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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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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的特性

突发事件的特性范文第1篇

执行;突发事件;;暴力抗法事件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依法进行各类案件审判活动的同时,开展对各类案件的执行工作,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职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可以为人民法院能够顺利执行案件,预防和处置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提供重要的警务保障。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发展,在人民法院各类突发事件所占的比例有所增加。特别是一些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严重的暴力抗法事件,在一定的范围内造成很大的影响,引起有关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及广泛关注,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加大对各种执行突发事件的防范控制力度,避免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应当迅速及时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失,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处置各类人民法院突发事件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首先要对执行突发事件的概念有个明确的认识,并且在掌握其特点的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更好的履行法定职责。

1.明确人民法院执行突发事件的概念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中提出“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的概念[1]。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进一步确立了“执行突发事件”的概念,其中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执行突发事件,是指在执行工作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危及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群体上访、当事人自残、群众围堵执行现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等事件。[2]”根据此规定的内容,明确确立了人民法院执行突发事件的概念及其范围和含义。

对此概念应当深入的从以下方面加以理解:

执行突发事件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突然发生的紧急事件。对此应当深入进行三层含义的理解:

对“执行”一词含义在这里应当进行狭义的理解。这里的执行一词的含义就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局、执行庭)依法所进行的执行,包括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也包括对刑事案件中对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民事判决部分的执行。既不包括人民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也不包括其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行。

对执行工作中突然发生的紧急事件中的“执行工作”的理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由一系列的执行环节和执行措施构成的。而执行突发事件主要是在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依法采取有关强制执行措施的过程中发生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诸多执行强制措施中,只有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少数几项执行措施的过程中易发生各种执行突发事件。据此,执行突发事件的发生场所主要有两个,一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现场,二是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

对执行突发事件所具有的突发性的理解。执行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主要是指对各种执行突发事件是否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具体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数、规模大小、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预见或难以预见,或者即使已经预见,但是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也难以防范和控制,致使事件的发生,进而导致事态规模不断升级,矛盾进一步激化。

执行突发事件发生的结果是造成或可能危及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秩序。主要是指执行突发事件后果的破坏性和危害性,这种破坏性和危害性主要表现在: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是指由于各种执行突发事件的直接影响和作用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伤残的危害结果。造成或可能造成伤亡的人员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包括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工作人员(执行员、书记员、司机等)和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执行申请人或其人、家属;被执行人或其家属;执行现场围观群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伤残的事件属于特别重大的执行突发事件。其他分级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辖区实际自行制定[3]。

造成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是指由于各种执行突发事件的直接影响和作用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主要包括:执行现场房屋、物品的毁坏、灭失等财产损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执行车辆、装备及物品的毁坏、灭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办公场所的设备、物品的毁坏、灭失;事发现场周围的房屋、车辆、物品的损坏、灭失。

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秩序,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是指各种执行突发事件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造成直接的消极影响。这种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就是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秩序,直接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等情况。

执行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涉及执行的群体上访、当事人自残、群众围堵执行现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等事件。

这是指执行突发事件的具体表现类型。

涉及执行的群体上访事件。涉及执行的群体上访事件是指涉案当事人因对人民法院案的执行工作表示不满,聚集或纠集多人到人民法院进行上访的事件。

这种群体上访违反了我国有关条例的规定,同时在群体上访的过程中易出现一些过激方式,如围堵人民法院的机关办公及审判场所,拦截人民法院的公务车辆,堵塞交通,甚至出现上访过程中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人民法院的机关工作人员等事件的发生。因此,涉及执行的群体上访事件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突发事件。

当事人自杀、自残事件。是指涉案当事人因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事项表示不满,在人民法院或执行现场以及其他场所通过自杀、自残的方式,企图达到抗拒阻碍执行的事件。

当事人进行自杀、自残的原因主要是出于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事项的表示不满。具体不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满;二是对人民法院的执行的方式方法的不满;三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工作方式态度的不满等。

当事人自杀、自残的方式主要有通过跳楼、上吊、喝毒药或使用刀刃等利器进行自杀、自残的情况,实施自杀、自残的地点主要有:在人民法院的办公场所或大门等处所实施自杀、自残的;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现场实施自杀、自残的;在其他场所实施自杀、自残的,例如在当事人家中或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杀、自残的情况。

当事人实施自杀、自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达到抗拒、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或制造事端,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同情。除此之外,有的自杀、自残事件发生后,可能诱发群体上访和群众围堵执行现场的事件发生。

群众围堵执行现场事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案件执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群众在执行现场进行围堵、哄闹甚至冲击执行现场,导致或可能导致执行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事件。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在采取各项执行措施中,出现群众围堵执行现场的情况,只有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少数几项措施的过程中存在群众围堵执行现场的情况,这些执行现场往往远离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的各种警务保障措施无法落实的情况下,加上执行现场周围又是这些群众长期生活和熟悉的场所,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群众围堵执行现场的情况。

群众围堵执行现场的方式主要有:通过静坐示威、遮打横幅、多人拦阻、设置障碍等的方式堵塞执行现场的出入口,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和车辆进出执行现场;执行人员在执行现场依法履行职务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遭到执行现场周围群众的封堵道路、侮辱谩骂甚至人身攻击的情况等等。

