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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服务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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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服务投资建议

能源服务投资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节能 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分析 管理建议

一、背景资料

(一)甲企业集团母公司概况

甲企业集团是一个跨地区、跨产业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其母公司除了拥有余能余热余压发电实业外,以对外投资为主,是一个实质性的投资公司,在2009年以前,由于余能余热余压产业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所以母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2010年税局认为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导致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足70%,甲企业集团母公司不应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母公司并未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集团的战略布局,陆续分布在红河、临沧和曲靖地区的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将陆续在2010年年中开始投入运营,但目前并未在各地办理相应的分公司资质,流转税目前仍在昆明缴纳。

(二)A子公司的情况

甲企业集团在供电发电产业方面的资产主要集中在母公司和A子公司;母公司拥有的资产是利用余能余热余压发电设备;而子公司拥有的资产是普通转供电设施,转约为供电及其他相关产业年盈利额约为3000万元,A子公司因历史负担重尚有未弥补亏损1.5亿元。

(三)子公司建议

在甲企业集团成立动力能源子集团,由子集团来购买A子公司动力能源资产,将余能余热余压发电设备注入成立动力能源子集团。

二、优惠政策分析

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收入属于国家十二五规划力推的节能减排产业,为此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1.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1)流转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2)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条件:a.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b.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a.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b.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转让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c.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条件: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b.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合同格式和内容需符合相关规定;c.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d.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3.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

财政对由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本文件对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500万元,投资额不低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的70%。

(三)其他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和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云工信资源〔2011〕122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中利用废气、余能余热发电的收入按90%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西部大开发鼓励类收入按15%税率缴纳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免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减半征收。

(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

无论哪种优惠政策均需提前去税局和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税收优惠政策争取的具体操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或《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税务管理建议

(一)税务分析

首先,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收入属于国家十二五规划力推的节能减排产业,为此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而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通常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其次,A子公司拥有的能源设备为普通设备,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条件;再者,若将转供电资产转入新公司,那么A子公司的亏损额将愈发加大,没有利用未弥补亏损进行所得税节税;第四,在异地长期生产运营而未在当地缴纳流转税不符合税法相关管理规定。

(二)建议

能源服务投资建议范文第2篇

去年7月,总理和回良玉副总理分别对中国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关于加快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作出重要批示。总理批示:我在下乡调研中也感到,加强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直接关系到农村沼气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也是农民的迫切需要,应该予以高度重视。批示中,回良玉副总理强调,发展农村沼气是一举多得的好事。近年来,国家投资逐年增多,各地积极性很高,效果也很好,沼气产业已经形成较大规模,对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此调查组的建议值得高度重视,望予以认真研究。

在今年7月21日的全国老科协促进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上,笔者获悉,一年来,国家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能源主管单位和各级老科协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加快了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进程,推进了沼气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发改委、农业部领导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能源主管部门先后召开多次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意见,加大了用于农村沼气建设的投资。2009年国家新增农村沼气建设投资50亿元,比2007年增加了1倍,其中用于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7.15亿元,比2007年增加了近9倍;提高了用于服务网点建设的资金标准,由原来东、中、西的0.9万元、1.5万元、1.9万元提高到2.5万元、3.5万元、4.5万元;调整了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补助标准,由原来东、中、西的800元、1000元、1200元调整为1000元、1200元、1500元;修订了《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标准》,并把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纳入国家计划。

中国科协副主席、党组书记邓楠十分重视国务院领导批示,亲自组织学习、研究落实。还专门召开了各部门负责人会议,要求就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和支持中国老科协的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并把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全国科普示范县”评选考核标准。

中国老科协会长钱正英特别重视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要求中国老科协“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中国老科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科协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进一步开展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调查的通知》。同时,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问题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中国老科协常务副会长程连昌认为,促进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是老科协服务“三农”工作的一项突出发展。中国老科协要把“三农”作为工作重点,发挥智囊团的优势,在今后加强服务“三农”的工作中做出实效。

能源服务投资建议范文第3篇

“五一”黄金周期间,从上海市浦东开业指导服务中心传来了一个喜讯,让家住浦东的吴先生终于放下了包袱,经有关部门核准,他的五万元贷款债务被免去,成为上海市首个享受到逾期开业贷款通过社区合议而获得减免的市民。

吴先生于2002年申请上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的开业贷款五万元,开办了一家电动电池维修店,经营还不到一年,因投资方向失误造成倒闭,自己投入的20万元和开业贷款血本无归,家庭也因此陷入经济困境,只能靠每月300元的民政低保维持生活。

