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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 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
(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当地区、 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六条 消防干部的职责:
(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 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 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
(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
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小的建设工程,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 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审批: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单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大型能源、电讯、交通枢纽等市政工程。
(四)市消防局认定应当审批的其他工程。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区、 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一)单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不足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须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
(二)生产、生活用火区(如锅炉房、沥青锅、 茶炉房、厨房等)位置。
(三)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
(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
(五)工地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号、规格),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
(六)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 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 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 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 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 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 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 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八)设置消防车道, 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
(九)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第十一条 对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关指出后,不按期整改的, 消防监督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立即改进;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电力 施工企业 用工 合法性 安全
电力施工企业在我国属于垄断性的行业,但是我国法律法规方面并无较高的完善性,且有一些企业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导致一些企业的用工难以保持合法性。[1]基于新劳动法,通过一系列措施,保证电力施工企业的用工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政府监督
虽然企业与员工所签订的合同对于福利待遇具有确规定,但是很多员工却难以享受到,而且受到企业家在社会上影响力的作用,员工想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此类问题,往往也难以顺利解决。而且从事此类行业的员工通常来自农村等偏远区域,对于通过法律进行自我利益保护的意识并不健全,通常是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后,选择忍气吞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件非常耗费时间与精力的事情,而且我国在很多地方都讲究关系,因此有的员工会认为自己的社会地位难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其受到侵害时,只能自认倒霉。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对现实中存在的此类问题具有足够的认知,违反劳动法的相关企业家理应受到对应的惩罚,对于弱势群体进行有效的帮助及保护,使之能够确实的依法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不间断的完善,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中依然存在较多的盲点及漏洞,因此不断修正法律法规,方可确保企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法用工。[2]
二、提高施工进度管理
在很多电力企业的施工过程中,往往为了最大程度的追求利益,而忽视了员工的生命安全,此为不合法用工的一个重要表现。施工过程中,工程保持合理的进度可以确保员工自身安全不受到威胁,但是当企业进入赶工期时,往往导致员工生命安全难以得到合法保证。电力施工企业与一般企业存在较为明显的一点差异,也就是施工过程中,若未确保工程具有合理进度,往往急于导致安全管理出现问题。有的企业为了能够降低施工成本,有的会在施工进度方面违反规定,做一些不利于施工安全的手脚。为了保证施工计划的安全性,施工前应由相关专家对施工计划进行审视,确保其合理性及合法性。各个施工环节均应统筹安排,所制定方案应具体详细。一个建筑项目的标书应制定几个方案,结合具有丰富电力系统工作经验的中层管理人员的意见,对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及改善。对工程进度进行有效管理可以确保各项计划指标能够准确完成,利于项目的实施。对工程进度予以合理安排,不可为了缩短施工时间而忽视员工的生命安全,对于顺利完成施工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可以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工程的安全管理
不管是什么行业,在施工过程中,员工的安全应放于第一位。尤其是电力施工企业,其本身就存在潜在的危险性,从事此行业的人员均需具备一定的求生安全常识,但是在施工过程中,有的事情难以预测,因此提高施工工程的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工程施工中,导致事故发生的首要原因为现场施工设备不合理、施工材料来源不合法,而上述两个原因均是因为工程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而造成的。施工过程中,在每一个环节均需将注意事项明确告知员工,对员工的安全意识进行有效培养需要比较长的时间。而且应制定施工安全处罚条例,若员工违反条例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惩罚。[3]安全问题对于电力施工单位是首先要注意的一个问题,若不将员工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要务,那么此企业往往会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而施工中的相关安全条例只有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方可起到实际作用。各个部门均需将本部门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进行完善且予以上报,各个管理层根据各个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合乎实际的可行性计划,通过本部门的管理人员对条例的执行状态进行严格监督。为了保证监督工作的认知执行,可将监督工作归入年度考核指标中,确保监督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为了保证员工的工作权益受到保证,有效的劳动合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应由专人专地对劳动合同进行存放管理。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签订审批制度,合同应按照规定进行填写,按照不同工种实施差异化管理。不同工种具有自身的特点,并通过工种的差异,分析其有可能遇到的用工风险,且制定针对性的风险管控策略,降低招工定岗导致的潜在危险。对劳动合同中的各个条款应予以严格审查,尤其是补充条款内涉及的劳动者信息,如有特别苗头,需立即与劳动者交流沟通,实现共识。[]企业可建立劳动合同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科学化、电子化方式实施精细化管理,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及时更新,且注意定期跟踪。在电力施工企业中,应做到每个员工均有合法的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应根据不同员工的差异而制定对于合同,且其内容会因岗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合同应符合实际,不可进行一刀切等。
