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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为违法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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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为违法处分条例

财政行为违法处分条例范文第1篇

为构建科学、完善的公共财政运行机制,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支管理监督

在收入方面,各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组织好各项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征缴入库工作,确保应收尽收。监察、审计、财政等监督机构要加大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重点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和政府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税性收入项目,是否按规定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是否有隐瞒收入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严肃处理。

在支出方面,监督的重点主要放在社会保障资金、支农资金、救灾扶贫资金、国债资金、教育专项资金等,以及农村合作医疗、养老基金、职工医疗保险等专项基金上。重点查处截留、挤占、挪用以及损失浪费等行为。对各类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一律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审计局要把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纳入重点审计范围,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政府。

二、加强项目资金监督

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如农村义务教育、安全饮水工程、村村通工程等重大项目按上级规定管理使用,实行报账制或专户管理。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项目单位拿出使用意见、财政部门核准、主管市长初审、市长终审后按规范程序进行拨付,专款专用。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工程预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如确实需要增加预算,必须提出论证报告,主管市长签字,经市政府行文批准后按程序增加投资;领导口头安排和答复的不能作为增加投资额的依据。建设资金要按计划筹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概算、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依法招投标,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的情况;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问效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对违反上级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

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更加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争取实现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日常化、交易信息公开化、资产定价市场化、操作程序规范化、处置审批标准化”。

一是优化资产配置,合理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价值。从国有资产入口抓起,资产配置上严格按照预算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调配,节约成本,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二是严把国有资产“出口”,对出售、转让、出租、出借、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环节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层层把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处理好国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的关系,克服重使用轻管理、重复购置的现象,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能和管理水平。四是清理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五是规范账务管理。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分别对单位的资产管理进行检查、抽查等。重点清查账外资产,杜绝“筹资”购置、“长期借用”以及通过上级补助、奖励、单位赞助等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不登记现象的发生,实现资产管理系统与部门预算编制系统、预算指标管理系统、财政总会计核算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系统的衔接,从而达到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的共同监管,建立动态资产监管体系。

四、加强“收支两条线”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增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等均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对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罚款的部门,要将其所有收支都纳入预算,对部门收入与经费实行脱钩管理,彻底改变部门单位经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挂钩的办法。对于执收和执罚工作中确需的公用经费,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实行预算管理。严禁部门单位将收费和罚款收入与个人奖金挂钩,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促进部门单位优化服务、公正执法,维护政府形象。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每年都要对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开展一至两次的专项检查,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预算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了多层次的预算监督体系。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职责,定期交换财政监督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执法资源有效配置,不断提高监督的效能和能力。财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过程进行跟踪监察督导;审计机关要重点加强对各部门财政项目资金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要重点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实施有效的行政惩戒。各部门在监督中发现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行为违法处分条例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120号)及市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惠府〔*〕28号)、《*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惠府〔200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以降低全市单位GDP能耗为目标,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公平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严格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会同市经贸局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市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第二章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

对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2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2000吨)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2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可申报国家或省的节能专项资金奖励,不再纳入市节能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的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按实际节能量对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国家重点支持的节能工程技改项目给予奖励;

(二)补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等项目;

(三)补助研究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四)奖励节能降耗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企业;

(五)补助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六)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经验收合格,获得市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给予奖励;

(七)补助资源节约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监测、评估、合同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服务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耗工作所需支出。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市经贸局、财政局按照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一季度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联合发出申报通知。县、区经贸局和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共同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工作。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申报节能技改奖励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用地、环保等各种手续完备;

(四)项目已经建成投产或已经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五)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以上。

第九条申报研发示范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的补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较强的研发或推广能力;

(二)项目内容属于我市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明显的示范作用;

(三)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可行的工作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控制措施,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条申报节能技改奖励或研发补助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节能技改或节能先进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的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用地、环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项目材料;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及审计报告;

(五)节能技改项目还须提交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节能技术研发示范推广项目须提交项目工作方案、经费预算、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以及项目控制措施;

(七)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八)市重点用能单位应出具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现场核查意见;

(九)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申报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四)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五)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节能中介服务机构推广节能服务项目,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节能量的核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愿选择并委托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具有节能服务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节能量审核确认办法,审核出具报告并承担责任。

