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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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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范文第1篇

内容提要: 新的《侵权责任法》颁布施行并未消除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二元化”问题,反而使“二元化”进一步走向了“多元化”,面对“多元化”产生的法律困境,如何引鉴公正的法理机制去应对解决矛盾,使医患关系得以实现和谐,就构成未来统一的医事立法之当代视界。

一、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多元化”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二元化”问题一直是长期以来困扰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疑难问题,所谓“二元化”,又称“双轨制”,是指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面临着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还是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矛盾冲突。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参照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 “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就是说: 构成医疗事故的侵权赔偿诉讼适用《条例》,而非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则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这样就在审判中确立了一种“区分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的“双轨制”,此种司法“二元化”的体制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弊端,历来为人所诟病。2010 年 7 月 1 日,新的《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对“医疗损害责任”作了专章的规定,按理说,新法的颁布应当使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在法的冲突问题上归于统一,但遗憾的是: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并未使“二元化”问题得到解决,反而使“二元化”进一步走向了“多元化”——由于该法第 5条认可了“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这就使得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可适用的实体法规范由原来主要的 4 部变成了现在的 5 部,它们分别是: 《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加上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多元化”的诸法并存局面使得原有的疑难至今更为凸显,而且问题还不止于此,仔细研读《侵权责任法》会发现: 该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规定不仅内容过少过窄( 只有寥寥 11 条规定) ,并且对如今医患关系中急需解决的大量争议问题悬而不论,只作出了一些笼统抽象的规定,这就给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的对向操作都留下了可辩护的理论空间,由此可能产生新一轮的矛盾和冲突。概括起来,“多元化”轨制在司法审判中至少会产生如下四个问题:

1. 赔与不赔的矛盾

如果《侵权责任法》并未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则《条例》49 条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依然有效? 如果有效,就会和《民法通则》产生矛盾。根据后者第 106 条之规定: “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便不属于医疗事故,只要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都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其进行相应赔偿。

2.“重责轻赔,轻责重赔”的矛盾

这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屡见不鲜的一个荒谬怪圈:由于医疗事故适用《条例》赔偿,而非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损害则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予以赔偿,导致两者之间的赔偿标准相差反常——《条例》只规定了 11 项赔偿项目,《民法通则》却规定了 13 项,后者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前者则没有。故构成医疗事故的死亡案件按照《条例》处理,患者的近亲属只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包含了死亡抚慰金) ; 而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死亡案件中,患者的近亲属按照《民法通则》处理,却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双重赔偿,二者之间数额往往相差巨大,这就造成了“重责轻赔,轻责重赔”的怪现象,导致两种裁判的结果显失公平,也给司法界带来了极大的困惑。

3. 如何赔的方式、方法的矛盾

在具体赔偿的方式、方法上,《条例》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存在较大差异,例如: 对于医疗费,《条例》第 50 条第 1 款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而《解释》第 19 条则规定按照治疗“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同时还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等,两者出入相差很大。再如丧葬费的赔付,《条例》第 50 条第 7 款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其金额约为 3000元左右; 而《解释》第 27 条则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者近亲属可以获赔 6000 ~8000 元左右。

4. 城乡差异及其他类似矛盾

以“重庆綦江彩虹桥坍塌事件”为例,该事件中对城、乡死难者赔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及其他费用采取了不同的档次和标准,前者每人获赔 4. 845 万元,后者每人获赔 2. 2 万元[1]。对此,包括死难者家属在内的广大公众纷纷提出质疑: 同一个事故遇难,为何补偿却分两样? 这明显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著名的民商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表示: “在赔偿问题上提出所谓的‘城乡差别赔偿’,在侵权行为法看来,是十分荒谬的。”

“多元化”轨制导致了司法审判的两难困境,造成法官无所适从和适用法律的混乱,进而影响到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尊严,也由此妨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成为现代医患关系中必须澄清和面对的现实课题。

二、解决“多元化”问题的公正应对机制

“多元化”问题的本质,实际上乃是一个“公正”问题,根据美国学者罗尔斯的正义论: “公正”的核心在于能够对公民之间基于社会合作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分配[2]。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当法官受到“多元化”的负面影响而对医患一方或双方作出重判或轻判,使其本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或者本不应负担的法律责任却判令其承担,这就产生了不公正,“多元化”带来的不公正将动摇人们对法的信仰,冲击法治的精神和理念,进而有可能成为新一轮医疗冲突不断扩大的根源。为此,就必须正本清源,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确立起一种公正的司法机制,以统一赔偿的适用标准,解决上述矛盾和冲突。笔者曾在拙文《医患关系法律调整中的公正》中借鉴罗尔斯的理论,提出医疗公正是“一种建立在医患关系基础之上的法律利益调节机制,通过它的调节,最终使医患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分配和法律责任的负担上达到平衡与协调”[3]。据此,我们提出应对“多元化”问题的公正机制可以考虑如下思路:

1. 建议制定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

目前真正对医疗损害赔偿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法规,只有《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的第七章,但《条例》毕竟只是行政法规,与前 4 部规定中的任何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释相比都处于“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故彼此一旦发生抵触,就使《条例》的适用处处捉襟见肘,且易引起“行政权介入司法权”的口舌之争[4]。而《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只有一章,内容又太少太笼统,远未涵盖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所需要涉及的方方面面,例如当事人的诉因选择、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界限、医疗责任的性质区分、医疗差错的处理原则、医疗事故的预防、鉴定、处置、监督、赔偿等的细化标准和罚则等重要问题,都没作规定,故仍难以满足现实的迫切需要。其他诸法如《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不是专为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而设计,许多规定对于医事的司法实践只具有参照性,而没有针对性和确定性,并由此导致医疗损害赔偿领域的“五法鼎立”,形成“多元化”冲突且妨害了公平正义。

