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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15号)文件精神,规范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卫生组织、社区居委会、驻辖区单位、企业等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及时发现各类危险因素,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控制措施;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居民自救、互救、逃生技能,提高各类组织和居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3)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建设;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正确处理;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依法得到严格执行。
(4)群专结合,科学防控
应明确社区组织与专业防控机构的职责分工,发挥社区优势,广泛动员社区各种力量,培育志愿者队伍,积极配合,协助专业防控机构,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强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地管理的原则,实现条块间的有机结合。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成立**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副调研员**同志担任。成员包括街办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以及社区居委会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二、社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街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办公室下设4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党政办、综治办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和控制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协调做好社会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社区内外联络及日常事务,及时汇报防治工作的动态。
2、应对防控组:由社会事务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卫生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救治,信息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工作;组织和动员居委会力量,开展自救和互救,参与群防群治。
3、宣传动员组:由党政办、社会事务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社会宣传、新闻报道、普及防病知识。
4、后勤保障组:由会计核算中心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做好物资供应、经费筹集和后勤保障等项工作;并做好物资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日常工作措施
一、社区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
各社区、单位应有相应的部门承担本单位的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和隐患排查;组织技术培训;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做好学校、建筑工地等高危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二、社区卫生应急技术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机构负责本单位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协助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上级医疗机构开展病人的初诊、转诊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通报
1、监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运行、维护好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日常监测;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专业防治机构的业务指导,保证监测质量。
2、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具体报告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通报: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的授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辖区居民和单位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部分疫情应急响应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终止
1、应急反应原则:接到上级政府发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反应措施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本辖区各有关单位、社区居委会,协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和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病人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
(3)辖区内发生疑似食物或职业中毒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安监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中毒样品的采集及其他各项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4)根据政府的信息和宣传要求,在辖区内做好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教育和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
3、应急反应的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政府做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决定,确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
二、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配合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
一、信息系统
各社区、单位应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监督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二、医疗救治队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并按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置隔离和留观病床;承担或协助技术部门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医疗救治和运转工作。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应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财政补助政策。各社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四、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街道办事处负责并组织社区、单位、群众组织,开展广泛的卫生宣传,充分动员社会和群众的力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对社区居民广泛开展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科学应对突发卫生事件。
[论文摘要]突发环境事件近年来频繁发生,而企业在其中的环境义务的缺失是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重要的原因之一。企业一方面既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前提——环境风险源的主要承担者,同时很大程度上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直接造成者,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文章重点讨论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并对该项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企业 环境法律义务 企业环境义务 突发环境事件
一、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
(一)企业环境义务的一般规定
企业作为我国影响环境行为的主要行为主体,其在环境保护中应尽的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已经有不少的规定,其中既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也有法规规章层面的规定;既有环境法领域的专项规定,也有其他部门法领域中对企业环境义务的有关规定。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条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基础。而第四章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多数规定也为企业设立了具体环境义务,其中第27条规定了排污申报义务。我国《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而企业环境义务正是其社会责任之一。
到目前,我国涉及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条文多数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渔业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矿产资源法》等中,为企业规制了控制污染、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报告等义务。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规定
