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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条件对婚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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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条件对婚姻的重要性

经济条件对婚姻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对21世纪婚姻的展望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 陈新欣)

许多学者认为:下世纪婚姻将呈多元化趋势,家庭形式将更为丰富。男人和女人都将不依赖他人而生存,个人的权利将受到尊重,生活将趋于个性化。

中国具有明显的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妇女解放程度也不同步,因此,城乡婚姻掌握的数据和综合一些专家学者的意见,具体来说,在城市:

1.核心家庭继续增加。目前核心家庭已达60%,还会继续上升。家庭结构小型化,每家3—4人。

2.晚婚晚育人数增加,单身不婚者增多,自愿不育者有上升趋势。

3.婚前性行为不会减少,随着封建“观”影响的削弱,试婚有可能增多。

4.择偶更注重情趣相投,经济条件重要性降低。同居数量有可能上升。

5.婚姻质量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使多数家庭不再凑合。婚姻调适能力的提高,将使家庭生活更丰富、新鲜和幸福。婚姻中男女更加平等,家庭暴力减少,丈夫将与妻子共同承担家务。

6.家务劳动强度降低,时间缩短,夫妻因家务劳动导致的矛盾减少,家务劳动将社会化、家用电器普及化。

7.协议离婚、试离婚将成为离异的首眩离婚率会呈上升态势。知识、文化水平越高的人情感越丰富,对爱情要求越高,因此会越不幸福,越痛苦,离婚可能性越大。

8.社会对婚外恋继续保持宽容的态度,人们对婚姻的责任感更多的是自我认识、自我约束、自我修正,而不是迫于外在压力。随着我国对个人自由的管理放宽,机会增加,婚外恋会增加。

9.民众婚姻自由度增加,婚姻不再是从众行为,结婚与否是个人经过深思熟虑的选择,单身不婚、单亲家庭等生活方式可能成为人们多样化选择的内容。

在农村:

1.婚姻自由将随着经济改善而提高,女性将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尤其是“打工妹”,她们的眼界开阔了,有了自立能力,必然更要求婚恋自主。但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她们的要求与农村强大的传统势力之间还在较量。

2.早婚多育现象将随着妇女地位提高、农村经济条件的好转、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健全而减少。

3.由于贫困和性别比例失调,仍有相当数量的农村男性难以成家。

4.离婚在农村仍是一件困难的事,尤其牵涉到承包地等生产资料,易使离婚女性及子女生计无着。参加乡镇企业劳动的女性比较而言有更多的自主权。

5.婚外恋对于农村妇女既是一种诱惑又包含着危险,往往导致她们承受动荡不安的生活和悲剧的结果。

经济条件对婚姻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摘 要: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包含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长期性契约。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婚姻也表现出不完备性。低效率运行的婚姻救济制度无法避免离婚现象,离婚破裂主义的确立使问题恶化。妇女从婚姻获得收益的时间较晚,再婚也比较困难,当婚姻契约被破坏时其权益受到的损害更大,加强离婚时妇女权益的保护十分必要。

关键词:婚姻;长期契约;不完备性;救济;权益保护

一、婚姻的契约本质

关于婚姻的本质,目前存在身份关系说和契约说两种观点。身份关系说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反对将婚姻视为契约关系,理由如下:[1]第一,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甚至婚姻中的大部分权利、义务是由国家法律加以定义和体化的,而不是由婚姻双方当事人意定的;第二,在婚姻成立时,并未规定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没有具体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又怎么称得上是契约?第三,将婚姻视为契约,可能导致婚姻商品化,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其实,稍作分析,不难发现身份关系说反对将婚姻视为契约的理由难以令人信服。首先,婚姻的契约属性并不因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有所缺损,对一般契约,法律在契约的成立条件、解除、违约救济等多方面同样有相应的规定。其次,虽然婚姻在成立时,双方没有就权利义务作具体明确的约定,但婚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部分已经由法律作出了规定,部分可以由社会习俗加以补充,婚姻契约的缺口在很大程度上是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双方理性选择的结果。最后,契约的核心价值在于自由, 确认婚姻的契约属性,其要旨在于表明婚姻属于当事人自治的范畴, 而不是要用一般契约所适用的等价有偿原则来调整婚姻关系。