转贴于

在这个问题上,建议我国可以参照法国的立法先例:2002 年 3 月 4 日 法 国 出 台 了《患 者权利 和 卫 生 系 统 质 量法》,这是一部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护理事业的机构和个人、统一规定其权利义务的特别法,它结束了传统上对医疗责任的性质所做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分,并对所有医疗事故、非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提供统一适用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成为一项统一的法定制度。建议我国也可以采取类似的做法,制定一部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根据国内有关学者的研究建议,撤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损害赔偿部分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应重复部分,实行“单轨制”合并,着手建立“五个统一”,即: “统一案由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不再区别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错纠纷; 统一鉴定类型为医疗过错鉴定,不再区分为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 统一鉴定标准为司法部制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再区分为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司法部执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统一赔偿项目和标准,不再区分医疗事故赔偿和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统一使用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不再区分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5]这些都是颇值得尝试和可资借鉴的。

2. 凡因过错给患者造成医疗损害,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律应当采取赔偿的立场

这是针对“赔与不赔”的矛盾所采取的必要立场,从法理上分析,现今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已逐渐在如下这一点上达成共识: 医患关系从本质上说,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故医疗纠纷在法律属性上也属于一种民事纠纷。根据民法的精神,民事责任是指“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的某种制裁”[6],其目的是为了弥补权利人因民事权利受到损害而带来的损失,以实现医患双方在“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上分配的平衡与协调。故无论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只要医方因过错给患者造成较大的损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否则,只对医疗事故赔偿而对一般医疗损害不予赔偿,无疑就剥夺了患者本应享有的很大一部分的正当合法权益,进而造成司法的不公正。根据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 54 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表明了旨在统一以往诸法对该问题所作规定的态度。

3. 统一赔偿的细化标准,更新“重责轻赔,轻责重赔”体制,消除“多元化”对立

对于“重责轻赔,轻责重赔”的矛盾、如何赔的方式方法的矛盾、城乡差异及其他类似矛盾,将来在制定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的前提下,进一步建立统一的赔偿细化实施标准,就有望能够解决上述积久的问题。同时对于“重责轻赔,轻责重赔”的矛盾,首先还是要强调一下立法思路的先导性,应当说,医疗纠纷既然在法律属性上属于民事纠纷,医疗损害赔偿就应当遵循民法的“实际损失原则”,故《条例》对医疗事故所采取的“限制赔偿原则”就与之产生了抵触,例如它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就是一个典型的缺陷,由此造成医疗案件“过错重反而赔偿少”、“过错轻反而赔偿多”的不公正局面。现实中有些法院为了予以纠正,采取了“适当调整”的政策,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仍执行《条例》的规定,但如果按照《条例》执行的标准将使患者所受的实际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则可以参照“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7],这种做法调和了目前的法律矛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毕竟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而非永久的解决办法。笔者在此建议: 基于“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分配的公正法理和民法中“实际损失原则”,在未来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中,应在医疗事故赔偿中增设死亡赔偿金的制度,而在非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损害中则取消死亡赔偿金的制度,也就是说,将现有《条例》和《民法通则》所形成的“重责轻赔,轻责重赔”体制倒置过来,使得非医疗事故的死亡案件只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包含死亡抚慰金) 这一项赔偿,而医疗事故的死亡案件则能够获得死亡赔偿金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双重赔偿,这才能实现过错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彻底之道。有必要强调的是: 此种“轻责轻赔,重责重赔”的更新体制无论是通过“适用《条例》而参照《民法通则》”、或是通过“适用《民法通则》而参照《条例》”两种办法在实践中都难免产生纠诘,必须通过制定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对此作出独立的、决绝性的规定,方能真正解决问题,且唯有如此,方能从源头上消除“多元化”的对立,使医患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正与和谐。

注释:

[1]杨立新. 对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几个问题的法理评析[J]. 法学,2001,( 4) .

[2]( 美) 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M]. 何怀宏等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 -8.

[3]王军. 论医患关系法律调整中的公平构建[J]. 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 8) .

[4]薛叶兴.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难点问题探析[J].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8,( 4) .

[5]李永勤. 略论医患纠纷案件处理中的司法鉴定[N]. 人民法院报,2009 -9 -8.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行为

[作者简介]阮丽娟,吉首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袁晓文,吉首大学法学院2007级理论法学硕士研究生,湖南吉首416000

[中图分类号]D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8-0117-05

2009年6月的南平“医闹”事件让医卫界沸腾。一项最新的调查显示,96%的受访医生表示其所在医院发生过“医闹”,而且“医闹”已经严重影响到医生的职业行为。医闹事件的根源是法律对医患纠纷未妥善解决。由于现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具体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条款,全国各级法院一直都按照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来审理医疗纠纷案。医疗纠纷数量逐年上升,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合理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在推动医疗事业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医疗事故的认定

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核心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解读。在日本,医疗事故称为医疗过误,系指“医师在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时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的生命、身体的侵害,导致死伤结果的情形”。在我国台湾地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过程中,由于医事人员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疾患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者”。在我国大陆,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它与日本学说上的医疗过误是同一概念,但比台湾学说上医疗事故的范围窄,不包括医事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已经尽到责任,并未违犯法令及技术操作规程,而系因医院设备条件的限制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病人组织器官损伤、残疾或死亡之技术事故。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

