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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城市轨道交通的优越性,近年来我国一些城市开始兴建或快速扩建城市轨道交通。以北京市为例,1969年10月1日第一条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运营,2015年北京轨道交通将超过560公里,市民在三环路内平均每步行一公里便可到达一座地铁站。但是,我国目前快速发展的轨道交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其中有五个方面最为突出:
一是城市轨道交通的工程质量问题。目前我国一些城市在大力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甚至要走一条超常规发展之路,最终导致施工中出现塌陷事件或建成运营后的站台漏水渗水、顾客“踏空”、屏蔽门伤人等问题。因此,从城市轨道设计的科学性、先进性和施工的质量保证等源头上确保工程质量至关重要。
二是城市轨道交通的社会安全问题。目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自然因素不多,而且发生概率极小。从国外来看,地铁内发生人为的爆炸事件、恐怖袭击、纵火事件、放毒事件、跳下地铁站台自杀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最多,所以,综合研究国外地铁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经验教训,是提升地铁内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的捷径之一,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的重点应该放在社会安全事件方面。从国内来看,目前要特别注意乘客大量滞留导致踩踏事件、火灾事件。把城市轨道交通按照高危行业的标准对待,强化重点地域的安检措施,全时段加强城市轨道监控能力,合理布局自动报警系统,完善地铁突发事件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疏散演练,编制和发放地铁紧急安全指南,帮助乘客了解地铁的安全设施、安全知识,提供保护乘客的安全预案,避免突发事件发生时产生恐慌行为和衍生事件。
三是城市轨道交通故障快速抢修能力问题。从总体上看,城市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是难以避免的,其安全保证还在于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还必须有故障快速抢修能力。但是就目前来看,效果不是很理想,急需改进的空间很大。在城市轨道交通内部管理上,不断强化和提升故障快速抢修能力是其常态性的核心工作之一,有针对性地强化大停电导致停运、意外脱轨、地铁车祸等事故的应对,避免因技术性或偶然性事故造成“大瘫痪”,重点开展地铁脱轨救援演练、突发性停电演练,提高先进科技的运用水平,同时强化电力保障措施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能力。
四是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制问题。例如北京市有的地铁线路已经运行多年,乘客的手机在运行过程中没有信号,对此乘客怨言很多。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信号盲区的溢出效应就会迅速放大,影响恶劣。手机信号盲区的长期存在暴露了我国目前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中体制不顺的弊端,因此,理顺管理体制,推进综合监管,实现无障碍接听手机等是今后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本文以南京地铁为例,通过在通道接口管理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提出了城市轨道交通通道接口的设计要求、产权分割、管理界面的管理模式,为今后城市轨道交通接口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轨道交通;通道接口;管理
一、绪论
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高速发展,城市轨道交通以其快捷、安全、准时、运量大的优势成为各大城市的宠儿。而与城市轨道交通无缝对接也逐渐由抵触到热衷,成为各类开发商孜孜以求的目的。通道接口在给市民带来出行便利、给开发商带来更多客流、实现浓厚商业氛围的同时;大量的人员集聚在密闭的空间里,也给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带来安全隐患、管理压力、运营成本的增加。
如何实现规范管理,确保运营安全成为重中之重。
二、南京通道接口管理的现状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具有无可比拟的区位优势和便利的交通可达性,而周边物业的开发和通道接口的无缝对接,更增加了集聚效应。商业经营需要客流,消防安全需要人员能及时疏散,但现实中的封闭空间,狭长的连接通道、多方的管理系统、生疏的协调反应机制、疏松的管理制度,使得通道接口管理成为空谈。
1.管理制度缺乏
目前,南京市地铁虽然有《南京市地铁通道接口暂行管理办法》,但该办法主要的目的是明确通道接口的收费项目、大致的收费标准和地铁公司内部的办事流程,对通道接口的在设计阶段要求、开通运营阶段的管理阐述的很少。这导致了后期不论申请人还是地铁方都很难说请管理的要求、标准、以及管理的界面,因而也就谈不上不服从管理时的处罚手段。
2.申请人与使用人前后不一
一般情况下,接口申请人在报建时都是中规中矩,会按地铁方的要求签订相关协议。但是接口开通时,也意味着申请人的开发项目竣工并投入了运营,这时申请人一般将项目出售了或者交给运营商,实际使用人往往对管理协议持不认可态度或者浑然不知,这就给运营管理带来困难。
3.运营时间不一
地铁相邻物业运营商的运营时间一般是跟随自身业态时间确定,或迟或早,五花八门,给运营管理带来了困惑,也给乘客通行便利造成了障碍。
4.导向标识不一
地铁相邻物业运营商往往会从自身宣传需要或自身文化出发,设计不同的导向标识,让乘客无所适从。甚至,有的商家为了达到乘客能长时间地滞留在自己物业内的目的,而故意混淆标识导向或遮挡标识。这些做法,不仅影响了乘客的通行便利,在突发状况下,更容易造成混乱局面,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5.运行系统不一
由于设计单位不一致,规范不统一,通道内的机电、电梯等设备系统与地铁车站内的往往不匹配。这就会出现在突发状况下,地铁人员无法及时实现车站区域内的应急联动反应。
6.管理方式不一
地铁车站内的人员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从业人员,而周边相邻物业的管理人员一般是从事简单物业管理的人员,不一样素质的人员,不一样的管理模式,使得应急状态下,无法实现步调一致、协调统一。
三、国内相关研究和概念
一方面城市轨道交通接口日益受宠;另一方面密集人群事故的频繁发生,促使轨道交通企业对通道接口管理越来越重视。
1.国内现状
(1)苏州市
