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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和谐社会;转变政府职能;经济职能体系
中图分类号:A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210-03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很大成就,各级政府在公开行政、服务行政和依法行政方面不断努力,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但与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高位趋稳状态相比,2001― 2006年中国经济市场化指数分别达到69%、72.8%、73.8%、73.3%、78.3%和77.7%[1],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与之同步。同时,政府在经济职能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成为束缚经济发展的体制。政府经济职能转变要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有效途径是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现代政府经济职能体系,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目标模式。本文侧重探讨应建立怎样的政府经济职能体系从而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和谐社会与政府经济职能的关联性
1.和谐社会对政府经济职能提出新的要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谐社会的标准是政治上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文化上要倡导并发展有效的诚信文化,经济上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2]。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中国政府经济职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减少过多干预,按和谐社会的标准分清各项职能界线,界定其作用程度,调整经济职能体系的内外结构,以便对资源进行重新合理配置,实现经济活而不乱、竞争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政府才能成为既促进经济发展又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推进器。
2.政府经济职能的良好履行为和谐社会的实现提供保障。建设和谐社会的条件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要到位,没有政府,就没有和谐社会的建立。因为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是经济的和谐发展,而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为经济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也就是说政府不仅要有行政职能,更要担负起相应的经济职能,从而为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提供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
3.和谐社会的经济标准使政府能找出自身经济职能体系的不足,不断促进政府经济职能体系的完善。党的十六大把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确立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大职能。这些经济职能是合理的,关键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和谐社会的标准,去分析当前中国体制改革进展不快进而对公平与效率关系处理不当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滞后、体系结构混乱以及经济职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造成的。主要表现为中国政府在建设与执行以上四项经济职能过程中不管是微观与宏观方面一直都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三大问题,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些矛盾也暴露出来。因此,我们应该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行协调、灵活高效的政府经济职能体系,才能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中国政府经济职能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政府职能越位问题。政府职能越位是指政府做了不应该由它做的事情,表现在政府职能突破了政府与市场、企业和社会的合理边界,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导致垄断和不公平。主要表现为首先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不分,指政府代替市场去配置与私人物品相关的资源,包括不合理的行政审批过多过滥,政府自身还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工作缺乏透明度。其次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不分,指政府变相经营企业,甚至承担和不放弃应当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政府通过有关部门干部任免、项目审批、质量评定等方式干涉企业内部的各项微观活动等等,影响中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进程。第三是政府组织与社会中介组织不分,政府通过主管、挂靠、指导等方式直接介入各种协会、社团、自治组织的内部管理与运作事务,使它们直接或间接处于政府组织的附属地位和控制之下,难以真正依照自我管理、约束和发展的原则成长发育,阻碍了中介组织在公共服务中地位的形成和作用的发挥。第四政府组织与事业组织不分。两者的混同在实际中既有使用事业编制的行政机关,又有使用行政编制的事业机构,有的承担一定的行政职能变成行政部门的延伸,导致事业组织常成为政府机构精简的“收容站”,而且为政府组织越权行使非分职权提供了组织上的条件[3]。例如,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还很不完善,仍然带有政策市的性质。