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指对医疗事故作出技术审定,通过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纠纷性质,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指出因果关系,并明确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的过程。多年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1、在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受害人到法院,法院往往以有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介绍,司法实践中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后者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在处理上述两类纠纷时,前者适用《条例》有关规定,后者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意见》第149条规定,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予受理;反之,如果受害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意见或者根本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就不受理。

2、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直接受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影响。尽管受害人在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法院在处理中往往依据当事人在前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断案的根据。由于对如何采用鉴定结论,尤其是在鉴定人是否应当出庭的问题存在争议,导致诉讼过程中很难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进行全面的质证,再加上司法实践中法官医学知识的缺乏,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直接主导着法官的思路。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就已经决定了法院的判决结果。

(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构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科学、公正直接影响着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而谁具有医疗事故鉴定权,是鉴定中的核心问题,它行使国家权力,其鉴定结果直接影响纠纷的性质,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组织,并明确了不同级别的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及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条例》还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人员组成。专家库的建立给予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以很大的选择鉴定人员的空间,大大地满足了专项问题的鉴定需要,这种专家库具有长期性,对统一某一专业的鉴定标准,探讨某一专业技术的鉴定都大有裨益。为了保证专家库中专家的素质,医学会聘请专家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打破了地方垄断,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地方对专家组技术鉴定工作的不正当干预。且在成立专家库的基础上,对每一项具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规定了要由专家库中的专家鉴定组进行。在程序上,鉴定人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于专家鉴定组的人员构成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随机抽取的,这就使双方当事人更容易接受由他们自己选定的人员所进行的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的公信度更高,更能体现公平的理念。

《条例》中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组成较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了很大进步,但仍存在不足。由于医学会的编制、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启动经费和办公经费缺无,基本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内办公,在人员、财产上不独立。故在人、财、物上与卫生行政部门无法脱钩,其中立性与独立性也大打折扣。而专家鉴定组又是在医学会的组织下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本身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这种鉴定中立的可信程度是令人置疑的。在我国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有大量的鉴定结论被,这不能不说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机构的构成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无关系。新华社在20Q3年8月报道了贵州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条例》实施一年来99例曾经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重新进行鉴定,竟然有50例在重新鉴定中得以“翻案”。

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欲探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先确定该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在医疗损害赔偿领域中可供选择的归责原则无非是两个,一为过错归责原则,二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前一个原则立

足于行为人的可非难性,后一个原则则强调不幸的合理分担,其考量的因素主要是谁最能有效地承担风险,将损害合理地分配出去。如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则意味着即使医务人员尽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后,还要就患者存在与医疗行为有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且会阻碍医疗科学的发展,因为尝试新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可能意味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主张采取过错归责原则。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其包括医疗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发生了损害事实,医疗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具体阐述如下。

(一)医疗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医疗事故中的损害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了某种法律所禁止的、对患者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如阑尾切除术却错伤了卵巢组织。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消极地不去实施该行为而致患者损害的行为,如输血前未化验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液不合而死亡。在界定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时,应注意区分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但由于客观原因不具备实际履行的可能时,而造成患者的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某急诊室医生正在抢救一心脏病突发病人时,因自身突然患病昏倒而无法履行抢救病人的义务,造成病人死亡的后果,就不能认为该医生是不作为。

(二)发生了损害事实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它是自然人得以生存、从事活动的最基本的人格权和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享有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发生损害事实是产生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至于医疗事故损害事实的范围如何确定,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的损害事件,因而只包括人身损害的事实。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和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而给病员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特别是病员的人身损害事实不能仅限于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三类后果。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医疗事故损害范围不应仅限于患者的人身损害。医疗事故损害范围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侵害了受害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人身健康的损害或者生命的丧失;二是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受到损害之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三是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这种无形损害。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亲属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是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一,也是精神损害慰抚金赔偿的客观基础。

(三)医疗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政策性考量,它主要决定侵权责任应该涵盖哪些由侵权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无论是医疗事故的鉴定,还是医疗事故的民事诉讼,都必须解决因果关系问题。“确定因果关系是判定医疗事故的前提和核心问题,否则不能认定医疗事故,其定性分级更无从谈起。”

关于医疗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问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是我国的因果关系的传统理论,曾具有通说的地位。该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外在的、偶然的联系时,则不能认为二者有因果关系,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是法律责任产生的根据。二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其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后者强调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且前者所强调的可能性,取决于社会一般见解,在通常情形下,依一般社会经验,认为有此可能性,即有相当因果关系;而后者强调的必然性是客观的存在,与人的认识无关。

医学作为一门尚处于经验科学阶段的人体科学,还缺乏缜密的系统的理论予以指导,加之又存在千千万万的个体差异,医学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实践性很强,因此,每一种防治疾病的方法都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和验证,医疗行业是具有高科技含量和高风险的行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既能及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与当代医学的发展相适应,是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最佳选择。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

医疗活动因其具有高度专业性、复杂性、探索性,使得这种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如果只要造成患者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其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显然有失民法之公平原则,同时也会造成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畏惧承担责任而怠于积极治疗患者。因此,在追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之时,必须考虑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

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主观说,认为过错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非难的个人心理状态,过错就是指行为人在心理上本应注意而不注意,以致于在伦理上、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所以,主观过错亦可称为人格过失或道德过失。二是客观说,是以某种行为标准来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该学说认为,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否具备应受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行为人的行为若不符合某种行为标准即为过错。但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专家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所以在实践中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一般采客观说,即其过错是对法定注意义务的违反。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对侵袭性医疗行为应当告知并取得同意;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等。当事人是否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力应当根据当事医院的级别、当事人的职称和岗位等来判定。

考虑到在医疗领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知识可能知之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只能完全依靠医生的判断。如果依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患者可能无法举证医生在诊疗时存在过错,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医护人员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推定其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

