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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能源审计作为企业内部审计的一个分支,其审计程序也不外乎制订工作方案、信息收集与检查(监测)分析、审计报告等三个环节。
1.1制订工作方案
内部能源审计工作方案包括审计目的与对象、审计范围及内容、审计期与审计时间(审计基期应超过半年、对比期应选1~3个年度)、审计依据与标准、审计(监测)人员安排以及需要企业相关单位、人员配合的工作要求等。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审计入场前向相关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
1.2信息收集与检查(监测)分析
信息收集与检查(监测)分析是内部能源审计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1)生产基本信息收集。生产工艺流程、能源与物料消耗流程、能源管理规章制度、能源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等。(2)帐目及相关记录查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统计月报、采购台账、出入库台账、设备台账、生产运行记录(细化到各岗位)、能源动力消耗记录(如电、燃气、蒸汽表记录等)、财务原始凭证(如原辅材料、燃料及水电燃气等采购支付凭证、产品销售凭证等)和成本月报等。(3)能源消耗验证。煤炭、燃料燃油、蒸汽、压缩空气、氢气、氮气、电力等企业所使用的各种能源的期初存量、本期购入量与自产量、期末库存量的实物量盘点;主要能耗设备及能耗情况的实况普查,如对炉窑等热工设备的生产量、能源消耗种类及消耗量的验证,对生产用电设备的生产量、年耗电量、单位产量耗电量的验证,以及对输变电系统变压器的容量、参数、高压侧电流、电压、有功电量、无功电量、全年输变电量代表日电量记录的普查等。(4)耗能设备现场监测。利用监测仪器对主要耗能设备(如热工设备、用电设备等)进行能源利用效率和热能电能损失的测试。(5)能源计量巡视检查。对计量器具的安装、计量精确度以及配备达标率、完好率进行确认。(6)分析结论。根据现场收集到的信息和测试所得的数据,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对企业能源利用水平的技术经济指标(如产品能源单耗、综合能耗、主要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或耗能指标等成果进行综合析评价、查找问题、查找出节能潜力,给出审计结论。
1.3审计报告
根据审计结论,完成内部能源审计报告。参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政府能源审计报告书的相关要求,企业内部能源审计报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能源管理现状概述、生产过程中各种能耗物耗指标的计算分析、能量与物料平衡计算、能源整体利用效果评价、存在的节能障碍及节能潜力分析、节能技改措施建议以及财务分析与经济效益评价。审计报告书完成后,要与企业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交换意见、达成共识,作为企业能源管理改进的依据。
2企业内部能源审计的基本方法
(1)国家《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是企业进行内部能源审计的指导性文件,涉及能源的管理、计量、统计等项内容的审计标准应遵从该通则。(2)涉及用能概况、能源流程及能源消费指标的计算分析时,应遵从国家标准《企业能量平衡表编制方法》的要求进行。(3)产品产量是计算单位产品能耗的基准,核定产品产量时仅能考虑合格品数量、且必须通过仓库物资盘查与往来账目进行核定,同时不能仅考虑产成品还要考虑在产品的数量,在产品应折算为相当的产成品(应注意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区别,非标准品应折算为相当的标准品)。(4)能源消耗数据的核定,应注意能源消耗数据和与之对应产品产量的时间计算区段及所属范围保持一致,注意分品种进行非生产系统用能与损失能源量的合理分摊,注意生产过程中外协加工部分的能源消耗在进行产品能耗核定时需要一并考虑。(5)进行产品能耗分析时,应注意不能简单地将不同原料、不同生产工艺、消耗不同能源等所生产的产品进行简单的对比;在综合能耗无法进行对比时,可对主要生产工序或主要耗能设备的能耗指标进行分析对比。
3企业开展内部能源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政办发[]4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县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各公共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和组织管理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
第五条各公共机构应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新型节能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八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全县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等媒体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各乡镇、各单位应当根据全县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按年度分解落实节能目标,按规定统计、报送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实施有效能耗监测,加强能耗数据分析。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九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耗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必须是被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消耗计量与监测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本县有关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台账,安排能源消耗统计人员,专职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提高能源消耗监测水平。
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逐级汇总编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为三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制度,在每季度第1个月20日之前,分别汇总上一季度能源消耗情况,向市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各乡镇、各单位执行能耗“月台账”报送。单位采取政务网(内网)站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将本单位能耗状况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在向上级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时,应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年度超出能耗指标的,应向县节能办提供超标情况的说明报告。
第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节能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二条各公共机构应当确定专人为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能耗数据和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第四章节能措施
第十三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变配电、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应当建立年检和巡检登记制度,减少无功能耗,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二)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推行电子政务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水笔和茶杯;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提倡双面打印,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提高纸张利用率。
(三)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配备中央空调智能温控设备,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防止能源浪费。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
(四)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可以不执行本条第三款规定,但应向县能源管理机构备案登记。
(五)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倡导办公场所3楼以下(含3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公共部位照明灯普通开关使用节能声控开关。
(七)设备机房、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备设施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八)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换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电表及龙头、冲洗阀、水箱等用水器具,防止“滴漏”和“跑冒”现象发生。
