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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等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此立法模式影响了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对我国相关学术研究以及立法草案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该法并未产生实效,且其理念和立法模式也因为损害了版权法基本原则而备受批评,赴其后尘的各种立法尝试也一直不为国际主流社会所接受和认同。为避免重蹈该法覆辙,文章拟对其立法的进路和规定进行梳理,对其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展开分析,期望能对我国相关学术研究、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5)03-0120-04
①如突尼斯(1967)、玻利维亚(1968)、智利(1970)、摩洛哥(1970)、阿尔及利亚(1973)、塞内加尔(1973)、肯尼亚(1975)、马里(1977)、布隆迪(1978)、科特迪瓦(1978)。这些国家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works of folklore)作为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而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之中,详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概述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86459&tab=2#LinkTarget_609.2012-08-23.
一、问题的由来与研究的重要性
一些非洲国家和南美洲国家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有目的地将“民间文学艺术”等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客体之中进行保护,欲以此对抗发达国家。①之后,这种混同做法和立法模式在1976年的《为发展中国家示范的突尼斯版权法》②](以下简称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得到了肯定,影响了二十多个非洲、南美洲和亚洲国家的立法,③也影响了我国相关的学术研究和立法。
在我国学术界,把“民间文学艺术”等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观点占据了主流。有的观点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同义术语;[1]有的把“民间文学艺术”内涵、外延和特点导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中,使二者的界限变模糊;[2]有的认为应坚持“作品”(和著作权法的)思路,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予以梳理和整合,使之准“作品化”。[6]
在立法方面,主流的观点认为我国应通过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作品”式的保护。[4]一些观点还提出用特别著作权法保护模式,[1][5]有的提出用特殊权利保护制度予以保护,并在条文的设计中采用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6][7]上述观点对我国相关立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相关部门在历次编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中,都将“民间文学艺术”等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最近一次即2014年3月编拟的草案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然而,回顾法律演进的历程可见,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并没有产生实效,该法的理念和立法因为损害了版权法基本原则而备受批评,[8]赴其后尘的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禁止非法利用及其他有害行为国内法示范条款》也以失败而告终。[9]这种混同式的观念和立法一直不为国际主流社会所接受和认同,沿着该路径继续改良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政府间委员会编拟的系列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法律文件,由于无法克服该路径固有的局限性,至今都未能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国际法。[10]因此,为了避免重蹈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的覆辙,本文拟对其立法的进路和规定进行梳理,对其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展开分析,期望能对相关的学术研究、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借鉴与参考。
二、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一)违背著作权法理
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第十八条(iv)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作品,“民间文学艺术是由可推定为该国国民或族群创作的、世代相传并构成该传统文化遗产基本元素之一的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①该定义直接打破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和对客体的保护标准,打乱了作品与非作品的界限。现代著作权法只保护体现了作者原创性的表达,把那些已经存在、未体现为作者原创性的表现形式划归公有领域,作为交流与创作的源泉,供世人自由取用。著作权法藉此方式平衡了作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由此获得了存在的正当性。虽然现代著作权法不区分具体的情形,把一切业已存在的创作都归入公有领域的作法欠妥,但对于这种不当的作法,狭义混同式立法者们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和立法进行纠正,而是一揽子把业已存在的创作又统统划归为作品之列,显然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彻底模糊了作品与非作品之间的界限,扰乱了作者专属权与公有领域之间的区别,既破坏了著作权法的内在平衡机制,也损害了利用传统文化的自由和公共利益。
(二)主体构造失衡
