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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违法记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救济途径
2021年12月17日,公安部面向社会公布第163号令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立法主旨在于通过发挥管理、教育、引导的功能,提升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记分作为交通违法处理的方式,在我国交通行政管理领域中由来已久,其得以适用的法律依据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前述的公安部单独新制的部门法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依据现行法律规范,违法记分对交通违法者将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驾驶资格的剥夺以及驾驶证审验期的延长等。正因为此,实践中被予以违法记分的驾驶人迫切关注的问题,毫无疑问地始终聚焦在记分是否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以及认为违法记分使用存在违法情形时的救济途径。
一、交通违法记分的法律规定
依据现行法律规范,违法记分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另依据其违法行为的程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作出的分值记录。
(一)违法记分分值相关法律规定
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违法记分的分值等级。对于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如: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或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等行为,一次记12分。对于性质较为恶劣的,如: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等,一次记9分;对于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行为等记1分。而对于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仅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违法记分实行固定周期内累积制度,也即机动车驾驶人如有多起交通违法行为的,将分别给予记分且全部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计算。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时,如驾驶人累积记分不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将予以全部清除。但记分清除须以违法记分所依附之行政处罚的罚款已由驾驶人缴纳完毕为前提条件。也即:如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虽然累积记分未满12分,但驾驶人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则记分周期内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应记录的违法记分将自动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二)违法记分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违法记分依附于驾驶人因交通违法所受到的行政处罚而存在。具体表现在,行政机关在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一并告知违法记分的分值,并在实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一并记录违法记分分值。除此之外,在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同时,违法记分也应一并变更或撤销。
(三)违法记分减免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加强违法记分的教育与引导作用,现行法规在优化调整记分分值的基础上,设置了学法减分的规定,即:驾驶人在违法记分累积不满12分的情况下,可通过参加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或参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来实现违法记分的扣减。其中,参加网上学习的,在3日内累计满30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可扣减违法记分1分;参加现场学习的,满60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违法记分2分;参加公益活动的,满1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减分数以6分为限。学法减分旨在通过惩罚与教育并举的措施,引导驾驶人自发提升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一般而言,驾驶人通过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等形式申请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均应依法受理。但倘若驾驶人存在一些法定情形,则将依法丧失申请扣减违法记分的资格。包括:1.在当前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已有两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2.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曾出现过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卖违法记分行为且受到过行政处罚的;3.机动车驾驶证尚处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已逾期但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4.驾驶人名下登记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5.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在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存在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二、交通违法记分的法律性质
交通违法记分制度是行政机关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针对行政相对人即驾驶人,就特定事项即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有关其权利和义务的单方行为。违法记分毋庸置疑可定性为行政行为。但具体而言,违法记分到底属于何种行政行为?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主要包括以下观点:
(一)交通违法记分属于行政处罚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每一次违法记分都是对驾驶人驾驶资格的一次量化,当记分达到一定数值时,将导致驾驶人驾驶证被吊销的法律后果[1]。从实体上看,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的限制与剥夺;从程序上看,是基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处理结果[2],兼具惩罚性与处分性,符合行政处罚的本质,因而应将违法记分定性为一种行政处罚,且是交通行政处罚的并列处罚[3]。司法实践中,该观点已在个案中被采纳。在上诉人班某明诉被上诉人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诉讼二审案件(案号:(2017)黔27行终6号)中,上诉人认为正是由于其被上诉人一次记12分的行为,导致了上诉人驾驶证被扣留、驾驶许可被直接剥夺、合法权益受到实质影响,因而主张二审法院在审查案涉其他行政处罚行为的同时一并审查违法记分这一行政行为。二审法院虽然最终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但却对案涉违法记分的法律性质旗帜鲜明地给予了定论,即:违法记分并不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行为许可的一种监督检查,而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因此上诉人在二审中要求将违法记分与其他行政处罚行为一并处理于法有据。
