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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海洋污染问题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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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海洋污染问题的措施

解决海洋污染问题的措施范文第1篇

一、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结症

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二)加强对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监督管理力度工业废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责任,也存在政府监管不力的间接责任。在保证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同时,应加强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督,确保补偿真正落到实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这不仅取决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发挥其经济职能和文化、社会职能的同时,也是社会运行的监管者。在社会危机发生的同时,既要发挥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要负责事件的预防,在污染补偿方面最能体现政府的监管预防职能。政府应明确定位,不仅要做好污染的预防、监管工作,还应意识到作为间接责任者的定位。政府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应发挥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扩展,以免影响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损。为了确保补偿工作的进行,不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也要加强外部监督。政府应注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很少,且大都进行公益服务,缺乏政策倡导型的组织。而大部分群众所熟知的组织,如青联、妇联、残联、中国贸促会等,都是半官方社会组织,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见,我国缺少能够真正站在公众立场上表达意愿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海洋环境污染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应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政府应支持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决策的过程中接纳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其提供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其在污染赔偿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做好指导工作。我国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处理办法是“先污染,后付费”模式,即当排污违反法律规定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后才采取措施,罚款的金额远不能弥补对海洋环境造成的灾难性破坏,补偿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应形成一种新型的模式———先付费后污染,也可称为“优先赔付”。在“优先赔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缴纳排污的费用,获得政府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中明确规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专业人员监督,当排污达到限度是时则不再允许其继续排污。排污者事先缴纳的费用则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金,作为政府清理污染的费用以及利益相关居民的补偿。这种“优先赔付”的模式不仅能够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也能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居民提供补偿。

解决海洋污染问题的措施范文第2篇

一、全球化视野下的国家主权

(一)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国际法角度中阐述的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因此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在国外是独立的。由于全球化的推进日益淡化了国家主权的作用,因此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全球化和国家主权的侵蚀是一个硬币的两面"。[1]但事实上全球化和国家主权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两个方面。原因如下:

首先,国家具有强大的适应能力,可以通过多种调控手段解决全球化带来的种种问题。其次,国家推动了全球化的发展。全球化是国家发展的产物,今后也仍将伴随和依靠国家的干预。第三,全球化促进国家职能的完善。如果没有全球化的催化力,国家职能的转变和完善也许不会发生的如此迅速,也许国家不会这么快地认识到传统政府的"无能为力",从而在重新构建职能的时候更关注于与国际接轨。

(二)全球化与我国海洋环境主权

1、我国海洋环境主权现状简述

领海主权是沿海国家在其领海范围内享有的主权权利,是国家主权在海洋领域的自然延伸。我国海洋问题主要体现在:近岸的陆源环境污染、捕捞与养殖废水污染、近岸工程破坏环境和生态、溢油与泄漏事件、放射性污染、倾倒废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款的规定,"海洋环境污染"被定义为--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海洋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海洋污染及损害赔偿上,能够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有溢油、赤潮和倾废。

2、全球化状态下海洋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是指当一个国际法主体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简而言之,国家责任就是"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一直以来,对于海洋环境问题,各国都在司法范围内内予以解决,即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然而海洋是全人类的财产,沿海国对领海范围内的海域也享有主权,该主权自然包括维持其海洋环境不受外国侵害。那么,当一国或一国国内船舶、企业造成另一国海洋环境污染时,受害国当然可以要求加害国承担国家责任。

全球化最典型的特征之一就是经济的全球化,而这种经济全球化是各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前所未有的加强,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使国家,这个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行为体不可避免的掉进一个两难的尴尬境地中。经济全球化要求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自觉的向上转让一部分主权给国际经济组织, 但国家又会本文由收集整理担心自己的主权自己的国家利益会不会因此受到侵害,因此有学说认为国家主权将会逐渐消亡。[2]然而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时刻,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不会也不应该过时,反而应当得到更多的关注,更应该加强保护和争取。

