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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核心支柱,其绩效考核一直受到深刻重视,本文以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为调查对象,总结这两家商业银行绩效考核的特点,从中窥探出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考核的现状。
(一)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绩效考核办法突出分类指导、资源整合,强化绩效考核与内部等级管理、政策资源配置相结合。其特点有:(1)实行统一考核。包括统一指标、统一标准值、统一指标权重,分类差别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加大了分类指导力度。(2)建立了效益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案件控制4大类14项指标体系,突出利润价值量和风险价值量考核。2006年,工商银行推出了《2006年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实施方案》,但其利润价值指标仅按模拟拨备缺口而非全部风险资产计算资本成本,因此尚未完全达到现代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要求。
(二)建设银行 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建行最早引入经济资本理念。该行于2004年制定并推行了《经济资本预算管理办法》,通过编制经济资本预算及分配经济资本强化对风险资产总量的约束,以经济资本作为资产业务计划编制的先行指标和核心指标,并指导信贷资源有效配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绩效考核特点:(1)采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考核分行经营绩效,并从贷款、存款、中间业务、成本效率、风险控制、资本成本等多个方面分析、评价各项业务对经济增加值的贡献状况。(2)按照“锁定存量、考核增量”的思路,重点考核各分行经济增加值增长情况,增量考核结果与增量绩效工资分配挂钩。
总体来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业绩管理的发展模式为从规模约束到盈利约束,再到资本约束的三个阶段。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兴起的国内各大商业银行绩效考核的特点有:从单一、分散的规模考核转向综合、系统的经营考核。考核内容从过去单纯的存贷规模、利润增长率等单一的时点指标,发展到以利润考核为核心、以资产质量为保障指标,兼顾业务发展目标的综合经营考核;由定性考核转向定量考核转变。由目标管理法导向,将银行经营战略目标最终量化、细化到员工个人绩效考核中;重视资产质量和风险防范的绩效考核。我国商业银行相继引入EVA绩效考核与资本约束考核办法,保障效益指标的同时防范银行经营风险。
二、国有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主要存在重财务指标,轻非财务指标、考核指标统一,考核方式呆板、以及缺乏员工参与,上下级沟通不畅等问题。这些问题之间存在一定的内部逻辑关系,最终导致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与战略目标不统一(见图1)。
(一)重财务指标,轻非财务指标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从定性考核转向定量考核,财务指标相较于非财务指标自然便于量化,同时,运用财务指标分析又有操作方便、数据易得的好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呈现重财务指标,轻非财务指标特征。根据最近出台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考核指标建立在财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包括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4大类21项指标。但财务指标始终是静态时点指标,它反映的是商业银行过去的经营业绩,是结果性指标,存在滞后性。非财务指标包含大量动态指标,对商业银行的过程考核和长期发展考核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在大量的财务指标绩效考核过程中被忽视。因而,重财务指标轻非财务指标将会通过重结果考核轻驱动考核与重短期效益轻长期发展最终传导致使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与战略目标不统一。
(二)考核指标统一,考核方式呆板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考核中财务指标和产品种类繁多,但对下级行的考核指标相对统一,考核方式缺乏变通。在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主要通过统一银行产品的绩效考核来实现统一的财务指标。当总行对支行进行绩效考核时,由于各支行所处的地理位置不一而造成级差地租现象。为了取得更多的绩效,资源少的支行员工想要调到资源多的支行,会向拥有人事权利的管理人员进行寻租,导致员工的凝聚力不强。
(三)缺乏员工参与,上下级沟通不畅 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制定过程缺乏员工参与,造成大部分基层员工对现行的考核办法的目的和作用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误解考核指标的目的性,为获得绩效奖励而不顾质量和风险。另外,由于考核指标重结果轻过程,在考核过程中,缺乏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员工遇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管理层也没有对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反馈。最终使得员工仅看到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银行的长期发展,难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水平和技能,挫伤部分员工的积极性和归属感。两方面都将导致员工的经营行为与银行的战略目标不统一。
三、国有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方法
现阶段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方法有很多种,主要包括:
(一)目标管理法 目标管理法是指在每个经营年度开始,管理层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在下级员工的共同参与下商定如何实现目标,由此决定各自的责任和分目标。目标管理法强调了员工的参与,提高了团队间的沟通能力,量化任务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二)KPI考核 KPI考核(关键业绩指标)是指通过对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进行层层分解,找出对于商业银行业绩产生关键影响力的那部分指标。它能够使员工目标明确,引导员工进行有效工作,不偏离战略目标的总体方向。
(三)BSC绩效考核 平衡计分卡的核心思想是通过财务、客户、内部业务流程、学习和成长四个方面指标之间相互驱动的因果关系体现组织的战略目标,实施绩效考核并实现战略目标。平衡计分卡的优点是实现了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的平衡、结果指标与驱动因素的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发展的平衡、兼顾了内部相关人和外部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平衡。如图2所示:
(四)EVA绩效考核 EVA(经济增加值)是指商业银行税后营业净利润与投入的资本成本之间的差额。它强调资本的使用价值,若EVA>0,资本创造了价值。反之则反。EVA指标考虑了资本的盈利性和风险性,有利于商业银行自身进行纵向比较。
