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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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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罚制度

企业处罚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激励;制度;方法;选择

一、为员工提供满意的工作岗位

热爱一项工作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为员工创造一份满意的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员工所处的工作环境是员工工作时随时可以感受到,若环境对员工的工作产生副面影响,员工会有持续的不满。当员工总感觉环境不适时,企业无论怎么激励都不会有良好的效果;(2)工作内容要有一定挑战性。调查表明:当员工按部就班地工作一段时间以后,积极性会有很大的下滑趋势。对工作内容的设计,可以缓解这一问题。如流水线上的工人,每天从事同样的工作,较长时间后,积极性就会下降,如果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采用工作轮换等方式,就会再次提起他们对工作的兴趣:(3)提供培训的机会。知识经济的时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新技术、新思想层出不穷,员工深知如果不及时补充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就要被淘汰,他们对培训的需要已变得越来越强烈,针对员工的这一需要,建立符合职工需要的培训体系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制定激励性的薪酬和福利制度

员工进入企业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获得一定的报酬,在企业里,报酬的高低甚至可以代表员工个人价值的高低,所以,合理的薪酬系统具有很大激励效果。(1)激励性薪酬政策的制定。薪酬要想有激励性,保证其公平性是必须的,这一点说起来容易在现实中做起来却很难。在制定制度时要在广泛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一套大多数人认可的制度,并且把这个制度公布出来,在激励中严格按制度执行并长期坚持。其次要和考核制度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激发员工的竞争意识,使这种外部的推动力量转化成一种自我努力工作的动力,充分发挥人的潜能。最后在制定制度时要体现科学性,也就是做到工作细化,企业必须系统地分析、搜集与激励有关的信息,全面了解员工的需求和工作质量的好坏,不断地根据情况的改变制定出相应的政策。(2)设置具有激励性质的福利项目。福利是员工报酬的一种补充形式,比如说一些单位组织先进个人去旅游,去国外考察学习等。

三、考核激励

彻底改变现在岗位职责大话、套话、虚而不实的状况,像拟定设备说明书一样,全面、详细、具体地说明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能、权限、职责标准及规范,以及担任这一岗位的资格标准并坚持因事设人的原则。《岗位工作说明书》制定后,建立绩效评价标准、办法及组织体系、活动方法。评估标准要量化,要与薪酬挂钩。绩效评估采取多种形式360度(自己、同事、下级、上级)打分的方法,更全面、更客观地反映每一岗位,每一员工的工作状况,使他们体会到自身的价值,从而为实现这种价值去努力进取,进而形成一种内在的动力,使企业的凝聚力得到加强。

企业处罚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法律;角色定位;制度完善

目前,社会发展中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法律明确了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个人和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在企业管理中,必须树立法律意识,利用法律知识减少企业矛盾,以便能够保障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在企业管理中,中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发展有较大的影响作用,这些人员法律角色定位直接关系着企业健康发展,所以必须积极分析中层管理人员的法律角色定位,并不断完善其法律法规制度,从而使他们更好的服务于企业。

一、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界定

中层管理人员主要是在集团企业中处于高层管理和基层管理人员之间的中间层次的管理人员,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集团公司兼任属于集团公司的中层岗位,则可认定其为集团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但并非是子公司的中层人员;相反,在该子公司这一独立法人主体中,则应按该人所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职务来认定其管理角色。中层管理人员通常情况下包括技术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支持性管理人员等,他们在企业中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监督中层管理人员的相关工作,执行高层管理人员制定的重大决策。通常情况下,由于企业和职位性质的不同,中层管理人员的待遇和地位也存在很大的差距,具体的中层管理人员主要取决于企业对管理职能岗位的划分,这里没有一致的划分标准,通过可以认为是企业分公司经理、产品事业部经理、项目经理等等。

二、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法律角色定位

(一)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主要指发展主体在社会活动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享受义务的资格,同时也用于指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中所处的位置。在实际应用中常常用来表现权利和义务的相应程度,法律地位一般有社会道德、规范以及习俗等先行限定,并由法律最终确认的一种法规。法律地位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自动取得的法律地位,主要指为法律法规生效区间内法律主体自动获得的该权利和医务关系,比如公民的劳动权利;另一种是自动取得地位,主要指法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状态为法律承认而获得一种法律地位形式,比如注册公司法人等。从民商法视角来看,股东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以及董、高人员则是执行主体,属于接受董事会委托和授权对企业进行管理,而出于企业这一组织的自身特点以及运行实际需要,股东会在委托授权给董事会及董高时其实就已经暗含着其可以转委托,而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正是接受了董高人员的转委托行事,其再对下属机构和人员部署工作、进行管理,其实质上就是再委托行为。

