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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人汽车购置量的迅速增长,交通事故也随着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辖区各县、市每年都有十多起重大的交通事故发生。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都会按照有关的规定对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那么,这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到目前为止,学术界的观点难以统一,司法界也争论不休。因此,本文拟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全具备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的《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从这条规定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并非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9条规定:“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公安部1992年8月10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2条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由此可以界定,公安部确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授权,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其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授权而实施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最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表着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管理意志,对特定的交通事故单方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它行使的是公共权利,不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或者在处理时是否同意,都不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认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单方行为。根据行政法的原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给予确认、认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内容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属性就是行政确认行为属性,它跟所有的行政确认行为一样,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经作出,双方的法律地位就已确定下来,一方就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管理者,另一方就是行政相对人。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直接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却是决定了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先决条件,间接地确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实质上就是这种行政行为有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影响,而这种影响只有通过撤消或改变行政行为才能消除。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根据权利救济原理,按照行政诉讼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宗旨出发,应将行政确认行为之一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排除之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此看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种行政确认行为显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排除之列,应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在1992年月12月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也只是因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果现在仍然依据此文拒不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则会造成适用法律的冲突。况且,公安机关也无权自身立法或者通过与司法机关联合下文擅自决定哪种行政行为可以不接受司法审查与监督。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接受司法审查与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服务费用。
上述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具体费用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三条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安全的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人民法院、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三)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四)组织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在更换之前的财务审计工作;
(五)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条设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交警大队,由市公安交警大队分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副大队长兼任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市公安局及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案件的侦破和有关垫付费用的追偿。
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
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协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市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基金管理中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诉讼案件。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助基金的财务审计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
第六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全额转入下一年度使用。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缴纳和捐赠来源的救助资金,应及时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管理中心每年向市财政局报告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第七条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机动车车辆特殊号牌拍卖所得款项;
(七)财政补助资金;
(八)社会捐款;
(九)其他资金。
第八条市公安交警大队应当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库。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人身伤亡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由救助基金在救助标准数额内先行垫付。
(一)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第十条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一)医疗抢救费用限额为10000元/人;
(二)死亡丧葬费用限额为12000元/人;
(三)救助基金一般垫付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垫付额度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人·次。
(四)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十一条申请救助基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者、伤亡者亲属或法定人、委托人、医疗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并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费用开支及证明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核;