2.政府职能的错位问题。政府职能的错位是指政府没有做好应该做好的事情,行使了不该由政府行使的职能,在对政府职能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和改革时期,这个问题更加突出:政府职能分工定位上存在交叉和混淆的情况,即同一层次的政府部门之间和在不同层次的政府之间的职能重复交叉设置及财权和事权不统一等。第一从纵向看,既有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职能越位,也有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职能越位。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例如,在土地等资源的管理上,较多的情况是下级政府和地方政府越位较严重,而在人事、机构管理方面,大多是上级政府越位。第二从横向上,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重叠,职权划分不清楚,互相推诿扯皮,经常发生政出多门的问题。第三从条块关系上,既存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超越职权干预下级政府管理事务的现象,又有下级政府超越职能干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的现象。
3.政府职能的“缺位”问题。政府职能的“缺位”指政府没有做它应该做的事情,就是说中国政府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要做的事情很多,应该负有责任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没有很好地履行[4],一直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做,即在某些公共领域失职了。具体表现在:
(1)最基本的公共物品供应无法完全保障。例如,基础教育存在很大的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教科文组织提供的一个经验数据,发展中国家财政占GDP比重达到25%以上,教育要占GDP的4%,也就是占到财政支出的1/6。而中国2006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为3.01%,中国离4%的目标还有差距。类似应由各级政府提供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公交、自来水、电力、天然气供应等公共服务,仍然不能满足企业和公民的需要。应由政府提供的邮政、铁路、水利、生态环境和必要基础设施建设仍然力度不够;应由政府负责的市场规则不完备,信用制度不健全,还未形成市场自动调节机制。(2)社会管理出现了许多空白,从而导致了一些社会不公正和社会不和谐。最主要体现在收入差距不能缓解的问题上,其根本原因在于税收制度不够健全。国家虽然通过一些税收改革在逐步缩小不合理差距,但更重要的是政府必须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如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问题食品等,都暴露出中国社会管理职能严重滞后的问题。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一是中国长期以来偏重经济增长,政绩考核体系的不科学,忽视人的创造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更加导致法制的制约力不够,形成政府缺位、越位、错位并存,从而导致资源的浪费与短缺并存,因此,美国经济学家钱颖一针对中国的改革历程认为,中国应选择有限且有效的政府,以取代过去的无限又无效的政府。政府应该在功能上“有进有退”。该退的地方一定要“退够”,政府应尽量退出市场领域,比如放松对企业的管制,给企业充分的自;该进的方面要“进足”,政府同时要加强对某些经济活动的参与和监管,比如加强金融监管等。
三、构建现代政府经济职能体系的基本思路
目前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经济职能体系是绝对标准的,但不同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经济职能范围及实现方式又不尽相同。因此从层次上看,可以将政府经济职能分成三个层次:一是战略引导职能,二是宏观调控职能,三是微观监管保护职能。通过法律的形式适当区分职能,将决策部门的相近职能集中化,执行部门综合化,机构层次扁平化,同时落实到具体部门。才能构建符合本国国情并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合理和完善的政府经济职能体系。
1.从全局上执行战略引导职能。党的十七大明确强调了国家计划的导向性问题,计划是指导性、战略性、预测性的,以实现市场与计划在更高层次的综合。刘国光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计划”的[11]。因此,政府的经济职能的首要任务是研究和制定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战略措施。只有加强对影响经济全局重大问题的研究,正确判断国际环境的变化趋势,才能从统筹城乡、统筹地区、统筹经济社会、统筹人与自然相和谐、统筹国内经济与对外开放的高度,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中长期发展战略,把经济增长的潜力最大限度地挖掘出来,使国民经济能够在较长时期保持快速健康增长,推动社会全面进步[5] 。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全国统一的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发展和结构调整的战略和规划。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及由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化成的行业协会,还应通过信息搜集、处理和等手段,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有利于全国社会资源的统筹与规划。这样政府只管宏观,微观由市场去做,政府职能分明,才能改变越位、缺位、错位问题。
2.从宏观方面强化平衡协调职能。所谓平衡协调职能是指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利率机制、汇率机制等宏观经济政策和杠杆来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控制经济非理性发展,平衡国内外经济,以达到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政策目标[6] 。西方国家政府十分注意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和综合协调职能。例如美国的总统府,英国的内阁委员会、财政部,法国的总统府、经济计划厅等,都是承担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职能的重要部门。中国自改革以来,历次宏观调控取得一定的效果可以看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性。正如弗里德曼所言:“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争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7] 现阶段在宏观方面补上缺位,改变错位的重点是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综合运用公共收支政策调节宏观经济运行和收入分配,更加关注民生。将资金更多地投向长期处于“瓶颈”的社会事业。实现公用事业领域“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科学化管理、优质化服务”的改革目标。同时向西部农村倾斜,加大中央财政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解决中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问题。
