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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建设"平安河东"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出发点,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以率先实现现代化为奋斗目标,更新思想观念,改革管理模式,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管理效率,充分发挥交通综合协调部门职能作用和公安建设部门的主力军作用,重点解决城市交通的堵点、乱点、事故黑点等突出问题,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和群众交通文明素质,为我区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安全、畅通、文明的交通环境。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2008年河东区确定在全区普遍开展畅通工程活动。总体工作目标是:构筑起社会化的城市交通文明建设和实施"畅通工程"的工作框架。进一步加大交通管理软、硬件投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改革城市交通勤务工作,建立科学、高效、文明的交通管理勤务模式,提高城市交通组织、指挥、疏导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水平;全方位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构建畅通、快捷、安全、环保的绿色交通系统。达到B类城市三等管理水平。
三、评价项目
2008年评价围绕"交通有序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设施齐全有效"等方面的要求,以《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08年版)为主要依据。评价指标分为基本指标与附加指标两大部分,基本指标适用于所有城市,附加指标适用于对应类城市。评价结果同时考虑工作进展和效果。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阶段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创建目标,要按照畅通工程评价体系标准及畅通工程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工作,完善城区各类交通设施,搞好城市综合执法活动,共同整治维护城区交通秩序,达到预定的创建目标。
(二)初评阶段
各部门根据畅通工程评价体系标准做好自评工作,自评结果和自评的文字材料于2008年7月5日前报送到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迎接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初评和省级评价验收。
(三)总结阶段(2008年10月-12月底)
根据检查结果和各单位全年的创建活动,对实施畅通工程效果显著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工作措施,解决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把"畅通工程"作为形象工程、系统工程、民心工程来抓,要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打破行业部门界限,形成公安、建设、宣传、规划、教育、交通、环保、工商、广电、安全等多个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抓好"畅通工程"。
(二)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交通法制观念。充分发挥新闻宣传部门的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和实施,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及时报道实施"畅通工程"的情况及效果,要针对不同对象,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宣传活动,使交通法规家喻户晓,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的意识。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任务再分解,加强量化考核。结合本单位的职能作用,认真分析城市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畅通工程"要达到的目标进行再分解,逐一落实。要精心部署,量化考核,抓好落实,及时纠正、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四)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交通管理现代化进程。各单位要把交通管理科技化工作作为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要以提高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以交通管理示范城镇建设为突破口,更新思想观念,改革管理模式,加大科技和设施投入,科学调整交通流量,提高管理效率。要将近期的工作措施同长远的工作目标有机结合起来,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加快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步伐。要认真抓好驾驶员信息卡发放工作,确保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落实。
(五)坚持建管并重的方针,完善城市道路网络,全面实施公交优先战略。要集中力量打通一些卡口和瓶颈,使城市交通局部路段拥阻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道路交通建设和公交设施建设的投入。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认真落实公交优先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要发挥城建监察队伍的作用,加强执法检查。要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重点整治小商小贩占道经营、在城市道路或沿线乱搭乱建广告牌、不按规定挖掘和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规范营运等问题。
(六)强化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确保畅通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活动,强化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努力减少各种交通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进一步提高交通管理的整体水平,推动实施畅通工程,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
六、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宣传、公安、交警、交通、公路、财政、建设、规划、教育、工商、安监、综治办、文明办、人保公司、人寿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东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服务群众,保障民生”的原则,紧紧围绕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畅通、和谐、稳定”的总目标,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行车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快速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额定载重5吨以上10吨以下和装载机车、运送挖掘机、推土机的货车未按规定时间在主城道路上行驶,额定载重10吨以上(不含10吨)在城道路上行驶。
