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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审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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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审计案例

矿产资源审计案例范文第1篇

“中色高能蓝天矿业基金”由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地科”)与高能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基金规模10亿元,期限为6年,首期募集5亿元,预计2014年下半年募集完毕。

“中色高能蓝天矿业基金”的设立再一次把高能资本推到了聚光灯下,这家以投资矿产能源为主的PE机构再一次成为业界瞩目的焦点。

高能资本成立于上世纪末,在矿产能源投资领域深耕近20年,其投资矿业的经典案例因被许多投资机构写入内部培训教材而广为传播。高能资本每次出手设立矿业基金的举动都会被许多同业视为风向标,其对矿业投资方向的引领作用不容小觑。

经济低谷是看清一个企业优劣的最佳时期

“市场不好的时候,才能看清楚哪个企业是真正的好企业。”高能资本合伙人徐平说,在经济低潮期,一个企业的管理、技术、抗风险能力等各项指标都更加一目了然。因此他认为,越是经济低谷期,越是投资的最佳时机。

近20年投资矿业的经历,使得徐平对于矿业有着深刻认识。在他看来,像米面、蔬菜等是餐饮生产不可缺少的食材一样,矿产资源是工业生产不可或缺的“食材”。对于工业而言,矿产资源是刚需,只要工厂在运转就离不开有色金属矿藏的开采。

随着宏观经济进入低谷,生产不旺导致工业原料需求大幅下滑,从而影响了有色金属的价格走势,矿山经营效益低迷直接将矿山的价格拉到了冰点,其价格甚至比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时还低。当前矿山的价格明显偏离其实际价值,从十几年来投资矿业的经验出发,徐平意识到投资矿业的黄金期已悄然到来,他决定立即行动,抓住这个机遇。“现阶段,有色金属行业整体处在盘整期,这一阶段有可能会持续到明年六、七月间,从投资的角度看,这是一个最佳的投资时机。”

与一般基金先募集、后投资的惯例不同,此次“中色高能蓝天矿业基金”实行募资、投资平行运行的策略。徐平解释,矿业不同其他行业,其尽调所需时间较长,如完成募资后再去找项目就会错过投资的最佳时期。为了提高效率,节省时间,此次募资和投资会同时进行,边募集边储备项目,一旦募集完成便立即投资。

高能资本熟谙工业产品价格、矿产价格与矿山资产价格之间动态关系的变化规律。善于通过对这些变量的把握来分析判断一段时期内矿产行业的走势。“以金属铝为例,铝产品的价格、铝矿石的价格和铝矿的价格三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因果联系。行业波动越剧烈,接近后端市场的价格就越容易扭曲,即被高估或低估。”徐平说,矿山资产的价格与人的心理也有很大关系,主观因素会影响矿山资产的估值。行情不好时,原料销售大幅下滑,矿主因现金流断裂或担心破产而产生恐惧心理,因而急于低价抛售手中的矿山,从而造成矿山价格跳水。而市场好的时候,矿产品价格平稳上升,由于前景一片光明,矿山的估值往往会高得离谱。“按照国际惯例,市场好的时候,会根据矿山储量在未来30年甚至100年的价值进行定价。没人知道100年后矿山会是什么样子,但在行情看好的情况下就要按那时候的价格埋单。”徐平如此解释矿产资源定价的规则。

以紫金矿业为例,两年前紫金矿业花2亿美元收购了一座金矿。而在2013年年底的一场矿业大会上,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表示,当时去收购同一样一座金矿只需要2000万美元。这并不是说矿山实际上只值2000万美元,而是说2亿美元的收购价中包含了许多对未来储量价值的考量,反应的不是矿山本身的实时价值。

“矿山的价格基数大,动辄几十亿、上百亿。矿产品价格上下浮动50%的价差不会太大,但矿山价格若浮动50%就是几十亿、上百亿的差距。”徐平说,掌握并遵循矿产行业的运行规律,是高能资本投资制胜的关键所在,“基金投资的秘诀就是要在别人恐惧的时候踩对节拍,高歌猛进;基金最忌讳在行业发展高点时投资,因为这样待到退出时往往会正好赶上行业的低谷期,此时基金到期只能折价甩卖。去年许多投资机构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致使资产大幅缩水。”

以高能资本的经验,矿产行业的景气周期一般是5~6年,时下正值低谷期,投资正当时,经过两年投资、两年成长,之后的两年退出时将是行业发展达到峰顶的时候。资本随行业一起走过的这6年,正好是矿产行业的上行周期。至于中色高能蓝天矿业基金的退出渠道,按照高能资本以往的投资经验,会有1/3项目通过回购转让退出,1/3通过并购退出,1/3通过买壳上市或IPO实现退出。

对于当前低迷的募资环境,徐平有着自己不同的看法:募资难是相对的,好项目永远不会缺钱,好项目也永远不缺有眼光的投资人,关键在于投资人对行业的理解和对当前市场的看法,以及个人的投资喜好。高能资本的募资对象是懂市场、懂矿产行业的人。十几年来投资矿业积累起的人脉,使高能资本能够精准锁定偏好有色金属投资并了解这一行业的投资人。

此次中色高能蓝天矿业基金的募资将以机构投资者和矿产专业投资者为主。另外,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一些打算涉足风险投资行业的民营企业家也是高能资本的募资对象。徐平说:“之所以把这个人群列为募资对象,是因为他们做过实业,有过创业和管理企业的经验,懂市场,更理解‘投资的本质是价值投资’这一投资准则,会理智对待投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价格的波动,能耐心陪项目走过未来6年,直到最后分享增值的收益。”

投资者的敬畏之心

“高能资本的所有成员都在怀着敬畏之心来做投资。拿着LP的钱投资于高风险行业,我们时刻铭记自己身上的责任,不敢有一丝懈怠。”对此,徐平具体解释道,矿产深埋地下,不像其他行业的要素和变量那样直观,那样容易辨别分析。因此,每次成立新基金时,高能资本都会与国家级的专业矿业公司合作,以确保项目投资的安全性。另外,高能资本会结合自身资本运作方面的优势,设计合乎投资规律的估值模型,控制住投资成本,避免高估值带来的风险。

回顾十几年来投资矿业的心得,徐平总结了三条成功经验:

首先,是人的因素。地质勘探行业技术门槛较高,因此专业人才就成为最可贵的行业资源。一般的投资机构会按照投资的行业类别设立专家委员会,在各行业专家的指导下投资,一只基金可能会投向诸如环保、煤电、互联网等七八个领域。而高能资本设立的基金只投矿业,这充分体现了其投资的专注。另外,高能资本会与专业矿业勘探公司合作成立双GP基金公司。这样,行业专家直接隶属于基金公司,其专业优势明显胜过从外部聘请专家的投资机构。中色高能蓝天矿业基金的GP合作方中色地科是一家有60年发展历史的勘探公司,拥有从钻探、勘查、地质物理、遥感到矿业经济的完整技术链以及与之对应的专业人才。在勘探不同项目时,中色地科会根据矿山特点来配备相应的专家,比如位于南美的矿就找来自南美的专家,位于内蒙的矿就找来自内蒙的专家,而不是由同一批专家包打天下,这也使得高能资本的投资专业性又胜出一筹。

其次,是谨慎投资。虽然高能资本一般投的是PE或pre-IPO项目,但却会按照投资早期项目来对待。资本运作层面的股转债或者债转股的设计,高能资本也会保持谨慎,严把风险关。与其他行业相比,矿业有着太多的不确定性。比如,在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不同阶段,储量的估值差异就很明显;在获得探矿权、采矿证,真正完成矿山建设,产生资金流等各个时期的价值也完全不同,其风险也会随之变化。高能资本会在法律层面对这些风险一一进行设定,甚至会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企业倒闭等诸多可能性写进合约,以降低风险,防患于未然。一般情况下,高能资本投资项目的法律文本会长达六七十页。与之相比,有些看好矿业投资前景的民营企业,由于不了解其中蕴藏的风险,不懂得事前防范,往往折戟沉沙,投入几千万最终打了水漂的例子比比皆是。

第三,是估值方面的能力。矿业的估值依据有很多,包括远景可采储量、经济可采储量、工业可采储量等。依据不同,测算结果也不同。在对项目进行估值时,高能资本是从矿业经济角度加以考量,而地质勘探部门是从资源价值的角度进行考量。所以在每次的测算结果中,来自高能资本的估值会比地质勘探部门的估值低很多。高能资本会根据各个矿产资源的不同特点、优势,从投资的角度反推3~5年后矿山的盈利状况。徐平介绍:“我们会把算法模型的指标一一罗列,每个指标的变化都会导致不同的价格结果。而这些算法模型都是高能资本经过千锤百炼,在投资实践中总结而出的。”

回头去看,高能资本所投的矿产项目无一例外都处于盈利状态。2010年,高能资本投资的一座稀土矿,估值5亿元,到今年6月,这座位于赣州的稀土矿估值已高达30亿元。虽然如今的稀土价格与当年相比已一落千丈,但是按照当时的估值,高能资本仍然获得了较高的回报。2010年4月,高能资本投资了一家钨矿企业,当时估值为5.6亿元,仅仅3个月之后,该矿二轮投资的估值已升至12.8亿元。现在钨矿的业绩一路下滑,该矿欲进行第三轮融资,估值为10亿元,虽然这个价格跌破了第二轮融资价格,但凭借第一轮投资的估值,高能的投资依然非常安全,依然在盈利。而四川盛和稀土闪电上市的案例,更加彰显了高能资本在矿业投资领域的实力。2012年4月,高能资本与四川盛和稀土开始接触;6月,高能资本以每股10元的价格投入1.3亿元。当年12月,盛和稀土上市,复牌时的股价为30元。也就是说,高能资本投入的1.3亿元,过了短短半年时间就“变”成了3.9亿。

徐平说,矿业上市公司与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不同。其他行业,公司利润越高股价就越高。而矿业公司的利润高企时,如果储量走低,这家公司的市值也会下降。因此上市矿业公司要不停地兼并、收购、投资项目,以确保资源储量的增长,进而提高自身的估值。

由于熟谙矿业价值规律,高能资本在投资项目时会坚守自己估值的底线,一旦价格谈不拢,项目再好也不会投资。徐平解释,资本运作最主要有两个阶段,一个是投的阶段,一个是退出阶段。投资对了就等于守住了亏盈红线,这预示着项目已经成功了60%,这当中完全依靠专业技术;而退出决定着盈利水平的高低,其中多少会有运气的成分。

了解徐平的人都知道他是一个简单的人,不喜欢在繁琐的人际关系中纠缠。他常说:“我整天考虑的是哪个行业的项目可以让你不做事,即便整天游山玩水甚至睡觉的时候都在为你赚钱,即使公司破产了,倒闭了,最后清算的时候还能稳赚不赔。现在看来,只有矿业企业能够做到这些。金融危机过去后,其他一些行业的积压产品只能处理掉,而矿产资源还稳稳地屹立在那里,即使手里只握着一张采矿证都能变现。所以,想来想去,只有投资矿业比较安全,比较省心。”不难看出,对徐平来说,投资矿业已不仅仅是一项工作,而是成为了他的生活方式。

矿产资源审计案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建议

一、引言

1968年,美国会计学家戴维・F・林诺维斯在《会计杂志》第11期上发表了《社会经济会计》一文,首次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指出“社会责任会计是会计在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社会学中的运用”,从而揭开了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序幕。社会责任会计是探讨、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管理当局、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决策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其任务在于测定企业的经营活动对社会各方面所带来的效益和损耗,并提供经济、社会指标,以利于企业决定其经营方针,评价其经营成果,揭示其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会计在国外四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对我国来说,社会责任会计还处于初级阶段,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与实务都相对落后,现有的会计报表体系无法充分反映企业的社会贡献及社会损害情况,无法满足有关各方对企业信息的需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是指通过运用会计特有的方法和技术,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利害关系人反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以及由此引发的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等信息的过程。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为了比较直观地了解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状况,本文选取宝山钢铁、中远集团和中石化为研究对象,对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分析。,通过搜集案例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司网站、招股说明书等资料中关于社会责任会计方面的信息,可以看出三个企业都在其网站设有社会责任专栏,并编制有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介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在其年度报表中也零星披露了社会责任会计的相关信息,已经初步具有了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的意识。但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披露内容不全面

中石化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社会的奉献,宝钢则主要包括社会、经济、员工、环境等信息,在报告中,基本都是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正面信息的披露;几乎没有企业对社会责任会计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披露,企业报喜不报忧,只披露其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很少提及其对社会的不利影响或忽略其应该承担而未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以定性信息披露为主

宝钢、中石化、中远的会计报表定量信息中仅涉及企业对职工的责任、对政府税收的责任等,在其相关社会责任报告中,定量信息更少;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时,大部分企业采用大篇幅的文字叙述介绍,而没有通过运用具体的会计方法加以量化披露,且没有纳入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中。