总之,政府经济职能的宏观层面就是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消除不稳定不健康因素,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只有宏观上增强政府的主导、协调与驾驭能力,才能构建一个有力和有效的政府。
3.从微观方面执行监管职能,强化对企业和消费者的保护。政府经济职能的微观层面是指通过立法规范个体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行为方式。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是对微观经济履行消极规制的职能,即政府通过法律和法规形式进行有规定的管理,为微观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
(1)减少对经济的直接行政干预,做有限政府。首先弱化微观管理职能,缺位的要强化,错位的要转变,越位的要退出,实现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分开、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现在世界各国政府改革的一个大趋势是由社会中介和市场来承担政府退出市场能调节的领域,① 或实行公共事务管理民营化,将公共服务或部分政府职能委托给民间团体或私人管理。如日本政府将清洁卫生、维修公共设施、修建学校等社会公共事务委托给地方自治体、民间团体或私人管理,除社会福利设施外,其他社会公共事务委托管理面达80%左右。美国大约有35%的地方政府让私营公司负责收集城市垃圾,42%的地方政府使用私营企业经营城市公共汽车系统[8]。 当前中国通过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明确各类中介组织的职能和职责。取消行政性垄断,割断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利益关系。使政府从微观经济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抓好宏观管理。其次重新划分与调配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9], 给地方政府相应的财权来有效保障事权,使二者相匹配。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政府与市场要逐步形成比较和谐协调的互相配合机制。(2)加快制定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保护职能,做有规政府。借鉴立法比较完备的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他们运用法律干预和调节的范围已经十分广泛,几乎到了有需要就有法律的地步。美国学者奥肯说过“市场的运行事实上,日常生活亦是依赖于政治制度的各种强制性权力。国家运用这些权力,建立并保障市场上的权力,直接提供某些基础的服务,并间接地创造出信任、理解和有安全保障的环境,这对企业日常生活是生命攸关的。”[12] 东亚的经验表明,依法治国比政府直接干预经济更重要。首先强化各种产权保护,通过政策引导和信息提供等手段,帮助企业规避风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别是严重影响中国投资环境和企业竞争能力的不合理、低效率的项目审批制度。只有摆脱了大量微观审批事项的政府,才能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其次,对产品进行质量规制。针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等信用问题,偷税、逃税、骗税、走私,建筑领域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等严重问题[10], 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打破行政垄断,打击各种违法乱纪、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防止企业相互勾结,形成价格联盟,保证各种食品的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
综上所述,政府经济职能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逐步深化、完善和渐进的过程。要根据经济发展本身所处的阶段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国情以及面临的国际形势来相机决策和适当调整,使政府成为本国经济发展的服务者和保障者,从而有利于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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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高校;校园文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G71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3 ― 0129 ― 03
一、当前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现状问题
1.思想文化建设仍处于主体地位
(1)高校文化建设中的物质方面
对于物质文化是指饮食、服饰和住宿等方面的文化内容,由于当前的高校往往每个地方环境不同,还有一些信息因素的影响,对物质文化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各不相同,以及每所学校全体师生的需求也各不相同,这些都是在制度定制时所要考虑到的方面,例如大学设施的内部结构,一些装饰功能的名人雕像和名言警句作出设施安排,让学生在校园中能够感受到学术的氛围特点,并从中获得灵感。物质文化以营造独特的与外面的世界不同的学术氛围,让学校师生可以更实际的感受到教育水平,从这方面可以体现出的实践导向功能。
(2)高校文化建设中的制度方面
制度文化是指高校对学校进行管理的系统文化,包括对学生的课内课外、生活行为等多方面的管理体系,并以学分制对学生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奖励和惩罚,这种制度文化具有强制性,调整也较为自由方便,在校园人才培养方面较为协调发展。在制度文化这方面,不仅要学习优秀的文化传统,对学生进行教育、激励,还要教育学生继承传统美德,对现代先进的文化加以学习,并发扬创新精神。
(3)高校文化建设中的行为方面
行为文化是学生在校园不同场合环境中,所出现的问题,做出面对、分析、处理表现出个人或群体的行为。对于当前我国在教育方面,学生家长早期就较为注重对孩子进行人文素质的教育,或者以社会教育为基层,因此要促进素质教育的发展,就必须更深入和广泛培养高校学生的多方面素质,以积极向上的心态面对实际行为,这样就会在毕业踏入社会实践的时候,就会起到很好的适应作用,同时,在目前高校工作人员大多数年龄较大,心智方面会比较成熟,对于高校行为文化建设将做好广泛推广,推动校园文化建设的发展。