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轨道交通地下对接接口项目管理办法》,用较多篇幅来阐述对接接口项目管理和运营管理,较明确的提出了管理界面。
(2)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政府出台了《哈尔滨市地铁沿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主要是针对地铁建设工程与地铁沿线地下空间同时开发建设的,提出坚持统一管网拆迁、统一水电气配套、统一施工标准、统一开工时序、统一出口建设和统一文明施工,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的六统一原则。对于管理界面、管理措施没有更多的说明。
2.通道接口分类
按连通条件分,通道接口可分为结合连通型、通道连通型两种类型。
(1)结合连通型
地铁车站出入口与申请连通的建筑物完全结合,该出入口的地铁乘客必须经连通部分才能进出地铁车站(如新街口站与金陵饭店连接的通道接口)。
(2)通道连通型
地铁出入口通道增设一个连通接口,使建筑物与地铁车站连通,地铁车站原设计出入口仍保留,该出入口通道的地铁乘客可选择是否经过连通部分进出地铁车站(如珠江路站4号口与金鹰新天地连接的通道接口)。
3.相关概念
通道接口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概念。
(1)通道接口产权
指投资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通道接口工程的规划、土地、建设、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完成相应投资而依法取得通道接口的所有权、使用权。
(2)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依照产权划分的原则,不动产所有人依法拥有相应通道接口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由以上权利产生的他项权,如抵押权、广告权等。
四、基于南京地F的“通道接口”管理模式研究
1.报建阶段
通道接口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满足地铁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通风系统、监控系统、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紧急疏散指示、导向标识等相应设备设施的配备,确保照明、消防、环控通风、防灾防淹、保安、卫生、紧急情况下的疏散等符合地铁运营要求。
2.施工阶段
(1)政府审批
通道接口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划、土地、建设手续方可施工。
(2)方案审批
通道接口项目申请人应按照地铁集团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完善与安全有关的消防、监控等相关设施以及与乘客出行相关的车站改造及导向标识。申请人所属管理界面内的导向标识不得故意误导乘客顺利乘坐地铁。同时,申请人应做好所属管理界面的防汛评估,防止雨污水向地铁车站倒灌事件的发生。
(3)验收备案
通道接口开通前应经质监、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相应备案证(或合格证明)后方可开通。
3.运营阶段
(1)运营管理内涵
以各自产权界面界定相应管理界面,管理责任区域内的安全、消防、治安、卫生、保洁、导向等维护及管理工作。
(2)运营管理协议
通道接口正式开通前,申请人须与地铁集团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管理界面及通道开启、关闭时间等。通道开启、关闭时间需服从地铁运营时间,不得超出该站点地铁运营时间。
(3)突发状况
当遇有大客流或突发状况,地铁集团出于安全需要,有权临时关闭通道内侧卷帘门。
(4)管理界面
通道接口启用后,通道接口的使用权界面以各自产权界面界定:隶属于地铁集团的通道接口区域,地铁集团具有广告、信息的权利;隶属于申请人(产权所有人)的通道接口区域,申请人(产权所有人)拥有平面广告、信息的权利。但权利所有人均不可在通道内设置商铺、可移动花车、进行展示等活动,或堆放杂物以及其他阻碍客流通行的设施,且墙面广告不得遮挡交通导向、紧急疏散等安全标识,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等,保证接口和通道畅通。
(5)分割要求
在通道接口的连通分界处,应设置防火卷帘门和管理卷帘门各一道,防火卷帘门、管理卷帘门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由申请人(产权所有人)承担,防火卷帘门及管理卷帘门开关朝向地铁车站,由地铁集团负责控制开启。
(6)火情控制
申请人(产权所有人)楼宇物业内的火灾控制系统须能向轨道交通车站给出火灾信号,当申请人物业项目发生火灾时,轨道交通车站FAS系统接收到火灾信号后,通道接口处防火卷帘门立即全降,封闭此通道;当轨道交通车站所辖区域发生火灾时,通道接口处防火卷帘门先半降、后全降,以疏散乘客并隔离火灾区域。
(7)管理卷帘门
在申请人(产权所有人)物业地下主体建筑出入口处,申请人应设置一道管理卷帘门,管理卷帘门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费用由申请人(产权所有人)承担,此处的管理卷帘门控制权由申请人(产权所有人)负责。
(8)视频监控
在连接通道内,申请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覆盖整个连接通道,连接通道处的监控系统纳入轨道交通车站视频监控管理系统管理。
五、结语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不断扩大的同时,轨道交通车站越来越多,通道接口的需求也随之增长。轨道交通系y的完整性和通道接口连接的不确定性、设计的不规范性、施工的突击性、接口使用人的管理缺乏性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安全隐患更是不容忽视。本文通过归纳整理城市轨道交通通道接口管理办法,明确通道接口的产权人,界定产权界面、管理界面,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形成通道接口的设计、运营、管理规范体系,确保城市轨道交通通道接口安全有序运营。
参考文献:
[1]李平,刘剑,卢文龙,吴艳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大客流应急疏散研究[J].铁路计算机应用,2012,(5).
[2]白亚飞.大客流条件下地铁车站的脆弱性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3(12).
[3]孙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工程接口管理[J].城市轨道交通,2001,(9):40-44.
2012年是天津地铁网络化运营的元年,本文在对天津地铁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了天津地铁的安全管理措施。
关键词:网络化运营;安全形势;安全管理措施
Abstract:
2012 was the first year tianjin metro network operation, this paper in tianjin metro security situation on the basis of this analysis, summarizes and analyzes the tianjin metro safety management measures.
Keywords: network operation; Security situation; Safety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250.7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天津地铁2、3、9号线开通的临近,天津地铁迈入了网络化发展的时代,如何保障网络化运营的环境下运营的安全问题是运营公司急需高度重视的课题,构建运营安全体系、提高运营安全水平,对促进轨道交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 天津地铁安全形势
天津地铁1号线自2006年6月开通以来,已安全运营6年,天津地铁始终秉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以保障地铁的安全运营,制定隐患排查相关政策、预防事故相关措施等,从管理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般而言,地铁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车辆及线路事故、通信及信号故障等,天津地铁1号线2006年至2012年发生事故的分类统计表明,一般性事故和险性事故多是由于人的因素引起的,比如乘客未遵守安全乘车规则,工作人员职责疏忽。人员因素是导致地铁事故的主要原因,比如多次出现列车冒进信号事件,以及错开车门事件。车辆因素也是引起地铁事故的一大因素,比如列车出轨事件、列车在站台故障影响运营秩序事件。
随着2、3、9号线的开通,天津地铁网络化运营时代的到来,提高地铁运营安全,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和降低事故损失,是地铁运营公司一项重要的任务。
二、 安全管理理念
天津地铁的的安全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落实责任;夯实基础,持续改进;恪守承诺,遵章守法。”网络化运营的大环境下,运营公司始终坚持秉着此安全方针,深入贯彻安全意识,强抓“安全”这条生命线,以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保安全运营。
三、 安全管理措施
1、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各岗安全职责
统计表明,几乎每一起事故都摆脱不了“人”的因素,即与地铁员工的失职有关,因此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是势在必行的。员工的安全意识能很好的体现出运营的服务的品质,天津地铁对新入司的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部门级、站室级),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强化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以促进员工安全行为的养成,用安全思想引导安全行为,让安全教育为安全运营护航。同时重点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并层层落实岗位责任,明确各岗人员应该履行的安全职责。
2、加强业务培训,以技术保安全
运营公司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培训考核体系,针对一线员工的业务制定各种培训、重温、考核计划,笔试与实操相结合,及时跟踪员工业务能力,保证上岗人员业务人人过关,从而大大减少了业务问题引发的事故。
3、规范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规范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实现地铁运营安全的基础,目前天津地铁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灾害应急处理制度、地铁设施设备日常安全维护制度、较完善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建立了较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通过各种形式的检查,比如月检查、季度检查、自查、互查等方式,有效保障安全的运营。
4、严格贯彻执行各种轨道交通安全制度
我国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起步较晚,没有独立的系统的安全标准。目前国内轨道交通技术安全方面的标准分散在各个轨道交通技术标准中,如针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有《地铁运营安全评价》(GB/T 50438-2007),借鉴了国外的标准的有《轨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GB/T 21562-2008),以及国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GA∕T579-2005),天津市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天津市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公司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依法作业,从而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运营的安全。
四、 结语
在轨道交通蓬勃发展的今天,地铁作为为大众服务的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便捷、准时、安全高效的优势,在城市交通中越来越受重视,地铁的发展大大缓解了城市交通拥挤的问题,对于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今年是天津地铁网络化运营的元年,笔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对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实践的进行了总结,同时,运营公司应着重做好地铁的安全管理工作,使地铁的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从而为广大人民享受地铁的便利与快捷打好安全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志刚,谭复兴.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程概论[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0
[2]李为为,唐祯敏.地铁运营事故分析及其对策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4(6)