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等事件。即所谓的暴力抗法事件,是指涉案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方法,抗拒阻挠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执行案件的事件。

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的事件的主体,一是涉案当事人,多数情况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个别情况也有执行申请人;二是其他人员,包括上述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以及被执行人纠集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等等。

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的事件的方式方法主要有:抗拒者使用刀、斧、棍、棒、绳索等工具或者直接对执行人员采取殴打、捆绑、阻拦、设置障碍、进行人身攻击等方式,抗拒阻挠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对案件进行执行的情况。

2.掌握人民法院执行突发事件的特点

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具有事发的人为性、人身危险性、处置的复杂性、影响的严重性等特点。执行突发事件在具备人民法院突发事件的上述特点的同时,与审判突发事件和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相比较,具有多、暴力倾向严重、不易防控等特点。

群体突发事件多。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突发事件。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增多,呈上升趋势,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成为各级党政机关亟需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各类民商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所引发的群体突发事件大量上升,尤其是一些中围攻殴打人民法院的执行公务人员、围堵人民法院办公场所、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办公秩序及群体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和谐,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的开展,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使得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执行突发事件的一个明显的特点。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事件造成极大障碍和不利因素。

当前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引发有三种类型案件:一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是群体的执行案件;二是申请执行人为群体的执行案件,三是被执行人为群体的执行案件。法院面对群体的要求执行与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方法不当很可能激化矛盾。

当前诱发导致人民法院执行中群体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

执行人员自身问题所致。由于执行人员对案件性质把握不准,认识偏差和方法的简单粗暴,当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自身的利益要求得不到妥善及时的解决时,便对法院产生不满,进而产生怨气或过激行为,以至引发。

涉企业职工案件。涉及企业经营亏损、改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执行案件,当数十、上百名职工的个人利益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利益上的一致性很容易使群体聚合,加上企业改制中的政策问题和执行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掌握不够深入透彻等,执行中稍有不慎便会引发。

涉征地拆迁、拆违案件。主要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经国土资源部门或建设部门依法对非法占用土地建厂房、征用土地、违章建筑等房屋拆除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拒绝自行拆除,法院经审查合法而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势必造成被执行人的巨大经济损失,其亲属都可能举家背负债务。因此,执行中也容易引发。

涉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主要是业主与开发商购房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和债务人财产远远不足清偿债务的执行,有些债权人不顾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纠集在一起哄抢债务人的财产,因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控制,不及时有效地执行判决,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或引发。

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这里所谓的暴力是指制造事件者往往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和方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阻挠和干扰,或者使用非常规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威胁,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予以施加压力,企图阻挠干扰执行活动的情况。这些非常规的方法和手段主要有,使用爆炸物品或纵火方式制造突发事件,使用刀、斧、棍、棒等工具持械制造事端,有的使用上述方法和工具、毒药,或者以跳楼、悬索自杀、自残相威胁等等表现形式出现。

这些为了阻挠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的方法和手段的出现的暴力行为,导致矛盾不断加剧深化,事件性质不断升级,在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巨大阻力的同时,也为案件的最终执行和解决带来了新的生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当充分抓住这一机遇,充分合理利用应对暴力出现的局面,为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不易防控。执行突发事件不易防控的特点,即执行突发事件所具有的突发性的特点,是指对人民法院对各种执行突发事件是否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具体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数、规模大小、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预见或难以预见,或者即使已经预见,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复杂因素的影响,也难以防范和控制,致使事件的发生,进而导致事态规模不断升级,矛盾进一步激化。

人民法院的执行突发事件不易预防、控制的主要原因:

人民法院的执行突发事件的发生地点,大多是发生在执行现场,在这些地点,往往缺少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的各项措施的保障,例如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就可以防止事件的制造者将各类爆炸物品和危险物品带入事发现场,加上人民法院的法庭警卫、值庭和安全监控等各项措施,可以有效的保障和防控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以及事态的蔓延。而由于法院的执行现场往往缺少这些防控措施的有效保障,从而使得执行突发事件具有不易防控的特点。

人民法院的执行突发事件由于的因素影响,加上大多是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出现的情况,导致在采取防控措施和处置上的复杂性。特别是一些涉及公众群体利益的案件的执行,这种情况尤其严重。近年来各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数起此类事件,导致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法警多人受伤、车辆损毁、案件卷宗甚至警械具备抢的恶性事件。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只要对人民法院的执行突发事件的概念和特点有个明确和清醒的认识,才能进一步做好对各类执行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更好的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1]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

[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建立预警机制

突发事件的特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常态化管理;机构建设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5-161-2

高校中的大学生是比较容易出现突发事件的高危群体,这就决定了高校是公共突发事件经常出现的场所。高校作为一个管理体系比较松散的组织来讲,其不同利益及价值取向可能成为公共突发事件的起因。不同的利益需求所产生的公共突发事件不同,甚至潜伏一段时间后突然出现,这就为处理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增加了难度。所以,成立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处置机构,形成全面管理条例,把常态化的管理机制融入高校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可以更好的降低高校公共突发事件的产生,提高对其处理的力度,从而保证学校的学习环境。

