,那些传统的巨头们令人难易忽略。1998年,德国通过《电力市场开放规定》,吹响了电力市场化的改革号角。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强化行业内竞争,消除垄断,拆分垂直一体化的企业,实行电网接入开放。在此之前,德国电力市场也是高度一体化的垄断市场。四大电力而对于意昂(E.ON)、巴登-符腾堡州能源公司(EnBW)、莱茵能源公司(RWE)、大瀑布公司(Vattenfall)四大德国传统电力商拥有了德国超过80%的电力装机,并且业务几乎涉及电力的全产业链。
伴随着电力改革的进程,高度垄断的四大能源巨头逐步被拆分。然而,从 1998年至今,历经近20年的改革,作为传统的电力巨头们,意昂、巴登-符腾堡州能源公司、莱茵能源公司、大瀑布公司至今仍然主导德国能源市场。
在当今的德国,发电行业和中国一样非常集中,上述四大能源集团拥有了56%的装机容量以及发电量占到德国总发电量的大约59%。在配电环节,产权比较分散,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此外,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售电环节。虽然经历了拆分,四大能源公司也是德国最大的零售商,2012年占到终端用户售电45%。而正是由于各种类型的售电公司出现,让用户拥有更为充分的选择权,选择并更换电力供应商。
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以及能够提供差异化服务并且能够降低客户用电成本的售电主体才会吸引更多的客户。
独立的交易平台
在柏林,考察团拜访了大瀑布公司。这家100%瑞典国有公司,涉及了热电生产、销售以及配电各个环节。一名工作人员向我们介绍。近些年来,公司发生了两个比较重要的转变:一是发电业务板块向低碳转移,逐渐出售褐煤电站。二是从售电向能源服务转型。“到2012年,德国建立比较健全的电力市场规则。从2011到2012年间,Vattenfall将煤炭、电力、天然气等交易都进入市场。并且以小时、日、十天为单位的市场需求确定一次能源的消费。”
在汉堡,Vattenfall建立总的交易中心,在电力市场以每十五分钟出售,并且根据价格信息,调整发电站的出力。Vattenfall的交易无疑证明了一个成熟的能源市场,特别是电力市场,离不开一个成熟的中介平台。
在欧洲,由于历史和区域分布的原因,大致可以划分为8个区域电力市场。这8个区域电力市场分别是:伊比利亚电力市场(Iberian market)、意大利电力市场(Italian market)、东南欧电力市场(SE Europe market)、西欧电力市场(W Europe market)、东欧电力市场(E Europe market)、英国和爱尔兰电力市场(GB/IRL market)、波罗的海电力市场(Baltic market)、北欧电力市场(Nordic market)。其中运作时间最长历史最悠久的当属北欧四国的北欧电力市场Nordpool。
2000年 6 月,德国成立了一家电力交易所――莱比锡电力交易所。而后,在法兰克福第 2 个电力交易市场欧洲电力交易所开始营业。2005年两个电力交易所合并,组成欧洲电力交易所,总部设在莱比锡,欧洲能源交易市场EEX已经成为中西欧影响最广泛的电力交易市场。
据资料显示,欧洲能源交易所的最大股东为欧洲期货与期权交易所股份公司,占股达56.14%,其次为4家德国能源供应公司,占股11.97%,欧洲能源交易所所在的萨克森州占股11.90%,德国以外的国际能源贸易公司占股11.27%,其他银行、能源供应商/公共事业单位等各占股3%~4%,工业行业的股东占股0.75%。
欧洲能源交易所为会员制,业务类型包括为会员现货和期货交易产品,为会员的交易提供清算服务,以及为会员提供担保和风险承担的服务。
2015年,通过EEX电力交易平台交易的电量达到3000TWH,其中现货交易电量大约为524TWH,期货交易电量为2537TWH。除了德国,EEX平台的客户还来自于卢森堡、法国、英国、荷兰、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甚至澳大利亚以及美国的一些客户也通过EEX进行交易。
电力交易主要两种形式就是场外交易(OTC)和电力交易所交易。OTC交易是一种双边交易,交易双方将直接进行交易。在电力交易所交易时,售电和购电方完全是匿名进行的,也就是交易双方互不相识。
在电力交易所内,电力产品成为了标准化的商品,通过电力交易所交易时,市场参与者将订单直接放到交易所系统里,系统会将所有订单集合在一起。交易者可以将自己的买卖订单放到交易所,当买卖订单相互满足时,即签订交易合同。
每一个签订的合同,合同双方都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责:买方需要消耗合约规定的电量并支付电费,而卖方需要完成电力的供应。由于交易是完全匿名的,所以所有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来清算。
与此同时,通过电力交易所交易的电价都是对外公布的,但是参与交易的交易者仍然是匿名的。通过匿名交易,市场参与者不需要考虑现有的客户关系,交易策略也不必对外公开。在欧洲能源交易集团(EEX)可以进行电力期货以及现货交易,其中现货市场交易由其子公司(EPEX Spot)负责。
据EEX电力部门经理Norbert Anhalt介绍,在EEX交易平台中,现货商品是以每15分钟、每小时为单位,而期货市场以天、周、月甚至年为单位。而他们所服务的客户中一半为电力企业,一半为财物型的企业。在交易所内部,事业部门负责交易的日常运行,而此外交易监督部门也异常重要,是对该交易所内的交易进行监督。交易所类似股票交易所的功能同时,其盈利模式是在成功的交易中收取佣金。
此外,交易所作为交易双方的中间合作商,将承担客户的亏空风险,换句话说当签订合同的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交易所将替代对方,负责履行这个合同。这也是交易所交易对比场外交易的一大优势,因为交易所将承担客户无法支付的风险。
Norbert Anhalt认为负责这项工作的EEX的子公司European Commodity Clearing AG(ECC AG)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