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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高我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更加及时、有效地组织对辖区内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救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为我区建立和谐社会的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中国红十字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
1.2.2地方性法规:《*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遵循原则:
市中区红十字会救灾工作作为区政府救灾工作的补充,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责任到人政策,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及时有效地开展活动,为受损害群体提供更多的人道主义救助。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辖区内各类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
1.4.2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分类和分级
2.1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辖区甚至更大范围的经济稳定和政治安定的局面,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按照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我区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2.1.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2.1.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2.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等。
2.1.4突发社会事件。主要包括重大、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2.2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的原则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
2.2.1一般灾害及响应(四级)
对辖区内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级响应时,我区红十字会立即启动灾区援助方案;并向市红十字会报灾。
2.2.2较大灾害及响应(三级)
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
三级响应时,立即向市红十字会报灾,组织区内社会募捐。
2.2.3重大灾害及响应(二级)
对一定范围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
二级响应时,立即向市红十字会报灾,配合市红十字会开展社会募捐,联合是专业应急机构、区政府相关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2.2.4特别重大灾害及响应
在我区发生的,对全市的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
一级响应时,及时向市红十字会报灾,配合市突发事件委员会,开展各项救助活动。
2.3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预警信号总体上分成四级(IV、III、II、I级)标准,按照灾害的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根据政府的预警信号,进入分级响应。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应急领导机构:*市市中区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
3.1.2应急指挥机构:*市市中区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3.1.3办事机构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市中区红十字会应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作为应急工作的办事机构。
应急办工作职责包括:
1、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红十字系统对市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协调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不断完善区红十字会应急预案体系。
3、负责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红十字系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机制。
4、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保障、信息、技术以及基本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5、组织修订《*市市中区红十字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各基层红十字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6、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和培训工作。
7、应急办的日常工作由*市红十字会负责。
3.2组织体系框架
3.2.1*市市中区红十字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件)。
3.2.2应急执行机构及职责任务
区红十字会机关、各基层红十字会为应急执行机构。
办公室: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宣传口径,负责拟定灾害救助的宣传方案,组织救灾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和新闻(通报),公布信息图片和募捐情况;组织开展救灾募捐、义演、义卖等专题活动。
赈济业务科: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的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相关信息拟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方案;及时收集、掌握灾情信息,组织灾情考察,对救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总结,对重大救助个案进行评估分析;协调国内外捐赠救助款物的管理,拟定分配计划;统计上级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接收捐赠款物数额等信息,通报救助情况,提供对外公告、公示的相关资料;按照救灾物资采购计划,与事业发展科共同完成救灾物资的招标、采购任务。
事业发展科: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救援活动。负责救助款项的管理和拨付;负责接收各种渠道的捐款;向赈济科通报到账的捐款信息;组织、协调接受财务审计工作;按照救灾物资采购计划,与赈济业务科共同完成救灾物资的招标、采购任务。
各基层红十字会:根据市、区红十字会应急预案编制本地红十字会应急预案,并报区红十字会应急工作办公室备案;成立辖区救灾应急工作小组,协调指挥辖区做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做好灾害救助物资的接收、管理及发放工作。
4预测和预警
4.1.1预警
各基层红十字会负责向同级政府相关部门收集本辖区灾害信息并及时将灾情报送区红十字会,区红十字会将情况汇总后以红十字会系统使用的灾情报表的格式报送市红十字会。
4.1.2预防预警行动
与民政、气象和地震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了解相关灾情预测和分析;在辖区内备灾仓库及灾害多发地区储备救灾物资,做好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的准备工作;加强对红十字会救灾干部和灾害多发地区群众的救助知识培训,提升辖区各基层红十字会的综合救灾能力。
4.1.3应急办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向市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报告分析结果。
4.1.4各基层红十字会,辖区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根据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区红十字会汇总后向市红十字会汇报,预警信息按照市红十字会预警机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4.2.5预警信息后,区应急办、各基层红十字会应根据市红十字会的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向预案做出部署,并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5应急响应
5.1灾害分级及响应
5.1.1在辖区内发生的一般、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由我区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区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辖区各方面的力量处置。并将灾情及时向市红十字会应急办公室上报。
5.1.2发生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市红十字会应急办公室上报,并提出相应的救助建议,主动配合市红十字会和市相关单位,联合所在区主管部门,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救助受灾群众。
5.1.3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时,及时向市红十字会应急办公室上报,并提出相应的救助建议,按照市红十字会规定及时启动预案,并配合市红十字会协调辖区各方面力量参与。
5.2基本相应程序
5.2.1在辖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急办报告。
5.3信息报送和处理
5.3.1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包括受灾人口、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转移安置人数、房屋倒损情况、毁田面积、经济损失等,并附媒体报道和图像资料。
2、自救情况:区红十字会、基层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在灾害发生后开展的自救工作。
3、救助需求:灾区的救助工作需要上级红十字会给予的援助。
5.3.2各基层红十字会通过传真报表及时向区红十字会上报灾情。
5.3.3信息处理:各基层红十字会将灾情信息报送至区红十字会应急办,由应急办负责及时核实灾情,并根据所报数据评估灾害级别,制定紧急救助方案,上报市红十字会审批执行。
5.3.4救助热线
紧急救助热线电话:0531-82569233
0531-82569234(传真)0531-82569235
邮箱:nbgao@
5.4紧急处置
5.4.1配合市红十字会及时向灾区或事发地调拨救灾物资或紧急救灾备用金,派出紧急救援队。
5.4.2赴灾区或事发地考察灾情,并及时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灾情。
5.4.3开通24小时救助热线值班,畅通信息渠道。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应急工作结束后,配合市红十字会在灾区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等善后处置工作
6.2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的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并上报市红十字会。
6.3调查总结
6.3.1区红十字会办公室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援助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拟出考察报告或应急处理工作总结,报送市红十字会审议。
6.3.2基层红十字会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总结并书面报送市应急指挥中心。
6.3.3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区红十字会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并将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送上级红十字会;对在事件中有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遭受一般灾害事件,应及时向区红十字会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负责人联络电话。
7.1.2遭受较大及其以上程度的灾害事件,我区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话等联络方式报市红十字会。
7.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棉被、衣服、净水剂、消杀药及社会募集的物资等。
7.3应急队伍保障
7.3.1应急队伍保障,应急队伍由我区红十字会、红十字医疗救援机构以及红十字会会员、志愿工作者等组成。
