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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维护部分既得利益者利益的代价是巨大的——投资者投资信心普遍下降,资本市场长期低迷不振。
随着股权的不断分散化以及相伴随的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的增强,退市制度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不过,目前的退市制度是一种被动退市制度,即由监管部门强制性地让不良上市公司退市。这种退市制度存在着天然的缺陷,即投资者损失难以挽回。尽管证监会规定,退市企业可以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45个交易日内进入全国性场外市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这种规定似乎能使投资者避免部分损失,但相对投资者的巨大损失来说,避免的损失只能是少部分。
如何使退市制度成为一道屏障,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者损失,这才是退市制度的宗旨所在,也应该是监管者着重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退市制度的主要目的不应该是上市公司绩效连续下滑后的强制性退市,而是如何使退市成为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威胁因素”,或者说,是“防病”而不是“治病”。
“防病”的最好药方是中小股东的集体诉讼。集体诉讼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规范公司运作的重要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极大地提高公司的违规成本,同时极大地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或极大地提高其维权收益。换言之,在这种制度下,投资者的维权收益将大大高于维权成本,从而能够极大地调动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维权收益和成本之间的巨大反差使得投资者再也“惹不起”,这对于公司的违规行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由于上市公司随时面临被集体诉讼的“威胁”,这将促使公司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免“惹怒”广大“惹不起”的投资者。如果上市公司经不起这种“威胁”,则或者规矩行事,或者不要上市。
目前的退市制度存在一个缺陷,即它针对的对象只是业绩不良的公司,而不是违规的公司。当然,迫使所有违规的公司退市也不尽合理,但违规尤其是违规严重和连续违规的公司却可能对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让这些公司留在市场上对投资者是不负责任的。这些公司的业绩也许看起来还不错,但需要甄别其业绩是否是由违规带来的不真实业绩。
集体诉讼针对的对象是那些违规的公司。其实,相当多的违规行为是公司业绩不良的征兆,即公司为了不使自己的不良业绩被发现而违规,如瞒报、造假、转移利润等。当然,也有不少公司的违规行为是为了提升自己的业绩,如寻租、操纵市场等。因此,为了使公司业绩回归真实,必须借助法律法规,一方面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强化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实施集体诉讼可以使公司更加“畏惧”投资者,促使投资者减少违规,披露真实业绩,以避免出局的“悲剧”发生。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9-0006-02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含义
所谓的信息披露违规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在整个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在对公开报告以及对外披露的整个过程中会存在各类虚假信息,或者对信息进行隐瞒、延迟披露等现象[1]。其中,从财务角度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备多样性,其种类比较丰富。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统计分析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类型
笔者结合2011年—2014年鉴100家上市公司所出现的信息披露违规进行分析,并将其归纳总结为四种类型,分别是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延迟披露以及其它类型。根据统计可以得知,占据比例最大的便是延迟信息,其次为虚假信息。针对于此,笔者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延迟信息从形式上分析主要为披露时间上所存在的问题,但是从本质上分析却不排除披露时间操纵达到延迟披露的不良信息,其目的具有因慢性。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主要盈亏分布
为从根本上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盈亏现象进行分析,笔者对其进行总结与分析。
根据统计数据可以得知,在近几年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违规现象监督力度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亏损公司在样本中所占据的比例逐渐下降,其盈利公司的样本比例呈上升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驳斥了盈利公司不会出现信息违规披露行为的一种认识,对进一步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的预警机制
(一)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根据上文对158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的分析与探究,可以得知要想进一步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最为主要的措施便是积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制定处罚制度[2]。现如今我国法律法规在不断修订与完善中得到有效改进,但是只是针对因为虚假陈述所造成的证券侵权进行处罚,对于违规信息披露所导致的各种操作市场的行为并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罚力度。因此,需要积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构建合理的处罚机制,提高民事赔偿标准,降低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发生率。此外,笔者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将上市公司信息违规披露现象作为一种处罚措施,从根本上加大对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
(二)进一步提高监督管理能力
根据上文的统计分析可以得知,很多处罚公告所公布的时间与正文中所涉及到的信息相差甚远。另外相关的监管机构在进行调查以及对调查结果进行公布的时候与信息披露违规时间所产生的时间比较远,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监管机构在开展工作的时候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并且在调查取证方面所花费的时间比较多,导致信息会得到提前泄露,这种情况下则在一定程度上将处罚公告所具备的效力进行减弱,对市场的正常发展造成影响,无法进一步保证财务事业的有序发展[3]。因此,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提高其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对于盈利公司的违规行为可进行重点关注,将监管重点进行明确,从根本上提高其监督管理的效率。
(三)建立上市公司信息质量控制有效机制
1、建立合理的会计机构,对当前上市公司的会计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分离,并使其分担不同的职能[4]。财务管理部门由总经理进行管理,会计部门则需要董事长领导进行管理,这样一来则会让会计人员真正成为会计信息的主要提供者,能够让会计人员有能力拒绝管理人员的不合理要求。
2、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人员的基本素养,比如专业知识技能、道德素养等。
参考文献:
[1]方瑛.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研究现状综述[J].财会通讯,2011,15: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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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程睿,蹇静.我国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J].审计研究2008,01:75-81+74.