(三)会计核算中没有设置相关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

例如,案例企业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赞助和捐赠等均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予以披露,这样的会计信息处理方式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企业虽然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相关的信息却无法在会计报告中体现。

(四)缺乏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独立报告的动机

会计信息披露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社会责任会计相对传统会计比较复杂,社会责任会计不能像传统企业会计那样单纯地使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它采用多种计量单位而且对社会责任会计事项的确认和计量难度较大,成本较高,企业往往不愿单独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发展滞后,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正处于研究和摸索阶段,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也是众说纷纭,企业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通过财务会计体系,采取自愿的原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零散分布于企业财务报告内,而且很不规范、

三、西方国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一)美国

美国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发源地,无论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还是会计实务界都比较重视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和实践。其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都对社会责任会计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如美国会计协会先后成立了社会项目的效果计量委员会、组织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委员会、社会成本委员会等各种研究社会责任会计的委员会,加强对社会责任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研究,推动了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发展。在会计实务方面,社会责任会计也取得了公司管理当局的重视,美国法律规定每个公司必须披露环境方面的信息,尤其是关于土壤污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直接财务后果的问题,包括环境负债、环境成本与费用、环境法规及遵守情况等信息。

(二)法国

法国被认为是对社会责任会计最为重视的国家。早在1975年,法国就建议各家公司每年公布“社会资产负债表”,即“社会报告”。1977年法国政府正式颁布法律,规定雇员超过250人的组织必须编报年度社会资产负债表,用货币金额揭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其主要内容侧重于职工福利等方面七大类项目实施情况。从1984年起,该表必须列示三年的数据,并按整个公司和所属行业分别编制,要求提供的信息更加具体。法国受宏观经济导向和社会福利主义影响,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作为其主要会计报表之一,其规定是世界上最完整也是最有特色的。法国的社会资产负债表应披露以下七方面内容:雇员人数、工资及福利、健康和安全保护、其他工作条件、雇员培训、行业关系、企业为雇员提供的房屋和交通条件。在具体披露时,这些项目还需要进一步分解为若干具体的报表指标,而且指标的内容十分详尽。

(三)英国

英国公司普遍对社会受托责任比较关注,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大型公司的年报中就出现了自愿披露的有关社会和环境方面的信息。自1975年起,一些大型企业编制了增值表,其目的在于改进公司的态度、精神和行为。近年来,在英国,具有特定规模的公司被强迫报告有关他们慈善捐赠情况等具有社会责任性质的信息,并提供有关职员条件和就业实践的可靠信息。英国财务报告准则建议企业除了编制传统的财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增值表、雇员报告、企业与政府之间货币往来报表、外币交易报表、未来前景报表、公司目标报表等一系列社会报告,以满足企业外部投资者、债权人、职工、政府等不同利益集团的信息需要。

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

(一)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

息披露的内容

通过对西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借鉴,结合我国国情及会计现状,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它主要反映各利益集团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从企业获得的报酬。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既是企业追求的首要经济目标,又是种社会目标。

2.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信息。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企业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保护环境方面的贡献。它是对传统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

3.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使用情况。如职工结构、技术培训、职务轮换、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企业文化等。

4.产品或服务的性能与安全方面的信息。产品的使用效能、使用年限、产品的安全信息、产品的售后服务、公众对产品满意度、产品受罚额等,在信息披露中强化产品的服务性能与安全指标,将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更加全面地了解企业的信息。

5.企业对社会福利贡献方面的信息。比如支援灾区,扶贫助学,对下岗失业、老弱病残人员提供服务等等,这既是企业的责任,同时也是企业树立自己良好形象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建立和完善与社会责任有关的立法工作

社会责任会计实务与社会责任法规之间联系密切,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大多数企业将不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因此,要推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建立与完善与社会责任有关的立法工作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构建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

会计实务界与理论界都应当充分认识到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必要性和紧迫感,共同努力构建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政府部门应当聘请专家对不同企业、地区的社会责任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制定出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准则和指南,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模式、原则等予以明确界定,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提供依据。

(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是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主体,企业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的强弱程度直接关系到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能否披露,披露是否全面的问题。作为企业,不只是个别领导者和管理决策部门要具备社会责任意识,更依赖于企业全体员工很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五)实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制度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树立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有赖于严格的约束机制,没有经过审核的社会责任报告,比广告好不了多少。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该通过审计确立公信力。目前我国企业审计主要侧重于财务收支方面的审计,还没有专门的社会责任方面的审计,所以各级政府审计机构应主动承担起监督职能,加紧研究和实施社会责任审计制度,借鉴国际已有标准,建立适用于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使社会责任审计有据可依。

(六)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

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规模分别采用不同的披露模式。

1.对于小型企业可以采用叙述性的披露模式,这是报告企业社会经济活动最简单的方法,以非正规的形式或文字说明企业经营活动对社会的影响,这种方法虽然没有用货币计量,但仍能向公众提供有关以上几方面的信息。

2.对于中型和大型企业可以在现有的四大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增加一些项目或者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例如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社会责任固定资产”明细科目,用来核算企业为履行社会责任而购建的固定资产;在“其他应交款”下设“应交排污费”、“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矿产资源占用费”等明细科目,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环境治理等费用,这种形式可以与传统会计报表相衔接。

3.对于上市公司应当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可包括:“社会责任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因为社会责任问题拥有多少资产存量,背负了多少债务以及它们各自的构成情况;“社会责任利润表”用以反映会计主体因承担社会责任而发生的收支情况以及利润的形成情况;“社会责任现金流量表”动态地反映了企业因承担社会责任而使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发生变动的情况。除上述三大报表以外,作为企业会计信息的~部分,企业可以编制“社会影响报告表”等辅助报表。

[参考文献]

矿产资源审计案例范文第3篇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本研究所涉及概念的界定

股权转让与股权转让合同含义不同,前者就法律效果而言,指转让人将股权让与给受让人,使转让人丧失股东资格、受让人获得股东资格④的现象或结果; 后者则是前者的原因,指当事人为了达成转让股权的效果,并就相关的事项进行协商安排而签订的,以转让人转让股权、受让人支付价款为内容的双务有偿合同。至于其他类型的股权转让则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①目前在学术界,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统合说与竞合说的争论。② 本文立论于瑕疵担保责任竞合说。瑕疵担保责任本指买卖合同中③,标的物的质量有瑕疵或者有第三人主张标的物上的权利,基于双务有偿合同的平等原则,所应承担的无过错责任。④ 根据这一定义,股权转让瑕疵担保责任则指,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 标的物) 有瑕疵或者有第三人主张股权( 标的物) 上的权利,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无过错责任。

