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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总行陆续发现一些分支机构违反总行关于出具保函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有的擅自越权出具信用担保函,有的随意开具资金证明,有的乱开介绍信和使用空白介绍信,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建设银行的信誉。对此,各行应引起高度重视。为了认真整顿和切实加强担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的管理,总行特作如下指示:
一、各级建设银行为本行客户出具人民币信用担保函,必须严格按照(88)建总办字第38号文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执行。开具保函前,必须与客户签订“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保证金从有关帐户转入“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后,建设银行方可签具保函。建设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同意,保证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须报经总行批准同意。引进国外设备结算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单列市分行签章确认。
外汇担保应严格执行总行制订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和厦门国际业务工作座谈会有关从严外汇担保管理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权限出具外汇担保函。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不得对外出具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函、担保意向书和承诺书;经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不得将外汇担保权限下放,对外出具各类外汇保函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外汇资本金的十倍,单项保函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应报经总行批准。各行原则上不为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开具保函,也不向国内机构、企业提供外汇反担保。
二、各级建设银行为本行客户出具资金证明(或验资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按照其资信情况开具资金证明,资金证明只证明客户的注册资本金和实收资本金以及在我行开立的帐户等情况,并为其真实性负责,资金证明中不得有溢美之词和资金证明无关的内容,也不承担任何保证的义务和连带责任。
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交存建设银行的自筹基建资金,凡专户存入,并存足或能够存足半年以上的,各行都可向各级部门提供自筹基建资金存款证明。除上述情况外,各行不得为客户提供存款情况证明。客户执意要求提供存款情况证明的,必须将其存款专户存储后,建设银行方可提供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明确存款的种类、期限和数额(或余额)。并注明其有效期,客户在存款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存款不得随意动用。存款证明必须与实际存款数额相符,不得开空头证明,存款证明必须写明台头,防止重复使用。存款证明只证实其存款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涉及建设银行的承付责任。
三、开展建筑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建设银行,向社会信用等级评定公告和向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一般应以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或咨询公司名义。各行一般不得以建设银行名义对外。
四、建设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实行审批制度。此项工作一律由各行业务部门办理。由财会部门审查会签。业务部门对其出具的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负直接责任,财会部门对委托单位资金和存款的真实性负责。所有保函和资信证明都必须经行长审核批准。县级支行以下的办事处、营业所等机构一律不得出具担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
建设银行出具的保函和资信证明一律使用行章,不得使用业务公章或部门公章。
建设银行出具的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都应逐项登记和编号,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期满或保证业务已经履行完毕,应逐项注销。
五、各级建设银行应加强介绍信和印章的管理。建设银行的介绍信仅限于本行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证明,不得随意开具空白介绍信,更不得用以为客户担保和证明。行章必须专人管理和建立行章使用登记制度,未经行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随意使用。
