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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道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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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道路管理条例

城乡道路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河北省运输生产的持续增长得益于经济的增长。虽然今年面临着调整经济结构和全国性通货膨胀的压力,但是总体看,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还是比较快的,尤其是河北省的三年大变样,使城镇化建设速度加快,3000多个建设项目正在进行当中。大建设有力带动了道路运输业的发展。除此之外,进出口业务的发展,以及大量的物资流通,成为推动运输量增长的内在因素。

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作为2011年道路运输的重点工作,河北的源头治超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随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相应法规的出台,河北省组织展开了货运源头“无双超”行动,各市运管机构按照省治超办制定下发的货运源头创建“无双超”信用企业实施方案的要求,确保到2011年底前实现创建一个“无双超”的市、10个“无双超”县、占全省公示企业数量10%的“无双超”信用企业的目标。

在站场规划、建设方面,河北省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目前,全省“十二五”期间站场建设规划已编制完成。今年“十二五”规划特别把场站建设作为整个规划建设的重点,道路运输管理和运营要两个轮子一起转,各市对“十二五”规划内项目全部启动了前期工作,把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交通运输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研究,认真谋划,抓好项目储备。整个上半年,全省道路运输客运站建设完成投资1.24亿元,占年计划投资的58.2%,同比增加10%。其中农村客运站点完成投资2120万元,建成五级站6个、简易站19个,候车亭296个,招呼站牌418个。

在对当前运输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后,我们认为,未来一段时间,河北省的交通运输业尤其是道路运输业的发展依然有着良好的经济环境。

在河北省委、省政府“四个一”战略的指导下,河北将在环首都经济圈、沿海经济隆起带、冀中南经济区,加快培育一批千亿元开发区、工业聚集区和大型企业集团,这将为河北道路运输发展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省政府2010年提出的大力发展旅游业,推进环京津休闲旅游产业带建设,力争接待旅客达到1.5亿人次。大力发展商贸物流业,推进环首都7个现代物流园区和16个省级物流园区建设,培育发展第三方物流业,构建覆盖面广、高效畅通的现代物流网络,争取物流业增加值增长20%以上,为旅游业,也为道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力推进对于道路运输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十二五”期间,河北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计划投资3560亿元,已经省政府批复,这将进一步推动公路、港口、机场、道路运输场站、地方铁路等设施的建设,推动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道路运输优化升级创造有利条件。

全面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面对新的形势,2012年,河北省道路运输将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河北将以枢纽建设作为综合运输突破口,强化基础设施优化衔接,统筹各种运输方式发展;发挥综合运输的整体优势,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培育交通新兴战略产业;加强城市客运管理,促进城镇化发展。公路运输枢纽作为运输网络的重要结点,是实现各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优化运输网络布局的基础,按照客运“零距离换乘”和货运“无缝衔接”的要求,构建以综合枢纽为龙头、等级站场为骨干、农村站场为基础的运输枢纽网络体系,统筹规划城际、城市、城乡、镇村四级客运网络,全面提升道路运输的服务品质和整体竞争力。

二是积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河北将以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和全国城乡客运一体化现场会精神为契机,加快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首先是优化网络布局。在城乡客运网络布局上,推广邢台市城乡客运发展的做法和经验,重点发展城市至县城之间的城乡客运,构建畅通设区市行政辖区内客运网络,推进区域内客运班线公司化改造。在公交线网优化上,积极发展中心城市与周边地区的城郊客运,逐步推行公交化运营。在农村客运网络完善上,不断拓宽农村客运网络覆盖面,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镇村公交,加快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步伐,促进城乡客运统一协调发展。其次是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把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纳入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之中,并积极探索建立各部门互相配合、各负其责的城乡客运一体化推进机制。再次是规划引领。组织制定全省的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合理规划城乡客运站场布局、线路布局、运力投放,加快形成“以城促乡、城乡协调”的城乡道路新格局。另外还要做好试点先行工作。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将选择1-2个设区市作为试点,每个设区市也选择1-2个县(市)作为试点,深入研究探索城乡客运一体化有效衔接的途径和方式,力争在改革上有所突破,推进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三是全面推广郭娜陆地航空班经验,提高行业服务保障水平。河北将继续充分发挥“郭娜陆地航空班”等品牌示范效应,以“一区、两站、三车”(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客运站、收费站、公交车、长途客运车、出租车)为重点,全面深化窗口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汽车站全面开展“温馨旅途、亲情服务”活动;在公交车、长途客车、出租车全面开展合法运营、传播文明的活动。所有窗口单位,都要加大投入,整治环境卫生,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设施功能完备,舒适便利,整洁美化。

