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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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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政策

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务发展;税收

Abstract:Electroniccommercewastherecentyearsisfollowingonenewtypeoftradingwhichsociety''''sprogressandthepresentinformationtechnology''''srapiddevelopmentaroseatthehistoricmoment.Itsappearance,notonlyhasbroughttheunprecedentedimpactonthetraditiontypeoftradingandthesocialeconomyactivity,alsotothetaxrevenuesystem,thetaxpolicy,thetaxadministration,theinternationaltaxrevenueruleproposedthenewchallenge,mustgiveregardingthistotakeseriously.

keyword:Electroniccommerce;Commercialdevelopment;Taxrevenue

前言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潜力巨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转账和安全认证等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特别是互联网的全球普及,使用的人数急剧增加,电子商务发展日益迅猛。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全球已有仰叨多万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

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由于数据传输速度较馒,与国际互联网出口连接的频宽较窄;网络供应商基本都处于亏损的体态;网上安全认证的可信度不太高;网上支付体系的不完善;许多企业对电子商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物流送配方式的发展滞后;有关法律制度的缺位,等等原因,使用互联网的人数目前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一般经验表明,当上网人数达到1500万-2000万人时,电子商务将会出现盈利点。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将会出现飞速的发展。

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人类经济发展史上,每一次创造财富方式的改变必将带来经济领域的革命。从以劳动力密集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到以资本积聚为基础的工业经济,再到今天以智力创造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无不证明电子商务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这个世纪之交的时刻,知识经济蓬勃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速,智力成果的创新与发展,随时都改变着经济发展的方式,同时也决定二个国赛能否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事中取得优势,电子商务正是承载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方式。因此,电子商劣的兴起和拔犀,己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和商务模式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厂个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领域的一场变革正如主席指出的: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品经营和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不仅会改变现有的企业模式,而且将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电子商务是对传统商务形式的一场革命,对税收带来了新的冲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姓、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使电子商务对现行的贸易体制、交易方式、信用体系以及政府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对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法律也带来了新的冲击。

电子商务对税收产生的各种影响,归根到底将使目前的税基和税源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手段不能迅速跟上,可能使我们应该获得的很多税收流失。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并积极应对这些变化,取得共识拿出对策。

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有一种观点认为,应把电子商务领域视为一特殊关税区,并实行免征关税和销售税的政策。这一观点已在某些国家得以实践;这种对策具有一定的优点,既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回避现行税制对电子商务的不适应。但它的缺点也是世人皆知的,一是会较大幅度的缩小税基,形成税收的流失;二是会扰乱国际间的经济秩序,形成新的不公平;三是它只符合少数国家的利益,将会扩大贫国与富国之间的差距。因而,它难以代表国际社会建立镜收新规则的主流思想,难以代表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方向。可见,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税收政策的消极应对不是可行的方法,只有积极稳妥的改革现行税收制度才是基本的方向。

那么,怎样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呢?我认为,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材形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二是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即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务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

四是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五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一带一路;税收服务

从当前和今后发展趋势看,一方面,大规模“走出去”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趋势性特征之一,另一方面,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对跨国投资的反避税力度,国际税收合作的重点由过去的“避免双重征税”转向“避免双重不征税”。因此,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定位并扮演好“服务”的角色,搭建起一个全方位的服务平台,强化税收对参与“一带一路”企业的服务,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提醒涉税异常,帮助“走出去”企业规避涉税风险,是基层税务部门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应有义务和必然的担当。

一、全面落实税收协定优惠

与当地政府、企业和税收政策融合,在当地实现业务属地化,是“走出去”企业能够生存并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基础,充分掌握我国与对方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的作用和使用方法是企业“走出去”之前必须做好的功课。基层税务部门应当在认真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相关解释性文件,保证不同地区执法的一致性,减少涉税争议的发生的同时,落实好税务总局的顶层设计,做好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改备案相关工作,为跨境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不仅如此,税务部门还应充分利用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及时提供防止双重征税、发生税务纠纷等双边磋商服,在第一时间受理“走出去”企业(个人)遇到的涉税诉求并限期反馈。对税收争端和纠纷,及时告知企业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二、多渠道提供政策和信息服务