(二)交通违法记分属于行政许可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违法记分关联的是行政相对人即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而驾驶资格的取得毫无疑问源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驾驶人对驾驶资格的取得、持有、丧失并非一成不变,其往往会因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中。也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于驾驶资格的行政许可行为不仅包括行政许可的做出,还自然而然地应体现在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上,而违法记分登记以及因违法记分所产生的后续法律责任正是行政许可监督的应有之义。从立法角度看,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违法记分既不属于罗列的六项行政处罚种类之一,也不属于兜底条款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反倒是违法记分所显现的过程附属性、单次记分效果隐性以及累计记分惩戒效果叠加性等特点[4],使得其作为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督环节,与行政处罚行为存在明显的区别。司法实践中,也有个案在裁判中采纳了这一观点。在再审申请人松原市某交警大队诉被申请人于某林行政诉讼再审案件(案号:(2020)吉行再24号)中,再审申请人主张一、二审法院将违法记12分认定为行政处罚,进而又以该行政处罚对被申请人权益影响重大应适用一般程序而非简易程序为由,最终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乃系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除认定违法记分依法不属于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外,还根据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相关记分、审验及监督管理的规定认定,违法记分虽然根据不同情形可能导致驾驶人参加学习、考试以及降低准驾车型等后果的发生,但其实质上仍系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取得驾驶资格后所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其性质属于许可驾驶后的监管行为。违法记分依法依附于相关的行政处罚,违法记分的后果并不能改变其所依附的行政处罚的处理程序。最终,再审法院基于此观点,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三)交通违法记分属于行政确认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违法记分完全符合行政确认的法律特征,即:是一种“判断”或者说是一种客观认识活动,其并不需要行政机关主观意志发挥作用,行政机关只有依法作出或不作出的义务,而不具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5]。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违法记分仅仅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于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对应记分分值的确认,是一种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以影响和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提醒[6],其并没有直接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不具有实质制裁性。即使是在一个驾驶周期内,违法记分达到或累计达到12分,也并非直接实现对驾驶人驾驶资格的剥夺,而是需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违法记分已达12分”的事实另行作出一个“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才能完成。由此可见,违法记分实质上是且仅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旨在实现对违法行为在性质和数量两个维度上的数字化管理。在后续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前,违法记分作为独立的行政确认行为而存在;在后续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违法记分便作为行政处罚行为的必要前提,被后续行为所吸收,成为行政处罚行为的组成部分[7]。
三、交通违法记分的救济途径
实践中,违法记分均因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所引发,但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并非所有的交通违法行为都会产生违法记分。有些交通违法行为既不产生行政处罚,也不产生违法记分,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有些交通违法行为仅产生行政处罚,而不产生违法记分,如违法行为属于应记分行为范围之外的;有些交通违法行为既产生行政处罚同时也产生违法记分。对于既无行政处罚也无违法记分的,因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做出任何影响到驾驶人实际利益的行为,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救济。对于仅有行政处罚而无违法记分的,驾驶人可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既有行政处罚也有违法记分的,依据公安部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记分仅随其所依附的行政处罚之变更、撤销而变更、撤销。因而,在救济途径上,如仅针对违法记分直接提起复议或诉讼,往往会因司法实践中个案裁判对于违法记分法律性质的认定差异而被驳回①。更为适当的,是驾驶人首先以违法记分所依附的行政处罚行为为客体,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先行获得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变更或撤销,进而引发对违法记分的连动变更或撤销,以最终实现对违法记分的救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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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营山县有铁路1条,在建高速公路2条,省道1条,县道13条,乡道35条,通村公路1185km,公路总里程达到1740余千米,基本实现了乡乡通油(水泥)路,村村通公路。全县有机动车4.5万余辆,驾驶人员6.1万余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具有点多线长、面宽量大,管控难度大、管理力量严重不足等特点和问题,因此,营山县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上升为党政工程、安全重点工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创新以交管办、联合执法中队为核心的组织格局,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1.设指挥部
营山县成立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营山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挥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当于指挥部,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例会,专题听取相关部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约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乡镇,加大管理力度。
2.建交管办
在公安交管大队内,营山县设置了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交管办”),县交管办负责动态掌握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县各级各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工作进展。各乡镇也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将该县原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岗并入乡镇交管办,与乡镇安监办合署办公,综合协调和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立桥头堡