五、规范劳动合同的适应性
按照《劳动法》规定,有的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期限性,而且电力施工企业中,其实际施工往往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季节性,员工具有较高的流动频繁等,因此采用的施工合同往往按照工作任务的实际,签订期限性的劳动用工合同。此类用工合同对于电力施工企业具有较高的灵活性,时限性的劳动合同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且不会因固定期限限制而产生麻烦。此类合同会随着项目任务的完成而正常终止。此类合同无约定试用期。[5]
六、结语
基于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电力施工企业是否合法用工在当前社会是需要积极面对的一个问题。而且产业快速发展,用电需求量大,电力企业在扩大工程进度的同时,应注意合法用工。若要真正解决合法用工问题,政府部门应有完善的立法制定,并加强监督,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等,根据劳动法,企业与员工应签署有效的劳动合同,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目前,劳动法仅仅是一个体系,其中许多细节还不完善,立法机关应对其缺陷有足够的认知,且通过全社会的努力,行使职责,使得电力施工企业用工的合法性得到保障。
(作者单位为四川电力建设二公司)
参考文献
[1] 王光辉.发电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J].现代职业安全,2016(7):20-23.
[2] 严政.浅谈业务外包模式下的劳动用工风险防控[J].人力资源管理(汉),2016(7):81-82.
[3] 王文娟,张震.关于供电企业农电用工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的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8):67-68.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大事,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海林市建设局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局内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
第四条本责任制适用于建设局各部门。
第二章行政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局长安全工作职责
1、局长是全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要做到“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编制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4、审定全市建设安全工作计划(规划),确定全市建设安全工作目标,签发全市建设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批准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消除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职业卫生劳动安全条件。
5、主持召开局安全监察委员会会议,经常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
6、负责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和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
7、考核、检查指导各施工单位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督促其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8、参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落实查处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审定重、特大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副局长安全工作职责
1、协助局长抓好全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要集中精力抓好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协助局长定期主持召开施工企业安全工作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精神,分析和掌握全市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情况,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监察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常深入到各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3、协助局长审核各项安全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4、协助局长组织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活动(安全检查、安全竞赛、安全培训、机械设备检查等),审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5、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按照查处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严肃查处事故有关责任人。督促落实防范措施,控制和减少重复性事故的发生。
6、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指导各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第三章行政职能部门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文件、资料。负责组织安排有关安全文件资料的打印和传送。对安全生产工作各类会议要认真记录保管。
2、在工作调研中要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调研课题之一,研究推进安全工作。
3、在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稿时,要将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随时掌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5、负责局内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机关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机关干部值班值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安全监察科(员)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全市各建设施工企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对全市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察。接受省建设厅委派,对在我省境内施工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3、参与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直接听取本区域内施工单位领导汇报安全工作,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及索取查阅有关安全资料。
5、对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的本区新、改、扩建工程有权令其停止施工,并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在检查时,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有权令其立即停止违章作业,消除重大隐患,并依据《行政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海林市建设系统工作人员“六不准”
1、不准利用职权刁难、勒卡企业、单位和个人。
2、不准违反政策,为他人谋取个人私利。
3、不准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物品、现金、券卡等。
4、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及高消费娱乐活动。