简单地说,为了实现海洋环境问题的妥善解决和有效控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理顺海洋监督管理体制;第三,采用高科技手段,完善海洋社会监控的硬件设施;第四,各国各级政府对海洋社会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强有力的监控手段;第五,国际社会联合起来共同解决海洋社会问题。

二、全球化环境下海洋环境主权的维护

海洋污染往往发生突然,当事国措手不及,并且海洋环境污染具有跨流域、污染面广、持续性强、危害较深的特点,海洋作为一个整体环境系统受海风海浪的影响,一次污染的后期效应将会扩张到沿海城市甚至他国的经济和环境。因此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已经不能停留在一国的范围内,尤其是对海洋环境主权的保护更甚如此。可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仍然存在缺陷。

第一、法律和制度不健全。各国之间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国际社会中实施的只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二、组织松散。国际社会针对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缺乏一个职能健全、力量集中,现有应急管理力量能够得到充分利用的机构,难以实施有效联动。

第三、事后赔偿及救济措施不到位。由于海洋范围过于巨大、污染后续损害持续时间长、后果严重并且没有有效的追偿机制,受害国和地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赔偿和救济。

海洋环境污染是一个关系到国家领海主权和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全球全人类都应当对其负起责任。保护海洋环境主权也应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基础上,联合国内和国际力量。

1、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和一体化的救援资源调度、整合机制。[3]区域合作机制可以使整个机构体系的管理幅度和层次适应危机管理需要,提高应急管理的效果和水平。建立在构建危机管理各职能部门组织统一体系的同时,应建立和完善应急资源集约体系,将散布于各职能部门的人力、物力资源的信息不断整合,理顺监测预报、危机处置、生态修复各个环节,形成应对危机事件的统一体系,形成信息共享、资源互补的各种突发事件应对的资源系统,同时加强机构间的交流合作,使各部门、机构协力应对灾害。全球化加强了世界各国的沟通与联系,在保护海洋环境主权方面更应该发挥全球化的积极作用,让国家走出传统国家的概念,共同维护海洋这个生命的家园。

2、完善各国国内立法及相应措施。对我国来说,首先要将海洋法律体系入宪,抓紧制定和完善我国海洋基本法、海洋区域法和海洋安全法等;其次加强海上重大污染风险控制,对沿海重点石化等易出现污染危机事故的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风险管理应急预案;建立水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项基金,尤其是针对溢油问题设立船舶油污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为化解海洋突发事件提供财力保障,并辅以相应的财政、货币政策调整和具体措施;提高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将损失减到最小;加大技术投入,加快大型化、专业化溢油清污设备的研发以及尽快地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清污公司。

3、加强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力度,规范参与的方式和途径。政府在紧急调动国家资源、快速而有力动员社会公众、统一作出决策等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因此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具有核心地位。但与非政府组织在专业优势、灵活反应性、社会亲和力、更低的运行成本等方面的优势非常适合海洋突发事件范围广、专业性要求强的特点。政府部门应该为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方式和途径进行规范,充分发挥作用。[4]

解决海洋污染问题的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渤海湾溢油;海洋环境执法;海洋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9-0076-02

2011年6月4日,山东半岛北部渤海上发生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对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也给周边海产养殖等渔业经济和渔民利益带来重大损失。2012年4月27日,国家海洋局宣布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和解结案。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计支付16.83亿元,用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渤海环境保护。至此,经过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的官方索赔,包括之前农业部与康菲公司及中海油行政调解后达成的13.5亿元渔业赔偿与资源修复在内,两家公司总计为溢油事故支付了30.33亿元人民币的赔偿和补偿款[1]。然而,与墨西哥湾英国石油公司溢油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相比,渤海湾溢油事件的进展却显得异常缓慢,获赔数额也相当有限,暴露出我国海洋环境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下面,笔者拟就我国海洋环境执法问题略陈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事件回顾