( 二) 股权转让瑕疵担保责任适用的法律及适用方法

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准用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174 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45 条则直接规定,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另外,股权转让合同属于纯粹无名合同,⑤ 也可以适用合同约定、法律基本原则,还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应不限于其法律效果,也包括其构成要件。① 然而,在拟规范的案型与被准用的法条之间也存在着大同中的小异,这些小异在法律上经常具有足够的意义,以要求修正或者限制被引用的法条。② 股权转让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正如此: 二者在事实上类似,均为双务有偿合同,以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为合同目的,以一定金钱作为对价。但二者的标的物在客观上又存在差异,前者一般为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而后者的标的物则是股权。这决定了股权转让合同不能适用与买卖合同完全一致的构成要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限制或者修正。

综上,本文拟详细讨论仲裁实践中的如下两个问题: ( 1) 股权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标的物,其瑕疵如何判断? ( 2)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何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

二、股权是否存在瑕疵的判断

总体来说,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应由仲裁庭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加以判断,在当事人事先没有明确约定时,可以事后进行协议补充,或者由仲裁庭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判断,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判断。③

具体而言,本文拟依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两种类型对股权瑕疵分别进行研讨。依据法律及学说见解,瑕疵担保责任区分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注重标的物价值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者通常具有的品质,而后者注重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使是否有所妨碍。④ 落实到股权转让合同上,前者则相当于股权价值是否符合约定及法定,而后者则相当于股权的行使是否有妨碍。

( 一) 股权价值之瑕疵相对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仲裁实践中出现过如下类型。

1. 合同中的标的物条款; 合同目的( 鉴于条款) ; 陈述与保证条款①

多数合同都会对拟转让的股权进行详细的定义与描述,这种专门描述合同标的物股权的条款就是所谓的标的物条款。这类条款会详细地约定拟转让股权的数量、股权的形式( 出资或股份) 、股权所代表的公司的信息、股权凭证的相关信息( 出资证明或者股票) 、股权的市场价②等等。如果当事人所交付的股权不符合该条款的约定,那么该股权自然存在瑕疵。有的合同还会对股权转让的目的进行约定或描述,比如当事人约定,鉴于双方当事人欲对某项目进行资金合作,且使乙方控制目标公司,甲方将其对目标公司的股权( 占公司股份的70%) 全部转移给乙方,使乙方控制目标公司。③ 这类条款实际上使股权转让变成了当事人达成其他目的之手段。如果当事人的目旳因股权的原因没有实现,那么也可视为股权具有瑕疵。有的合同还会对股权所具有的其他品质进行约定,比如转让人对股权的收益进行保证的,但由于公司业绩等原因,受让人最终没有获得相应的收益,也应该视为股权存在瑕疵。④

2. 股权背后的公司资产瑕疵

股权是股东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⑤ 在现实中,经常有股权本身并无瑕疵,但是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经营状况恶劣或者资产状况恶劣的情形。在当事人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①,如何处理这类纠纷是仲裁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实践中曾发生过如下两则案例。案例一:甲签订合同将对丙矿产公司的股权( 占丙公司全部股份的73%) 全部转让给乙,双方没有对丙公司矿产资源量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乙以实际矿产资源量与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中的矿产资源量不符为由,要求甲承担瑕疵担保责任。② 案例二: 甲签订合同将对丙公司的股权( 占丙公司股份的55%) 全部转让给乙,事后审计报告显示丙公司拥有一笔无法收回的债权,乙以股权投资无法落实为由请求甲承担瑕疵担保责任。③

对于上述案例所揭示出的问题如何解决,实务中有不同见解。④ 肯定说认为,两则案例中,受让人受让股权的目的均为控制公司并通过运营公司盈利,⑤ 因此,应对转让合同进行补充解释,肯定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余地。否定说则认为,依据公司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学公式,所有者权益与公司资产固然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但是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与事物,不能混同。股权对应的是所有者权益,而非公司资产,所以公司资产状况恶化或者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均不能认为是股权的瑕疵。更深层次的法理在于,上文的案例一反映了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控制公司之间的矛盾,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拥有独立的公司资产,独立承担责任,这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理念与精神。⑥ 另外,股东的收益分配请求权固然因公司资产状况与经营状况而受影响,但股东收益分配须受弥补亏损、计提公积金等法律规定的限制,并依公司的意志实现,实际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直接挂钩。至于公司债权的瑕疵实际上等同于公司资产的一部分,道理与案例一相同。

笔者持折中说。当股权买卖不产生公司资产、营业转让的效果时,适用否定说; 否则,适用肯定说。理由如下: 否定说固然在理论上具有说服力,但仅适用于单纯的股权买卖; 在实践中①和比较法②上,已经肯定了股权买卖转化为企业买卖时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但是对于企业买卖与股权买卖的界限应该予以明确划定,上文所举出的两则案例中,股权转让的比例很高,不存在太大的问题,但是对于转让比例不足够大的,一概将其认定为企业买卖则不妥当。笔者参考德国法③的规定提出,只有在买受人取得了全部的股份,或者所取得的股份足以使其他的股东并不能妨碍取得人对企业的处分权时,股份买卖才会被处理为企业买卖。至于其他股东能否妨碍受让人对公司的处分权,属于公司内部事宜,仲裁庭并无主动审查的义务,应由受让人负举证责任。

( 二) 股权行使之瑕疵相对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150 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据此,股权转让人也应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关于转让股权上的任何权利。另外,如果转让人无法向受让人提供无负担的股权,或者无法使受让人不受干扰地行使股权的权能的,受让人也可以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④ 实践中有如下类型。

1. 股权被冻结、质押

实践中发生过如下案例: 甲将其对丙公司的股权( 占丙公司股份的76%)全部转让给乙,事后发现,因债务问题,甲持有的丙公司股权的一部分( 占丙公司股份的4%) 被法院冻结并抵偿给了第三人。⑤ 本案即构成股权转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遗憾的是,当事人乙主张违约责任,而没有主张瑕疵担保责任,致使其利益没有得到维护。

2. 瑕疵出资形成的股权

本文所称的瑕疵出资,指发起人出资不足或以非金钱方式出资的价值不足等情形。瑕疵出资形成的股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当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时,仍然受让该股权,则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① 依据《公司法解释( 三) 》第18 条第2 款,上述受让人可以事后向转让人追偿。受让人虽可以向转让人追偿,但该责任并非本文所探讨的股权转让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受让人已明知出资存在瑕疵,不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 且追偿也并非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效果。