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

(一)赔偿权利人

一般来说,当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患者本人,当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时,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归属其近亲属。但是,在患者的身体遭受严重损害时,其近亲属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时,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有两种观点:一是继承肯定说,即对于患者成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近亲属继承;二是继承否定说,该说认为,患者不能取得因死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过其近亲属可以请求关于固有损害的赔偿。我国和美国基本上都是采纳继承否定说。该说认为在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遭到侵害即其固有的损害请求赔偿,而不是继承死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赔偿义务人

虽然实施医疗行为的通常是医师,但由于医师既可能是在医疗机构执业,也可能是自己开业,所以。在不同情况下发生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就随之不同。具体而言,如果医师是自己开业,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如果医师是在医疗机构中执业,则只能追究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采用全面赔偿原则,即行为人无论是否已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也无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根据行为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害的多少以及精神损害的程度,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范围应包括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等损失。目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主要适用《条例》第5章第50至52条的规定。据此,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患者因遭受医疗上的损害而造成的现有财产的实际减少。它是由人身损害直接引发的可计算的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陪护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费用。

2、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能够预见的并可以期待、必然得到的利益损失。一般是指只要不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即应获得的收益,如误工费、患者经营的企业停业造成的利润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范文第3篇

. 司法

实务部门虽然重视但理论研究方面极其薄弱。本文从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人手

,对医疗事故之外的医疗侵权行为的感念、种

类及认定进行初步分析探讨。

t关键词】医疗事故;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1—0024—0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 中由于医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服务对象的身体健康受

实施,对处理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提供了标准和 到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但不构成医疗事

依据。但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原理,该《条 故的医疗侵权行为

例》所界定的医疗事故并没有涵盖所有的由医疗行为 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4

引起的侵权损害纠纷,甚至可以说也没有包括大部分 个方面: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 1

. 损害发生在公民(自然人)接受医疗服务过程

在20__年1月6 et发出《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 中

, 医疗事故仅仅限定在公民患病就医过程中发生的

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及时做出司法解 损害,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可以发生在公民患病就医

释:“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 过程中

,也可以发生在患病就医之外的接受医疗服务

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 的任何一个环节

。例如,在正常的体检过程中.在招

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 工、招生及征兵体检中

规定。”该《通知》准确地阐释了法律,也在实际上把医 2.医方的医疗服务行为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既包

疗纠纷划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 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 而医疗事故仅包括过失。

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又把 3. 使公民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或者其他合法权

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权 益受到损失

,例如,错误的体检导致公民就业机会的

且简称为“非医疗事故侵权纠纷”,该行为简称为“非 丧失

, 泄露就医者的隐私侵犯其隐私权等。而医疗事

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分为以下3类:即因医疗故意行 故仅包括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

为引起的赔偿纠纷;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存在过失 4.不构成医疗事故

, 包括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

引起的赔偿纠纷;其他违反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的 故

,或者虽然实际上构成医疗事故但纠纷双方当事人

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川如何认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 均没有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同意按非医疗事故侵权行

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 为处理的

, 或者虽然有一方当事人提起了医疗事故鉴

难点,理论方面的探讨也极其薄弱。本文对非医疗事 定但由于不符合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而无法鉴定的

故医疗侵权行为的感念、种类及认定进行初步分析探 情况。例如

,医方涂改了病历,患者拒不到场接受鉴定

时,以求教于方家。 检查等使鉴定人无法了解到真实情况而无法鉴定的

、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的种类及认定

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的概念还没有见到有人做 前已述及

,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医疗事故以外

吐论述。结合医疗事故的概念和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 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侵权损害纠纷分为3类

:即因

的概念,笔者认为,可以将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的 医疗故意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医疗机构的诊疗

、护

慨念表述为:是指公民(自然人)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 理存在过失引起的赔偿纠纷;其他违反医疗方面的法

作者简介】周玉文(1957一)男,汉族,山东乐陵人。武夷学院管理系法学副教授

,从事律师实务的教学和研究。研究方向为民事侵权法及律师实务

l:13960660269~e-mail:jxzyw20__@163.corn

l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1期)