2011年6月4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接到康菲公司报告,称蓬莱19-3油田B平台附近海面出现油膜。直到7月5日,国家海洋局才首次就渤海溢油事件召开新闻会,正式披露溢油事故事实。海洋局海洋环境司相关负责人认定康菲公司为事故责任方,对康菲公司罚款20万元,此时,离事故发现已经过了一个多月。7月13日,国家海洋局才责令康菲公司立即停止两个出事平台的油气生产作业,而溢油面积却一直不断地在扩大。7月28日,国家海洋局要求康菲公司“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责令其在8月31日前彻底封堵溢油点。但是,康菲公司没有兑现“确保海上溢油不登陆、确保不影响环境敏感区”的承诺。8月31日,就在国家海洋局要求完成“两个彻底”的截止日期这一天,康菲公司向国家海洋局提交报告,表示已经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完成了“两个彻底”。然而,国家海洋局第二天即认定,康菲公司“两个彻底”没有完成,从而下达了蓬莱19-3油田全面停产的通知,责任全油田停止回注、停止钻井、停止油气生产。

自事故发生开始,渤海湾溢油事故已告一段落。其间,我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对康菲公司下达过限期治理的决定,要求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彻底排查并切断溢油源,彻底消除再次发生溢油的风险,甚至责令“三停”(停注、停钻和停产),但终究不能使溢油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可以看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措施明显“偏软”,不能有效阻止溢油产生的二次污染。同时,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只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处理依此进行处罚,不仅不能对渔民渔业资源和国家海洋生态损害进行应有的赔偿和补偿,反而是对康菲公司的一种纵容。因此,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在这样一起污染事故面前显得十分的无力和无奈,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我国海洋环境执法问题进行深刻反思。

二、我国海洋环境执法的概况及其缺陷

(一)我国海洋环境执法的概况

海洋环境执法是指相关的海洋环境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职权执行该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一种行政活动。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2]。可以看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权,是按照区域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划分到环保、海洋、海事、渔政、军队5个部门共同行使的,按照“统一监督管理,分工分级负责”的原则构建成了我国的海洋环境执法体系。

(二)缺陷不足

1.执法力量分散

如前所述,目前至少有五个部门有相应的海洋环境执法权,再加上中央和地方的区分,执法体系显得十分复杂。而且海洋、海事、渔政部门还建立了专门的执法队伍,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海洋环境管理职权。由此,形成了多部门共同执法的格局,造成我国的海洋环境执法力量分散。而环保部门却常常难以出海执法,更不能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因此,缺少统一的海洋环境执法,各个部门互不统属、各自为政,容易造成重复建设,执法资源的浪费等情况,信息难以集中,诱发执法冲突,故而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如关于海洋环境监测站点的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海洋环境监测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并向国家环保部门提供数据,”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却一直未向环保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国家环保部又开始建设自己的海洋监测站点,导致目前我国拥有两套海洋环境监测网络,而双方监测数据常常不统一,重复建设造成了巨大浪费[3]。在渤海湾溢油事件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从一开始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到环保部、渔政部等先后加入到污染事故处置当中,事故处理进展异常缓慢。由于各执法队伍互不统属,部门之间缺少协调和沟通,不仅造成重复执法,导致人力和物力的浪费,也使得海洋执法机关的执法效率低下、能力不强。

2.执法依据过时

我国海洋环境执法的主要依据是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第85条规定:“违法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目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条例中所规定的最重的处罚。该法于1999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进行了部分修改。但当时制定的处罚标准显然已经十分落后于经济发展了,且后续的修改也未能改变这一过低的处罚限额。20万元的罚款,对于像康菲公司这样的跨国石油公司来说太低,根本无任何威慑力可言。对比墨西哥湾溢油事件,由于奥巴马政府的支持,英国石油公司对溢油事件损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除了赔偿墨西哥湾灾民1亿美元,并接受美国政府200亿美元的处罚,同时,还专门成立了一笔200亿美元的基金,对墨西哥湾溢油事件受害者进行赔偿。所以,与英国石油公司赔付的400亿美元相比,规定的20万元罚款实在不值一提。故过低的处罚标准,造成污染损害责任者的违法成本太低,无法对污染损害责任者形成威慑,也是间接造成此次污染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3.执法权限过低