(二)未按指定地点或停车泊位停放的机动车。
(三)广场周边、公共场所、沿街单位、商家店铺门前乱停乱放的电动车、电动三轮车、脚踏三轮车、自行车。
(四)农用车、畜力车(拉运农副产品、绿色食品车辆除外)
(五)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长、超宽、超重车辆
(六)驶入市车容不整洁的各类车辆
(七)拉运建筑渣土和遗漏滴撒的车辆
三、整治时间和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阶段(年6月1日——年6月21日)
召开宣传动员大会,部署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责任。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各种形式宣传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营造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氛围。各单位、各部门要制定详细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具体责任人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年6月21日——年10月15日)
1.科学安排勤务,强化路面管控。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辖道路实际,科学部署警力,按照“路面巡逻、卡点查缉的工作方法,强化路面管控措施,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
2.密切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树立“一盘棋”的大局意识,加强协作,开展联合执法。
3.依法严格查处。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整治过程中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展开,并严格按照《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确保效率和质量。
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年10月16日起)
各单位要取得整治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合理安排,加大对城道路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形成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停放有序。同时要边整治边自查,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切实形成长效机制。
四、工作目标及责任分工
公安交警大队1、公安交警大队对交通秩序实行严管,明确民建路为严管示范路,要在各街路做好标志牌,设置禁行标志,配合城管局做好路边、商铺门前停车泊位的喷划工作,合理设位,规范使用。
2、对载重5吨以上10吨以下和装载机车、运送挖掘机、推土机的货车进入城的要严格管理,不得在主城道路行驶,额定载重10吨以上(不含10吨)的货车任何时间均不能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需运到市的货物可用小型车辆倒运,特殊情况确需在城通行的,必须向城管局和交警大队申请办理通行证,经双方核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3、交警大队要指派专人与城管局配合查处违章停放车辆,对不主动交纳罚款或偷逃的车辆要利用交警网络平台,在年检时补交,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城管局:1、密切与交警大队配合,对侵占城道路、不在规划停车泊位停放的机动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罚款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
2、在处罚违章车辆时要对违章车辆进行摄像取证,保留影像资料并存入档案备查。
3、按照辖加大对城五大出入口(南门外、三羊开泰、北地道、煤窑、桥西)的查堵和集中整治力度,严禁5吨以上车辆进入城,严禁白天拉运建筑废土;对辖交通违章行为比较集中、突出的路段、路口、商场和饭馆门前不在泊位有序停放的机动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对无序乱停乱放的非机动车进行规范管理,有序停放。城管局要制定工作职责,采取定人、定时、定责的办法进行整治。
4.加大对“门前院后五包五不准”责任制的落实力度,使各单位、商家店铺负责好各自门前停车秩序的管理,做到停车方向一致,确保无乱停放现象。
公交分局:积极配合交警和城管部门做好出租车乱停乱放整治工作,并对各商家店铺、机关、单位门前非机动车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车头一致(车头迎街),有序停放。
巡警大队:要加大巡查力度,协助配合城管、公交分局、交警大队做好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对阻碍威胁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办事处:对辖内的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专门负责对不按要求停放电动车、自行车进行有序(车头迎街)摆放并加以规范,使车主逐步养成有序停放的良好习惯。
交通局:要加强交通运输车辆的管理和工业园道路管理,杜绝乱停乱放、侵占道路行为。
司法局:把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点,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富有成效的形式和办法,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宣传活动。制作板报、墙报、宣传橱窗、标语等进行宣传。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要张贴宣传标语,全面营造“道路交通秩序靠大家”的社会氛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造、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影响城市交通和相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少数公益性的临时建设工程除外):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改造建设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管线的路段;
(二)已按城市规划要求整治完成的城市主要道路沿街两侧和入城口;
(三)影响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风景区资源保护的;
(四)影响防洪、泄洪的;
(五)占压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地下管线的;
(六)与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