(九)公共机构对高能耗中央空调系统,通过系统诊断及节能综合效益分析,鼓励、支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和空气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及新型内外墙保温等节能先进技术、优质设备,对中央空调系统设施进行节能改造,提高空调运行效率。
第十四条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节能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原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县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应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七条各公共机构的公务车辆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国家车辆报废制度。
(一)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全面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执行单车“公里、油耗、维修、安全、守纪”五公示制度。油耗用能单位执行月报,用能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和年报制度。
(二)公共机构应当推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八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规定,会同县能源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分期、分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对重点用能单位或超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的情况;
(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的情况;
(六)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
(七)实施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
(九)燃料消耗管理使用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超额使用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公共机构,应当重点监督检查。各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一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车辆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县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节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质监、建设、审计、交通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于每年月底之前对上一年度各公共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评价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内容。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办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能源计量器具未经检测合格投入使用,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未进行实时监测;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作出说明;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七)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关键词:后勤管理;节能降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要生存、发展,要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并实现发展目标,增收不是惟一的途径,应着重加强内部管理,靠节约支出、降低成本来实现。后勤工作是医院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医院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因此,后勤保障处要率先将节能降耗工作引入到日常工作中,科学有效地推行节能降耗措施,并将其上升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
一、节能降耗的内涵及意义
节能降耗就是节约能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物排放。节约能源(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社会和环境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能耗,减少损失和污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近年来,随着医院的迅速发展,能源的消耗也大幅上升。
节能减排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医院经营成本的高低,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控制能源消耗增长,减少污染排放,努力构建绿色环保型的医院,才能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持续增长。
二、节能管理存在的问题
医院后勤管理工作涉及物资供应、供电、供水、供气、供暖、设备维修、职工食堂、车辆运输、衣物洗涤、环境卫生等,具有工种多、技术强、范围广的特点。客观审视当前后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设法降低不合理的资源消耗,减少浪费,提升经济效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节约意识薄弱
能耗问题,不仅表现为管理者节能意识的缺失而导致浪费,同时也表现为能源使用过程中因缺乏节约意识而导致的严重浪费。
一方面,现行的能源管理制度中缺乏有效的节能激励约束机制,没有“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节能技术支撑体系,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还没有及时跟进和完善,特别是节能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节能教育力度不够,有些医院领导对节能降耗工作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节能降耗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缺乏了解,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浮于表面和口号。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
节能管理既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常抓不放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配套进行。节能制度不健全,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即使存在浪费能源现象也无人问津,能耗管理工作难以顺利推进。在节能降耗工作开展过程中,医院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节能工作的实施与监督,日常工作的好坏全凭职工的自觉性及自身素质,而后勤人员普遍存在文化水平低的现象,他们没有参加培训、学习的机会, 更没有实现节能、环保和综合治理于一体的工作经验,不具备更深层次的能效分析、节能挖潜、节能监管、督查等全方位的管理工作的能力,无法保证节能降耗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
三、强化节能降耗的措施
(一)提高节能减排意识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类社会对能源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能源已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我国是个能源大国,但从人均能源看又是个能源小国,节能降耗是我们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医院管理者对节能工作的重视与否,对一个医院开展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度与广度起着决定作用。抓好宣传工作,要从思想上去不断提高节能减排意识,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如组织专题讲座、张贴宣传标语、开展节能知识竞赛等,激发职工对节能工作的热情及积极性,树立“节能减排,有利医院,有利患者,有利自己,有利地球”的低碳观念。
(二)建立高效节约管理系统
构建高效、节约型后勤保障体系要按照“以人为本、节能增效、技术领先、循环集约、完善体系”的总体思路进行,导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新技术,强化后勤服务过程各环节的精细化管理,采取“发展、节约”并重的模式,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的创新机制。