作为已婚人,申请贷款买车需要一些条件,例如,年龄要在18岁到65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居住证明等,除此之外,您还要您还要准备一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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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贷款买车主要一般遵循以下流程:首先向银行提出申请:选择好想要购买的车辆后,进行汽车消费贷款的申请、资信情况调查表的书写,并连同个人情况的相关证明一并提交贷款银行。其次,.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批:银行在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会及时通知借款人填写各种表格。合同签定: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发放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由银行直接转到汽车商的账户中。办理提车手续:借款人将首付款交给汽车商,并凭存折和银行开具的提车单办理提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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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已有的经验来看,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研究,保持清醒的头脑,正视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制度,严格操作程序等至关重要,只要商业银行在此项业务上做到人员到位、管理到位、结算手续到位,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便能得到有效的防范,真正使其成为优良资产。
一、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的表现形式
1.选择项目的风险。一种情况是个人住房贷款所选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身存在严重问题,具体来说又包括如下情况:一是规划报建手续瑕疵。如因土地出让金未交而未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这些房地产项目极容易在购房户和开发商之间产生集体纠纷,现实中这种纠纷往往造成购房户集体拒付个人住房贷款,对这种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将给银行带来极大的风险;二是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先未做好市场分析,市场定位不明确导致该项目本身根本就没有市场前途; 三是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或者开发商缺乏经验,没有高素质的人员组成的管理队伍等,出现以上两种情况都有可能造成“烂尾”或不能如期交房,如果银行不慎选择了这样的项目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则该贷款从开始就面临成为坏账的可能。还有一种情况是个人住房贷款针对的商品房类型不同面临的风险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以投资为目的的客户的违约风险大于以自我居住为目的的购房户的风险,商业房大于住宅,而住宅中易于成为投资品种的小户型和酒店式公寓大于一般住宅。
2.开发商引发的风险。一是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一些开发商利用当前法制不健全的空隙和一些工作人员执行制度不严的机会,以其关联企业或有特殊关系的个人名义“购买”其开发的房产,用以筹措资金,甚至伪造购房人诈骗银行资金,行按揭贷款之名,作套取乃至诈骗银行资金之实,一旦资金到手,就挪作它用,甚至携款潜逃。二是开发商将购房款入账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楼盘烂尾,或因经济、地价、建筑材料、施工技术、自筹资金等情况的影响造成不能按时交楼,由此引发购房人停还银行借款,使银行被迫陷入纠纷。三是由于开发商所建楼房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购房人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不再履行按揭贷款协议。四是开发商所开发楼盘没有取得合法使用权或伪造使用权证,无法取得房产证或开发商违法预售等原因,导致银行风险等。
3.借款人引发的风险。一是借款人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贷款,被迫放弃所购房屋从而给商业银行利益带来损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职工工作频繁变动、企业经营状况不断改变等,都会影响借款人收入的稳定,影响还款计划的顺利执行;同时,由于目前商业银行无法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对楼市的预测也相当困难,较难对借款人资信的真实状况做出准确判断。虽然借款合同订立时,信贷资产表面上是安全的,担保也靠得住,但随着借款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尤其是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私下的房产交易盛行,使银行贷款担保失效或悬空,造成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二是购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不再或不愿继续履行协议。三是购房人存在欺诈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个人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等。四是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借款人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形成贷款风险。