该法第十八条(iv)的定义中把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界定为“可以推定为该国的国民或族群”的“创作者”, 这种机械地照搬传统著作权法、简单地套用民俗学“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作法,导致其主体构造失衡。在民俗学者界定的“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中,创作者不明是这类文化现象最显著的特点之一,而在著作权法中,虽然也有部分匿名创作的作者身份存在不明的情况,但是纵观其规定,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和主要规范是围绕着作者明确的作品进行规定,因为著作权法作为私法,如果私权主体不确定,作者不明,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无从设定,权利人和公共领域之间的界线也无从划定,整个体系也无法构建。即使,可参照民法中“无主物”的制度设计把“民间文学艺术”设定为“作者不明”的“无主物”,但如此一来,又会违背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需求和客观规律。因为某一民间文学艺术创造者或许无法考证,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传承其衣钵的个人或者社群却有可能是可以确定的,把“民间文学艺术”视为“无主物”就意味着把依然在生活中保存、使用、发展和维护该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家族或个人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这显然不符合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发展、传承的现实需求和客观规律。
(三)私权主体错位
按照正常的立法逻辑,既然该法第18条(iv)定义的规定已经对民间文学艺术做出界定,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私人创作,那么,就应当以该概念作为起点展开私法规定。然而该法扭曲了立法逻辑,偷换概念,除了该条和作为备选的第5bis条之外,其余的条文均未再出现该概念,出现的全部是带有“国家”定语的各种术语,该法所有的实质性规定都只针对“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都由有关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变成了私权的主体,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者未被视为权利的主体,创作者应享有的地位和私权被完全架空,不得享有任何作者的权利。
(四)公有领域减灭
根据该法第1条之(3)的规定,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第6条之(2)做出了例外的规定,规定这种作品享受无期限的保护。因此,根据该法,“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殊作品,享受永久性的保护。然而,该法第17条关于公共领域付费的规定却又要求“使用公共领域的作品或公共领域作品改编作品”,“包括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者须向相关国家机构支付占其所得收入若干百分比的使用费。由此,该法又将已给予永久性保护的“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置于公有领域之中。
这种贪婪的“双重收费”制度不但违背了公平和正义的立法原则,而且也打破了传统著作权法中私人权益和公有领域之间的界限和平衡,压缩了公有领域的空间。根据其规定,除了适用主体极为偏狭的例外情形,社会公众将不复拥有自由利用传统文化进行创作的权利,社会公众对传统文化本应享有的公共利益变成国家有关部门垄断的权力,社会公众对传统文化应当享有的“福利”被完全掏空。
三、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建议
(一)首先应区分理解“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避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著作权法客体范围
一般认为,“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语言、民间游戏娱乐、民间信仰、民间礼仪、社会风俗节庆”等都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范畴,[11]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包括以非物质形态而存在的各种传统文化,而且还包括以物质形态存在的特定物品、遗址、自然场所、文化生态区域,以及精神层面的信仰、观念等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作为传统文化之总和的定义和特性也得到了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维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学艺术建议案》的确认。
而在现代知识产权法的环境下,“作品”一词已经具有特定的含义,特指符合版权法最低独创性要求的、文学、艺术、科学、工程技术等的表现形式。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又通常被称为“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仅指以民间文学艺术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而成的符合版权法保护条件的作品。
故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无可争议地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而后者的内涵和外延均超越了著作权法的客体,根本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无视二者的区别并给予版权法保护,是导致该法无法产生实效的根本原因。
(二)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立法应保护的客体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非“民间文学艺术”