根据依法行政原则,我国的海洋环境执法权限,应当由相关的法律严格授权。纵观我国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授予海洋环境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权。故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只能局限于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等常规手段,而不具备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所具有的冻结、查封、扣押、强制划拨、没收等强制执行手段,更无法像公安机关那样可以对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4]。这是造成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权限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而限制了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不利于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此次渤海湾溢油事故处理中,7月13日,国家海洋局即责令康菲公司停止出事平台生产作业,并要求康菲公司完成“两个彻底”,然而直到8月31日,康菲公司仍没有完成,反而以各种谎言搪塞。国家海洋局因此才责令康菲公司“三停”。纵观整个执法过程,海洋环境执法部门只是类比适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29条的限期治理和第39条规定的限期治理责任(包括罚款,停业和关闭三种处罚方式)。海洋环境执法机关的此种执法被戏称为“口头执法”,公众普遍认为执法的措施“偏软”,不能有效地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因此,执法权限过低也是我国海洋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较大问题。

三、完善我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建议

渤海湾溢油事件暴露出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存在的巨大漏洞,因而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执法刻不容缓。为了有效解决所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权益,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统一海洋环境执法力量

如前所述,我国现有的海洋环境执法力量较分散,总体上还比较弱,难以适应海洋环境执法的需要。如何解决此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统一交由某个部门统筹管理,并组建相应的海洋环境执法队伍。但环保、海洋、海事、渔政、军队5个部门中,除环保部外,其他部门都是一职多能,且在行业管理的模式下都有自己的归属行业,存在自己的部门利益。故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交由其四个中的任一部门负责都难免受到行业利益的影响,以致不利于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然而环保部又缺少一个专门的海洋环境执法队伍,不能有效地进行海洋环境执法。鉴于此,笔者建议可以在环保部下设专门的海洋环保局,将另外4个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权限全部移交海洋环保局行使,由该局全权负责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加强海洋环境执法队伍的建设,整合海监、海事以及渔政的海洋环境执法力量,建立一支专门的海洋环境执法队伍,全面负责我国的海洋环境执法工作,并交由海洋环保局直接领导。这样就可以彻底根除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力量分散的问题,从而提高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二)加大违法惩罚力度

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罚款幅度为“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相对于污染损害责任者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及其所获得的巨大利益而言,这点惩罚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根本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借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经验,在责令《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违法者限期治理期间,同时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治理措施无效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最高罚款额是一百万,鉴于海洋污染的特殊性,可以将最高罚款数额提高到一百万、两百万甚至几千万[5]。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将罚款额的最高额提高到损失数额的30%,并且不规定限额,甚至可以借鉴国外按照违法次数、违法时间来累计计算罚款的制度。此外,对于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甚至可以依据《刑法》第338条追究污染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改革海洋环境执法权限

如前所述,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权限过低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机关没有被授予行政强制执法权。要解决此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设计:一是通过修改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形式授予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权,使其在处理违法行为以及收集违法证据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强制执行手段。这是因为我国海域辽阔,且海上情况易受海上天气、交通等因素的影响而复杂多变,加上船舶的流动性,有时候案件还涉外等等,导致难以收集和固定违法证据。因此,扩大海洋环境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能保障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提升其执法的效果;二是在我国海洋环保机关长期派驻公安海警人员,与我国的海洋环境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海洋环境执法,以便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机关在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由海警提供协助[6]。比较而言,前种设计更为合理,便于节约更多的人力、物力成本,有利于高效、集约的海洋环境执法队伍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徐沛宇,康菲和中海油合计为渤海溢油事故赔偿30.33亿[EB/OL].[2014-09-08]http://.cn/roll/201205

02/020711962616.shtml.

[2]王灿发,黄婧.康菲溢油事故:反思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机制[J].行政管理改革,2011(12):39.

[3]马英杰,董莹莹.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对策[J].海洋科学,2007(12):17.

[4]王超锋.我国海洋环境执法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81.

