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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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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收取标准

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家用车辆购置、税收

在经济生活中,汽车销售方通常会直接将车辆的总价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对自己实际缴纳款项中包括的具体支出项目及买车中缴纳的相关税收认识很模糊。本文将从消费者负担的税收和支付的税收两个方面,清楚的阐释购车活动中涉及的各种税收,以使消费者对其纳税有更加清楚的认识,同时也为其进行合理节税提供基础。

一、车辆价格中负担的税收项目

1、增值税:

车辆销售是一种动产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征收对象为销售方,因此表面上看,车辆的购买者不需要承担增值税税款。但实际上,为了弥补成本,销售方往往会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将其支付的增值税税款体现在车价中,从而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因此,作为购车方的消费者也是增值税的负担者。在实际中,若一个汽车生产厂先将车辆销售至某汽车销售店,再由汽车销售店向购买者销售,则每次销售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其税款也会增加。

2、消费税:

小汽车是消费税税目中征税商品的一种。其中,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日常的家用车辆是纳入在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之内的。消费税通常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因此直观上讲都是由汽车生产厂家或汽车销售店支付的,但与增值税一样,其税款最终也会体现在车价中,由购车方承担。

2、中轻型商务客车 5%

需要注意的是: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务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3、关税:

对于进口的车辆,需对其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在进口环节征收。各排量的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除包括驾驶座10座及以上的客运机动车辆)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税率都为25%。进口车辆在我国的车价往往比其在生产国的车价高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进口环节需要缴纳高昂的关税。

二、购车方需另行支付的税收项目

1、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购车中最被普遍了解的税种。它于2001年1月1 日在我国开征,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改革而来的。车辆购置税在消费者买车时一次性课征,由购车方支付,它以价格为计税标准,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对其计税依据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依据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垫款项、代收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通常,车辆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值税税款,因此,计算车辆购置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价格。

2、车船税法: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载客汽车每辆每年税额为60~660元。

载客汽车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车辆类别 划分标准 每年税额幅度(元)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 480~660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420~660

小型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 360~660

微型客车 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 60~480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3、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购销合同就是其征收税目中的一项。在买车中需要签订购销合同,因此也就需要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三、相关税收计算实例

以一辆排量为1.6升、出厂成本价14万元的小型客车为例。假设该车辆产自德国,中国某汽车销售店进口该车辆,设货物运达入境海关地的运费为1万元。

则在进口环节:

需缴纳的关税税额=1*(14+1)*25%=3.75万元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完税价格=货物的货价+运费+保险)

需缴纳的消费税=(14+1+3.75)÷(1-5%)*5%=0.987万元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需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4+1+3.75+0.987)*17%=3.355万元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当车辆在国内进行销售时,又需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3.092(14+1+3.75+0.987+3.355)*17%=3.926万元,此时可以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为3.355万元,因此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3.926-3.355=0.571万元。

若国内的汽车销售方将这些成本全部计算并体现为车价,则此时车辆的价格将会是23.663万元。

对于此时购买车辆的消费者而言,车辆标价为23.663万元,除此之外,他还须额外支付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以及上牌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在此只介绍车辆购置税和印花税:

需缴纳车辆购置税额=23.663÷(1+17%)*10%=2.022万元,需缴纳印花税额=23.663*万分之三=70.989元,而车船税根据各地的标准,在每年360~660的额度中缴纳。

至此,当车辆实际到达购买者手中时,一辆成本为14万元的国外产车辆,在通过各项环节征税后,其全部所交税款已达11.7万元左右,达其成本的83.57%。

参考文献:

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第2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探讨

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管理部门,提供公共产品,担负事业任务,行使管理、执法和服务等职能,对社会的正常运转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但是在涉及纳税事项上,行政事业单位普遍认识模糊,很多单位认为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不需要缴税,缴税是企业的事,与行政事业单位无关等等。那么,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哪些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按照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机关收到的各项拨款,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保障,这些收入不需要纳税。但是,行政事业单位有些业务为应税收入,需要申报纳税。如:门面房出租收入、培训收入、转让不动产收入、学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对外承包的医疗美容项目取得的出包收入;电视台的广告收入、点歌收入;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变卖或抵偿债务等等。