4.假按揭造成的风险。一是开发商通过个人虚假购房套取贷款。开发商以其亲属、内部员工、关联企业员工甚至民工的名义按揭购房,套取银行贷款用于自身资金周转,并负责按月偿还贷款。二是开发商虚构购房行为或伪造相关手续套取贷款。通过伪造借款人身份证或购房合同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或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抵押进行虚假按揭。三是开发商与购房人或银行员工串通套取贷款。(1)开发商为解决部分购房人首付款不足问题,尽快达成交易,在售房合同中将房屋实际价格提高一定比例,再向购房人出具首付款收据,在没有真实首付款的情况下套取按揭贷款。(2)开发商与购房者相互串通,以高于同地段的房价进行购房交易,通过购房者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并分期向购房者归还超出真实房价的贷款本息。(3)开发商与银行员工勾结,向虚拟借款人或没有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按揭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变化的原因分析
1.银行管理不善,形成不良贷款。一是银行内控制度不完善,贷款管理力度不够。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近几年才开办,开展时间不长,加之部分贷款到期,一些银行规章制度尚不建全,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跟不上,形成贷款不良。二是信贷人员重贷轻管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信贷人员对于逾期期数较短的贷款认为既没有必要也没有精力催收,向借款人发出了拖欠银行贷款也没人管的错误信号,不利于贷款的按期回收。三是个人资信评估制度不健全,还款能力难以控制。在涉及个人还款能力评估时,虽然银行要求借款人出具本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证明,但其真实性、有效性及还款意愿的好坏,只能主观被动地去评定,缺乏统一的标准格式和制约措施,过分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忽视了第一还款来源的合规性。
2.购房人违约,形成不良贷款。一是购房者由于投资方式的失败拖欠银行贷款。近年来,由于房价的上涨,购房者对市场的估计不够,采取以租养贷等方式进行投资,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无力偿还贷款,这种情况多在“第二套住房”借款人中出现。二是购房者由于收入水平下降,无力偿还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属于中长期信贷,其还款期限通常要持续20年左右,在这段时间中个人资信状况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由于个人支付能力的下降导致信用缺失的情况很容易发生,使银行的贷款形成不良。
3.潜在风险。商业银行一向把个人住房贷款当作一种低风险业务来发展,只看重利润,而忽视了潜在风险。潜在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不规范,银行之间的无序竞争,造成放宽对贷款的审批条件,增大银行的贷款风险。二是个人住房贷款因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纷争,潜在着不确定的风险。
三、防范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的对策
1.加强项目前期评估工作。通过项目的前期评估工作,严格客户的准入标准,可以选择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给予贷款支持,从而避免项目选择风险、销售价格不实风险,和开发商恶意套现风险。个人住房贷款前期评估工作包括的基本内容有:通过对按揭项目的建设条件评价、市场前景分析、开发商素质和业绩评价、项目的财务盈亏平衡分析和风险分析,可以判断项目是否具备给予按揭支持的条件,从而择优挑选好项目。
2.加大力度严防假按揭。拟提供贷款支持的按揭住房的期房价格进行市场评估,经银行确认后,确定合理的贷款成数。对期房价格的正确市场评估,以避免开发商高价销售策略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同时,通过评估还可以部分避免开发商的恶意套现风险。因为即使开发商组织假的购房者办理了按揭手续,套取了银行现金,但个人住房贷款毕竟拥有了合法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品――住房抵押,在开发商仅能获抵押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的七成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还可以根据按揭住房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预留开发商对购房者的保证金,以保证在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开发商终究会想方设法按月代替虚假的购房者归还贷款,否则银行一旦处分抵押住房,加上银行预留的保证金,应该可以使贷款风险降到最低,而开发商则得不偿失。对期房价格的市场价格评估,还可以避免抵押住房的资本价值风险。