解决海洋污染问题的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化学教学环保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3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环境污染已经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是化学物质,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是生产和管理第一线的技能型人才,在高职化学教学中,对他们进行环保教育显得尤为必要。据统计,环境污染物中约 80- 90%是化学物质,其成分、特性、形成过程以及如何防治等,都与化学有着密切的联系。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是生产和管理一线的技能型人才,在化学教学中进行环保教育、渗透环保知识,对培养有绿色化学理念、有环境保护意识的新一代大学生尤为必要。

在化学教学中的环保教育首先要做到提高认识,勇于承担环保教育责任。其次挖掘和延伸教材内容,进行环保教育。然后是规范实验操作,进行环保教育。最后开展课外动,进行环保教育。

高职大学生学习兴趣不是很高,学习能力不是很强。让学生主动地、有兴趣的获取环保知识,就要求教师做到以教学内容为中心,以解决实际工作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为目的,积极搜集、积累环保知识和案例,并把收集到的材料有意识的渗透到教学中,使学生感到学有所用,在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提高了学生的成就感,增加了学生学习的兴趣感,从而促进知识的掌握。

从备受人类关注的一些环境问题,如:空气污染、土地沙漠化、水资源短缺、海洋污染、植被减少、臭氧空洞、温室效应、酸雨、生物物种灭绝、有毒物品等方面来看,大多数问题都与化学有着密切的关系。 从污染物的组成来看,大约 2/ 3 属于化学物质。因此,解决污染问题,消除或减少污染物的危害,我们化学教师责无旁贷。 目前,在职业技术学校的化学教材中, 已经把大量的环境教育内容编入了教材,例如:金属的冶炼、石油和石油产品、一氧化碳、原电池原理及其应用、硫和硫的化合物、硝酸、煤和煤的综合利用等章节中均涉及到了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内容,为我们在教学中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提供了素材。 对学生进行环境知识教育,即是提高学生生存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培养其适应环境能力的有效方法。 尤其是在目前农药、化肥、杀虫剂、杀菌剂、洗涤剂、装修材料、塑料、橡胶、树脂等化工产品广泛使用的今天, 让学生通过学习环保知识,更多地了解污染物的性质和危害,以便主动预防或减少它们对环境和自身的危害。

化学内容中蕴涵着丰富的环境知识,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教学素材,教师要善于挖掘教材中可进行环保教育的因素,有目的、有计划地讲解环境污染对人类的危害和治理,使学生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从原理上明白危害的原因及防护措施。 例如在无机化学课程中, 在学习 “非金属单质与化合物”后, 应向学生介绍大气污染的主要“杀手”是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等,除了给学生讲清它们的产生、特性及对人类的危害外,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讲解如何避免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的产生,以及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中毒后如何处理等等;并由二氧化硫与二氧化碳的特性介绍温室效应与酸雨的形成、组成、危害以及消除措施,使学生知道我们应该尽量减少含碳和硫等燃料的使用,积极开发采用无污染的能源。

接下来从几个例子中使大家更形象的了解化学教育中的环保教育。如在学习“常见金属单质与化合物”时,可以适时介绍一些重金属离子(汞、铬、镉、铅等) 污染的案例。 如:着重介绍水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是含重金属离子的工业废水。由于在重金属的开采、冶炼、加工过程中,造成不少重金属如铅、汞、镉、铬等进入大气、水、土壤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 这些重金属离子可以使蛋白质凝固,一旦饮用了含有这些重金属离子的水,可使人体血液中的血红蛋白凝固,导致缺氧窒息而死。 又如在有机化学课程中,介绍卤代烃、酚、甲醛等有机物时,可以从卤代烃等有机物的危害、形成原因、防治措施等方面加以介绍。 如:卤代烃分解放出的卤素原子(氯或氟)加速臭氧的分解,破坏臭氧层结构,产生“臭氧空洞”,使人类遭受紫外线辐射加剧,患皮肤癌增多,因此我们应减少氯氟卤代烃的使用或使用范围(如:冰箱、空调等产品中禁止使用氟氯卤代烃致冷剂,采用新的低污染致冷剂代替),酚、甲醛在低浓度就能使蛋白质变性而致癌,所以要严禁化工厂含酚和甲醛等污水的任意排放,有机化工厂的“三废”必须经回收处理后方可排放,严禁家具等装饰材料中超标使用酚和甲醛等等。在学习高分子复合材料时,结合我国现行的超市方便袋使用制度以及禁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快餐盒等规定,向学生介绍白色污染的形成和危害,如此等等。同时, 在课堂上,化学教师应不失时机地利用各种机会延伸课本内容,并将其与现实生活联系,引导学生树立环保意识。