[4]LiZheng,ZhangWenxiu,ZhongYonghong. China´slistingCorporationInformation Disclosure Violationwarningmodeldefects and amendments[J].contemporary economic
science,2006,02:104-109+128.
作者简介:胡争艳(1981—),女,湖南湘潭人,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电算化的教学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企业财务管理研究。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及其审计质量低下的原因分析
(一)迫使企业产生盈余操纵的动机;二是公司面临巨大的业绩压力,迫使企业产生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动机,因为公司高管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与公司股价的市场表现及公司的业绩密切相关;三是面临体制与制度安排的双重压力。这种体制和制度造成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成为母公司“提款机”、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成为“花瓶”、信息不对称、公司从来不分红等不良现象;四是公司治理不够完善,实际执行的制度与形成的制度完全脱离;五是监管层的处罚力度不够,上市公司违规所带来的利益要远远大于公司违规披露会计信息所造成的的成本,机会主义盛行。(二)上市公司审计质量不高的原因分析一是制度安排造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利用我国上市公司审计与国际通行惯例一致的背景下,为了追求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与客户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赢得”更多的客户;二是市场竞争压力造成的。当今市场竞争激烈,如果有的注册会计师通过“助纣为虐”或是“睁一眼闭一眼”的方法来维系客户,加上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就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和“老实人吃亏”的现象;三是处罚不力造成的。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会计信息处罚不力,尤其是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在审计中的处罚更轻。注册会计师只要加一句“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客观真实可靠”的话,就可以减少很多审计风险,免除相关审计责任;四是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低下造成的。
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及其审计质量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政策建议1.明确监管层对公司行为的价值导向。企业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和营利性组织,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遵循不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资本市场规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每一个参赛团体和运动员都必须始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准则。资本市场的监管层也不例外,首先要明确上市公司的行为价值导向,即成为对资源环境、社会公众及子孙后代负责任的、造福于人类的经济组织。资本市场监管层要特别注意防范上市公司的“劣币驱逐良币”和投机取巧行为。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股东作为上市公司风险的最大承担者,在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指导下,要充分保障股东的权益就必须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基于此来推动完善董事遴选制度、董事会决策制度、独立董事管理制度(包括培训、遴选、考核、履职、薪酬等)、经营管理委员会报告制度、董事会管控审计制度等。同时应凸显上市公司国际通行规则,淡化上市公司的政治色彩。3.其他政策建议。一是扩大股东投资经营回报比重,逐步建立、完善并推动落实股利分红制度;二是建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约束制度;三是提高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加大处罚与监管力度;四是压缩财务报告粉饰空间,完善会计规范。(二)完善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的政策建议1.改善商业化审计模式。一是明确买单人,由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不能由公司的财务部门或者CEO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二是实行双向收费制,改革审计收费制度;三是严格准入制度,保持供需平衡,限制过度竞争;四是定期公布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质量,加强行业监管力度。2.发展非商业化审计模式。一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复核性审计,即有限度地推广监管层买单制度。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上市公司实行再审计。审计费用由监管层支付,便于减轻上市公司经济负担。二是建立专业报告制度,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并健全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学习与工作档案。