一、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常态化管理原因

高校就是小型的社会,在高校中发生的公共突发事件经常被看成因不可控条件导致的偶然事件,其解决方法也为出现一个问题就解决一个问题,并没有对事件进行总结,吸取经验。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社会中的矛盾问题日渐严重,高校公共突发事件也从昔日的偶然发生转变为频繁出现。所以,在高校突发事件的处置模式中应用常态化管理可以提高高校处理问题的能力,更好的改善处理效果。

这里所说了常态化管理就是在日常工作中建立符合标准的管理措施及管理机构,实现突发事件责任制、管理的全面化。

二、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常态化管理标准

(一)运用动态方法分析问题

在高校突发事件出现的成因有时候会随着事件的不断发展而改变,这就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事件处置时对固定的条件进行整理,更要对动态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推论出其发展趋势,不断调整解决方法,把公共突发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资源的合理分配

高校在处置突发事件时经常会面临资源不够的情况,进而不能更好的处理突发事件。高校应更合理的进行资源分配工作,从机会成本的分析方向出发,最好的对资源进行调控与利用,完成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处理过程进行管理

高校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时,重点依据公共突发事件的特性进行预测、处理、恢复、评价等工作,这就需要管理人员根据最优效果对处理过程进行管理。在对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会有很多重要的环节,只有针对这些环节都加以管理,才可以完美解决突发事件。

三、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常态化管理构建

对高校公共突发事件进行处理主要表现为:解决事件形成人、原因及发展等。在进行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常态化管理构建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构建网络管理机制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计算机得到了广泛应用,网络凭借其自身的特性成为了信息的主要来源之一。突发事件形成后,社会人群及媒体对其都表现出了积极的关注态度,媒体的报道与评价对民众认识突发事件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用网络管理机制对媒体进行管理,可以保证事件的影响降至最低,维护社会稳定。

面对公共突发事件,高校应先采取主动出击的方法,及时用准确、公平的信息对事件进行公开,保证信息的透明度与便捷度,将那些流言止于襁褓中。然后要用积极的态度引导公众进行事件的评论,当互联网络中出现大量的信息时,民众一般会感到无所适从,他们对官方的评论会更信服一些,高校就可以利用醒目的色彩及积极的言论引导民众的思想。最后同媒体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突发事件的处理中给予积极正面的报道,将事件影响缩小。

(二)构建群体管理机制

因为时间、资源、信息量等条件的约束,再加上公共突发事件的不稳定性,高校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环境、价值表现、约束情况、决策顺序及影响等都有别与其他的事件处置。针对这种情况,就应该构建群体管理机制,从而保证事故处理意见更多元化、全面化,更好的保证事件的处理结构及影响。群体管理机制可以从不同管理人士角度对事件进行全面衡量,进而制定出更利于事件处理的方案。高校在构建群体管理机制时,应该将决策及监管相结合,保证方案提出符合实际情况,更好的保障事件的未来走向。

(三)构建心理干预机制

在高校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中,构建完善、规范的心理干预机制可以使高校提高处理突发时间的能力,减弱突发事件的危害。当前的心理干预机制通常在事件处理结束后,采用教育为主,恢复为辅的模式,其实这种模式是不正确的。在公共突发事件产生到处理结束,教师同学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压力,身心都会存在恐慌、焦虑等不安的情绪,针对这种情况,心理干预机制可以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正确应对突发事件。高校的心理干预机制不仅要在突发事件中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更应该在日常的生活中对学生的身心成长予以正确指导。这就需要指定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加入到心理干预机制中,提出更专业的辅导理念。同时全面提高心理干预机制中人员的自身素养,在没有突发事件出现时进行模拟试验,更好的在将来的公共突发事件出现时发挥自身功能,及时、专业的进行心理干预工作。

(四)构建科学化管理机制

高校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受到时间、资源及人力财力等制约,这对高校的管理能力来说是一个考验。在复杂的突况面前,管理者的思路应该清晰,全面,同时敢于承担责任,有很强的组织能力及协调能力,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及时、准确的制定解决方案。在进行科学化管理时,主要针对公共事件自身进行评估与动态分析,制定解决方案,总结产生原因,为防范公共突发事件提出新的想法及应对措施。

总结

总而言之,对高校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常态化管理机构构建进行讨论具有重要意义,值得相关工作者深入思考、广泛推广。

参考文献:

[1]张婷,高雷.论高校管理制度缺陷与大学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诱因[J].经济研究导刊,2009,(20).

[2]温淑春.网络舆情对政府管理的影响及其应对机制探讨[J].理论与现代化,2009,(05).

突发事件的特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风险社会;突发事件;五大连池风景区;影响;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 D035.29 [文献标识码] B

纵观国内外关于突发事件的探讨研究,大多数学者从社会客体出发,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事件,这种划分很容易将突发事件、危机事件和紧急事件混淆,不利于实际中对突发事件影响及应对研究。通过对近几年国内外突发事件的研究,尤其是目前国际对埃博拉疫情的关注,可以发现当今社会已经进入风险社会阶段,突发事件的时代性和主体性也越来越强,对旅游景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本文从五大连池风景区相关案例入手,对风险社会视角下突发事件对风景区的影响和应对策略的分析是相关研究中的完善和创新之处。

