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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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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哲学

社会经济哲学范文第1篇

开幕式由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杜宝贵教授主持。东北大学宣传部部长丁义浩、辽宁省社科联主席张沈立、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处长陈涛、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环境哲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清华大学哲学系主任卢风教授、中国环境伦理学会会长、哈尔滨工业大学叶平教授、辽宁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研究会理事长、大连理工大学学院院长魏晓文、辽宁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军出席了开幕式并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在13日上午的大会报告阶段,先后做主题报告的有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叶平教授、吉林大学的刘福森教授、北京大学的郇庆治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的曹孟勤教授、东北大学的秦书生教授、北京工商大学的王鲁娜教授。14日上午的大会交流阶段,清华大学的蒋劲松副教授、南京林业大学的曹顺仙教授、四川师范大学的唐代兴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的解保军教授、北京林业大学的杨志华副教授、东北大学的于春玲副教授等做了主题发言。专家学者们就生态文明的研究范式、理论体系构建、实践路径选择等相关主题做了报告。

13日下午的分组讨论会持续了三个多小时,与会专家、学者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展开了激烈的对话与争鸣,现场气氛热烈,迭起,围绕“生态文明与社会主义”这一会议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充分交流。

社会经济哲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环境,系统,哲学思维方法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正在逐渐完善,始终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指导思想。我国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一定要对科学发展观中的系统哲学思维方法进行研究和把握,实现新环境中对系统哲学思维方法的有效应用,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指导和推进以及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沿着科学的发展轨道运转,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

1 系统哲学思维方法的特点

在新的环境中,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对系统哲学思维方法的应用也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环境中,系统哲学思维方法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例如,在应用系统哲学思维方法的时候,应该突出实践性,把握一定的规律性,才能实现系统哲学思维方法的有效应用。

1.1 系统哲学思维方法的实践性。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对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具有明确的定义:“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科学思想”。并且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时候,强调:“只有求真务实,认识规律,把握规律,才能得其要旨。”从这一方面,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求真务实,突出实践性、把握规律性”中的“求是性”思维,正是科学发展观中哲学思维方法的根本特点。在应用系统哲学思维方法的过程中,重视对“求真务实”特点的落实,需要我们从客观的实际出发,进行客观的实践,探索客观世界的运动规律。所以,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无论是建设还是重大决策,都要以客观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按照一定的客观运动规律,实现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

1.2 系统哲学思维方法的规律性。社会实践不是一成不变的,客观的实际情况也会随着环境的变化产生一定的变化。所以,我们的思想理论也要随着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在新的环境中,系统哲学思维方法也会随着新的客观实际情况和新的哲学理论思想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我们需要不断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真实的实践活动作为基础,发展新的理论,为革命和建设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在系统哲学思维方法的不断变化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规律性。因为客观世界的发展是存在一定的内在规律的。我们在实现对客观世界的改造的过程中,只有充分的认识和把握客观世界的规律,并且以此作为基础对客观世界进行改造,才能成功。

2 系统哲学思维方法的重要性

是一种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具有科学的特点。在发展的过程中,要求人们从事物内在联系的整体出发,对问题进行全面和历史地分析,准确的认识和把握事物的全局以及事物发展的全部过程。

2.1 形成科学的发展体系。从科学发展观的内涵进行分析可以知道,在我国实施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全面协调科持续”。换一种说法,就是科学观是全面的发展观,是一种“可持续”的发展观。所以,在全面实现对科学发展观的应用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运用全面性的观点,对待和处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应用系统哲学思维方法,可以为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实施,提供科学的方法指导,保证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和落实。在社会主义特色的发展过程中,全面实施科学发展观,应用系统哲学思维方法,可以形成科学的发展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

2.2 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在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例如,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提出,要全面落实可持续的发展观,做到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等。为了实现这些统筹观点,我们需要利用唯物辩证法的全面性要求观点,处理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所发现的各种不同的具有复杂性特点的矛盾关系。系统哲学思维方法,作为系统理论中的一项重要的思想方法,在处理矛盾关系的时候,可以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保证矛盾处理的科学化和合理化。

2.3 促进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应用科学发展观的主要目标就是积极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是指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和安定有序的社会,可以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提出,反映出了我国政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有了新的认识,是更好的推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应用系统哲学思维方法,可以充分的运用系统理论,提高我国的社会主义水平,实现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构建,促进了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

3 总结

系统哲学思维方法是系统中的重要思想方法,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构建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形成了科学的发展体系,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促进了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社会经济哲学范文第3篇

