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合同违规处罚条例

合同违规处罚条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合同违规处罚条例

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第1篇

本文所用的“私人”一词,指国家机关和法律(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规、规章)授权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处罚,通常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所作的惩戒行为。但是,私人常常同样使用“处罚”,这种行为显然不是行政处罚,因此不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不妨暂且把它称为“私人处罚”。

私人处罚具有如下特征和情形:

(一)私人处罚是惩戒性质的行为。这种处罚既是对于已经发生的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惩戒,也是为了预防以后发生同类事件的警戒。“违反规定”是私人处罚的事实前提和理由。从实际看“规定”可能是法律规定,也可能是非法律规定,包括道德、团体纪律,甚至处罚人自行设定的要求。“违反规定”的直接后果,可能是直接侵犯处罚人的自身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处罚人可能是以“受害人”的身份实施处罚,也可能是以“秩序维护者”的角色实施处罚。在前一种情况下,私人处罚可以看作是私力救济的手段。私人处罚最经常的形式是罚款,但不限于此,可以扩大到所有使被处罚人直接遭受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情形。但是,如果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是按“规定”本来就应当承担的义务,按通常观念,不是“处罚”。下列行为不具有或者不完全具有惩戒性质,有别于处罚,如责令赔偿损失;自行用强力实现权利;防卫行为;复仇行为。

(二)处罚是单方性、强制性的行为。这种处罚决定的作出是根据处罚人单方面的意志,其执行是凭借强制力进行,无需被处罚人的同意。这一点处罚有别于合同行为。有的书面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使用“处罚”、“罚款”字样,本文讨论的“处罚”并非同一概念。在处罚规定由处罚人单方面事先制定并且公示的情况下,违反该规定是否构成接受处罚的合同?我认为这种情况下·不·构·成·合·同。因为,合同的成立需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违反规定的行为本身不能推定为同意接受处罚的事先承诺。例如,某单位在门口悬挂一“请勿入内,违者罚款”的牌子,一公民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可能没有看到告示,也可能看到,不愿接受罚款;或认为“违者罚款”的告示是无效的;等等。所以,仅仅看入内的行为是无法推断该公民的意思。而承诺的意思表示,不管用明示的还是默示,都必须是第三人可以确定无疑地可以推断的;否则,不构成承诺,不构成合同。由于国家机关的处罚权是由法律明文授予的,而私人有无“处罚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讨论私人有无“处罚权”,实际上是讨论法律是否·认·可私人实施处罚的资格。·如·果法律认可其资格,即使没有明文规定,我们仍然可以说私人“有处罚权”。处罚权包括处罚的设定权、决定权和执行权。·如·果法律认可私人的处罚资格,那么,私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应当支持和保障其实施,即使私人自身不能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执行或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并强制执行。

二、规范的分析

现代社会,私法关系最本质的特征是主体的平等性。平等意味着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故意或者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害,除了法定免责情形,均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私人处罚从本质上是强制性的,违反了平等、自愿的民法原则,为民法所否认。因此,其行为是无效的;它给被处罚人造成损害,同时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有时,被处罚人同意接受处罚,也就是被处罚人在履行处罚前明示或默示地表示自愿承担处罚决定加给他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应当区别情况分析。一般被处罚人的同意可以构成处罚人损害行为的免责理由。被处罚人不能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处罚行为严重侵犯被处罚人的权利,特别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不能因被处罚人的同意而免责。所谓严重侵犯,以构成犯罪为标准。一般情况下因“同意”而免责,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处罚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而后一种情况不能免责,是因为它不但涉及被处罚人本人的权利,而且损害社会公共秩序。