于是,吴先生根据上海市去年出台的《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补充意见》,向上海浦东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了贷款减免的申请。上海浦东开业指导服务中心随即成立了合议小组,对吴先生的情况进行社区合议。合议小组经过查阅材料和听取介绍后,提出免除其贷款债务的合议意见。报经上海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吴先生五万元的贷款债务被免除。

上海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逾期贷款社区合议减免的政策是鼓励市民自主创业的重要举措。

郑州:接纳下岗工企业可享受医保补贴

郑州市目前已启动医疗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医保补贴。

按照今年新的优惠政策,全市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证人员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医疗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相应的补贴。

“这鼓励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并按时足额为他们缴纳医疗保险。”郑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医疗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三年的,补贴期限可超过三年。对未参加医疗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医疗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将不给予医疗保险补贴。

贵州:设定最低消费属违法

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数额、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行为,在贵州有可能受到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了上述规定。《条例》规定,设定最低消费数额、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短缺商品数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作为商品的净含量、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行为,将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条例》规定,销售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等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金。

国家叫停牙防组口腔保健品认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针对“全国牙防组”案中发现的中国口腔保健用品评价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后,引起了该委员会的高度重视。近日,该委就解决和规范认证认可活动的有关情况做出函复。

朝阳法院在审理一消费者因“全国牙防组”非法认证口腔保健品行为卫生部一案中,发现“全国牙防组”存在对外开展活动超出卫生部授权业务范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等问题,遂分别向卫生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切实行使监管职能,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罚等处理决定。

国家认监委函复朝阳区法院,表示“全国牙防组”开展的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是有关部门依据行政职责推动的认证活动,是《条例》实施前认证工作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所产生的问题,在《条例》实施后应顺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依据《条例》进行调整、规范和完善。鉴于上述原因,认监委已与卫生部共同做出处理决定,要求“全国牙防组”停止开展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

个人可以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作为这部法律的一项配套法规,2006年11月24日,国家发改委正式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必须全额上网,同时明确个人也可以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能源服务投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能源;税收;消费;外部成本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

促进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发展循环经济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长远选择。但市场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对资源使用及节能方面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和收益与其自身所承担的经济成本和收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通过研究、运用适当的税收政策,尽可能使社会效益与市场主体自身的经济效益相一致,这样可以很好地规范、引导和调节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使之朝着有利于整个社会效益改善和提高的方面发展,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和发展战略目标。

一、我国能源税政策制度现状

(一)能源获取有关税种:资源税。我国于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等进行了调整,形成现行资源税。资源税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资源税的税率采用定额税率,同一种资源产品在不同地区适用一定的幅度税额。

(二)能源使用有关税种

1、消费税。消费税是宏观经济的特殊调节工具,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旨在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增加财政收入。所以,征税税目的选择关系到能否实现征税的目的。从现行消费税的规定来看,其中与能源有关的产品税率(税额)如表1所示。(表1)

从以上消费税税目可以看出,与能源利用与保护相关的税目已占有一席之地。

2、车船使用税。尽管开征车船使用税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地方政府建设、改善本地公共道路和航道提供资金,其设计本身与能源节约并没有多大直接联系。但是,由于绝大多数机动车船都需要消耗能源,因此车船使用税间接地构成了对能源消耗的一种限制。

3、城市维护建设税。该税开征于1985年,所征税款专门用于城市住宅、道路、桥梁、防洪、给排水、供热、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公共消防、交通标志、路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其中对城市供热基础设施的专项开支与城市能源消费方式与结构的转变有直接联系,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也与能源利用密切相关。

4、增值税。增值税中鼓励能源节约的条款主要有:

(1)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

(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②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3)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5、所得税。所得税中鼓励能源节约利用的条款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各税种中税收限制与税收引导的办法有利于限制能源的过度开发与利用,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但我们也应看到,上述税种多数开征的意图并不是针对节约能源,而只是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作用,在税收优惠方面也仅仅涉及到增值税与所得税,鼓励的范围不宽,鼓励手段也比较单一。

二、我国现行能源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综观我国现行的能源税收政策,从总体特点上看:一是能源保护与利用的税种太少,缺乏专门性税种;二是优惠方式比较单一,现行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三是现有涉及节能的税收政策的调控力度不足。专门性税种的缺位和其他税收优惠的存在事实上不利于限制企业行为,会减弱税收的作用;四是税法执法不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具体来看,有以下不足:

(一)能源开采、生产相关税种的缺陷。与能源开采、生产关系最密切的税种应当是资源税,该税种的不足与完善对我国能源保护与利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资源税的理论基础有待完善。现行资源税课征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该理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对资源征税的必要性,无法说明应该按何种标准去征收资源税的问题,所以现行资源税主要就是为了调解能源的级差收入,而并不是想把能源开采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这种单一的政策目标限制了其应有的作用。

2、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依据,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以及同一矿藏中因为开采成本等原因“弃而不采”的矿藏不征税,由于这部分资源没有税收的约束,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滥采富矿”和“采富弃贫”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破坏能源开发的可持续性。

3、资源税单位税额过低,无法与能源价格协调。我国现行资源税收制度采用定额税率,使应纳税额与能源的价格相脱离,税率、应纳税额与价格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联系,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均无法发挥其调节功能。

(二)能源消费与利用相关税种的缺陷

1、消费税对能源利用的控制度低。消费税本应是在能源消费环节作用度较大的税种,但我国现行消费税中,仅对能源消费中占较低份额的汽油、柴油征税,未将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纳入征收范围,不利于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此外,汽油、柴油税率偏低。税收总负担相对较低,尚有提高消费税税率的潜力。

2、增值税设计不利于能源结构的转换。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由于投资性支出不能做进项税抵扣,使资本不愿进入投资成本较大的新能源项目。例如,在电力生产中,风电的投资成本大大高于火电,按单位发电容量造价计算,风电一般比火电高50%左右,按折旧占总发电成本比重计算,风电比火电高出了40%。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原因,就增值税实征率而言,火电为10%左右,而风电高达16.8%,即比火电多缴68%的增值税。

3、税种缺位,不利于能源的综合利用。现行税制中对能源保护、利用起一定作用的税种有限,仅有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等少数几种,而在国外广泛使用的能源税、碳税、燃料税等税种还未引入我国税制中,没有形成一个以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为主要目标的资源课税体系,不能通过税收手段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三、促进我国能源节约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现行资源税

1、充实课征资源税的理论依据。应当将马克思的土地价值论与现代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共同作为资源税征收的理论基础。

2、以实际可采储量为计税依据。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反而“鼓励”了资源的开采浪费,可以考虑以待开采矿藏的实际可采储量为计税依据,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企业提高回采率、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3、税率设计要考虑外部成本。现行资源税税率过低,可以考虑按照庇古税的要求对资源税税率重新设计。在税率设计中要考虑能源开采利用对其他部门及下一代所造成的外部成本。

(二)开征新税种

1、开征能源税。使能源税附加在能源产品的价格上,一方面促使能源生产者不断革新技术,提高能源生产质量和降低能源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利用税收转嫁的原理,使其税负一部分转嫁到能源使用者身上。

2、开征机动车燃料税。在目前我国石油需求和交通用能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征收机动车燃料税会对抑制机动车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起到明显作用。

3、研究开征碳税。可促使厂商更新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还能够促进能源系统从高碳排放矿物能源向低碳或非碳能源转化,有利于我国天然气和核电发展。

(三)促进节能投资的税收政策建议

1、所得税。一是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二是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三是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

2、增值税。为鼓励和扶持再生能源设备投资,应当在再生能源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或适当降低再生能源企业的增值税率。

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明显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

(四)促进节能产品生产的税收政策建议。对企业为生产节能产品而发生的技术引进、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支出,可比照研发费用开支,按照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对从事节能产品生产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的节能产品(设备),按其产品(设备)投资(购置)额的一定比例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五)促进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的税收政策建议。一是对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对单位和个人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可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引导节能消费的税收政策建议

1、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一是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且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二是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三是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节能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的优惠。

2、调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政策。一是对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可按适当比例减征车辆购置税;二是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

(作者单位:青岛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计金标.生态税收论[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2].入世后促进我国产业发展的财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能源服务投资建议范文第5篇

■建筑智能化行业高成长

■建筑节能领先者

■当前股价:33.81元

■今日投资个股安全诊断星级:

达实智能是一家从事建筑智能化及建筑节能服务的民营企业。自然人刘磅、涂德猛和刘昂通过持股达实投资,持有达实智能40%的股权。

上市前三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9%,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38%。

较之主营收入的平稳增长,净利润增速波动较大,这主要是由于2008年毛利率下降,以及今年上半年政府补贴金额较之去年同期有所减少所致。

建筑智能化:受益行业高成长

建筑智能化,是指综合运用现代通信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技术,将建筑物建设或改造成为智能建筑的全部工程,包括建筑智能化方案咨询、规划设计、定制开发、设备提供、施工管理、系统集成及增值服务。