(五)经济资本考核 经济资本是基于银行全部风险之上的资本。经济资本考核的关键指标是RAROC指标,它的概念来源于资本回报率,相当于EVA/风险资本。更加具体地分解出商业银行的哪部分资本产生了效益,哪部分发生损失。有利于商业银行进行横向比较。
四、国有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构建
解决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考核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运用上述绩效考核办法的优势构建一套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来引导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与其经营行为相统一。
(一)构建思路 我国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是实现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和可持续发展。基于上述各绩效考核办法的运用优点和所能够解决的问题,围绕该战略目标构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以平衡计分卡考核方法为主,EVA指标和经济资本考核为辅,从而构建全方位的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框架体系(见图3)。
平衡计分卡的四大类综合指标需要先通过KPI考核办法确定关键性指标,避免商业银行产生过多无效行为,再通过目标管理办法确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充分重视员工参与绩效考核指标制定及上下级沟通,最终通过三大绩效考核办法的结合实现员工的具体考核指标与银行总体战略目标相统一(见图4)。
(二)建立指标体系 构建全面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平衡积分卡的四大类指标进行分解,具体如表1所示。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不成熟,而该体系需要良好的银行经营环境和土壤才能凸显其作用,因此,可先在我国内部经营环境良好的商业银行试行。同时,一套良好的绩效考核体系的运用不仅可以促进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其经营目标,也将反过来促进其改善其内部和外部的经营环境,形成良性循环。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环境的日趋成熟,技术的进步、人才的成长,该体系将有广泛的运用前景。
关键词:大数据;路桥施工企业;财务动态管理
南平路桥养护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南平路桥”)是一家集施工,管理,测试,及养护工程投资为一体的企业。路桥工程项目存在分散、施工工艺繁杂、操作现场较长、流动性强、效益不稳定等特点,项目管理过程相对比较复杂,需从财务风险管控的角度对项目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受路桥建筑企业粗放经营、恶性竞争和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内外因素的影响,使得路桥建筑业的利润率远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有鉴于此,财务管理的转型升级成为路桥施工企业的重点关注的发展主线之一。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不断在社会、生活、经济领域的渗入,大数据也将成为路桥施工企业的核心资产,愈来愈多的企业开始基于网络平台实施大数据的财务管理创新。新形势下,南平路桥公司如何才能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一、优化制度流程设计,实施数据共享管理
南平路桥对先前的管理制度进行修改、整合及汇编,对经营活动进行规范治理。同时还加强信息化管理以改善和提升内部控制环境,建立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集OA办公、财务、业务、项目管理一体化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CPM),以财务分析为主导、项目管理为核心、财务管理为手段并通过数据共享实时监控项目的全成本费用。具体做法如下:
(一)优化、完善制度设计,实施精细化管理
公司对先前的管理制度进行修改、整合及汇编,对经营活动进行规范治理。印发了《南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汇编》,并对各部门职责及工作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1.技术质量、安全的精细化管理。公司出台了施工方案、工程质量、项目总工、施工工法、测量、项目安全总监制度实施等管理办法,分别制定了相关规定及详尽的说明。
2.项目管理精细化。公司先后出台了项目前期策划、工程分包、施工计划、施工统计、标后预算、施工预算实施等管理办法,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
3.财务管理精细化。公司先后出台了《财务报销管理规定》、《资金预算管理规定》、《固定资产核算及管理办法》、《收尾项目付款及报销业务流程规定》、《物料管理办法》、《供应商管理办法》、《分包结算管理规定》等等,加强财务管控。
(二)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加强项目财务动态管控
财务部、工程部从项目开始前介入,对项目过程进行追踪管理直至项目竣工,分阶段对项目成本进行财务动态管理。南平路桥的核心治理思路是以项目收入为中心,经过预算动态管控工程项目的合理支出,以保证实现公司的目标利润。
1.多层级的精细化管理:①项目分包的管理。可按项目阶段成本预算、项目目标成本对分包合同及签证进行管理,并按合同、项目工程质量以及项目施工进度对项目结算进行实时动态管控。②项目人工成本的管理。可按项目阶段成本预算、项目目标成本对零星签证、用工合同进行管控,并按用工合同和项目施工进度对施工人员的工资及生活费进行有序结算。③项目费用动态管控。④项目物料精细化管理。对物料成本入库、出库进行管控,按预算申购并按预算总量进行审批,对于内部调剂库存,设置“同库调拨”。⑤项目外其他收入管理。按合同和结算内容对结算收款与预收款管理进行核对及核销。
2.项目施工进度动态管理。依据项目施工进度规划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进度、工程巡检、工程质量和每天的施工活动动态进行管控;经过综合分析工程进度和质量,将其结果作为对分包结算管控的有效依据。
3.项目资金预算动态管理。财务部分阶段统计资金使用计划录入系统,给管理层提供未来资金变化趋势及预测资金缺口,使管理层能够及时掌握公司未来资金动态。
4.项目招投标的精细化管理。分别设立要约招标(供应商、分包商)和投标跟单(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可达成公司招标的多样化要求及投标跟单(寻找项目、确立、过程文档、投标及保证金等)全过程管理。
5.阶段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动态管理。①按项目质量验收目标制定阶段检查计划,通过日常的检查记录对阶段施工质量进行考评,质量未达标需进行整改并记录系统,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后续的有效追踪。②根据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制定检查计划,将例行检查进行系统记录,对于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需在系统中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后续的有效追踪。将质量和安全的检查合格率作为对项目经理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6.项目施工档案精细化管理。将施工项目中的各种电子资料(合同、图纸、监控录像、现场照片等)通过档案管理系统进行规范管理,如归档与核查、实体资料借阅、应归还资料提醒等;电子档案及资料的在线查询、在线下载等。