如何认定被处罚人是同意的?我认为,在判断被处罚人是否同意时,应当关注其真实意思。如果当事人接受处罚是出于受胁迫、受欺诈,或者重大误解,则不能认为他是同意的,在此情况下的处罚仍不合法。所谓受胁迫是指被处罚人受到处罚人语言、行动的明示或者暗示:如果不接受处罚人的处罚,将遭受其它危害,由此产生恐惧,并基于恐惧而接受处罚。例如,某人在书店偷书被发现,书店工作人员威胁,如果不按书店的规定交纳10倍于书价的罚款,他们就要报告公安机关或者通知其所在单位。偷书者出于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被单位知道的恐惧没有提出抗议,就交了罚款。所谓受欺诈,是指被处罚人因为处罚人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故意告知歪曲的“法律规定”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而陷于错觉,因而接受处罚。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被处罚人对其实施的“违规”行为的性质、处罚人的身份、处罚行为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等涉及处罚行为效力重要事项有误解。例如,被处罚人实施了并不违法的行为,由于他欠缺法律知识,误以为该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以为是犯罪,应处罚人要求交了罚款。上述情形,被处罚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罚无效,或撤销处罚。但是,被处罚人对自己的“接受处罚是不自愿”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下述“真意保留”的情况则不能认为被处罚人是不同意的:当事人没有受胁迫、欺诈和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尽管他内心是不愿受罚,但还是诚服地表示同意接受处罚,以致别人相信他是同意的。需要强调一点,被处罚人同意接受处罚,不但应当意思表示是自愿的,还应当是已经履行了处罚;如果被处罚人曾经自愿表示接受处罚但没有履行,事后他翻悔,处罚人不能强制他履行,也不能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他履行。愿意接受处罚的表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建立法治的秩序

私人处罚现象大量出现是在最近十几年,由于传统原因,国家和社会对此没有严格界限,“处罚权仅属国家”的观念不强固。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社会不断开放,人口流动趋频,私人处罚增多。市场经济需要一个法治的秩序,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其权利。但原先行使处罚权的单位不改其道,照罚不误,由此出现冲突。

私人处罚问题的冲突,也暴露出现行的立法、执法的不足。当明确法律不认可私人处罚权,还应当为弥补不足、完善法律秩序做以下工作:

(一)加强立法。对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处罚而制定法尚未规定的,由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增加设定处罚。现实中,私人处罚发生最多的领域是治安管理。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相当数量的应受处罚而没有规定。建议对它作补充和修改,形成以它为主、以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完善的治安管理法体系。至于道德问题以及其它轻微的“违矩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不够处罚的,还应当坚持不处罚。

(二)增大执法力量。主要是扩大、加强公安机关和法院的人员、装备,提高执法效率,及时受理和处理违法问题。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处罚,以延伸执法力量。特别是对于一些随地吐痰、乱扔废物、违禁吸烟、攀折花木、擅自通行等治安、卫生问题,量大面广,尤其需要行政执法机关以外的组织的协助。

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第2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医院的感染管理今年采取了层级管理的模式,组织仍由三级体系构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科+临床科室感染管理监控小组。感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控制工作,并对下级科室进行指导。院感科在院感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抓好日常工作,定期、不定期对各科的院内感染控制小组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全院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统计,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汇报。各临床科室监控小组负责本科室的监控工作和督查工作,按时向院感科汇报有关情况。由于工作层层落实,保证了我院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

根据新的院感管理规范,对院感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更新院感管理委员会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完善了各科的管理制度。院感科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作用。

三、重视消毒供应工作,实行全院集中清洗、集中管理,规范了消毒供应中心的流程,添置了水处理器,清洗机、脉动高压灭菌器、烘干机、清洗槽、低温等离子灭菌器等,每月不定期抽查包布、器械清洗的情况,这样减少了院内感染的机会。

四、为了符合规范的要求,对人流室进行了彻底的改造:

在院方的大力支持下,对原有的人流室进行了彻底的改造,扩大了面积,增添了新的设备,添置了空气消毒机,流程更加符合规范。

五、对新增加的7种腔镜今年取得了验收合格证:

为了更加规范各项无菌操作,对腔镜清洗中心进行了改造,增加了低温等离子灭菌器、干燥器、煮沸锅、水处理设备等。七种腔镜取得了验收合格证。对控制院内感染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六、继续抓好临床各科室消毒隔离、感染监控工作

院感科加强了对各临床科室的消毒隔离、感染监控工作。科室的院感管理小组每月召开一次院感控制会议,制定本月的工作计划,实施检查,院感办每月督查一次,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口腔科、胃镜室等科室,除对复使用的物品严格按要求消毒外,增加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各科对发现的院内感染病例,及时进行登记并上报院感科。

七、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

根据新的规范的要求,院感办更新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制定了医疗垃圾的运送流程,并流程上墙。指定了专人负责,建立了医疗垃圾登记本按运送流程运送、过秤、登记、送入医疗垃圾临时贮存库。