营山县在全县成立了10个片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中队,并把这些队伍建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桥头堡”,活跃在农村交通安全监管执法的最前线。联合执法中队履行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克服了原有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岗执法主体不合格、运行模式不规范、执法效果不明显等各种弊端,实现整合人力资源、提高管控能力、节约执法成本、延伸管理范围、前移服务窗口的工作目标。
4.巩固根据地
营山县的53个乡镇,都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及驾驶员协会,组织开展驾驶员自我学习、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教育活动,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另外,营山县在每个行政村确定2名义务交通协管员,负责本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信息上报工作,对交通安全违章行为进行劝导、制止,建立起县、乡(镇)、村三级道路安全管理网络,实现道路安全管理力量全覆盖。
二、源头治理严格执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通常具有警力不足、鞭长莫及的问题,营山县坚持走社会化综合治理之路,在“人、车、路”上做文章。为调动群众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完善农村公路网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营山县充分发挥农村联合执法中队的重要作用,构筑起源头管理到位、路面管控到位的防控体系。
1.联合执法
在日常巡查中,联合执法由中队长带队,各乡镇选派的干部任协警,协同开展工作;采取以“交警赶场”为主,点面结合、动静结合、重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头)监督等方式,依靠交通违法处理信息系统,综合运用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记分、通报、曝光等行政管理手段,持续开展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依法规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行车秩序。农村婚丧嫁娶、重大活动涉及集中统一用车,要由村委会报乡镇交管办审批,在联合执法中队备案。联合执法中队派出专业执法人员,对驾驶人员资质、车辆状况、车辆运行进行全程监管。通过道路交通联合执法中队的强力监管和严格执法,使农村道路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的4项指标(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明显下降。
2.全民参与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营山县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五进”(进村社、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活动为载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全县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开设农村道路安全课程,发挥“小手拉大手”的带动作用,把宣传教育的触角延伸到每一所校园、每一个家庭;坚持在县电视台开设《安全生产专栏》电视节目,播放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定期报道典型案例;同时,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承诺”活动,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示范村、示范社区、示范学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激发全民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全域管理
营山县把筑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的重点,放在建设畅通安全的农村公路上,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一体化建设。不仅牵头整合资金进行农村公路建设,还大力开展“裸路”整治行动,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对村道公路加装安全防护栏、安全警示桩、交通标识等设施,着力消除村道公路安全隐患。另外,营山县各行政村在村委会的倡导下,自发组织成立村道公路养护队,把公路养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力度。在养护队的带领下,村民自愿投工投劳投钱,实现村道公路村建、村管、村养,确保全县农村公路的通畅安全。
4.规范客运市场
针对农村车辆基础信息不全,无牌车辆较多等具体问题,营山县出台加强社会车辆管理的专门文件,落实车辆管理责任单位,并由各乡镇交管办牵头,建立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员管理台账,对车主姓名、年龄、性别、经济状况,以及车辆来源、号牌、驾照、车况、年审年检、保险、使用等情况登记造册,实行“一车一人一档”,做到条目清楚、信息准确、更新及时,对农村车辆及驾驶人员实行户籍化管理,准确掌握源头信息。自2008年以来,营山县成立专门的打击非法营运办公室,对全县“黑车”进行拉网式摸查,及时掌握黑车运行动态,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一牵头,三联动”(政府牵头,部门、地区、社会联动)的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长效工作机制。营山县提出“路站运”一体化发展的思路,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完善农村客运网络。积极探索“农村班车进城,公交客车下乡”的运输模式,基本形成了以县城区为中心、乡镇为节点,连接城镇、辐射乡村的农村客运通达网络,实现“路通、车通、人通”。
三、保障到位务实高效
如何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营山县树立了长效管理、长效发展的理念,在投入上出实招,在管理上下功夫,强化经费、装备、人员等各项保障。营山县每年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预算业务经费150万元,各乡镇和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每年也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监管工作;还给每个联合执法中队统一配备了执法用车、摄像机、照相机、电话、计算机、办公桌椅等装备,全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需要。在人员保障方面,营山县各乡镇和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人员;各乡镇和派出所按照程序和要求,抽调精干力量,确保联合执法中队人员的到岗到位。同时,加大对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协管员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结语
一、*年我市道路交通治安的基本情况
*年,我市新增机动车7540辆,机动车驾驶人11323名,电动自行车4万余辆,道路里程280公里,尽管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里程同比增长8.2%、12%、12%,但由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积极应对,确保了全年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全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13起、死亡59人,伤89人、直接经济损失9.457万余元,同比下降42%、9%、59.7%和86.7%,未发生特大和重大有影响的交通事故。我们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06年,我市高度重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把交通安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指标,发展地方地济的重要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环节来抓。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为主抓,其他领导结合分管工作协同抓的领导体系。