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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北京的交通管理对象已经达到1500万常住人口,而全市交通民警仅6000余人。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交通协管员已经成为参与首都交通管理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记者了解到,北京交通协管员主要由下岗职工、退伍军人、保安员构成,负责协助交通民警维护路口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秩序和道路范围内停车秩序,并对违法停放车辆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2004年,值勤协管员协助值勤民警劝阻、纠正非机动车、行人违法720余万起,乱停车违法行为170余万起,为维护北京交通秩序做出了重大贡献。按照目前北京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车路矛盾和警力不足的问题以后会更加突出,交管局表示协管员队伍今后还将进一步扩大。
北京交管局秩序处副处长张臣军介绍:“过去交通协管员分别由交管局和一些公司单独招聘,流动性大,直接导致了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协管员素质的良莠不齐。这种局面在今年得到了改善,目前,由市财政出资聘用的3180名交通协管员已全部纳入交管局的管理范围。我们将参照民警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协管员。”
为了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北京交管局先后出台20余项制度规范。特别是近期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对协管员的从业资质、招聘办法、管理体制、职责任务、教育培训、装备保障包括服装式样、标志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7条“铁规铁纪”,对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财物、随意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挟嫌报复而故意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私自更改违法记录、违反保密记录、酒后上岗、打骂当事人等严重违纪行为也做了明确规定。一旦违反,将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辞退。同时还要追究所在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除了出台相关管理法规,交管局还把提高协管员素质作为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岗前培训中强调要摆正自身位置,规范行为语言,并根据法规及道路路况的实际变化,实行2年轮训制。
张臣军透露,目前交管局对协管员已实行了计算机实时信息监控,尽管协管员没有编号,但市民仍可根据具体时间及值勤岗位对违纪协管员进行投诉,投诉电话可直接拨打“122”,同投诉民警的电话一样。
一、整治任务
(一)整治对象。重点整治以下十类非法违法行为:无船名船号、无相关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非法参与运营及未随船携带有效船舶员证书、证件航行的;无证驾驶或不适任驾驶船舶的;渔船、农用船等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的;非法渡运汽车的;客运船舶超载超员航行的;加油船非法违法经营或货运船舶超载航行的;渡口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严格的;非法修造船舶的;港区、航道内从事养殖、种植以及工程船等其他破坏通航环境和秩序的;依法应当审批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活动未经审批的。
(二)整治内容。一是开展乡镇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所有乡镇渡口必须依法设置,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必须明确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基础台账,认真落实定渡口位置、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数额、定管理责任的“五定”渡口管理办法。清理整顿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持证情况,取缔非法渡口和无证无照客渡船,严厉打击非法渡运汽车行为。二是开展船舶超载专项整治。港口和码头经营者不得为船舶超载货物,严格执行签证制度,把好监督关。三是开展通航环境专项整治。
(三)整治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积极推广落实乡镇船舶“区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乡、村、船主安全责任制,实行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月度例会制度。二是建立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其中年均日渡运量100人次以上或高峰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短途客船集散地,要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要坚决执行“六不发航”制度: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不穿求生衣或不带浮具不发航。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签单发航制度,聘请合适人员作为签单员。乡级人民政府要保障签单员工资等有关经费,督促签单发航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三是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管理系统。按照“电信建设、政府租用、海事使用”的办法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系统和渡口渡船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年均日渡运量300人次以上的重要渡口实施实时视频监控。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海事视频监控中心,对重要渡口渡船实施实时监控,维持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整治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期6个月,自2011年11月24日至2012年4月30日,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发动阶段(2011年11月24日至30日)。一是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工作。二是按照本方案协调落实相关办事机构和人员。三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开辟专栏,宣传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3月20日)。一是现场排查。对辖区水域中前述十类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地毯式排查,发现问题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为分类整治提供依据。二是边查边改。对乡镇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限期整改;对非客运载客行为和其它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规范整治。三是完善和建立相关制度。着重完善我区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和实施乡镇渡口签单发航制度,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四是重点打击。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其非法违规行为的、及累次重犯的经营者资格坚决予以取缔;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三)整章建制阶段(2012年3月21日至31日)。认真总结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吸取经验和教训,对实践证明已不适应的管理办法、制度机制、工作方法,予以修改完善。对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经验、好办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四)复查迎检阶段(2012年4月1日至3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于2012年4月1日前,对照本方案完成自查自纠,并提出复查申请。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各乡镇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迅速组织整改,直至任务完成,确保按期通过省、市政府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由区委副书记、区长田指挥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区监察局、区交通运输局、临湘海事处、陆城地方海事局、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畜牧水产局、区工商分局、区政府督查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按照职责要求,区直相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和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临湘海事处:负责辖区内的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配合政府搞好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
陆城地方海事局:负责内河交通、船舶安全检查,履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切实把好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督关。
公安分局:负责水上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水上黑恶势力。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资金。
区畜牧水产局:负责抓好渔船的监管。
区工商分局:负责核准水上交通运输的营业执照,查处无证经营、假证经营和过期经营等非法行为。
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等相关单位依据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四、总结验收
有为才有位——xx市地方海事处主任xx的先进事迹