律、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笔者认为,医疗机构

的诊疗、护理存在过失引起的赔偿纠的划分和医疗事

故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在表述方面有重合,医疗

机构的诊疗、护理存在过失引起的赔偿纠纷的划分也

容易和医疗事故纠纷相混淆。将其表述为“不构成医

疗事故的医疗过失侵权行为”似乎更妥当一些。

(一)因医疗故意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

因医疗故意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其特点在于是

由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主观方面是故意侵

权。这种纠纷在医疗纠纷中所占比例虽很小,但往往

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

表现有以下几种:(1)在医患强制法律关系中医师不

履行急救处置义务引起的纠纷。因《执业医师法》第24

条有明确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是执业医师的法定

义务,作为一名执业医师很清楚不救助急危患者会导

致的结果,此种情形下造成的损害只能是故意的。除

执业医师在工作岗位上不救助的不作为外 还包括把

急危患者送出医院的作为行为。常见的有“120”急救

车上的医师不救助的情况。例如,在20__年4月初,

在昆明打工的外地农民赵风英临产时难产.拨打了云

南新华医院的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赶到后,得知赵

风英夫妇手头只有300元钱.两位医生跳上救护车,

开车离去,因错过救治时机,导致女婴性命不保。i21这

种故意侵权也往往同时也构成犯罪,所以一般不难认

定。(2)在诊疗服务过程中,故意把健康说成疾病,小

病说成大病 ,轻病说成重病,甲病说成乙病导致的损

害。例如,故意把良性肿瘤说成是恶性肿瘤,以此留住

患者住院,进行各种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以此赚取不

义钱财。这种故意侵权行为认定起来难度较大,要根

据执业医师的职称、资历、医疗经验及所在医院的级

别、仪器设备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3)护理人员故意

不尽护理义务导致的损害。根据患者病情的不同医疗

机构要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措施,例如,一级护理要

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每l~2小时巡视1次;有

的特别严重的患者需要有护理人员一直守护在旁:有

的是陪护的家属发现有紧急情况来找就必须立即到

场。对上述情况.如果护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患

者有危险而故意不到场或离去的行为并因此导致损

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把这

种行为认定为过失行为,这是需要纠正的。

另外。还有护士在给患者注射、输液时故意减少

药量.在实施包扎及其他处置过程中故意偷工减料,

以及医疗机构收费却不提供医疗服务或者故意多收

· 25 ·

费少提供医疗服务,截留、挪用患者的医疗费,等等。

.-)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侵权行为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侵权行为作为侵权

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同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须具备4

个构成要件:(1)损害后果,也就是对患者的生命、身

体健康所导致的损害;(2)违法行为,是指医护人员在

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3)主观过错,即医护人

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

(4)因果关系,即患者的损害是由于医护人员的违法

行为或者有过错的行为造成的。在司法实践中,难以

认定的是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于规定》的司法解释:“因医

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举证责任”的要求,实际上医方只要证明了一个方面,

即只要证明了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不存在医疗过错,

即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过错的有无证明起来相对容

易一些.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自己在诊

疗护理过程中遵守了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即可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

没有过错。但是,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卫生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虽然是对医疗

科学的规律性认识和经验的总结,但它是相对稳定

的.不可能随着医学科学日新月异的发展而经常修

正.如果医护人员已经认识和掌握了治疗患者疾病或

者避免患者损害的新方法,却以遵守了卫生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免责,这与

医学科学这一人命关天的事业是不相容的。因此,不

但要求医护人员必须遵守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还要求他们在力所能及

的范围内救死扶伤。笔者认为,这正是最高人民法院

的司法解释要求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不要

求其只是证明自己没有违法行为的良苦用心。但究竟

如何认定医护人员在遵守了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情况下其医疗行为仍然

有过错.这是有相当的难度的。笔者认为,如果能证明

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下面的几种情况的,也应当认

定为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有过错:

第一.医护人员已经认识到患者病情有一定的严

重性.但出于侥幸或者心理,仍然按常规去诊

疗或护理而致患者损害的。例如,对实施“一级护理”

的病员,护士每两个小时巡视一次是符合常规的,但

· 26 ·

护士已经预见到两个小时内会出问题。但依旧按常规

实施护理。而恰恰就在这两个小时之间患者病情发生

了恶化导致损害的。

第二,新的研究成果已确切揭示原有常规做法对

患者有危害性,医务人员已经认识并掌握了新的研究

成果并已临床应用,而且也有条件利用该成果.但仍

按诊疗常规诊治对患者进行诊疗造成损害的。

第三,诊疗收费高出一般医疗收费许多的专家门

诊及专家诊疗服务,只要诊疗的专家尽到必要的谨

慎、注意义务就能发现和治愈的疾病而没有发现和治

愈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遵守有关法律、诊疗常规

等方面无可挑剔,仍然是有过错的。

如果医疗机构证明不了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

错,就需要证明患者的损害结果并不是自己有过错的

医疗行为造成的,或者自己有过错的医疗行为仅仅是

导致患者损害的原因之一而不是全部的,也可以不承

担赔偿责任或者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在实践中需注

意的是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一是由

于有不少疾病的病因在医学科学上还没有被弄清楚,

因而,对这一部分病因(指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疾病)在

诉讼中当然就无法证明,只要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了

这种疾病,医疗机构只能自认倒霉。因法律将这种风

险责任分配给了医方。二是证明了患者的损害不是由

过错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例如,护士在注射的药量比

医嘱量稍大,但仍在正常用药量范围内,由于患者系

特殊体质,注射后患者昏迷、病情加重,事实上,护士

注射药量的加大不会造成这种损害.而是由于患者的

特异体质造成的,这就证明了患者的损害与有过错的

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三是证明

患者的损害除了有过错的医疗行为外.还有其他行为

和因素参与其中。例如,笔者在为一中心血站一

起输血感染丙肝损害赔偿纠纷中,证明了原告在输中

心血站的血之后3个月又输了某医院的400毫升血,

且该血没有按要求进行严格的化验。最后。法院只判

决中心血站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三)违反医疗法律、法规引起赔偿的其他纠纷

笔者认为,这类纠纷一般并不是给患者造成的生

命、健康损害,或者对方当事人并不是患者(如给体检

人出具错误的体检报告),而是由于医院在医疗服务

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服务常规造成的人

身损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从人民法院受理的

纠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侵

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因《执业医师法》第22条将“保

护患者隐私”规定为执业医师的法定义务,因此,执业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1期)

