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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发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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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发展条件

集成电路发展条件范文第1篇

同一天,中国集成电路行业单体投资最大的项目――总投资240亿美元的国家存储器基地项目也在武汉东湖高新区正式动工建设。

中国正在掀起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园的新。

集成电路或其载体芯片,是信息化时代的“工业粮食”。国际咨询机构IDC的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集成电路市场规模达11024亿元,占全球市场的一半,已成为世界最大的集成电路市场,但销售收入仅3618.5亿元,自给率最大值仅3成左右。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中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攻坚期。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国家安全、提升综合国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这也点燃了各地兴建芯片产业园的热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合肥等20多个城市已建或者准备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园。

但集成电路全球市场已趋于饱和。2015年,全球三大行业咨询机构公布的数据均显示,当年集成电路市场增长率为负数,2016年的增长预测虽非负数但增长缓慢。世界半导体贸易协会(WSTS)预测,增长率仅为0.3%。

中国还在跟跑阶段

地方政府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园最大优势,是能批复百亩、千亩甚至万亩的园区用地。但集成电路是一个国际化程度很高的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园建设要遵循产业发展规律,不能有认识盲区。

从产业规律看,集成电路产业是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高端人才密集型的产业。长期以来,它遵循摩尔定律,即当价格不变时,集成电路上可容纳的元器件数目,约每隔18?24个月增加一倍,性能也提升一倍。三维集成电路等新技术的出现,使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路径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但摩尔定律还将是集成电路产业链中低端遵循的主要规律。

从资金门槛看,集成电路是以百亿元级为投资门槛的资金密集型产业,地方政府若过于依赖土地财政,对“烧钱”的集成电路产业园很难进行持续投入。理论上说,集成电路是“1块钱的芯片可带动50块钱的产业链”,其前提是持续的高额投入并渡过产业的爬坡期后才能实现投入产出的平衡。这是相当漫长且痛苦的过程,而土地财政无法支撑其长久稳定发展。

从技术设备上看,集成电路是技术密集型产业,技术、产业升级和产品更新快。目前,高端的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和测试设备,中国还严重依赖进口,建设或准备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园的地方政府,必须要考虑国外出口管制政策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从高端人才看,有数据显示,中国集成电路产业人才缺口逾20万。同时,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一些地方尚不具备优势条件来吸引人才,自然难以支撑当地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从全球价值链看,话语权是集成电路产业园建设容易忽视的因素。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集成电路市场,但在集成电路全球产业价值链的话语权却不高,大多数企业还是生产中低端产品为主,处于全球产业价值链中低端。

值得一提的是,集成电路是高度国际化、标准化的产品。国际上集成电路标准的主要制定者分为军、民两类。在民用方面,国际集成电路标准化工作代表性组织主要有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固态技术协会(JEDEC)、国际半导体设备和材料协会(SEMI)等。

目前,中国集成电路民用标准共计68项。其中,国标53项、行标15项,68项标准中有34项国标是等同、等效或非等效采用IEC标准或其他国外先进标准。等同采用IEC SC47A俗19项,采标率为31%;等效采用IEC SC47A标准7项,采标率为11%。另有几项标准是转化SEMI标准。民品主要采用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体系。

简言之,在集成电路标准化领域,中国处于跟跑阶段。而集成电路产业园在全国遍地开花,容易分散宝贵资源,与产业发展规律和特点不相符。

三手段促发展

中国集成电路产业要持续健康发展,地方政府须创新发展思路和措施,以免把集成电路产业园建成“烂尾楼”,或挂着集成电路产业园的金字招牌,实际靠房地产来维持生存,与国家集成电路发展战略背道而驰。

首先要加强对各地集成电路产业园的风险评估。要把资金、技术和人才等常规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还要将土地财政、借集成电路金字招牌圈地等风险纳入考核范围,并制订可量化,可操作的考核细则。在制定国家政策出台过程中,要有量化考核的配套措施,将借机“圈地圈钱”的冲动关进制度的笼子,杜绝各地相互攀比、盲目上马、低水平重复,避免出现物联网产业“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

其次要支持鼓励园区进行产业质量技术基础建设。对条件较好、具有发展前景的集成电路产业园,要支持鼓励进行产业质量技术基础建设。质量技术基础由计量、标准、检测和认证构成。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等多个机构在2005年就提出了“国家质量基础”概念,将标准、计量、检测和认证列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而全球高科技领域竞争已上升为体系与体系之间的竞争,质量技术基础是其中重要内容。