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协调效能,在全市推行市、镇(乡)、村3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同时,市领导主动关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每逢重大节日、活动均组织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到运输单位、客运场所检查落实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分管市领导多次深入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调研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年,市长办公会专题研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次,政府办牵头召开交通安全联席会议4次,各职能部门多次对接研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事项。仅06年5月29日召开的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上,就研究解决了5组交通信号灯、18公里的道路标线建设问题。目前,我市已初步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群防群治的社会化格局。
二、强化部门联动,整治安全隐患。各部门从预防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出发,做实做细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安监部门主动承担交通安全监管职能,督促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教育部门主动排查学生出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与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联合制定整改方案;交通、建设部门在道路建设过程中充分听取公安交巡警部门意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道路同规划、同施工、同验收、同使用“四同”制度;农机部门针对农业机械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管理措施,预防农业机械交通事故。马横公路是06年新开通道路,全线长28.8KM,开通前,公安、交通和公路沿线乡镇密切协作,及时增设了100余处交通标志、600米W防护网,设置了6处黄闪警示灯,沿线29个路口安装了300余米减速带,交通安全设施在道路开通前全部安装到位。06年第二季度交通安全联席会议上,分解了22处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任务,明确了整改时间,交通、建设、教育、高邮镇、三垛镇、界首镇等部门乡镇按照序时进度和整改要求在06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在学生安全方面,公安、教育部门紧密配合,及时在学校附近道路施划标线,设置警示标志,成立护导队,组织专人维护交通秩序,近三年来未发生学生上学、放学路上交通事故。
三、强化违法查处,净化交通环境。我市紧紧围绕“安全、有序、畅通”目标,针对辖区行车秩序、停车秩序、路口秩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抓重点、治乱点、疏堵点,严整交通违法行为。06年,开展了“百日竞赛活动”“春运交通秩序整顿”“不闯红灯—文明交通行动”“无牌无证专项整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五城同创’迎节庆交通秩序整治”等系列活动近20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4万余起,行政拘留442人,活动中,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文明交通行动中,公安机关主动与市文明办、建设局、教育局等部门联系,争取了市委、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全市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机关干部和青年志愿者多次参与交通协勤活动。针对城区交通管理特点,采取“五包六定”工作措施,责任到人,每月有目标,每周有重点,每日有行动,形成了高峰站点、平峰巡线、低峰管面的城市交通管理模式;针对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特点,专项行动与日常管理并重,采取全警行动、区域互动、队室联动,分片、分区域开展专项整治。同时,深化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改革措施,采取月考、季考、年度考核相结合,对警务室进行综合考评,促动了警务室人员主动上路参与交通管理。
四、强化源头管理,筑牢第一防线。公安、交通部门严格驾驶员培训学校管理,强化平时措施落实和制度执行检查。公安部门以等级车管所评比为契机,全面实行驾驶人理论考试微机化;对车辆检测线进行改造,严把车辆检测关、驾驶人入门关和证照注销、车辆报废关。同时,严格重点车辆管理,对186辆重点客运车辆实行“三查一跟踪”:查车辆超载、查检验记录及合格标
志、查驾驶证准驾记录,对重点车辆实行跟踪管理。对所有危化物品运输车辆,统一安装了GPS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实行“三清一审批”:从事危化物品运输车辆数量及类型清楚、装载物品的种类及特性清楚、行驶路线及装载量清楚,所有运输车辆严格实行审批许可制度。对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做到“三统一”:统一登记注册、统一建立档案、统一明确责任。加强重点驾驶人教育,每月一次安全例会,每逢重大节日,对客运车辆驾驶人、管理责任人、安全员进行集中教育,受教育人数达5300余人次。对交通违法记分达6分以上的512名“四类车辆”驾驶人分批组织安全学习,对记满12分的107名驾驶人组织学习考试。继续实行重大节日民警派驻制,督促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使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完善安全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同时,各专业运输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加大对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力度,定期组织驾驶人学习,督促驾驶人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五、强化科技运用,创新工作模式。公安交巡警部门投入资金50余万元为基层民警配备了350兆电台、防弹衣、录音笔等“九小件”,新增的8辆警车全部下发到基层中队,迁移了三垛治安卡口,改建了车逻中队、汉留中队,新建了天山中队。全年新装路口监控系统8个,增设信号灯3组,微机20台,安装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信息触摸查询台和仿真警察,添置了称重仪,开发研制了“路口不闯红灯”语音提示系统,不断提高科技装备在交通管理工作中运用水平。推行了轮值轮训、培训精兵工作模式,走内涵式、挖潜式发展之路,克服警力不足等诸多因素,采取城乡对流、警力互动、轮值轮训的方法,弥补了警力不足矛盾。全年通过电子设备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4万余起,处罚2万5千余起,非现场执法量占执法总数30%,缓解了民警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六、强化安全宣传,提高市民素质。06年,我市以加强舆论宣传教育为先导,不断拓展宣传教育阵地,扩大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市公安部门在报纸、电视、电台上专门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以黑板报、宣传画廊、横幅、戗牌、宣传车等为载体,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镇等活动,提高市民对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市教育局、公安局本着“交通安全从娃娃抓起”的原则,为每个学校聘请至少1名交巡警担任交通安全宣传校外辅导员,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同时,利用重大活动强势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全面普及交通安全知识。3月份,在实验小学成立了“少年交通警察学校”,举行了全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全市各中小学大队辅导员出席了仪式;5月份举行的“文明交通行动”启动仪式上,市四套班子领导、32个职能部门600余名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了活动。市供电公司在文明交通行动中,针对2200多名员工、91辆汽车和61名驾驶人庞大队伍,开展了“争创文明人、行安全车”活动,利用电子显示屏24小时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在公司内部300多部电脑网络主页上设立“文明交通行动”专栏,制作形式多样、图文并茂的“文明交通行动”宣传橱窗,不断强化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去年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虽取得一定成绩,但与扬州市委、市政府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是道路交通事故有待进一步控制。虽然06年辖区内未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人数也比上一年度有所下降,但涉及农村道路、电动自行车的事故不断增加。