关于契约,它首先是一种协议或合意,表现出三个特征: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2]而婚姻,从法学意义来说,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的结合。[3]这表明现代婚姻强调“婚姻自主、自由、平等”,其基本原则与契约的本质精神是统一的。“所有进步的社会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4]康德更直截地提出“ 婚姻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5]在实践中,婚姻契约理论也得到不少国家法律的明确承认。1791 年《法国》第7 条确认“法律仅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葡萄牙民法典》第1577 条则规定“: 婚姻是两个异性人之间根据本法典规定,意在以完全共同的生活方式建立家庭而订立的合同。”自19 世纪以来,婚姻契约理论逐步为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所采纳, 并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中居于主导地位。[6]

婚姻契约论之所以盛行,根本原因在于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婚姻的产生、延续及解除其实质就是婚姻契约的缔结、履行和解除。首先,婚姻的成立以双方的自由合意为前提,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精神。婚姻史中先后出现过掠夺婚、有偿婚、娉取婚和共诺婚等几种婚姻形式。[7]除掠夺婚没有双方合意基础外,其他情形婚姻的成立都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充分体现了契约精神。如史尚宽所言:“基于婚姻为男女双方的独立人格者自由意思之结合及其生活共同结合之特征……,然以使此关系成立之行为仍为契约者。”[8]

其次,婚姻关系内容包括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就财产关系而言,中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正是契约自由在婚姻财产关系上的反映。就身份关系而言,其内容由法律强行规定的较多,但这些规定只有通过婚姻契约的生效才能适用。有些人身关系的成立是基于自然事实,例如父子关系;但也有基于法律行为的人身关系,例如因结婚而成立的配偶关系。在前者毫无自由可言,在后者是否成立身份关系由当事人决定,与是否缔结契约别无二致。

再次,从婚姻的无效、撤消及解除的情形看,婚姻也具有明显的契约特征。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由于其不符合结婚的条件,从而不能产生婚姻之效力。其实质是婚姻契约缔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无效契约和可撤销契约。而离婚一般有两种途径,即协议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对于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就离婚事项达成协议而结束婚姻关系。对于判决离婚,实际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协助行使契约解除权的结果。

二、缔结婚姻契约的原因

除了生育子女,夫妻可以从共同生活中得到更多的利益,包括经济扶持、互相陪伴以及定期的性生活等。显然,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可能发生的交易有很多项目能够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但是,要签订和执行一系列的短期契约需要极其高昂的交易成本,而且,毕竟有些重要服务不容易通过市场获得(比如性、孩子)。婚姻是一种长期契约,它将很多次交易都包含在其中。正如科斯所指出的企业存在的理由一样,利用包括一揽子交易的长期契约替代短期契约能够明显降低交易费用。制度演变的历史通常就是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制度对高成本低效率制度进行替代的过程。人类婚姻制度先后经历群婚制、对偶婚再发展到现在的一夫一妻制度,从男女双方时常发生短期交易到现在双方完全锁入相对稳定的长期契约,交易成本的节约对此现象同样展示出极强的解释力。

除了节约交易成本的原因外,婚姻采取长期契约形式还有另一重要原因――提高效率。长期契约有利于双方对未来形成稳定的预期,激励对专用性资产进行投资,而这种投资能够明显提高家庭生产的效率,增进婚姻的价值。例如,当夫妻认识到可以从各自的一项或多项职责的比较优势中获得收益时,分工就发生了。由于只有女性能够生育,所以,在家庭生产中,女性具有比较优势,意识到这点,成长中的女性会对能够增加家庭生产效率的人力资本进行投资。与此类似,她们的丈夫将专门从事市场生产,并选择在婚前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使自己市场生产能力最大化。[9]随着婚姻的延续,这种家庭内部的分工会自我强化,逐渐形成“男主外,女主内”的格局,这也是家庭福利最大化选择的结果。但是,家庭分工所形成的部分专用性资产(尤其是家庭主妇,当然也包括孩子)在婚姻破裂时将大幅度贬值。通过签订一个可强制执行的长期契约,可以将夫妻博弈转变成一个有合作结果的博弈,促使双方合作,增加对婚姻的专用性投资。

三、婚姻契约的不完备性

完备的契约准确描述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通过它,能够促成权利配置给那些对权利净值评价最高的人,而将风险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避免风险的人。显然,完备的契约是有效率的,应该得到强制执行。建立完备的契约要求契约主体具有稳定的偏好体系,在决策过程中必须获得全部有效的信息,寻找出与实现目标相关的所有决策方案,并能够准确地预测出每一个方案在不同的客观条件下所能产生的结果,选择出最优化的决策方案,而且不存在交易成本。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契约往往是不完备的。