一、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及成因

(一)出现的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营业税流失严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凡未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征、免营业税的界限不清,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应缴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很少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大部分未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且应税收费项目没有税务发票,大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有的甚至用自制收据,逃避国家税收。

以医疗机构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但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收取实习费、带教费、培训费、出租设备、转让无形资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2.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面积标准不清。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都有临街的出租房产,虽按租金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房产税等,却由于单位土地使用证上反映的是单位所占用全部土地面积,而出租房所占土地面积不能准确反映,日常管理没有形成征纳双方书面认可的土地面积,只凭管理人员简单目测就确定了出租房产或土地的应税面积,造成稽查人员无法准确确定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行政事业单位的有个别单位对履行代扣代缴工作不重视。表现在有的单位嫌麻烦,对大的收入项目扣税,小的收入项目不扣税;有些虽然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但应财务人员不重视或者人员变动不能妥善保管代扣代缴税款的相关资料,给日常的税收管理和专项检查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4.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申报不实。

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有财政拨款,也有部分经营收入,学校收取学生的择校费和学校食堂对外的承包费、医院出租部分科室收取的租赁费,行政单位的房屋对外出租、以地换房等。

5.行政事业单位对取得的发票入帐把关不严。

有的单位在内部装修、基建工程、房屋租赁过程中未按规定向对方索取发票;有的取得的建筑安装业发票为外地代开的发票,这客观上助长了对方单位的偷税行为。

6.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申报率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目前事业单位能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的不多,必须尽快规范起来。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车船税的纳税人。行政事业单位拥有的数量庞大的办公车辆,但很少有几家行政事业单位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也没有规范履行起来。

(二)问题的成因

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政策模糊,纳税意识不够强。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不注意学习政策法规,税收政策模糊。哪些单位哪些收入要交税分不清楚。少数单位的个别领导,提起纳税就产生厌烦心理,就以财政拨款行政单位不缴税,事业单位可以轻税,优化经济环境可以少缴税等理由要求减免税。

2.税务管理没有跟上。

主要表现为,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未办税务登记,如有的行政机关有门面出租业务,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学校基本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没有申报缴纳税款。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尚有个别单位以种种理由隐匿应税收入,少缴或漏缴税款。

3.征管手段相对滞后。

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处理不像企业那样健全、规范,造成部分收入隐蔽性强,税源监控难度大,纳税人又不主动如实申报,加上税务部门“硬件”条件有限,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不能准确核实计税标准,征管手段乏力。

4.税务检(稽)查打击力度不够。

税务较少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即使偶有检查也是重补税,轻罚款,未起到惩处作用,导致各单位存有侥幸心理。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工作,增加税收收入,应切实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

(一)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从内容上讲,要使他们懂得为什么要自觉纳税,要纳什么税,怎么计税,怎么缴税。从效果上讲,要形成领导干部带头自觉缴税,群众依法纳税的氛围。

(二)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一方面税收征管人员要认真学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熟悉主要财务事项处理方法。另一方面,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规范涉税业务处理,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不规范甚至因此发生了偷漏税款事实,情节严重的还承担了法律责任。现结合实务,谈谈行政事业单位的几个相关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例1]某行政单位将其撤销的下属事业单位的一幢楼房转让,该楼房建于1998年,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要600万元,该房子为7成新,已按500万元出售。其应交纳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为:(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5)增值率=52.5÷447.5×100%=11.73%;(6)应纳税额=52.5x30%-447.5×0=15.75(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157500

贷:现金 157500

[例2]2007年1月12日,某事业单位经批准将闲置房产出租给B公司,合同书约定年租金为120000元,租赁期为3年,租金合计360000元。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书登记面积100平方米,该地段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为4元/平方米,“非转经”占用费按租金收入的8%计算,教育费附加按应交营业税的3%计算。

某事业单位2006年应交纳税费计算过程如下:应交房产税=120000×12%=144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00×4=400(元),营业税=120000×5%=6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00×7%=420(元),教育费附加=6000×3%=180(元),印花税=360000×1‰=360(元),“非转经”占用费=120000×8%=96000(元)。其会计处理为:

(1)缴款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14400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400

——应交营业税 6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20

——应缴教育费附加 180

——应缴“非转经”占用费 9600

贷:银行存款 31000

(2)收到租金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120000

(三)加强房屋出租的税收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自用房转为出租经营用房日趋普遍,对这一块税收管理要引起重视,首先要实事求是摸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底子。其次,深入实际弄清公房转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比如是房屋用于出租,还是用于本单位经商。

(四)加大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一是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主要是督促扣缴单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履行义务,正确计算税款,足额扣缴税款,做到不漏扣不少缴。二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税收的监控征管,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建档监控,并实行双向纳税申报。三是对管辖区内的全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对未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进行确认,看是否超过起征点,最大限度减少漏征漏管户。

(五)加大税收检查力度。一是克服畏难情绪。行政事业单位有的是行政领导机关,有的是行政职能部门,有的是经常工作联系单位,碍于情面,检查起来,往往难以深入,问题难以处理,一定要克服畏难情绪,打破情面关系,大胆检查,秉公执法。二是突破“死角”,重点检查那些很少检查的单位,那些怕检查的单位。

(六)加强发票管理规范使用。以票控税是多年来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的有效配套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及服务性收入都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纳入正常管理,并实行严格的登记制。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娄底、扬州、江苏等省市县各级政府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收,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通知,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作出了有益尝试。以下是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通知》,供大家参考。

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认识(略)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纳税项目和应缴纳的税收

(一)除国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

(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及其他应税收入,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三)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经营性房产及房屋出租,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相关税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各类应税合同,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五)除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和财政拨款外,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略)

四、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申报缴纳方式(略)

五、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要求(略)

六、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日常管理要求(略)

七、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稽查(略)

八、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责任(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九日

参考文献:

[1]邵金荣.非营利组织与免税[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2]利昂·E·爱里什,靳东升,卡拉·w·西蒙.中国非营利组织适用税法研究[R].世界银行委托研究报告,2004.

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第3篇

摘要: 本文主要分析了欧洲环境税财政政策制的创新,结合我国的特点,总结了它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并对完善中国的环境税制提出了些建议。 关键词: 财政中性 欧洲环境税制 制度建议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性,与生态环境的相融性显得犹为重要。 人们愈来愈清醒地认识到,严重的环境污染,不仅危害到自身的健康,而且最重要的是,它必将成为制约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最大瓶颈。“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已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出有中国特色的节约型发展道路”背道而驰。如何利用公共政策,调节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以此达到双赢,成了我国当前解决环境问题的一大重要课题。 一、欧洲环境税制的创新 1.税负转移,财政中性 这是欧盟环境税设计的重要特点,也是其能推行的主要前提,就税收的定义而言,它并不是财政中性的,出于对可能失去竞争力的考虑,工业部门强烈反对生态环境税,同样消费者也怀疑生态税会提高产品的价格,因此,为保证生态税的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必须明确提出要降低其他税种的税率。所以绿色财政改革通常是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新设的生态税将补偿现行税收收入的减少。 2.多重税收与差别税收 和别的国家不一样,欧盟国家将能源的消费及使用,尤其是化石能及其产品的消费和使用视为环境保护的关键。为此,欧盟许多国家制定了对能源及其产品实行多重征税和差别征税的办法。特别是欧盟的一些北方国家,如丹麦、芬兰、瑞典等国一般都对能源及能源产品征收消费税、碳税、硫税等,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实行差别收费。另外,欧盟各国为保护本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对工业用能和家庭用能实行差别收费制度。例如,瑞典对工业用电不收税,而对家庭用电要征收能税和碳税。德国将差别收费政策应用到了污水排放领域。德国规定,污水排放不达标,则污水排放费按排放费费率100%征收,如果达标了,则污水排放费按排放费费率的25%征收。德国对达标排放与非达标排放采取差别征税的办法,促进了污水排放者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在排放前强化污水处理,使污水的污浊程度不断降低。 3.返还与减免制度 除了税负转移以外,返还与减免制度也是主要措施之一,欧盟国家环境税种类很多,税率较高,法制比较健全,理应是全世界环境税收收入最多的地区之一。但是为了保护欧盟工业产品和服务活动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欧盟国家在实施世界上最苛严的环境政策的同时,也实施了世界上最宽松的环境税费返还与减免措施。 4.增加了财政收入和环保资金 西方国家由征收环境税筹集到的财政收入增加明显。环境税在整个国家税收中所在的比例虽然还很小,大部份国家都在5%- 10%之间,但增长迅速。随着生态税制改革的深入,环境税在整个税收结构中的比例仍会继续上升。 二、我国环境税现状 我国尚未设立以保护环境为课征目的的法律,财政政策中主要是有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而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分散在不同的税种和税收措施中。我国当前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主要有:(1)增值税:暖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适用13%的低税率。利用回收旧资废品的企业可以按10%抵免增值税;(2)消费税:汽油税率为 0.2元/升、柴油税率为 0.1 /升、汽车轮胎摩托车适用10%税率,对子午轮胎免税,轿车根据汽缸容量课征3%、5% 、8%的税率;(3)资源税:开采的天然原油税额为 830 元 /吨 ,专门开采的天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税额为 2 1 5 元 /千立方米原煤税额为 0 .3 5 元 /吨;(4)车船使用税就使用的车船按机动和非机动各自所属类别征税机动车船每年须交年检费;(5)税收减免:三废利用企业的税收减免,如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制品化肥、农药农膜免税;(6)对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如对外商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而收取的特许权;(7)使用费免征所得税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措施,如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 -10 年;(8)对开垦地所实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3 年;支持环保事业的税收措施如环卫部门的公共设施如垃圾站污水处理站厕所等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环卫部门使用的各种洒水车垃圾车等免征车船税。 三、我国与欧盟国家对比 从我国与欧盟国家的环境税设计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差异。 1.欧盟国家环境税涉及面广、税负重,这些国家不仅对一般的燃油运输工具的使用课税,而且还对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硫化合物、磷化合物噪音,塑料制品、一次性制品、废水垃圾等普遍课税,几乎涉及到与环境污