二是市民文明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习惯还未真正养成,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居高不下,个别路段仍存在堵点、乱点问题。
三是交通管理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公安交巡警部门仍存在警力不足矛盾,一些农村交警中队人数仅3-4人,干线中队人数也不超过6人,远远达不到要求。
四、安全设施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现有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与畅通工程达D类二等水平和优秀管理城市标准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农村边远地区的危险路段、危险桥梁仍然存在,一些新建农村硬质化道路存在无标志、无人管、无设施的“三无”现象。
三、今后工作的几点打算:
07年,我市将紧紧围绕“平安畅通示范市”和“畅通工程”D类二类管理水平创建目标,着重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1、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工作领导。充分发挥市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研究交通管理工作发展方向和战略,明确各乡镇、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完善隐患整改机制,强化安全监督部门定期检查职能,大力推进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进程。
2、进一步科学制定交通管理规划。我市将定期研究制定交通管理的发展规划,明确交通管理的阶段性目标,对车辆发展宏观控制;长远规划路口的渠化、红绿灯设置、交通隔离设置、公共汽车停靠点、停车场设置,使之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3、进一步关心和支持交通管理工作。把交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正确引导、弘扬依法、文明交通的正气,形成严管的态势。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交巡警部门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不断增强交通参与者的法制意识。
4、进一步重视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继续按照国务院预防道路交通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建设"平安河东"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出发点,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以率先实现现代化为奋斗目标,更新思想观念,改革管理模式,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管理效率,充分发挥交通综合协调部门职能作用和公安建设部门的主力军作用,重点解决城市交通的堵点、乱点、事故黑点等突出问题,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和群众交通文明素质,为我区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安全、畅通、文明的交通环境。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2008年河东区确定在全区普遍开展畅通工程活动。总体工作目标是:构筑起社会化的城市交通文明建设和实施"畅通工程"的工作框架。进一步加大交通管理软、硬件投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改革城市交通勤务工作,建立科学、高效、文明的交通管理勤务模式,提高城市交通组织、指挥、疏导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水平;全方位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构建畅通、快捷、安全、环保的绿色交通系统。达到B类城市三等管理水平。
三、评价项目
2008年评价围绕"交通有序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设施齐全有效"等方面的要求,以《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08年版)为主要依据。评价指标分为基本指标与附加指标两大部分,基本指标适用于所有城市,附加指标适用于对应类城市。评价结果同时考虑工作进展和效果。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阶段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创建目标,要按照畅通工程评价体系标准及畅通工程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工作,完善城区各类交通设施,搞好城市综合执法活动,共同整治维护城区交通秩序,达到预定的创建目标。
(二)初评阶段
各部门根据畅通工程评价体系标准做好自评工作,自评结果和自评的文字材料于2008年7月5日前报送到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迎接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初评和省级评价验收。
(三)总结阶段(2008年10月-12月底)
根据检查结果和各单位全年的创建活动,对实施畅通工程效果显著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工作措施,解决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把"畅通工程"作为形象工程、系统工程、民心工程来抓,要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打破行业部门界限,形成公安、建设、宣传、规划、教育、交通、环保、工商、广电、安全等多个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抓好"畅通工程"。
(二)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交通法制观念。充分发挥新闻宣传部门的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和实施,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及时报道实施"畅通工程"的情况及效果,要针对不同对象,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宣传活动,使交通法规家喻户晓,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的意识。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任务再分解,加强量化考核。结合本单位的职能作用,认真分析城市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畅通工程"要达到的目标进行再分解,逐一落实。要精心部署,量化考核,抓好落实,及时纠正、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四)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交通管理现代化进程。各单位要把交通管理科技化工作作为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要以提高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以交通管理示范城镇建设为突破口,更新思想观念,改革管理模式,加大科技和设施投入,科学调整交通流量,提高管理效率。要将近期的工作措施同长远的工作目标有机结合起来,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加快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步伐。要认真抓好驾驶员信息卡发放工作,确保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落实。