5、不准在工作中推诿扯皮、上缴矛盾,对待服务对象态度生硬。
6、不准用公款吃喝玩乐或在工作时间饮酒娱乐。
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除对本人予以纪律处分外,还要按责任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推行“六项制度”优化服务环境
(一)认真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一个接待基层或群众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者。要对来电来访者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负责答复或介绍到有关部门,要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接待和登记,凡是在本岗位能够一次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需要解答的要耐心解答,不准推托和误导;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要热情地帮助联系与有关部门主管人员进行对接。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
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要求,通过新闻媒体或公开公示栏,把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办结时限等向社会承诺,接受监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各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对各个办事环节和程序进行细化量化明确规定办结时限。工作中认真执行限时办结制,确保企业和群众所申报的事项如期办结。
(四)认真实行失职追究制。对工作中出现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导致企业和群众申报的事项压误、漏办,甚至材料丢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大力推行否定报备制。
凡是企业和群众申报的审批事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要耐心地、实事求是地向其说明情况,并将不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呈送管领导签字后备案,以便日后查询,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
(六)积极推行无偿代办制。
对涉及两个以上环节和部门办理的事项,第一个受理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理,无偿企业和群众的申请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理时间。
要求所有职工认真学习执行“六项制度”,年末前基本建立起办事高效,服务周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优质服务长效制。
海林市建设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资格审查制度
一、根据《黑龙江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DB23/029-91规定,市建设系统安全监察站将对我市建筑、安装、市政等施工企业和建筑构件生产企业进行年度安全资格审查。
二、对资审不合格的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并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否决权。
三、审查时间为每年12月至次年3月底。
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一、接受国家、省、市的安全大检查。检查中要虚心听取检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二、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市性安全大检查,检查要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检查结果按名次通报全市,并作为企业安全资格审查的依据。对隐患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三、施工企业每月要进行一次大检查,由企业的法人或主管领导带队。
各分公司(处),由分公司经理带领有关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队(工地)每天由工地负责人和安全员进行一次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紧急隐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安全工作信息反馈制度
1、安全信息反馈是建设系统实行安全工作分析的基础和前提,是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的重大隐患,必须向市建设系统安全监察站及时反馈隐患整改情况。
2、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月月底前要将本单位安全状况书面(包括职工伤亡月报表)上报市建设系统安全监察站。
3、各单位反馈情况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4、安全站于每月5日前将全市安全月报汇总后报市安全办和牡丹江市建设局安全站。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海林市建设局建设安全监察站负责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全市建筑、安装、市政等施工企业和建筑构件生产企业的安全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三、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安全监察站应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程序管理办法》实行安全生产管理。
重大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的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按上条所例程序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3、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同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拍照,要妥善保管好所有现场重要的痕迹、物证。
二、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1、四级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级,进行调查。
三级重大事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处理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事故中、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监察站应制定建设系统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应在每年初组织各施工企业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建筑安全管理条款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59?99)、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等。
三、各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架子工、机械工、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五、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六、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和工人调换工作岗位时,必须对操作人员重新进行新岗位教育,经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海林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和《黑龙江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定办法》,鼓励施工企业积极争创安全文明工地,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市建设安全管理总体水平提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境内从事建筑施工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均可参加申报评定。
第三条市建设局主管安全文明工地评定工作,对评定结果进行审批并上报牡丹江市建设局。
市建设局成立安全文明工地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定和公布评定结果。安全文明工地日常检查评定工作,由评定办公室负责。评定办公室设在市建设系统安全监察站(以下简称安全站)。