(二)中层管理人员权利、义务、责任分析

1.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权利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在企业发展中主要根据法和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事物的处理,其权利主要表现在企业内部各个主体及企业之外第三方之间的各种交往关系中。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权利确定方式有三种:意定方式、法定方式和折衷方式,意定方式主要有企业或合同形式协商确定企权利范围,比如台湾《公司法》中规定的中层管理人员权利由契约形成;法国对中层管理人员权利确定一般应用折衷方式,这种方式的应用既有法律规定的内容,又有协商确定的内容。我国《公司法》第50条规定中层权利人员的权利范围,包括组织经营权、人事任免权、内部规定制定权等。在我国企业发展中中层管理人员的权利确定采用的意定方式,法律对中层管理人员权利结构上的安排体现企业意思的自治方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对内管理权的核心是根据经济学对控制权的划分,企业实际上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由于人的限制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契约不完备的存在,而企业在管理中其控制权分别掌握在巩固、经济和董事会的手中,每个层面掌握不同维度的管理权利,中层管理人员的内部权利的实施关键是企业剩余控制权。中层管理人员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对投入企业的资本承担风险,获取剩余索取权。

2. 中层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处罚制度范文第3篇

1、案源管理和立案监控制度。处罚案件案源由局社会事业科和宣传科负责管理,立案案件经统一编号后交分管领导审批,未经统一编号的,分管领导一律不予审批。实行这一制度,就是要纠正办案人员“隐瞒”案件或压案不办、擅自“销案”等“铲案”行为的发生。

2、行政处罚流程监控制度。行政处罚流程监控指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核审、告知、决定、执行以及立卷等程序进行监控,其目的是缩短办案时限,提高执法效率,落实执法责任,能有效地防止违反办案程序及违法处罚现象的发生,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3、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实行执法办案人员培训考核、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者不得从事执法办案工作。对现有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进行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4、重大案件集体会审制度。对个人处罚1000元以上、对企业处罚5000元以上的案件,可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映的案件,办案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由案件评审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以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罚没物品监督处理制度。对没收物品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对没收物品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应当销毁的,办案人员提出销毁处理意见,报社会事业科和分管领导审批,由社会事业科和监察部门共同监督予以销毁;属于可以拍卖处理的,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社会事业科和分管领导审批,由社会事业科和财务部门共同监督拍卖。

6、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客观全面、详细记录执法的事实、证据材料和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办案文书都必须立案归档。局监察室负责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

企业处罚制度范文第4篇

一、员工调动的动机分析

根据调查分析,员工调动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l、劳动强度大产生调动工作意愿

企业存在超强度劳动和加班问题。特别在西山集团一些技术和管理岗位的员工加班,则常常是象征性地发一些加班工资,或不发加班工资。有些企业关键技术的管理人员,常常24小时手机开着,随叫随到。这主要缘于企业对各岗位的工作职责设计缺乏科学依据,员工工作职责分配不合理,工作边界不清晰,人为地加大了工作强度。长此以往积累必然产生换岗的冲动。

2、工作压力大产生换岗意愿。

企业在管理状态上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靠人的有效管理;另一种则是制度化管理。缺乏制度的企业处罚是随机的,制度健全的企业,其制度条款往往处罚多于奖励。处罚涉及工作任务的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事故、损失、行为规范等方面。出现了干活越多,出错率就越高,所受的处罚就越大的问题。当然,适当的处罚有利于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但处罚过多则适得其反。有研究资料表明:当员工在一种高度紧张、压力较大的环境下工作时,其工作质量和效率反而低于正常水平。员工长期处在担心被处罚的压力下,工作不可能愉快,也不可能长久,一有机会就会选择离开。

3、工作梦想或者期望值难以实现

参加工作后,在薪酬比较稳定后,就会考虑个人的发展机会和前途问题。每个人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为自己的职业开展规划。作为企业员工,其职业发展的途径,通常是从低级的岗位或职务向高级和岗位或职务升迁,从简单工作向复杂工作过渡,或从不喜爱的工作岗位到喜爱的岗位等。