(三)对符合垫付要求的,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予以转账垫付。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存在争议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垫付的费用,基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肇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追偿。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追偿。
第十四条对无法确认身份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经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相应证明后,由医疗服务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垫付。
第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后,应及时向医疗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及时垫付抢救费用,有关部门和医疗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权拒绝垫付申请人提出的不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受害人或其继承人、亲属不得将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请求垫付的权利进行转让或作为担保。
第十七条受害人或其继承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书面申请救助基金的时限为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逾期不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八条救助基金原则上使用转账方式进行垫付。
第十九条救助基金撤销时,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余资产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电话和相关业务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妥善保管救助基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每年由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予以核销。
第二十二条每年1月31日前向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撤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责任人: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或非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
道路交通管理是管理科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稳定社会、保证经济健康发展、追求社会效益为目标的社会管理。作为窗口部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通过创新理念、创新思路、创新实践,探索出一条人民群众满意的社会管理创新的道路,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满足群众的需求。
一、公安交通管理中已采取的方法与措施
(一)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方面
车辆与驾驶员管理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对车辆及其驾驶人员进行检验、考核、登记、核发牌证,以及对车辆驾驶人员员进行教育管理的一项专门工作。车辆与驾驶员管理是公安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公安交通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由车管所负责。当前已采取的创新性措施主要有:
1.放宽了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条件。随着机动车技术的不断发展,部分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需求已能够实现。在2010年4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111号令中,增加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车型,放宽了听力残疾的、上肢残疾的、下肢残疾的3类残疾人申领驾驶证的范围①。
2.简化了摩托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原来规定摩托车驾驶证考试时,“科目一”考完以后,10天以后才考“科目二”,20天以后才考“科目三”。现在已取消了这个时间间隔,同一天内可以把三个科目都考完。②
3.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随着经济社会的各方面发展,农村地区外出务工者越来越多,由于该人群普遍处于中低收入,因此其选择的代步工具(或运输工具)往往以摩托车为多,对在异地学摩托车的要求也比较多。为了避免城市务工人员由于异地不能申领摩托车驾驶证而无证驾驶,减轻这部分人员回原籍申领驾驶证等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在2009年7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十项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中,放宽了这一限制。
4.延长了提交体检证明的周期。按照原来的规定,持有大型客车、大型货车、中型客车和牵引车等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每年要提交一次体检证明。自2009年7月1日开始,规定上述人员改为每两年提交一次体检证明。
5.增加了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的规定。规定如果驾驶人因为出国、服兵役等等情况,不能按时进行体检,或者是不能按时进行换证,这种情况可以向车管所申请延期办理业务,延期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③
6.扩大了驾驶证业务代办的范围。原来规定只有驾驶证业务补证、换证的业务可以委托其他人来代办。而在2009年7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十项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中,扩大了业务代办的范围,包括提交体检证明、驾驶证注销、延期办理等业务,都可以代办。
7.提供了驾驶员由于疏忽而导致驾驶证被注销的法律救助。原来规定驾驶证因为没有按期提交体检证明,或者是没有按期换证一年以上的要注销驾驶证。在实际中,很多驾驶员往往并非故意不按期换证或提交体检证明,只是忘记了或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收到车管所的有关提醒,而导致驾驶证被注销。驾驶证一旦被注销,需2年后才可以重新申请,这意味着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人员至少2年时间内没有了工作,很多群众反映代价太大。因此,在2009年7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十项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中规定,由于上述原因驾驶证注销没有超过两年的,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的,可以直接恢复原来的驾驶资格。
8.实行由汽车品牌专卖店(4S店)代办机动车注册登记。群众购车后即可现场办理登记、领取牌证,车辆管理所采取事后审核、归档核查和日常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地市级车辆管理所要实现50%以上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注册登记业务由销售商代办。在农村地区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要实现50%以上的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由销售商代办。①为了落实公安部的要求,云南省在2010年底在全省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购车者在半小时内即可完成购买摩托车的手续。
9.加大了服务网点建设的力度。在公安部“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中,要求实现城区车驾管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实现所有县级车管所均可办理国产小型汽车登记业务,有条件的交警中队可以办理或代办摩托车登记业务。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车辆管理所下放到县(市)车辆管理所。具备条件的交警中队可以受理或者办理部分业务。
10.实行车辆管理所“一窗式”综合服务,所有业务受理窗口均可以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
11.定期组织民警下乡,为农民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及其驾驶证申领等业务。如:大理云龙县交警大队针对当地群众办理摩托车业务费时费力,极为不便的情况,抽调警力组成“流动车管所”,开展送考下乡活动,把考场前移到农村,变原来车管所的静态服务为动态服务,让农民朋友在家门口便可考领摩托车驾驶证,为农民朋友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方便,受到群众好评。②