2006年5月1日新颁行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重点规定了上海排污企业所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加大了相关的惩治力度,规定企业应履行如下的环境义务:第一,企业负有建设、运行和管理环保设施的义务;第二,企业须分开排污口与雨水口;第三,企业具有报告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义务;第四,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该期间排污最多不超过法定标准的一倍。2006年5月25日通过的《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规定了清洁生产验收制度和具体的清洁生产义务。国家环保总局(现在的环境保护部)2003年6月16日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义务:2003年9月24日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与2007年4月11日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了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义务。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地方规章为公司设定环境义务,如1997年《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宁波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
第一,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二,作为突发事件一部分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发事件一致,都应当由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统一管理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23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三,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了企业的应急义务,即“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而该法第21条规定了企业的接受环境核查义务,条文如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在突发海洋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了单位的应急义务、通报义务和报告义务、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即“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18条第4款规定“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用第六章近乎一整章的篇幅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应急义务、通报和报告的义务以及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
第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方面
虽然还没有统一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义务,但是很多省市地区已经出台了地区性企业原编制指南,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制定义务进行了规定。如江苏省已经实施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广西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写指南》,《上海市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广东惠州市的《惠州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一部分企业为对象的《化工类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等。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规定的问题分析
(一)义务内容规定不够完备
笔者认为,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应该包括了一般性的环境义务和特殊的企业环境义务,也就是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前者作为普适性的企业环境义务,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应急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在此不另作讨论。而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处理义务,依本文的设想,可以分为预防阶段义务、环境报告义务和处置义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规章,规定的内容绝大部分都集中于报告义务和处置义务,而对事前的预防义务的规定则不够充分。对企业预案编制的要求不够具体,使得各企业在制定预案时比较茫然,制定出来的内容不是大同小异,就是大相径庭。而即使是重点规定的报告和处置义务方面,也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企业义务与政府部门职责之间的衔接没有什么较为具体的规定。
(二)规定的操作性有待加强
《环境保护法》中对企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应当履行义务有了口号式的要求,但是如何落到实处,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的颁行才能见效。在突发事件领域,我国现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多项法律法规,但是其中绝大多数规定都是强调突发事件中的政府职责,重点在于国家总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则落笔甚少。
三、关于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环境义务的具体构想
(一)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体系设想
笔者认为,对于此项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应当通过不同层面的法律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有指导性规范到具体内容规范都进行明确的规定,并掌握好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具体说来应当包括:
第一,法律层面规定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基本法,起着指导环境保护法律工作的作用。其对企业环境义务,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应当给予更具针对性的原则性规定,使之成为企业环境义务具体规定的上位法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突发事件领域的上位法,应当对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予以明确的规定,使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立法有章可循;各项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要对各自领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进行细致、可行的规定,而不是倡导性、原则性的口号式规定;非环境保护的其他部门法对可能涉及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应当尽量依照《环境保护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注意与环境法的相关规定的衔接。
第二,法规规章规定
有了法律规定,还要有逐层深入和细化的法规规章或者办法、细则,才能真正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落到实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对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使企业编制预案更为有效、方便管理。应当建立《企业环境风险源信息公开办法》,严格规定企业不履行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内容设想
按照本文的观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应当划分为一般义务和应急处理义务。其中一般义务属于普适性的企业环境义务,已有比较完备的规定。重点在于企业应急处理义务方面的内容的规定必须要加强和完善。而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又可分为:预防义务,报告义务以及处置义务。
第一,在预防义务方面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人员培训义务的内容,培训义务内容具体包括:a.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培训内容和方法;b.应急指挥人员、监测人员、运输司机等特别培训的内容和方法;c.员工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培训的内容和方法;d.外部公众(周边企业、社区、人口聚居区等)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宣传的内容和方法;e.应急培训内容、方式、记录、考核表;最后,企业对于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组成人员应当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应急队伍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二,在环境信息报告方面
笔者建议对于报告的时限要是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的不同决定。对于初报义务,可以做出时限较为严格的规定,这样可以督促企业加强自身活动的监测管理,尽早报告虽然存在误报的几率加大,但是基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巨大危害性特征,早报有利于事件的有效控制和最终解决;而由于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和突变性,要求企业在事件过程中续报义务要更加科学,详细。
第三,在处置义务方面
笔者认为该项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依据可用的急救资源列表,如企业内部或附近急救中心、医院、疾控中心、救护车和急救人员的信息,迅速联系,展开救援工作;第二,预备地区应急抢救中心、毒物控制中心的列表,防范中毒事件的发生;第三,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污染方式,对现场伤员的分类;第四,针对污染物的不同属性,采取相应的伤员现场治疗方案;第五,根据伤员的分类,将不同类型伤员的安排至相应的医院救治机构;第六,根据企业预案中明确规定的现场救护基本程序,建立现场急救站;第七,有计划有步骤地按照救助方案及时转运伤员。除此之外,还应当明确设立隔离区的范围、方式,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保证等等。