一、相关理论阐述

(一)传统意义突发事件的界定

从元概念角度讲,无论好坏,只要是突然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都可以称为突发事件。但综合考查目前学术界研究成果则偏向“负影响”维度,主要集中在“突然发生”和“具有危害性”两个语义要素上,将社会生活中事前难以预测、影响范围广泛且对社会公共领域造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公共紧急事件成为突发事件(宋英华,2009)。国外研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相关定义是欧洲人权法院对“公共紧急状态”的解释,即“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我国在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案从社会客体角度规定了“突发事件”的涵义和类型: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二)风险社会视角下突发事件的界定

1.风险社会

风险社会是指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由于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在这样的社会里,各种全球性风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威胁。上世纪七十年代,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不断发展,经济、文化、环境等社会各方面都出现了种种新问题:种族歧视、文化消亡、经济危机、贫富差异拉大、动植物灭绝、环境污染等等。这些可以称为“危机”的问题引起了西方专家学者的注意和研究,并形成“风险社会”早期理论。

通过总结,可从三个角度归纳西方风险社会理论:一是制度主义,以贝克、吉登斯等人为代表,他们是“风险社会”理论的首倡者和构建者。贝克认为,风险至少是伴随着工业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甚至有可能在人类社会刚刚诞生时就已经出现了,所有的有主体意识的生命都能够意识到死亡的危险。人类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各种社会形态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一种风险社会;二是文化意义,如凡・普里特威茨(Von Prittwitz)的“灾难悖论”理论以及拉什等人提出的“风险文化”理论。普里特威茨认为,人们已经对技术发展的副作用,即其引起的灾难有了新的认识。拉什从批判贝克等人的“风险社会”理论出发,提出自己的理论观点。他认为风险社会概念无法准确地描绘出我们当前面临的景况,因为风险并不是有序排列,带有明确的结构性和指向性的;三是现实主义,以劳(Lau)的“新风险”理论为代表,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是由于出现了新的、影响更大的风险,如极权主义增长、种族歧视、贫富分化、民族性缺失等,以及某些局部的或突发的事件能导致或引发潜在的社会灾难,比如核危机、金融危机等。比较而言,贝克和吉登斯对于风险的分析更为全面深刻,尽管在制度结构等论述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泄露事件、美国“9.11”恐怖袭击、中国“非典”的蔓延以及当前埃博拉疫情等国际突发事件的检验,证明该理论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

2.风险社会视角下风险的特性

自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经济变化塑造出现代风险的基本景观,决策和行为成为风险的主要来源,使现今风险呈现出更为显性的特性。

首先,从根源上讲,风险是内生的。风险伴随着人类的决策与行为,是各种社会制度,尤其是工业制度、法律制度、技术和应用科学等正常运行的共同结果。而自然“人化”程度的提高,使风险的内生性更加明显。其次,从影响和后果上,风险是延展性的。风险造成的灾难不再局限在发生地,而经常产生无法弥补的全球性破坏,例如日本福岛核事故、埃博拉疫情等。其空间影响是全球性的,超越了地理边界和社会文化边界的限制;其时间影响是持续的,可以影响到后代。再次,从特征上讲,大部分风险后果严重,但发生的可能性低。因此,某种程度上尽管风险发生的概率减少了,但并不意味着我们生活的世界安全了。最后,从应对方法上讲,现有的风险计算方法,经济补偿方法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通过提高现代性的反思能力来建构应对风险的新机制。

3.风险社会视角下突发事件的内涵

贝克的理论带有明显的生态主义色彩,其风险社会的概念特指在现代性的一个阶段中。在这个阶段,工业化道路上所产生的人为风险超过自然本身的风险而占据主导地位。无论是人们意识风险能力的增强还是管理风险的机制方法带来了新的风险,都能很好地证明这一点。另外,研究风险社会理论的学者普遍认为,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为突发事件。所以,风险社会下突发事件的主体性越来越强,这也是区别于传统意义突发事件的主要标志。风险社会下突发事件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人类能动性地增强,尤其是在处理与自然关系相关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的更为强烈。因此,突发事件也是一定的社会主体所面临的、事先难以全面认知与准确预报、突然来临且形式紧迫,给社会主体带来或潜在地带来某种重大影响性后果的事件(赵延彦,2010)。

对于旅游活动来讲,旅游者是主体,旅游资源则为客体,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众所周知,单纯的自然资源或者人为资源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旅游资源,而需要一定的加工创造。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有人类能动性的参与,而实现旅游活动又必须有旅游者的参与,这就决定了旅游活动中突发事件的研究应当以风险社会为背景,可使相关学术问题更具时代性,更符合旅游活动的实践性。

归纳总结前人研究成果,并结合实际论述需要,本文所论述的突发事件是从当今风险社会视阈角度出发,指客观存在于整个旅游活动之中,因自然原因(人为影响仍占相当比例)或者人为因素主导而突然表现出来,具备广泛的不良影响并给社会主体(特指旅游者)造成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且不能完全掌控、处理的旅游事件。

二、五大连池风景区突发事件简述及其影响

(一)五大连池风景区突发事件简述

据资料统计,五大连池风景区近十年发生两起的突发事件,简述如下:

2005年2月24日,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粮食局设在龙镇的东帝天然矿泉水饮品有限公司车间起火,火势很大且持续一整天,损失达数百万元。且后续处理问题颇多,火后发现租赁费未交足、火损数额被疑瞒报,一度成为公众媒体关注焦点,给风景区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短期内旅游者的数量也有所减少。