第四条评定安全文明工地以建设部颁发的《标准》为依据,重点突出生活设施、主体封闭防护、防护用品质量、脚手架材质、临边洞口防护、临时用电、文明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优中选优。
第二章等级划分
第五条安全文明工地按《标准》分为二个等级。
1、市级文明工地
(1)安全文明工地(按《标准》检查评分为80分以上)。
(2)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按《标准》检查评分为85分以上)版权所有
2、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1)安全文明工地(按《标准》检查评分85分以上)。
(2)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按《标准》检查评分90分以上),
在全国建筑安全大检查中评分85分以上的工地,命名为省级文明样板工地。
第三章管理权限公布机关
第六条管理权限
1、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由牡丹江市建设局组织评定。
2、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由市建设局在市级文明工地中择优初评,报省安全文明工地办公室复检、评定。
3、市建设局应按施工进度,按《标准》进行检查,相关资料(录像、照片)存档备查。
第七条公布机关
1、授予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称号的,由牡丹江市建设局公布。
2、授予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称号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申报推荐
第八条安全文明工地创建计划从工程开工时列入计划,实行申报推荐,由项目经理部按要求填写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申报表后由下而上的进行申报。
申报程序:项目经理申报,企业盖章,县(区)建设局审核。
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安全站),地级市安全站签署意见盖章,省安全站备案。
第九条申报时限:新开工工程在生活设施完工后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区)接到申报后应在15日内汇总后上报地市安全站;地市安全站在30日内汇总后上报省安全站备案。
凡逾期申报的,不列入当年推荐评定范围。
凡未进行申报的工程,不得参加安全文明工地评定。
第十条申报范围: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或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下)和桥面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立交桥及20000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不列入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申报范围;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下(或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和桥面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立交桥及15000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不列入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范围。
第十一条推荐:省级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由地市建设局(安全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站)推荐,推荐时间一般在下半年进行,特殊工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第五章检查与评定
第十二条安全文明工地实行全过程管理,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暗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定。
对经推荐的安全文明工地实行下列评定检查;1、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由市安全站全数检查评定。
2、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由省安全站在市安全站推荐中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评定。
3、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由省安全站全数检查评定。
第十三条对经批准推荐的安全文明工地,在施工过程中由市安全站进行月检查、季评定,省安全站不定期抽查;各级检查单位在一个施工期内不得少于4次(及生活设施、主体施工不少于2次、临时用电、机械设备、装饰、竣工验收等阶段)每次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原始材料,以书面形式附带工程各部位录像(基础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主体防护、临边洞口防护、临时用电、机具设备、生活设施、场容场貌),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凡已参加申报或已经推荐的工地在随机抽样或暗查中,查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取消推荐和评定资格。
第十五条被查工地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
2、不得向检查人员赠送礼品。
3、接受检查时,应提供各种方便,不得借故搪塞。
第十六条在施工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地,不得列入评定范围。
1、未获得安全达标工地的。
2、发生四级以上建设工程事故的。
3、发生恶性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4、发生重大火灾或特大盗窃案件的。版权所有
6、拖欠工人工资6个月以上的。
7、建筑垃圾污染市容环境或阻塞市政排水设施的。
8、与居民发生重大冲突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9、市以上各类检查中,予以处罚的。
10、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严重扰民的。
11、因野蛮施工情节恶劣被新闻媒介曝光的。
12、工程竣工后未按要求恢复原貌的。
13、建筑工程没有密目网封闭的工程。
第十七条对获得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企业,在工程投标时,可奖励投标单位综合业绩分0.5分,对获得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项目经理,可授予全省安全施工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关键词:公路改造公路施工安全管理控制措施
近年来,我国在加大对国家级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力度的同时,大批原有国省干线公路由于使用年限较长或者设计标准过低、重载车辆使用过度等因素,部分路段路面状况已经不符合车辆安全、快捷行驶的要求。为了使整个公路交通网络的服务水平能够满足国民济的持续发展需求,需要对公路进行大中修改造、局部路段新改扩建,重点以路面改善和完善安全附属设施为主。鉴于公路改造公路施工点多、线长、面广,由此引发的施工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为此,加强施工安全管理,认真分析公路工程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成因以及采取安全控制措施,成了公路改造施工中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1 公路改造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
公路改造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的公路改造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加强施工期间安全生产监督,分析和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危害因素,防止发生事故,避免有关损失,整理、汇编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档案等,确保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处于安全、有序状态。
2 影响公路改造施工安全的因素
2.1主观因素
2.1.1施工组织
公路改造施工需要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从作业准备、人员设备进入现场、设施布置、交通秩序维护到施工作业结束、现场清理、交通恢复等,每个环节的安全措施都要正确、有效。
2.1.2参建人员
部分施工作业人员常常存在侥幸心理.加之安全意识的缺乏、对规范了解不深。不按规范设立警示标志和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而导致事故;现场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疏于管理。检查不严而引发事故。