八、管好一次性用品,保证病员的医疗安全及防止社会污染

    在今年的一次性用品购进中,院领导更加强了这方面的管理工作,严格查证、检查质量。对购进的一次性用品进行检查、登记,把好一次性用品、消毒药械购进关口,严防不合格产品进入我院。

九、规范死婴、死胎、离体残肢及胎盘的管理

为了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我院规范了死婴、死胎、离体残肢及胎盘的管理,重新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宾葬管理进行处理,和殡葬馆签订了合同。同时制定了违规的处罚条例,严格这方面的管理。

十一、加强了抗生素的管理

制定了抗生素使用原则,成立了抗生素管理小组,每月统计临床各科抗生素使用的情况以及围产期抗生素使用的情况,并在院感信息报上公布,以督促各科规范使用抗生素。

十二 、加强院感知识培训,提高全院职工控制院内感染意识

每年集中对全院职工进行2-3次院感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培训,不断的更新知识,科室每季度由院感质控小组组织培训一次。

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范供水用水行为,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居民生产、生活和其它各项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和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供水企业必须为人民生产生活优质供水,出厂水质应符合国家颁发的《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由用水户另行处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用水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市供水公司负责本规定的执行(行政处罚部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章供水管理

第六条保护水资源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单位的源水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区域内游泳和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及进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危害取水设施卫生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城区供水主管压力不低于0.14兆帕,管网未端压力不低于0.08兆帕。

第八条严禁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与城市供水管道连通,以防污染水质。严禁在城区供水范围内打井取水。

对新装及抢修管道,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确保水质不受污染。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保证不间断供水,对有计划停电、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提前进行通告。因管道破裂、供水设施损坏,供电不正常等特殊情况造成停水,供水企业应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第十条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企业的计量管理,用于计价的各类水表必须符合国家的计量检验标准,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禁止安装。

第十一条城区供水中涉及用户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等主要项目(如用户管网配套增容、维修、计量器具安装),劳务及重要原材料、设施等价格标准,应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用水户有义务保护好供水设施和计量设施,并协助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接水管理

第十三条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区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区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用户申请装接水(包括表内、新建房屋、表外新装、扩大管径、表径改建、二次加压、改变用水性质、变更户名)应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方可办理立户手续。

第十五条水表安装原则上单位院内装一总表,直管公房、商品房每栋装一总表,私人3--5户装一总表,逐步过渡到一户一表。供水管道口径不小于或等于水表口径(水表口径的审定见附表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接管用水。室内外用户供水设计图纸需经供水单位审核,由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市政建设、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向供水单位申请,待批准后,装表计费。城市消防栓为火警专用,由供水企业和消防部门共同管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所需费用与消防栓维护费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用水户必须与供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供水。

第四章抄表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每月抄收用水户的计费水表,按照计费水表记录的月用水量及用水性质相对应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用水户应按月交纳水费。接到缴费通知单30天内未交纳水费的,按照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单位用户以银行托收单日期为准。没有正常理由或特殊原因,两个月不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实施暂停供水。

第十九条用水户按照用水性质分表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费水表时,供水单位按照最高类别的水价计收水费。

第二十条用水户要求停止用水,应在停水前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结清水费、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用水户报停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为自行销户。

用水户若须更改户名、更改帐号,应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供水设施维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埋设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关、停供水设施上的闸阀及损坏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用水户的供水管网及供水设施(自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接水碰头点开始)维修改造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用水户承付。

第二十四条用水户建设的供水管网及供水设施,均由供水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其使用权归用水户所有。供水单位在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的情况下,有权在其管网上即总水表前增加和发展新用水户。

第二十五条未经供水企业同意,用水户不得在供水主管上切口接水及随意改变管线走向,改变水表口径、管径、闸阀位置等。

第二十六条供水企业管网及附属设施上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和堆放超重物,其它工程(煤气管道、光纤、电缆等构筑物设施)距离供水设施应按设计规范要求。施工若与原供水设施发生矛盾时,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供水企业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自觉接受用户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利,刁难用户谋取私利,不得损公肥私。

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接到用水户维修电话应及时进行止水并组织维修。

第六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二十九条水表须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或其授权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第三十条新装水表的安装,必须实施安装前首次检定。

第三十一条已安装或正在使用但从未检定的水表,必须接受强制检定。

第三十二条水表检定收费标准和检定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附表二)。

第七章二次加压供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水压有特殊要求需建设二次加压供水的单位,其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供水企业统一规划设审。