2014年6月1日,五大连池风景区发生一起因礼花燃放人员违规操作引起的烟花爆炸事故,导致14名群众入院治疗、观察,但均无生命危险。事故发生时,五大连池风景区管委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用应急救护车和警车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组织救治,公安机关及时保护了现场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二)突发事件对五大连池风景区的影响

1.损害景区旅游形象,影响旅游者决策过程

景区旅游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旅游者的决策,突发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会使景区旅游形象受损,即使危机公关非常成功,其不良影响也会在一定周期内存在。旅游者的决策过程受多方因素影响,例如年龄、受教育程度、性别等个人因素,兴趣爱好等心理因素,闲暇时间、可支配收入等现实因素,其中旅游目的地的安全因素在理性购买决策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不安全的形象一旦被旅游者所认知,该景区被纳入普通旅游者决策范围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厂房火灾和烟花爆炸事故发生后,各种谣言、小道消息趁虚而入,扰乱人心,公众会产生恐惧心理和激动情绪,对景区相关部门产生不信任感,甚至产生怀疑,排斥政府部门的危机处理,不安定因素随之产生,会造成更大的不稳定,影响到景区形象的树立。无论是已经到达五大连池风景区的游客还是准备来此旅游的游客都不可避免的被这种负面的消息所感染,主观上认定景区存在安全隐患,形象不良,而这种信息也随着游客的传播而扩散,直接导致未来一定时期内旅游人次数降低,旅游经济效益减少。

2.破坏景区生态资源,环境和经济效益失衡

景区中突发事件的发生会使社会财产遭受一定损失,也会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进而导致社会经济系统失衡,社会资源出现严重的不平衡。尤其是在以地质遗产保护为主要目的的五大连池风景区,突发事件的发生加剧了生态资源的破坏。

五大连池火山圣水节活动是当地传统的节庆活动,丰富了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也是景区吸引旅游者的一大旅游资源,但烟花爆炸事故对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影响并不一致。在此次事故短期之内旅游人次和旅游收入会有所降低,其恢复周期较短,而对于不可再生的生态资源来讲则是长期的影响,有些甚至具有潜伏期,破坏力可谓重大。

3.引起景区公众恐慌,游客与居民矛盾加剧

突发事件的发生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受损,也使受影响人群产生无安全感的心理,出现心理失衡。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表现出人们缺乏集体意识和与人合作互助精神,进而使人们产生信任危机,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公众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

值得注意的是,旅游者与当地居民之间的矛盾问题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所激化,尤其是在旅游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居民会忽视主要原因而关注旅游者进入当地环境后带来的破坏性影响。例如,对于此次圣水节的烟花爆炸事故,虽然了解事故是由人为操作失误引起,但由于发生在旅游节庆时期,居民如果对于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后果一时无法接受,则将不可避免的加剧与旅游者之间的矛盾,认为旅游活动开展带来的弊端大于利益。这就不只影响经济的发展,同样会危害社会安全,破坏和谐的生活环境。

三、五大连池风景区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

从风险社会视角下突发事件的主体性和时代性特征可以看出,突发事件更多地呈现的是一种动态演变,是从事件发展阶段的状态特性来认知、判断、处理事件(赵延彦,2010)。因此,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时,可以以政府为主体,从不同客体角度出发,按照突发事件的动态变化进行划分和处理。

(一)政府主导,建立良好的应急处理机制

政府应在防范并化解突发事件方面处于关键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应建立完善应急处理机制。针对风险社会下突发事件具有潜在的多地区影响且严重程度超出以往的预警检测和处理能力等特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加强各地区的合作交流和日常操作演练。

以五大连池风景区烟花爆炸事故为例,事件前期多呈现一种紧急突发事件的状态,强调事件处理的紧迫性,即政府的反应能力,是否能将事态控制在适当范围内。五大连池风景区管委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五大连池管委会义务扑火队应急预案》、《五大连池风景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五大连池风景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条例,以保证行动规范性。在烟花爆炸事故发生后,五大连池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稳定了公众情绪。

(二)信息公开,完善新闻媒体传播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的快速传播,会产生所传播的信息放大或扭曲,不免有些毫无根据的猜测,混淆是非,扰乱人心。媒体在信息披露、信息公开、信息传递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及时公布和公开信息,增强政府与传媒、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协作,能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公众的知情权得到满足,激发战胜危机的信心。

此次烟花爆炸事故中期阶段表现为危机事件状态,强调事件处理的适当性,即政府如何处置事件,在不损害当地景区及游客利益的基础上,使相关利益社会主体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用应急救护车和警车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组织救治,公安机关及时保护了现场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缓解了矛盾,并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将事故发生原因、处理进展、群众伤亡情况等传达给公众,确保了信息的公开透明,杜绝了谣言、流言,进而争取到社会主体支持,稳定了公众情绪。

(三)加强管理,提高政府处理危机能力

突发事件后期突出的是灾害事件的状态,强调事件的结果性,即政府应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事故处理进行后期评估、对事故中受害者给予赔偿、对在事故处理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行为主体和在事故处理中失职和渎职的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烟花爆炸事故处理后期,相关部门在五大连池风景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此次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管委会及上级政府部门。相关领导部门也及时弥补了群众损失,对受伤游客进行了赔偿,缓和了当地居民和游客之间矛盾。通过此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也提高了政府的应急处理能力,提升政府形象。