例如,在讲解氯的性质之前先引入一个案例:2004 年 4 月 15 日重庆天原化工总厂发生氯气泄漏事件,消防人员采用消防用水与碱液(NaOH)在50 米处形成两道水幕进行稀释,黄绿色气体消失。为什么消防人员会采用消防用水与碱液对泄漏氯气进行处理?如果你在从事氯气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出现泄露事故,应如何处理?带着这个任务去学习,既能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渗透了环保知识,又提高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化学是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而化学实验是一门高污染高排放的实验,控制不好或不规范操作对环境会有很大的污染。 在实验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一是实验室各种环保设施齐全,为规范实验操作减少污染做好准备。二是应用微型化学实验方法,尽量减少化学污染物的产生。三是利用多媒体系统进行模拟仿真化学实验。对一些试剂昂贵、毒性强、危害大的实验,可以采用多媒体系统进行仿真实验。四是妥善处理“三废”物品。

组织学生成立课外兴趣小组,结合课本中环境保护的内容,进行环保体验,把环保教育与第二课堂相结合,以满足学生的兴趣爱好和求知欲望。 例如:把一些小昆虫分别放入含有空气的四个密闭的容器里,接着分别慢慢地向其中三个容器中通入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观察小昆虫的生存状态(容器中通入有毒气的小昆虫慢慢不得动弹); 利用休息时间组织学生对附近工厂的空气、废水、土壤进行采样分析,用样品(已污染)水、土壤和正常水、土壤,分别养虾鱼、种花草,并且进行对比实验 ,组织全校学生观摩实验结果。 使学生进一步了解水污染、空气污染和土壤污染是当今世界三大污染,了解环境与生存、发展的关系。教育学生在生活中,从小事做起,牢记环保使命,充分利用和节约能源(如:节电、节水,充分燃烧液化气、天然气),不使用污染环境的物品(如:不使用不可降解的饭盒等)。 利用双休日收集废电池和清理 “白色污染”,让学生亲身体验环境污染的危害。还可以利用聘请环保专家讲座、办展览、出专栏等形式,扩大环保教育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

当然,教无定法,在技校化学教学中,我们可以采用各式各样的教学形式渗透环保教育,使学生清醒的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作为新一代技术工人,要树立职业环境保护意识,将来要为优化产业结构,保护环境,美化地球做出应用的贡献。

结语:总之,化学教育涉及到的环保知识不少,老师们应该在日常教学中时刻提醒学生们,将环保知识贯穿之中,让学生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为环保事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闫忠锋.绿色环保教育 我们的责任[J].学苑教育,2009(08).

解决海洋污染问题的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青岛;旅游业;SWOT分析

青岛位于山东半岛的东南部,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著名的旅游避暑胜地,旅游资源非常丰富,有着秀丽的山海风光、丰富的人文景观、风格迥异的多国建筑等。“海上都市,欧亚风情”是对青岛城市风格的典型写照。

青岛坚持以严格保护、合理开发、依法管理、持续利用为原则,以山海风光、历史文化名城、人文景观、旅游避暑胜地为主题,坚持有品位、有特色的整合旅游优势资源,将其转化为产业优势、产品市场优势,使青岛地区的旅游城市形象更鲜明。旅游产业已成为青岛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为该地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尽管青岛地区旅游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也为经济的提升带来了很大效益,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果不正确对待将制约今后该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

一、优势分析(Strengths)