(七)违反文物保护、环保、铁路、航空、交通、无线电、地下工程、河港等专业部门的保护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凡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需要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建设工程,涉及土地、城建、消防、市政公用、绿化、环保、河道等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建设规模、高度和层次。
第九条城市道路两侧的临时围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具有开放功能的公共建筑或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足3米的其他建筑,不得在已退让范围内设置临时围墙。
第十条严格控制城市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占用现有道路设置临时施工围墙。确需设置的,应向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道路占用手续。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临时施工围墙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禁止在住宅区内占用道路、绿地、空地、院落、楼顶或依附现有房屋建筑搭建临时建筑。
住宅区内因社区管理需要增加零星配套设施的,应当在现有房屋中调剂安排。现有房屋不能安排解决,确需增建临时设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审批前进行公示或组织社会听证,并根据群众的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临时房屋建筑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灰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
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处理好毗邻关系,不得影响他人的采光、通风等条件。城市道路两侧原有建筑物经批准改建成临时营业用房的,应按《*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的规定退足距离,并处理好道路转角处的交通视距。
第十四条临时性房屋一般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临时施工用房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五条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
第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无条件予以拆除,不作任何补偿和安置。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延期使用,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予以拆除。期满不拆除的,按违章建筑论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并由原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拆除费用。
【关键词】西安城区;交通结构;交通问题;对策;现代化交通
中图分类号:C91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西安城市交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作为古都,西安的城市格局具有明显的历史烙印。翻开地图可以发现:西安的空间格局平缓开阔,中心市区基本呈方正型。传统风貌的街区、棋盘格式的道路网仍是西安的特色。西安城市道路继承了唐长安城的棋盘式道路风格,采取棋盘、环状加放射的发展模式,逐步形成了以东西五路、南北大街为两轴;以围绕明城墙的一环路、二环路和建设中的三环路为三个环;以太白路、太乙路、咸宁路、华清路、太华路、朱宏路、大兴路、昆明路为辐射线的“两轴、三环、八辐射”的城市道路网主骨架,如图所示。总体来看,主干道上贯通性较强,但干道间的间距较大,使城市交通过度集中于这些交通干道上,不利于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的分离。传统的生活习惯使得城墙内的次干路和支路的街道普遍较窄,道路通行能力不足,而房屋的沿街建设加大了道路拓宽改造的难度。
与国内同类城市相比,西安城市交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比较落后。2001年国家建设部、公安部对全国省会城市的畅通工程从万人公交车拥有率、道路结构、车速延误、交通秩序遵章率、交警满意率等56个指标分四个等级进行了评比,西安均被评为第四等。目前,西安市的城市交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路布局不合理,道路建设滞后,拥堵严重
目前,西安城区交通堵塞严重的主要问题就是车路之间的矛盾。西安市总人口约为675万,其中市区人口为383万,是一个典型的大城市。相比于迅速发展的城市交通需求,西安城区道路建设发展缓慢。道路年增长率仅为2%——3%,远远落后于各种车辆10%~15%的年增长速度。城市人均道路面积、路网密度低于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标准。
西安城区道路结构为棋盘加放射线模式,这种结构应该有利于车辆的运行和交通管理。但是西安城区东西走向的干线多,南北走向的干线少,干线不仅相互间距大,而且缺少次干道的连接,许多主干线直接过渡到支路。其他道路多为断头路、瓶颈路等支路,特别是市中心位于古城墙的包围之中,仅有17个出入口。这种结构不利于城市交通流量的疏散,增加了车辆的绕行时间和距离。
另一方面,全市道路空间绝大部分处于平面状况,缺少立交桥、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道路布局不合理还表现在停车场的设置上。西安市目前经营性的停车场只有近1万个车位,加上占道的临时停车位1万个左右,总共才2万个,缺口很大。
道路布局不合理导致市区交通量超饱和,路网负荷加重。根据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对西安市道路网服务水平的分析研究,西安市普通主干道(双向四车道)的最大服务交通量应为3000辆小客车/小时。然而,通过对市区主要交叉路口、路段的调查来看,市区有87·88%的主干道交通流量超出其最大服务交通量,如北大街的二府街到光辉巷的实际高峰小时交通量为4372辆小客车/小时,其饱和度为1·46(4372/3000)。调查显示,市中心区主干道平均行车速度仅为12·4公里/小时,交叉口平均停车率为51·4%(个别路口高达85%)以上。显然,从路网布局和道路密度两个方面看,西安市的道路建设远远不能适应交通量日益增长的需要。
2·客运交通结构不合理、效率低
西安城区的交通结构以自行车、摩托车,轻骑车、私人轿车、公交车为主的综合交通方式。作为多数市民出行的主要方式——公交车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西安公共交通发展未能与城市总体规划有机结合。目前客运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大容量公交车缺乏,并且线路覆盖率低
(2)中巴车发展过快,行车秩序差,违章多
(3)出租车发展供大于求
(4)公交场站建设滞后
3·交通管理手段落后、科技含量低
西安城区大部分的信号控制设备只有单点控制方式,不具有交通信息检测功能,缺乏与相邻路口的协调能力,控制效果不理想。十字路口的闯红灯监控设备也十分缺乏。此外,在对整个城市的交通管理中,城市交通管理指挥中心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经费不足等原因,在交通指挥中心的建设上还有待加强。
4·交通违章现象严重
交通参与者交通意识差,交通违章现象频繁,也是导致西安城市交通堵塞拥挤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人、自行车乱穿马路,眼中没有红绿灯;出租车、中巴车随意载客,违章停放;机动三轮车、摩托车违章行使现象严重;违法占道经营现象屡禁不止。而在上述几种违章中,对行人和自行车违章管理最为复杂。