(一)应急管理体系健全,管理能力明显加强。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成立了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进一步强化了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专业机构的应急指挥与协调职能,建立了处置突出问题及等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全县初步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应急办配备了两名专职工作人员,及电脑等办公设备。同时,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联络员制度,确保了信息畅通,加强了应急指挥和救援工作能力,提高了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效率。
(二)应急宣传培训加强,认识水平极大提高。为了牢固树立“突发事件无小事”的意识和应急责任意识,年初县政府下发了《县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门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后,我县立即将其纳入“五五”普法宣传教育重要内容之一;县电视台的《法制之窗》栏目将《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重点宣传内容;县政府办还组织编印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手册》4万册,极大地普及推广了应急管理知识,帮助广大公众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了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氛围。学习宣传活动开展以来,我县人人皆知、人人皆学、人人皆懂,确保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全面提升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应急预案体系形成,预案管理逐步规范。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安排部署,年县政府办组织各乡镇、各部门编制了各类应急预案,年又重新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38件专项预案已开始执行;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也编制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预案体系建设的要求,我县即将出台《县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管理工作,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目前,已开始着手修编各类应急预案,计划用一年半时间完成全县各类应急预案修编任务。
(四)应急队伍建设加快,快速反应能力增强。我县有基干民兵3500人和抢险队125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时主要承担抢险任务;在县应急办的指导下,由有关单位按全县人口的2‰组建抗洪抢险、消防特勤、防震减灾、非煤矿山、医疗救护、治安巡逻、道路、供电、通信抢修等九种应急专业队伍1254人,编制为连、排、班。结合业务开展训练,培训骨干,提高素质,参与防灾。紧急时在此基础上由组建单位按全县人口6‰的比例进行扩编增到3763人,主要任务是消除灾害导致后果。在今年国庆期间,县公安局组建120人治安巡逻队在县城主要街道昼夜巡逻、各乡镇、各部门也加强国庆安保执勤、组建应急队加强应对突发事件,团县委组织150人的志愿者加入国庆安保执勤工作。
(五)整合各类应急资源,物资储备基本保障。县民政、经贸等部门加大了米面油、蔬菜、被褥等生活应急物资储备;卫生部门也加大了药品应急物资储备;电信部门购置了移动通信车,全县初步建立了应急物资储备及通信医疗基本保障体系。
(六)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公共安全制度健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基本掌握了易发区自然灾害种类以及危害性、影响程度等基本情况;清楚了事故灾难隐患及源头,明确易发种类和数量,建立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事故灾难档案库,建立了公共卫生和食品药品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了社会安全隐患数据库,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隐患治理提供基础信息。
(七)预警监测能力增强,突发事件逐年减少。我县加大了在气象、地震、水质、防汛抗旱、医疗救治、交通事故、社会突发事件等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上的投入,预警监测能力有所增强,突发事件逐年减少。如气象局在我县各部门、各乡镇的醒目地方安装天气预报电子显示屏,有效地提高了对灾害性天气的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八)规划应急体系建设,增强预防处置能力。为确保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我县应急办起草了《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目前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做了修改,待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九)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完善应急预案。近年来,我县应急办先后组织了尧柏水泥厂、田家炳中学、城关中学、华西大学、县医院电梯特种设备等10多次应急演练活动,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各类应急预案,增强了预案科学性、合理性,提高了我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二、存在的问题
我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全面提升,但应急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管理机制不合理。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与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关系及职能划分尚待进一步明确。各指挥中心之间存在信息滞缓和机制壁垒,没有形成统一的运转枢纽中心。应急处置与日常管理脱节、应急力量分散,工作经验匮乏。
(二)信息和预警滞后。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底子不清,对事件的暴发频率、影响程度、危害性以及善后工作等具体情况缺乏科学判断和评估。一些领域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布点密度不够,监测手段相对落后,早期预警和科学决策能力亟待加强。
(三)应急力量较薄弱。由于应急管理投入较少,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数占全县人口总量的比重过低,一些高技术应急装备的储备尚处空白,大型和特种装备严重缺乏,物资储备品种及数量偏少,急需构建完善应急力量保障机制。
三、准备实施的一批应急管理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是规划的支撑和细化,抓好一批重点项目是我县未来几年期间应急体系建设的关键。
(一)应急指挥、通信平台建设项目。建立功能完善、联动有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与国家和省市级应急平台的对接。为各乡镇、部门安装应用软件系统,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实现县乡互通互联,为应急值守、信息汇总、事态跟踪、指挥协调、专家研判等预防处置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县政府要配置移动应急指挥车、应急通讯车及车载移动通讯指挥系统,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实现突发事件现场事态跟踪、移动指挥与信息传递。
(二)预警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依托气象、地震、卫生、安监、防汛抗旱等业务系统和预警平台,统一技术标准,建设手机接收子系统、电视预警制做子系统、预警电子显示屏子系统、预警专用调频接收子系统,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覆盖率。
(三)生命线工程监测项目。加强输气、输水管涵(渠)的适时监控,科学布局监控网点。在县一水厂、二水厂分别建设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配备相关设备,实现供水水源地的水质自动监测、动态监测,以应对突发性的水污染事故,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四)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项目。以公安、消防现有抢险救灾队伍为基础,建立一支陆地搜寻与救护队。依托尧柏水泥厂建立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依托西蓝天然气公司建立县级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泄漏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五)建设避难场所。在县城5个社区人口密集区建设5个避难场所。
四、下一步应急管理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强化培训。要继续抓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培训工作,力求使《突发事件应对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计划用一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全县公务员和企事业领导进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同时,聘请有关专家、教授加强对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和救护培训,进一步明确责任意识,加强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二)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统筹考虑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加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和应急保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特别是要加强重点领域、突发事件易发行业的应急能力建设,注重区域布置,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三)优化机制、明确重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机制,促进各乡镇、各部门和各行业信息、队伍、装备、物资等方面的有机整合,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竭力避免重复建设,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共享。重点加强应急体系薄弱环节建设,着力完善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应急预案体系及应急力量储备等工作,优先解决制约应急响应时效等突出问题,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一、背景情况