如前所述,当前国内多数观点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同于“民间文学艺术”并提出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拟立法保护的是民间文学艺术,然而这既不符合上文的法理论证,也并非我国立法者的原意。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者们在立法之初就已深入地思考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区别,然后才做出了相应规定。已故的郑成思教授在其早期的作品中对那段立法历史有着清晰的记述,“中国在民间文学领域保护什么?这也是在中国版权立法中已解决的问题。当时,多数立法参与者同意按照伯尔尼公约第15条(4)款的原则,保护业已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只是‘民间文学作品’保护到什么程度,这是个1990年前的立法过程中未来得及详细讨论的问题”。[12]这就清楚地表明了我国的立法者当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就有着客观和理性的认识,他们并没有因为我国也属于发展中国家,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处于劣势,就附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做法把民间文学艺术纳入著作权法之中进行直接保护。立法者们尊重法律的科学,遵循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原理,并考虑到时机尚不成熟的现实情况,最终在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留给国务院另行规定。郑成思教授在后来的著作中也进一步提到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难度很大,即使这方面的法律一时还难以出台,但至少符合著作权法“作品”之保护条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规定应该可以尽快地制定出来。[13]因此,我国未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相关的立法不应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而是明确仅保护符合作品条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三)明确创造者、持有人、传承人等的私法主体地位并赋予相应私权
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不但剥夺了创造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利,而且也无视承继、占有、使用、保管和发展该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是非常错误的。试想,某人一直靠经营祖宗世世代代传下的某种演艺绝活来营生,但是忽然某一天,因为该法的施行,此人说不出来也举不出什么古老的证据证明具体是哪个祖宗首创了这门艺术绝活,于是,这项传统技艺就立刻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有关机构享有并行使一切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再如,某族群一直有传唱某种古老民歌、跳着传统舞蹈的习俗,这是他们表达情感、进行交流、开展社交的一种方式,是他们娱乐、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或许也是婚、丧、嫁、娶中不可缺少的仪式和环节,然而某一天因为该法的颁布,该族群查不出来也举不出证据证明是那个祖先创作那些歌曲和舞蹈,于是按照该法的规定,这些古老的民歌和传统的舞蹈也立刻归国家所有,国家变成了作者,独占一切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连该族人自己再唱歌、再跳舞都要经过国家的许可,并且还要支付费用。这种法律规定显然违背了基本的公平、正义法则,是不可取的。建议我国在将来相关的私法立法中,尊重传统文化的客观传承规律,明确其创造者、持有人、使用者、传承人等主体的私法地位并赋予其相应的私权。
(四)构建私权与公共利益相平衡的机制
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及其赞同者无法克服民间文学艺术永久性保护与版权法保护期限的矛盾,也无法在民间文学艺术私法保护与公共利益的范围间明确界限,这是该立法模式混同概念的必然结果。要克服这一局限性,建立科学、合理的私法保护机制,就应超越知识产权法,遵循民法基本的原则和原理,利用民法的基本规范进行规定。例如,民法对物的保护是以物的存在为前提,以人力之所能控制的限度为界,据此划分出私权的界限,只要物持续存在,且能为人所控制,权利人对物的权利就一直持续,直至物消灭或者权利主体不复存在。有鉴于此,对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在内的传统文化的保护,也应当以该传统文化的存在为前提,以相关的主体对其作用为限,如果该传统文化自然而然消亡,或者其主体不复存在或不再对该传统文化施以相应的作用,那么该传统文化就不再具有私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私法保护就自然而然终止,当然,这并不排除国家公法继续对其进行保护。这样,既避免了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永久性保护与版权期限的矛盾,又符合传统文化传承的客观规律,也契合民法的基本原理与民法的一般规定相衔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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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辅导员;高校突发事件;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3)02—0039—02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以及社会问题凸显,突发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高校作为社会信息集散地,受社会发展的约束与影响,其产生突发事件的诱因也随之增多,使得校园的安定和谐受到了极大的影响。高校辅导员身处高校学生工作的一线,不仅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引导者,同时也是学生活动的管理者和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指导者,是确保学校秩序稳定和学校安定的重要力量。明确辅导员在应对高校突发事件中的角色定位,对于预防并处理突发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突发事件的概念及成因
(一)高校突发事件的概念
高校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的、人为的或社会政治的原因引发的,在高校内部突然发生的、大学生起主导作用的,不以高校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对学校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冲击或危害的事件。从突发事件的性质看,高校突发事件往往包括社会政治类突发事件、学校管理类突发事件、校园治安类管理事件、安全事故类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六大类。高校突发事件的形成、发展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应对高校突发事件是高校管理者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高校突发事件的产生原因
一是自我国高校扩招以来,在校大学生的数量随之增加,使高校成为人员密集场所,因而在面对地震、台风、洪水等强烈的自然灾害时,容易造成较大的伤亡事件。二是在校大学生处于半社会化阶段,思想认识不够完善,导致不能够成熟地处理问题。此外,由于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普遍比较薄弱,也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火灾、受骗等突发事件。三是由于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急速加快,网络上的信息形形,真假难辨。