第三十四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水质不受污染。

第三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三十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供水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定期对二次加压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对水质不合格的二次供水单位停止供水,直至合格为止。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处5000至10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

2、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或地下的安装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行为的,处200至2000元罚款。

2、擅自改管、改线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并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至2倍的罚款。

3、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除拆没管材外,处2000至5000元的罚款。如由此影响水质的处以5000至10000元的罚款。造成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擅自在城市供水设施上装泵抽水的,除拆没器材外,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5、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除拆没管材外,并按管径流量和时间计收水费并处同等水量的1至3倍罚款(见附表四,生活用水按16小时/日,生产用水按24小时/日计算)。

6、改变用水性质隐瞒不报的,按最高用水价格补缴差价,并处所发生水费的1至3倍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

7、违反第六条规定者,由污染单位或个人负责治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用水户应负责保护好水表和表井,不得私自拆装,破坏或用其它方法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及倒拨表针等影响水表正常运转的,除拆没管材,按用水户前3个月最高月计算水费外,并处同等水费的1至3倍罚款。

9、蓄意破坏、盗窃供水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利用公共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接地导线,除责令拆除外,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低利润;施工企业;成本;控制

1.前言

现阶段,在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形势下,建筑招投标市场竞争激烈,各家建筑企业纷纷提出优惠让利的条件,以确保企业能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占得一席之地。在这样的竞争条件下,企业要想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唯有在项目管理上狠下功夫,很好地控制各个施工环节及节点,才能达到成本控制的目的,取得双赢的局面。

2.施工进度方面的成本控制

当前,时间就效益,速度就是效益,越来越多的企业经理人重视施工进度对工程成本的影响。以我们正在施工的某集资楼项目为例,该工程共由三栋十八层住宅组成,投入两台塔吊、三台人货电梯和1200吨钢管,以当前的市场价计算,塔吊和人货电梯一台每月租金为12000元(不含司机),按每台塔吊、人货电梯两个司机计算,加上司机,一台设备每个月租金为16000元 ,每天为500多元,共五台,每日租金近3000元,加上周转材料的租金,每天的租金达6000元,也就是说工期每滞后一天,仅此项投入将增加成本6000元。再加上管理费及其他材料设备使用费,每日的费用将非常可观。

既然,进度对工程的成本影响如此之大,那么如何通过尽快进度来控制成本呢?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和控制:

2.1选择具有相应实力的合作伙伴

很多项目部在进行劳务队伍和专业分包队伍选择时,一味地看重单价,最后选择的合作伙伴根本不具备相应实力,或者合作伙伴虽然具备实力,但由于几乎没有利润可言,对工程不上心,施工进度滞后,严重损害项目部利益,而这样的合作伙伴往往属于无赖性质的队伍,是不可能也没有实力赔偿项目部的损失。

2.2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必须合理

很多项目部施工进度安排缺乏科学依据,要么不合理,劳务队伍对此没有信心,不论怎样努力都无法完成,影响士气;要么太慢,根本起不到控制成本的作用;要么把忽略季节、气候影响,把不适合冬雨季施工的项目排在冬雨季施工,使得进度缺乏可行性。

2.3施工进度控制防止前松后紧

工程施工进度安排应当有条不紊,讲究资源均衡,包括劳动力均衡、周转材料均衡,减少资金压力。但很多项目部平时不抓进度,一旦到工期临近或业主督促才如梦方醒,此时已晚,不讲究科学规律去抓进度,比如形成质量隐患,甚至诱发安全事故,得不偿失。

3.工程质量方面的成本控制

一般认为工程质量提高只会增加工程成本,其实不然,工程项目质量提高无论在主体阶段或装饰阶段都能很好的节约工程项目成本。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3.1提高工程质量能够为企业赢得市场,确保企业能够有稳定的客户

当今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我们要做的不仅是满足顾客需求,而且得超越顾客期望。我们的目标不是要顾客满意,重要是使顾客忠诚。所谓顾客忠诚就是顾客对我们信任放心,愿意把工程交给我们施工。要顾客满意很容易,要顾客忠诚就不是那么容易了。要使顾客忠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把我们产品做好,质量搞好,服务到位。