在受让人无过失或者非重大过失不知出资存在瑕疵时,则具备股权转让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空间。对《公司法解释( 三) 》第18 条第1 款进行反对解释②可知,受让人不知出资瑕疵时,其不负相应的出资人义务,但同时该受让人又可以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③ 这实在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有违,如何解决有待探讨。笔者认为公司可以对瑕疵形成的股权之行使以公司决议的方式进行合理限制。④ 至于作出限制后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平衡,笔者分三种情形分别加以讨论: ( 1) 如果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已经对瑕疵出资形成的股权做出了有效限制,那么依据转让人不能转让多于其已有的财产的法理,受让人的股权也应受相应的限制,此时,受让人所受的股权便具有瑕疵,如果其他构成要件具备,便可以向出让人主张相应的股权转让瑕疵担保责任。( 2) 在股权转让之后方才做出限制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为其他股东,则限制有效,① 可以继而主张股权瑕疵担保责任。( 3) 在股权转让之后方才做出限制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为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则限制无效。② 此时,转让人转让的股权是完整的、无限制的,受让人的股权没有瑕疵,自然无瑕疵担保责任适用的余地。

3. 影响股权行使的其他因素

实务中有这样一则案例: 甲将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移转给乙,但没有同时转让公司的经营材料与财务材料,致使乙无法开展经营。③ 乙请求适用同时履行抗辩,中止付款。仲裁庭否定乙的主张,理由为经营材料与财务材料的移转仅仅是约定的从给付义务,与支付价款的主给付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无法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本案例中,如果乙不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而是请求甲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话,则应考察该材料对于股权的价值与行使是否有影响。因此,如果受让人受让的股权使其有权占有相关的财务与经营材料,那么该材料缺失或不足就构成了股权的瑕疵。

( 三) 股权价值瑕疵与股权行使瑕疵的区分与聚合

对于股权价值瑕疵与股权行使瑕疵应加以区分,因为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法律效果也不一样。仲裁实践中有过这样一则案例: 甲将其对某制药公司的股权( 占该制药公司全部股份的70%) 全部转让给乙,当事人通过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的目的为,通过股权转让使受让方控制药厂的资产和经营活动,事后发现制药公司的一批药品的生产批号在合同签订前就被吊销。④ 乙主张甲承担《合同法》第150 条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并依《合同法》第152 条主张中止付款。仲裁庭肯定了乙的仲裁请求。本案中,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出现瑕疵,并非第三人对于股权行使的阻碍,而应属于上文所述的股权本身瑕疵的范畴,适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并无相应的中止付款的法律效果,乙擅自中止付款是否合法,应以《合同法》第66 条、第67 条以及第68 条的履行抗辩权来判断。而仲裁庭未予详察,直接认定股权存在权利瑕疵,似有误会。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也有可能存在同时影响股权价值和行使的情形,如股权被冻结、扣押本身也会导致股权价值下降。由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效果不同,应该允许二者聚合。

三、其他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的适用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①,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依法律规定以及学说主张②分别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下图为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及学说主张归纳总结的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除要求标的物具有瑕疵之外,其他要件如何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下文将分别加以探讨。

( 一) 《合同法》第158 条的适用

买受人必须在一定期间内完成检验标的物,如有瑕疵应在该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否则便视为标的物无瑕疵,不再适用瑕疵担保责任。③ 《合同法》第158 条的立法精神①同样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而言,恐怕无法适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与两年的期间,目前仅能适用合理期间。② 本文建议仲裁庭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确定相应的瑕疵通知期间,可参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7 条所列的各项具体标准。

( 二) 《合同法》第151 条的适用

《合同法》151 条也应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且应同时适用于股权价值瑕疵与行使瑕疵。③

实践中,股权转让的受让人通常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及目标公司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律师事务所对受让人出具一份较为详细的调查报告( Diligent Duty Report) 。如果转让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曾经进行过尽职调查并通过该调查了解到股权存在的瑕疵而仍然受让的,则转让人可以依《合同法》第151 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当受让人没有进行尽职调查时,转让人是否可以以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而不知股权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笔者认为不可。如果受让人没有进行尽职调查就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无异于承认尽职调查是受让人在股权转让时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遍查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受让人并无此义务。尽职调查只不过是一种市场主体在进行决策时为了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而进行的决策辅助行为,不能让市场主体因不尽职调查而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

怎样判断什么情况属于重大过失而不知呢? 笔者认为应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探求受让人的重大过失,而不能在此之外探求。例如, ( 1)如果转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已经明示或暗示股权可能存在瑕疵,该材料对于受让人来说是知晓的。那么即使受让人声称自己不知瑕疵的存在,也应认定他的不知存在重大过失。( 2) 证据表明,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对股权的相关情况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可以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① ( 3) 证据表明,受让人对股权的状况及权利状况进行过相应的询问,但是又没有做尽职调查那种程度的考察时,可以认定受让人仅存在抽象轻过失,而不存在重大过失。②

( 三) 瑕疵存在的时间点

我国《合同法》对此要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这一要件是否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颇费踌躇。③ 笔者持肯定说。( 1) 探讨瑕疵存在的时点的意义有二: 其一,有的瑕疵固然在合同成立时存在,但在交付时业已消除,倘若对此不加区分,则出卖人将对业已消除的瑕疵承担责任,未尽妥适,实际上也打消了出卖人在交付之前消除标的物瑕疵的念头; 其二,对于买受人造成的标的物瑕疵,如果不对瑕疵存在的时点详加判断则难以与出卖人造成的瑕疵进行区分,这也会给责任的判定带来困扰。( 2) 在比较法上对于瑕疵存在的时点已有明确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54 条就明确规定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总之,瑕疵存在的时点在立法上固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仲裁实践中却不可不明辨。

依我国通说,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在标的物交付之时应具有相应的瑕疵。④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瑕疵时点则有所分歧。一说认为,应存在于合同成立时 一说则认为,应存在于交付时,合同成立时有无瑕疵在所不问。⑤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时点不同,至于原因为何,我国学者语焉不详。笔者从物之瑕疵与权利瑕疵的区别角度认为,物之瑕疵侧重于保护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与使用,而权利瑕疵则侧重于保护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完整,是故有瑕疵存在时点上的区别。这样的区分对于有体物有其意义,但是对于股权而言,似乎意义不大。况且,与有体物不同,转让人对于合同成立后交割之前出现的股权瑕疵修复能力与受让人并无二致。另外,从《合同法》第150 条以及《合同法》第155 条中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的表述来看,似乎要求在交付时应具有物之瑕疵或者权利瑕疵。因而本文在这一点上对物之瑕疵与权利瑕疵不加区分,一概适用风险转移时的标准。①