同时,集成电路是全球竞争最激烈的高科技领域,质量技术基础水平高低,将决定未来集成电路的全球价值链和产业分工格局,影响集成电路的发展路径和生存模式。集成电路产业园要统筹规划,按照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的思路,形成全链条的“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并示范应用。

集成电路发展条件范文第2篇

捍卫集成电路独创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保护所有者权益,集成电路设计业才能健康发展。

“钜锐案”的判决是我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历史性的重大事件,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的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以及促进集成电路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堪称经典性指导案例。

一、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芯片核心技术的表现形式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表面上看是一种图形设计,实质上布图设计凝聚了集成电路设计思想的精华,图形是最后呈现的形式。布图设计是指实现某一电子功能,集成在某一半导体材料的基片上的集成电路全部元件与部分或全部连线的三维配置;布图设计不仅准确映射了设计者所设计电路的逻辑关系和输入输出关系,而且事关集成电路芯片的参数和指标。判定集成电路是否构成侵权,可以根据争议芯片两者的元件、元件空间布局、元件连接关系、连接线路排布与走向、元件及线路的尺寸规格等是否相同,即两集成电路全部元件与连线的三维配置是否相同。布图设计是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当予以保护。

二、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易于复制和抄袭,必须依法保护

布图设计是以某种信息状态存在的。布图设计在集成电路芯片中表现为一定的图形,在掩模版上,布图设计也是以图形方式存在的;借助于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布图设计以数字化代码的方式存在于各种存储介质中;在计算机控制的电子束曝光装置或离子注入机中,布图设计同样以代码的方式存在。通过相关设备,人们可以感知这些数字化代码信息。在不同的载体上,布图设计以不同的信息状态存在,同样,可以不同的方式被复制。因此,要保护设计者的知识产权,就要依法对独创的布图设计进行保护。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依法取得专有权是知识产权所有者保障权益的有效途径。集成电路设计的从业人员是最有条件接触、复制、传播布图设计的,权益所有人应与设计人员明确产权关系并签署保密协议,设计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所有者权益。

三、完善产权交易机制,发挥布图设计成果的再利用价值

集成电路发展条件范文第3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

2005年公司法进行丫修订,但近年司法实践中,有关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的承担等方面涉及的问题较多,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也较大。但公司法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却相对简略,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分歧较多,处理上的难度较大,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述问题,在2011年1月27日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1011]3号,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公司法》的一些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配套完善,对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一些争议问题也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和界定。

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的合同的责任承担

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发起人在“基于公司的利益”与“基于个人的利益”作了详细和合理的区分,总体上按照外观主义标准来确定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订立的合同的责任的承担。基于公司的利益或执行设立公司事务的需要而产生的行为结果(包括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侵权产生的赔偿责任等不同情况),由新设立的公司(或未能设立公司时的全体发起人)承担,而以设立公司的名义实际上为个人利益而产生的行为结果,应由个人承担责任,但同时“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具体可见以下内容: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对公司出资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界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特别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进行了界定,重点强调了非货币财产出资时要符合的要求以及履行的程序:要有合法处分权(限期内要解除设定的权利负担等),要经依法评估,要办理房地产以及知识产权过户等法定手续,要实际交付使用。

第八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入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入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末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明确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几种状况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属于法律概念的扩张性解释,它从学理的角度扩大了对抽逃出资行为的界定和打击面。需要注意的是,抽逃出资同时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这个解的出台,实际上亦将扩大刑事经济犯罪的打击范围。

明确促使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几种方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

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井拓宽了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范围。第一,明确了公司可以提出请求;第二,规定了其他股东可以行使诉权,可以要求该股东或其他发起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协助人员返还出资,第三,很多情形下也规定了债权入可以提出请求,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同样的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明确了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责任包括利息责任。即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也属于股东等责任人的赔偿范围。

规范了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

在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的情形并不鲜见,双方有时就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只要没有其他违法事实的存在,合同是有效的,实际股东享有投资权益,名义股东不得无权处分股权;但在行使股东的身份利益上,实际股东能否直接变更为名义股东,还需履行公司法上的表决程序;在转让股权过程中,由于高管、受让股东等过失,导致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的,按照过错原则,高管以及受让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无权处分的股东肯定要最终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务院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没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没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则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投融资政策

(十)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力建设。

(十一)国家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为实现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进行的跨地区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障碍。

(十二)通过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主要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

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积极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十四)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勾,可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适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紧紧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做好有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在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研发项目。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加快完善期权、技术人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重奖。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末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二十三)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微电子学院,经批准设立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可以享受示法规选登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政策。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