四、结论

综上所述,风险社会作为一个概念并不是历史分期意义上的,也不是某个具体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阶段,而是对目前人类所处时代特征的形象描绘。正如吉登斯、贝克等人所说,风险社会的秩序并不是等级式的,垂直的,而是网络型的、平面扩展的。因此,风险社会视角下的突发事件对景区的影响具有广泛性和延展性,政府在处理应对时需注意平衡各方社会主体利益,控制事态的进一步蔓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危机公关,能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助于政府更好的监测、预防、应对突发事件,维护旅游景区形象,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参 考 文 献]

[1]乌尔里希・贝克/吴英姿,等.世界风险社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赵廷彦,赵江华.风险社会视角下突发事件概念的解读[J].社会科学辑刊,2010(5):63-65

突发事件的特性范文第4篇

新闻媒体要先入为主、先声夺人,尽快提供情况,这也是突发事件本身的特性对媒体报道提出的要求。谁在时效上占先,谁就掌握了竞争的主动权,对于广播来说,就是要争取做到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努力缩短突发事件与新闻的时间差,力争同步报道,这样就要求新闻单位必须建立突发事件报道快速反应机制。

建立突发事件报道快速反应机制

首先,突发事件的报道第一要义是快,新闻记者要争抢“第一时间”,争取“第一现场”。“第一时间”,就是与突发事件同步或时效最快的时间。“第一现场”报道就是记者亲历现场或离现场“最近距离”的报道。记者离现场越近,报道越有说服力、吸引力、感染力。

如:针对阿拉善27万平方公里,占内蒙古四分之一的面积,这样辽阔遥远的地方,如果仅靠阿拉善电视台的记者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在三旗两区进行布点固定新闻骨干,24小时随时紧盯新闻线索,随时发稿来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快速报道。

同时在每个布点建立所有部门信息网,尤其要做好应急部门联系,像雷达一样搜集信息,使信息渠道畅通直达。

另外还要建立一个专家网,第一时间联系专家,确保在突发事件报道中获取的信息或者对有关情况能得到准确及时的分析、报道。

做好突发事件报道,还要加强各媒体的合作,需要每一级的每个布点在获取新闻线索后,第一时间除了向本级媒体报道外,还要向上级媒体报线索,之后更加深入准确的了解事实,做好现场连线报道的准备,安排播出。

第一时间把突发事件报道出去,要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准确,随后把事件的经过,造成的后果,应对的措施,产生原因,一一告诉受众。

这样就构筑起一张覆盖全盟、触角灵敏、传输畅通的应急报道网络,大大缩小快速反应的半径,提升新闻报道的速度,加大新闻报道的信息量。广播媒体的联盟就是这样一个联合应急队伍。

人才是做好突发事件报道的重要一环

任何时候人才是最根本的,需要新闻骨干网的每个成员热爱新闻事业、能吃苦、能迅速行动、业务娴熟,尤其要掌握现场口头报道的能力和现代通讯技术的能力。

现场口头报道语言表达要集中、要凝练,要对新闻事实中最核心、最具新闻价值的东西进行浓缩,对最精彩的情节和过程进行表述。

来自现场的新闻是最鲜活、最自然、最有吸引力的,因此广播记者一定要掌握好现场口头报道。

平时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收集相关知识。比如说,面对沙尘暴来袭,我们对沙尘暴定义、产生的原因、影响的途径、危害等平常就要掌握,同时要获取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

其次,做现场口头报道时,记者要头脑冷静,应变快,语言的组织概括能力、现场抗干扰能力和情绪控制能力都要比较强,表述时一定要根据新闻事件的悲喜色彩确定好相应的基调。对背景材料应事先作了解与准备,打好腹稿或拟出文字稿,对现场发生关键要素要进行抢记,随时待用。

平常笔者在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口播报道,很多记者由于有深厚的政治理论知识、敏锐的新闻直觉、扎实的采访功底、过硬的心理素质、较强的表达能力,使他们的口播报道非常的精彩,耐听。

突发事件的特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应急管理 应急流程 知识 知识管理体系

[分类号]G302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每年因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大量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经济损失,仅2010年上半年,我国因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的重大灾害损失就达到2113.9亿元。面对频繁发生的灾害事件及其产生的严重的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政府应急管理工作任重道远。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实践能力和水平,迫切需要加强应急管理的理论研究工作。知识管理作为一门新的管理科学,其理论和技术方法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郭强(2005年)提出采用知识评估、知识预见和知识普及三大知识化策略应对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初步体现了应用知识管理研究的思路,但尚不具备系统性。尚士雄(2006年)建立了基于知识管理理论的政府环境危机管理系统,但是系统中仅仅体现了一些知识片段,并没有将知识管理过程与危机管理系统整合起来。李志宏(2009年)从知识需求角度建立了突发性公共危机“三层”管理模式框架。王庆全(2009年)从知识供给角度评价了应急决策支持的敏捷程度。本文尝试梳理应急管理中的知识活动,分析其特性,并面向应急流程构建应急知识管理体系,以期提高应急管理绩效水平。