四是切实做好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发生在河北境内的“8.28”和“10.7”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虽然是恶劣天气和超车擦碰,但也反映和暴露出主体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不到位、企业安全措施不得力和个别车主、驾驶人员超限超速严重违规违法的问题。为有效遏止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正在客运行业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督导行动,建立了省厅包市、市包县区和企业、县区和企业包从业员的责任制。对全省的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全部派驻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督促急患排查治理和督导安全工作制度的落实。对全省客运企业、包车客运企业、危货企业的法人代表、从业人员进行分类指导和全员培训,强化安全意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今后我们还将继续以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点,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安全监管职责,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十个一律”,把事故苗头消除在源头,加强营运车辆的GPS监控管理和平台建设工作。

五是加快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抓好石家庄、张家口、承德、唐山、保定、秦皇岛和邯郸7个国家公路运输枢纽中心建设,力争建成集公路、铁路、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客运枢纽,方便乘客中转与换乘,实现零距离换乘和各种运输方式无缝衔接。同时还要积极推进未列入国家公路枢纽规划的廊坊、衡水、沧州和邢台四市省级公路运输枢纽建设,尽快形成以11个中心城市道路客运枢纽中心、县级客运站为支撑、农村客运站为补充,多层次、一体化的道路运输站场体系。

河北省道路运输工作的推进离不开部里的支持和指导,在交通运输业进入“十二五”发展的新时期,我们也要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一些工作建议:

城乡道路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为加强乡(镇)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市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乡(镇)村公路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已纳入本市公路统计里程或者按照城乡公路网规划新改建的乡(镇)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村公路(以下简称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经改建达到公路技术标准的村内道路纳入公路统计里程,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乡(镇)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上的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乡(镇)村公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是本市公路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乡(镇)村公路的行业管理。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局指导;其所属的区(县)公路管理署[以下简称区(县)公路署]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工作,指导所辖区域内村道的建设;设立乡(镇)村公路管理站或者落实乡(镇)村公路管理机构,合理配置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技术人员和设备;配合区(县)公路署做好乡(镇)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

乡(镇)村公路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省(市)、区(县)公路网规划及区(县)总体规划为依据,体现节约用地、少占耕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并与乡(镇)村的发展相适应。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是乡(镇)村公路规划的编制主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具体进行编制,乡(镇)村公路规划征求市市政局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与相邻区(县)连接的乡(镇)村公路规划,应当事先征求相邻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经市市政局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乡(镇)村公路规划应当送市市政局备案。

经批准的乡(镇)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按前款程序报批。

第五条(建设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乡(镇)村公路规划编制乡(镇)村公路的建设规划,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送市公路处备案。跨乡(镇)的乡(镇)村公路建设规划,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协调。

第六条(建设计划)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乡(镇)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乡(镇)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市补贴计划的项目应当送市公路处初审,经市市政局与相关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乡(镇)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公路处备案。

乡(镇)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

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乡(镇)村公路可以由社会经济组织投资建设。

第八条(建设资金筹措)

乡(镇)村公路建设资金可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补贴政策对列入规划的乡道、村道建设给予的资金补贴;

(三)其他合法的渠道或方式筹集的资金。

乡(镇)村公路的建设资金可以逐步实行以乡(镇)人民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九条(建设标准)

乡道的建设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

村道的建设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其中通行公共交通车辆的村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米。

第十条(标志、标线)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在乡(镇)村公路上设置标志、标线。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改建乡(镇)村公路项目的名称、地点、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及其他相关内容在工程开工前报送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署应当参与准备接管的乡(镇)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乡(镇)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乡(镇)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乡(镇)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乡(镇)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乡(镇)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接受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村道建设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交竣工验收)

乡(镇)村公路的验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竣工档案)

乡(镇)村公路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办法建立档案。乡(镇)村公路的竣工资料由建设单位交由区(县)公路署存档。

第十四条(移交接管)

验收合格的乡(镇)村公路,纳入本市公路的统计里程,并由所在地的区(县)公路署负责管理和养护。

建设单位应当在乡(镇)村公路验收合格后,向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并提供详细的设备量清单及竣工档案等养护管理需要的相关资料。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公路接管协议书》。

第十五条(命名和编号的程序)