2.1.3安全投入
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不到位,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经费不到位。
2.2客观因素
2.2.1道路
道路本身的因素包括路面的状态、坡道、弯道、桥梁,以及承担的交通量情况等。这部分因素有些是偶然或随机发生的,无法确切掌握。
2.2.2天气
包括气象因素、季节因素以及由此带来的光线、视线等因素,这类影响具有双重性,既有一定的规律性和预见性,也有偶然随机性。施工单位要根据经验和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小此类影Ⅱ向。
2.2.3交通
这方面的因素是最难把握和控制的。它包括行驶车辆本身的技术性能、行驶状态和载重情况等,还包括驾驶员的因素,如驾驶员的技术水平、经验、情绪状态以及是否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
3 公路改造施工安全管理的特点
公路改造施工安全管理就是从工程开工到竣工整个实施过程所组织的以安全生产为目的的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活动。公路改造施工过程是一个在规定的时间、特定的空间内进行的人、财、物动态组合的过程,具有线长点多、工种复杂、特种作业多、技术含量高、施工周期长、参建人员施工流动性大、协调性要求强,以及施工受自然环境和外界干扰影响大等特点。
3.1交通安全管理
由于公路改造施工一般是一边施工一边通行.施工路段交通量大.各种社会车辆、行人与施工机械、施工人员相互混杂,既要确保施工又要确保通行.因而容易形成相互干扰的现象.稍不小心.就会引发安全事故,需要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3.2施工本身的安全管理
由于公路路面施工不能将交通完全封闭,施工场地狭小.施工机械移动困难,施工现场存在工序交叉等因素。容易产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需要认真做好安全生
产管理。
3.3施工协调方面的安全管理
由于公路施工涉及树木砍伐(清表)、取土、弃土、路基洒水吸水、杆线迁移等,协调不到位极易引发纠纷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
4 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安全控制措施
公路改造工程施工管理不仅要达到合同内建设单位提出的质量、工期、投资“三控制”要求,而且必须落实对整个工程施工安全的全方位控制,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危险并存,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安全与质量的包含,安全与速度互保。安全与效益兼顾”的关系.坚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有效遏止生产事故的发生。
5.1建立健全的公路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1)明确建设单位在公路改造建设中安全生产的职责和地位。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对整个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施工路段安全管理方案.并利用管理职能进行协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公路路政部门。加强对施工路段的管理。
(2)强化现场监理的安全生产职责.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现场旁站的监督作用,要求他们在对质量、进度等进行检查监督的同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等一并监督。
(3)施工单位应该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3]和地方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公路改造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努力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2建立公路施工期间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因公路改造施工采取的是一边施工一边通行的作业方式.施工作业面上存在着正常通行的各类社会车辆、行人以及路面施工机械设备相互并存的局面,极易因相互干扰而发生事故。因此。施工中的交通安全管理成为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重点。
(1)施工前,项目管理方应及时主动地与属地安监、交警、交通、质监等部门及沿途地方政府进行沟通与协商.特别是与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制定详细的现场交通管理方案,交警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路段的现场督查力度.对违反规定擅自闯入未开放交通的施工路段的社会车辆进行严肃查处。对偷拆安全标志、安全设施的行为,按《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2)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路朗改造项目管理方应及时定期地向交警部门通报工程进度情况,如:施工路段作业面安全标志设置情况、施工工艺流程情况、施工计划的安排情况.以及需要交警部门协调解决的事宜。施工作业路段发生交通阻塞时。交警部门应及时协调项目管理方、施工方进行车辆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以保证公路改造施工的正常进行和车辆、行人的通行安全。
(3)项目管理方应及时将参与施工的车辆信息、特种设备信息、特种作业人员的信息进行汇总建档,并分别向交警、质监、安监部门进行通报、备案,以便共同对参建单位进行安全把关。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广开渠道,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公路改造必然会改变公路原有的路况路貌,对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产生~定的影响。为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向全社会进行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各界告知施工信息.以取得社会各界特别是驾驶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4.3建立公路改造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是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的重要措施。是企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一项重要手段。
(2)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可以消除和控制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预防伤亡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对特殊工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规定》、《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等制度。
(3)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目的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标准化、定型化。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巡视制度》、《安全生产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4)制定《特种设备管理责任制度》、《危险设备管理制度》、《手持电动工具管理制度》、《吊索具安全管理规程》、《蒸汽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细则》等。由于机械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果管理不当。可能造成机毁人亡.所以它是目前施工安全管理的重点。
(5)制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目前公路施工现场相对薄弱的环节.由于其使用广泛、危险性较大。牵涉到每个劳动者的安全,也是施工现场一项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6)建立《劳动防险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险用品是为了减轻或避免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受到的伤害和职业危害,是一项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预防性辅助措施,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7)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目的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主要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也是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8)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施工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目的是不断提高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的行为,确保公路改造工程安全有序。