首先,在婚姻问题上,情感、价值观等无法或至少是难以量化,理性分析受到很大的制约。其次,在婚姻决策中,契约主体在追求最大化时受到诸多约束,适婚年龄的约束尤其明显。第三,由于人们故意的隐藏知识或者隐藏行为而导致信息不对称,而且获取信息需要花费大量的资源;第四,信息处理能力有限,无法穷尽信息的价值,这些都使得人们始终无法摆脱信息不完全的约束。第五,存在外部效应。外部效应的本质在于它导致了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成本(社会收益)之间的不一致,从而激励不足,使得经济主体从事的经济活动过多或过少。最后,零交易成本的假定很难满足。对于即将缔结婚姻的男女,都认为对方是最理想的伴侣,这事实上导致了双边垄断,引起了极高的交易成本。其次,婚姻市场是一个易货市场,进入市场的男女都是准备用自己的爱与忠诚去交换对方的爱与忠诚,婚姻的易货性增加了交易的难度。再次,缔结婚姻的信号传递非常困难。过于强烈的信号容易引起反感,微弱的信号传递却常常会在途中丢失或被歪曲、误解,而且人们不敢轻易对暗示的信号作出反应。当然,除了上述原因,契约当事人的无知等因素也会导致契约不完备。

当契约不完备尤其是涉及到专用性投资的风险承担等问题没有写入契约时,一旦影响契约继续履行的状态出现, 在这种具有双边锁定特征的再谈判过程中,投资方就面临被对方“敲竹杠”或攫取“可占用性准租金”的风险,即投资者投资的边际收益中有一部分被对方分享了。预期到这种敲竹杠行为,投资者在事前就会投资不足。[10]前面我们已经论述过这种专用性资产对于婚姻具有重要的意义,当投资不足时,夫妻从婚姻中获得的收益会急剧下降,这也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

四、婚姻救济措施的无效

多数人希望能够与配偶白头偕老,但婚姻破裂和家庭解体的情况并不总是能够避免。婚姻失败的原因很多,可能婚姻的开始就是一个错误,双方无法实现对婚姻的期待;也可能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价值观和生活目标等发生了巨大的差异;最常见的也许是一方不能够坚守婚姻中的承诺,他们为了一时的喜好而采取了破坏婚姻稳定的机会主义行为;当然离婚破裂主义的确立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为了保证婚姻契约的有效履行,必须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可供选择的有私人救济和公法救济两种途径。

私人救济途径,是指由婚姻当事人自己采取的对抗机会主义行为的策略,不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主要包括三种方式:第一,设定抵押。即在婚姻成立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要求将特定资产作为担保,用于抵押的资产可以是财物或者孩子等对于夫妻具有价值的资产。当违反约定时,守约方有权通过变卖等手段单独获得这些资产的价值。第二,减少投资尤其是专用性投资。当预期到契约有可能破坏,为了减少损失,夫妻双方尤其是女性往往倾向于减少投资。第三,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女性选择嫁给一个年龄较大的男性。首先,作为丈夫,年龄较大的男性具有较好的条件,这使女性能够获得较高的当前收益;其次,能够实现夫妻双方个人价值的大体平衡,降低男性离婚的冲动。

对于上述三种私人救济途径,其实际应用价值常常不太确定。首先,关于设定抵押。若是通过财产抵押的方式,往往由于结婚时男性财产较少而欠缺担保效力;而设定过高的财产抵押也会使夫妻双方有耗尽财产的冲动,引起未来生活水平下降。对于将孩子作为抵押的情形,其有效性取决于违约方在与孩子分离时感受到的痛苦程度。但是,通过再婚同样可以获得孩子,甚至形成完全替代。其次,减少投资会导致婚姻质量的下降,进而引起夫妻双方从婚姻中获得的收益下降,不利于婚姻的稳定。最后,女性选择嫁给年龄较大的男性,虽然暂时解决了婚姻中双方收益时间不对称的问题,但不同年龄段男性的死亡率都比女性要高,嫁给年龄较大的男性意味着再丧偶的可能性增加。

鉴于私人救济可能面临的困境,国家在促进婚姻的稳定上可以扮演重要的角色,其作用应该是帮助夫妻实现他们的目标,即获得他们期望在婚姻中实现的收益,而不是将社会的价值观或者喜好强行地加于其他人。一般,可以选择的几种典型公法救济途径包括离婚必须经过双方同意的规定、不允许离婚、由法院判决是否离婚。