医师在诊疗中或者将在诊疗中了解到的患者的隐私

故意或者过失地予以散布、传播的行为。即是侵犯患

者隐私权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有:医疗检查中没有必

要查看患者隐私部位的情况下查看了隐私部位:问诊

时不需问及患者隐私内容的却问及了:不经患者同

意,带领实习的医学生对患者进行诊疗检查的:不经

患者同意,随意散布、传播患者的病情及诊疗过程的,

等等。(2)因病历书写有误或者病历丢失给患者造成

损害或者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引起的纠纷。实事求

是地书写并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保管病历是

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病历对患者来说往往起一种证

据作用,例如,在侵权损害赔偿中证明损害的原因及

损害的多少,在保险中则涉及能否投保及保险费的领

取等,如果书写有误不能起证明作用或者将病情严重

病历写的较轻,对患者显然不利;反之,对患者的相对

人是不利的,则侵犯了相对人的权利,同样也要引起

侵权纠纷。例如有这样一个案例,邓某的病历由于涂

改,没有被法院采纳为证据,其被伤害受到的损失没

有得到赔偿,他反过来将就诊的医院告上法院。最后

由医院赔偿了他的损失。【3j(3)执业医师出具的医学证

明文件错误,给患者或者相对人造成损害引起的纠

纷。《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

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

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瞒、

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

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

证明文件。”在实际生活中,征兵、招生、招工及公务员

招收工作等,由医师出具的体检结果等医学证明文件

都是重要依据,如果出具了错误的医学证明文件,使

本应当被招收或者录取的没有被招收或者录取:反

之,不应当被招收或者录取的却被招收或者录取.无

论那种情况,都会引起一方的损失,受损失方有权要

求医疗机构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例如,在20__年1

月在全国统一招考国家公务员中,一考生以医院出具

的体检报告错误,使其失去到海关就业的机会为由。

将体检医院告上法庭。

另外,还有医护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

者收受其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的“红包”的行为引起

的纠纷;介绍病情不适当或者向患者宣传卫生保健知

识、进行健康教育过程中方法不当,未尽足够的注意

义务对服务对象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医院病房管理

混乱,患者及探视者随意在病房内吸烟、喧哗给患者

造成一定损害等行为。总之,只要是发生在医护人员

从事医疗服务过程中,并且是由于医护人员不遵守医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1期)

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

规的行为所导致的,都属于广义的医疗赔偿纠纷.医

疗机构都要为自己有过错的行为“买单”。

还有一些服务对象的损害.虽然医方的医疗服务

行为本身没有过错和瑕疵,但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后却

发生了实际损害,又不能归咎于服务对象本身的原

因。例如,由于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产品质量问题。如

植入患者体内的钢板、螺钉等质量不合格给患者造成

损害,药品不合格造成的损害等。笔直认为,由于这些

与医疗服务行为有密切关系,医方有能力也有条件把

好质量关,因此,有必要把因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

· 27 -

的产品质量纠纷也一并列入非医疗事故医疗侵权纠

纷,由医方承担因不合格的产品质量给服务对象造成

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此,有利于加强医方的责任心,

创办人民满意的医疗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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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浦琼尤.难产妇无钱住院,急救车拒施援手【 .文汇报,20__—04—09

【3】傅祖洪.医院管理不严赔了“糊涂”钱【n].健康报,20__一o1—22

【4】冷广曦,李明.对招工体检中一起医疗纠纷的调查与分析【j】.中华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范文第4篇

1 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据中国误诊文献数据库显示,我国目前总误诊率为27.8%。造成误诊的原因有16种,其中很多与医生的诊疗水平和责任心有关。医务人员因责任心差、而导致病人死亡、残疾或因服务态度不好而发生医患纠纷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即医德,是医务人员应具有的思想品质。医者是本着良心与尊严为病人的健康而行医。高尚的职业道德,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基础。这不仅仅因为医务人员只有良好的医德,才会自觉磨炼意志,刻苦钻研业务,从而具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同时,良好的医德也是调节医患关系、医医关系的杠杆和准则,是执行规章制度的基础。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首先就应该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职业风尚。杜绝医务人员在对待病员的态度上出现冷、硬、顶、气等现象。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加强工作责任心,在言语、行为和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同仁,树立“病人至上,廉洁行医”的观念。

2 夯实基础,提高医疗质量

医疗行业是高技术集中的特殊服务事业,医疗风险存在于医疗活动各个环节中,具有风险水平高、风险不确定、风险复杂、风险后果严重等特点。在医学领域中,人们对疾病和人体的研究和认识,还有许多的未知数和变数,这就决定了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实践中,不少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水平不高,面对复杂或意外情况不能解决,导致患者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而引起的。医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这是减少医疗过失,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2.1规范病案书写工作病历资料是记载医务人员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的书面记录。是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最重要的证据。医务人员应该按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采集,书写病历,保证病历内容的客观、真实、全面、及时、有效,病案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写你所做的,做你所写的:①病案记录要全面,防止漏记;②病案记录要及时,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③病案记录内容应一致,避免前后矛盾;④该由患者签字的地方绝不能省略。⑤病历一旦形成,禁止更改;⑥病历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2.2医务人员自身应加强“三基”学习。同时要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要求从业者有严格的资格限制,经过严格的教育培训。医疗方应具有基本的医疗水准,具有与所要求的资格相符的高度的能力、技能。医学领域是最高深、最复杂、未知领域最多的一门实践性学科,就人类生命活动的规律而言,人类只认识了冰山的一角,但实践中常常需要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科学勇气和实践精神,尤其是在医学方法不成熟的领域,医疗行为具有深刻的探索性。而医疗中采用的检查方法和手段,治疗方法及药物对人的身体具有侵入性,又需要严格限制。同时因为医疗行为常常决定了一个人的生命与健康,要求追求其最大的成功性和安全性。三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三者达到协调的判断基础就是允许合理医疗风险。