3.2提高工程质量能够避免工程损失,节约工程实体投入和管理费用投入

比如提高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各种竖向构件――柱、墙、梁的垂直度和表面平整度,粉刷厚度能够控制设计要求的范围内,以达到节约材料的目的。目前,外墙设计为20厚水泥砂浆粉刷,但如果质量控制不严则可能造成粉刷层超厚,既增加费用又形成质量隐患。尤其是地下室混凝土墙体,如果能够通过提高质量,达到免粉刷的质量标准,则一方面可以省去粉刷层的费用,同时可以避免粉刷空鼓等质量通病。

3.3减少后期保修费用

很多工程竣工交验后,出现大量质量问题,而保修往往存在工程量零星、人员窝工严重、材料需人工抬运等不利因素,所花费的费用远远大于正常施工的费用,尤其是渗漏和结构性裂缝的维修,难度大、费用高。据本人了解到的情况,很多工程在后期保修中花费大量经费。据了解,个别项目甚至连5%的质量保修金都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这种情况大部分发生在住宅楼项目,尤其是商品房项目。

3.4减少索赔等经济纠纷

当前,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出现索赔纠纷的事件越来越多,尤其是商品房。近年来由于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很多家庭为此背上沉重的包袱,购房者往往对开发商有较大的怨恨情绪,一旦花几代人积蓄购得的住房存在质量问题,那住户便会借此进行高额索赔,借以弥补心里不平衡。当然,由于质量问题,也确实造成用户装饰、家俱损坏等及给用户正常的生活带来不便,用户的索赔要求也是合理的,只是索赔的费用通常比较高,属于完全可以避免的支出,有的住户甚至狮子大开口,还有住户会选择投诉或等维权手段,对企业声誉造成极坏影响。

3.5与成本相关的质量控制措施

既然质量对工程成本有这样大的影响,那么如何通过提高质量来控制成本呢?本人认为:

3.5.1重要材料必须由项目部自行采购,零星材料和辅材由劳务公司自带

当前,国内劳务市场不是很健全,重要材料自行采购可以避免人为的选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现场。

零星材料由于不便于核算和限额发料,管理困难,一般宜由劳务公司自行包干,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损耗。

3.5.2“三分料、七分干”,班组的施工水平和管理水平非常重要

有句宣传标语所说的“安全在我心中,质量在我手中”,我认为此话非常有道理。建议项目部与班组订立合同时,要把质量控制要点和质量检查标准写入合同(包括偏差范围,比如木工班组发生跑模时每处处罚300元,发生漏浆每处罚款100元等具体条款必须体现)。同时工程质量款单列,达到要求的支付,达不到的扣除,以简单实用的经济杠杆来促进劳务班组对质量的重视。

3.5.3务必重视技术交底的重要性

很多项目技术交底仍停留在书面交底和口头交底上,书面交底很可能只交到班组长这一级,工人并没有得到交底。口头交底的弊端是容易引起理解偏差。本人极力推崇会议交底和样板交底,会议交底的最大好处是交底人员和操作工人之间可以形成有效的互动,避免交底不详细或交底理解偏差。样板交底的好处是直观,一目了然。当前,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样板交底帮助他们准确理解设计意图和操作要点。

4.工程安全方面的成本控制

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人的生命和健康越来越受重视,一旦发生事故,首先就是要求整个工程停工整顿,然后才是调查、处理及赔偿。以合肥市目前的案例来看,死亡一人赔偿金额就达40~50万元,还不包括停工期间的其它损失,当然受伤事故也会造成极大的损失和经济赔偿。因此,我们始终坚持不发生安全事故就是节约成本的一贯思想。 如何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来控制成本呢?我个人认为:

4.1必须杜绝常规劳务承包形式存在的弊端

无安全措施的劳务分包,将产生很多安全隐患。如劳务分包班组为施工方便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为赶施工乱拉乱接电缆:施工时没有按照安全规范要求进行作业等,必须严予管理,不使其滋生蔓延。

4.2杜绝不安全行为采取的措施

4.2.1必须有制度可依

与各劳务分包班组单独订立安全协议,就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订立详细的处罚条例。处罚不要求严厉,但要求有效,以便建立长效的安全机制。

4.2.2必须实行专职检查和安全督察相结合

项目部应有专职的安全员,劳务分包班组应当配备安全督察员,每天对现场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连续二次检查出现同样安全问题,应停工进行整改。对有危及人员安全的因素,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待安全危机问题解除后再恢复施工。在处理工程事故中应查明原因,避免该种安全隐患重复出现。