12.为规范驾驶员培训工作,云南省2011年在全省16个州市推广IC卡计时里程驾驶员培训管理。
(二)在违法处理方面
1.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交通违法业务,要求加快业务下放,强化农村地区交警队综合管理职能,要求有条件的交警中队办理交通违法处理业务。③
2.针对当前群众普遍反映的异地交通违法处理不便的问题,公安部“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中要求,各地交警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协调,实现全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处理交通违法和缴纳罚款。推行在省际公路交界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站,方便外地驾驶人处理在本地发生的交通违法。
3.为方便群众办理交通违法业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4.为把交通管理工作延伸至农村,云南省于2011年在全省286个农村公安派出所建立内设交警中队。
(三)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面
1.加大了对事故处理民警权力的限制与监督,增加程序的透明度。如:规定除简易程序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交警不得少于二人;增加了事故认定复核程序;对交警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后果严重的,还应追究交管部门领导责任等等。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交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p#分页标题#e#
2.对交通事故自行协商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针对目前城市交通普遍堵塞的现状,对北京的“小事故快速处理模式”进行了借鉴,以缓解普遍出现的堵塞现象。根据北京市交管局的统计数字,自《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的1年多时间里,事故当事人自行处理率已达75%以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拥堵比上一年度下降了60%。这表明,“小事故快速处理模式”已对北京市减少道路拥堵起到了关键作用。因此,在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明确了交管部门的通知义务。要求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警部门要直接介入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交管部门的通知义务有利于在伤员惨重的事故中让保险公司及时支付抢救费用,有助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有效地发挥作用。
4.全面推行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制度。要求5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要建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对轻微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快速理赔。要建设交通事故法庭、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方便群众及时申请法律救济。
(四)充分利用互联网,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1.实行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向车辆管理所传输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群众不必再到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2.设立互联网和电话服务平台,实现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预约驾驶人考试、信息变更备案、处理交通违法等5项业务办理功能;实现机动车和驾驶证信息查询、交通违法情况查询、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查询、业务办理咨询等4项信息查询功能;实现法律法规、办事流程、表格下载等3项警务公开功能。有条件的总队要建立全省(区、市)统一的互联网和电话服务平台。
3.在商业中心、社区、大型企业等场所或单位,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为群众提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以及代办或者受理、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补证、换证、身体条件证明提交、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业务。以上方法与措施的实施,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交通管理问题会日益突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强化科技应用,深化机制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思路
(一)进一步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等领导对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视与支持
交通问题关乎民生,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的社会形象,关乎社会稳定大局。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作为保障,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争取通过立法或省级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特别是相关职能部门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义务和责任。
(二)不断探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思路、新方法
1.仿照治安管理部门“社区民警”模式,设立“社区交警”。各交警大队(或交警中队)可以将辖区进行分片(段),指定由专人担任“社区交警”,并向辖区群众发放警民联系卡,注明民警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社区交警”负责接受群众对车辆、驾驶证相关信息查询;驾驶员的违法信息查询;车辆、驾驶证相关业务咨询;事故处理相关问题咨询;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同时,“社区交警”还应对社区居民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解答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
2.设立“交警超市”,方便群众办理车管业务。如:昆明市交警支队计划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选择2到3个社区,进行“交警超市”试点。届时,市民可以轻松地从“交警超市”中领取机动车落户、变更等表格,并完成一些简单的机动车手续变更等内容。同时,“交警超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第一时间对社区内的车辆、驾驶员进行管理。①
3.积极开展“开门评警”等活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搞好警民互动。通过邀请辖区乡镇、学校、客运单位及多车单位等部门代表到交警队座谈,切实了解和掌握他们对交通管理和交警队伍的期盼和诉求。通过开设定期的交通文明访谈、交通热线咨询栏目等,开辟警民沟通渠道。通过大队领导下访、中队民警走访和执法办案回访活动,广泛收集意见,集中分析研判,有效整改落实,不断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4.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六进”要求,抓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索群众喜闻乐见、乐于接受、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切合实际、易于理解的交通安全宣传模式,真正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5.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共建和谐警民关系。通过网上公安局以及微博、QQ群等新型媒介,搭建警民互动交流新平台,正确引导网上舆论,改善警民关系;主动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评议,进一步拓宽联系服务群众的渠道。
6.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推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要逐步建立网上车管所、网上交警队、网上办公服务大厅、网上宣传队等,推行网上办公,拓宽服务渠道。针对道路交通管理科技投入不可能一步到位的情况,积极协调与交通运输、治安管理等部门的监控设备与资源的共享。加强交警队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机动车、驾驶人与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的关联查询;建立“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信息服务中心”,通过电话、传真、手手机短信互联网、邮政快递等,为群众提供信息告知、业务咨询、代办业务等服务。