二、明确辅导员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角色定位的意义
突发事件 对于校园的稳定具有深远影响,辅导员作为联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纽带,只有明确其角色定位,才能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实现学校、学生之间的有效沟通,便于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有利于建立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
辅导员是在校大学生进入大学生活时最先也是时常要接触到的人,所以在降低在校学生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培养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大学生这一方面,高校辅导员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建设和完善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处理机制促使辅导员更加明确自身在突发事件中所承担角色。真正走近学生的心里,透过现象看本质。了解学生真实的想法、感受与困难,及时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等动态信息,适时地给予学生安慰与帮助,从而与学生建立良好深厚的情谊。在此过程中,学生也会加深对辅导员工作的信任,学生与辅导员之间的关系更为融洽,对于处理突发事件具有积极作用。
(二)有利于实现辅导员工作职能的转变
从教育管理的角度来看,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健康的生活习惯及作风,负责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的服务等,工作内容比较固定而繁杂琐碎。但突发事件发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突发性、紧迫性以及危害性。辅导员只有明确了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角色定位,才能及时实现辅导员工作职能的转变。
三、高校辅导员应对高校突发事件中的角色定位
在应对突发事件中,高校辅导员所需要承担的角色是多种多样的,在此过程中,高校辅导员需要承担的角色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辅导员是高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构建者
高校突发事件的发生是无法预计的,形成的伤害也是无法估量的。诱发突发事件的成因具有一定偶然性。因此,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就应该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辅导员对于日常潜在的突发事件,需要有自己的认识和一套系统的防范措施,防范为先,排查易突发的问题,所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一方面,辅导员自身需要深入到学生的生活和学习中去,与学生建立和保持良好的朋友关系,了解学生的真实想法。另一方面,由于辅导员日常的工作比较繁杂,管理的学生数量也比较庞大,作为信息机制构建者,需要建立一支可靠有效的信息收集队伍,通过挥他们的作用,及时有效地将学生中的动态信息传递上来,做到心中有数。
(二)辅导员是高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先行者
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高校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就很有可能迅速蔓延,不仅是在本校范围内甚至很快波及到周边院校。辅导员在应对高校突发事件中往往处于第一线的位置,良好的心理素质、临危不乱的现场指挥能力是处理突发事件不容或缺的重要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辅导员要及时赶往突发事件发生现场,第一时间明确事件发展的来龙去脉,判断事态性质,抓住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快速反应及决策。特别是涉及到自然灾害等事件时,辅导员应该迅速组织学生疏散,平稳学生情绪,将事态控制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
(三)辅导员是高校突发事件多方关系的协调者
在突发事件的处理中,辅导员的“工作圈”包括学校领导、院系领导、行政人员、任课老师、学生、学生家长、其他辅导员等等。因此,在应对突发事件时需要做到的就是协调好多方关系。首先,在基本稳定局面之后,辅导员需要向上级领导反应大致的情况,将正确有效的信息传递给管理者,积极协助学校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其次,学生在面对突发事件中,情绪往往激动、行为也不受思想控制,所以要尽快稳定学生的情绪,将真实的情况告知给学生,同时还应将学校、社会在处理事件的措施及进展公开。第三,除了处理好与校领导、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应及时处理好与学生家长之间的信息互通问题。
(四)辅导员是高校突发事件善后机制的执行者
突发事件并不是随着其顺利解决,或者多方的理解而就此落下帷幕的。突发事件所产生的恶果将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得到根除,所以突发事件的事后处理工作显得更为重要。
突发事件在给学校带来危机的同时也给高校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辅导员在突发事件结束后要对整个突发事件进行一个全面的总结与反思,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做一个详尽的分析,不失时机地向学生开展突发事件事后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让学生对于所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形成、发展及结果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引导学生树立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从而对自己在此次突发事件中的自身行为有一个更为理性的评价与认识,增强自身在应对突发事件的心理素质,从而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6]。