(五)坚持建管并重的方针,完善城市道路网络,全面实施公交优先战略。要集中力量打通一些卡口和瓶颈,使城市交通局部路段拥阻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道路交通建设和公交设施建设的投入。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认真落实公交优先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要发挥城建监察队伍的作用,加强执法检查。要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重点整治小商小贩占道经营、在城市道路或沿线乱搭乱建广告牌、不按规定挖掘和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规范营运等问题。
(六)强化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确保畅通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活动,强化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努力减少各种交通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进一步提高交通管理的整体水平,推动实施畅通工程,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
六、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宣传、公安、交警、交通、公路、财政、建设、规划、教育、工商、安监、综治办、文明办、人保公司、人寿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东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规范接送学生车辆运营,保障学生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接送学生车辆,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专门从事接送学生上下学和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载客汽车。包括学校自备或者长期租用(租用期必须一年以上)、政府购买或者租用由学校长期使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单位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客车。
第四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坚持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运输、教育、财政、城管执法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教育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召开。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当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接送学生车辆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
第六条接送学生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其中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还应当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
(二)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是在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10人、符合《校车标识》(GB24315-2009)标准的车辆,并喷涂统一的车身外观标识;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是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
(三)专用接送学生车辆使用年限在报废期限以内,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
(四)车长小于6米的接送学生车辆应为两厢车身,并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五)按规定申领标牌,标牌的有效期与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需要延续有效期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乘人员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七)安装行驶安全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严禁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或者拼(组)装车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七条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四)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八条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领程序:
(一)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向被服务学校提出接送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有接送学生车辆需求后,由学校和车辆所有人共同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学校自行购置接送学生车辆的,由学校直接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并复核相关材料后,报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资质等情况,核定运营线路及停靠站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办理车身外观标识喷涂、核发标牌。
变更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被服务学校的,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
变更接送学生车辆用途,不再接送学生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由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标牌,取消车身外观标识,并通报同级教育、交通运输部门。
第九条接送学生车辆车身外观标识、标牌式样,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接送学生车辆标牌应当放置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车身位置。
严禁涂改、伪造、转让接送学生车辆标牌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第十条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领情况及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一条其他车辆不得与接送学生车辆车身外观标识相同。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客运资源,根据实际制定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车辆运营和管理模式,为学生乘车提供方便。倡导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投入机制和运营模式,推行公司化、规模化运营。
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接送学生车辆优惠政策,建立补贴、补助和考核奖励机制。
办理接送学生车辆有关手续时,行政性收费全部免除,车船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补,免收车辆检测费用和标牌费用。
第十三条接送学生车辆的乘车费用标准、定价方式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接送学生车辆监控平台建设,对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实行全程监控。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非法接送学生行为的举报。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对车身外观标识和标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技术临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学校之间长期共用或者借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接送学生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人数、规定线路接送学生,严禁超员或者更改运行线路。