(4)高校文化建设中的精神方面
学风首先要建立学生的学习目的,无论是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要明确指定一个学习计划和学习目标,在个人定制目标的同时,也要注重学生班级或系院为单位的整体提高,以集体的进步来促进个人的进步,使得个人与集体相连,与社会相连;第二,端正学习态度,学生在学习时要能够做到独立研究,要求踏实每一步,落实每一个问题,真诚受教,切勿空想主义;再次是对学生的学习方法正确培养,结合理论与实践双重培养学生在学习中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思考,避免考虑存在欠缺;最后,学校应提供良好的竞争机制,让大学生在公平的平台中相互竞争,以良性竞争来产生学习的动力。良好的教学风格,主要以对教师的素质培养,不仅仅每位教师要对自身提出高要求,在专业和道德上都要为人师表,为学生树立一个好的榜样,在治学上自我要求严格,在教学中对学生要求严格,争做具备高素养的教师,以提升个人人文素质,注重个人人格对学生的影响。最后,对于学校的职业素质应加强交流机会,完善教师的规章制度,促进高校文化建设学风、教风的形成。
2.学生的自我意识和认知能力的发展不协调
如今高校学生的自身发展往往都是经过多年的义务教育学习,伴随着社会、家庭、学校这三方面的教育因素,学生在心理和思想方面都抱有极大的渴望实现自我的愿望,希望在学业上可以有所成就,在大学毕业后希望会如愿进入自己的工作,来展现个人的才华。由于学生在中国传统式家庭的教育模式下,对社会的认识不足,造成社会经验不足,缺少社会实践能力,对学生内心的自我认识带来一定的打击,从而出现负思维甚至出现消极回避行为,这种想法和实际脱轨现象多见于各大高校,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社会与家庭对大学生寄予过高的厚望
目前的中国社会,家庭与社会多方面的对学生过多的期望,凝聚着长期的付出,每个学生都是经历了16年左右的学年教育,可见无论是物资还是精神对于学生都是一种很长时间的经历。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思想不断变化,不断积累知识,学习上的压力也越来月中,由于一些家长对子女要求过高,促使学生对学业有成的期望很大。
(2)缺乏社会经验,实践能力较差
大学就是一座象牙塔,里面的学生往往与社会交流不多,因此在学校上课学习知识的同时,不仅仅只是与周围的室友同学要保持好良好的关系,也要多参与一些组织活动,来锻炼个人的交际能力。现实中大学生实践经验和社会经验的缺乏,很多学生在毕业后,进入到社会工作中,由于一些在学校没有接触到,在开始往往环境不熟,工作难以胜任造成内心产生自卑,从而对自己的本职工作难以完成,在工作场所变得脆弱。高校大学生往往注重涉及看到、听到或学到什么东西,而忽视经验和做法是什么。还有的学生由于过于依赖父母,在实践中过于懒惰,遇到挫折就懦弱,无法正视问题现状,导致很多啃老族现象的出现。因此在这方面要以正确的心态和健康的身体来面对工作,敢于正视自己,承担错误,并努力改正,让自己变得优秀,更好的为企业、为社会做出一番贡献,实现个人的价值所在,这样以积极向上的心态来面对更好的未来。
(3)校园文化出现“速食化”、“娱乐化”趋势
随着国外文化不断融入中国,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思想和价值观涌入中国,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面临着巨大影响。在高校教育方面,会面临到各个方面的知识文化,一些国外西方的文化教育等,会出现一些奢侈、享乐的不良现象,由于这一时期学生价值观正处于形成过程,在一些是非辨别之间能力尚未成熟,对外来文化好奇心很强,很容易接受到一些不良文化,而且面对国外价值观很容易造成盲目推崇,缺乏主观意识导致大学生生活的混乱和信仰的丧失。另一方面日益加快的生活节奏,校园文化不断趋向“速食化”发展,很多大学生对于学习只是为了拿一个文凭,为了修完学分,这些证件、分数为目的性的学生,没有真正认识到学习的意义。很多学生习惯于通过网络、杂志这些快速简便的方法来取得零碎信息,而不是通过专业性书籍做出更系统的学习。这种速食化的学习方式,让学生戴着“大学生”的帽子,却没有以知识真正具备为主,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随着社会的休闲文化的普及,校园文化出现“娱乐化”的趋势。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一定的影响,虽然可以让学生在学习中得到放松,然而过于放松会变成放纵,没有束缚,以自我中心、目的的,忘记大学生自身的历史使命。例如,近年来,随着电脑网络的普及,使用PS图片、视频剪辑和其他技术,有的大学生利用所会的技能恶搞一些正面人物和故事,通过微博、博客散播,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从以高素质人才聚集的大学出来的文化现象却如此萎靡,使得高校学生在精神文化方面逐渐脱离正确的方向,丧失个人意志。
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实施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基本路径
1.加强宣传的指导思想,整合社会思想的多样化
我国立党立国坚持以为根本指导思想,统一和整合社会思想的多样化,党和人民相互团结,以马克思指导思想带领社会进步,是对基本思想方向的一种有力的保护,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对于当前我国于大学生的培养要以正确的思想为重点培养,这与我国社会未来的发展密切相关。根据当前状态,建设校园文化对大学生思想的影响,需要学通过学习哲学,对事物的发展有个清楚认识,以最佳的心态面对遭受的困难,以坚强的意识来克服困难,以积极的行动来解决问题,这样大学生在踏入社会就可以及时调整好心态,对陌生的工作会进入最佳的状态,来实现个人的才能。
2.坚定理想信念教育,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全社会的共同理想,坚信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增强我国经济的发展,创建民主社会,树立文明和谐的文化素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了让这个共同的愿景得以实现,这就要依靠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完成,还应依靠以振兴国家为己任的大学教师和学生团结合作,强化校园思想政治工作。因为理想从小的方面来看,是每个人发展自我的人生目标,一个人倘若没有理想,就像是海上的一艘船没有一盏明灯,它会迷失在狂风暴雨之中。所以只有理想主义的人,对自己会确定一个目标,向着目标不断前进,对于如今的大学生要做有理想有目标的青年,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相联系、相结合,来为社会为祖国献出一份力量。在大学校园,高校辅导员和各学科教师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和信念,尤其是提高辅导员的政治素养,增强党员意识和奉献精神,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了更好地开展校园理想信念教育,在生活中,老师应多与学生进行交流、沟通,要注重与学生具体实践相结合,使学生坚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理想和信念,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思考,让理想一步一步得以实现。