一、指导思想
20__年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谋划“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既要保增长、又要保民生,还要保稳定,使命崇高,任务艰巨,全局干部职工要再接再厉,乘势而上,紧紧围绕“固本强基、创新管理、打造亮点、整体提升”总体思路,以“三改一发一提高两加强”为重点,以加快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为主题,以改善民生为导向,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安全稳定为基础,以作风建设为保障,充分发挥道路运输比较优势,做到速度、结构、质量、服务、管理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相统一,全面提升“三个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突出重点,加速行业改革发展
1、扎实推进出租汽车管理。按照“稳定、规范、提升”的总体思路,重点做好在运力投放、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行业党建、“板板钱”落实和推广公司化自营等五个方面工作。
2、深化公交营运体制改革。以主城区内环外移、深入贯彻227号令为契机,进一步优化线网,科学调整运力,实施主城客运结构调整,促进和规范远郊区县公交发展。
3、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立足服务“三农”,促进统筹城乡发展,提高乡镇、行政村客车通达率,分别达到99.4%、72.6%;完成100个农客站点建设任务;积极衔接相关部门,确保农村客运保险费和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4、加大班线客运改革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实行客运班线招投标制度和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倒查制度,落实安全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做好省际、县际客运班线经营权到期的延续经营工作;从严加强旅游车、包车客运管理。
5、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重点加强出租汽车、公交车和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管理,争取出台全市《道路运输营运驾驶员管理办法》,深化从业人员分类培考,全面推开教练员诚信考核。
(二)谋求突破,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
1、加大新涉行业管理力度。配合做好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修订,依法管理轨道交通;加快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制定,力争早日出台;加快现代货运业发展,培育一批运输骨干企业,提升道路货运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
2、加大行业节能减排力度,大力发展低碳运输。认真贯彻交通部11号令,建立市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指标准入制度;继续做好公交车、出租车使用天然气能源工作,坚持发展低碳运输,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3、加大信息化工作力度。启动ic卡道路运输证试点工作,加快客运站应急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升级“市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与服务系统”,加快打造科技运管。四是加大战备交通和应急运输保障力度。切实提高重点时段,特别是春节、国庆等节日的应急运输保障能力。
(三)强化保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恒抓作风建设。要持之以恒地抓好作风建设,以开展调查研究、打造“五大运管”、大兴六种风气、强化表格化管理、加强监督督查为手段,牢固树立“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效率、作风就是战斗力”的思想。
2、力抓党风廉政。强化制度约束,健全监督机制,从班子成员做起,在全行业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全力打造廉洁运管。
20xx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 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第十三条 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位情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诱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但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具体区域划分及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提高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率。
第十七条 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公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八项等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依照前款规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在单位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有权终止错时停车约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
(四)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
(二)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做好驻车制动;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停车人有权对停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出租车上下客车位。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办法,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