由于建筑智能正处于快速成长期,随着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的经验积累逐渐加深,其获得大型工程和大额订单的能力也随之加强,因而未来市场集中度会逐步提高。这就为行业相关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但也对其技术和资金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行业特点决定了只有具有较好资质、拥有较强技术服务能力的企业才能更好分享行业成长。公司在资质、技术和区域方面的优势有助于其获得更大市场份额。

技术创新和行业经验是公司的最大优势

除了外购设备,公司还拥有楼宇可视对讲产品、IC卡读写器、安防监控产品、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等自主产品。公司首次提出“智能卡一卡一密”的方法,解决了IC卡应用系统的安全问题,并成功研制了基于TcP/IP技术的IC卡读写设备1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自主研发的城市能源监测管理平台,是一套基于Intemet、GPRS、zigbee等技术的能源监测与管理系统,可实时地采集和记录建筑物的主要能耗数据,并通过中央空调在线仿真技术,发现建筑物能耗漏洞,可以有针对性提出管理节能和节能改造方案,公司产品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在行业经验积累方面,达实智能在12年时间内完成了2000多项自动化,智能化案例,其中包括300多栋建筑物的智能化设计施工及节能项目,应用行业包括住宅、学校、医院、办公、商业、文化等多种建筑形式,行业经验十分丰富。近期又将在建筑领域的智能化控制经验应用到轨道交通领域,为深圳地铁三号线轨道交通二期项目提供了自动化集成系统,市场开拓取得有效突破。

从毛利率来看,公司综合毛利率持续高于其他同类型公司,一方面原因在于其他公司业务种类较杂,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公司拥有较强技术和产品研发能力,保证了公司业务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EMC节能领域的领先者

目前中国城乡400亿平方米的建筑中,95%以上为高耗能建筑。据建设部测算,预计到2020年,全国高耗能建筑面积将达到720亿平方米,建筑能耗将占总能耗的40%,建筑能耗将加剧能源危机。按照中国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目标,到2010年全国建筑节能的目标为实现节约标准煤1.01亿吨,减少二氧化碳气体排放4亿多吨;建设节能建筑的总面积累计要超过21.46亿平方米,其中,新建建筑达到15.92亿平方米,既有建筑改造达到5.54亿平方米,建筑节能服务已经被列入国家的节能规划,但目前距离该目标实现仍有相当大的距离。

如果对目前存量400亿平方米中十分之一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按每平米100元计算,至少有40000亿元市场规模。如果对存量建筑的三分之一进行节能改造,就有至少1.5万亿元的市场规模。根据赛迪传媒的调研数据,2007年建筑节能服务市场规模为24.9亿元,其后将保持其后将保持30%以上的增长,到2010年,行业规模将达到60.4亿元。在节能减排的政策推动下,未来三年建筑节能行业还将维持高速增长。

合同能源管理成为节能改造的新趋势

对于既有建筑的机电设备节能改造,达实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合同能源管理(EMC),即由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ESCO)通过能源管理合同为客户企业提供能源审计、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施工和节能量监测、等一整套的节能系统化服务,在合同期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企业分享节能效益,并由此得到应回收的投资和合理的利润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在节能改造之前,耗能客户需要付出大量能源和设备运行维护费用,而在进行节能改造的过程中,客户能源支出减少,EMCO的收入来自客户节省的部分能源费用。在节能改造完成后,客户获得全部的节能收益。

建筑EMC节能领域的领先者

公司在国内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的主要竞争者以国内本土企业为主,主要有同方股份、泰豪科技、汇通华城、嘉力达等公司。与国内竞争者相比,作为建筑节能EMC行业的先行者,达实智能具有较强技术和品牌优势。达实智能采用自主研发的“EM C007中央空调节能控制系统”,实现了对占空调总能耗35%的水系统的节能控制。该系统以变温差模糊控制专利技术为核心,集成数据采集、控制策略优化、自动控制等技术,提高中央空调水系统的运行效率,达到节能的目的。

实践表明,中央空调系统整体能耗可在目前的基础上降低10―20%。信息产业部首批推荐建筑节能公司名单有53家,其中中央空调合同能源管理只有达实智能一家。达实能源监测管理系统(EMC002)目前已经在广泛应用于工业建筑、商业建筑及轨道交通建筑等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中。其中包括深圳书城、嘉里中心、天马微电子、迈瑞生物、深圳地铁、好易通科技、南玻集团、方正科技、伟创力集团(新辉开)等知名企业。

基于达实能源监测管理系统(EM C002),达实公司在深圳总部建立了“城市能源监测管理平台运营中心”,通过运营中心,为用户定期提供“节能服务运行及建议报告”,使用户获得真正有保障的节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