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具有省节能服务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选定公布,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区经贸局和财政局应当对属地企业(单位)上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形成奖励或补助项目初步计划在市经贸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县、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六条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市财政局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县、区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节能奖励资金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二)收到补助金的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行政单位的,通过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通过拨入专款进行核算。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对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从公布的名单中予以删除,并依法追究审核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项目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中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财政行为违法处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对策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式

财政专项资金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专人专账管理,从财政内部管理上,各资金分别有各业务科室分人、分账、分块管理。

在使用程序上,坚持“三个必须”:

1、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坚持合理安排、突出重点、规范管理、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严格执行“据实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推荐、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认真落实专家评审制、工程招投标制、资金管理“三专(专户存储、转账核算、专人管理)”制等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发挥最大效益。

2、国家涉农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循“调查核实、张榜公示、专款专用、据实补贴、集中发放”的程序。全面推行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折通”的发放制度、实物补贴直接发放到户制度、财政补贴政策资金公告公示制度、涉农补贴信息网络管理制度,提高各项补贴的拨付效率。

3、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符合其使用规定和用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擅自分配、拨付、使用专项资金。

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拨付,有的是一些项目在省下达指标后再经过评审、立项才可以实施,这造成资金的拨付使用不及时,也会让项目单位提供财务信息不及时等。

2、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部分的财政专项资金分摊到地方要求地方按照比例配套,但是由于一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困难,一时之间拿不出那样多的配套资金,因此会出现将配套改为自筹或者弄虚假配套等问题。

3、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不足,核算不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未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单独列帐。有的企业没有实行单独核算,把政府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与自有资金或其他来源资金捆绑使用,只能口头说明财政专项资金已经按规定支出,而找不出与专款对应的支出凭证,致使财政专项资金收支不能一目了然。也没有按规定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台账。

4、财政专项资金账务处理不及时,缺乏依法理财意识。少数企业由于法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缺乏足够的认识,只要把资金争取到手,就可以随意使用项目资金,认为拨到单位的钱都是“自己的钱”,擅自变更财政专项资金用途。对如何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措施不力,内控制度不严格。失去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家族式管理,出纳是老板娘,财务人员是兼职会计,他们身兼多家企业,所以不能按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处理相关账务。

5、财政专项资金入帐科目混乱。有的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人员更换频繁,致使企业会计科目运用不当、凭证不规范。做不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有的企业申报项目没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完成;也有的企业是由合资方以设备投资的形式投入的用来抵顶项目而不是企业自行购置的等。这些问题将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规范、安全、和使用效益。

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中的对策

(1)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上级切块下达的资金,要在规定时间内分解下达到项目单位;对已明确到项目单位的资金,要在规定时限日内分配下达到项目所在的具体承担单位,坚决杜绝资金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2)需要各个地方和部门根据自身的发展实际,逐渐减轻配套资金压力。在配套资金的使用上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笼统的搞“一刀切”,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要给予更多的优惠或者减免,切实解决好一些项目因为资金不到位而搁浅工程。遵循科学精细化原则,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台账,并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完善资金使用报备制度,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分析、跟踪和反映有关情况,不断加强项目资金追踪问效。督促企业专款专用,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3)严把项目审核关。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产业结构调整布局,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远近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动态跟踪和常态化管理。在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过程中,要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全面了解项目承担单位经营情况,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条件,确保申报项目高质量、资金使用高效益。在项目申报审核时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真实性”原则。根据要求,项目单位必须客观存在,项目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能弄虚作假,对每个项目单位、每个申报项目都要尽可能地现场落实,实地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坚决不予上报。对确定上报的项目,在上报前必须按规定纳入财政财务信息快报范围,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坚持自我”原则。对于部门联合申报项目要正确对待,坚持自我。无论是“领导项目”,还是“人情项目”,一律以项目申报规定或资金管理办法为依据,达不到财政部门要求的,坚决不予上报。

(4)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财政管理的各项要求,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服务观念、责任观念等,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切实履行好项目资金管理责任。严把资金投向关。按照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各项要求,正确把握资金投入方向,切实把资金安排到经济发展重点和当地最需要支持的项目上去,杜绝向“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投资。

(5)提升相关人员的素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和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后期充电,要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注重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在使用财务专项资金上,一定要结合上级要求和地方的事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要按照和遵循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办事,加强财务监管,完善内部控制,明确相关责任,落实责任追究措施。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思想和素质能力、职业道德的能力培养。