3.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建立独立、公正、权威的资信评级中介机构。该机构应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能够调阅各商业银行的电脑网络资料,出具的资信评级结论在各商业银行通用,适用于一切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并可进行实时跟踪,一旦发现不良信用记录,随时调整其个人信用等级,对近三年信用良好的个人,可以按操作规程调高其个人资信等级。建立个人存款实名制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通过这两项制度的建立,可以掌握个人真实收入和财产,评价个人的还款能力。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个人信用实码制就是将可证明、解释和查询的个人信用资料都存储在该编码下。当个人需要向有关方面提供自己的信用情况时,个人资信评级机构通过个人信用实码可以查询所需资料,从而评定信用等级。建立个人银行账户。将目前个人收支以现金为主,改为以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收支为主,个人只有零星的现金收支。这样,银行对个人的货币化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资产(通过转账和税收确认),个人收入和到期偿付能力就可以全面掌握并进行评估。
4.健全法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涉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修订和完善房地产抵押法律制度、房地产转让和预售法律制度,通过制订物权法、个人破产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可以使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手续在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更加完备、简明,使抵押住房不存在权利瑕疵,保障抵押权人拥有能够顺利、合法地处分抵押住房的权利。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风险规避
信用证(LETTEROFCREDIT)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但是,因为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独立于合同的抽象性增加了风险防范的难度,了解并规避信用证结汇风险,对从事国际贸易的相关人员意义重大。
一、常见的信用证欺诈使用的手段
1.进口方设置客检条款。信用证中规定“货物出运前须经买方检验并出具质量证明(AQUALITYCERTIFICATESHOULDBEISSUEDBYTHEAPPLICANTBEFORESHIPMENT)”,即通常所说的“客检证明”。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买方拖延时间迟迟不出具质量证明,出口商就无法在规定的时限交单,开证银行并不会追究到底是哪一方导致单据延误,大部分开证行会站在进口商的角度和立场上对单据做出处理,不利于出口商。当前国际市场商品交易价格波动非常平凡,一些恶意的进口商就会在信用证中设置客检条款规避价格下降的风险。
2.正本提单之一径交进口方。随着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货物的运输速度加快,而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处理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进口方为了尽早提货,往往在信用证条款中要求卖方将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于直接快递给买方,余下的两份提单与其他所需单据一起送银行议付。(1/3OFTHEORIGINALB/LSHOULDBECOURIEREDTOTHEAPPLICANTWITHINXXDAYSAFTERSHIPMENT,ANDTHELEFT2/3OFTHEORIGINALB/LSHOULDBEPRESENTEDTOTHEISSUINGBANKWITHOTHERDOCUMENTS.)根据惯例,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有效正本,船公司或其就可以给予放货,并不要求递交全套的正本提单,而且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正本提单提前出手无疑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
3.进口方要求单据认证。开证申请人要求对我方递交的某些单证需经过认证,例如,一些来证要求我方所递交的某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就是在手续齐备、单据无误的情况下,办理使馆认证大约需两周时间,拖延了单据备妥的时间,就会造成过期交单。如果这类单据出错,修改困难,而且费用较高,等到修改后的单据递交到银行,往往已经过了交单期。例如,2007年,中东一家贸易企业向无锡市一家进出口企业开立信用证,单据要求中需要承运人提交船公司证明,且该证明必须经过出口国当地的阿联酋商会进行认证。(THEORIGINALCERTIFICATEISSUEDBYTHECARRIERSHOULDBECERTIFIEDBYAJOINTARABFOREIGNCHAMBEROFCOMMERCEINTHEEXPORTINGCOUNTRY.)在实际操作中,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该认证非常困难,除了需要提前办理,还需要提交包括承运人营业执照在内的诸多文件。对于承运人,尤其是知名的大型船公司而言,要向其索取营业执照用于办理装船人的商事认证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信用证结汇风险的规避