“价值”一词最初是经济学的概念,后来一些哲学家和法学家将其引入哲学和法学的领域,成为哲学和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成为研究哲学和法学的视角之一。西方价值哲学认为,“价值”属于“应然”的范畴,是人们的认识难以达到的领域,它与人的意志和情感紧密联系。认为,“‘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①

概括价值观,价值是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特殊的效用关系,是社会主体对象化活动的产物,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统一;它标明客观对象能够满足社会主体的需要并为主体的利益服务的性能和属性。具体到法学领域,法律价值是“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②

法律的价值一般来讲有正义、秩序、自由、效率、公平、利益及安全等内容。经济法和民法作为法律的具体部门,它们的价值也普遍包含这些内容。但相同的价值在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内涵,有不同的侧重点。笔者以为这是主张经济法有其独立地位的最好依据。传统法学理论是以调整对象作为法律部门的划分依据和标准,这种划分方法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但由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不断,所以这种划分方法很难为经济法的独立性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相比之下,法律价值无疑是更本质的东西,只有把握住法律的内在价值,才能从理性和逻辑的高度将不同的法区别开来。由此,通过比较同一法律价值形式在经济法和民法中的差别来探究经济法和民法之间的区别,这应当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法律价值形式的比较

(一)正义

正义、平等、公平等是含义基本相同的概念,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在中外学术著作中,正义被赋予多方面、多层次的规定性或含义。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实质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形式正义)。约翰·罗尔斯则认为社会制度的正义是首要的正义,它包括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和差异自由原则。

近现代的民法大多受罗马法的影响,其中也闪烁着古希腊先哲们理性的光芒,从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那里发展出了形式正义。民法主要是调整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强调民事主体的身份平等,这只是法律赋予主体的机会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以及法律保护的平等、程序或形式的平等,而不是民事活动结果的平等或具体的实体权利的平等。换言之,民法承认市场主体起点的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这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的因素造成的,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正义的。③

相对于民法的形式正义而言,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律的正义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由于人们之间的能力、财富等方面存在着极大差别,坚持民法的形式正义所带来的后果将是竞争结果的实质不平等——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对于社会的安定是一个非常大的隐患。面对这些问题,以形式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民法无力解决,经济法有了它的用武之地。“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而要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来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④

从实践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努力平衡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一方面,经济法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金融、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金融机构等等处于强势地位的市场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如《商业银行法》,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另一方面,经济法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反对垄断、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包括有《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秩序

西方中世纪的神学家奥古斯丁认为秩序就是有差别的各个部分得到最恰当的安排,每一个部分都安置在最合适的地方。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⑤

马克思认为,秩序是一定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⑥

从此可以看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着眼于个人之间,重在划定、分配和协调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的是一种微观的经济秩序。这与民法的起源是紧密联系的。民法最初的形式是习惯法,“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⑦

总结和概括个人之间的交往规则从而形成了习惯法,这决定了民法必然关注个人之间的交易秩序和安全。民法注重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和保护,往往排斥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它通过维护和保障无数个人交易秩序和安全来实现其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的支撑。与民法不同,经济法的调整着眼于社会经济整体的秩序,而不是着眼于社会经济个别领域与个别层次的秩序,更不着眼于个人之间的秩序。经济法的目标之一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它通过划清不正当竞争和正当竞争的界限,揭示了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它规定市场职能管理法律措施,建立市场职能管理秩序,与市场竞争秩序共同构成和谐的市场秩序。另外,经济法确定了一系列宏观经济管理规则,以造就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环境和秩序。经济法所追求的秩序价值——社会经济整体秩序恰好与民法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微观经济秩序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三)自由

追求自由是人类的固有本性,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实现和扩展自由的过程,朝代更替、革命运动,人们为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不断地斗争着。然而自由在社会的实现过程始终离不开规则,无规则即无自由。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由于规律的发现,我们就可以在思想上得到真理,而在行动上得到自由。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确认、扩大和实现主体自由的重要机制,“一切法律都是以约束人作为它的开始,又都是以推进人的自由和社会的自治作为它的归宿”。⑧

民法以宏扬自由著称于世,在民法视野里自由为权利的同义语,权利是自由的法律形式,自由法律化成为权利。民法确认和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赋予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实现人类的自身解放。民法的自由价值是通过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所来实现的。意思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民事主体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所有权制度对民事主体的财产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的界定,明晰财产所有权,保证财产所有权享有及行使自由;同时为民事主体人身自由提供了物质基础。依照意思自治原则来衡量,任何外在因素——包括政府之力对主体行为的强制都是不合理的——如果这种强制被认可的话,也恰恰为了避免被强制对象造成对其他主体的意志强制。总之,民法自由就是个人在经济生活中最大限度地追逐利益的自由,是典型的个人自由。⑨