1 知识、知识管理及应急知识管理的涵义

有关知识的认识,需要了解数据、信息和知识之间的辩证关系。数据是一种度量的形式,表现为原始文本、数字、图像等。信息是关于数据的事实叙述,是有意义的数据。知识是将信息与数据化为行动的能力、信息及其被处理的过程。知识是依赖于人的,脱离人的意识就没有知识而只有信息。

人类知识早已存在,但知识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的概念直到20世纪末才被正式提出来,到目前关于知识管理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尚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综合起来笔者从三个方面阐述知识管理的内涵:①知识管理以知识为管理对象,主要任务是合理配置组织的知识资源,按照某一目标来组织知识的运营,促进知识的转化;②知识管理是一个过程,通过知识的获取、积累、共享、应用和创新提高组织的绩效;③知识、管理与技术的结合,知识管理是一种管理实践,有严格的理论基础,同样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段。

应急管理就是要在突发事件爆发前、爆发后和消亡后的整个时期内,用科学的方法对其加以干预和控制,使其造成的损失最小。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和紧急性要求应急部门快速利用各种技术资料与信息,指挥调度人力物力解决问题。其中信息和知识是最关键的要素。信息反映了问题是什么,知识反映了如何去解决问题。因此,应急管理中的知识在应急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急知识管理,是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的知识这一特定领域的知识类别为研究对象,对应急组织的知识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以提高应急管理效率减少损失的过程。

2 应急流程及其重要知识活动分析

2.1 应急流程分析

突发事件通常遵循一个特定的生命周期,都有发生、发展和减缓的阶段,需要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国内外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或危机管理过程的描述不尽相同,著名的有:①希斯的4R模式(减轻、就绪、响应、恢复);②奥斯古汀的危机管理六阶段模型(危机的避免,危机管理的准备,危机的确认,危机的控制,危机的解决,从危机中获利);③米特罗夫的五阶段(信号侦测、探测预防、控制损害、恢复阶段、学习阶段);④美国联邦安全管理委员会的MPRR模式(缓和、准备、反应、恢复);⑤我国学者陈安提出的四阶段模型(信息获知、有效反应、重点应对、快速恢复)。本文借鉴以上学者的研究成果,将应急管理流程分为四个主要阶段:应急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恢复。但是由于突发公共事件演变迅速,各个阶段之间的划分有时不一定很容易确认,而且很多时候是不同的阶段相互交织、循环往复,从而形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特定的流程体系。

2.2 应急流程中重要知识活动

应急流程与知识流程具有密切的关系。突发事件的发生前后过程都蕴涵着知识和知识的流动,并体现为一系列的知识活动。知识盘点是知识梳理的一种方式,一般观点认为,知识盘点是指透过有计划的流程设计与检视,针对企业内部的专业领域与企业外部的顺客需求,进行系统式的调查与分析。通过知识盘点,企业可以有效发现其竞争优势和劣势,为知识管理提供指引和方向。对应急流程中主要阶段的知识进行盘点,找出应急管理领域的知识需求及知识存量,识别知识的表现形式,为构建应急知识管理体系做准备。如表1所示:

2.3 应急流程中知识特征分析

2.3.1 知识载体的多样性 知识是非物质形态的无形资源,它必须依存于一定的物质形态的介质来存储和交换知识,这就是知识载体。应急流程中的知识载体可以分为三类:①文档化的纸质载体,主要有应急预案、技术文件、应急案例库、法律法规等。②计算机系统,即通过计算机电子文件、数据库等存储知识。通过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知识传递,并且通过数据分析、挖掘可以产生知识,从而指导应急实践,提高应急动态决策能力。③人脑或群体意识,即隐性知识的载体。野中郁次郎认为,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是指尚未被言语或者其他形式表述的知识。应急专家和应急团队拥有大量的来自于专业、工作经验、协作能力所获取的隐性知识。

2.3.2 知识表达不统一 以应急预案为例,纵向方面,我国自上而下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建立了应急响应方案。横向方面,各级应急部门如公安、消防、水利、交通、气象等专项应急预案也一应俱全。各类预案会结合不同区域的资源禀赋、地域特点、实践经验而编制,呈现表达多样性的特点。比如对于同一类型的突发事件各级预案的文本描述会有差别,响应级别不同,处置方式可能也会不同。

2.3.3 专业性 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有不同的知识域,这些知识域呈现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如突发自然灾害知识域包括地震知识、台风知识、洪水知识、海啸知识等。其中地震知识又可延伸出很多知识单元,如地震基础知识、地震监测、地震救援、地震灾害等。

2.3.4 隐性知识的重要性 如果把一次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消亡看作是一个项目的话,应急管理则具有项目管理的特点,即一次性、独特性,这使得应急管理没有标准模式可循。因此,在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

中,隐性知识的存储,挖掘和转化就非常重要了。

3 构建面向应急流程的知识管理体系

3.1 应急知识管理体系构建的总体目标

知识管理体系是实施知识管理的有效工具。按照系统分析的逻辑过程,从解决问题的范围看,我们要明确建立知识管理系统的目标,确定知识管理系统的框架模型。应急知识管理体系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知识管理方法和技术,对应急管理流程中的各阶段相关知识进行动态管理,从而提升应急知识管理能力,保障应急管理的有效进行,实现总体损失最小。从管理角度,构建应急知识管理体系,就是实现应急知识的整合。应急管理知识存在于应急过程中的各个阶段,以文档、流程、专家、应急小组为载体,系统性较差。构建应急知识管理体系,对应急过程中需要和产生的知识进行整合,对其进行系统化的获取、存储、交流、应用和创新,提高应急管理效果。