此外,对于学生心理上的疏导与人文上的关怀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辅导员针对学生在事件中所产生的负面情绪与心理问题要进行及时地引导与疏通,让学生可以感受到来自学校这个大家庭的关怀,从而逐渐重新融入到集体中去,开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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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Enterprise is not only a for-profit entity, as well as the social organization bearing human society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people review corporate social roles, and require companies to assume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Therefore how to promote the enterprise to disclosur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accurately and timely is the research topic of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scholars for many years.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problems i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emergency, and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content and form of China's enterpris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hoping to improv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突发事件
Key words: enterprise social responsibility;information disclosure;emergency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6-0167-02
1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1.1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 美国学者Oliver shelton在1924年最先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在国际上并未形成统一的定义。
国际上与我国学术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定义有所区别,但我们不难发现社会责任概念中存在一些共性的内容,即选取的出发点均为企业利益相关者,且都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是除经济责任以外企业需要承担的福利和伦理活动。
1.2 突发事件的相关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学界对此概念的认知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表述是:“突发事件(或危机、灾难、紧急情况)是指对全国或部分地区的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大威胁和损害,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急需快速作出决策的紧急公共事件。[5]
企业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部分,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从社会中获取经济利益,相应也需承担同等的社会责任,这部分社会责任涵盖社会、环境、经济三个方面。尤其当企业面临突发性事件,例如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时,企业更需进行这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1.3 合法性理论与社会责任 合法性理论认为,企业并没有内在的存在的权利,这个权利是由社会赋予的,且只有在公司的价值观系统被认为与所在社区的价值观相一致时,社会才赋予公司合法性。[1]现代社会中,组织只有遵守理性的(或科学的)规定和法律或者类似于法律的框架,才有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当公司违背了所在社区的价值观时,合法性将被撤销,随之而来的是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减少,劳动力供给和资金供给受到限制,公司的现金流受到影响。[1]合法性理论认为,企业管理者的任何社会响应必须伴随着信息披露,没有公开披露的行动不能有效改变外部团体对企业合法性的看法;公司的社会责任行动必须予以公开披露,才能影响公司的合法性。[1]合法性理论也在一定方面证实了一旦企业发生相关的突发事件,为保持与群体一致的价值观,企业必须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以使企业获得合法性。
2 突发事件中企业的社会责任
从2012年起,麦当劳过期产品加工出售、立顿茶叶上禁用农药超标、修正药业“毒胶囊”、白酒塑化剂事件、速成鸡事件等突发事件都表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创造财富、发展经济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一系列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尤其是由于企业自身的产品质量等所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使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不断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供给和需求也出现了迅速增加的趋势。
衡量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时,不能光注重诚信、遵纪守法、关爱员工、投身慈善等方面,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的表现也是一个重要考量指标。从对突发事件的应变中,一方面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对突发事件的敏感性和及时应对能力;另一方面,也能展现一个企业是否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以及正确的价值取向。对突发事件的积极应对,不仅拷问的是我们社会的良心,也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企业的良心。
因此企业有必要根据社会群体的需求迅速建立起制度化和成熟化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报告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同时这也利于提高企业形象,与企业各利益相关群体建立起和谐关系。