当前,世界各国都对科学应对和有效控制突发公共事件高度重视,纷纷制定和完善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建立起适应本国实际的应急体系。美国在“9・11”事件后,成立了国土安全部,制定了《国家应急反应计划》。英国制定了由所在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处理应对灾害事件的办法。法国政府则经常进行应对各类突发危机的演习,不断加强政府部门的紧急救援和协调作战能力,不断提高应急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水平。
我国政府对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2003年,国家提出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重大课题,国务院办公厅专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小组”。2006年,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了25件国家专项预案和80件部门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完成了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内蒙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也在不断加快。在机构设置方面,2006年成立应急管理办公室,2007年成立由自治区主席任主任的应急管理委员会。各盟市、各相关厅局都单独或在相关部门设立应急机构。在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目前,自治区已经制定并实施了《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24件专项预案、70件部门预案;12个盟市全部制定了总体应急预案,大多数旗县也制定了总体应急预案:电力、石油、石化、钢铁、通信、民航、铁路等行业的重点企业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其他各单位和行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也在加快推进。应急预案覆盖领域不断扩大。在应急队伍建设方面,基本形成了以公安、武警、为骨干的突击力量,以抗洪抢险、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火、矿山救护、医疗救护等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企事业单位专兼职队伍和应急救援志愿者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类骨干、专业应急人员达1万余人,企事业辅助应急人员近2万人。
二、新形势下内蒙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存在的不足
内蒙古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同时随着重化工业、旅游业等风险隐患大的产业快速发展,以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公共安全事件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在新形势、新要求下,内蒙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应急体系缺乏统一协调功能
内蒙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由各部门根据灾害分类建立的不同应急体系构成,应急救援力量分散于多个部门,全区层面的统一指挥与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没有完全建立,当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带来次生、衍生灾害时,或者是涉及多灾种或跨地区、跨行业的重特大事故发生时,很可能会出现应急救援力量职责不明、机制不顺、难以协同作战的问题,使得应急体系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二)应急预案编制的规范化水平较低
内蒙古应急预案的编制存在各地区、各部门工作不平衡,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特别在一些基层单位中。应急预案编制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专业性不强。导致编制出的应急预案差别很大,水平不高,可操作性差。尤其在一些基层单位中,存在着预案编制程序不规范,缺乏事前调研。危险源识别、预案目标、责任与功能不清晰,预案的分级响应和救援措施有效性不足等诸多缺陷。
(三)应急人员配备不完善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需要有专人对危险源进行一定的监控与管理,而内蒙古大部分应急机构人员编制职数没有到位,多数为兼职工作,专职人员较少。因此。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很容易造成各种资源难以快速集中、整合,各种应急措施难以快速实施到位。
(四)应急培训和演练不足
当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普遍存在着应急预案只停留在文字层面,缺少必要的、有针对性的应急演习演练问题,特别是高层次、综合性、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演练不足。有的部门、地区也很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防知识教育培训,特别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演习与演练。因此,一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应急体系的实施效果如何并不清楚。
三、对策措施
(一)完善预案体系建设,强化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各行业特别是安监、教育、卫生、旅游、建设等重点行业及单位,要在专业机构协助下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应急预案体系要向基层延伸。加强基层单位和社会单元的预案体系建设,推进各盟市、各旗县、各行业的应急预案建设,加强对街道、社区、学校、企事业等各社会单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基本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
(二)完善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保障能力
建议在全区范围内规划、建设并使用统一的应急标志,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商务、小区等重点地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尽快建立政府应急管理数据库、相关企业和单位基础数据库,使得各方能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共享。建立物资储备数据库,制定调用方案,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应急储备物资。建立和完善应急专项资金、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制度,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的经费需要。
(三)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效能
要建立健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形成包括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各个环节的一整套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增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灾种的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和预警信息平台,二是加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要场所的安全监管,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识别能力,提高社会安全事件的早期控制能力,加强对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分析能力。三是加强对已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特别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评估。
(四)建议在特殊行业、重点地区先行试点,为全区应急管理探索经验
一是吸取四川汶川大地震的教训,建议在区内学校、医院、化工、旅游等特殊行业单位先行开展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综合试点。二是鉴于呼市、包头、鄂尔多斯市是自治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能源富集、政治地位重要的地区,建议在呼包鄂先行开展地区性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综合试点,为自治区乃至全国提供包括能源、化工等方面的应急经验。
以开展国家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市创建活动为契机,健全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优化、整合各类资源,建立指挥统一、布局合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我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二、创建内容和要求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卫生应急组织体系、指挥协调、预案体系、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社会动员等8个方面。