7.项目物料盘点。派驻项目会计,每月对固定资产、物料进行实盘,确保资产有效运营。
(三)构建全成本系统(CPM)
一是建立部门成本核算体系。按部门划分为综合部、财务部、经营部、工程部,其中工程部包括安全办、实验室、核算组、技术组、质检组、项目组(分包、费用、物料、人工、机械5个明细核算单元)等7个核算单元,核算成本均严格执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二是直接成本、费用的归集及间接成本、费用的分摊。三是构建财务分析系统。目前使用的包括财务对比、差异、重大变动、因素及环比分析等方法,主要的成本报表包括项目成本分析表、分类分析表、分摊汇总表等。此举主要是为了分析公司经营情况、部门费用、项目成本等预算执行情况,为管理层决策提供建设性的数据依据,改进和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完善并加强财务预算动态管理
一是建立以部门责任中心的预算管理体系,编制项目资金流入、流出预算,有资金缺口的还需编制筹资计划和还款计划。二是将项目成本核算结合预算管理,进行项目施工过程管控,对实际与预算的不利差异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财务纠偏建议,为管理层决策提供可视化的数据依据。
二、完善岗位绩效考核,强化目标责任管理
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实施优绩优酬,将制度细化为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业务人员绩效考核(涵盖项目经理),将年度考核指标分解并落实到各岗位(分半年度、年度考核),与绩效工资(40%)挂钩;对为公司做贡献的员工给予激励,设置了“工作创新奖”、“平安卫士”、“月度明星”等,以激发员工的工作创新及工作热情;项目经理的绩效考核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考核,与质量、安全、成本等相挂钩。
三、加强资金管理,提升管理效益
财务部通过信息化手段(预算管理系统)做好资金动态管理、做好资金预测及优化资金结构,加强资金管理。首先加强工程款催收管理,其次在采购招标时与供应商协调信用付款的期限优惠(赊销),再次是拓展融资渠道,通过应收款保理、商业银行贷款等补充资金缺口。
此外,公司还加强资产管理,一是采取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固定资产、物料、机械设备等有形资产均采用招标形式采购,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并选择优质供应商。其次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资产管理。
四、结语
南平路桥通过优化制度设计,事前参与项目成本管理,有效提升了项目成本管理效益。通过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事后分析并及时提出纠偏建议,对项目经理开展下阶段的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依据,对保障公司战略规划的执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稳步实现公司的规划目标夯实了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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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需要熟悉国家相关的财务、税收制度,具备扎实的财务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具有诚信、敬业及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熟练使用办公室软件及财务软件。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财务考核职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财务考核职责11、根据长期战略规划和短期业务发展重点,协助上级机构完成对本中心的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设定;跟进绩效考核方案的指标计划设置、完成情况跟踪和落差分析;
2、组织本中心各部门制定年度关键绩效考核框架,根据上级机构和监管对本中心的考核要求,拟定各部门绩效考核指标及目标值;定期组织开展关键绩效考核数据分析工作;定期向高层管理汇报各部门绩效考核完成情况及考核落差分析,并按要求对相关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及绩效督导;
3、对接各分支机构管理层关键绩效考核方案的设定,根据各分支机构及总行层级考核重点,拟定分支机构考核方案;定期收集并分析分支机构绩效考核完成情况,对完成情况异常的分支机构及时进行沟通或提示业务部门对其进行绩效督导;
4、完成其他与绩效考核相关的工作。
财务考核职责21、负责制作、分析、上报销售大区财务数据及销售费用;
2、负责制作销售大区年度预算、PF3数据预测、月度销售政策研讨;
3、负责测算及审核销售政策方案,对销售政策执行进行跟踪、财务执行效益评价;
4、审核促销品的需求提报、费用核销、报废申请及对于市场费用的审核、预提及核销;
5、参与终端控店/投入方法的总结和管理改进;
6、解答经销商财务问题咨询,参与经销商对账管理及考核结果评价。
财务考核职责31、确保集团资金账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协同相关方,制定并落地资金相关业务场景的会计处理规范及账务质量考核机制;
2、负责集团财资(现金投资、内部融资、外汇买卖、票据投融资)业务的账务处理
3、负责自研产品的项目推进(包括数据线上化及账务自动化)。
梳理业务场景、整理业务需求、明确业务价值以及给出预期的产品解决方案。
4、与其他团队保持良好沟通和协作(如GL/Reporting团队,财资,税务等),及时发现并跟进解决运营或账务问题,并能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或解决方案,推动问题的解决落地;
5、向BU、税务、财资、内审、外审等业务方及时准确输出高质量的资金数据。
财务考核职责41、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管理规定、业务流程的建立,完善和监督执行;
2、负责指导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资金计划,监督落实,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控、考核;
3、协助公司经营情况分析,定期提出管理建议,为决策提供依据;
财务考核职责51、完善子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各项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并积极督导各部门规范执行。
2、完善子公司会计核算与报告体系,夯实公司会计基础,及时、准确开展子公司经营成果、资产负债、现金流等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3、完善资金计划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子公司资金管理,确保子公司资金安全并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4、结合资金计划与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合理的融资规划,不断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有效控制融资成本。
5、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及时、准确地开展纳税申报工作,促进子公司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6、及时、准确编制财务分析报告,根据分析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子公司决策、绩效考核等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7、密切监控可能会对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重大经济活动,如发现异常则及时向总公司财务总监报告。