第一,要求离婚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这样的规定使得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单独解除婚姻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增进了婚姻的稳定性。但是,这样的规定需要解决几个问题。首先,由于固执等非理性因素,该规则有可能排除了有效率违约(即违约带来的收益超过履行约定的收益),导致了社会福利的损失。其次,婚姻的收益大小取决于夫妻双方通力配合形成的联合产出的多少,当一方产生离婚的意图后,会降低对婚姻的投入,导致对方的收益下降。最后,在离婚意图受到阻碍后,容易导致恐吓、威胁或者家庭暴力等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第二,要求实际履行,即不允许离婚。由于预期到离婚的不可能,这会促使人们在结婚前认真思考,避免了因为一时冲动而产生的婚姻,离婚率明显降低。同样,因其杜绝了违约,避免了违约方破坏守约方的准租金,能够激励有利于婚姻的更多投资行为,增进了双方在婚姻中的收益。但是,配偶在契约中所承诺的许多行为无法具体化且难以对婚姻中义务的履行加以有效监督,而且对于婚姻而言非常重要的情感投入实际上没有办法强制执行。实际履行的适用同样存在局限。

第三,法院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是否离婚。上述两种规则排除了有效率离婚的可能,但生活中确实存在有效率的离婚。例如夫妻中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或者婚姻期间与第三人进行同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配偶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的延续已经完全无法实现既定的目的,法院应该判决离婚。如果能够获取完全信息,由法院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是否离婚,既保证了婚姻的稳定,又允许了有效率离婚。但通常情况下,法院很难获取足够的信息去判断婚姻中的是与非。

五、离婚时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婚姻契约的不完备尤其是关于违约所导致的损害如何赔偿问题事前没有约定时,女性往往受到更大的伤害。这可能是由于如下的原因造成的:第一,女性从婚姻中获得收益的时间比男性更晚。对于男方而言,他们更看重女方的美丽、温柔、年轻、从事家务的能力以及生育能力等,这在女方较年轻时就具有。而女方可能更看重男方的责任感、事业心、智慧、赡养家庭的能力,这些素质的获取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随着时间的流逝,夫妻双方所具有的个人价值发生着相反方向的变化。第二,相对于男性来说,离婚后女性再婚成功的几率较低。首先,统计资料表明,在任何年龄段,男性的死亡率高于女性。而且,女性倾向于和年龄比自己大的男性结婚, 这使得随着年龄的增长,女性找到适合做配偶的男性更加困难。其次,离婚后女性倾向于争取到对孩子的监护权,抚养孩子使女性进入婚姻市场的成本提高,而且男性更喜欢与没有孩子的女性结婚,这降低了离婚妇女的再婚机会。最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一般希望找到比自己更强的男性作丈夫。为了生存,离婚后的女性被迫积累了大量用于市场生产的资产以满足对丈夫的替代性需求,这使她们在婚姻市场更加不利,因为比她们更强的男性可以很容易找到年轻美丽的女性作妻子。

为了预防和制裁婚姻中的违法行为、填补损害以及对受害方进行精神慰抚,中国立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不难看出,目前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主要是离因损害,即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但是应注意,即使没有过错,离婚本身也会给妇女带来一定的损害。例如前面提及,家庭内部分工时常会促使夫妻共同投资于丈夫的人力资本,但是,在离婚时却出现了丈夫独占人力资本的情况,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而现有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却对此束手无策。

合理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该建立在契约婚姻理论基础之上。婚姻契约能够为双方当事人带来利益,在缔结婚姻契约时,男女双方非常清楚该行为的意义,能够预期到违约将会给对方带来的损害。若无免责事由,违约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婚姻关系一旦成立,夫妻容易形成对未来的稳定预期,会不断增加对婚姻的投入尤其是专用性资产的投入以增加婚姻的收益。当一段婚姻不再延续,投入其中的众多专用性资产将完全沉没,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无法弥补投资成本。预期到这样的结果,夫妻双方将减少专用性投资,呈现出不合作博弈形态。因此,理想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应不仅表现在交易成本的节约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它能够将不合作博弈转化成有合作结果的博弈,增进夫妻双方甚至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契约婚姻视角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必须一并解决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引起的赔偿问题,以保障婚姻中的投入不至于沉没。对于离因损害,利用现有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侵权责任构筑其理论基础。而对于离婚损害,则以违约责任构筑其理论基础。即使在无过错离婚情形下,受到损害一方仍然可以基于违约事实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这不仅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保护范围,更重要的是,与基于侵权责任提起的损害赔偿相比,基于违约责任提起的损害赔偿将承担较低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杨大文.亲属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68.

