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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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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杜绝屡查屡犯现象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通报的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对我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章 通报种类、方式及细则

第三条 通报种类及方式:

(一)批评通报:扣除积分、诫勉谈话等;

(二)处罚通报:经济处罚、扣减绩效收入等;

(三)问责通报:纪律处分、待岗处理、辞退等。

第四条 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XX银行员工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通报:

(一)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检查后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或主动赔偿违规造成的损失的;

(三)内外部监管单位对我行进行通报的且情节轻微的;

(四)对于未给我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的;

(五)检查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的,情节轻微的。

第五条 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失职行为问责办法》等文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

(一)多次违规,屡查屡犯的;

(二)同一员工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的;

(三)对于给我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等违规行为;

(四)内外部监管单位对我行进行通报的且情节较重的;

第六条 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罚,并进行问责通报:

(一)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二)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三)内外部监管单位对我行进行通报的且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章 通报管理程序

第七条 各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检查组,对本机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通报的,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二)《积分确认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分行审计系统管理员;

(三)分行审计系统管理员审核《积分确认书》,将积分信息录入审计系统。

第八条 各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检查组,对本机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通报的,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归口管理部门将本部门违规行为事实、责任人、处罚情况等形成报告,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分行综合管理部进行全行通报。

第九条 各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检查组,对本机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通报的,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归口管理部门将本部门违规行为事实、责任人、处罚情况等形成报告,三个工作日报送至分行综合管理部;由分行综合管理部以公文形式进行全行通报,并抄送至各监管单位及总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违规行为,比照本办法同类或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矿业管理监察是监察机构依法对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国有矿山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职责情况及矿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矿业管理监察机构的设置: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

三、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矿业监管部门(含国有企业,下同)履行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职责情况;受理矿业管理中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和为政不廉案件的举报;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涉矿违法违规案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涉矿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定期检查、专门检查和责任倒查等。

定期检查:县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单位在矿业管理中的行为、对国有企业履行本矿区维护矿业秩序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专门检查:县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根据群众举报或上级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县委、县政府的交办,进行专门检查。

责任倒查:发生重大涉矿违法违规案件,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相应矿业管理中履职的行为进行责任倒查。

五、县矿业监管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开展工作。县矿业监管部门应实行举报受理、查处情况报告制度,每月要将所有举报受理、查处的各类矿业违法违规案件汇总一次,并于25日前向县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报告。县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将汇总情况报县政府同意后,在月底前向市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上报。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文第3篇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各省级招办须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它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工作任务

严厉打击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构建富裕文明和谐首府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马伊磊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樊新和、辛建军、唐庆令、嵇广江、王晓鹏、周耀宇、宋亚君兼任,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工作规则;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联合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各相关主管部门,并要求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要将检查及处理情况以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专报的形式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整治重点

(一)不按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非法占用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囤积土地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开发的;

(三)未办理建设手续、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

(四)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五)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售房、囤积房源、炒卖房号、哄抬房价、违规定房的;

(六)弄虚作假抽逃注册资金的;

(七)无营业执照、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中介服务、房屋测量、房屋拆迁的;

(八)商品房销售环节中“短斤缺两”侵害购房者利益的;

(九)虚假广告或其他违法违规广告进行营销宣传侵害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的;

(十)利用合同欺诈违法的;

(十一)物业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行政综合执法、房产、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是两个环节:

一是开发环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完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

二是交易环节。对未取得预售许可就采取收取定金或押金等方式提前销售的,由市房产局负责,会同发改、建委、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并责令退还收取的定金或押金;对利用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进行营销宣传的,由市工商局依法查处,对涉及到未取得预售许可进行违法营销宣传的,由市工商局会同市房产局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对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进行违法宣传的,由市工商局依法对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同时进行严厉处罚;对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虚假信息、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房产局会同市建委、发改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信息共享,实施闭合式管理,形成联动机制。

由市规划局负责,将审批通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其他相关内容及时报送市建委、行政综合执法、房产、林业、工商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所受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及内容,实现信息共享,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调查,形成联动管理机制。对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的绿地率、停车场以及其他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规划实施建设。对不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不得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由市建委负责,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年审时,要征求发改、规划、房产、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多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资质年审时不予通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停止办理未通过资质年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建设项目的手续。