下面首先从几个案例分析高管离职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违规操作 无奈辞职
无论是公司违规经营还是个人未合法操作,两者始终是联系在一起的。因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进而丧失任职资格的高管不在少数,而违规方式更是形态各异。信披违规高管受罚――五粮液
2011年7月30日五粮液集团(000858)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7月15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彭智辅先生请求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书面申请,公司董事会同意彭智辅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所担任的董事会秘书职务。
虽然公告称董秘辞职是个人原因,但早在2011年5月17日公司就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五粮液高管予以警告,并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其中,对彭智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证监会对五粮液介入调查是源于2009年3月9日媒体报道了五粮液在亚洲证券存放资金的情况。
2009年3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问询函,要求五粮液说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在亚洲证券存放款项等问题。200g年3月17日,五粮液《澄清公告》称,“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从来没有任何资金存放于亚洲证券公司”。
但媒体报道不是空穴来风。经调查,五粮液没有将投资公司对媒体报道的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款项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予以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问题。媒体报道之后,公司又未及时做出澄清。随后面对证监会的询问,公司披露信息与事实明显不符。因此,针对五粮液在公告中没有将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款项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披露是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此外,五粮液还存在2007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并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的违法行为。
针对五粮液的以上所述行为,证监会给予公司行政处罚的处分,并对责任高管处以警告和罚款。
在深交所上市规则中,对于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有着详细的规定,其中一种情形就是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秘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也无可厚非。然而,出现违规现象,无论是对个人、对公司还是投资者均会带来不利影响。
筹备重组无奈换帅――ST方源
2011年8月8日晚,正在停牌筹划重组的ST方源(600656)公告称,因董事长任昌建遭证监会行政处罚,为避免给公司后续重组及相关事项造成负面影响,任昌建申请辞去所担任的董事长、董事职务。与此同时,公司高层人员也发生变动,陈杰辞去总裁职务,方道辞去常务副总裁职务,伍宝清辞去首席财务官职务,上述三人同样也是因遭到证监会处罚。
2009年7月8日、2010年2月1日,ST方源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两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1年5月16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称公司2009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事项、2009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任昌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任昌建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因时任总裁陈杰、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方道、首席财务官伍宝清为2009年半年报虚假陈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3人均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遭监管部门处罚。对公司经营和投资者关系均产生影响。就在收到证监会告知书当日。ST方源市值跌幅达3.99%。此外,高管受处罚也会影响公司重组、再融资等。
个人违规牵连公司――熊猫烟花
2011年7月25日,熊猫烟花(600599)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当日收到董事长赵伟平的书面辞呈,赵伟平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以及在公司董事会担任的所有职务。