乡(镇)村公路命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区(县)地名办意见后确定,并报市市政局备案;跨区(县)的乡(镇)村公路命名,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市政局,市市政局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确定。

乡(镇)村公路的编号依照国家《公路路线命名编号和编码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养护计划)

区(县)公路署负责编制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计划,并纳入区(县)公路养护年度计划中,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将批准的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送市公路处,市公路处汇总后报市市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养护资金筹措)

乡(镇)村公路养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轻便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及拖拉机养路费收入,扣除必要的征管费用后全部用于其所辖区域内的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市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区(县)人民政府在市返还区(县)的汽车养路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市级汽车养路费中给予区(县)的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市政局另行制定;

(四)区(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五)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资金。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六)其他合法的渠道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乡(镇)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乡(镇)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乡(镇)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包括乡(镇)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或者乡(镇)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

乡(镇)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建设养护资金的监管)

市市政局、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乡(镇)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乡(镇)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

乡(镇)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市政局、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乡(镇)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养护管理要求)

市市政局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定额。

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乡(镇)村公路养护,确保路面平整,路基、边坡稳定,排水通畅,桥涵等构筑物牢固完好,标志齐全,绿化美观。

第二十一条(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

区(县)公路署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乡(镇)村公路的养护作业。

乡(镇)村公路中的大中修等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对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的养护作业以及简单的日常养护,区(县)公路署可以委托沿线乡(镇)人民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落实养护作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养护作业要求)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乡(镇)村公路的养护维修质量标准养护公路,并做到安全作业、文明施工。

第二十三条(大中修工程)

区(县)公路署应当通过检测,确定需要大中修的乡(镇)村公路项目,及时安排大中修。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本市有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桥梁管理)

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本市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负责所管辖乡(镇)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区(县)公路署应当建立桥梁养护检查工作制度。对定期检查结果为四、五类的以及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的桥梁,区(县)公路署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殊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安排大修或者改造;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桥梁损坏的处置)

对承载能力未达到原设计限载标准的桥梁,区(县)公路署应当及时更换限载标志;桥梁严重损坏且影响通行安全的,区(县)公路署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先行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采取封锁交通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路处,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通过新闻媒体等联合封路、封桥通告。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遭到严重损坏的桥梁补充列入当年改造计划,及时修复。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管理)

区(县)公路署应当将乡(镇)村公路的管理纳入全市公路信息化管理体系,并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区(县)公路署负责乡(镇)村公路地理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并根据乡(镇)村公路的路面、桥梁和附属设施的监测结果,及时更新地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二十七条(树木砍伐、迁移)

乡(镇)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需要迁移或更新砍伐的,由区(县)公路署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路政管理)

区(县)公路署应当设置乡(镇)村路政管理队伍,落实路政管理经费,配备必需的装备。路政管理经费可以从养路费中列支。

路政管理应覆盖到所有的乡(镇)村公路,依法保障乡(镇)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镇)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实施以下行为:

(一)占用公路;

(二)挖掘公路;

(三)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或者设置管线等设施;

(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确实需要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县)公路署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区(县)公路署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意见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市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路政管理规定的,由区(县)公路署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路产赔(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乡(镇)村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标准》及有关规定,到区(县)公路署办理缴纳损坏赔(补)偿费的手续。收缴的赔(补)偿费应当全部用于乡(镇)村公路的修复和养护。

第三十二条(应急处置)

市市政局应当制定本市公路的应急预案,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市市政局制定的公路应急预案制定其管辖的乡(镇)村公路应急预案。

乡(镇)村公路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期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并向上级报告;事发地的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三条(废弃)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村道,在征得区(县)规划部门的同意后应当废弃,并办理设施量变更手续。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公路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

市公路处应当定期对全市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市政局,并送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核机制,监督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每六个月对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市政局。

城乡道路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深化《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出台的,已于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的综合指导作用,现就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把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宣传与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城乡规划法》的法条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举办知识竞赛、悬挂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增强城乡规划法制意识,为《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是调控城乡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新一轮《*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年)》为依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方面关系,严格执行规划的程序和强制性要求。要抓紧做好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深化完善工作,抓紧制定与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要认真做好重点建设地区、重要保护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的备案。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具体操作细则。细则出台前,备案审查工作暂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操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严格控制与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局部调整程序进行修改,建设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形式进行。*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修改,须经论证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促进规划依法行政