5·管理立法落后,处罚力度小
交通管理立法落后、处罚力度小是城市各种交通违章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其主要表现在:一是依法力度不够,工作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只能依靠行政处罚和宣传教育的方法来解决,管理工作显得松散无力,无所适从。二是处罚程度不够,有些方面虽有章可循,但对违反者处罚过轻,起不到震慑违章的作用。如对行人和自行车的频繁违章,往往只是警告或者根本就不采取任何措施。
6·污染加剧
交通引发的大气污染及噪声污染是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源。在西安,由机动车辆造成的大气污染相当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汽车尾气污染物CO、THC、NOX的排放量已分别占到对应污染物总排放量的60%、86·6%、54·6%。随着机动车拥有量的不断增多,汽车尾气对大气污染的程度还在加剧。此外,西安交通噪声占总噪声强度的50%以上,多数道路交通噪声超过了65dB。
二、西安交通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造成西安交通现存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历史和现实的、规划和管理的以及法制建设和公民素质的,这里做如下归纳。
1·单中心的城市结构
西安自建都以来一直保持了单中心的城市结构。在单中心城市结构中,城市人口和城市功能高度集中于狭小的中心城区,使交通量也高度集中,导致中心市区交通基础设施超负荷运行,造成交通拥堵(中心市区主干道平均时速仅为12·4公里)。
2·交通结构不合理
道路利用率高的公共交通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占用道路面积大、载客量小的自行车以及出租车、私人小汽车等非公交车辆所占比重过大。致使道路网使用效率低,造成交通堵塞严重。
3·规划建设欠缺系统思想
从道路建设上看,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机动车的增长速度,造成道路面积的增长滞后于交通需求的增长。从静态交通上看,城市停车用地严重不足。由于长期以来对城市静态交通缺乏重视,导致西安目前状况比较混乱,一方面停车泊位严重不足(尤其是在市中心区),另一方面部分停车场闲置浪费,多数停车场在高峰时段并未达到供需平衡,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使得“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
4·管理相对落后
交通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大层面:管理观念陈旧和管理手法单一。目前西安市交通管理观念缺乏创新,且仍主要采用岗台指挥、驾车巡查的管理方式,很难取得理想的社会效果。
5·缺乏完善的立法执法机制
目前,西安市尚未对交通管制出台一套完整详尽、覆盖面广、操作性强的法律规章。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当出现违章现象时,交管部门只有依靠行政处罚和教育的办法来解决。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违章行为也处罚过轻,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6·市民交通安全意识薄弱
近年来,西安市的交通违章行为屡禁不止,从统计数字中也可以发现,不仅违章的次数多而且涉及面广。这种现象的产生,不只因为管理不力,还因为缺乏对交通安全的大力宣传,造成市民交通素养相对低下、安全意识薄弱。
三、解决西安城市交通问题的对策
1·建设交通负荷小的城市结构
“摊大饼”式的圈层发展模式使这种单中心的城市结构继续强化,导致交通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形成多心型城市结构(包括分散组团模式和建立卫星城)。这样不仅可以疏散中心城区的人口密度,还可以将中心市区的容纳能力外延到各个副中心,从而达到疏散中心城区功能和缓解中心区交通紧张的目的。
目前,西安已基本具备了向多中心型城市结构发展的条件,比如地处西安南郊的长安区、北郊的未央区以及城西南的高新区等都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发展成为副中心,位于东北角的阎良区则可以发展成为卫星城。未来西安可以将市区分解成片,建成各片相对独立且功能完善、特点突出的一个中心、多个副中心的城市结构。个个副中心之间以及副中心与中心区之间,通过快速交通走廊相联系,使各个中心形成一个整体(图2)。
2·调整交通结构,提高运输效率
现有的交通结构不适应西安城市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两个不平衡:个体交通与公共交通发展不平衡;公共交通内部结构发展不平衡。由于这两大不平衡的共同作用,导致城市交通紧张,居民出行不便。
从个体交通与公共交通发展角度看。目前,西安市自行车的拥有量超过410万辆,摩托车、助动车占机动车拥有量的30%以上。这些载容量小的个体交通迅速增长的后果是,与公共交通争抢道路,占据过多的动态道路空间,使公共汽车车速下降、效益降低、服务水平低下。这又更加刺激了个体交通的发展,城市交通陷入恶性循环(图3)。
图:
从公共交通内部结构发展角度看。小容量的出租车增长过快,占全市机动车总量的5%;而运量大、污染少、速度快的轨道交通发展缓慢,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缓解这两大不平衡,需要建立合理的城市交通结构,提高运输效率。首先是处理好公共交通和个体交通的发展问题,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公交优先”的交通战略;与此同时,适度控制小容量个体交通的发展。2010年西安将建成快速公交示范线:城西客运站-大庆路-莲湖路-东西五路-长乐路-纺织城,2010年拟建成地铁二号线主线西安北客站-韦曲段,全长约26公里,站20座,这也是解决公共交通需求的对策之一。
3·合理系统的进行交通规划
交通规划主要包括道路建设规划和城市路网规划两个方面。目前西安的交通规划不具备前瞻性和系统性,往往滞后于城市发展,影响了城市交通现代化目标的实现。这些现状必须得到改变。
在道路建设规划方面,加快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加快城市道路建设。
在城市路网规划方面,为了满通需求中不同出行目的、不同出行距离的要求,必须构建一个综合立体交通路网结构体系,以最有效的利用有限的城市空间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城市交通运输系统的作用。
在城市静态交通方面,加强相应设施的管理与建设。要加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换乘场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4·强化交通管理,实现交通管理现代化
西安现行的公共交通由170多条公交线路、近2600辆公交车、10300多辆出租车组成,市区客流量近500万人次。对此,西安的城市交通运行秩序,不仅需要交通参与者规范的交通行为作为基本保障,更需要科学现代化的交通管理来强化这种秩序。针对交通管理现存的观念陈旧、手法单一等问题,我们需要“软硬兼施”地强化交通管理,对现有交通系统充分利用。从交通系统的复杂、整体性出发,建立起一个科学决策,统筹建设与管理,协调运转的交通体系。
观念上,首先要突出创新意识。
手法上,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使西安的交通管理从“点控制”(道路交叉口控制)发展到“线控制”(道路通行控制),进而发展到整个城市区域“面控制”(通过计算机网络和遍布区域的探测器、摄像头、大型可变电子显示屏幕、实时交通广播等,科学控制和引导交通流)。同时,可以引入“智能交通系统(ITS)”,通过高科技的手段和方法实现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