3 突发事件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的分析和思考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发源于美国,发展于法国和英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状况与企业规模、公司绩效、披露成本等因素密切相关。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起步较晚,而且我国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不够重视,利益相关者、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关注度也不高,导致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意识不强、重视度欠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实社会的需要,我国企业杜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问题也逐渐提上日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目前对于突发事件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仍存在一些内容和形式上的问题。
3.1 信息披露的内容 总体来说,企业社会信息披露内容不统一不全面,以定性信息披露为主。信息披露内容集中在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业绩和公司股利分红方面。对于环境保护,上市公司主要是从环保投入、废弃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对循环经济的实践等方面进行定量披露。社会公益等方面的定量披露则主要集中在建设和谐社会,帮困扶贫、捐资助学、赈灾捐款、新农村建设、关注弱势和特殊群体、创造就业等方面。[4]而对于突发事件中的信息披露,则显得过于简陋。如从苏丹红、老油门到最新的速成鸡事件,一直处于舆论漩涡中的百胜集团,在其官方主页中关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主要以抗震救灾为主,而对于速成鸡事件中的相关社会责任信息在其中并无体现。这也体现了企业在面对突发事件时,会有选择性的披露那些有利于企业正面形象的信息,而对于一些负面的信息则尽可能的不予以披露。这种有选择性的忽略并无法解决事件本身给企业带来的冲击。在当前这个信息时代,特别是负面信息产生的舆情环境可以至一个企业与死地,三鹿奶粉事件是这一案例的典型。而由于参与者舆论的个人素质和参与目的的差别性,这就容易造成舆情言论和意见的随意性、偏激性和不实性,这会给企业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正视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应的社会责任信息及时披露出来,让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正确、及时的信息,是企业的最佳选择。
3.2 信息披露的形式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模式不规范、不固定。通常的信息披露主要以社会责任报告报告、董事会报告和报表附注形式披露。但对于突发事件中的信息披露,例如发生类似的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时,企业一般会通过公关部门以新闻稿的形式向公众进行相关的说明,但这种经过美化和刻意斟酌过的语言往往无法准确传达相关信息。突发事件中对于信息披露方式的选择原则有及时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企业可以通过多种传播途径来满足这几个原则,达到信息披露的目的。微薄、官网、媒体都利于将此类信息迅速传达到利益相关者中,但要切实的消除一些突发事件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要注意信息披露的正式性。可以鼓励企业将类似的突发事件中相关的信息以正式的报告形式进行披露,具体的格式内容可以参照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一些内容和要求,增强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提高突发事件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对策
4.1 提高利益相关者对社会责任信息的关注度 社区、政府、员工、消费者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他们普遍认为企业所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不足。来自股东的反应也是公司制定政策的参考依据。公司董事会规模及结构与其税收、保值和信息披露等社会责任履行有显著关系,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专家董事的人数及比重的增加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并且愿意与外界进行沟通的企业就会利用年报等媒介进行信息披露,而社会责任不强的企业就会侵占社会资源、破坏环境,这时就需要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管理和规制。
4.2 强化政府职能作用 我国在经过30多年经济的快速发展之后,政府提出了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等维持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理念,但是要想让企业改变逐利的本性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且与西方国家中政府履行单一的监管职能不同,我国政府身兼监管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角色,而国有企业不仅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而且也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及其信息披露的中坚力量,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的监督职能将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4.3 完善应对突发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制度 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取自愿与强制披露相结合方式进行告知披露,尽快完善此类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相关立法工作和准则制定工作。针对部分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采取强制披露,其他方面则采取自愿披露。