我市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划拨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由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须凭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或通过招投标取得代建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向建设单位提供选址条件,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含规划设计条件预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论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建设项目的具置、界限和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批准、核准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未取得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立项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新增土地、改变原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正式批准、核准立项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出让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拟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根据下达的土地出让计划,由土地储备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条件。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条件,由土地储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核发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提供后6个月内未出让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地块正式招拍挂前应先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对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以及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提供书面的规划条件。单一地块的工业用地项目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居住区周边的工业项目应提交预环评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申请用地,1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许可。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进行建设的,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绿化、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会审或以其他联审方式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对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或与设计方案一并审查。对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公示。设计方案批复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根据批复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使用专用土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的除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图中与规划条件有关的资料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规划条件和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门面装修、围墙、阳台、楼梯等简易或附属设施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许可程序和报送申请资料方面作适当简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省里出台新的政策前,临时建设规划管理仍按《*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3号)执行。同时,项目审批前应先报市政府审定。

(五)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办理规划许可,并进行竣工前测量和备案。单位用地内的自用管线、与城乡道路下管线相交等不占道路下管位的管线可以不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六)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按照《*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杭规发〔20*〕420号)执行。

对已列入城市近期拆迁改造范围或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城镇居民私房,由实施主体负责先行安置。

五、进一步规范批后修改,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且对周边建筑可能产生权益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修改前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申请权。对依申请组织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意见,在审批修改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因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对项目规划许可证失效,因依法修改规划给许可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

六、加强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规划许可有效落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现场施划灰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动工。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1个月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划要求对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法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竣工实测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申请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

未取得《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的项目,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七、相互配合,加强违法建设的查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督查。土地、规划、城管执法及各区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察和处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17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0号)要求,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我市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城乡道路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主题词:农村公路 , 质量监督,探讨

Abstract: with the modern traffic "three big construction" and traffic "ten key projects" to promote the overall, rural highway quality supervision work faces new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the county level qualitative inspect institution shall strengthen the qualitative inspect team construction,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procedure, and fulfill the supervisory function, 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means for the rural highway construction the good close, the better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harmonious countryside services. Therefore, how to in the new situation, the new duty by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rural highway supervision work, further improving engineering quality level, is the current problems to be solved.

Keywords: rural highway, quality, discussed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三个层次。“十二五”期是温州交通“三大建设”的重要推进期,根据《温州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公路建设总投资约1285亿元,其中农村公路建设投资183.5亿元,到2015年,农村公路里程将达到1.5万公里。为适应交通建设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质监体系,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合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出台《关于省市县三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分工的意见》,形成省厅质监局负责监督国高网的高速公路、重点航道、大型码头,市质监局(站)以地方高速公路、国省道和一般水运项目为主,县级质监站以农村公路为主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质量安全监督网络体系。同时,省交通运输厅出台《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从机构设置、人员设置、制度建设及工作要求等四个方面明确了县级交通质监机构的考核验收具体标准,考核验收合格后,由省厅颁发合格证,正式开展质监工作。作为新建立县级质监机构,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是一个全新的探索,既不能一味照搬高等级公路质量监督的模式,又不能躲闪回避,放任不管,因此,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很值得去探讨。

一、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层次多,其实施主体基本以乡镇为主,管理层面技术力量薄弱,施工单位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质量建设过程中难以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通病经常发生,影响农村公路使用寿命和通行质量。从我站的监督检查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1、农村公路个别项目存在设计挂靠现象,地质勘探资料不详,桥涵设计随意性大,纵断面设计对地质状况考虑不全面,设计后续服务不到位。

2、施工单位的履约诚信有待加强,与投标文件相比,大部分项目都存在更换主要人员的现象,导致施工单位技术力量和机具设备薄弱,质量通病比较普遍,返工修复情况多。

3、现场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现场监理对技术规范、监理制度不熟悉;监理对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验证审批不及时规范,施工、监理单位资料不齐全,且不能真实反映工程进展情况。

二、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思路

1、明确职责,增强建设单位的质量意识

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人民的切身利益。目前的建设形势下,在质量控制方面,建设单位过分依赖于施工单位的自控与监理单位的监控,忽视自身对质量控制的责任与作用,造成一定的工程质量问题。目前的质量监督模式下,监督机构很难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进行全面全方位的全程监督,建设单位则不同,他们是投资方代表,而且派遣现场驻地业主代表,具有第一手的施工质量资料,同时建设单位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具有支配权,因此,必须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为抓好农村公路质量创造基础条件。