3.弘扬大学精神,加强校风学风建设
大学精神是大学生在自我发展过程中学习中国传统精神文化,让这种独一无二的创新精神传承下去,其本质特征有创造精神、批判精神和社会关怀精神。根据新时代的大学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准,来发挥在大学精神传承中的重要作用。因此,要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不断促进高校的发展,让大学生树立社会关怀的精神,让大学生的个人理想与社会主义理想为一体来共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的主要精神,其实质是帮助学生继承马克思思想、血液、行动和共同发展,继承与时俱进的优良传统,以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要求,养成正确分析、解决问题的习惯。坚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面临的问题,根据实际的指导思想,学习和理解的精髓,不断开发的关键精神、创新精神和社会关怀。可见构建校园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指导高校教师和学生的方向。
4.提升文化品位,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
校园文化活动形式具有多种多样,活动内容丰富广泛,首先广大教师和学生对文化建设建立一个正确的理解,然后对文化内容做出宣传,从点点滴滴的小事来改善,例如文明的行为习惯、文明用语、绿色环保标志等,开展这些主题活动,具有针对性,这样实施出的效果也会更明显,让教师和学生都选择参加。根据活动规模性、重要性、交融性可以分为院校外部联合、院系内部举办、班级自发活动这三个层次。应该通过各种社区活动,让每个学生都参与其中,做出更深入的理论研究,并在实践中应用,高校在针对每个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方面,必须高度重视社区建设,给予制度上的大力支持,在物资方面给予相应的帮助,来确保大学生身心的发展。其次关于高校宿舍的文化活动,以宿舍为单位,强化大学生之间的沟通、活动,以制造出浓郁的精神文化氛围,以一个良好的生活氛围进行课外的学习、生活,养成自立的良好生活习惯和文明健康的实践行为。最后,可以开展一些网络文化活动,现如今大学寝室都有网络设备,学生可以利用网络来了解学校相关的活动动态,如相关社团开展网络设计比赛,并给予相应的奖励,让各大高校师生都参与到其中,在有限的位置、时间上作出设计,促进各大高校设计文化的交流,相互竞争,可见网络有其确实可行的方式对高校文化做出积极性的传播。
5.优化校园环境,不断加强人文设施建设
思想教育对高校人才的培养最重要、最关键,但人文设施对于高校内部也是非常必要的。人文设施的重点是对学生的尊重、关心、爱护而做出的设施,学校的文化设施有两个方面可以概括,首先,校园人文设施有助于大学生身体和心理健康。对于改革开放,在党的政策下,现在人们生活条件不断变好,对于子女往往过于娇惯,在学校由于生活条件简单,朴素,很多学生并没有注意自身的健康。体质是学生学习的支撑必要条件,因此学校应建立体育场、操场等一些体育活动场所,对全体师生开放,添置健身设备,让运动根深蒂固,以此学生就有场合可以锻炼身体,能够保持身体健康,构建强壮的体魄。其次,为了以体现校训、该校办学特色,对高校名人、名史、名师做出相应的宣传,及时更新与学校相关的新闻消息,让高校教师和学生对学校有一个更深层次的了解,在学校一些专栏张贴出名人事迹等些标语类的海报或雕塑,在学校设立较为人文意境的楼亭、道路、木桥,在美化环境的同时,也以励志性的文化让学生在观赏中能感受到人生真谛,提升个人人文素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构建校园文化的理论知识保障条件。对文化知道的宣传要注重对内容和目标的明确指出,让学生以直观性来学习掌握,以此在潜移默化中来强化高校整体学生的发展,来强化大学生树立个人的人生目标。
结 论
综上所述,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结构,要求高校全体师生坚持以为指导思想,来提升大学生的自我理想,高校作为文化的发源地,也是促进时代进步的重要基地,为社会培养人才,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个人一番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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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有限责任制;无限责任制;合伙制;事务所
从琼民源到郑百文,从银广夏到麦科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都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人们对“公信力重于营利”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愈发不信任。为了挽救这种诚信危机,国内许多学者提出将事务所的组织从有限责任制转变到无限责任制的制度安排。本文从我国事务所在组织形式选择方面的特点出发,对其组织形式选择现状进行了原因分析,并将推行无限责任的理想社会环境与当前我国现有的社会环境相比较,进而指出应在限制有限责任制的同时,不断为无限责任制创造环境,要做到合伙为具备“三力”即能力、压力和动力,从而有步骤地向无限责任合伙制过渡。
一、我国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现状与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事务所在组织形式的选择方面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选择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占绝大多数,而选择合伙制的事务所仅占很少的一部分。脱钩改制后,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全国4538家事务所(包括分所)中,只有637家选择了合伙制,仅占14.04%,其余的3901家全都选择有限责任制。(2)地区差异大。其中深圳67家事务所全部是合伙制,而重庆、西藏这两个地区没有一家是合伙制的。有的地区虽然有合伙制,但数量极少,如河北的168家事务所中仅有1家为合伙制。(3)个人独资事务所不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因此在实践中也不存在。(4)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在我国开始实践,但仅限于深圳特区。(5)在法律上,无限合伙制是我国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一种选择,但事实上无限合伙制在我国的实践中微乎其微,甚至可以说是有其名而无其实。
由此可见,一方面在理论上,无限责任制确是事务所作为“公信力重于营利”的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佳组织形式,而且众多学者也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合伙制在诸多方面优于有限责任制,呼吁事务所实行合伙制(余玉苗、陈波,2002;胡玉明、鲁海帆,2002)。而另一方面,在现实中事务所却似乎对无限责任制有种抵制情绪,选择合伙制的为数不多。