3.2 应急知识管理体系框架

第二代知识管理(SGKM)主张把知识管理融入组织的业务流程中,而不是把知识管理视为一个独立的覆盖全公司的信息技术架构。也就是构建一个独立于应急管理系统的知识管理体系的做法是不科学的。因此,汲取知识管理的成功经验要在考虑应急流程的基础上构建知识管理体系。鉴于此,本文构建了面向应急流程的知识管理体系,如图1。

3.2.1 应急预防知识体系 主要包括两个内容:①危机预警知识,表现为潜在的危机信息,主要通过采集、监控和预测方式,关注外部环境的变化,获取关于外部环境的最新信息,并从现有知识库和专家中获取危机知识,利用数据挖掘、智能系统等知识管理工具对已有的危机知识进行分析,其目的在于早期对危机事件的防范和准备。我国2010年8月7日甘肃舟曲县发生的特大泥石流灾害最大的教训是没有做好预警和避险工作,而目前我国对泥石流的风险管理尚不到位,未进行系统风险预警设施的建设,这次灾害再次给我国风险预警敲响了警钟。②危机防范和应对知识,包括危机知识的传授和普及,目的是提高政府机构及公众的危机应对意识和技能。

3.2.2 应急准备知识体系 应急准备是指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从组织、资源、文化等几方面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准备活动。应急准备知识体系主要包括:①虚急机构的组织与建设知识,这里的应急机构主要指应急指挥中心和专业救援队。分析应急机构的组织架构、体制和管理方式,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应急演练方式内容等。②应急资源管理知识,包括研究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分配、使用方式等;应急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等;应急志愿者的招募、组织方式等。以上主要知识内容将以应急预案的文件形式存入应急知识库。另外,研究应急准备文化的内涵和特征,提升应急准备到战略高度,研究促进全社会参与应急准备活动的方法。

3.2.3 应急响应知识体系 主要包括应急指挥方式方法、现场救援知识、各应急组织间的协作知识等。由于突发事件呈现的动态性、危害的衍生性及不确定等特点,高效科学的应急决策不仅依靠突发事件发生前的知识储备,更取决于发生时的知识获取、整合、共享和应用。通过建立信息系统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损失,这是应急知识管理重点和今后工作的重心。

3.2.4 应急恢复知识体系 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恢复工作同样不容忽视。包括应急恢复计划、可能发生的疫病防治知识、心理干预知识及灾后的经验总结。从国内外经验来看,灾后重建往往要经历一个长久的过程,如台湾“9・21”地震灾后重建历时6年,美国新奥尔良飓风灾后重建长达7年,日本阪神地震重建耗时近10年之久。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坚持自强自立与外部援助相结合,多部门协同与多渠道筹资相结合,重建法制化与科学化相结合,高度集中与充分授权相结合,硬件设施与软件制度相结合,探索出灾后重建的“中国模式”,为世界其他地区提供了有借鉴价值的经验。

4 应急知识管理体系构建的几点建议

应急知识管理体系的构建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事情,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发挥应急知识管理系统的功能,实现其目标,还要注意几个方面。

4.1 以信息集成推进应急知识管理体系协同

应急知识管理系统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协同管理。突发事件尤其是重大的、非常规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一般是由该区域政府部门组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和统筹部署,各应急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联合行动。因此,在构建应急知识管理体系的同时,要建立知识管理的协同机制,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各知识管理子系统之间的协同;②应急知识管理体系与常态下政府知识管理体系协同;③各应急组织知识管理体系的协同。信息集成是提升知识管理体系协同的基础,它是通过网络集成技术实现系统问信息的无缝联结、交换和共享,使整个系统的各组成部分有机结合并使其总体效能达到最佳。信息集成解决了知识管理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共享网络平台、信息资源,整合企业的信息孤岛和应用孤岛,为知识管理提供信息源,充分实现显性知识的获取、共享、转移和应用。

4.2 重视应急恢复阶段,促进隐性知识的显性转化

突发事件除了在爆发时的社会危害性之外,在其消亡的一段时期内,仍会对社会存在负面影响。因此,应急管理的恢复工作同样重要,主要目的是恢复正常秩序,消除负面影响,为将来类似的突发事件总结经验。就像本文前面提到的那样,应急知识中的隐性知识非常重要。在应急恢复阶段,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形式如工作总结、报告会议、案例讨论、走访调查等把人们头脑中的经验、体会表述出来。然后通过有目的的分析,表述出背后的规律和意义,最后沉淀下来,成为可读、可见、可听的显性知识,充实应急知识库。我国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救援就吸取了2008年汶川地震应急经验,救灾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4.3 提升应急知识管理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水平

应急知识管理的实施需要计算机网络这种新的渠道、方法和工具来辅助。建立一套用来支持知识管理活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今后应急管理发展和研究的力向。应急信息系统的功能应该包括知识库管理、知识管理过程的实现等,并为应急多部门协同应对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和知识支持。

5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