[1] [2] 

染有关的方方面面较重的税负。 .欧盟国家差别税率设计详细充分运用了差别税率的导向功能,而我国差别税率级次过粗,例如,消费税不对无铅/含铅汽油无硫/含硫柴油实行差别对待不对污染更严重的大型客货车课税。 .欧盟国家普遍实行了专款专用制度,收缴上来的环境税往往专门用于改善环境的投资,而我国开设与环境有关的税种似乎更多是出于收入的考虑,没有专款专用的制度规定。从以上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在环境税的完善上仍任重而道远。 .和欧盟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税费制度中的环保措施还很不成熟,还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环保措施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我国税收政策在防止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加强环保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以环保为目的的税收措施中税收政策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一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二是现行税制中有利于环保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收费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排污费。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对我国境内造成污染的生产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主要采取超标收费和排污即收费两种办法,然而从征收的实际情况来看征收标准偏低且不平衡,从经济学理论上说收费标准应不低于环境成本曲线与环境收益曲线交点处的污染防治费用(环境成本)。二是资源补偿费主要表现在收取资源补偿费的范围太狭小,许多自然资源基本处于无偿使用状态所收的资源补偿费太低与资源本身的价值相差悬殊,而导致的结果是环境不断的恶化。 四、对我国环境税制建议 最后通过以上的分析与对比,总结以下制度建议。 . 应加快环境税制的改革,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持财政收入中性。即在征收环境税的同时削减其它税收,基本保持居民和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变。以循序渐进为原则,逐步把现行的税费制度过度到以环境税为主的环境税制。 . 运用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积极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环保。我国目前没有专项的环保税种,但在一些税种的规定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因素。但与欧盟成员国相比,我国税收政策在环保方面的内容还比较少,规定过粗,现有政策远远不足以对环保投资产生有效的影响。今后在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和资源税上,应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因素,使税收法规与环保更为密切配合,并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合理有效地引导资金流向。 .在采用税收手段时,应注意与排污收费、使用者收费、补贴、综合利用奖励等经济手段取得协调,扬长避短,发挥综合效能。同时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健全,还要注意与价格千预、责任保险、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相得益彰,形成合力。 .加大环境的资金投入,综合运用各种资金渠道,治理污染和保护为污染的环境。为创建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文章屋在线:wzk.co