结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风险转移应以新股东能够实际控制股权即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变更为时点。②

( 四) 构成要件的变易

在比较法上,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会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发生如下影响: ( 1) 当买受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标的物有瑕疵时,如果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仍然负瑕疵担保责任; (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55条) ( 2) 当买受人通知标的物瑕疵超出了一定期间时,如果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仍然负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56 条) 。对于第一种情形,本文认为我国《合同法》存在法律漏洞,③ 应当参考比较法采取限缩解释的方法适用《合同法》第151 条。对于第二种情形,我国《合同法》第158 条第3 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认为,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转让人善意的标准,而比较法采取的则是转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相较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更为合理。《合同法》第158 条为买受人设定的义务为定期通知义务,目的为让出卖人了解标的物的瑕疵状况,以便出卖人尽快履行修理、更换、重作的责任,若出卖人已明了或应知标的物的瑕疵状况,则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就无关紧要了。比较法强调了出卖人的通知义务,但这对于《合同法》第158 条的立法目的并不必要。综上,在股权转让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时,受让人纵有重大过失而不知瑕疵存在,也不影响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 在转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标的物瑕疵时,受让人的瑕疵通知义务不再有时间限制。

矿产资源审计案例范文第4篇

(一)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后者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双方或者多方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尽管同样受到法律的调整,但并非受到国家的主动干预,在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如房屋买卖、租赁等均属于此类。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认为对于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部分,因此受到国家的主动干预,例如,产品质量的监管,广告发行、竞争行为的规制等。不可否认的是,房屋买卖中不乏国家干预的成分,而广告发行、市场竞争行为等也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因素,也就是说,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总是存在着某些交叉,即“灰色地带”。但是,“灰色地带”的存在并不能动摇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因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群是客观存在的。

(二)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体系

出于教学考虑,经济法教材的体系与经济法体系并非完全一致。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以狭义经济法为主,教材一般选用杨紫烜主编的《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或者杨紫烜、徐杰主编的《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其体系为: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概念、地位、体系、渊源等),第二编经济组织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编市场管理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票据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编宏观调控法(计划法和统计法、产业法律制度、投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石油法、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与转移支付法、税法、银行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涉外金融法律制度、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对外贸易法),第五编社会保障法。对几所高校的调查显示,学时的经济法课程实际讲授以下内容: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经济法律关系等)以及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税法、银行法、信托法、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等。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范畴

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简称非法学经济法,是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名为“经济法”的公共专业基础课,一般为经济、营销、国际贸易、金融、会计、会计电算化、税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投资理财、证券、保险等专业所必修,其教学目的是使这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掌握经济法基本原理及基本的市场规则并能解决实务中的问题。因此,该课程也常被冠以“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称谓。由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具有一定法学理论的基础,加之“票据法”、“证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专门开设课程,因此,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以狭义经济法为主。而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法学理论基础,不可能在一个学期内消化如此大量的专业术语,他们更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市场规则。狭义经济法所涵盖的内容并非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在某种程度上广义经济法更贴近生活,对于经济实践颇有价值,在教学上突破部门经济法限制的这种安排易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理解和掌握,且实践证明教学效果良好。目前,大多普通高校非法学经济法课均如此设计,即采取广义的经济法,并以民商法为主。也就是说,作为公共课的非法学经济法的范畴应是民商法中反映最基本、最常见的市场规则的部分。实际上,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广义经济法的基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自身缺乏法学理论基础之不足。相对来说,公司、合伙、破产、合同、担保、票据、证券等法律规范的技术性、稳定性较强,涵盖了市场的基本规则,适用的工作岗位较广,同时也是学习其他部门法的基础。广义经济法过于宽泛,任何课程也不可能涉及其全部。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包括以下内容:法律基础知识,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物权法,合同法,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201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包括以下内容:总论(经济法概述,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证券法,合同法,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相关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律制度,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2011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包括以下内容:总论(法律基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营业税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三种较有影响的会计类(非法学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经济法教材均已不同程度脱离了狭义经济法的范畴,实际上属于广义的经济法。在教学实践中,以民商法为主体的“经济法”课程并未造成经济法概念的混乱,但教材称为《经济法基础教程》更为合理,以区别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的现状及其优化

经济法课程的普及,使经济法教材成为用量最大的公共专业基础课教材之一。由于目前对经济法概念及其体系的认识不同,以及各专业培养目标存在差异,因而各教学单位经济法课的教学大纲差距较大,未形成全国统编教材,教材体例千差万别。目前出版的非法学经济法教材多达上百种,厚的达七八十万字,这些教材大多因过于追求自身知识体系的完整性,而无法顾及某些特殊的需要,导致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有的教材章节全面而实际内容简略,则可能面面俱到,哪一部分都阐释不透。如果教材过于全面而详尽,则学生往往选了一本很厚的大而全的教材,但是由于课时所限,许多内容得不到讲授,造成资源的浪费。如果教材偏重于理论研究,讲授过于深入,则可能使所学知识不仅与执业实践相脱节,而且与职业资格考试相去甚远,学生还要通过额外的自学来满足各种需求。广义经济法内容庞杂,非法学经济法教学应选其精华,注重知识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该体系并不是严格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体系,而是基于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按照知识的实用程度取舍、编排,并力求摆脱抽象的理论阐释,而加强直观形象的实例教学。因此,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教材,应贴近生活,不追求理论深度,而是注重解决实务中最常出现的问题,这需要章节集中而详细且突出岗位针对性,适于将来的执业需要,并与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接轨。

四、编写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需注意的问题

(一)教材体例如何构建

根据上述原则,在保持各个专业共性的同时,非法学(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可针对各专业对部门经济法律知识的不同需求实施“模块式教育”,也就是探索建构经济法“公共模块”和“专业模块”体系,这将解决经济法课程内容繁杂和课时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并体现专业特色。除了工商管理类专业,非法学经济法教材一般设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等章作为“公共模块”。例如,金融类院校,需侧重银行法和保险法等金融法规,可采取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及其产生、变更、终止的规范(公司法、破产法),经营活动规范(合同法、担保法),以及金融法规等的体例,具体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及保险法等十章。对于贸易类专业,可增加知识产权法,等等。这种教材的缺点是普适性差,适用面及出版规模小,增加了成本。但如果教材的普适性过强,则闲置的章节多,同样造成浪费。因此,需要各教学单位加强交流,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采通用的方案,既保证出版规模,又将闲置章节的数量降至最低,这不仅减轻学生的负担,也降低社会成本。工商管理类专业开设的经济法包括内部关系及外部关系两部分,前者涉及工商管理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社会保障、财务管理与会计、生产与产品质量、价格、纳税与税收、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后者涉及合同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律制度、支付结算与票据法律制度、融资与金融证券法律制度等。