事实上,无论是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为“CPA”),还是事务所都只是普通的经济人,理性自利驱使着他们选择了在各自情况下都最有利的组织形式,即有限责任制。首先,我国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时间较短,从财政部通知到完成大约只有两年时间,而在我国成立一家事务所需事先向所在地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申请及一系列文件,再办理工商登记,故成立合伙制的难度较大,这样,事务所的“牌子”就有“租金”可寻。为了续存“牌子”,事务所会选择有限责任制(王善平,2001)。其次,自从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政府对会计服务市场的干预程度就不断增强,使得无论是在股票市场,还是在其他各类市场,注册会计师审计不是一种自发的市场需要,而是在“取悦”政府的过程中,政府自身又“模仿”“国际惯例”的一个附属物。因此,审计市场中那些能提供符合客户要求,顺利取得政府管制机构认可的审计意见,最受市场欢迎为了保持现有的市场份额,也不得罪地方政府,同时出于风险的考虑,有限责任无疑是最佳选择。
二、当前我国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制的社会环境分析
无限责任制与有限责任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存在无限连带责任。实行无限责任制最终是为了提高违规成本以改善审计质量,它的内在逻辑是让非人力资本承担最终风险,来担保人力资本的行业正当。而无限责任制能提高违规成本的关键在于无限连带责任成为一种真正的风险,因此,只有当相关社会环境有利于无限责任风险的形成时,无限责任才能从一种巨大的精神压力转变为谨慎执业的动力,从而改善审计质量。
前文提到我国大多事务所选择有限责任制,这表明对无限责任制的需求仍只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现实选择已指出现阶段我国社会环境与无限责任制不相适应。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合伙人承担的风险与收入水平严格不配比,合伙人及事务所没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提供担保。当前,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是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属于价格管制范畴,与国际大型事务所相比,收费水准非常低。因此,合伙人以目前的收入水平是无法担负起无限连带赔偿责任的,其为数不多的私人财产也难以对合伙人及事务所的行为起到担保作用,即使从有限过渡到无限,也只是“在猫面前放了一只画的老鼠”。
第二,在现有的法律安排下,CPA并没有充分感受到来自无限连带责任的巨大风险。首先,在认定虚假审计报告这一问题上,会计界与法律界(也包括社会公众)存在审计过程真实和审计结果真实这一分歧,这是追究事务所及CPA法律责任时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问题。孰是孰非,现行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答案,这必然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其次,目前我国有不少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专门规定了事务所、CPA法律责任的条款,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但这些相关法规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例如有关承担责任主体、责任形式、罚款数额等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应根据哪一个法规便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再次,具体到选择某一法规后,就会发现这些法规体现出重行政及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的倾向。在上面提到的四部法规中,仅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规定了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与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这势必会影响社会公众监督审计师的积极性,降低了法律风险的威慑效应。最后,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如还未建立个人财产的登记和共有财产的分割等制度。因此,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安排下,若实行无限责任制,合伙人及事务所没有压力迫使自己“说真话”,这无异于“在老鼠面前放了一只画的猫”。
第三,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得市场在本质上不需要也不存在高质量审计服务。当前,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仅以经营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通过企业影响会计服务市场,而且还直接频繁干预审计市场,造成会计服务市场供给与需求失衡。一方面,由于政企并未真正分开,地方政府运用手中的权力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或是“包装上市”或是“购买意见”来为自己的“政绩”服务。同时,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甚至“一股独霸”以及国有股“所有者缺位”,使得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为审计委托人,并决定审计人的聘用、收费等问题,完全成了事务所的“衣食父母”。相对于客户管理当局,事务所的谈判力量非常弱,在与上市公司的审计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余玉苗,2000)。另一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是随着“对外开放”这一政策在20世纪80年代初得到恢复的,并从此与政府结下不解之缘。无论是它的产生,还是近几年的脱钩改制和合并重组均是政府积极推动的结果。政府有关政策的不稳定的做法在我国审计市场中诸多短暂的、不可预测的、强制性的产权变动上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这些产权变动无法形成合伙人稳定的预期,从而合伙人的短期行为越来越严重(王善平,2002)。总之,政府的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已导致我国的审计买方市场缺乏内在的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合伙人及事务所没有动力“说实话”。在某种程度上,目前不存在高质量审计服务是合理的,但这恰恰是推行无限责任制的最大障碍。
三、当前我国推行无限责任制的路径设想