8、及时、完整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9、对子公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等的财务管理工作。
10、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11、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财务考核职责61、组织公司财务核算及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财务核算管理办法、流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2、根据公司制定的经营目标和计划,组织和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3、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审核公司各项经营业务,有效控制好各项成本费用支出
4、编制审核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
5、对财务日常工作进行审核和监督,包括货币资金支付、账务处理及文件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6、组织实施纳税筹划,防范税务风险。
组织公司资产清查工作
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的方式。
第九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第十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目标应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十一条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条实施股权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应根据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相关情况综合确定,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就确定依据、激励条件、授予范围及数量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四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二)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按照上述办法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第十七条授予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的股权数量比照高级管理人员的办法确定。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定。
第十八条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一)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的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上述原则规定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第二十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采取分次实施的方式,每期股权授予方案的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第二十一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一)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二)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第二十二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第二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出售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股票,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董事会讨论审批或公告公司定期业绩报告等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事项发生时不得授予股权或行权。
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国有控股股东申报的股权激励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
(三)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及股票期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等情况的说明;
(四)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明等。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评价程序以及根据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予和行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将上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分期股权激励方案,事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国有控股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一)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二)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就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辞职、调动、被解雇、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发生时的股权处理依法作出行权加速、终止等相应规定。
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制定严格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确定对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行权或解锁。
对已经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对已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在设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上市公司应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十二条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符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或相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应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或兑现。授予的股票期权,应有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留至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将不低于20%的部分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兑现。