2.3作为医院也要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严格考核,开展科研,进行学术交流,团结协作,使医疗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为病人服务。当今高科技迅猛发展,医务人员要树立国际化大市场的观念,强化竞争意识,适应多国家、多民族、多元化服务,提升文化、学历和多学科知识,加强业务学习,以便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以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满足病人的就医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3 加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医务人员要做到守法,必须先做到知法和学法。临床医疗和法学是两个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学科,医务人员懂医不懂法,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在日常工作中,常常法律意识淡薄。要加强法律学习,加大医疗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医务人员懂得学法、守法的重要性,增强其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行医,便可以有效地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这样就需具备以下3种意识。

3.1纠纷意识随着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不断,且呈上升趋势。因此人们也经常听到医院抱怨现在的病人越来越难“伺候”。医院有如抱怨不如之余冷静地思考,认清当前的形势和顺应时代的潮流,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在向弱势群体倾斜,立法的进步体现了人文关怀。在这种形势下,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可能侵害到患者的利益,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3.2举证责任意识构成侵权行为要有4个要件:行为人的行为有违法性;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该《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诉讼中。原告一般是患者,被告通常是医院。按照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通常要由原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范文第5篇

2021最新关于急诊护士工作总结范文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转眼之间,又到了的年终岁尾。,是我在急诊科工作的第五年,也是我们在旧急诊楼里摸爬滚打的最后一年了,明年,我们就要搬到新建的急诊科专属的大楼里,届时,我们的工作环境就会有很好的改善,科室业务工作将得到进一步发展。

  做为一名急诊科护士,我们肩负着“120”院前急救、转运、院内急救的任务,以快捷、高效、优质的急救医疗服务,充分保障了辖区内“120”院前急救及院内急诊急救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了我院“120”急救站“绿色生命通道”的畅通,保证了门急诊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急诊科全年门急诊量、累计收住院人次、急诊抢救与往年同期对照均有显著增长,为医院各病区及辅助检查科室输送了大量病源,有力地促进了医院各科室的“两个效益”的增长,提高了全院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营造团结和谐氛围

  在度,急诊科全体护理人员认真学习各种医疗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医院和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教育修养,力争文明行医,优质服务,做到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工作中互相支持,互相理解,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务实、和谐相处、顺利圆满的完成了医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应急抢救能力

  急诊科护士始终以“质量管理年标准”、“全国医疗万里行”检查标准为准绳,加强急诊科的医疗护理质量建设,以医疗护理核心制度为重点,认真执行了各项操作规程和抢救工作流程,严防差错、医患纠纷等医疗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按照医院及科室制度的培训和考核计划,定期对急救队员进行业务学习及急救技术的培训,在科室形成了良好的学习风气,认真钻研业务,互相交流、互相促进,从而使科室人员熟练掌握各种抢救仪器和抢救技术,如心肺复苏术、机械通气、气管插管、电除颤、电动洗胃术、心电监护等操作技术,进一步提高了急救队员的急诊急救能力,对科室医疗和护理质量进行检查、质控、培训、考核、督导,严格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行为规范开展急诊抢救工作,做到防医疗差错、防医疗事故于未然,杜绝医疗行为过程中的麻痹大意思想。

  在“120”急救工作中,我们坚决服从“120”指挥中心的调度,做到随时出诊、迅速出车、准备及时到达急救现场。始终做到急救药品,物品完好率100%,抢救设备处于应急备用功能状态,在“120”院前急救及院内急救抢救过程中,从病情评估、预检、分诊、分流到安全正确地转运入科。每个环节都能做到无缝衔接,有力地保障了辖区居民的生命安全。

  三、加强科室护理管理,做好急诊工作中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在急诊抢救工作中,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保证护理安全。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做好自身防护、消毒隔离、医疗废物管理,严防院内交叉感染。

  四、加强科室对外宣传,树立医院窗口形象

  急诊科是医院面向社会的重要窗口,其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和反映出医院的精神面貌和社会形象。“120”是救死扶伤的生命救护者,是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绿色通道”,在日常急救工作和院前急救的时候,做为一名急诊科护士,代表着医院的形象,我们时时刻刻注重树形象、抓,为医院的全面和谐健康发展奉献出了一份光和热。

  五、实践与思考并重,度工作反思

  回顾,我们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意识到在急诊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如何在急诊工作中进一步改进,程度地发挥自己的潜力。具体问题和改善思路如下:

  1、急诊科就医环境简陋,布局不合理,卫生条件差,患者满意度低,急待搬迁后加以改善。

  2、急诊科医护人员应急急救经验不足,急救技能有待提高,要注意对抢救室仪器设备的熟练掌握,如呼吸机、除颤仪等,关键时刻及时跟进,还需要加强专科培训、进修学习,以提高整体抢救水平。

  3、急诊急救工作中缺乏灵活性,要时刻注意和患者、家属进行医患沟通,及时了解患者的心理、情绪、发病原因,有利于改善医患关系,保障医疗安全,今后需加强沟通交流技巧的培训。

  4、要熟练掌握急诊危重症的监护和抢救流程,如急腹症、昏迷、休克、中毒等,对昏迷患者,开放气道、吸氧,在实施紧急救护的同时,及时通知医生抢救,注意血糖、瞳孔及对光反射、是否颈项强直等,抓住重点,有的放矢,避免手忙脚乱。

  5、掌握常用急诊抢救药品的用法和用量,严格执行抢救过程中的口头医嘱制度,注意患者过敏史、血糖、心肺功能等,注意用药安全。

  6、注意动态观察患者病情,具备整体观和全局观,在急诊患者病情尚未稳定前,一定要加强巡视和沟通,尽量把患者安排在自己实力范围内,以便及时观察和急救。

  7、当遇到突发公共事件或接诊的患者较多时,切记及时向上级汇报,组织抢救,分解危难,做好分诊分流,保障医疗护理安全。

  回顾过去,展望未来,希望医院在新的一年加以考虑急诊科医护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待遇问题,以促进急诊科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为此我们将以自己的实际行动,齐心协力、真抓实干、与时俱进,共创医院和谐美好明天。