乡镇船舶的安全一直是山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xx市地方海事处主任xx任职几年来,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航运”的工作理念,紧紧依靠市、乡政府的支持,围绕工作重点,认真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四级管理责任制;突破工作难点,积极探索创新渡口、渡船长效管理机制,在全州开创了“群众保险、政府买单”的先例之后,又在全州率先推行了渡口管理办法和船工适任考评办法,开创了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局面。市地方海事处先后评为“十五期全州港航海事系统先进集体和20xx年度全州港航海事系统先进单位,xx20xx年被评为全市党员先进性教育先进个人”。
(一)
20xx年,多年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xx担任市海事处主任,转入了全新工作领域。他认为,作为水上交通安全执法监管人员,要船工适任,首先自己必须适任。作为一个新成立的基层安全管理机构,要在政府和群众的心目中有一定地位,必须在工作上要有新作为,有为才有位。尽管年届五旬,xx却自我加压,不断学习,充实自己。涉及港航、海事部门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他都认真进行了研读,并且拜司法部门的同志为师,经常结合案例进行探讨。强化政治、业务学习,使他很快进入了“角色”,经他处理的执法案件,没有一件申请复议。
xx市现有公共渡口21处,大多地处偏僻的深山峡谷中。有的距城区100多公里,有的渡口要乘坐3小时车后还要步行10多公里才能到达,有的渡口本地没有公路,要坐车绕行重庆万州到石柱后才能到达。只有3名工作人员的市海事处以前没有交通工具,xx经常带领工作人员深入边远渡口,进行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和对船工、群众开展安全教育。针对渡口边远分散的情况,为了减轻船工的负担,xx常对船工采取上门培训的办法,对船员进行集中或分散的安全培训,深入渡口船工家里进行调查研究,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几年来,市地方海事处共对21个渡口进行安全检查20余次,到现场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8期,参训船员达400余人次。
(二)
xx市21个渡口大部分处于边远贫困山区,乡政府、船员和群众经济很困难,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无赔偿自救能力。为了切实抓好公共渡口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xx经过深入调查,多次向市政府申请解决水上乘客人生意外伤害保险经费,得到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每年由市财政安排3.6万元保费,已连续5年为渡口乘客人身意外伤害实行保险,共计支付保险金20万元。“群众保险,政府买单”的管理模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这一管理模式引起了省州港航海事部门的高度重视。经常深入渡口,使xx真切地体验到船工的艰辛。由于船工报酬低,有的弃船外出打工,船工队伍不稳定。xx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请市长到渡口调查研究,将渡工工资由原来的600元一年增加到1400元,今年又将工资增加到540元/月。渡工报酬解决后,xx及时制定了渡工适任考核办法,采取基本补助加奖励的办法实行激励机制,调动了渡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了工作责任感。
由于乡镇分管领导和专管人员变动频繁,一些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不到实处。造成了基层政府管理上的“缺位”,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隐患。针对这一情况,xx及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并拟定了《xx市渡口管理办法》和《xx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供市政府决策参考,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今年5月,市政府及将两个文件下发各乡镇,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和交通海事部门的职责,强化了渡口、渡工、渡运的安全管理。
近几年,xx市水电站建设步伐加快,为了切实加强水库交通安全管理,解决库区群众出行难。xx争取市政府的支持,于20xx年印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库区水陆交通建设和安全管理的通知》,规定今后由建设方出资,进行库区公路、渡口的设计与建设。
(三)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如履薄冰,战战惊惊。xx认为,规范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近几年,市地方海事处不因为与基层政府、船工签定了水上安全责任状,自身工作有丝毫懈怠,也不因为政府实行了人生意外伤害保险而存在侥幸心理,而是居安思危,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排除安全隐患。由于过去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不够规范,人们的安全意识淡薄,一旦按“规矩”进行监管,一些船员感到不适应,增加了执法管理难度。xx经常带领执法人员排除阻力,严格监管,使执法环境逐步改善,安全秩序逐步走上正轨。
今年3月,文斗乡郁江村村民陈来志非法建造船舶,并在未持有船检证的情况下,在库区航行作业。xx带领执法人员5次来到郁江,按照程序纠正了陈的违法行为。
凉务乡水莲洞风景区一些游船为了在旅游黄金季节抢生意,参与非法营运。市海事 处争取乡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通过艰苦的工作,在五一期间打击了“三无”船舶,规范了水莲洞水上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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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行政事务部车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职以来,我牢记“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兢兢业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通过部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我部的安全生产形势良好。本人20__年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如下,请予审查和考核:1、抓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抓好,责任制是否落实,关键在于领导。为此,我首先抓好领导这一关,成立由本人为组长的安全管理小组,成员由本部门正、副主任、安全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其次抓责任制的落实。作为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我已向公司安全责任人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继而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签订工作逐级延伸,逐级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把责任制落到实处。一年来,由于领导到位,责任落实,措施得力,没有发生特大、重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2、抓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是保障。检查单位主要是车队,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检查与整改隐患相结合;二是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三是检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一年来,我部门共进行了6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4辆客车制动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马上着手安排将隐患消除。在日常安全大检查时,我们主要抓好如下几项检查:
(一)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车队管辖范围内是否安全隐患
(三)电路设施与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四)车辆与环境卫生是否达标
(五)有无发生安全事故
(六)有无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3、抓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抓安全教育是前提,因此我把学习、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安全知识,结合公司的《20__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标准2》作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开展了多种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如采用墙报宣传栏、张贴交通安全宣传彩报、组织人员参加公司举办的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考试、观看事故案例录像等等,有效调动大家参与安全生产活动,使“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深入人心,有效地提高了全民安全意识。20__年共出墙报4期,张贴交通安全宣传彩报50张,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40份,《道路交通安全法》每个司机人手一本,组织观看事故案例录像4次。
4、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事实告诉我们,安全工作决不能有半点松懈。交通安全管理是全方位的工作,每一个细小的管理漏洞都会给安全工作造成不可预测的后果,而驾驶员的习惯性违章是督查工作首先突破的关口。如:交通违章、随意停放车辆、驾车吸烟、拉乘闲杂人员、驾驶车辆时不系安全带、开车打手机、将车交给其他人员驾驶等。因为车辆每天在外面行驶,安不安全完全是看司机的行为,所以,如何做好司机的安全教育是关键所在。
当前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是先进的安全管理办法个别驾驶员传统观念的不适应;
二、是车辆多司机少,人对车熟悉程度降低不安全因素增多;
三、是部分车辆逐步老化,物的不安全因素多;
四、是安全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外界条件、道路状况)的进一步复杂等等方面。
5、努力方向