1.加强信用证单据的审核。鉴于信用证业务表面性的特点,避免不符点出现的关键在于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要求制单和审单,UCP600规定,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履行付款的条件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和单内一致,只要符合要求,开证行就没有拒付的理由,从而保证了结汇的安全性。单证的审核是指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进行及时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以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总体上讲,信用证审单要严格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单据的正副本份数,而且保证审核的每张单据细节必须与信用证一致,且单据和单据之间没有矛盾,保证交开证行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2.开证行资信的审核。信用证的付款是以开征银行的信用作为保障的,开证银行的信用直接影响到受益人收汇的安全性,出口商要尽量争取找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如今我们可以很方便的在网络上查找到世界排名前100位的银行名称,对照收到的信用证,就可以大致了解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了,查证银行信誉还可以查阅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的官方网站或请通知行协助。如果开证行资信不可靠时出口方也可以通过保兑的方法降低风险,信用证加具保兑后,有两家银行对信用证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保兑只有在单据无瑕疵而开证行不履行责任的情形下才由保兑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出口商仍然要保证单据的正确性。
欺诈案例
进口商恒远公司是2012年在迪拜成立的贸易公司,主要经营各种时尚商品和奢侈品的贸易,其公司并不生产任何产品,纯粹是通过低买高卖赚取手续费。其经营特点是通过多渠道获取海量信息,并通过对比分析选定合适的交易对手。2014年3月,因为汇率的变动,在一笔贸易中恒远公司亏损了120万美元,处于破产的边缘。由于经常利用信用证与国外的企业进行贸易,其对于信用证流程以及制定条款十分熟稳,经过一番挣扎,公司的高层决定利用隐蔽的信用证软条款骗取出口商的履约金。
出口商是位于中国香港的飞天公司,于2005年成立,主要生产时尚箱包,经过数年的打拼,在行业内小有名气。2014年4月,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开发了一种高端的箱包,但由于前期的市场调研不充分,这款产品并没有获得市场的认可。之后,因为经营和管理不善导致飞天公司库存大量堆积,资金链甚至可能出现断裂,现急需现金流去弥补资金链的缺口。
本案中的开证行南星银行是迪拜当地的小银行,通知行健通银行是香港地区的小银行。
恒远公司决定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首先要选择目标企业。恒远公司的高层通过渠道关系得知香港的飞天公司目前出现了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并且其高级箱包有大量库存。于是,恒远公司的代表通过中间人找到了飞天公司。根据恒远公司的说明,其收到了某公司价值200万美元的高级箱包的供货合同,现在急需货物。故而恒远公司向飞天公司提出了购买其生产的高级箱包的要求。
由天公司急需现金流,这笔交易可谓雪中送炭。于是在看过恒远公司的销售许可证、法人证件、介绍恒远公司的视频短片后,两个公司的高层通过远程会议碰面与协商。之后,飞天公司便马不停蹄地与其签署了供货合同。合同中规定,飞天公司向恒远公司提供的高级箱包分为两批供货,每一批价值100万美元,而且均独自在迪拜的南星银行开立信用证支付。为了节省时间,两个公司经商量决定,信用证的内容首先由双方确定,以免以后经过频繁的修改而耽误时间。
在拟定信用证草稿的时候,恒远公司在信用证内容上加入了如下条款:飞天公司所提供的单据中应该有一张恒远公司代表签署的买方抽检质量合格证明。飞天公司当时就表示不同意。恒远公司的代表反复强调这是公司高层为了使货物质量得到买主满意所做的行为。这时,由于这种箱包有库存,飞天公司的第一批货物已经基本准备妥当。飞天公司的工作人员带领恒远公司的代表在仓库中看了货,双方就信用证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协商。同时,恒远公司的代表签署了质量抽检的合格证明。但是在信用证草稿中又加入了以下内容:恒远公司代表的签字印鉴与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字印鉴相符。飞天公司不同意这种做法。恒远公司的代表说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并当场立下字据,表明其英文签字与开证行完全一致,并在此字据上签字盖章。恒远公司一直强调自己这么多年做生意都是以诚信为本。最后,恒远公司的代表人还向其提供了自己在银行的印鉴照片,上面有恒远公司代表人的英文签字和南星银行的公章。由于急需这笔货款弥补资金链的缺口,飞天公司妥协了。
恒远公司根据商业条款向在南星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作为通知行的健通银行审证后,把信用证传递给飞天公司。飞天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根据双方的协议,贷款向恒远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打入了50万美元的交货保证金。飞天公司发货到迪拜港,并依据信用证流程交单,并请南星银行结汇,却因恒远公司的代表在开证行只有阿拉伯文签名,并无英文签名,因信用证的审核结果为单证不符,开证行南星银行拒付。飞天公司向南星银行邮寄了恒远公司代表的签名保证书以及带有南星银行盖章的证明照片。南星银行以此保证书不是所规定的单据和自己并未在证明书上盖过章为由,拒绝受理。这时,飞天公司才意识到自己成为这场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案的受害者。