(三)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由市建委牵头,会同规划、房产等部门,尽快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作为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手续办理情况的有效载体,将开发、经营、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衔接起来;尽快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试行办法》《**市居民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房地产企业资信等级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由市工商局负责,会同市发改、房产等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管理,对属于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等违法行为不得广告,特别是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不允许其商品房预售广告。同时,要求广告单位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由市规划局负责,将供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环境卫生设施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纳入新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凡建设条件不具备的,不得为建设单位出具规划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由市建委负责,会同规划、水务、市政市容等部门,在**建设工程政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供热、供排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设施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落实情况,凡配套公共基础设施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由市房产局负责,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在办理预售许可前,要组织规划、建委、林业、水务等部门联合现场踏勘,对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绿地率、停车场、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供热、供排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设施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未按规划审批内容落实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由市建委负责,会同规划、国土、房产、水务、燃气、供热等部门,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的综合验收管理,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住宅与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

(五)加快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

由市房产局负责,会同建委、规划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对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等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进行公示,增强市场透明度,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六)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提高中介服务水平。

由市房产局负责,会同建委、国土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整治严重影响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各类展销会、推介会,对于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依法予以降级直至取消注册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中介服务资质,不断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七)加强物业监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由市房产局负责,会同发改、建委等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与收费质价不符,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不认真解决群众投诉致使矛盾激化上升等行为,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引导和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八)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民理性购房。

由市房产局负责,会同建委等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类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我市房地产市场状况,增强透明度,及时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房地产的各项政策、购房需注意的事项,同时要尽快公布已取得预售许可的住宅项目,印制以购房指南、购房路线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单、宣传册免费向广大购房群众发放,引导广大市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理念,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九)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由市建委负责,会同发改、规划、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加快构筑房地产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健全完善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对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记入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在资质年检时不予通过,同时各相关部门要严格限制其开工新项目。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及自查阶段(7月1日—7月10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此次综合整治工作的意义、内容及重点,组织开展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建立通畅的投诉渠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要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自行纠正,对引起的举报投诉自行解决,努力弥补自身工作的不足,并实事求是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检查整改阶段(7月11日—10月15日)。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每单位5人),对20**—20**年审批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拉网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此次综合整治工作对象包括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外地在**市备案登记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的企业,重点对近两年内开工建设的和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检查。

(三)总结阶段(10月16日—12月31日)。

对第一、二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巩固已经取得的整治成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制定政策、出台法规、完善制度的方式有效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长效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综合整治同加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不断提高房地产市场管理水平,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专项整顿工作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统一部署,协调行动,突出重点,务求实效。通过专项整顿,有效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顿工作的范围:

20*年以来开工建设的所有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重点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和农田整理等项目。

(二)专项整顿工作的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1、招标人方面:

(1)将法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的;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的;

(4)所属人员、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7)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8)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2、招标机构方面:

(1)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业务的;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的;

(4)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方面:

(1)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招标机构)相互串通投标的;

(2)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的;

(3)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几率;

(4)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的;

(5)其投标保证金与其他投标人来源于同一单位、同一个人或同一银行账户的;

(6)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与其他投标人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的;

(7)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与其他投标人相同(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引起的除外)的;

(8)中标后参与工地现场管理的项目管理班子与参加投标活动时的项目管理班子不一致的;;

(9)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

(10)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4、评标委员会成员方面:

(1)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4)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5月份)

参与招投标的各方主体对照专项整顿的内容和范围,自行开展自查自纠。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向各地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并整改的,可从轻处理。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20*年以来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招标主体、机构、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等情况)要进行认真梳理,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依法查处阶段(2009年6—7月份)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专项整顿工作,认真摸排情况,迅速立案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不主动向各地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和整改的,将组织联合调查组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性质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专项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公布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

(三)总结完善阶段(2009年8月)

各级各部门认真进行总结,有针对性的研究对策,建立防范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顿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龚建华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市长肖一华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监察、发改委、城乡规划、*、地税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由市监察局长黄志荣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邱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纪检组长肖万波担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具体落实工作任务。

(二)主要措施

1、广泛宣传动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整顿招投标违法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有关措施、规定,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动员和鼓励群众举报,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2、认真排查线索。对时间范围内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情况逐一进行填报,认真梳理,从中发现线索。

3、及时明查暗访。对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明查暗访,掌握实际情况,并与填报的汇总情况进行对照。

4、严肃查办案件。对梳理出来的线索、排查出来的瞒报漏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认真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5、建立健全制度。认真分析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特点和规律,进一步研究措施,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制度、办法,强化招投标的行政监管。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2、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事求是,不循私情,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3、市专项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开展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