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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违章建筑 私权保护 合理利用
一、违章建筑的法律定位和分析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和类型。由于各地在地理、文化、经济等方面差异较大,且实务中法规、规章一直被作为规制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所以本文不区分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且认为违章建筑的范围应囊括一切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建筑物,其分类及其逻辑联系见表一。
表一 违章建筑的分类及其逻辑联系
其中按违反法律法规程度的分类有重要意义,违法程度以及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损害程度不同,法律对建造人的私权保护态度及违章建筑的利用关系应有较大差别,应分别调整,本文也将分别讨论。
(二)违章建筑的法律性质和权属。目前,对违章建筑的法律定性有不动产所有权说,动产所有权说及占有权说三种观点。笔者赞成占有权说,即建造人仅以其占有的事实受到法律保护。
首先,只要特定的人对特定物构成事实上的控制就被认定为占有。在权利人不方便或不可能行使权利的情况下,由占有人提起占有保护。即违章建筑建造人及其他占有人基于对违章建筑的实际控制这一占有事实,应当受到占有保护制度的调整。
其次,对违章建筑不予以任何形式的保护,等同于置其于法律不予规制的“真空地带”,既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也不利于定分止争。因此,有必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占有人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
二、对违章建筑占有人的私权保护
在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未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及处罚之前,基于占有事实,可对其进行合同法和物权法两个层面上的保护。
(一)违章建筑占有人的合同法保护。就程序性违章建筑,标的物的违法性并不能简单地推出法律行为的违法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程序性违章建筑虽有悖行政管理,但违法层次较低且损害较小,故应排除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再者,我国“由于私法精神的长期缺位,‘违法=无效’的观念根深蒂固,司法审判中的合同无效甚至曾达到全部合同纠纷案件的40%-50%。”[1]因此简单将以程序性违章建筑为标的物的合同视为无效,已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现状和迫切需求。因建造人对违章建筑无所有权而处于无权处分人的地位,故以程序性违章建筑为标的物的合同应被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其中涉及的追认权应由相应有权行政主管部门享有,首先由最高主管部门制定认定追认权标准的规章,再在具体案件中由执法机关视合同相对人的主观等情况做出是否追认的决定。
就实质性违章建筑,由于严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严重侵害他人甚至公共利益,即违背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不论公法还是私法层面都应采取严格否定态度,此类违章建筑为标的物的合同都应当视为无效。
(二)违章建筑占有人的物权法保护。违章建筑占有人的物权保护,是指当占有人的占有状态受到非法侵害时,赋予占有人在一定限度内类似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的保护手段。由于我国《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占有人对违章建筑仅存在占有的事实状态而不享有所有权,故无论程序性违章建筑或实质性违章建筑都无任何他物权的存在。
由于对占有的保护是基于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违章建筑的占有人也相应地享有占有保护制度中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而且受保护的占有人不限于违章建筑的建造人,还包括基于以违章建筑为标的物的合同而占有的其他占有人。另外,受到物权法保护的对象应及于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作出处罚前的各类违章建筑,包括实质性违章建筑。
三、对违章建筑的合理利用
客观上,违章建筑的建设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本身价值较大甚至可能进一步创造价值,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建构一个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违章建筑处理制度,是违章建筑社会关系效益性的内在延伸,也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契合。
(一)美国和台湾地区经验借鉴。我国经济正处速发展时期,快速城市化引发的一系列矛盾也接踵而至,与战后美国的发展历程相似,其成功经验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同属大陆法系并具有一脉相承的传统文化的我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更值得借鉴。
美国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制度主要包括:[2]
第一,美国在宪法层面授权了州政府没收违章建筑的权力,并相对应地建立了相关的听证程序以确保建造人的抗辩权。第二,美国设立了VBT计划,即旨在将合法没收的违章建筑予以转让的程序,并设置了相关配套措施,如通知程序等。第三,美国各地方立法又针对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措施,如:纽约地方立法将违章建筑转让给独立的房屋公司;芝加哥地方立法则由行政机关直接在一定条件下以极低价格将违章建筑转让给第三方。