(一)组织体系。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将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市政府相关规划,将卫生应急工作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责任书;各镇(街道)政府成立卫生应急领导组织,辖区内的村(社区)指定公共卫生信息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与上报等工作。卫生局成立有独立编制的卫生应急办公室;市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构、卫生监督所设立或指定部门、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二)指挥协调。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机构的领导下,卫生局与相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建立卫生应急联络网;建立卫生应急指挥与决策信息系统,具备信息共享、决策支持和视频会商等基本功能。
(三)预案体系。市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卫生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类单项卫生应急预案;市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技术方案或行动方案,各类预案和方案实现动态更新;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应熟知本市、本单位卫生应急预案和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各镇(街道)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镇)应急预案》;辖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卫生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初步形成政府专项预案、部门单项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为架构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
(四)应急准备。市政府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能根据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安排临时处置经费。卫生局组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分类的专业卫生应急处置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制定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卫生应急管理干部和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演练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并落实储备,相关制度完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卫生应急资源扩增能力,能迅速及时做好收治伤病员的准备。
(五)监测预警。卫生局有完整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实验室检测、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救灾防病信息网络直报等监测网络,并指定专业机构负责监测工作,建立监测基础信息数据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进行常规和专题评估,提出评估意见、预警和干预措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与管理工作,每月至少汇总分析1次数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网络直报率、报告完整率、事件评估率均达到100%。
(六)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局能及时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上级专业部门报告;市政府能迅速启动或配合上级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医疗单位能及时高效承担病人现场救治、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并能有效开展事件相关病例上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按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卫生监督所能及时开展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等卫生监督工作,能协助卫生局及时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职能部门能利用大众媒体及时经授权可由其的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有效开展面向公众的风险沟通。
重大活动开展前,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疾控中心能有效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排查治理意见和干预措施,制定相应的卫生应急保障预案和工作方案;重大活动期间,各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能相互配合,有效完成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等工作,保障措施得力、效果良好。
(七)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和重大活动保障结束后,市政府或卫生局均能对卫生应急准备与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危害及处置救援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按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辖区内恢复重建工作的卫生学评估及卫生系统内的恢复重建工作。制定并执行合理的补助标准;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援而致病、致残、致死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按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和抚恤,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八)社会动员。卫生局制定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居民卫生应急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提高辖区内居民的卫生应急知识素养。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建卫生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制定管理制度并能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志愿者能掌握基本救援知识与技能。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市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市创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组织召开动员会、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全面部署创建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对卫生应急处置、医学救援和重大活动保障进行评估。
市卫生局负责健全卫生应急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监测预警等工作,开展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的应急培训和卫生应急演练工作,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做好物资储备、信息报送、医疗救援等工作,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和重大活动保障,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负责收集整理各部门创建工作材料,完成自查报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财政局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能根据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安排临时经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对参加卫生应急处置和医学救援行动的工作人员合理补助的标准,对致病、残、死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和抚恤。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各学校、托幼机构健全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指导辖区内中小学、托幼机构建立晨午检全日观察和因病缺课登记制度,指导学校开设卫生应急健康教育课程。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各餐饮单位健全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各建筑工作健全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市地质矿产局负责指导各矿业企业健全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等重点企事业单位健全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将110、122与120急救建立信息互通和应急联动机制。
市消防大队负责将119与110、120急救建立信息互通和应急联动机制。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部署工作,开展自评(年3月15日前)。市政府启动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市建设工作,召开动员大会,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各有关单位对照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自查,完善各项资料,并于3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3月15日前市卫生局上报自评报告和创建申请。
第二阶段:迎接市和省级专家评估(年6月30日前)。市卫生局(4月25日前)和省卫生厅(5—6月)对我市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上报创建申请报告。
第三阶段:迎接国家级专家组复核命名(年12月31日前)。由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对各省(区、市)申报的示范县(市、区)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命名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