第三十四条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股权,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利或获得收益:
(一)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三)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五条股权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情况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或解锁等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等人员持有股权的数量、期限、本年度已经行权(或解锁)和未行权(或解锁)的情况及其所持股权数量与期初所持数量的变动情况;
(三)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情况、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费用及利润的影响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在相关机构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事宜。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其中控制权,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二)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
(三)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外部董事,是指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对主体业务全部或大部分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对非主业部分进入上市公司或只有一部分主业进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级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一条为了加强支农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农业综合考评相关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项目支出的绩效考核。
第三条合肥市支农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对市级农业项目资金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包括支农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全面衡量的办法。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合肥市支农项目绩效评价依照客观公正、简明实用、并实行绩效评价结果与支农项目安排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绩效评价依据主要有:
1、国家、省、市有关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实用于农口部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
3、农口部门有关行业规划、绩效目标;
4、农口部门项目实施有关技术要求的规范和准则;
5、项目申报规范性文本;
6、项目评审意见;
7、项目批复文件;
8、项目验收报告;
9、项目绩效报告;
10、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按项目实施阶段分为:实施过程项目评价和完成结果项目评价。
实施过程项目评价:对支农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后期预测、风险防范、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完成结果项目评价:对项目执行结果、可持续性发展性、社会经济效益、项目资金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按项目性质分为:业务评价和财务评价。
业务评价内容包括:立项目标合理性及完成情况、项目验收的有效性评估、项目组织管理水平评价、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及可持续性评估等。
财务评价内容包括: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等。
第八条评价指标的确定:分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一级指标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按6:4比例确定;二级指标为业务评价和财务评价所涵盖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绩效评价的实施
第九条支农项目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分部门负责的管理办法。市级农口部门组织落实项目的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级农口部门规定市级支农项目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加强对县区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县、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出县区范围内的绩效评价办法,指导、监督、审查所属项目单位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按有关要求开展支农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有关绩效报告、数据、材料,并对报送的相关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每年市财政局会同农口主管部门根据支农项目安排情况选择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合肥市的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市农口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按要求填写《合肥市支农项目绩效报告》),县、区应对此进行初步审核;市级经过复审,填写《合肥市支农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奖惩及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的结果由市财政局、市农口部门统一加以应用。县区财政部门、农口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评价发现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市级建立绩效评价档案制度,绩效评价的优劣作为市级预算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优秀单位给予重点支持;对县区绩效评价工作直接与市级农业财政综合考评挂钩;对项目单位重复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除限期纠正外,并采取终止项目,收回项目资金,取消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