7.加强完善警力机制。进一步完善勤务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路段承包责任制,进一步实行路段到人,责任明确,把警力投入到事故多发、违法多见的路段,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科学安排好傍晚、凌晨和双休日等特殊重点时段的路面勤务,保证巡逻密度和强度,确保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格把好路面管控关。#p#分页标题#e#
8.积极探索推进“交、巡合一”的新型警务模式。一直以来,由于交警和治安巡警两个警种独立工作,交警对治安事件的处置受限,而巡警对道路交通也无管理权限,交巡警无法形成合力,是对有限警力的极大浪费。结合国际经验,一警多能是警务发展的新趋势。自重庆市2010年2月7日起实施交巡警合一改革以来,各地积极进行交巡警合并试点,并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实行“交巡合一”的新型警务模式,能够增强有限警力的复合型功能,在警力总数不变的前提下,使警力达到“1+1>2”的作用。交巡警合一,既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又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既能快速处警,又能避免重复出警,有效地提高了快速反应能力。
9.不断改革创新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工作。针对云南省地处边疆、少数民族众多、且很多少数民族群众不识汉字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发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计算机考试系统。针对使用计算机考试有困难的群众,在考试人对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熟悉的前提下,可以调整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的方式,如:纸质试卷考试、口试等。另外,为最大限度地保证在用车辆的安全性能,减少因车况不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与车辆检验机构沟通、协调,启用机动车“流动检测站”送检上门,为边远地区的群众服务。
(一)、过去半年工作的回顾
在过去的半年中,中队全体干警思想观念上敢于打破常规,努力创新,积极拓宽交通管理工作的新领域,精神上追求健康、团结、向上,学习上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新知识,工作上只争朝夕,既追求数量也注重质量,既遵循法制原则,又考虑方便群众、经过全体中队民警艰苦努力、扎实工作,在车辆保有量迅猛增长、各项重点工程建设大面积施工、交通需求日益高涨、道路通行率明显增加,中队警力不足与任务增加的矛盾日益突出,交通安全管理执法环境不佳的情况下,通过中队民警加强路面巡逻和适时监控排查,维护了辖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了道路交通的正常运行,有力地缓解了交通拥堵,有力地遏止交通事故和公路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了各项警卫任务万无一失,主要道路集镇的交通环境得到改善受到了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交通事故稳中有降,上半年辖区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分别下降了xxxxxxx。非税收入完成万圆,比去年同期增长了、占全年收入任务数的、中队队伍整体素质和交通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始终保持了良好精神状态,为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提供了根本性的保障。总的来说,我队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在1--3月份狠抓了三个代表思想和端正执法指导思想的教育,切实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基础,半年来中队干警自觉利用晚上和雨天等相对空闲的时间,采取集中和自我学习的方法深入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驾驶证申办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配套政策法规和标准、为保证新法实施情况下的正确执法,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理论基础,增强了业务素质、
2、狠抓了客运车辆和营运三轮摩托车的户籍化管理,紧紧把握事故的源头关,除多方位加强对客运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教育外,我们采取民警驻站、检验车辆把关、道路巡查相结合的内外配合的三位一体的管理办法,从源头和路控上消除各类违章,半年来,共查扣“双无”客车5辆,已报废7辆,查处营运客车各类违章250辆次,对违章驾驶员记分15人,拆除了13辆卧辅车的行李架和超载座位,卸客转运36辆次,督促12辆车车主当场雇佣了符合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其中大客3人),督促20辆及时续了两个保险,与车主签订120份安全责任合同书,收到了春运期间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良好效果。保证了今年春运平安度过、
3、花大力气清理整顿了无牌无证倾卸大货车和摩托车上路行驶以及无证驾驶的问题,整顿路段由主要交通干线扩展延伸到偏远的县乡道路,时间从过去单一的白天变为白天夜间结合应用、1--5月,查扣的摩托车中已有310辆办理了挂牌入户手续,232人报名参加了培训、查扣倾卸大货车48台,强制报废6台,落实交通安全整改措施40台、消除一些严重交通安全隐患、
4、开展超员超载整治工作,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半年中,共查处客货车严重超载行为136起,排查黄杨公路老棉花仓库为代表的事故黑点6处,建议整改5处、有效地遏止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5、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以宣传交通安全法为重点不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春运工作伊始到现在我们组织召开了2次大规模的客运和营运三轮摩托车辆户籍化司乘人员安全教育大会,组织他们学习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他们提出了具体的明确要求。年度检审期间,我们组织全县汽车驾驶员在影剧院学习3天,参加的学习司乘人员达700多人次,及时通报了我县的交通事故情况。特别是近来发生在我县境内的具有典型代表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例、在汽车站,集镇街道,公路沿线逢会集镇张贴了交通安全法宣传挂图,治理无牌证车、治理机动车超员、超载违章通告124份,通过这些不同形式的、富有宣传教育意义的办法来宣传交通法规、安全常识,努力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
6、、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提高办案效率,方便群众,保护群众利益,尽量缓解处理事故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过于庞大局面、主要内容有: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未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的,当事人可自行驶离,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以及需要民警到场的,应立即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发生两车以上的交通事故,当事各方要在共同标明车辆位置(有条件的可拍摄事故现场)后,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立即报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这措施受到群众的好评、xxx县人民政府办为其办的车祸事故得到快速处理而专程给中队送来了锦旗以示感谢! 共2页,当前第1页1
7、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遏止交通事故逃逸事故和公路突发事件的发生、非特殊情况,必须保持有干警24在队值班,接警后五分中必须出警,辖区今年发生的四起逃逸事故有两起得到及时的处置,辖区公路今年各种突发事件在接警后均得到及时的处置,今年中队成功配合县内外其他警种截获处置公路涉车案件2起,成功处置越级上访车辆2起,受到了县公安局领导和外县同行的赞许、
8、根据辖区交通管理面大点多,路控线漫长,许多道路点面控制无以所及,路控警力不足,交通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的消除的现象、中队打破常规,敢于创新,决定在辖区建立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网络机制。首先在;偏远的xxx乡推出了建设乡村交通协管站的试点,以求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整体效益和水平、这个工作网络机制就是公安交警部门沟通与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纽带和桥梁,就是公安交警部门在广大农村地区实施长效管理的根据地,就是公安交警部门对广大农村交通安全情况进行适时监控的雷达站,也是公安交警部门对广大农村交通参与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的喉舌,我们寄希望它的建立,能够闯出一条新的历史条件下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新路子,能够带来乡村交通安全管理的春天和偏远地区民众平安出行的福祉!