2021最新关于急诊护士工作总结范文   时间飞逝,不知不觉,20XX年已经过去了,回首过去的一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在一年里,我在院领导和护士长的关心与直接领导下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本着"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为病人"的服务宗旨,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熟练地掌握了各项临床操作技能。较好的完成了各级院领导布置的各项护理工作,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步,现总结如下:

  一、严于律已,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一年来,我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和观察事物,明辨是非,坚持真理,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热爱社会主义,拥护改革开放,坚信社会主义最终必然战胜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充满必胜的信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1、是加强自我廉洁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是否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的高低、思想品德的好坏直接影响护士的素质和形象,因此,在一年中的各次廉政教育和技能培训后,我理解了要坚持"廉洁自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方针,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做好工作的根本出发点,通过深入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做到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牢固树立爱民为民的思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白衣天使"形象。加强"四自"修养,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发挥护士的主动精神,在自己内心深处用职业道德标准反省、告诫和激励自己,以便真正培养自己的道德品质。

  2、是我还很注意护士职业形象,在平时工作中注意文明礼貌服务,坚持文明用语,工作时仪表端庄、着装整洁、发不过肩、不浓妆艳抺、不穿高跟鞋、响底鞋、礼貌待患、态度和蔼、语言规范。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法律法规,积极参于医院组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学习活动,丰富了法律知识,增强了安全保护意识。在护士长积极认真指导下,我在很多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平时坚持参加科室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每周二的晨会,坚持危重病人护理查房,护理人员三基训练,在护理部组织的每次技术操做考试中,均取得优异的成绩。在一年的工作中,能始终坚持爱岗敬业,贯彻"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提高了自身素质及应急能力。

  三、努力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我先后在ICU、呼吸科、综合外科轮转学习。自我感觉要想将以前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临床工作相结合,就必须在平时的工作中,一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并多请教带教老师,另一方面利用业余时间刻苦钻研业务,体会要领。过去的一年,我主要在呼吸内科和综合外科工作,而这两个科是临床工作的重点。内科着重观察病情变化,而外科要冷静对待突发事件,比如胸管脱落的紧急处理等,所以外科的节奏要比内科快,工作要比内科忙,琐碎。记得刚去外科时我还不适应,但我不怕,以前没做过的,为了搞好工作,服从领导安排,我不怕麻烦,向老师请教、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在很短的时间内便比较熟悉了外科的工作,了解了各班的职责,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

  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圆满的完成了以下本职工作:协助护士长做好病房的管理工作及医疗文书的整理工作。认真接待每一位病人,把每一位病人都当成自己的朋友,亲人,经常换位思考别人的苦处。认真做好医疗文书的书写工作,医疗文书的书写需要认真负责,态度端正、头脑清晰。我认真学习科室文件书写规范,认真书写一般护理记录,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及抢救记录。遵守规章制度,牢记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三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密的方法)。护理部为了提高每位护士的理论和操作水平,每月进行理论及操作考试,对于自己的工作要高要求严标准。工作态度要端正,"医者父母心",本人以千方百计解除病人的疾苦为己任。我希望所有的患者都能尽快的康复,于是每次当我进入病房时,我都利用有限的时间不遗余力的鼓励他们,耐心的帮他们了解疾病、建立战胜疾病的信心,默默地祈祷他们早日康复。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全年没有请假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在开展工作之前做好个人工作计划,有主次的先后及时的完成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工作效率高,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人民的健康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当然,我身上还存在一些不足有待改进。比如,在学习上,有时仍有浮躁的情绪,感觉要学的东西太多,心浮气躁,尤其是在遇到挫折时,不能冷静处理。在工作上,有时存在着标准不高的现象,虽然基本上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但是在主动性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都是我今后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地方。在已经过去的一年里,要再次感谢院领导、护士长的教育、指导、批评和帮助,感谢同事们给予的关心和支持。回顾过去,有许多进步和提高,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展望未来,应当发扬自身的优点与长处,克服不足。为了医院的美好明天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021最新关于急诊护士工作总结范文

  一年已经过去了,在一年里,我在院领导和护士长的关心与直接领导下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本着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为病人的服务宗旨,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熟练地掌握了各项临床操作技能。较好的完成了各级院领导布置的各项护理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自我廉洁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是否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的高低、思想品德的好坏直接影响护士的素质和形象,因此,在一年中的各次廉政教育和技能培训后,我理解了要坚持廉洁自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方针,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做好工作的根本出发点,通过深入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做到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牢固树立爱民为民的思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白衣天使形象。发挥护士的主动精神,在自己内心深处用职业道德标准反省、告诫和激励自己,以便真正培养自己的道德品质。

  二、注意护士职业形象

  在平时工作中注意文明礼貌服务,坚持文明用语,工作时仪表端庄、着装整洁、发不过肩、不浓妆艳抺、不穿高跟鞋、响底鞋、礼貌待患、态度和蔼、语言规范。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法律法规,积极参于医院组织的学习活动,丰富了法律知识,增强了安全保护意识。在护士长积极认真指导下,我在很多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平时坚持参加科室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每周二的晨会,坚持危重病人护理查房,护理人员三基训练,在护理部组织的每次技术操做考试中,均取得优异的成绩。在一年的工作中,能始终坚持爱岗敬业,贯彻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提高了自身素质及应急能力。

  三、努力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过去的一年,我为了搞好工作,服从领导安排,不怕麻烦,向老师请教、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全年没有请假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