[2]邱鹭风等.合同法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37.

[3]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36.

[4](英)梅因.古代法[M].刘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362.

[5](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18.

[6]方文晖.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J].南京大学学报,2000,(5).

[7]戴炎辉.中国亲属法[M].台北:汉荣书局有限公司,1985:239.

[8]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53.

[9](英)安东尼・W・丹尼斯.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M].王世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89.

经济条件对婚姻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剩女;经济学;市场均衡;搜寻成本;吉芬商品

[中图分类号]C91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3-000-02

一、剩女现象概述

2011年正逢“大光棍节”,相关报道显示,上海市的剩女人数已超过50万,北京市的剩女人数也上升到了50万。如今,剩女已成为一个日益庞大的群体,社会对其关注度与日俱增。那么,“剩女”一词是由何而来呢?现在在大城市中有这么一个群体,她们年近三十,气质高雅,拥有稳定工作和高薪,但是仍旧孑然一身,社会上称她们是“剩女”。学术界对于“剩女”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有据可查的是教育部2006年的《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将该词作为新词汇收录其中。频繁使用该词的新闻媒介往往将其等同于“大龄未婚女子”,并在这个意义层面上加以理解和使用。美国等西方国家称其为“3S女性”(Single,Seventies,Stuck)即单身,20世纪70年代出生,被卡住。如此定义生动却未必准确,实际上,再过若干年3S理论必将不复存在,因为Seventies将延伸至Eighties,甚至Nineties。

目前全社会对剩女的刻画与描述并不是积极的,认为她们自命清高,要求过高而失去竞争力,所以最终只能被剩下。其实她们中大多数人是无意间被剩下,大学毕业后一心忙工作,没有时间去结交异性朋友,一转眼黄金时间就过去了,工作上步步高升,惟独爱情一无所获。

针对剩女现象,很多学者从社会学角度进行了分析。有人提出婚姻挤压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所谓婚姻挤压是指适婚年龄的男女两性同期群的数量不平衡,当婚姻市场中男性供给大于需求,即出现男性过剩与女性短缺时,称之为男性婚姻挤压;反之,称为女性婚姻挤压。出现婚姻挤压,导致某一群体数量过剩,出现婚姻困难。据2010年人口普查结果统计,目前中国男性总数比女性多3398万,中国的婚姻挤压现状从总体上来说表现出的是男性过剩,并且大量“剩女”的存在对这一结论提出了质疑。其他学者认为剩女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传统婚姻观、社会结构变动、女性社会地位提高和爱情心理错位等。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剩女现象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对策。

二、“剩女”产生的原因分析

1.价格下降的刚性。传统经济学在分析市场的时候采用均衡的概念,所谓均衡就是指需求与供给相等时的一种相对静止状态。婚姻是男女的结合,从女性的角度来讲,女性作为供给方,男性则为需求方。既然有女性被剩余下来,说明婚姻市场没有出清。

如图1所示,N0为适婚女性的数量。在价格为P*时婚配市场达到均衡,0N*数量的女性获得了婚配,N*N0为所谓的自愿单身主义者。当价格高于市场出清的水平P*,例如为P1时,就会有适婚女性的供给过剩,即出现“剩女”,用(N2-N1)来表示这部分过剩的数量。由此可以看到,这种过剩并不是女性婚姻挤压导致的绝对过剩,而是由于要价过高导致的相对过剩,或者说价格下降的刚性,即不愿意降低价格导致的相对过剩。这里的高价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一是以物质衡量的经济条件,即对男性有车有房、有体面的高收入工作等要求;二是难以用物质衡量的“爱情”,即女性持有“无爱不婚”的婚姻观,更强调个人的情感和婚姻的质量。

现在社会上很多评论认为剩女对男性的要求过高,要求对方必须有钱有房,家庭无负担。其实综观剩女现状,她们中大多数人都有着安定甚至高薪的工作,事业比较成功,对另一方的经济要求比较高也在情理之中。加上很多“剩女”都追求独立与自立,对婚姻中男女的角色也有着新时代女性的诠释与理解,对她们而言,一起供房甚至由女方提供住房都是可以接受的。因此经济问题并不是剩女面对的最重要的一道坎,而是高价的第二个因素——“爱情”,成为婚姻的真正障碍。惧怕无爱婚姻的她们往往抱着宁缺毋滥的态度,不愿意抛弃或降低自己对爱情的期望。