对于赵伟平离职的原因,熊猫烟花方面仅以“工作原因”一笔带过。其实,在2010年11月24日公司就公告,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2006年7月1日赵伟平当选浏阳花炮(后改名熊猫烟花)董事后买入浏阳花炮股票,并在6个月内又卖出872.503股,获利371万元,触犯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赵伟平的炒股所得应归公司所有。赵伟平辞职之前,就因为多次违反法律法规被投资者称为资本市场的“惯犯”。
201 O年7月,湖南证监局对熊猫烟花进行的现场检查责令公司就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其中之一是董事长长期缺席股东大会。从2007年至2010年7月,熊猫烟花召开的16次股东大会中,董事长赵伟平缺席了14次。2011年3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熊猫烟花控股股东银河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赵伟平公开谴责。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规定,近三年受过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士不能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因而赵伟平的离职是因多次违规不能再担任公司董事长等相关高管职务。
自公布董事长辞职公告以来,ST方源股价一路下滑,市值缩水严重。自2011年7月25日sF8月22日,市值累计跌幅达11.68%。
“熊猫烟花第一人”赵伟平的辞职是市场关注的焦点,对高管敲响了警钟。应该思考如何防止个人不合规从而牵连公司受损,重视将个人和公司整体利益融为一体。
欺诈发行董事长被捕――ST大地
ST大地(002200)于2007年12月21日上市,是A股首家绿化行业上市公司。然而上市三年后,竟被查出招股说明书存欺诈,董事长被逮捕,随即辞职,ST大地接连上演了几出“大戏”。一切皆败露于频繁变更的业绩公告。
五度业绩变更。自2009年10月30日公司公告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布2009年度业绩预测始,至2010年4月30日公告2009年年度报告,中间历经五次业绩变更。变了五次“戏法”后,绿大地2009年的净利润从最初的盈利1.04亿元变为最终亏损1.5亿元。
三换审计机构。2008年10月14日至2011年1月11日绿大地三次更换审计机构,由合作7年之久的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换为中和正信会计事务所,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再到更换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两年多的时间变更了三次审计机构。
高管变动频繁。自2009年9月至2011年3月,公司相继更换了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总经理,甚至董事长,在一年半的时间内高管如此频繁的离职,令投资者猜测公司经营存在问题。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11年3月18日董事长何学葵竞被捕。
屡遭监管部门查处。2010年3月17日,绿大地因
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0年7月9日,因“2009年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等深交所向公司开出罚单。2011年3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公安局逮捕。2011年5月4日,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上市三年多,拥有如此荒诞的经历,给公司带来的是持续下滑的股价。自公布董事长被逮捕公告之后,公司市值累计跌幅达40%之多。
另谋高就 寻求发展
2011年8月9日,国内地产龙头万科A(000002)宣布,公司执行副总裁袁伯银已经辞职,这已是万科2011年出走的第四位高管。
袁伯银2007年加入万科集团,历任万科集团助理总经理、万科集团副总裁、上海万科总经理、万科集团执行副总裁。袁伯银加盟万科前为百安居(中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袁伯银离开后将回归家居行业,出任国内知名家居卖场红星美凯龙的总裁。对于离开的原因,袁伯银坦言希望成为家居行业的领军人物,实现职业生涯的更好发展。
而在袁伯银辞职前,万科另外2位执行副总裁徐洪舸,刘爱明,执行总裁肖楠也相继辞职。其中徐洪舸与肖楠在深圳成立了一家新的地产公司,刘爱明则转投协信地产担任CEO,这4人同样是另谋高就。
2007年,万科实施“007行动”,从行业外引进了一批具有大型企业管理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尤其关注具有跨国公司从业经历的对象。袁伯银是这一批万科引进人才中的最重磅人物之一。
万科的职业经理人制度虽能有效保证公司不会因某位领导的离职而出现动荡,但也产生不少负面影响。该制度弱化了个人的作用和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高管个人价值和成就感的缺失,给高管的离职埋下隐患。虽然万科对高管也实施了股权激励制度,然而四位高管都是在实施股权激励之后先后离职的。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和股权激励制度是否合理,能否对高管起到约束作用还需要进一步的考察和调整。
未及上市 高管频变动
2011年8月19日是常山药业(300255)登陆深圳创业板的日子,然而上市前夜董秘竟突然离职。这给刚刚上市的常山药业伏下了阴霾。据悉,在董秘辞职前已有多位高管离职。
2008年9月,常山药业决定免去王文明的总经理职务,聘任姬胜利为公司总经理;2009年5月,公司聘任王志华为副总经理;2009年11月,公司聘任张志英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质量总监、李英俊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威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0年4月,王志华的副总经理职务就被免去:2011年7月,李英俊因故辞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同时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威兼任董事会秘书。