    

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纳税人;个人纳税人;税收负担

一、微观税负

微观税负,是指某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或某一经济事件过程中,所缴纳的全部税收,占同期或该事件的经济收入的比例。研究微观税收负担,目的是要解决微观经济领域中税收负担的公平合理问题,从而维护市场机制,促进市场经济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仅有宏观税负分析还不能揭示税收管理深层次问题,宏观税负分析与微观税负分析必须密切结合,通过“宏观上找问题,微观上找原因”,才能够从经济、政策和征管等三个方面揭示宏观税负偏低的深层次原因。衡量微观税负的标志有以下两点:

1.对于企业纳税人,其税收负担额不能超过平均纯收入;也不能低于由企业积累和集体福利所引起的社会共同需要的增加,因而企业税负要适度,既要使企业具有一定的积累能力,又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随剩余产品量的增长而增长。

2.对于个人纳税人,其税收负担的确定不能影响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也不能影响因个人消费所引起的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因而个人税负要适度,既要使个人收入随经济的增长有所提高,又要保证税收收入能大体同步增长。

二、对我国微观税负特点的分析—企业税负

(一)流转税税负较重

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占增值税纳税人比重达80%-90%。按目前税率3%计算,只有在商品批零差价达到21.4%时,才与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持平。但实际上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个体工商业户,销售批零差价较低商品。小规模纳税人除交纳增值税外,还需交纳其他租金和税费,这进一步压缩其利润空间。从国际比较看,对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低税率、高免税线做法,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如日本、泰国和卢森堡对小企业销售额的税率分别为0.3%、1.5%和1%;德国、爱尔兰、希腊和意大利规定的免税线为年销售额的12108美元、48273美元、7984美元和14825美元。比较来看,中国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较高。

(二)企业所得税税负重

2010年全球平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9%,比2009年下降0.45个百分点①。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幅最大,从2009年的36.5%降至35.5%。德国平均企业所得税税率几乎没有变动,为29.41%。欧盟平均企业所得税税率出现小幅下降,2009年的21.7%降至10年的21.52%。调查结果还显示,很多国家都已宣布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这是一个全球性趋势。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和国外相差不大,但是问题在于我国税前扣除的项目过少。这就使中国企业的税负相对较高,侵蚀了企业经营资本,降低了投资回报率,抑制了投资积极性。如计税工资标准、业务招待费列支、广告费支出的限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限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扣除,企业普遍成本费用补偿不足,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税目繁多

有调查数据显示,中国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60%。在我国企业销售货物至少要缴纳增值税,仅增值税一项就占营业额的10%。如果该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还需缴消费税,如果有兼营营业税劳务还得缴营业税。上述三种税,只要缴了任何一种,就还得缴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此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货物要签合同、建资金账簿等,要缴纳印花税;公司使用小汽车,要缴纳车船税;公司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等,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转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业务的,需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公司经营会有所得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高工资人员,公司可能还要为他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由收费引致的负担沉重

除了税还有费的问题。政策性收费、行政性收费、社会性收费三大类给企业尤其以中小企业带来了深重的负担。有关部门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比如集贸市场收的卫生费,这类收费有些定价不合理,但还不能不交;一些执法部门为了创收进行的罚款和摊派;一些执法部门吃拿卡要等腐败成本;为应对名目繁多的检查而付出的人员、时间成本等。有些税务部门强制要求更换图章,且要求在指定地方制作,但事实却是在其指定的地方制作图章收取600元一枚的费用,而市场价却仅为30元。各地政府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征收的费用,除了土地出让金和双重配套费外,还要收蓝图审查费、防雷检验费等多达50余项费用,涉及25个部门,总计占房价的15%-20%。地方政府的乱收费已经成为高房价的重要原因。