(二)章节如何编排

为介绍广义经济法中的基本市场规则,教材应以现实经济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法律现象为线索编排各章节,一般遵循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金融法规的进路。其中,第一部分可按6~8学时设计,首先介绍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等,使学生对于经济法及这门课程建立一个整体概念;其后增加法学基础知识的比重,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等。这样编排是因为,2006年“两课”改革,缩减了法律基础的课时,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学理论基础,而这又是学习以后章节的必备入门知识,只有在第一章进行充分铺垫,后续教学才能顺利进行。例如,尽管“除斥期间”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概念,但是近年来已逐渐被吸纳入各类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中,因为诸如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保证期间等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均涉及“除斥期间”的知识。合理编排具有承继关系的各章节有助于教学。例如,关于公司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编排次序,各教材并不一致。按常理都会认为应当按照由简到繁,由低级向高级,即先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后公司法的次序编排,但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公司法在前效果更优。这是因为在公司法一章中全面介绍了公司的分类及其比较之后,已为下一章介绍后者打下了基础,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而且,在随后讲解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及联系也更加顺理成章。新颁布的法律逻辑性极强,教材章节的编排一般按照法律条文的次序。但为方便教学,有时需要另行设计。例如,尽管《担保法》将主债转让与保证责任的相关条文(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前,但是教材将保证期间(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条)编排在前更利于学生理解,因为主债转让与保证责任涉及保证期间的概念及相关规则。再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但是该范围极大,且无须学生掌握,需要掌握的是禁止抵押的范围,因为禁止以外的就都是允许的,因此,禁止抵押的财产(第一百八十四条)宜先于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第一百八十一条)及房地产抵押(第一百八十二条)等内容,而安排在可以抵押的财产之后,进行重点阐释。教材作为知识体系,既要避免前后矛盾,又要前后照应。例如,公司法的某些内容,如证券发行、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等,与证券法重合,如果由同一作者执笔更便于解决如何侧重的问题。再如,定金既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方式,也是担保法中的担保方式之一,在编写中应注意统筹。

(三)理论深度与详略如何得当

研究型本科要求一定的理论深度,其目标是培养研究型人才,毕业生继续读硕士、博士的比率较大。相对来说,应用型本科侧重探讨表面的东西,以实用为主,主要是掌握法律如何规定,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处理个案,而不要求理论深度。非法学经济法作为非专业课程,同样侧重实践操作,不适于深入的理论探究。理论深度与详略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挖掘深度需要详,初步掌握则为略。但是,不要求理论深度未必不要求详细。教材应详细到分析具体案例的实用程度,否则,学生虽然熟练掌握课本知识,而大量实务上的问题却不能解决。

矿产资源审计案例范文第5篇

一、环境审计概述

(一)环境审计的产生背景 从20 世纪70 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出于竞争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面临社会对环境信息的需求,一些公司开始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企业有关环境方面的信息。目前环境信息已成为评价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和业绩以及制定相关决策的重要因素和指标,为企业财务报告的内部和外部使用者提供可靠有效的信息。而对于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来说,由于企业是环境污染和资源使用的制造者和受益者,是环境问题发生的主要来源,在发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企业作为社会生产总值的贡献者应该重视环境问题,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情况和各种资源的使用情况,应该对投资人、社会和政府进行详细的交待,这些都需要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对外披露。

(二)环境审计的必要性 在众多企业中,上市公司最受市场和公众的关注,并且由于他们已经具有了一定规模和发展的成熟度,所以上市公司的对外审计报告也更加注重在环境方面的规范和责任,使公众可以具体地知道公司在发展的同时,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视及实质行动。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也从最初的只在年度报告的“管理层分析和讨论”简略提及,发展到如今有些公司已经制定独立的企业环境报告,内容也从环境映像信息扩展到环境会计和环境审计信息。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业也从与环境有关联的敏感型行业发展到不同类型的许多企业。我国环境审计正处于发展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因此分析目前环境审计现状及问题仍以环境信息披露为主体。笔者以造纸印刷业上市公司为例,通过分析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现状,以此发现现阶段环境审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一)样本选取 根据2010年9月环保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类行业为重污染行业。因此笔者选取造纸印刷业作为研究样本,选取2011年沪市造纸印刷行业在沪市A股上市的公司共13家。在样本选取时,遵循两条原则,一是不选取ST公司,因为代表几年来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二是不选取发行S股的公司。S股和A股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很多差异,为避免统计分析时产生误差,所以将S股公司排除在样本选取范围之外。

(二)研究方法 根据《证券法》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本文采用统计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造纸印刷行业公司在沪市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和2011年年度报告以及其他文件相关的环境信息披露的报告,以了解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方面所做的努力。其中,这些样本公司的年度报告和招股说明书主要来源于巨潮咨询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三)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1)招股说明书中环境信息的披露。从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来看,除了界龙实业以外,其它12 家上市企业都进行了一定程度上行业,披露比例高达92%。由于造纸印刷业属重污染行业,所以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是上市公司必须承担和解决的问题。这些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存在很多变化:1997年以前上市的公司主要在招股说明书的“环保风险”中说明有关环境的情况,2000年以后在说明书的“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情况”等部分都对环境治理和防范等进行了阐述,而2004 年之后则在招股说明书的“业务和技术”部分详细披露了公司的环境信息,如2004 年在沪上市的岳阳林纸在“业务与技术”部分具体说明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风险、污染情况以及对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方面的情况,2012年上市的东风股份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更说明了该公司环保安全的优势,具体情况见表2。

(2)年度报告中的环境信息披露。从这13家样本公司来看,它们都采用了补充报告的模式来披露环境信息,在年度报告现有模式的基础上在“董事会报告”、“会计报表”等结构中添加公司的环境信息,但缺少量化的数据或体现其环境状况的图形和表格。目前这13家公司均没有采用编制独立环境报告的方法披露环境信息。通过分析13家样本公司2011年的年度报告,除了界龙实业没有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外,其余公司均对环境信息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披露。上市公司大部分均在“公司治理结构”这一部分披露环境信息,其次是在“董事会报告”,但没有一家公司独立的环境报告书。其中详细披露环境信息的有9家,简略披露的有3家,没有披露环境信息的只有1家。环境信息披露情况与审计意见如表3,从表3可以看出,目前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大部分都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因此,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都没有在审计报告中得到详细直观的体现,也就是说环境审计基本没有体现出其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