尽管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并不完善,但有限责任是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对CPA这一特殊行业的期望的,无限责任制是事务所作为“公信力重于营利”的机构的最佳组织形式,这一点毋庸置疑。因此,有必要大力推行责任制,有限责任制只是目前条件下的一种暂时选择,是向合伙制过渡时的一种过渡性组织制度安排。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又决定了过渡时期的长期性,所以,我们应在不断限制有限责任制的基础上,同时为无限责任制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有步骤地向无限责任合伙制靠近。
(一)限制有限责任制
截至2002年12月31日,在全国4538家事务所中有3701家(81.56%)选择了有限责任制。如果政府不作强制规定,要想在短时期内让这些事务所都变成合伙制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只能对有限责任制加以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有限责任制加以改制。有限责任制的低风险在于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CPA以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若要加大事务所及CPA的风险责任,可以通过提高事务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来实现。另外,政府可以一方面提高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审批标准,如增加专职从业人数,加大CPA比例等等;另一方面,加大对合伙制的宣传,使CPA进一步了解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等相关方面,且制定转制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事务所实行合伙制,如可以免征营业税,降低注协的费用。尽管这种限制有限责任制、鼓励合伙制的做法可能会引起会计服务市场准入的不平等问题,但应看到,在社会制度环境不完善的情形下,这种不平等是难免的,如果这种不平等的所得大于所失,也未尝不可。当然,实施这种不平等的过程必须是透明的。此外,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应选择部分优秀的事务所进行试点,研究中国特色的合伙制,以完善合伙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基金的运行情况,现对北京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1999〕1802号)文件补充如下:
1.基金收缴的流程时间:
区县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将收入户中的本月基金收入划转到同级财政专户,同级财政部门每月21日前将基金划拨到区县经办机构支出户,区县经办机构每月22日前将支出户基金上缴到市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经办机构每月27日前将收入户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
2.基金拨付的流程时间:
现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批及执行。年度终了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复执行。
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每月4日前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收入户的用途:
市级:
暂存由市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区(县)级:
暂存由区(县)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区县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收入户的基金向区(县)财政专户划转。市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将本月收入户的基金向市财政专户划转,市区(县)两级收入户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没有余额。
支出户的用途:
市级:
接收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帐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
区(县)级:
接收区(县)级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帐户基金利息收入到区(县)级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
市、区(县)两级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为保证市代办、兼职机构直接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正常发放,这些机构必须建立单独的专户,用于接收市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的养老金。
四、市、区(县)两级财政社保部门也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收入、支出户的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的用途:
市级:
接收市级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接收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市级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根据市级经办机构全市的用款计划,向市级支出户拨付资金,购买国家债券。
区(县)级:
接收区(县)级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接收区(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区(县)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区(县)级经办机构的用款计质,向区(县)级支出户拨付资金。
五、社会保险基金缴拨程序:
(一)基金缴拨程序
1.单位和个人在缴纳基金时,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收入核定表开据“托收单”(一式五联)委托银行或开据“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一式三联)”将基金缴入收入户。
2.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向单位和个人拨付基金时,根据支出月报表将基金从支出户拨付到单位和个人。
(二)利息收入的缴拨程序