(一)青岛旅游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大

青岛市位于山东半岛南部,东南濒邻黄海,西北连接内陆,背倚奇峰崂山,环抱“内海”胶州湾。环海、靠山、拥湾,旅游资源丰富,有秀丽的山海风光、丰富的人文景观、风光迥异的多国建筑、历史悠久的宗教文化和多彩的节庆活动。青岛旅游资源以胶州湾两翼沿海海滨带为依托,形成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崂山风景名胜区两大主题旅游格局,是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著名的旅游避暑胜地。此外,青岛地区还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可以发展海上旅游业。

(二)交通便捷,通畅

青岛地区的旅游交通服务便捷,基础设施完善,通达性好。到目前为止,已经建成集港口、公路、铁路、航空为一体的高效完善的网络系统。青岛港是我国重要的港口枢纽之一,也是对外贸易的重要港口。青岛形成了以胶济、胶黄、蓝烟和胶新为主的铁路网络系统,使通往青岛市区和东部沿海各区域的交通都很便捷。在空运方面,青岛流亭机场已开通航线94条,年旅客量达千万人次,可直接通航我国港、澳、台及东京首尔等各地区。此外,市内交通也很通达:公路客运枢纽8个,主城区覆盖公交线路200多条,公交客流量非常大,有通往各旅游景点的公交线路,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交通网络。

(三)良好的旅游城市形象

青岛是我国著名的旅游热点城市,是旅游度假的避暑胜地。青岛在11年度“中国十佳宜居城市”排行榜中位居榜首。素有“海上都市,欧亚风情”之称的旅游城市青岛曾获得众多荣誉称号:中国最美丽的城市、中国最佳休闲城市等。青岛以其自身的影响力和独特的魅力吸引着五湖四海的人,每年一度的青岛国际啤酒节更是吸引不少游客的到来。

二、劣势分析(Weakness)

青岛属于温带季风和海洋性气候,四季变化显著:冬季气温低风大,夏季大雾天气多。这样的气候造成了青岛地区的旅游业淡旺季尤为明显。每年6月9月为旅游旺季,11月次年3月为淡季。青岛地区的旅游收入一半以上都集中在旺季月份,国内外游客大都集中在三、四个月份来青岛,会造成旅游景点及一些配套基础设施的超负荷运转,导致旅游景区旅客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与此同时也会影响旅客游玩的兴致,长此以来,将会对该地区旅游品牌的塑造和提升带来不良影响。

三、机遇分析(Opportunities)

(一)政策环境带来的机遇

2011年1月4日,国务院批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这标志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是我国第一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区域发展战略。作为空间支撑的基础,城镇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核心。城镇发展目标是:面向日韩开拓国际市场,拓展广大西部内陆腹地。其中,青岛将被培育成国家级中心城市,成为山东省和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城市。到2020年,作为龙头城市,青岛将成为我国东部沿海区域经济中心、现代化服务中心、文化中心,国际滨海旅游度假胜地。这一蓝色经济区建设给青岛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二)国民消费升级带来的市场机遇

随着小康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持续增长,旅游将成为城镇居民生活的基本内容和刚性需求,旅游大众化程度更高,旅游产业成为消费升级的主要受益行业。同时,旅游消费结构也会不断提升,休闲度假、各种专项旅游和传统观光旅游三足鼎立,由此形成的新兴市场将极大地促进旅游经济范围的扩大和旅游产业结构的提升。

(三)居民闲暇时间增多

随着我国黄金周制度的实行和带薪休假福利制度的不断为完善,居民的闲暇时间不断增多,这将为休闲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机遇。而青岛地区是游客选择休闲度假的最佳地区,这里气候宜人,是休闲避暑胜地。

四、威胁分析(Threats)

(一)区域竞争激烈

青岛位于东部沿海地区,周边临近经济比较发达的烟台、威海、日照等城市,这些城市地理区位和青岛相当,也拥有非常丰富的旅游资源,因此,这些地区是青岛发展旅游业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二)旅游景点环境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