三、环境信息披露审计现状

(一)环境信息内容少,比较分散 从这13家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其主要是根据各公司的经营方向有选择性地对环境相关信息进行说明,内容模糊概括。从形式来看,主要在“董事会报告”、“公司治理结构”部分予以强调;从内容来看,环境信息中说明了对于污染排放的控制和治理、环保方面的投资,但多数属于非货币性的说明,并没有详细披露环境保护方面的影响和效果。

披露内容较多的如恒丰纸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利益相关者的部分提到“公司能够充分尊重和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股东、员工、社会等各方利益的协调平衡,能够关注所在地区的公益事业、环境保护等问题,不断增加对环保治理的投入,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节能减排’号召,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还提到了公司节能减排的情况:2011年公司明确了年度节能目标和长远总体发展战略,编制并且下发了《2011年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恒丰纸业还在对公司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和工作思路中强调要关注节能环保,努力创建“两型企业”,把环保、节能和低碳经济理念贯彻到各项工作中,稳步抓好战略落实,推动恒丰绿色发展。另外,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的“技术创新”中提到了2011年公司坚持以开发“安全、低碳、绿色、环保”产品为导向,在科技投入、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以创造恒丰纸业新的效益增长点为研发重点。

披露内容简略的企业如博汇纸业,在2011年的公司年度报告中,仅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在报告期内,公司废水深度处理系统运作正常,能够严格按照环保部门及地方环保要求达标排放;其次公司严查设备跑、冒、滴、漏的现象,对制浆和造纸的工艺、设备进行了严格的改造和升级,有效降低了水、电、汽等的能耗。”在对公司未来的展望部分提到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原材料供应将日趋紧张、环保要求将日趋严格。随着造纸行业“十二五”规划的出台,对造纸业提出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要求,通过提升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把生态环境与节能减排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信息披露形式也缺乏标准化和规范化,企业环境会计信息分布零散,给信息使用者获取环境会计信息增加了难度,不利于信息的传播和交流。

(二)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缺乏数据量化 大部分公司在披露环境相关信息时仅仅提到了公司进行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必要性,强调其会严格遵守政府制定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但并没有详细说明如何维护环境和生态的平衡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从样本可以看出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是陈述,而不是货币计量的方式,缺少公司之间的比较性和相关性,不利于政府监督和管理,而且也缺乏细化的数据化指标。对于未来与环境有关的信息采用的是定性方法,缺少货币性的衡量标准和数据。同时,披露的大部分内容反映了过去已经发生的事项,如环境保护认证,且多是对于环境方面的决策无用的信息,不是以公司长远发展的视角来看待,无法满足公司内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对投资决策的需求。

(三)环境信息披露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披露情况比之后经营过程中的披露状况好很多。我国在《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规定,“股票发行人要公布其业务或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要说明发行人是否因环保产生侵权、近三年来是否因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以上规定是对于初次上市的公司来说。只有少量的报告会定期披露环境方面的信息,也几乎没有其他形式的法规来引导环境信息在年度报告中明确充分的披露,而且对于环境信息的前景内容的披露要好于持续经营活动中对环境方面信息的披露。目前我国还没有利用环境审计来保护环境,大多数报告只是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从现有数据可以看出,审计意见的类型和环境信息的披露程度没有直接的关联,如没有披露任何环境信息的公司依然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超过90%的公司无论其是否说明了环境方面的信息,都可以得到标准无保留意见。这也说明环境审计对于我国目前的公司来说还没有起到监督和控制企业环境治理方面的作用。

(四)披露主体范围较窄 目前,我国公众对于环境的维护意识仍然很低,一些企业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对环境的治理,这不利于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且政府通常只强制污染型企业进行环境的相关披露,对于其他企业则采用自愿披露的方式。采用自愿披露方式的企业在解决环境治理问题上将面临较小的压力。更进一步,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目的不是为了承担社会责任,而是为了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近年来,尽管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大多数上市公司依然集中在重污染型企业。而且,大多数的环境信息披露仅仅是关于公司怎样规避环境风险、建立环境管理系统、对环境方面承担了哪些社会义务的概括和简单笼统的说明,并没有认真细致的讨论和研究怎样实施治理环境污染,排放污染物的相关对策和目标,也即缺少实质性的作为。

四、环境信息披露审计完善对策

(一)建立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准则和审计准则 法律是开展环境审计和环境会计的基石,是环境审计工作的可靠依据和保障。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和审计准则体系,法律方面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审计准则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都详细说明了企业在环境问题上需做的努力。然而这些法规和标准还无法形成一个责任分工明确、评价标准明确的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所以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可操作的环境审计方面的工作标准和细则,完善有关环境审计立法,使环境审计制度真正建立起来。

(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机制 目前我国环境审计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所开展的社会审计并未成熟。因此可以规范企业环境保护的披露形式,如建立“第三方”——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来进行环境审计,这样有利于公正、公开、公平的发表意见,更容易使公众接受和认可。此外,不仅仅要发表环境方面的独立意见,还要将内容细化和量化,更专业的披露和说明企业在环境管理与运用方面的不足或者优势。更进一步,也可以为企业出具统一单独的与环境有关联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给出审计意见。此外,证券发行过程的其它中介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证券商等,也应在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进行审核时履行相应的环境信息监管责任。

(三)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必须大力宣传环保的概念,普及环保知识,增强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监管并加大处罚,提高污染环境的成本。近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建立了公共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制度,以此来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其次,企业应加强与政府的合作,贯彻落实与环境有关的一切法律和政策,使环保意识深入人心,并实施节能减排,重视对环境污染的治理。

(四)加强与国外环境审计组织的沟通和合作 环境保护是全球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我国应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借鉴并加以应用。如在澳大利亚,政府和民间有很多应对环境问题所提出的项目和计划,澳大利亚的采矿业对环境质量的关注越来越多。随着对自然风景、植物和动物栖息地保护意识的增强,政府开始了社会保护的工作,增加对潜在污染排放如含有沉积物或化学品、水和有毒气体的控制,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通过开展“温室挑战项目”,澳大利亚政府和企业合作,许多公司自愿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且每年为政府提供有关温室气体的排放报告。这都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建设提供参考,从而更好地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李明辉、张艳、张娟:《国外环境审计研究述评》,《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