2.搜寻成本过高。首先,在大都市里不同行业的人之间很少有交往,在一起交流的机会不多,社交范围较窄,所以当出现婚姻需求时,一般都是以就近原则解决。当需求得不到满足时,这种需求的信息又不能很快传递出去。距离半径扩大,传递信息的成本就要增加。其次,在城市里竞争比较激烈,人们为了生计都各自忙碌,空暇时间有限,放下工作去参加聚会相亲等活动的机会成本和风险较大,这无疑增加了搜寻的成本。第三,现在的婚介所与婚恋网站虽然提供了快捷的途径,但其中真假难辨,甄别信息及中介费用使双方相识的成本高昂。

3.柠檬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婚姻市场上充斥着“劣质品驱逐优质品”的现象。充当中介的婚恋网、婚介所、电视相亲节目鱼龙混杂,真假难分,市场上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信息不对称,最终使得市场的秩序混乱,沦为柠檬市场,即“次品市场”。这使很多女性寻求另一半的途径变得更窄,成功率变得更低。

4.爱情的吉芬商品论。商品分为正常商品、低档商品和吉芬商品。正常商品的替代效用和收入效应是正数,其所导致的需求量变化与价格都呈反方向变动。低档商品的替代效用为正,收入效应为负,但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即一个商品降价了,使得其在可替代商品中更为便宜,需求量会变大,这是替代的正效应;但它的价格下跌导致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提高却使得其需求量减少,这是负的收入效应。还有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替代效用为正,收入效应为负,与低档商品不同的是,它的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用:即价格越高,需求量越大;价格越低,需求量越低,这就是吉芬商品。

德国社会学家穆勒将婚姻的动机概括为以下三种:经济动机、子女动机和感情动机,它们的重要性依据时代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在生产不发达的前工业社会,经济动机是婚姻考虑的首选。而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私有制以后,财富的个人产权观念日益增强,子嗣传承成为婚姻生活的意义所在。而到了现代社会,由于个人主义和平等观念的兴起,爱情便顺理成章地成为婚姻的主题。对于都市剩女来说,由于自身拥有较为雄厚的社会资本,使得她们可以摆脱传统婚姻中对于女性的建构,不再屈服于经济或传宗接代的目的,而是为自我去寻找适合的生活和灵魂伴侣。它是不可替代的,是近乎于完美的情感。

吉芬商品有两个显著特征,即极小的替代效应和极大的收入效应。现实生活中符合的商品几乎没有。而爱情,真正的爱情是不可替代的,收入效应也是极大。找寻真爱的道路越是艰辛,即成本代价大,价格高昂,剩女们越是要坚持等到那个人出现。

三、解决对策

1.大力发展婚姻中介市场,为适龄青年提供一个双向选择的平台,降低搜寻成本。可组织一些相亲会,大型有效的相亲会可大大降低搜寻成本并且提高相亲效率和成功率,同时又不会使参与者有太大的心理压力。

相亲会虽然在一些城市已经流行,但是每年组织的次数还相当有限,因此不仅商业机构要广泛组织,相关政府部门也应积极开展活动,提供平台。

2.规范网络、电视等媒体平台的婚介渠道,确保其真实性与可信度。监管部门应对各个网站、电视节目等进行调查与整顿,确保其真实性,以防弄修作假者扰乱市场,降低市场有效性。

3.宣传正确的婚恋观,促使年轻人理性对待婚姻。建议那些纯粹是因为对经济条件要求过高而导致的剩女而言,适当地放低筹码,未尝不是一件好事。良好的家庭经济状况更多的是婚后两人共同努力的结果,而不是刚进门时的各种物质条件的表象显现。而对于要求寻找到真爱才愿意步入婚姻殿堂的剩女而言,应认识到理想与现实终究是有差距的,过于完美的爱情就如吉芬商品一样罕见。适当地抛弃掉对爱情的条条框框的高要求,就会有机会找到适合自己的另一半。

[参考文献]

[1]张乐.现代都市“剩女”的社会学透视[J].青年研究,2007(11).

[2]于宁.“剩女”现象的理性思考与感性解读[J].社会观察,2008(10).

[3]宁鸿.“剩女”现象的社会学分析[J].理论界,2008(12).