(二十五)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要求,加快软件与集成电路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落实好相关政策。制定落实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引进和出国培训年度计划,办好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积极开辟国外培训渠道。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十七)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二十八)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

七、市场政策

(二十九)积极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鼓励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三十)进一步规范软件和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工作,依法打击各种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制订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企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化发展。逐步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

八、政策落实

(三十二)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受本政策。

(三十三)继续实施国发18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集成电路发展条件范文第4篇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一、引言:保护的意义

集成电路,按照《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是指利用不同的加工工艺,在一块连续不断的衬底材料上同时做出大量的晶体管、电阻和二极管等电路元件,并将它们进行互联。[1]1958年,世界上第一块集成电路诞生,引发出一场新的工业革命。集成电路的发明和发展,导致了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兴起。在当代世界新科技革命发展进程中,以集成电路为基础、以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为主体的电子信息是最活跃的先导技术,同时又是一种崭新的具有巨大潜力的生产力。而从生产的规模和市场的效应来看,2000年世界上集成电路的销售额约为2000亿美元,目前世界集成电路的人均消费量大约为20-30块。[2]中国的集成电路产业起步于60年代,虽然在发展速度上滞后于发达国家,但也已经初具规模并在不断壮大之中。有人认为,“集成电路工业不仅是现代国际技术经济竞争的制高点,而且是影响各国未来‘球籍’的基本因素。如果把石油比作近现代工业的血液的话,那么完全可以把小小的芯片(集成电路)比作先导和超现代工业和生活的某种‘母体’,它是一个国家高附加值收益的富源,也是其综合国力的基石。”[3]因此,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来看,我们需要为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上的激励,而最根本的促进措施就是在集成电路的最初开发完成(形成布图设计)的时候赋予开发者一定的权利,使相关保护可以延及于其后的生产过程。

而从动态的市场交易层面来考察,我们也可以发现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意义。依照科斯定理,技术发展与创新的背后是巨大而复杂的创造性劳动投入与资本投入,这需要仰仗市场来收回成本与获取收益,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解决市场交易双方的产权问题。[4]这一点不仅对含有集成电路的最终产品是重要的,对作为中间产品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同样重要。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专业的分工越来越细致,交易不只是在产品最终完成之后才发生,而是与生产的过程相交织。例如一个手机的生产厂商可能只进行各个部件的组装,而核心的芯片以及其他的外壳等可能都是由别的开发商完成的。因此在这里明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就是非常重要的,实际上这也是任何涉及基础性技术的生产领域必然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另一个基本考虑是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也是当代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渐变的趋势,在数据库保护和药品专利授予等方面也有所体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造是一个以大量资金为依托、以相当的智力投入为主导、以丰富的相关技术来支撑,并仍然有失败风险的研发过程。[5]而新产品一旦上市,不法厂商利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对该芯片进行解剖、显微拍照、逐层腐蚀和分析,或者利用激光技术逐层扫描、拍照,将芯片的布图设计复制出来,很快就能仿制出该芯片并大量生产,并以较低的价格占领原开发者的市场。[6]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法应当为付出大量投资和智力劳动并最早生产出有益的集成电路产品的主体提供恰当的保护。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还在于通过国际贸易学习和研究国外先进的集成电路技术,减少我国产业发展的成本。如何在落后的高新技术领域实现突破,真正利用好后发优势,是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必须审慎考虑的问题。笔者个人以为,在集成电路技术领域我们可以采用“欲擒故纵”的策略。首先明确我们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立场,然后利用“反向工程”进行我们自己的创新。当然,这种创新的实行以及其后对创新产品的布图设计保护还需要我们的企业加强法律意识投资,与外国厂商合作时签订明确的合同,避免不必要的利益纠纷。在这方面,国家专用集成电路系统工程研究中心的实践已经提供了较好的可资借鉴的经验。[7

集成电路发展条件范文第5篇

数字集成电路低功耗优化设计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在集成电路领域当中,数字集成电路的增长速度飞快,在各种新技术的应用之下,集成电路系统的集成度和复杂度也有了很大的提升。对着移动设备、便携设备的广泛应用,使得数字集成电路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功耗问题。因此,在数字集成电路的未来发展当中,低功耗优化设计已经成为一个主要的发展趋势,在数字集成电路的工艺制造、电路设计等方面,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一、低功耗优化设计的方法和技术

对于可移动、便携式的数字系统来说,功耗具有很大的作用。因此在设计数字电路的时候,应当分析其功耗问题。在设计数字集成电路的过程中,要对功耗、面积、性能等加以考虑。而在这些方面,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约束的关系。因此,在对数字电路性能加以满足的前提下,对设计方案和技术进行选择,从而实现低功耗优化设计。具体来说,应当平衡性能、面积、功耗方面的关系,防止发生浪费的情况。对专用集成电路进行高效应用,对结构和算法进行优化,同时对工艺和器件进行改进。