另外,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一个专门的城市交通管理机构,增强城市交通宏观调控和管理能力,也是很值得参考的。这不仅符合政府精简机构、集中管理的目的,也与城市发展的根本目的相符。
5·建立完善的交通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传统交通模式中存在的多头管理现象,不少城市如北京、大连、南京等已经建立起城市交通委员会,协调城市交通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组织机构支撑,各城市交通委员会的作用还是相当有限的。因此,在《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交通法》、《公共交通法》、《轨道交通法》、《城市停车场法》等法律,减少职能部门的权职不清、政出多门、相互推诿等弊端已成为当务之急。此外,适度提高对违章现象的处罚力度,对违规人员起到相应的惩戒作用,对于规范交通体系也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6·强化宣传教育,提高交通素养
从交通工程的基本原理出发,我们知道行人、车辆的有序流动对于保证城市道路的畅通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解决好宏观的交通结构等问题后,微观的个体行为在局部路段的失范行为仍有可能对整条道路乃至整个道路系统的通行能力构成严重影响。例如,部分人员在道路上的乱穿乱行、乱摆乱买等现象一直是西安城市交通拥堵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规范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提高市民的交通素养,对于缓解交通混乱问题也可助一臂之力。
针对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意识,提出如下建议:
(1)开展交通安全月宣传活动等。
(2)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优势,加大新闻宣传力度。
(3)加强对交通民警的素质教育。
(4)对实践中取得显著效果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及时用交通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总之,只有通过不断地加强宣传教育,才能够增强全体市民的交通守法意识,才能够不断提高全体市民的交通文明素质和交通管理者的管理素质,对于任何交通违规必须依照交通管理法规实行严管重罚,只有不断的加强交通执法,落实严格管理,才能使得交通秩序逐渐改善,实现交通秩序的根本好转。
主要参考文献
[1]董军 西安城市道路交通堵塞问题的症结及对策探讨
[2]黄序 北京的现代城市交通与古都风貌
[3]兰国茗探索规律,加快城市交通发展
[4]孙尧,王海娟 国外城市交通管理问题研究借鉴
[5]胡太平,梁工谦 西安城区交通拥挤分析与对策
第一条为树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卫生、市场、交通综合管理在*县城市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白鹤滩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建设、环保、卫生、工商、交通、交警、文化、国土资源、税务、计划、技术监督等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城管理工作,主要分工如下:(一)县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秩序、绿化亮化、户外广告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门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协助;(二)县城集贸市场管理,由工商局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协助;(三)县城内道路交通管理和车辆侵占道路管理,由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助;(四)县城内建筑渣土、工业垃圾、粪便垃圾的清运处理和临时占道、户外广告、临时雨蓬、车辆清洗场等的审批、查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助。
第四条新华路、新华北路、红卫街、花桥街及花桥南段、青年路划定为“严管街”。在“严管街”内违反有关规定的从重处罚。“严管街”的区域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而变更,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参与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坚持依法治县,依法行政。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相关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争做文明市民,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临时聘用的城市管理员,对各种违规行为处罚收入返还50%,作为个人的绩效工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住户应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禁止在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堆放超过阳台栏杆高度的杂物和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在县城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乱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含其委托的单位和住户,下同)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临街建筑物必须按照城建部门的统一要求建设、装饰、修缮。在县城主要街道(青年路、红卫街、过境路、花桥街、新华路、新华北路、龙潭公园路、金江路等)的临街建筑物粉刷、墙漆、二次装饰装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设计、装饰方案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违反本条规定,建造不符合县城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办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进行生产、经营、搭灶、生火等活动;禁止未经批准搭建货亭、报亭、电话亭、摊点、工棚、料棚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禁止往街道、排水沟、花台、绿化带等设施内倾倒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各单位和住户的排污必须经过处理后集中排污,排污口的设置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临街的单位和住户禁止设置露天排污口。县城区域内的房屋必须自建化粪池,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放。
县城内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实行全封闭方式清运,禁止使用敞篷车清运。