我国台湾地区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制度主要包括:[3]
第一,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立法”体系,在“法律”的层面上明确界定违章建筑,从而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执法的混乱局面。第二,区分实质性和程序性违章建筑采取不同处理措施,并且对程序性违章建筑也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三,将违章建筑所产生的环境外部性关系及其影响层面的差异作为其管理策略的考虑因素,“对应管理策略可包括、限期改善、或征影响费。”[4]
(二)城乡统筹规划视野下的违章建筑利用制度。随着城乡统筹的快速推进,暴露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失地农民问题。”[5]违章建筑利用制度的构建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尖锐的社会矛盾,既可加强社会民生保障也能加快城市化进程。
鉴于实质性违章建筑严重违法并损害他人甚至公共利益,且与城市规划相悖而无法补正,本文仅探讨程序性违章建筑的利用制度。
2010年重庆开始推广的公共租赁房制度对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无疑是一利好消息,但随着公租房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加之其资金占用周期长和投资回报率低等特点,建设资金压力之大可想而知。”[6]而在资源稀缺条件下必须考虑降低交易和制度成本,所以将违章建筑利用制度嵌入公租房制度既可解决违章建筑的后续处理问题,又能一定程度缓解公租房的建设资金问题。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步,由相关专业鉴定机构对没收的违章建筑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适合作为公租房。例如,若房源过于分散,会加大了管理成本,则不适合列入公租房的范畴。此时可将其转让给以低收入群体为代表的第三方,具体实施程序及细则可参照美国的VBT计划。
第二步,对于符合公租房制度标准的违章建筑,首先应当进行相应的通知程序和听证程序,然后由有权行政主管部门将经鉴定合格的违章建筑统一补办手续,予以转化为合法建筑。转化后其所有权人应该是国家,但仍需进行登记,因为它并非自然资源,该所有权的设立也非源自政府的征收决定,不属于免于登记的情况;而且违章建筑还牵涉到合同相对人、相邻权人等一系列主体。
第三步,将补正后的违章建筑进行统一修葺。该行为应由公开的招投标程序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承担,只有进行市场化的专业运作,才能避免执法效率低下以及权力寻租等问题。
第四步,将修葺后的违章建筑纳入公租房公开透明的统一运作模式。而运作过程中要公开各阶段相关信息,让公众参与监督。例如,租住名额实行摇号分配,限制房屋自由流通,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复议或的权利等。
违章建筑利用制度与公租房制度的有机结合,一方面,违章建筑得以有效利用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节约了公租房的开发成本,更重要的是一定程度地缓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居住权,践行居者有其屋的社会理想,进一步实现城乡共同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吴卫兵,刘正.德、日等国违反合同效力认定及其借鉴[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2]David T.Kraut.Hanging out the no vacancy sign:eliminating the blight of vacant buildings from urban areas,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1999(10)
[3]黄锦堂.台北市违法建筑处理法制之研究,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委托研究课题期末报告,2001
[4]曾鹏光,江哲铭,陈肇尧.违章建筑现象分类与其对外部环境冲击之研究——以台南市为例[J].住宅学报,第十九卷第二期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营造依法建设氛围为目标,计划用100天的时间,依法整治城区影响城市景观、危害公共秩序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真正做到“还路于民、还绿于民、还净于民”,切实改善城市面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整治原则。在整治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做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要把思想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晓之以法,喻之以理,努力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在稳定的前提下实现集中整治目标。同时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坚持先易后难、先公后私、先主后次的原则。此次整治行动从城区主干道开始逐步向外扩展,各相关部门要服从服务于大局,服从指挥调度,积极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三)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实行“拆、建、管”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整治要突出重点、建设要及时跟上、管理要落到实处,确保拆得快、建得好、管得住。
三、工作目标