自由在民法中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张扬,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当市场主体遇到同样基于自由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时,民法便一筹莫展了,而在经济法面前就迎刃而解了。经济法公私法兼具的特性决定了它对自由的追求和适当限制的双重特点。经济法在私法领域体现的国家意志的介入,首先要让意思自治原则作用的充分发挥,要在实现必要的经济集中的同时保障经济民主的最大程度实现,只有在必要时才以牺牲个人自由去争取绝大多数人乃至社会整体的自由,如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制度的规定。经济法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依据,经济发展到垄断时期,人们逐渐认识到自由的滥用对社会的危害,认识到“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自由的受害者。”经济法一方面从微观层次上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规制,限制竞争过程中对自由的滥用,另一方面从宏观层次上通过平衡协调创造充分、适度的市场自由竞争所需的良好环境,促进良性的自由竞争,最终以保障和促进经济自由为指向。因而,经济法体现了干预和自治、规制与自由的有效统一。

通过上述三种法律价值形式的分析,我们首先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民法价值也好,经济法价值也罢,它们都是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发生作用,但是它们的价值取向定位有差别。民法注重个人利益,追求经济自由,自由的价值位阶是高于正义和秩序的;经济法关注社会整体的利益,旨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稳定的环境,秩序价值是核心。其他价值形式的定位差别也在于此。进一步的结论是:从本质上讲,经济法和民法都是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同需要的反映,民法价值和经济法价值两个子系统共同构成人们的经济生活领域中的基本价值体系。正因为存在这样一个前提,决定了经济法价值体系和民法价值体系在总体上具有一致性、和谐性和互补性,而不是对立的、冲突的和互耗的。

社会经济哲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创意产业;社会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7-0174-01

一、《中国藏族首饰品资料库的研究》项目的相关介绍

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了解到许多关于藏族首饰品的创意产业,如成都市“民族用品一条街”,拉萨市的“八廓街”,“成都的八廓街”,供藏餐的“风情屋”、“香巴拉藏餐店”,还有同时经营中餐与藏餐的“巴适快餐”餐馆等等,这些创意产业都有很红火的发展现状与前景。我们项目组主要收集、研究我国藏族特色饰品首饰的资料。系统整理图书、杂志、网络、电影中有关中国藏族手镯、手链信息;走访四川藏区采集资料;对部分相关图片完善和还原最后进行系统整理,以建成一个以图片、文字等方式详细描述藏族首饰、体现藏族文化的资料库。来填补藏族饰品文化在数字化方面的空白,以方便相关专业人士以及民族饰品爱好者查找使用。

通过对四川大学创新性试验计划项目《中国藏族首饰品资料库的研究》的实施,我们了解到了许多藏族首饰品的创意产业,这些创意产业的价值已远远超出商贸本身,它不仅促进了各大都市及周边地区的商业繁荣与多元文化交融,增强了内地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辐射与联动,弘扬了少数民族本源文化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大都市多民族、多元文化的形成,对增进各民族之间的沟通与认同,对中华多元一体格局不断得到巩固与拓展有着深远意义。这让我不禁想到传统文化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之密切。

二、对传统文化与创意产业的感悟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是艺术发展的基础

人们必须先要解决衣食住行等基本问题,然后才能从事类似于艺术、科学、宗教等的活动。

在一个高度发达的商品化社会,离不开金钱。金钱,是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而活下去都是问题,遑论艺术创造。事实也确乎如此。正如藏族服饰文化,它归依自然,顺天而行,他们直接从大自然的启示中寻找色彩和图案。这种对生命、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强烈渴望与需求,激发了藏族人民的创造力。这样一种生活态度和审美意识,使他们的首饰审美观始终具有浓郁的生命气息。藏族首饰那鲜纯亮丽的色彩则是生命的力量与热度。

好的艺术精品,可能是由一个为了挣钱而努力的天才创造的。一个对艺术有着坚定的信念,但缺少创造力的人,未必能创造出好的艺术品。很多事实证明,中国藏族传统文化只有通过市场这块沃土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社会价值、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艺术发展的繁荣

总览社会的发展,有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艺术的发展不会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受阻碍。艺术的发展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例如,拖地的裙子和长长的袖子是藏族服饰特点,这主要是因为藏族居住的地区较为寒冷,为了保暖,他们习惯穿较厚和较长的衣服。如果说藏族服饰是艺术品的话,那么恶劣的生存环境和低下的经济状况,就是这个艺术品极好的诞生环境。