违反本条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住户或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垃圾数量大的按每吨300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之规定,医疗垃圾必须经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医疗垃圾数量大的,按每吨500元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或装饰房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单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建筑垃圾数量大的,按每吨1000元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或其它有损城市市容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设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栓、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其它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县城规划区内,凡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砍伐行道树木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处以危害或损坏树木、花草及设施价值的2-5倍罚款。
1.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花、草、树木及园林设施损坏的。
2.拆枝、采叶、摘花、践踏花卉、草坪的。
3.在绿地或树木周围堆放物品、排放污物或有害气体的。
(二)砍伐树木和砍枝、剥皮、断根或通过其它手段足以使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的5-10倍罚款。
(三)对拒交罚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阻碍园林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县城内指定专用位置张贴非经营性广告。一切经营性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位置和期限内张贴。
单位或者个人需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或者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品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在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指定的地方进行。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县城的主要街道环境卫生由城管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巷道和各社区公共道路部分,由各社区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公共汽车站、影剧院、文化、体育活动场、公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单位死角区域卫生由县政府“爱卫办”分配任务,各相关单位组织清扫保洁。
违反本条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县城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都应遵守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秩序、绿化)责任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门前“三包”进行定期检查,给予“最清洁、清洁、不清洁”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公开公示,凡“不清洁”连续超过二次的单位或个人,将在电视媒体公开曝光。
(一)包门前卫生。每个门店前必须摆放一个垃圾桶,并负责门前清扫、保洁、随脏随扫,全天保洁;禁止行人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雨后铲泥、清除杂草。
(二)包门前秩序。禁止门前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泼污水等,保持门前秩序井然。
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壁、门面、橱窗等整洁卫生,维护门前栏杆、垃圾箱、电杆、行道树等不受损坏,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等有碍市容观瞻的行为。
(三)包门前绿化。每个门店前必须摆放两盆花,并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要求,负责责任区内绿化环境的管理,绿化带及其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人为损坏,制止攀折、砍伐和擅自迁移等毁坏树木、花草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和恢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县城内房屋门面出租单位与个人应负责监督租用方的环境卫生管理,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果核、烟头、纸屑和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损坏各类市政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恢复其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道路拖痕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档,交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四)入城车辆、施工车辆带泥行驶,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县城区内禁止敞养敞放鸡、鸭、鹅、兔、羊、猪、狗等家畜家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没收,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犬类的饲养(含宠物狗),必须坚持家养或拴养,严禁散放于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对于乱窜乱跑,无人看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流浪狗进行捕杀;凡是将狗放到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乱拉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饲主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清除粪便。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照明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悬挂广告横幅或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置的。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用电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挖乱建,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2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县城集贸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县城集贸市场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经营者从事各类商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入市场或者店铺内经营。禁止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禁止以流动货摊的方式经营。禁止在店外伸杆搭棚、摆摊设点、维修作业。