李英俊离职的真正原因还不得知晓,但在公司上市前夕突然离职确实引来不少质疑。频繁更换高管,其背后是否隐藏公司治理混乱和业绩变脸的先兆。对拟上市公司而言,高管团队是否稳定是决定能否顺利上市的一个影响因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以此对照,常山药业显然不令人满意。
汹涌离职 或为套现
高管离职和减持套现向来被认为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而近期频繁出现的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尤其是新上市公司高管的集体离去,以及减持套现潮的出现,更自然的将两者联系在一起。
据粗略统计,截至8月24日,2011年共有163家中小板公司出现高管辞职现象,占中小板公司总数的30%,共有221名高管递交辞呈。创业板有51家公司的64名高管辞职。
与高管汹涌离职相伴的是出现减持套现潮。7月份中小板发生高管减持215笔,合计套现近10亿元,8月份以来中小板高管减持市值已超过16亿元。
这两个现象结合起来考虑,公司上市后高管希望能尽快套现是人之常情,然而相关规定对在任期间的减持比例限制的很严格,这使得急于套现的高管只能另寻蹊径。
防范高管离职
高管离职一来会影响到投资者对公司估值的判断,动摇投资人的持股信心;二来离职可能会产生“羊群效应”,导致公司核心成员的大量流失。综合高管离职的原因分析,就公司应如何约束高管离职,加强公司经营团队的稳定性,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加强高管法规意识。高管因为违规操作受监管部门的惩罚丧失任职资格的不在少数,而违规表现又是各不相同。无论是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定还是个人买卖股票操作存在问题,都是因为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掌握不够甚至无知,以及对违规行为心存侥幸。因此,公司对高管的相关培训绝不容忽视。加强法规学习,熟练掌握规章制度是防止违规的保障。尤其是关键责任人,若因不熟知规定造成违规事件,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均会产生负面影响。要是每个高管明白,违法违规不仅会使个人失去任职资格,还会使公司遭投资者质疑,甚至影响再融资等重要公司经营举措,甚至导致公司毁于一旦。
加强高管股权管理制度建设。为加强高管和核心工作人员的稳定,股权激励成为公司留住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如何在激励的同时加强约束功能,是公司面临的一个挑战。在设置股权激励制度时,结合公司特点和发展战略,设置科学的行权期和行权数量以及激励对象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新上市公司,高管在上市前会获得一部分股票,公司上市后会出现急于套现的现象。如何使离职不再成为高管减持筹码的重要途径,解决问题的关键需从源头上截断“减持通道”,进一步规范公司上市后短期内的高管辞职行为。
首先,延长高管持股的锁定期,在申请IPO时要求高管承诺自上市之日起有较长的锁定期,离职之后较长时期内不得转让股份。同时,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能再到原上市公司或其他竞争性同类公司中任职。
其次,适当延长持股高管离职后的限售期限,至少要使离职高管减持节奏不能快于在职高管。即便解禁,也不能一次性全部抛售套现,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使离职不仅无助于减持,而且加大减持难度和风险成本。
再次,解禁数量可以与任职年限挂钩,任职年限越长,每年解禁数量越多,还可以考虑高管退休后可获得分红等措施。
规范高管增减持流程。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数量及对“窗口期”把握不准确就容易违规。公司联合监管部门一起为高管建立一套完备的减持股票流程,在限定期和敏感期冻结被限制的股票,避免减持过程中有违规现象出现。
经过开展移动信息服务资费和收费专项治理活动,市场消费环境日趋好转,强行订制和强行扣费等违规行为大幅度减少,用户投诉明显下降,专项治理初见成效。但个别信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SP企业”)通过群发短信诱骗用户使用的行为仍未根绝(如群发“朋友问候”、“好友留言”、“有奖问答”、“虚假中奖”等信息),已成为当前用户投诉的首要问题。为构建和谐的电信市场消费环境和竞争环境,促进SP业务健康稳定发展,各级电信监管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SP企业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电信监管部门应继续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SP企业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一些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当前,SP企业向用户群发虚假宣传短信和强行订制等违规行为,主观故意性明显,性质十分恶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上述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查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整顿。
二、基础电信企业应积极配合电信监管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和后续处理工作。对于被责令停业整顿的SP企业,各基础电信企业应在停业整顿期间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对于逾期未停止接入服务的,电信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基础电信企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