1.加强管理,成立节能监督小组
后勤保障部门应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抓好节能减排的每一个环节,把节能减排工作落到细处。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保障体系,建立资源节约的长效机制;定期总结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的成效,分析、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深入开展资源节约的措施和办法,并将好的做法推广应用到整个医院中去。同时,应成立节能减排工作小组,层层落实,层层把关,开展不定期督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严肃查处,在加大督查力度的同时,建立激励与考核机制,彻底杜绝“长明灯、长流水、无人空调”等浪费现象。对一些设备老化、年久失修的耗能产品进行认真的论证,结合节能提出整改和升级换代的意见,实现从管理中出效益。此外,后勤保障部门应认真查找薄弱环节,积极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从源头上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
2.制订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后勤节能工作的制度保障,是对节能管理的具体规定,对实际节能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后勤部门应根据自身情况,联系实际,制订具体的节能管理制度,如对锅炉、空调系统、照明器具、热水系统等一些主要耗能设备合理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和日常操作手册,使职工对节能工作的实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建立数字化监测平台,对节能管理的工作实效进行监督;加强分类计量体系的建设,完善能源统计制度;研究并制定分类计量的管理办法,积极推进计量信息化建设,建立合理有效的能源消耗监控及统计制度,做好医院用能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公布,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整改落实;同时,还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和考核机制,把节能管理的实际效果纳入到对个人的考核当中,并把节能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部门年终评价指标之一。
(三)坚持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
1.照明节能
使用高效发光光源代替原有的低效光源,在节电的同时提高照度、显色度,改善照明环境。另外,通过安装照明线路节电器,全自动在线监测电压、电流、自动调节功率,节电率可达20%~45%,节能的同时又延长了灯管30%的使用寿命。
2.空调系统节能
将智能变频节能技术应用于中央空调系统中的冰冻水泵、冷却水泵、冷却塔风机和变风量风机,一般节能效果可达30%以上,既可达到节能目的,又能延长电机和风机的使用寿命。
3.冷凝水回收利用
一般医院日常的热水供应和冬天中央空调的供应,均采用燃气锅炉产生的蒸汽作为热源,热交换后的冷凝水作为废水流入下水道,若能通过技术改造,将近70℃的“废水”回收到锅炉软水箱或浴室水箱再次利用,既节约了大量的能源,又可节约水资源。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医院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建立高效、节约型后勤保障系统,既要提倡传统节能,又要细化管理节能,还要强化技术节能。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做好节约工作,实现高效管理和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针对这种情况,我委一直通过大力宣传、强化考核和加强管理,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节能工作成效显著。充分利用每年举办的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资源意识和环境意识。建立健全重点用能单位和用水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定期下达全市重点用能、用水单位的能耗、水耗定额,依据定额执行情况提出具体的节能降耗目标,加强监督和考核,促进企业节能。“*”期间,全市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约90万吨标准煤,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4万吨。二是清洁生产稳步推进。积极推进《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实施,先后组织40多户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28户企业已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提出有关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方案2000多个,取得直接经济效益5000多万元。三是资源综合利用成绩突出。目前全市共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100多家,年销售收入60亿元左右。2005年全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量102.1万吨,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99.7%,远高于全省89.5%的平均水平。“*”期间全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68个,实现“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57.2亿元,减免税金1.8亿元。四是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迅速。全市已铺设集中供热干、支管109千米,发展热用户122个,热源厂4家,已编制完成了《城市供热工程规划》。五是循环经济产业初具规模。利用次小薪材生产中密度板和高密度板,大力发展木材加工业,已建立一批如东盾人造板、雅尔斯人造板、惠泰木业等大型木林加工企业,年木材加工能力近百万立方米;新建了淮钢集团回收利用高炉煤气和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鼎元科技公司利用稻(麦)秸杆生产墙板等一批重点循环经济项目。
下一步我委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而促进我市节约型社会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一、加强考核,确保完成单位GDP能耗指标。从今年开始,建立全市和各县(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万元GDP电力消费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公报制度,对各县区和重点企业提出具体考核指标,逐层分解,落实责任,督促检查和考核。推荐、鼓励、服务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重点推广列入《节能设备(产品)目录》的终端用能设备(产品)。同时,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使节能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二、分类指导,积极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应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认真组织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属于强制性清洁审核的企业,重点围绕我市100多户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和年耗水5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用水企业,组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确保每年有10户以上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开展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环保模范企业以及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树立一批清洁生产示范典型,通过典型引导,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并逐步向一、三产业和民营中小企业全面推广。
三、抓好重点,全面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抓好盐化工行业的废水、废渣、废气、余热、余压的回收利用;轻工行业的废渣、余热以及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建材行业的煤渣、粉煤灰、磷石膏、硫酸渣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突出抓好*淮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年产60万吨高炉渣微细粉综合利用项目、安邦电化有限公司的热电烟气脱硫及灰渣综合利用改造工程等18个重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各项优惠政策。确保“*”期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