4.4 发挥媒体利益相关者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作用 在面对类似的突发事件中,新闻媒体的触觉是敏锐而迅速的。新闻媒体往往能在第一时间冲到事件发生地,获取第一手材料。所以对于媒体利益相关者来说,他们不是被动的接受企业的相关信息,而是会自动自发的搜寻遗漏的信息。因此媒体利益相关者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起到了促进作用。但由于媒体利益相关者也有一定的不可控性,一旦散发错误的信息,很可能会造成误导社会大众的局面。因此,企业在面临突发事件中,需要正确对待媒体利益相关者,及时与其进行信息沟通,将其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协助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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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澳·罗伯特·希斯,王成等译.危机管理[M].中信出版,2004.
【关键词】体育教学;应急避险技能;强化教育
面对频发的自然灾害、人身事故伤害、校园暴力事件等,应急避险技能教育已经得到国家、社会、学校的广泛关注。将应急避险技能教育融入到体育教学中并不断强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面对突发事件的知识和技能,以便进行有效的自救和互救行为,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
1 应急避险技能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1.1 概念
人的一生中会处于多种不同的环境,既包括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也包括地震、火灾、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环境,当然也有车祸、食物中毒等人为灾害环境。为了生存,人们要具备一定的应急避险技能,而体育教学成为传授、学习、培养这种能力的最佳选择。强化体育教学中应急避险技能教育,不仅能够系统的向学生传授正确有效的应急避险知识和技能,同时通过考试要求可以使学生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掌握基本的传授内容,在紧急的情况中使应急避险技能充分发挥作用。
应急避险技能是指人体在遇到紧急情况或环境突然发生恶劣变化时,能够根据自身已积累的应急避险相关知识和技能训练,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进行自救,使灾害对自身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事发突然并且能够对人体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称之为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又可以被分为公众类突发事件和职业类突发事件:公众类突发事件是指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的突发事件;职业类突发事件是指从事某一类职业的人可能容易遇到的突发事件。强化体育教学中应急避险技能教育主要是针对公众类突发事件。根据以上情况,应急避险技能可以分为公共类应急避险技能和个体类应急避险技能:公共类应急避险技能是指应对公众类突发事件的技术和能力;个体类应急避险技能是指应对职业类突发事件的技术和能力。
1.2 构成要素
应急避险技能的构成要素包括:1)应急知识,即遇到突发事件时所具备的知识,既包括对突发事件的了解,也包括基本的应对措施和方法。例如,当地震发生时,要具备对地震特征及自身所处环境的了解,根据应急知识的积累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进行自救或是救助他人。2)身体素质,即身体的健康,拥有健康的体魄才能够应对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往往会使人体处于较为危险的环境状况,实施自救或互救行动会极大地消耗人体的能量,这就需要健康的身体作为基础。3)运动能力,即走、跑、跳等的能力。如前文所说,突发事件会极大地消耗人体的能量,同时需要不断的进行挖、爬、跑、负重前进等能力,所以具有较强的运动能力对于应对突发事件至关重要。4)应急技能,即面对突发事件时进行有效自救或互救的技术和能力。5)心理素质,简而言之就是面对突发事件时要尽量保持冷静,勇敢的战胜困难。
2 强化体育教学中应急避险技能教育的必要性
2.1 现实需要
现代社会,灾害频发,尤其是不可预防和抗拒的自然灾害,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2005年6月,黑龙江省宁安市发生洪灾,死亡106人,其中学生102人;2008年1月10日,我国发生特大冰雪灾害,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损失严重;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死亡人数八万七千五百余人,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人民币;2008年6月中旬以来,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等地部分地区遭受雨袭击,造成严重洪涝、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灾害。因灾死亡164人,失踪68人,紧急转移安置187.3万人,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73.9亿元;2010年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7.1级地震等等,这些例子还有很多。
面对频发的灾害,强化体育教学中应急避险技能教育迫在眉睫,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学生们都进行过有效的应急避险技能教育,掌握了相关灾害的必要知识以及基本的应对技能,那么在上述灾害发生时相信能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 现有的应急避险技能教育存在问题
近年来,国家制定了有关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相关安全管理办法,但是对于学生的安全教育局限于形式,往往只是在所谓的“安全日”或者“纪念日”进行一些相关活动,难以使学生真正掌握有关知识和技能,不能够起到有效、长远的作用。
有些学校虽然制定了应急避险技能教育的学习内容和课程,但是大多局限于简单的课堂传授。如果想要真正的掌握应急避险的知识和技能,关键在于有效的训练。只有在模拟的实战状况中,才能够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和运用应急避险的知识和技能,实现教育目的。
3 强化体育教学中应急避险技能教育的可行性
体育教学与应急避险技能教育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二者都是通过进行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牢固掌握所学内容,不仅能够增强体魄,同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指导日常生活,实现教学目的。所以,强化体育教学中应急避险技能教育具有强大的优势。