经济条件对婚姻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婚姻;法律依据

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的协议,并且在相关系的公证机关对各自财产和债务、权力的归属做出一个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的证明活动。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最有效可靠的法律依据,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办理公证申请,提出申请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协议书(公证员可以代);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通常生活当中,婚姻期间,如发生重大的财产变化也可以随时做婚姻财产公证。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

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起步比较晚,并且因为中国的传统观念和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较低,大部分人仍旧没有认识到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性和优越性,尤其是新婚人群对这一制度接受度较低。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工作当中发现,再婚者办理公证的较多,因为经历过一次婚姻之后,他们再打算结婚,考虑的不仅仅就是两个人的感情问题,也要顾虑到自身或其子女的问题,用公证的形式划分双方各自的财产,对今后的婚姻生活无疑是一种保护,这是一种理性思维。再者,老年人办理公证的也很多。老年人再婚,是儿女子孙和全家人的大问题,老人再婚会对全家的财产所有权有重要影响,若是财产归属没弄清楚,重组家庭的内部财产问题就会十分严重,这样的婚姻很难幸福。若再婚老人做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原有家庭成员的财产不会受影响,重组之后的家庭影响也较小,不少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再次,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中,双方经济条件相差悬殊,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为了不让他人怀疑自己的感情,认为自己是贪图对方的金钱,也会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尊严。经济条件好的一方,也不想对方与自己在一起是出于金钱的目的,把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夫妻感情的一种考验,敢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正说明夫妻感情是真挚的,是纯洁的。

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一直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道德和爱情的缺失,是为了离婚做准备的,是有目的行为。也有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理智的选择,是为了保证婚姻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是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保障。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看法差别如此之大,是因为我国的传统观念和健全的法制理念的短期冲突,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矛盾。相信随着人们思想的转变和法律的不断健全,婚前财产公证将会受到越来越多人民的关注。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积极因素

从法律方面来说,婚前财产公证能起到一个法律依据,减少以后发生纠纷争执的可能性,对财产的所属权有一个明确的归属。此行为是积极正面的,是对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有着很大帮助的,不会因为婚姻财产问题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问题,是值得推崇的理性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法律支持,对于家庭关系和财产等问题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说明。打算结婚的双方做婚前财产公证是一个理智的做法,是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虽然说,是否做婚前财产公证是自愿的个人行为,但是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

此公证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在公证合法的情况下,对物质财产有一个划分,为日趋上升的离婚现象做一个预防。在离婚之后,婚前财产公证能够在短时间内对财产有一个清晰准确的划分,节省双方当事人时间和金钱,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大量的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问题,法律保障个人权益方面有着不可忽略的有利作用。

三、婚前财产的消极因素

婚姻是神圣的,是不应该掺杂金钱的。婚姻是爱的延续,是双方相爱,经过磨合和信任之后,选择共同生活的一个仪式。如果两个人,感情坚不可摧,一同经历生活的酸甜苦辣,打算白头偕老,共度余生,彼此相爱到永远,那做婚前财产公证就显得太多余,太讨人嫌了。婚前财产公证也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相违背,如果从相恋到走入婚姻,两人之间的感情都是那么真挚和热(下转76页)(上接74页)烈,现在却要因为财产而分得清清楚楚,对两人多年的感情积累是一个伤害。所以,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婚姻就意味着双方真诚相待,不离不弃。并且相恋的人,一旦决定步入婚姻,那肯定是对两个人的感情有足够多的信心,婚前财产公证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但是生活是现实的,谁也不能保证婚姻不会走向尽头,谁也不能保证爱情在以后的婚姻生活当中不会消失殆尽,所以,一旦离婚,那财产划分就是一个摆在面前很严重的问题。爱情和现实,情与利撞击,这让很多人难以接受。婚前财产公证使财产和爱情之间产生了矛盾,使财产和爱情产生隔离,使渴望爱情、渴望婚姻的爱人产生了恐惧,是与爱情相矛盾的。

虽然每个人对婚姻的期望不同,有的人是真心相爱,有的人是迫于家庭压力,有的人是贪慕对方的财产、权势,不尽相同。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传统观念造成了冲击,也会对那些目的不纯的人给予财产上的保障。所以,婚前财产公证,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话题。需要对自我进行保护的人会越来越多,也在提醒人们,爱情和婚姻是现实的,要理智对待,要清醒地认识到现实婚姻可能不会像想象的那么完美。