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其他所有机动车遇接送学生车辆时应当主动让行。
第十八条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行为。学校应当按照车辆载客定额组织学生乘车,严禁车辆超员离校。驾驶人在接送学生途中严禁超员运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查路巡,及时发现并查禁超员行为。
第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学校应当掌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发现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及时教育学生、告知家长,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查禁。
第二十条接送学生车辆在接送学生过程中不得搭乘社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学校签订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学校应当与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固定位置,对接送学生车辆信息、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监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接送学生车辆数量。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安全乘车守则,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第二十五条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自备和长期租用车辆,学校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其他接送学生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二十六条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参加相关教育活动,需使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对参加本县区行政区域外教育活动的,应当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应当遵守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符合规定要求。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十八条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将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如实向学校说明,教育子女拒绝乘坐超员车辆、非法运营车辆和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允许、默许子女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接送学生车辆发生学生伤亡交通事故,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章监管责任
第三十条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是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分别承担相关监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乘车管理,制定学生乘车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学生乘车和扶持接送学生车辆发展的优惠办法、奖励措施;
(二)将接送学生车辆作为重点车辆监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治理非法接送学生行为。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负责对涉及接送学生车辆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监管责任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负责核发接送学生车辆标牌;
(二)负责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检验,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织临检;
(三)会同学校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无牌、无证、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六)在学校上下学、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交通复杂、繁杂路段和学校门口拥堵路段,根据需要部署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七)做好城区学校门前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科学规范接送学生车辆停放场所,依法设置接送学生车辆停放标志标线;
(八)核定接送学生车辆运营线路、停靠站点。
第三十四条教育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接送学生车辆需求;
(二)科学统筹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管理,避免违反规定招揽生源;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职责,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四)掌握接送学生车辆、车辆驾驶人、运行路线、停靠站点等信息,建立管理台帐;
(五)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组织接送学生车辆临检;
(六)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七)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调整和优化公交线路,完善公交网络,提高公交客运车辆为学生乘车服务的能力;
(二)在周末、节假日和寒暑假等中小学生客流相对集中的时段,组织客运企业增开客运班车,解决学生乘车困难;
(三)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营运车辆从事接送学生运营的监督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五)做好农村学校门前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学校周边非法经营、占道经营行为;财政部门保障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职责:
(一)了解本校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掌握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的需求情况;
(二)定期对学生、教师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三)定期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并与每名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签订不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承诺书;
(四)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确定专人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
(六)发现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学生乘坐非法运营车辆,应当予以制止,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运输、教育部门;
(七)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对服务本学校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出现违法运营行为的,由监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