(二)当前交警中队存在困难和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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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县诸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大多数行业和领域基层基础监管工作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落实和强化,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农机安全监管基层基础管理最薄弱,问题最突出。特别是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在乡、村、组职责悬空,责任悬空,既无机构管事,又无人员管理。农机车辆违法违规载人问题相当普遍。尤其是在边远乡村道路上,问题更为严重。人民群众的生命受到巨大的潜在威胁。为了全面汲取透水事故教训,最近,县委、县政府对全县包括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在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相继进行了重新部署和全面加强。根据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由我和李县长牵头,按照办法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的“三个创新”的思路,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的农机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田间生产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全面理顺体制,全面予以加强。希望通过这次专项部署和大家会后全面落实,奋力开创我县农机交通和农机生产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确保农机交通安全不出事,不出大事,特别是不出恶性重特大事故。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机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抓好农机监管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据统计,我县现有在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4350辆,拖拉机760辆。这还不含初步掌握的未注册登记的五六百辆“三无”黑车。这五六千辆车,每天都在跑,每天都有大量的违法违规载人行为。不知有多少人的生命每时每刻都处在危险之中。另据统计,2004年以来,全县共发生农机车辆道路交通事故300多起,死亡71人,受伤180人。今年以来,截止11月底,全县共发生各类道路交通事故305起,死亡36人,受伤59人,其中农机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总起数41%,占总死亡人数52%。由此可见,在众多的交通事故中,农机交通安全事故无论是起数,还是造成的死亡人数比重都很大。一方面农机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另一方面农机交通事故还有其特殊性。特殊就特殊在,农机车辆设计的是载货而不是载人。安全技术性能标准低、等级低,根本不具备载人的条件。且这些车辆的驾驶人员其技术素质、法律意识不具备载人的要求。特殊就特殊在,农机交通事故与其他客货车辆交通事故在性质上也不一样。其他客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在手续合法、车辆技术标准合法的情况下发生的,主要责任是车主。而农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在前提条件就违法的情况下发生的,其主要责任不仅在车主,更重要的是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还有责任。我们不能因为老百姓出行有困难,而心慈手软,放任不管。特别是对载3人以上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管,一旦发生事故就是特重大事故,就是群死群伤。省市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逐级追究监管责任。我们是不做不为代人背“黑锅”挨处分呢,还是采取严厉措施予以监管?我想在座的各位都能明白这个理!正因为这样,在这次制定的监管措施上,明确提出了将非法载3人以上的行为列为重点监管遏制对象。对载3—5人的,坚决实行严管重罚;对载6人以上的,坚决没收车辆。至于对农机车辆载人监管后,出现的老百姓出行难问题,将由交通部门会同交警大队,针对通乡通村公路建设大为改善的情况,调整乡村客运线路,增加运力,增加站点密度的办法予以解决。面对我县农机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面对上级党委、政府对农机交通安全要求越来越严的形势,面对我们县乡政府承担的监管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全面加强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的目标任务,不能有借口,不准摆困难,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地、果断地、迅速地予以全面贯彻落实。对不听招呼,我行我素,落实不力,监管不力,发生农机交通安全特大事故的,坚决依法依纪予以追究。因此,请大家务必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建立健全“三个一”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对农机安全的监管
面对我县农机安全监管的严峻形势,我们没有退路,只能迎难而上,只能在创新办法、创新制度、创新机制上下功夫,只能在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措施上做文章。具体说就是抓好“三个一”管理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县、乡政府对农机安全的监管。即建立健全机构,创建一支队伍;建立健全制度,创建一套办法;县乡村组联动,创建一套机制。