三、对我国微观税负特点的分析—个人税负

(一)个税负担没有体现实际支付能力

在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差异,而个税的起征点是不分中部西部、不论哪个“线”的城市,标准是完全一样的。3500元收入在中西部一些地方或许可以成为高收入者,在北京、上海这样的超大城市,也就是将就着解决个温饱,它们之间的免征额却是完全相同的。我国实行的是总收入减去固定的扣除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办法,标准规定得过于粗略简单。纳税人赡养人口、子女抚养及教育、医疗费用、住房购置费用等因素统统未予考虑,也没有按最低生活水平线抵扣个人所得税。但是在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随纳税人的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也就是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家庭实际支付能力,而不是总收入征税,更能体现量能征税的原则。

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第5篇

我国银行税收基本制度

根据现行税法,在我国对银行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除此以外在银行的经营过程中还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一些税种。

营业税及其附加。在我国从事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都是营业税及其附加的纳税人。银行营业税的税基为营业额,营业额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受托收款业务收入、外汇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的转让净收入等。贷款营业额以全部贷款利息收入为营业额。受托收款业务收入是指手续费收入(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学杂费、保险费等),以其受托收取的全部款项减除支付给委托方的款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买卖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金融商品,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目前,商业银行一般都适用5%的税率,只有农村信用社的适用税率为3%。另外,从事银行业务缴纳增值税以后,还需要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应纳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也是以实际应纳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率统一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期限与营业税纳税期限相同。

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适用20%的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用15%的税率。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印花税。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签订各种合同时应缴纳印花税。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印花税单独设立了借款合同的税目,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的0.05‰贴花,生产、经营的账簿分两种情况,一是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二是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房产税。房产税在中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屋产权的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可以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依据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征收,可以分期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实行定额税率,大城市1.5元/平方米至3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1.2元/平方米至24元/平方米,小城市0.9元/平方米至18元/平方米,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0.6元/平方米至12元/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可以分期缴纳。

除上述税种外,如果银行拥有车船应缴纳车船税;如果银行拥有不动产应缴纳契税;如果银行占用农业用地建设营业场所,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银行从事房地产买卖,获取超过一定标准的利润,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应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如果银行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银行还有义务代扣代缴本单位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是很多。我国结合银行业经营的特点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单位或个人将资金存入银行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专项国债转贷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3年的税收政策优惠。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国债利息,国家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存款、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国家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税。

国外银行业的税收政策

主要金融业务一般免征增值税。从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若干国家的情况看,对银行信贷主要金融业务基本上免征增值税,但其进项增值税额一般不能抵扣。此外,国外对银行业的税收还具有三个比较明显的共同特点:

一是免税一般只限于主要金融业务,对于金融机构的一些辅业务(或者说非严格意义上的金融业务)如提供保险箱服务、证券的安全保管服务、收藏品等则按正收增值税。

二是对出口业务或与货物、劳务出口有关的金融服务,一般实行零税率,以鼓励出口。

三是对于一些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业务,企业也可申请按正常规定纳税,以使其进项税额获得抵扣,并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有些国家开征属间接税性质的特别税。虽然对金融机构的主要金融业务一般免征增值税,但有的国家要征收一些名称不一的特别间接税(如法国曾经征收金融机构税)。

企业所得税基本一视同仁。银行一般按正常缴纳公司税,但不少国家都对其税前提取坏账准备金有特别规定,如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匈牙利、冰岛、挪威、罗马尼亚、英国等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我国银行税收的发展方向

我国还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阶段,尽管深化税制改革取得了很多进展,但税收制度还不够健全,银行税收也面临新的挑战。

有的专家提出,继续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获利能力,增强其竞争力。第一,对于核心金融业务,税率持续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直至零税率;对于其他金融业务,税率逐年递减至2%~3%。第二,改变银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由主要以全额贷款利息收入为计税依据,改为以银行存贷款利息收入的差额计征营业税。虽然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会减少一些营业税收入,但是可以降低贷款成本,对于促进金融业和其他行业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也有的专家提出,加大税收对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通过适当的税收政策设计,调动银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引导业务发展方向。银行业是产品同质化特征较为突出的行业,也是产品易被模仿的行业,因此,通过产品创新获得竞争优势既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会带动行业整体水平提升,增强银行业对经济的影响力。对此,有专家建议,在进行银行业税制改革时,有必要对衍生金融业务、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离岸金融业务等给予适当的税收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