本次整治行动总体目标是:坚决遏制违法建筑的蔓延,杜绝新的违法建筑,重点对顶风而上的违法建筑依法强拆,并以此为突破口,推动整个整治工作,营造依法、有序、科学的城市建设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通过此次百日行动,最终实现“两个并重”和“三个明显变化”(“两个并重”:整治违法建筑与综合整治并重;整治违法建筑与强化管理并重。“三个明显变化”:市容面貌明显改观,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法制意识、城市意识、文明意识明显增强)。
四、整治任务及标准
(一)整治重点。本次重点整治松山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城中村”改造区内堵塞消防通道、占压城市道路、影响城市交通、侵占城市绿地、影响市容市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已到期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整治在耕地内违法建设的各类房屋以及未取得许可手续在院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整治标准。“两个文明”现场会路线两侧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对新发生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彻底拆除;对有违法建设动向的,前置介入,做好工作,消除侥幸心理,不给违建户以可乘之机,确保不出现新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五、实施步骤
此次整治行动从年4月20日开始到年7月31日结束,共分3个阶段进行。
(一)整治准备阶段(年4月20日-年4月30日)
1、宣传发动阶段。充分利用松山时讯、松山有线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出动宣传车、设立宣传点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宣传百日集中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行动目的、意义和要求,揭示违法建筑的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环境意识和文明意识,深入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本次行动,为清理和整治违法建筑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形成良好的社会声势和整治氛围。
2、调查摸底阶段。对松山城区内违法建筑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违法建筑的基本情况(包括建筑人、建筑年代、位置、层数、面积、结构、功能等),逐一登记造册,装订汇总后,报市规划、区建设、区国土部门进行认定。
(二)实施整治阶段(年5月26日-7月15日)
1、自行整治阶段。向违法建筑单位或个人下达《告知书》,告知有违法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整治其违法建筑。
2、强行整治阶段。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强拆(本阶段计划开展6次左右集中拆除行动)。
(三)巩固提高阶段(年7月16日-7月31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穆家营子镇要实行目标化管理,责任到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拆除后,根据规划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设、园林以及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绿化、美化、亮化。
六、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二)区宣传部负责制定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区监察局负责对整个整治过程进行监督,保证整治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四)区公安分局和新城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此次整治行动的治安工作。对违法建筑内的居住人口要停发暂住证,依法对妨碍整治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五)区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对违法建筑、违章建筑进行认定,由区规划分局下发认定《告知书》。
(六)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对土地权和非法侵占土地建房进行认定。
(七)区司法局、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法律指导。
(八)区办负责做好拆违过程中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九)区环保分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照最高许可标准,对使用违法违章建筑从事个体经营的商户,进行环评许可资格审查,根据环保有关规定,吊销排污许可证,提请区政府责令停业、关闭、限期搬迁。
(十)区法院与公安部门形成行政执法保障体系,对整治过程中存在的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违建户,依法强制执行;对暴力抗法的,依法严惩。
(十一)区卫生局负责对使用违法违章建筑从事餐饮业的,依据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中止卫生许可或吊销卫生许可证,不予年检年审。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穆家营子镇、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集中整治活动,要始终把学习、宣传、实施《城乡规划法》贯穿于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的全过程。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了开展百日集中整治违法违章建筑行动领导小组。集中整治时,由区监察、、建设、规划、国土、城管、环保、卫生、公安、司法等单位再抽调专人组成综合执法队伍,确保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正常开展。