(6)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随着财政支持企业资金规模逐年加大,财政资金安全及有效使用越来越凸显重要性。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安全规范使用。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结语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既是有效应对复杂经济形势、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迫切需要,也是新形势下维护财经纪律、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任务。通过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管控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不断提高财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因此,探索当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措施,实际工作中及早的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问题很有必要,对于经济建设的长远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山东省海阳市财政局)

参考文献:

财政行为违法处分条例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55号)和《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3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征收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提出下列意见:

一、自*年10月1日起,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专项基金按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缴纳。

建筑工程完工后,经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予以退还,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予退还。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各区(县级市)做好相关工作。专项基金的征收和返退工作由市墙革节能办负责,也可委托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工程的专项基金征收工作。专项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市墙革节能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预缴的专项基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的退还。

四、收取专项基金(预收、退费、结算)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该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厅《关于印发〈*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59号)规定执行。

五、建设单位在砌体工程抹灰(批荡)前7个工作日,应提前书面通知市墙革节能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到现场进行使用墙体材料的检查验收。主体工程验收及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后60日之内,应及时向市墙革节能办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返退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墙革节能办”)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

(三)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

(四)购进经市墙革节能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

(五)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六)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证副本(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七)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表。

六、市墙革节能办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对该项工程预缴基金的清算审核,并按照以下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一)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

(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令)第十条规定的,按其使用量所占比例扣减返退的专项基金。

七、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50%的;

(二)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

(三)使用未经广州市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或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和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产品的;

(四)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八、建设单位清算后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指不予退还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九、专项基金委托相关单位代征的,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从纳入基金预算的专项基金中计算拨付。

十、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建或改造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及公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三)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科研项目、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及再生资源(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四)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执法、调研、培训和宣传;

(五)各区县级市负责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专项管理经费;

(六)代征单位及人员管理费的支出;

(七)表彰和奖励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专项支出。

(八)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四)、(五)、(六)等六项开支合计,原则上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十一、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墙革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墙革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专项基金用于科研开发项目的,应组织调研论证,符合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立项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科研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市墙革节能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市墙革节能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科研项目合同书》,项目完成后,由市墙革节能办组织有关部门评估验收。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十二、市墙革节能办应根据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需要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十三、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市墙革节能办和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规定,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财政行为违法处分条例范文第5篇

一、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改善和保护生态,营造良好人居环境的目标,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机制创新,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控制污染物排放为主线,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深入推进“三个转变”(在战略指导上实现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的转变,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向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的转变,从主要运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转变),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和谐赣县。

(二)主要目标:全县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进一步好转;工业污染排放稳定达标,生活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保持良好;与环保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政策体系和监督管理的能力明显加强。初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基本实现资源、能源高效利用的清洁生产,废物资源化利用的循环经济,经济发展、环境优良的和谐社会。

(三)主要任务:围绕环境保护目标,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突出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力度,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对重点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标;加强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确保环境安全;切实加强环保管理,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环保能力建设,适应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需要,争创全省环境保护示范县。

二、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一)县委、县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全县上下紧紧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强化污染防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宣传教育、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生态建设等工作,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初步控制。

(二)我县的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污染物排放总量随着工业经济的快速增长逐步增大,减排和总量控制任务重,环境管理亟待加强,环境执法手段滞后,环境违法现象还时有发生。特别是由于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导致的污染问题依然严峻,环境质量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环境问题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三)当前,我县正处于提升“三化”水平的关键时期,同时也处于各类环境问题的凸现期,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下决心解决我县的环境问题,积极推进“三个转变”,真正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三、创新机制,完善制度,采取综合措施解决环境问题

(一)强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10%的任务,是必须完成的“刚性”约束指标,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县环保局等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赣县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赣政办字[2009]182号)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把污染减排工作做为推进经济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通过严格执法、主动服务、综合施策,坚决控制污染增量,完成减排任务。一是下力推进赣州腾远钴业有限公司等16个工业企业的减排工作,各排污单位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全面完成今年化学需氧量削减220吨、二氧化硫削减298吨的减排任务,特别是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要力争今年建成,明年正式投入使用;红金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建设步伐,确保明年建成并投入使用,为2010年的减排打下基础。二是积极建立和完善减排指标体系、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县环保局要把列入重点监控的排污单位,做为环境执法的重点,加大监测、监察频次,切实落实减排责任。三是要坚决控制总量、削减增量。在环评工作中,要坚持把排污总量削减指标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同时强化“三同时”竣工验收。四是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进一步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促进企业污染减排。充分发挥排污收费经济杠杆的作用,实行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尤其是要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夯实排污费征收基础。