第一,建立健全机构,创建一支队伍。刚才,大会宣布成立的25个乡镇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站,就是各乡镇政府农机安全监管机构。一身兼两职的农机安全监管员和农技员,就是乡镇政府农机安全监管队伍。同时,各村(社区)的村主任、居委会主任、各村民小组的组长,也是农机监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需要给大家强调指出的是,农机安全监管是一个复杂的对象,正象会跑的农机一样,一会在公路上跑,一会又在田间跑,客观上给农机安全监管带来了复杂性。它不象大客车、大货车,只在公路跑,单由交警管。而会跑的农机就不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简单地说,凡是在公路上作业的传统概念的农用车,由交警大队、中队管;凡是在大田作业的农用机具由县农机监理站管。传统名子的“农用车”概念,自从《道交法》颁布以后不再使用,现在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就县上这一级而言,在路上跑的由交警管,在地里跑的和不会跑的农机具都由县农机监理站管。对应到乡镇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站,就不一样了。不管是在路上跑的,还是在大田作业的,乡镇农机监管站都要管。村主任、组长也一样,都得对其进行监管。这一点,请各位乡镇长、监管员都要弄明白。否则,还是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监管不到位。
第二,建立健全制度,创建一套办法。这次会上,宣布了一系列制度。主要有:(一)《乡镇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站交通安全工作规章》。(二)《乡镇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站农机安全工作规章》。(三)《村组农机交通安全管理员工作制度》。(四)《乡镇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站管理制度》。(五)《乡镇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站职责》。(六)《乡镇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站工作人员职责》等,这些都是已出台的重要制度。
所谓创建一套办法,主要包括:(一)乡镇农机安监员,每人待后经过培训持县交警大队授发的《乡(镇)农机交通安全监管证》。(二)乡镇农机监管员,对辖区违法违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摩托车,具有违法违规现场记录权。如实填写《道路交通违法告知单》,并将《告知单》即时送达辖区交警中队,由交警中队对其违法行为做出处理。(三)村主任、居委会主任、组长、村民,对辖区违法违规农机业主行为具有报告权,报告给乡镇农机监管站,由乡镇农机监管员补录《告知单》。乡、村、组监管员以及社会他人对非本辖区的违法违规车辆或驾驶人具有举报权。可向辖区监管站举报,也可直接向交警大队、中队或县农机监理站举报。(四)建立全县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网。县政府已决定在乡镇农机监管站、县交警大队、6个中队、农机监理站计33个端点建立监管网,网站中心设在县交警大队。各乡镇配备“四位一体”(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一台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专门服务农机监管,进行违法违规记录、受理报告和举报事项,实现网上监管处理,加大监管力度,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随着监管工作的全面展开,县交警大队、县农业局及县农机监理站要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丰富监管手段,完善监管办法。
第三,县乡村组联动,创建一套机制。创建一套机制,主要是指县、乡、村、组所有监管部门、单位和监管人员,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各项工作规章、各项工作制度、各项管理办法,各尽其责,各尽其能,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主要包括:(一)建立健全县、乡、村、组农机监管责任台帐。原来定在这次会上将监管台帐予以行文下发,但由于少数乡镇未按期上报。这次会后继续落实,随后将以县政府文件以乡镇为单位予以明确。(二)县、乡、站、村、组层层签订责任书。(三)县交警大队、县农机监理站对乡镇农机监管站,县农业局对县农机监理站签订行业责任书。(四)县交警大队、县农业局要定期不定期对乡镇进行检查、指导和培训。通过这些制度性措施,将方方面面的机构、人员、职责、责任捆在一起,推动方方面面都行动起来,都操这份心,都出这份力,形成上下左右齐抓共管的、有机联系的联动机制和工作格局。
三、切实加强领导,迅速将“三个创新”监管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农机车辆和农机具负有监管职责,乡镇长是乡镇第一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创建平安洛南,构建和谐洛南,实现突破发展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强化监管意识,强化创新意识,全面加强对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要求是:
一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工作方针。
二要牢固树立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意识。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稳定、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没有安全就没有和谐的意识。牢固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意识。切实将安全发展的执政理念落实到措施上,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千家万户。
三要确保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高度负责、各方协调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领导体系。切实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呜,制度保障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四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农机监管站的领导。对农机监管站的干部要保证专职专责专干专用,不得象以往一样随便拉用搞其他工作。对在外租房居住的农技站,一时搬进乡镇政府大院暂有困难的,但至少必须提供一间农机监管网办公用房,积极解决其办公经费的实际困难。今后农机监管下拨的专项经费不得挤占挪用。要关心、支持新成立的农机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