(二)明确任务,强化责任。拆除违法建筑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工作,因此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以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之势,确保圆满完成整治任务。
关键词:非法建筑;权利分析;居住权;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0-0092-02
一、非法建筑的由来
从法律层面上看,“非法建筑”最早是以“违章建筑”形式出现的,在早期城乡建设环保部门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首次提到“违章建筑”一词,由于当时立法缺位,所确定的“违章建筑”,主要是指违反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规章制度所建构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之后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国家先后颁布了《城市规范法》及《城乡规范法》,确定了“违法建筑”这一概念,从而逐渐取代了之前所用的“违章建筑”一词。现实中不管是“违法建筑”“违章建筑”都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所建构的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其行为的特征具有一定的违法性。而我们这里所讲的非法建筑,不仅包括一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建物,还包括缺乏合法性要件建造的建筑物和构建物。因此,我们这里使用的既不是“违法建筑”,也不是“违章建筑”,而是用“非法建筑”。所谓“非法建筑”是指违反我国建筑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者法律规制以外的、没有合法依据的建筑物和构建物。
二、非法建筑的分类
现实中,根据非法建筑的种类和性质的不同,对非法建筑进行不同的分类,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性质的非法建筑对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已建成非法建筑和在建的非法建筑
已建成非法建筑,主要指在形态上非法建筑本身已经客观存在,并且符合一个建筑物的标准,只是由于缺乏合法性要件导致其非法性。在建非法建筑是指非法建筑在形态上处于一种未完成状态,客观上没有建成,不具备一个建筑物应有的结构。现实中,对这两类建筑物的处理态度截然不同,对于在建的非法建筑,行政机关是一经发现一律拆除,把非法建筑扼杀在萌发状态。而对已建成的非法建筑,行政机关只能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而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法律往往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赋予了法院。
(二)程序非法建筑和实质非法建筑[1]
程序非法建筑是指没有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而缺乏合法性要件的建筑物或构建物,对于这类程序性非法建筑,我国的处罚力度并不是很大,而是给予其合法化的机会,如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实质合法化。实质非法建筑是违反实体性法律,如违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实质非法建筑无法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来补救,对于此类非法建筑是一经发现一律拆除。
(三)农村非法建筑和城镇非法建筑[2]
农村非法建筑主要是指违反我国有关农村土地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总体规范的有关规定,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擅自在农村土地上搭建的各类建筑物。城镇非法建筑主要是指违反城市土地管理办法和城市土地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擅自在城市土地上搭建的各种建筑物。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对非法建筑的处理主要是对于城镇非法建筑的处理,因此对城镇非法建筑的处理力度远远大于对于农村非法建筑的处理。
(四)居住性非法建筑和牟利性非法建筑
居住性非法建筑主要是指用于居住的非法建筑。搭建者搭建此类非法建筑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居住需要,对于这一类非法建筑在拆除时,应该考虑到当事人的居住需要,在没有给予合理的居住安排情况下不得拆除。而牟利性非法建筑是指以牟取利益为目的而搭建的非法建筑。搭建者搭建此类非法建筑的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对于此类非法建筑应该严惩。
三、非法建筑中的权利分析
(一)非法建筑中权利存在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我国学界对非法建筑上是否存在权利问题争议比较大,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
1.不登记无所有权说
该观点主要是根据我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必须办理有关产权登记,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依此解释,房屋必须要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未经登记一律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不动产所有权说