2、提前介入,保证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

施工图设计历来是质量监督前期工作的重点,农村公路也不例外,农村公路特别是县、乡道项目投资逐步加大,技术难度高,在县域公路网中起着重要的枢纽和纽带作用。为确保此类项目的建设质量,质监站主动介入到施工图设计当中,在前期的方案设计时,考虑是否有优化的地理和人文条件,考虑能否优化道路线型,拓宽路基,完善道路网络,给今后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在桥梁改造的施工图设计中,重视图纸会审和老桥拆除方案评审工作,每一个项目均委派该项目的监督工程师参与讨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有力地保障了桥梁改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事前控制,建立良好的质保体系

鉴于农村公路的质量督是一个全新的探索,监督模式和质量管理工作面向的是最基层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大多数人员既没有经验也不了解交通的规范和工法,质监站紧抓事前控制,立足于建立良好、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一是注重组织乡镇业主的农村公路的质量管理工作培训;二是所有开工项目必须先进行试验段施工或者技术交底工作,由县级质量监督组织进行检查和验收,保证能够了解规范和熟悉施工工法后方可进行正式施工;三是对于施工沿线的群众,分发简易施工手册,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水泥路面的施工技术要点,内容涵盖原材料、配合比搅拌、振捣、模板架立和拆除以及后期养生,保证老百姓看得懂、用得着、监督到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统一监管,强化农村公路试验检测

对农村公路进行试验检测,是整个工程的一个关键的方面,它主要是对公路施工的原材料的性能( 如水泥、沥青的性能) 、路基以及地质等方面进行试验检测,公路试验检测是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的前提,为此,我站专门统一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查、验收,由质量监督工程师全程参与,确保数据准确性,质量好坏用数据说话,从而更好掌控农村公路质量状况。

5、强力推进,确保监督工作重点突出

一是严格执行关键工序监督检查制度。如路基填筑首次开工时、填筑完成进入路面施工前;路面基层、面层首次开工前,每层完成后进入上一层施工前;结构物桩基开工前,现浇梁板开工前、合拢时及桥面铺装前,梁板预制首次开工时,梁板安装首次开工时、安装完成后进入桥面铺装前,必须由分管监督工程师现场检查满足要求后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二是严格执行中间质量检测制度。对于路基工程(路面基层)和桩基础、隧道初期支护、交通附属设施的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完工,经施工单位自检和工程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必须经质监站组织中间质量检测,未经检测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是实行质量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区质量监督机构对农村公路监督检查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并编制月度质量抽查报告,定期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四是实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社会公示制度。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均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及举报电话等。

城乡道路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变型拖拉机;管理;亳州市

中图分类号 S219.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4-0086-02

“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是我国特殊历史时期产生的农用机械,因其动力大、载重量大,速度快、成本低,主要从事短途货物运输,而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一度成为农村地区城乡道路运输的重要力量,在一定时期内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其最早是从“手扶变型运输机”演变而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变拖”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年检率低、保险率低、非法改装、超速超载、违法载人、驾驶员安全意识差等问题,“变拖”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2009年在蒙城县发生了“11.30”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皖17/29863“变拖”与一辆大客车相撞,造成9人死亡、8人受伤。2012年利辛县发生了“8.23”较大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与一辆皖17/12056“变拖”相撞,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类似事故还有2016年贵州“4.29”变型拖拉机侧翻和山东省淄博市“8.11”变型拖拉机重大交通事故。教训极其深刻,令人发省,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失,安全监管压力十分巨大。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对“变拖”的监管,预防和减少农机道路事故发生,促进农机化安全发展,意义重大。本文从源头治理和联合监管两个方面探讨了加强“变拖”管理的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1 源头治理

1.1 摸清“变拖”存量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我省“变拖”并未移交给公安部门管理。当时生产企业出厂的“变拖”有两个合格证,使得车主既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入户,也可以向农机部门申请入户,到农机部门入户可免车辆购置附加费,省去不少的费用,车主纷纷选择向农机部门入户,造成“变拖”拥有量大增。但由于“变拖”缺点多,监管难度大,省农机部门从2009年下文停止“变拖”注册登记,但目前我市“变拖”保有量还是非常大。因此,必须首先摸清“变拖”的存量。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市登记在册”变拖”有14 139台,2016年正常参加年检的仅有1 724台,占“变拖”保有量的12.19%,两年以上未年检的有12 292台,注销72台,迁移、转移外地51台。所以我市“变拖”安全监管压力大,形势非常严峻。