7.3.2依据职能组建相应的应急队伍,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
7.4交通运输保障,救灾物资运输费用通过募捐或争取政府支持等途径解决。
7.5医疗卫生保障,医护人员来源于参加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无偿志愿服务;医疗药品、器械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
7.6安全保障,协调公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安全保障工作。
7.7物资保障,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采购物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救灾物资的及时调拨。
7.8经费保障,救灾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红十字救助金等。
7.9社会动员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招募志愿工作者投入救援工作。
7.10为受灾群众提供紧急救灾帐篷等物资。
7.11技术储备与保障
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建立市中区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信息网络系统,红十字紧急救援队伍。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公众信息交流,大力宣传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在群众中普及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开展备灾救灾项目交流,组织学习交流活动等。
8.2培训,逐级培训红十字会专兼职干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8.3演习,制定专项或辖区演习方案病组织或红十字救护演练和竞赛。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领导小组结合救灾工作适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及修订,并报市红十字会、区委、区政府备案。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州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针对我州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种类,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本州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冰雹、沙尘暴、雪灾等)、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与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州内跨县(乡)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州政府负责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州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州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州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4)州突发公共事件县、乡(镇)应急预案。
(5)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6)州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以上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第二章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州人民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在州长的领导下,通过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为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州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别,下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个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
2.2 办事机构
州政府办公室是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州政府信息中心),主要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 工作机构
州政府各有关部门是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归口管理的工作机构。
2.4 县、乡(镇)应急机构
县、乡(镇)级人民政府是本级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州、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建立各类人才库,根据应急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6 分级应对
州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各类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向省政府、州委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各类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县级人民政府和州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县级人民政府和州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3.1.2 预警级别和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确定预警级别,主要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机构作为第一响应队伍,要迅速赶到事发地,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事态核实、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2.3 基本应急
重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专业应急队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外,医疗卫生部门要按规定启动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做好救治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秩序维护和安全防护工作,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事发地乡镇、村社、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积极协助抢险,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3.2.4 应急响应
当突发公共事件趋向扩大、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或事态难以控制时,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向州人民政府请求援助。州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协调各有关方面给予支持帮助;需要由政府处置的,由州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州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省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应急结束
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州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3.3.2 调查和评估
要对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
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州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3.4 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信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国办函[]63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要按照军警民相结合、自救和互救相结合的全州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基本原则,健全各领域、各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4.2 经费保障
州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州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州级财政部门根据我州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规律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做好预测,经费列入预算。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众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州级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州民政局、州经贸委、州财政局、州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4.4 市场秩序保障
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参加,负责维持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紧缺商品、欺行霸市等非法行为。
4.5 基本生活保障
州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证灾区群众吃、穿、住、用、医等方面的需要。
4.6 医疗卫生保障
州卫生局会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情况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7 交通运输保障
州经贸委、州交通局、州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4.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4.9 通信保障
州通信部门、州文体广电局、州经贸委、州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 设备保障
按突发公共事件类别、性质的不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各种抢险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做好救援和抢险设备的配备和保养,建立各种救援抢险设备的数据库,保证在应急处置中调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4.11 公共设施保障
州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2 社会动员保障
要明确实施社会动员的具体条件、范围、程序、时间、提供救助的内容、方式和相关保障制度等,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法律救助要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进行。
4.13 人员防护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2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全社会范围内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各行各业的公众都了解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方法和报警方式,知晓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中小学要开展防灾减灾教育。
5.3 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促,政府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工作要因地制宜,灵活开展。职业技校要开设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知识讲座;各类干部培训要增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方面的学习内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向公众普及应急常识。
5.4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6.1 预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