该观点认为,非法建筑是独立于土地之上的不动产,符合法律关于不动产的规定,不因其不能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而丧失原始构建者对其所有权资格。认为房屋的建造属于事实行为,建造者自房屋建成之时即自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只不过是对权利的一种公示和房产部门对房屋管理的需要,并不影响搭建者对非法建筑的权利主张[3]。
3.动产所有权说
该学说认为由于非法建筑的违法性,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不能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但如果非法建筑的建构者对建造非法建筑的材料是基于合法取得的,那么其就可以对非法建筑中的建筑材料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这观点将非法建筑同非法建筑的建筑材料分离,认为权利人对非法建筑的建筑材料享有动产所有权。
4.占有权说
该学说是对动产所有权说的一种否定,它认为基于《民法通则》第72条和《物权法》第7条规定有关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非法建筑既然被认定为非法的,那么当然不能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虽然建筑材料是基于合法取得的,具有合法性,但它已经被使用,同非法建筑合为一体,那么在此基础上再讨论其所有权已经没有意义[4]。
(二)非法建筑中的权利内容
虽然非法建筑缺乏一定合法性要件,但这并不能否认它的权利存在。笔者认为非法建筑中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法律纠纷类型
1.1建筑活动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旧村和危旧房改造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改造空心村、撤并自然村、建设新农村”,“连片拆除危旧房,重新规划建新房,腾出空间促发展”,因此,该项工作中会发生大量的建筑活动和行为。比如,农民拆除旧房建新房、村委会组织修建道路等等。在这些建筑活动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如: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施工方的主体资格问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等,其中实践中反映最为突出的是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应当说,当前我国农村建筑市场秩序还很不规范,有些乡镇建筑公司资质不全;有些企业承接工程之后随意转包或肢解分包,自己则根本不参与具体建筑施工活动;有些施工队则是个体泥瓦工自行招募组织起来的,既没有工商企业登记,也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是一支典型的农村建筑游击队。而许多建房者按照传统习惯,图一时节约和方便或碍于人情,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这些建筑游击队或者其他本村人承建,在旧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中同样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但问题是,一旦发生承包人或受雇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事故,法律纠纷即随之产生。
实践中当事人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是施工人与建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二者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主体。因为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与承揽关系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和方式完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一般情况下,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的责任要比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建筑承包属于承揽的一种)承担的责任为重。因此,实践中一旦发生施工人伤亡的事故,受害人往往主张其与建房人构成雇佣关系,而建房人则主张双方是承揽关系。此种纠纷在实践中较为常见,而且处理起来也较为困难。
1.2建筑活动中的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纠纷
在承包建房人、修路人等完成有关建筑活动后,业主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在材料商供应完建筑材料后,购买人也应当支付材料款,这些均是有关民事活动中义务主体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会发生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纠纷。比如,有的业主或材料购买人以建筑工程或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拖付甚至拒付工程款、材料款,从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1.3拆迁及政策处理纠纷
此类纠纷是目前旧村改造过程中的一大难题。根据旧村改造的要求,需要对某些建筑,包括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等进行清理拆除。但因此而引起的此类纠纷处理起来非常困难,特别是如何处理违章建筑、政策补偿数额、如何实施拆迁等问题都十分棘手。比如农村中存在着大量的违章建筑,由于长期以来没有及时查处和拆除,有的甚至已成为部分村民赖以生存的居所,成为旧村改造中沉重的历史包袱。从法律角度讲,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又不同意拆除,有的被拆除人甚至漫天要价,造成建设成本的增加,资源严重浪费。
1.4异地建房中的土地征用问题