(二)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把环境保护前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阶段,积极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切实加强规划、区域、流域、园区的环评工作。新、扩、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建立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制度,项目建设前选址必须有环保选址意见书,未经环境影响审批,县发改委不予进行可行性研究审批、核准(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外),县建设局不予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县国土局不予审批用地,县工商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县林业局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加工许可证,县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县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县文化局不予办理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县金融部门不予信贷。

(三)强化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处罚款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试生产、验收等方面环境监管工作,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容量、全县工业布局规划和工业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开工建设完成后,必须经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同意后才能试生产;试生产期满,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规定,向环保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经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同意,方可进入正常生产;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和区域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治理无望的要实施关闭。

(四)严格环境执法。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或违规开发采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加大对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针对不同时期突出的环境问题,开展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提高环境执法的力度和效果。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要求调整现有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强清洁生产监督,做好清洁生产的示范推广和强制性审核工作,指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冶炼、化工、造纸、酿造、采选矿、水泥制造等行业进行循环经济改造,建设生态工业园、循环经济产业链和循环经济企业。以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为重点,加大稀土废渣、尾矿渣、煤矸石、粉煤灰等固废的综合利用。到2010年,初步形成循环经济的产业结构框架。

(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认真抓好农村面源污染的综合治理、农村工业污染的防治,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和扩散,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落实好开发过程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严格责任追究。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制度,发现环境保护违纪行为,追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严肃查处环境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越权执法等失职渎职行为。加大对企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监管体制。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环境综合管理职能,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意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助配合,形成环保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环委会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形成环保工作联动机制。加强环境能力建设,配备和完善适应环保工作需要的人力和物力。

(1)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中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环保部共同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2)县发改委:负责国家产业政策的管理,完善淘汰制度,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及产品,负责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

(3)县财政局:将环保投入列入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综合效益。

(4)县经贸委:负责落实有效节能措施,淘汰城区所有4吨以下燃煤锅炉和窑炉,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县教育局:完成《中小学校环境教育大纲》规定的专题教育内容,加强对中、小学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国情教育,创建“绿色学校”,积极开展全民环保科普、环保公益等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6)县农业局:负责推进无公害农业、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的发展及农村面源污染控制,负责绿色食物、有机产品工程,保护国家规定保护的水生生物。

(7)县林业局: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负责植树造林工程,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森林的生态功能,严厉打击贩卖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8)县水利局:负责县城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4000米以内沙场的取缔及河道采沙活动清理,并经常巡查,有序开发水能,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9)县水保局:加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切实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10)县公安局:加强文化娱乐行业、社会噪声管理及交通噪声管理,协助县环保局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负责检测场所的落实、机动车的统计及机动车进入场所检测。

(11)县建设局:强化规划调控,协调建设管理,城市规划合理功能分区、排水管网雨污分流,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安排必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地等项目的建设需求。协助县环保局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

(12)县城管局:负责加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合理布置城市绿地,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自然地貌,努力维护城市生态平衡,对在城区进行露天演艺演出、宣传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环保许可后方可批准,整治占道经营,乱搭乱建。

(13)县卫生局: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必须进行收集、集中处置。负责县城饮用水水质的监测,每两月一次数据报县环委会办公室。

(14)县环保局: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建设12369环保指挥中心及在线监测监控平台,加强环境监察、监测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强化对重点污染源、贡江出境断面水质、县城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和监控;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体制,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进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习;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督促各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提高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强制重点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负责与工业园区的沟通协调工作,实行挂点服务企业工作责任制;加大对放射源及放射性工作场所的监管力度,加强电磁辐射的环境监督管理,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程。

(15)县文化局:负责文化娱乐行业管理,协助县公安局做好噪声防治工作。

(16)县广电局:负责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报道,宣传我县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状况及所做的环境保护工作,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曝光。

(17)县工商局:加强对娱乐行业、餐饮行业监管,申请人须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后,方可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18)县供电公司:未经环境影响审批不得签订供电合同,负责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三)强化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环境监测自动化、快速化、全面化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趋势,准备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要从法制建设、应急专业队伍建设、装备配置、技术进步、应急信息平台、综合指挥协调系统建设等各方面,加强应急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