四、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趋势及公证工作的努力方向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会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也会更加开放。参考发达国家就会发现,伴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的财产如股票、房产、汽车、债券等也会不断增多,这些财产都涉及归属问题,尤其是婚后,夫妻长时间共同生活,其间的财产会变得越来越模糊。思想的解放又会提高婚姻的自由度,婚姻的自由度提高了又导致离婚率会逐年上升。离婚之后,财产归属问题的情况会更加复杂。婚前的财产是随着时间的不停推移在不断变化的,例如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是遇到拆迁补偿赔款,变现成现金之后,经过夫妻共同投资经营,收益增大,一旦遇到离婚,很难分清现金是归属情况,所以在财产划分上很容易出现纠纷。

经济条件对婚姻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摘 要:一夫一妻制标志着人类文明时代的开始,是现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要求,体现了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夫一妻制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有人会认为一夫一妻制不会稳固下来,论文在对我国一夫一妻制概述之后,提出了对一夫一妻制的法经济学的分析过程:主张一夫一妻制的合理、合法,从而不断维护和促进婚姻和家庭的和谐。

关键词:一夫一妻制;法经济学;婚恋

一、一夫一妻制概述

(一)一夫一妻制沿革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和阶级社会交替之际出现的,从最初的萌芽到最后形成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根植于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究其本质“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而确定出生自一定的父亲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的,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是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1]

(二)一夫一妻制的特征

1、婚姻关系的牢固性。 [2]

“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坚固很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法律对婚姻进行保护,任何严重破坏婚姻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经过法律和婚姻礼仪结成的婚姻是牢固的,但并不是说禁止离婚,而只是要求离婚要谨慎、严肃,有充分理由,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和举行相应的仪式。各个环节都决定了一夫一妻制与以往婚姻制度相比所具有的从未有过的牢固性。

2、婚姻的个体性。

婚姻的个体性是指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婚姻生活是一种个人行为,通婚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不是集体行为或以某种集团组织为单位的。

3、内容的丰富性。

在典型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中,夫妻双方已经不再是简单的配偶关系了,他们有自己较稳固的独立经济。近现代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共同生产和其他一些古老的功能已经部分消失或转化,但同时又注入了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等内容,使其内容的丰富性远远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

(三)我国当前一夫一妻制及立法概况

我国在建国初始的1950年就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从法律上废除了一夫多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这一原则也一直指导着我国之后的几部婚姻立法。我国的一夫一妻制从本质上是属于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不同于私有制社会中片面的一夫一妻制中所处处体现出的与其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不平等、阶级不平等所一致的婚姻家庭中男女、夫妻、亲子、家长和家属之间的不平等,其所体现的是真正的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度,是人类婚姻史上的重大进步。那么一夫一妻制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它是怎么样随着经济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呢?

二、一夫一妻制的法经济学概述

(一)法经济学概述

从法经济学学科发展史的角度看,作为法经济学奠基人的罗纳德・科斯的贡献无疑是开创性的。科斯以交易成本为最基本的分析工具,架起了新古典经济学与法律之间联系的桥梁,在大大增强了新古典经济学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的同时,也为法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可能。而作为法经济学集大成者的波斯纳正是承继科斯的开创性的研究成果,利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展开了对法律具体问题的普遍分析,从而大大地拓展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空间,推动法学研究领域展开了一场持续而深入的革命。由此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方法论基础视角是坚持新古典经济学的效率、最大化、市场有效、理性人假设等观点,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经济分析方法;科斯定理暗含的前提都是要有追求私利的“经济人”。

所谓法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相融合的产物,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具体法律问题的具有交叉性、边缘性的理论体系和法学流派。法经济学自始至终所贯穿的一条主线就是把效益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立法、执法和司法都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增值,尽量减少社会成本。

(二)一夫一妻制形成的经济学原因

在现代社会,为什么会形成一夫一妻制这样典型的婚姻制度,而不是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呢?

生物学上研究表明,作为哺乳动物的人类有将自己的基因进行种族繁衍的需要,也就是说自然原始的人类并不是一夫一妻制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夫一妻制逐渐被文明社会所接受。 [3]

波斯纳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S・贝克尔通过一系列经济学定量的分析得出:

(1)排除一妻多夫或多夫多妻制度:几个男性同娶一个或几个女性会造成辨认生身父亲的困难――子女的重要性。例如一女同时嫁给了三个男人,在此期间怀孕,虽然子女的母亲是确定的。但是到底属于谁的孩子或者说子女的亲生父亲到底是哪一个,这是很难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