旧村改造的一个目标是“改造空心村、撤并自然村”,在改造空心村、撤并自然村的过程中,自然会涉及原空心村、自然村的村民如何搬迁安置问题。根据目前龙泉的政策,一般情况下是安置在集聚中心村居住。但根据目前我国的土地制度,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除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可以调剂转让外,尚不允许向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主体转让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
因此,在另一村建房,就涉及到土地如何使用问题。鉴于目前的土地政策,龙泉市的做法是先征用需用地村的集体土地,待土地征用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需用地人。
这个过程就必然涉及到土地征用费的补偿、土地出让金的确定等问题。旧村改造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在政府、搬迁村民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还需要支付土地征用补偿费和缴纳土地出让金,这对于政府和搬迁村民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负担,其中极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1.5与政府承诺奖励有关的纠纷
在当前旧村和危旧房改造工作中,政府为了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加快改造进度,往往制定有关的奖励措施。如龙泉市委出台了龙委〔2009〕9号《关于推进农村旧村和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安排农村危旧房改造和连片综合整治专项资金1500万元,按照“连片拆除危旧房主房50元/m2,辅助用房25元/m2,建设新房连片10幢以上5000元/幢,对原有危旧房进行修缮的每户1000元(其中农村低保标准120%以下困难家庭每户1500元),危旧房改造拆旧建新每户500~2000元”的标准对进行旧村改造的村庄和农户进行奖励或补助。由于政府的奖励要与拆除房屋的面积等因素直接挂钩,因此,实践中可能存在着政府与拆房户主因对房屋的拆除面积存有争议而起纠纷的情形。比如由于部分测量人员业务不精或者缺乏工作责任心、工作草率,导致所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进而引发纠纷。
1.6建筑活动中的质量纠纷
在建筑活动中,由于个别施工人没有取得施工资质、不负责任,或者使用劣质建筑材料,致使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甚至是“豆腐渣”工程的情况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
2法律纠纷特点
2.1政策性强
农村旧村和危旧房改造本身就是一项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工作,当地政府一般都会出台有关政策,因此政策性很强。比如拆迁和政策处理、土地征用、政府奖励等,当地政府都会制定政策措施,一旦纠纷发生,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都会纳入考量的范围: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否被遵守等;处理这些纠纷,也往往因为涉及当地利益,而参照政府政策的规定。
2.2关系错综复杂
农村旧村和危旧房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比如建筑活动中涉及建房人与施工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责任的承担等。拆迁和政策处理活动中又会涉及村委会、政府与拆除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甚至涉及到当地家族势力的较量、新旧村委之间的矛盾、乡镇党委政府的影响等深层次的矛盾,真可谓“剪不断理还乱”。
2.3矛盾容易激化
由于旧村和危旧房改造中关系错综复杂,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和处置不当,极易导致矛盾激化。比如拆迁和政策处理中,有的被拆迁人法治观念淡薄,漫天要价,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处处设置障碍,甚至采取极端行为阻挠拆迁,引起矛盾激化。
2.4处理难度大
农村旧村和危旧房改造中的纠纷关系复杂,矛盾容易激化,政府、法院处理起来难度相当大。有的当事人不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到处、上访、缠访,给处理机关施加压力,处理相当困难。
3法律纠纷成因
3.1部分村民法律意识不强、安全质量等意识不够
建房人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承建,既容易出安全事故,又容易产生质量纠纷。
3.2部分村民不讲诚信、履约意识不强
有的建房人在施工人完成建房并交付后,却以种种理由拖延甚至拒付工程款。
3.3历史遗留包袱重,大量违章建筑已积重难返在农村中违法搭建、盖房的现象较为严重,由于有关部门平时疏于管理和监督,导致在当前拆除时,这些违章建筑成为沉重的包袱。
3.4部分村民存在不健康心理
有的村民在土地征用以及拆迁过程中,不按照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到处缠访告状;有的协议签了,钱也拿了,仍不停的上访;有的人则认为只要“顶住”,成为“钉子户”,得到的补偿就更多。
3.5有的政府行为不够规范
在拆迁和政策处理过程中,有的执法人员包括村两委人员态度不端正、不谨慎,执法方式粗暴;在测量拆除房面积时,缺乏工作责任心、草率办事;在兑现奖励时,以种种理由推诿等。
3.6有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只有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尚无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进行调整的专门法律,导致实践中对农村房屋如何拆迁无法可依;再如前述,根据目前我国的土地制度,不允许外村人到本村购买宅基地建房,只能先由政府征地然后再出让土地使用权,导致手续繁琐、资源浪费。