当艺术成为商品,人的物质生产与艺术生产终将打破本不该有的界限, 在更高的历史阶段回归其人文本质。未来的艺术,将是既符合审美规律又符合经济规律的艺术,未来的经济也将是既符合经济规律也符合审美规律的经济,这样的发展才是合乎人的全面性的发展。

(三)艺术发展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艺术商品化是现在艺术走向大众的必然之路。商品化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它不仅满足了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也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其次,艺术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就像藏族文化,作为我国民族文化艺术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服装设计师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灵感源泉,给人民带来无尽的精神享受,启发人们的想象力、创造力。挖掘藏族服饰深层的文化内涵、将该民族最本质的精神风貌和最具特色的文化情趣展现出来,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人们把对艺术品的预期目的和观念具体化、实体化,进行经济建设活动,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总之, 我们要深入、细致地理解当代社会中艺术与经济互渗互动的一体化趋势。艺术使新时代的物质生产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旧有的抽象与封闭,从象牙之塔走向更广泛、更大众化的日常生活。

社会经济哲学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一个在我国经济法理论中存在长期争论的问题。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而且对“人世”以后我国经济法与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曾经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任何一个经济法学者都无法回避而且是必须首先面对的问题。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而且对“人世”以后我国经济法与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一、经济法和民法的主要区别

1.经济法和民法利益本位的不同。法的利益本位亦即法在利益保护上的出发点与立场。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典型的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以确认和保护私人利益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对平等主体的商品关系加以保护,从而维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但其对个人利益的无尽追求,往往又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的无序化,给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经济法的本质则是社会法,它以社会为本位,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它是公权及于私人经济领域的法律,其产生最终突破了公、私法划分的二元结构模式。从产生之初,经济法就是国家站在全社会高度,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出发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与调控的产物。由于经济法所体现出的“社会公益性”如此明显,以至于在个人与国家各自的领域之间,已经形成了以社会为过渡体的一个独立存在于其他法域的独特法域,这恰恰是属于经济法的领域。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2.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按照法理学的理论,任何部门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经济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虽都具有经济性内容,但前者是一种关于国家经济管理和协调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则是在民间经济活动中,主体进行经济交往中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两者都涉及经济领域,但前者是国家管理涉及民间社会经济领域,是“公”及于“私”,后者则完全处于民间社会经济领域之中,是“私”的领域内部关系。前者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后者则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

3.二者的调整方式和手段的差异。民法是纯粹以个人为本位的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的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按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预,但民法其完备的微观经济行为规则又很难解决经济垄断、资源配置不当,弱者特别保护等现代经济中的新问题,这就需要经济法采取一系列弹性的综合调整经济的手段,通过引导,控制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使经济法能够适应经济形势的不同需要,成为社会经济关系的良好“调节器”。

4.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二者的区别。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经济学角度来看,作为经济法律主要组成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在作为法律制度的经济功能上具有很大的共同性,主要表现在:第一,降低交易费用。第二,提高经济效益。第三,促成合作。

二、经济法和民法的互补性

经济法和民法作为两种不同法律,虽然调整范围、宗旨和作用以及调整方法等方面是不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相关。1.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条款等,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和联结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被认定违反了这些弹性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而需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和各种管理性的法律作具体调整。

它们在调整对象方面的交叉,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由于二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而某种市场关系的形成又往往呈现错综复杂的情况,这就必然导致二者在调整对象上的部分重叠与交叉,调整对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经济法从不同角度,在不同层面上共同去维系社会关系的存在;二是由于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形成的。因此,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决定了二者存在的互补性。

2.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宗旨、作用和方法上的互补性。民法是从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它以人本主义为出发点,其理念是自由主义,民法的价值理念之一是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而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其立法宗旨,即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消除极端个体权利本位对整体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以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意思自治为核心,注重机会均等,即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基础建立的公平理性,是以平等求公平,以个体为本位,给经济个体以完全的意志自由,保证个体权利的充分实现,仅依靠市场经济的自发作用,来实现社会经济的理想状态。而经济法以国家管理和调节经济为其调整对象,它给主体以相对特权追求结果的大体公平,从社会利益出发处理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以社会权利为本位,保证社会整体利益,通过国家采取种种措施,弥补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缺陷,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

三、结语

经济法和民法这两种调节机制应当互相配合,综合发挥其对现代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总之,民法与经济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的两部基本法律,都不可以偏废。

[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2]杨紫炬,徐杰.经济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李平.论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2).

[5][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M].谢次昌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