二、员工调动管理对策

要想留住人才,必须立足于企业内部的科学管理,应重新审视企业的管理理念,构筑科学的管理制度,营造有吸引力的企业环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l、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应尊重员工需求,关心员工成长和发展,重视员工的主体性和参与性,反对把员工在仅仅看作生产的“工具”。不重视人本身,是造成员工调动流失的根本原因。企业把员工当成“物”来管理,认为只要在物质上满足了员工需要,其它问题就不再重要。如许多企业的管理者在留住人才的对策上,首先想到的是给予更高的报酬。当然物质激励是必要的,是基础性的东西,但不是唯一的。我们看到许多企业的薪酬福利还比同类企业高,但却仍有较高的员工调动或“流失”,主要原因在于管理者仍然把员工作为“生产工具”,认为你劳动,我付酬,公平合理,除此之外,都与我无关。

管理者树立“以人为本”思想的意义在于,一个企业有了合格的员工,才会有好的产品和好的市场,也才会有好的利润,员工应是第一位的。这种人材本应贯彻在管理各环节,从员工招聘、培训、工作设计、薪酬福利制度、职业生涯管理到激励体系,都应考虑员工的需要和收益。管理过程中尽量少使用处罚性措施,多采用表扬性激励,使员工有受尊重的感觉。其结果必然是关心培养了员工,也发展了企业,真正实现个人与企业的“双赢”。

2、建立制度化约束机制

企业要为员工发展创造好的环境,增加自身吸引力。同时,也必须制定相关的制度,对员工调动进行管理和控制。首先,可以实行劳动用工合同制年限管理。在合同期内,员工也不能调离企业,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交纳违约赔偿金。其次可实行培训赔偿制度。企业可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在记录员工培训实况的基础上,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投入进行设定服务年限,比如不允许经过该培训多少年内进行岗位调离,否则,对企业的培训付出要求赔偿。也可以事先签订培训合同,明确接受培训后的服务年限和违约赔偿金,避免企业花费大量培训费却留不住人的损失。

企业处罚制度范文第5篇

一、本通告所称的渣土(即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处置活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密闭车辆,经清洗后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政府指定地点卸放。车辆在行驶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遮挡车辆号牌,不得超速、超载行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三、严厉处罚渣土处置违法行为

(一)建设单位未经批准处置渣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处罚3万元。

(二)施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分别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25条等规定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处置渣土的,处罚10万元;

2.将渣土交给无证运输企业处置的,处罚10万元。

(三)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分别依据《**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32条、33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3、25、26条,《**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12、15条等规定予以暂扣,处以罚款,并责令运输企业限期清除渣土:

1.未经批准运输渣土的,处罚3万元;

2.运输过程滴、洒、漏的,处罚5万元;

3.未按指定地点卸放渣土的,处罚5万元。

运输企业未在期限内清除渣土的,记入渣土管理“黑名单”。

(四)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95条等规定予以处罚、记分:

1.运输车辆未悬挂号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或者遮挡号牌的,处罚200元,记12分,对驾驶证予以降级;

2.超载行驶,超载30%~100%的,处罚500元,记6分;超载100%以上的,处罚1500元,记6分;

3.超速行驶,超速50%~80%的,处罚500元,记12分;超速80%以上的,处罚1500元,记12分。对驾驶证予以降级或者吊销;

4.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150元,记3分。

四、实施渣土管理“黑名单”制度

对运输企业、运输单位、驾驶员的严重违法行为,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运输车辆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该车及驾驶员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城管执法部门不予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

1.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2.一个月内因遮挡号牌、污损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驶入二环路高架桥、在学校门口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遇人行横道线不避让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非法改装车辆或者人为屏蔽(破坏)GPS被处罚2次以上。

(二)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失信惩戒期半年,在此期间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城管执法部门不予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

1.所辖运输车辆单车月累计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3次以上,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罚2次以上;

2.所辖运输车辆有3辆以上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3.所辖运输车辆因遮挡号牌、驶入二环路高架桥、在学校门口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占用非机动车行驶、遇人行横道线不避让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被公安交警部门处罚的。

(三)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失信惩戒期一年,在此期间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城管执法部门不予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

1.所辖运输车辆单车月累计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5次以上,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罚3次以上;

2.所辖运输车辆有5辆以上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四)运输企业有下列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直接采取禁入措施,取消该企业渣土准运资格:

1.所辖运输车辆有2辆以上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2.具有50辆以下车辆的运输企业,有3辆以上单车月累计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5次,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罚3次以上;

3.具有50辆以上车辆的运输企业,有5辆以上单车月累计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5次,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罚3次以上;

4.所辖运输车辆有10辆以上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五、市、区城管执法、公安交警、交通、建委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互通执法信息,共同严厉打击渣土处置违法行为;对执法人员、的,由效能、监察等部门依法给予问责、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