4.2.3实行安全检查领导带队制

项目部成立施工安全检查组,必须以项目经理或副经理、总工为组长,每周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问题用书面形式发出整改单,组长必须亲自带队。很多事情一般只要领导关注,就能取得很好的效果,没有领导参加的检查最终将流于形式。收到整改单的劳务分包班组应及时提出整改的措施、确定整改人员及整改的时间。安全检查组根据班组的整改时间逐项进行复查,没有整改到位,对分包班组按照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同时项目部自行派人进行整改,发生的费用在其剪务分包款中扣除。

4.2.4成立安全防护综合班

项目部可以自筹一个班组,班组的主要工作是现场的安全防护、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整改。班组所有人员均由项目部直接指挥,班组在结构施工及装饰空闲时,可根据现场施工安全情况,派人进行现场安全防护及维护、现场卫生清理等。由于劳务分包与自筹班组之间存在15%左右的差价,以此节约下来的差价贴补现场安全防护及维护、现场卫生清理费用,既有效控制安全实施的成本,又确保工程在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下进行施工。

5.技术方案方面的成本控制

我要说的技术方案包括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设计方案虽然是设计单位编制,但作为施工单位,我们应当在明确设计用途,吃透设计精神的前提下,提出优化方案,利于工程的施工安全、利于工程质量控制,同时便于工程施工,加快施工进度。属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最后为此埋单的往往是施工单位。比如外墙面防水问题,目前几乎所有的工程设计均无外墙防水,但施工单位却要为外墙渗漏问题进行保修。又比如,目前很多地下室工程设计采用聚胺脂涂膜防水,该防水做法对基层的平整度、粗糙度、洁净度、干湿度均有要求,而且对成品防护要求极高,基础施工时往往很难具备齐上述条件,强行施工必将留下质量隐患。如果能够优化为水泥基渗透结晶型涂料防水,上述问题均可迎刃而解。施工方案的重要性大家都很认同,施工前必须认真做好施工技术调查,编制备选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召开施工方案技术研讨会,实行“头脑风暴法”,发挥各人的特长,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6.临时设施方面的成本控制

临时设施一般是包含在管理费中,铁路上大型临时设施除外。但施工现场具体临时设施投入多则加大成本,投入少则实现节余。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6.1优化临时设施布置方案

临时设施的布置方案很重要,包括塔吊的位置,人货电梯的布置,材料加工场地和堆放场地,如何避免和减少材料二次倒运,工人宿舍及生活设施的布置及数量,如何既满足施工需求,又能减少临时设施的投入。

6.2尽量做到临时和永久结合

很多工程均可以考虑临时设施与永久设施的结合,比如工程开工前,场地四周的正式围墙可以先行施工,避免临时围墙的投入,道路也先施工完下水管道和垫层,留面层待竣工时浇筑。