首先,体育教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体育教学中会涉及到跑、跳、攀爬、游泳、负重训练等内容,而在应急避险技能教育中同样会涉及到这些内容。二者的区别就是进行这些活动的环境不同,前者是在体育场馆中,而后者是在突发事件发生的自然环境中。在体育教学中的实践训练能够帮助学生熟悉、了解、适应技能,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熟练的运用。其次,体育教学的形式更加灵活,可以将知识的传授和实践训练相结合。例如,进行某项应急避险技能的教育时,可以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使学生对某一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和应对措施有初步的了解,再将学生带出教室,在模拟环境中进行实践训练,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能够使学生真正掌握所学内容,在日后的突发环境中真正发挥作用。再次,体育教师的素质更适合进行应急避险技能教育。与其他课程的教师相比,体育教师能够更好的将理论传授和实践训练结合起来,因为体育教学就是遵循这样的教学步骤。而且对于实践训练,体育教师也具有更好的指导经验和能力,具有稳定的心理素质面对学生实践训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最后,体育教学是伴随学生从小学到大学的必修课程,能够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进行适合的应急避险技能教育,而且具有一定的连贯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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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但艳芳. 体育教育:生命教育的本源回归[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42 (1):79-81.
作者简介:
蔡继云 河北联合大学 讲师
下面就有效处理课堂突发事件的概念和特点,课堂突发事件的具体表现与类型以及有效处理课堂突发事件的技巧来阐述。
一、概念与特点
所谓课堂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理,就是要在短时间内,既不影响课程进度,扰乱课堂,又不影响学习效果与兴趣,成功地把该突发事件平息,并把学生的注意力和兴趣拉回课堂。总结起来,课堂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理具有以下特点:
1、时间短(迅速性)
课堂是一个特殊的环境。老师的任务就是要在这短短的45分钟的课堂内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而这些任务总要完全地占有所有的课堂时间,然而,课堂上的突发事件又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迅速地处理课堂突发事件是十分必要的。倘若老师使用过多的时间来处理课堂突发事件,那么这一节课的教学任务就很难完成。这样不但耽误了其他学生的学习,而且会影响整个教学计划和进度。只有尽可能迅速地处理好该事件,才不至于破坏教学效果,才能向优质教学迈进。
2、效果好(巧妙性)
处理课堂突发事件的目的就是要维持课堂秩序,集中学生的注意力,并把兴趣重新投入到学习中,从而实施有效教学。
课堂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理便是运用教师的机智与素质,因势利导,随机应变,科学灵活地运用各种契机为课堂服务,巧妙地把该事件平息,这样,不但能立刻制止课堂混乱,维持课堂秩序,而且能灵活地把该事件与学习或课堂结合起来,起到双重效果。
二、课堂突发事件的具体表现与类型
课堂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出乎意料地发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而且与课堂教学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突然事件,它完全是属于教师教学计划外的事情。如:不速之客(人或物)进入课堂;学生提出敏感性的话题;上课发生纠纷;学生迟到、做小动作、说闲话等。按来源分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来自外界的
课堂教学不是封闭的,它与外部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课堂教学不可能完全隔断外界的干扰。比如:教室内正在上课,忽然室外一辆汽车呼啸奔驰而过,或几只麻雀作为“不速之客”飞进教室,或旁边的工地正在施工,发出各种机器的声音等等。
2、来自教师的
教师所带来的突发事件大都体现在一些课堂错误上。所谓“人无完人”,课堂上,老师难免会出现讲解错误、板书错误或实验操作失误等现象。这些现象往往会带来课堂上的窃窃私语或骚动。例如:在英语课堂上,由于一些单词较长或写的过于匆忙,老师经常会遗漏或写错一两个字母,这时就会有同学提出异议并引起课堂骚动。
3、来自学生的
课堂上主要的突发事件主要还是来自学生。学生是课堂的主体,也是最能发生一些怪诞、突发事件的源头。课堂上还有些学生不注意听讲,在下面做小动作,打瞌睡;有些学生爱出风头,故意提出一些不该提的问题有意为难老师;有些学生对老师有成见,故意捣乱,发出一些怪声或做一些鬼脸,制造恶作剧;有些学生在课堂上争执,打架……这些事件的产生都源自于学生,都是老师在教学中最易遇到,最为普遍的突发事件。
有效处理以上几种类型的突发事件是老师最为关注的问题,一旦处理吧善,势必给师生情绪带来负面影响,使本该划上圆满句号的一堂课被划上引号、省略号或者大问号。老师不但不能正常上课,而且很有可能会破坏师生之间的和睦以及老师在学生心中的形象。但如果处理得当,它又能成为加深师生相互了解,增强师生感情交流,激发学生兴趣,导致差生转化的关键契机。因此,有效的处理课堂突发事件至关重要。
三、有效处理课堂突发事件的技巧
苏霍姆斯基说:“教育的技巧并不在于能遇见到课堂的所有细节,而在于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巧妙地在学生不知不觉中做出相应的变动。”在教育教学中要善于运用自己的智慧,灵活机敏地处理一些事件,幽默含蓄地扭转尴尬局面,有效地处理课堂突发事件。根据教学经验的积累与他人经验的借鉴,本文总结归纳了一下四点技巧:
1、尊重学生
心理学家分析,学生尤其是中学生已经形成了一种自尊意识,他们大部分都具有很强的自尊心,都希望得到平等尊重。心理学上有这样一句话:一个有自尊感的人,他也时最善于矫正自己行为的人。所以在处理课堂突发事件时,如果我们尊重学生,不任意践踏学生的自尊心,非但能培养学生的自尊心,而且能让他们自己矫正错误,停止这种在课堂上不该有的行为。“尊重时相互的”,老师在课堂上处理突发事件时尊重了学生,那么在日后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也会尊重老师,从而达到一种师生和谐、问题解决的双重效果。
2、变严肃为幽默
苏联著名教育家斯维特洛夫认为:“教育家最主要的也是第一位的助手是幽默。”在处理课堂突发事件时,老师若能通过委婉曲折的方式来解决事情,不但能避开冲突的锋芒,创造一种轻松愉快的环境气氛,缓解紧张情绪,而且更易被学生所接受,达到一种共识。
3、将“错”就“措”
课堂突发事件有一部分是来自教师的教学失误。有的学生喜欢以找出老师的错误为荣,一旦发现老师的错误便大声喧哗。遇到此类突发事件,老师须沉着应对,不必为犯错误羞愧致使手足无措,更不能碍于面子,将错就错,不加纠正。遇到此类突发事件,老师可以通过自己犯的错误来发挥,找出一些与这些错有联系的知识或事件,提醒学生不要犯类似的错误,这样非但有效处理了该突发事件,提醒了学生不犯同类错误,而且让学生对你的渊博致使产生敬意。
4、灵活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