4解决对策
4.1加强法制和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要利用新闻媒体和其它有效载体对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涉及的法律进行宣传,提高广大农民对旧村和危旧房改造重大意义的认识,树立大局意识,从大局考虑,不过分计较个人利害得失;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律防范意识,树立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履约意识、诚信意识等,减少纠纷的发生。
4.2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降低拆迁和政策处理成本
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划的建筑要及时拆除;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举报机制,实行奖惩和惩戒考核制,遏制违章建筑的发生。要抓紧研究制定历史遗留违章建筑的处理方案,对近期发生的违章建筑,在拆迁和政策处理中可不予补偿;对长期以来未查处的违章建筑,可视具体情况、情节罚款,并从该违章建筑的残存价值中扣除罚款的方法,使其所获补偿低于成本。
4.3加大对少数不良农民的教育惩戒力度
针对少数存在不健康心理的村民,要加强宣传教育,促使其遵照法律规定程序解决问题;而对于那些无理缠访、滥访,拒不拆迁的村民,则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4.4规范政府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在执法过程中,公务人员要吃透法律和政策,文明执法、热情执法,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切忌衙门作风和工作态度简单粗暴。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有关征地手续和程序,实事求是的确定补偿标准和方案。在测量拆除房屋面积时,要当事人在场,并用照片固定证据,做到“当时无异议,之后无争议”。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及时兑现有关承诺奖励,不能无故推诿推脱。
4.5各有关单位通力协作,形成合力
农村旧村和危旧房改造工作,涉及到政府、农业、国土、交通、公安、乡镇、村委会等各个部门,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对于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纠纷要通力合作,尽力化解。对于已经到法院的纠纷,法院要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发针,努力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要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下判,并在判决书中做好说理工作。在法院终审判决后,仍有当事人不服上访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审查,对于无理上访人要做好说服教育、服判息诉工作。
一、私房建设管理范围
我镇房屋理区域划分为禁建区、控建区。禁建区:镇区规划区范围内、镇境内沿枣泗路、青年路两侧各50米范围。控建区:镇规划区范围内及邳贾路两侧各50米范围。
二、审批流程
(一)房屋建审批办法:
建房户首先向属地村(居)写出书面申请,由村出具初步意见,上报控建办,控建办联系土地、规划、供电等部门预审提出意见报镇政府审批,待分管领导出具意见后正式办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
(二)违规建房处理
首先由各村予以制止处理,经村制止无效根据分管负责情况分别移交控建办、规划办、土地所处理,对于未经审批强行建设的各类房屋。由土地、规划和控建办按程序立案处理,责令限期拆除。对拒不接受处罚的违建户,依法依规予以。对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私房控建管理职责要求村居职责要求各村为控制违法建设主体,各村支部书记为禁止违法建设第一责任人。各村都要成立私房建设管理小组,明确专人具体抓好本辖区的私房控建管理工作,把各类违法建设控制在选点、放线、挖基础之时。
各村要明确禁止事项:
辖区内坚决禁止在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承包土地上私搭乱建及各种违章、违法建设用地发生。辖区内禁止无证、无审批手续违法建房,违法建筑由各村自行拆除拆除率为100%。辖区内不得有非法买卖宅基地行为。辖区内严控各类养殖设施建设,特大鼓励类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审批后方可建设否则视为违法建设予以拆除。
规划办职责:
1、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建房地纠纷和宅基规划申报工作,坚持镇区“一书五证”的发放。
2、负责组织实施查处道路两旁的违章建筑、建设,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一例查处一例、拆除一例。
3、符合规划要求可以建设的,规划办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程序和村里意见予以审批,待审批后给予定点放线出具准建手续。
4、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坚决不批。
5、未经批准私自建设的,规划办将配合上级部门予以拆除。
(三)土地所职责:
1、土地所对符合条件建设的私房户,要严格按照建房申请及报批手续,在审批过程中要做到“三到场”即审批前到现场查验,申请地块是否符合条件;审批中到现场实地丈量定位;审批后到现场看是否符合批准的要求,并留有影像资料。
2、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批。
3、对违规私建的坚决制止、取缔、拆除。
(四)控建办职责要求
控建办实行统一分配工作、统一协调行动、对土地、规划巡查执法进行监督,对反映的违建,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由控建办组织相关各单位进行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