二、数字集成电路的低功耗优化设计

1、门级

在数字集成电路的低功耗优化设计中,门级低功耗优化设计技术具有较为重要的作用,其中包含着很多不同的技术,例如路径平衡、时许调整、管脚置换、们尺寸优化、公因子提取、单元映射等。其中,单元映射是在设计电路中,在逻辑单元、门级网表之间,进行合理的布局布线。公因子提取法能够对逻辑深度进行降低、对电路翻转进行减小、对逻辑网络进行简化从而降低功耗。路径平衡则是针对不同路径的延迟时间,对其进行改变,从而降低功耗。

2、系统级

系统级低功耗优化设计当中,主要包括了软硬件划分、功耗管理、指令优化等技术。其中,软硬件划分主要是对硬件和软件在抽象描述的监督,对其电路逻辑功能加以实现,通过对方案的综合对比,选择低功耗优化设计方案。功耗管理是针对电路设计不同的工作模式,将空闲模块挂起,从而降低功耗。而指令优化则包含指令压缩、指令编码优化、指令集提取等,通过对读取速度、密度的提升,使功耗得到降低。

3、版图级

在版图级低功耗优化设计中,需要对互联、器件等同时进行优化,对着集成电路工艺的发展,器件尺寸的减小,功耗也就自然降低。同时由于具有更快的开关速度,因此可以根基不同情况,在电路设计中选择合适的器件进行优化。而对于系统来说,互联作为连接器件的导线,对于系统性能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在信号布线的过程中,可以增加关键、时钟、地、电源等信号以及高活动性信号的横截面,从而降低功耗和延时。

4、算法级

在算法级低功耗优化设计当中,需要对速度、面积、功耗等约束条件加以考虑,从而对电路体系编码、结构等进行优化。在通常情况下,为了提升电路质量、降低电路功耗,会采用提高速度、增加面积等方法来实现。算法级低功耗优化设计与门级、寄存器传输级不同,这两者都是对电路的基本结构首先进行确定,然后对电路结构再进行低功耗优化调整。在算法级低功耗优化设计当中,主要包括并行结构、流水线、总线编码、预计算等技术。

5、电路级

在电路级低功耗优化设计中,NMOS管阵列构成的PDN完成了逻辑功能,其中只需要少量额晶体管,具有较快的开关速度,同时由于具有较低的负载电容,不存在短路电流。在电源与第之间,没有电流通路,因此不会产生静态功耗,对于总体功耗的降低有着很大的帮助。同时,在应用的异步电路当中,在稳定状态时,输入信号才会翻转,从而避免了输入信号之间的竞争冒险,也避免了功耗浪费。

6、工艺级

在工艺级低功耗优化设计中,主要包括按比例缩小、封装等技术。随着技术的发展,系统拥有了更高的集成度,器件尺寸得以减小、电容得以降低,在芯片之间,通信量也有所下降,因此功耗也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其中主要包括了互连线、晶体管的按比例缩小。芯片应当进行封装,充分与外界相隔离,从而避免外界杂质造成腐蚀,降低其电气性能。而在封装过程中,对于芯片功耗有着很大的影响。通过合理的进行封装,能够更好的进行散热,从而是功耗得到降低。

7、寄存器传输级

在设计数字集成电路的过程中,寄存器传输级是一种同步数字电路的抽象模型,根据存储器、寄存器、总线、组合逻辑装置等逻辑单元之间数字信号的流动所建立的。在当前的数字设计中,工作流程是寄存器传输级上的主要设计,根据寄存器传输级的描述,逻辑综合工具对低级别的电路描述进行构建。在寄存器传输级的低功耗优化设计当中,主要包括了门控时钟、存储器分块访问、操作数隔离、操作数变形、寄存器传输级代码优化等方法。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在当前社会中,越来越多的移动设备和便携设备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因此,数字集成电路也正在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而在电路设计当中,功耗问题始终是一个较为重点的问题,因此,应当对数字集成电路进行低功耗优化设计,从而降低电路功耗,提升电路效率。

参考文献:

[1]桑红石,张志,袁雅婧,陈鹏.数字集成电路物理设计阶段的低功耗技术.微电子学与计算机,2011(04).

[2]邓芳明,何怡刚,张朝龙,冯伟,吴可汗.低功耗全数字电容式传感器接口电路设计.仪器仪表学报,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