6.3做好租赁、自建经济分析测算

项目部可以根据工程工期长短、周围的居住条件、现场场地条件,进行临时设施的租赁和自建经济分析,择优选择方案。

合同违规处罚条例范文第5篇

城市建设中矛盾纠纷的防与调

随着城市基础建设和老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引发出一系列具有新时期特点的人民内部矛盾。近几年来,我区因城市建设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些矛盾纠纷中,还出现了多起严重的集体性上访事件,成为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一、城市建设中矛盾纠纷的分类及产生原因(一)因拆迁政策引发的矛盾纠纷。自1996年至今,我市的拆迁政策多次变动,20xx年后,采取了货币拆迁的政策。由于政策的多变,群众对政策理解不透,相互攀比,引发了大量矛盾。如20xx年4月1日以前,红花街道七桥村几个自然村被征地,按当时政策征地补偿为每人2.5万元,而4月1日以后,市里颁布新的征地补偿政策,相邻的村征地,补偿款变为每人4万元,由此引发4月1日前被征地的农民多次到街道上访,要求增加补偿,矛盾非常激烈。(二)因施工引发的矛盾纠纷。一是扰民施工。由于工期的要求,施工单位不顾噪音对附近居民的干扰,连夜施工,造成工地与居民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二是违规施工。一些施工单位在未经审批或审批范围外违规施工,给周围居民造成安全隐患,引发居民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三)因拆迁引发的家庭内部矛盾。由于利益的驱动,为争房屋所有权、拆迁补偿款,引发了诸如子女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纠纷。二、城市建设中矛盾纠纷的特点(一)涉及面广,极易引发集体上访事件。这类矛盾纠纷涉及到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加之纠纷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加,凡事要一个满意的“说法”,因此,如不能有效、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往往会使之继续向激化的方向发展,导致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二)纠纷主体为个人、群体与单位之间。过去的民间纠纷大多是公民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往往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就能得到解决,而现在纠纷主体改变了,不仅仅是公民个人之间的问题,而是涉及群体广泛,处理不好影响会更大。(三)解决矛盾纠纷难度增大。拆迁引发的矛盾,涉及到拆迁政策、劳动合同、公民的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可以说是影响面广,极具复杂性。这些都增加了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的难度。三、预防此类矛盾纠纷的措施任何矛盾纠纷都有萌发、上升、爆发、激化的演变过程,都有一定的规律性。笔者认为,应根据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深入调查,摸清规律,实施超前预防,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根据群众需要,提前普法。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调解纠纷是治标,预防纠纷才是治本。预防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通过上法制课,宣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办宣传栏等方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法治氛围。具体做法:一是平时普法教育。结合法律进社区活动,坚持每季度的社区法制教育课,普及《宪法》、《民法》、《拆迁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唤起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二是提前介入拆迁地区,开展法律、法规咨询。针对具体的拆迁工程,提前在居民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帮助群众理解政策,加强拆迁部门与群众的沟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根据拆迁计划提前排查。在整个拆迁及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矛盾的各环节应有超前意识,拆迁单位可依靠当地社区,对重点人或户进行排查,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早思考、早准备,把工作做在前头,掌握处理矛盾纠纷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防止群体性矛盾的发生。如20xx年集合村路拆迁前,拆迁工作组与珍巷里社区调委会配合,提前对拆迁户进行排查登记,对发现的矛盾纠纷隐患及时处理,避免了群体性纠纷的发生,使拆迁工作顺利完成。(三)及时对施工单位提出建议。在排查的基础上,当地调解组织可提前向施工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妥善处理好易发矛盾各方的关系,预防纠纷的发生。如在纬七路拆迁工程中,中华门街道司法所组织相关社区调委会,对拆迁户进行了排查,并把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司法所的建议提供给拆迁办,避免了茫目行动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拆迁政策的执行要前后一致。实际拆迁中,我们发现,拆迁单位对按规定搬迁的居民和“钉子户”的政策有差别,这种做法极易使大多数已搬迁的居民产生不满,从而引发群体矛盾。因此,拆迁单位应保持拆迁政策的前后一致,使拆迁户信任拆迁单位,减少“钉子户”的产生。(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建设的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程,而具体实施还要由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来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使人民调解工作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各级领导应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在人、财、物上给予适当的倾斜,使人民调解组织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四、调处此类矛盾纠纷的措施在强化预防措施的同时,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做好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一)分清管辖,各负其责。对因拆迁政策或施工引发的矛盾纠纷,可充分发挥区、街两级 重大疑难纠纷调解中心的作用,协调各有关部门,整合力量,共同调处。如20xx年红花街道河弯地区拆迁,因配套政策问题,群众发生阻挠施工的行为,区重大疑难纠纷调解中心及时介入调处,协调了房产、土地、街道、公安、司法所等部门现场办公,使矛盾得到顺利解决。对因拆迁引发的家庭矛盾,当地司法所和社区调解组织应及时上门调解。(二)信息畅通,及时调处。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纠纷,可发挥民调信息网络的作用,通过快报制度,以最快的速度上报信息,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如20xx年七里街社区应拆迁引发的矛盾,群众扬言要堵城东干道,社区调解组织及时将信息通报街道司法所,在向街道领导汇报后,司法所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挨家挨户做工作至晚上11:00多,终于防止了堵路事件的发生。(三)找准纠纷焦点,解决主要矛盾。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往往带有共性,因此,找准焦点,解决主要矛盾,能有效地避免群体性纠纷。在纬七路拆迁工程中,我们发现有55户居民在农转非后,由于不了解政策,没有及时办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手续,使他们的拆迁补偿款比一街之隔的国有土地居民每平方米少1000元,如此强烈的对比,使他们不能接受,从而引发矛盾,至今尚未解决。在此建议,政府可适当考虑给他们适当的补偿,使这一主要矛盾得以解决。

[1]

在百度搜索:城市建设中矛盾纠纷的防与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