案例分析
以上的软条款信用证的欺诈案例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飞天公司的大意,没有仔细研究信用证的细节和做好对恒远公司的资信调查。具体问题如下。
第一,恒远公司的代表签署的买方抽检质量合格证明属于不折不扣的软条款。具体来说,属于商检中的软条款。恒远公司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设置了所谓的收货人检验条款,使得进口方能够主观评论判断货物的质量,最终以货物质量不符的借口推搪,如果飞天公司当时同意了这一条款,则可能导致单证不符,结果是开证行拒付。事实上,货物质量的保证和确定只是进口方开出软条款的借口。这类没有明确标准的信用证条款纯粹是交易的进口方说了算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这类条款无疑使作为货物买方的恒远公司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主动地位,一旦信用证开立,单凭恒远公司的单方面决定就可以将原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为可撤销的。恒远公司的目的是通过制造软条款信用证,致使开证行拒付,从而占取出口商的交货保证金。飞天公司在这方面没有上当。
第二,恒远公司保证其预留的签名与其在银行预留的印鉴相符,这属于要求印鉴、签字与样本相符的软条款。恒远公司一计不成,再升一计,其目的仍然是制造软条款信用证,骗取飞天公司的交货保证金。这次,恒远公司的代表人不仅口头发誓,而且写了保证书,并且盖了章,甚至还拿出自己在开证行的“印鉴”作为证明。事实上,由于信用证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受益人飞天公司是无法查看和得知开证申请人恒远公司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字和印鉴的。只凭恒远公司的一家之辞和一纸保证是无法确定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同时,飞天公司想当然地以为凭借恒远公司代表人的保证书就能让银行付款,无疑是无知和不理智的。因为UCP600中规定:信用证只处理与其相关的单据,即使是盖章的保证书也不属于单据。最终的银行审单过程中,银行同意议付的前提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对于单证以外的证明文件,银行没有义务辨明真假。
第三,飞天公司没有做好对货物买方恒远公司的资信调查。由天公司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急需现金流去弥补,而且恒远公司的这笔货款的数额较大,所以飞天公司才将信用证的程序压缩到最简,交货时间压缩到最短,以至于例行的后续检查都没有,只凭恒远公司的销售许可证和法人证等证件就轻信了他人。可见,企业在谈业务时,一定要对合作伙伴明察暗访,仔细观察和推敲可能会导致风险的一丝一缕的信息。
第四,飞天公司没有仔细盘查和推敲与贸易商的合同,以至于错误地缴纳了供货保证金。作为出口商的飞天公司简单地估计了形势,并没有意识到供货保证金是恒远公司进行这一系列骗局的源头。恒远公司作为这场骗局的始作俑者,正是利用飞天公司对货款的急切需求和对现金流的渴望才得逞的。
案例总结:出口商如何防范
在信用证软条款的欺诈案中,被骗方一般是出口商。一旦遭遇软条款,可能会被因无法形成相符交单而被银行拒付风险、保证金无法退回的风险。以下是出口商防范风险的举措:
第一,出口商需要仔细、认真地对进口商和开证行进行资信调查,并且认真审核其资信状况。这是出口商防范软条款风险的第一道门槛。出口商可以跟与其有密切合作关系的银行合作,通过这些银行以及其分支机构、海外机构、代表处甚至此银行的行和合作行等多方面的渠道验证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如果发现开证行是新成立的小银行,或者所在地是金融监管不严格的国家,则需要采取特定的措施确保自己能顺利收汇。
本案中,出口商没有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调查。飞天公司明知道南星银行是迪拜当地的小银行,可能会面临收汇风险和银行信誉风险,但并未提议采取特定措施,让开证行找一家信誉好的保兑行参加保兑。
第二,慎重选择通知行。通知行的作用不局限于通知信用证,还应检查信用证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有明显的欺诈条款和软条款等。出口商选择通知行时,不仅要看重其名气和行业内的威望,而且要看重其是否有严谨、严格的软条款识别机制,以及是否有过识别软条款的典型案例等。建议进口商选择信誉卓著的国际级大银行。本案中,飞天公司为了节省费用,选择了无论是从名气上还是实力上都不强的健通银行。
第三,谨慎拟定单据条款。受益人应对保险单、海运单、提单、商业发票和商检证书等各种需要用到的单据提出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单据中必须明确而具体地对必要的规定如货物装运期限、付款期限、兑付行或承兑行等。一旦通知行或者贸易商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单证不符),应立刻要求进口商修改或者删除该条款。本例中,恒远公司故意在所开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制造了买方质量检测的软条款,飞天公司选择坚持不让是正确的。一旦让此软条款信用证生效,主动权将会完全交于进口商恒远公司。
在现实中,出口商应该将信用证的修改和通知限定在一定的期限内,是为了防止进口商对软条款的相关问题打球。如果进口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明确的答案,出口商应当要求进口商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合同将不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