1.2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年检率 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和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应当从注册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所以,农机监理机构是“变拖”入户、年检法定机构,应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对于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变拖”,农机监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告、邮寄信函、电话通知等方式告知“变拖”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办理年检业务,对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年检的“变拖”,农机监理部门要书面告知所有人⒓硬辜欤对拒绝参加补检的要收回牌证,努力争取“变拖”所有人按规定参加年检。

1.3 严把年检关 农机监理部门对“变拖”检验时,严格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1830―2009)的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和方法,强化检验责任意识,规范检验行为,保证检验质量。对于提供手续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其补正,不得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给予年检,确保通过年检的“变拖”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1.4 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要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即在“变拖”达到报废标准、灭失的情况下办理“变拖”注销手续。对于达到GB/T16877―2008报废标准的,要在收回牌证、登记证书后强制报废;对于灭失的“变拖”因灭失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及时办理公告作废。对于两年以上未年检的,要按照《关于开展农业机械牌证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皖农机监字〔2011〕9号)文件规定公告其牌证作废。截至2016年年底,我市已公告作废“变拖”牌证4 002台,有效地加强了“变拖”管理。

1.5 开展”变拖”登记信息录入工作 2016年,为全面开展“变拖”牌证治理,严厉打击违规发牌、假牌套牌等现象,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开发了“全国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系统”。农业部农机化司要求各地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理机构全面清理本地依法依规核发的“变拖”牌证,并在10月底前完成“变拖”登记信息录入汇总。今后,农机监理机构可以在该系统内异地查询外地“变拖”信息,并与公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打击“变拖”违法违章行为奠定基础。我市农机监理机构按照上级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14 139台“变拖”按规定全部录入系统。

2 联合监管

2.1 积极与公安部门加强协调,形成联合监管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及驾驶人的发证、审验等权限,路面执法权只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于农机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方面信息不共享,农机部门对“变拖”在路面上各种违法行为不知情,导致车辆年检时违章不处理,只要按规定其他手续齐全就能通过年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变拖”后,无法辨认其驾驶人的驾驶证真伪,车辆是否真的参加年检;对现场处罚的扣分、罚款处罚,由于实施“罚缴分离”制度,“变拖”驾驶人根本不理会,处罚得不到落实;对电子监控抓拍的“变拖”违法行为更是无法得到处理,从而让“变拖”驾驶人钻了空子,出现源头管理与路面管控脱节,驾驶人有恃无恐,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安全隐患大。为加强对“变拖”管理,防止出现重特大农机事故性,我市农机与公安部门积极探索,加强协调,我市蒙城县、涡阳县、谯城区已经组建了“公安农机监管中队”,开展联合执法,形成了公安农机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了对路面上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2.1.1 实现公安农机信息共享 我市成立了3个“公安农机监管中队”,开展联合办公,实现了资源信息共享。农机部门在对“变拖”年检时,要求“变拖”驾驶人提供由“公安农机监管中队”出具的《农机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查询单》方可办理年检,防止违章不处理也能通过年检,遏制驾驶员侥幸心理。对在路面上查处的“变拖”违法违章行为也能及时得到处理。我市利辛县也根据《农I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了每月相互通报制度,有效加强了对“变拖”的监管,并依据《亳州市农机公安道路交通管理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积极组建“公安农机监管中队”。

2.1.2 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根据本地“变拖”上路运输行驶地的规律,我市“公安农机监管中队”灵活调整勤务巡查时间,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变拖”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活动,有效打击了“变拖”各种违法违章行为。2016年,我市依据省农机局“变拖”专项整治文件精神,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查处“变拖”无牌、假牌、套牌、逾期未年检、拼装改装及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载人等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全市检查“变拖”2860台次,纠正处理违法违章行为741台次,拘留驾驶人11人,吊销驾驶人2人,收缴违章罚款10.3万元,有效打击了“变拖”各种违法行为,提高了驾驶员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了农机事故的发生。

2.2 积极办理协查函件,及时处理违法违章行为 当前“变拖”流动性大,我市有相当数量“变拖”到外省、市运输作业,特别是到江、浙一带较多,被当地农机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后,来函要求协助查询“变拖”及驾驶人信息,我市积极回复。2016年有15辆“变拖”、39个驾驶人请求查询,记分、暂扣、撤销、吊销驾驶证16人。当然也有不少外省、市“变拖”到我市从事运输,在查处的违法违章“变拖”年检信息、驾驶人信息有疑问是也及时与发证单位联系,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处理,以便加强对外籍“变拖”监管,打击其违法违章行为,净化我市农机道路运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