1.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由市、区(县)财政社保部门根据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出具的“利息收入通知单”计入市、区(县)财政专户。同时,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三联式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用缴拨款凭证(以下简称“专户缴拨凭证”),连同“银行利息通知单”加盖专用印章的复印件交社保经办机构记帐。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出具“专户缴拨凭证”时,要分别注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数额。
2.收入户、支出户利息收入要按季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是:每个季度终了的次月十日前缴存财政专户,缴存财政专户时,市、区(县)两级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市、区(县)财政部门提供分险种的基金利息数额,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出具“专户缴拨凭证”。市、区(县)财政部门凭开户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市、区(县)两级经办机构凭市区(县)财政部门出具的“专户缴拨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记帐。
(三)转存银行定期存款的程序
1.社会保险基金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时,市财政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将资金划拨转存,定期存单由市财政委托开户银行代为保管。
2.划拨资金时,市财政填写“专户缴拨凭证”。市财政凭划拨资金的银行原始凭证和“专户缴拨凭证”记帐;市经办机构凭“专户缴拨凭证”加盖市财政专户印章的银行原始凭证复印件记帐。
(四)购买国家债券的资金划拨及程序
1.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国家债券时,市财政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资金从市财政专户划转到国库(国债经营机构的银行帐户),债券由市财政局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为保管。
2.划拨资金时,市财政填写“专户缴拨凭证”。市财政凭开户银行划拨资金的原始凭证和“专户缴拨凭证”记帐;市经办机构凭“专户缴拨凭证”加盖市财政专户印章的银行原始凭证复印件记帐。
(五)市、区(县)两级资金拨缴程序:
资金流程:
资金上缴:缴费单位区(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区(县)级财政专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级财政专户资金下拨:市级财政专户市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区(县)级财政专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缴费单位六、市、区(县)经办机构要根据同级财政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收支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注明支出项目,加盖单位用款专用章,每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区(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处(科)。市、区(县)财政局对用款申请审核后,每月30日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分别拨入市、区(县)经办机构支出户。
七、为了加强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专用票据的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规范化管理,特规定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专用票据,分别为:《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往来票据》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专用缴拨凭证》。此票证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总会计和内部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基金总会计是介于财政预算总会计和预算外资金总会计之外的第三种总会计,必须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总会计工作。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和结余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市政府和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告。
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实施中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字〔1999〕60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帐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帐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第十六条 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费。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设收入户。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或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帐。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等。
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帐户中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帐户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
基础性养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指按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