为了消除以上不利因素对我们安全工作造成的影响,在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引导下,我们在继承传统的安全管理经验时,学习和探索先进的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对安全工作进行加强和创新。坚持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持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合理安排驾驶员的工作;坚持安全检查工作,查违纠错;坚持每月的安全例会,做到了警钟长鸣;坚持职工思想教育,保持了良好工作心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以安全理念探索安全管理的新办法,适应新时期的安全工作,为建立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打下厚实的基础。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区水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或跨区(市)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是指经批准设置在本区江河干流、支流、河涌水域,专供渡运人、货、车穿越水域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四条渡口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按照《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由县政府统一领导,以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为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
第七条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加具意见,由县交通局审核,涉及堤防安全的还须经县水务局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堤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管理人员;
(四)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室或候船亭;
(六)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满足渡运量需要的道路;
(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信条件。
第九条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十条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渡口守则”和“乘客守则”标牌,设置的标志应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等,以告示过往旅客、车辆。
第三章渡船
第十一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二条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第十三条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核定乘额、载重线、抗风等级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汽车渡船所配消防设备应当有足够的能力,其安装位置应当能使灭火剂射及所有装载车辆。
第十五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和无线电设备,并按规定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油污、垃圾接收装置,严禁内河排放和垃圾抛江。
第四章渡船船员
第十七条渡船船员必须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及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适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
第十八条渡船船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核定的最低安全配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必须积极施救并及时拨打12395水上求救电话。
第五章渡运
第二十条渡船应当按核定的路线渡运,营运渡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
第二十一条渡船渡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定额内装载旅客和车辆;渡船上下旅客、车辆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有专人维持旅客、车辆上下秩序。
第二十二条渡船装运危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严禁危险品车辆与旅客同渡。
第二十三条渡船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规定,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禁止抢航和强行横越,禁止超航区(线)和超抗风等级航行,在夜渡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并按照规定显示灯光信号。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一)乘客超载或超重超干舷的;
(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期已满的;
(三)船体严重漏水或属具不全的;
(四)渡船人员未有牌照的;
(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的;
(六)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碍安全航行的。
第二十五条渡船航行中船员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安全会让,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航行安全信息。
第二十六条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渔网、渔具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职责
第二十七条经营人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
(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设置并维护与车辆、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
(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六)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相应增加渡运管理人员,合理调度渡船,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
(七)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船岸应急演习;
(八)定期对渡口码头附近水域进行扫测和疏浚,清除碍航物,以保证渡船航行安全;
(九)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台)工作;
(十)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
(十一)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渡运安全;
(四)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组织打击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私渡等违法行为;
(六)遇险或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搜救工作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渡口所在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镇的渡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镇行政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居)委会签订镇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渡口船舶、渡工、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
(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名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村(居)委会落实1名以上的镇村渡口管理的专门人员,监督渡口经营行为;
(四)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协助海事、安监等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
(六)规范、监督村(居)委会与渡口承包者的承包行为。
第三十条县安全监管局职责
(一)积极参与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反映,协助当地镇人民政府消除安全隐患;
(二)召集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查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
(三)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镇村船舶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交通局职责
(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镇村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指导镇人民政府制定、完善本镇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规划,指导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三)贯彻落实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指导和帮助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四)组织协调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五)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以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筹集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推广渡船标准船型和新技术,按照通渡道路硬底化、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加快镇村渡口渡船改造更新;
(六)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七)协助各镇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水务、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加强对渡船航行水域的采砂、捕鱼、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