第三十一条现有市场经营商品作如下界定:
(一)金沙江集贸市场:经营肉食、禽蛋、鱼类、蔬菜等农副产品;
(二)南源集贸市场:经营肉食、禽蛋、鱼类、蔬菜等农副产品;
(三)糖酒公司水果市场:专营水果,其它行业商品不能在内经营。
(四)粮油公司农贸市场(即南华宫农贸市场):以粮食交易和农副产品为主,兼营其它行业商品。
其它新建市场的界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行各业的便民服务店,合理布局在县城内各街道内经营。所有饮食摊点(含早点、烧烤等)和便民服务店必须进入室内经营,禁止露天经营。
第三十三条汽车和摩托车修理、洗车、广告制作等经营地点由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三十四条鼓励推行大规模的行业一条街经营。现有行业一条街作如下界定:
(一)粮食一条街:红卫街延长线;
(二)小吃一条街:红卫街南面副街。
其他行业一条街由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县城街道所有铺面的户主,在得到城市管理部门的市场布局规划通知后,必须服从政府统一规划,出租或经营商品符合划行归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章各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县城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七条营运车辆实行准运证制度,禁止客运车辆(含二轮摩托车)进入城区内沿街停放、揽客和上下乘客,违者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禁止挂外地牌照的三轮车在县城内搞营运,违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禁止二轮摩托车在县城内搞营运,违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禁止畜力车、超限车辆进城。严格限制大型货运车辆进城,所运货物必须在晚上12点以后到早上5点以前进城。
拖拉机(含小四轮)、农用车辆、自卸机械车辆、建筑施工车辆只能在每天零时至5时出入“严管街”。上述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驶入城区的,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临时入城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违者由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的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进入城区的车辆必须在停车场内或准予临时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禁止乱停乱放。车辆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将车辆移开。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处2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交警部门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城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点,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配备专人管理。
第四十条行人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行走,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准攀越防护栏,违者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处2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四十一条执行任务的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工程抢险车、消防车、救护车、垃圾清运车、洒水车、道路维修车、邮政车、银行运钞车、市政和城市管理巡察车辆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本章各条款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县城生活垃圾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严格按《*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的规定标准收缴,所收经费全部上交财政,由财政全额返还城市管理部门使用(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绝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处单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在电视媒体曝光,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违反本办法拒交罚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暂扣物品,暂扣物品折价冲抵罚款,若在规定的时限内不领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作价处理。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
第六章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十五条城市出租汽车必须按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划定的红线内和停放点依次停放,驶出和驶入县城区域的出租车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营运,违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和吊扣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门严格按《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均属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若涉及行政诉讼,引用法律法规以原文为准。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涉及罚款的收取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印制的“定额罚款收据”,并注明罚款原因。罚款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县城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县城市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