4.4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与考核,是企业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重要手段。其中加强“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尤为重要只有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才能有效地为企业的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1)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重点培训内容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让他们通过培训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脉络.掌握对整个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在于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在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新职工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后方可上岗。对转岗、复工人员应参照新职工的办法进行培训和考试。
(5)重大危险岗位作业人员还需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有条件的单位最好能对该类作业人员进行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测定.避免由于作业人员先天性素质缺陷而造成安全事故。
4.5加大安全投入与完善安全设施
建立公路改造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从资金和设施装备等方面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1)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尽可能地使用具有本质安全性能、高度自动化的生产装置。施工单位应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管理、检查、事故调查分析、检测检验等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训练、急救、抢险的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抢救仪器、人员和设施.如设置卫生室并配置相应的急救药品;高温作业需要设置有空调的休息室,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
(2)规范设置施工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在进入施工路段之前设置醒目的安全标语,按规定对施工路段设置多级反光式导向标志和施工警示提示进行安全步控,做好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按规定为路面作业人员、施工现场旁站人员、路政人员配给安全反光标志服和劳动防护用品.现场派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巡视检查。所有现场人员要时刻注意过往车辆动态.确保安全施工。
(3)夜间施工时。应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警示信号.作业区内设置充分照明灯。一般禁止夜晚或雨、雾等不良天气施工。
4.6开展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日常检查
(1)安全管理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安全管理措施的动态表现就是监督与检查。一是对有关安全施工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行政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二是对本单位所制定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的监督与检查。通过监督检查,保证本单位各层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能正常有效地进行,安全设施、安全技术装备能正常发挥作用。
(2)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诱发事故的物质基础。保持设备、设施的完好状态,是实现工程施工安全的前提。因此.要加强对设备运行时的监视、检查以及定期维修保养等工作。经常进行安全分析。对发生过的事故或未遂事件、故障、异常工艺条件和操作失误等,应作详细记录和原因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积极采取安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经常对主要设备故障处理方案进行修订。使之不断完善。
(3)加强施工作业环境的日常检查。重视作业环境及条件的改善。冬寒、暑热、风、霜、雨、雪、雷电等环境气候条件.会影响操作人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操作,间接或直接影响到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4.7提高施工安全技术
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有针对性地提出各个施工阶段的安全要求,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监管理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爆破等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须经施工技术、机械管理和安监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办理相关作业票后执行。制定和下达雨季施工、防雷、防暑、防台风等季节性专项安全措施,保证安全教育普及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位从业人员。
另外.要增加技术投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从源头抓起.从基础管理抓起.创立全过程信息沟通。建立企业的技术标准、操作工法,建立施工过程结构安全的监控手段与方法。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职工,尤其是一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安全及自我防范意识。
4.8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目的是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就可以迅速地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针对重大节假日期间交通量剧增的特点。规定各施工单位暂时停止路面施工.在节假日期间不再开始新的施工路段.未开工和不能完工的路段在节后再开工。
(2)在施工现场设置交通疏导、路面养护、机械保障、应急施救等临时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必要的设备.确保在车辆抛锚、路面沉陷或路面打滑造成的堵车时的交通疏导.以确保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和畅通。
4.9推行公路施工安全生产条件验收评审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事故,建议由建设单位对公路改造工程在开工前实施安全生产条件验收评审制度。安全生产条件验收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与责任制是否相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措施是否完备有效.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现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是否到位,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是否按规定配齐等。安全生产条件验收评审由工程项目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之后向市局(业主)提出申请。由市局安全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评审.作出评审结论性意见。只有经过安全生产条件评审合格的项目,工程项目办公室才可以下达开工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