基层税务部门应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建立“一带一路”政策及信息专栏,及时更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指南,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同时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办税服务指南等,为跨境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编印以“服务‘走出去’企业、支持‘一带一路’战略”为主题的税收协定宣传册,分发至企业手中。同时,在门户网站上提供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经营的所需税收业务知识和境外税制情况,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信息化服务。依托税务咨询平台,设置专门岗位,加强对专岗人员培训,及时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解决走出去企业遇到的各类税收问题。

三、了解企业需求,辅导投资税收知识

江苏省日前公布的《“一带一路”产业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第一批)》中,就有102个项目入选,产业合作涵盖了省内13个大市的相关特色产业,包含了光伏、LED照明、纺织、物流、服装、印染、化工。基层税务部门必须紧密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搭建好税企沟通桥梁,对产业投资项目涉及到的本地拟“走出去”企业进行深度大走访,采取召开座谈会、高层对话、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宣传政策、收集意见,深入了解企业境外生产经营状况、税收待遇情况和跨境涉税需求,全面查找并及时解决“走出去”税收管理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协定内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积极与“走出去”企业联系,通过纳税人学堂等平台,对企业出境办税人员进行涉税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做好我国税法、投资所在地国家税制以及对两国已签订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讲授和辅导工作,做好境外企业办税人员与国内地税管征机关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使“走出去”后企业在境外能够适时更新和补充涉税业务知识。

四、助力企业开展税收维权,规范跨境税收风险管理

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抵免的政策规定,协助辖区内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享受应有的优惠待遇,及时维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利益的同时,税务部门还应当依托现有征管数据,进一步拓展第三方数据,及时跟进本地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情况,了解投资分布特点、经营和纳税情况。汇编“走出去”企业税收分析年度报告,强化对外投资税收分析,提示“走出去”企业规避税收风险,助力企业行疾步稳。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将大力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沿线国家的投资建设和贸易往来。当前要积极推进税收协定谈签,推动国际税收合作,优化国内税制,强化纳税服务,充分发挥税收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8-0119-02

1引言

上海自由贸易区,是2013年8月22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并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于9月29日上午10时正式挂牌开张。根据自贸区改革方案,离岸业务将成为重要发展方向,而如何构建和完善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政策也成了舆论的焦点。

2离岸金融市场的历史及发展

离岸金融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律法规管制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离岸金融业务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一些跨国银行为了避免国内对资金融通及银行发展的限制,开始在特定的国际金融中心经营所在国货币以外其他货币的存放款业务。20世纪70年代,以美元计价的离岸存款业务迅速增长。到了80年代,随着国际银行业设施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离岸金融业务将所在国货币也包括进来。而离岸金融享受税收上的优惠也是离岸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目前全球六十多个离岸金融中心主要分为三类:以伦敦和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内外混合型离岸金融中心,以纽约、东京、新加坡为代表的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中心,以及以巴哈马、开曼群岛为代表的避税天堂型离岸金融中心,具体特点分析如下:

全球离岸金融市场运作和监管模式分类(见下表):

监管模式1典型市场1特点内外混合型

离岸金融中心1伦敦、中国香港1不设单独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并账运行,资金出入无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平等内外分离型1纽约、东京、

新加坡1离岸账户只能在专门账户(IBF,JOM)中进行,离岸交易和在岸交易严格分开避税港型1巴哈马、开曼群岛1税负低,基本无管制资料来源:农业战略规划部。

从市场结构和经济体制等方面来看,上海自贸区发展离岸金融应比较适合采用类似于东京和新加坡的内外分离型,这两个国家的共同特点是:离岸金融市场并不以资本项目的开放为前提,却能促进本货币资本项目的开放。

3上海自贸区的税收政策

按照国际上的惯例,自由贸易园区一般都采用具有竞争力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通行的做法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实施比区域外更低的税率;第二种是在重点领域上实行更加优惠的税率。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税收优惠仍在探索阶段,目前上海自贸区关于税收的政策主要为“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表示,将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首先,要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的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出资比例或股份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要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再次,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在很多国家,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发展全球离岸业务,促进金融创新的重要举措。但是,这样的税收立法在我国基本上属于空白,如何借鉴新加坡、中国香港或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离岸税收管理的实践,探索出我国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税源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模式,将会是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

4上海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推测分析

我国改革开放至今已形成了多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以及各种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仓库等。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名目不同但功能类似重复,审批复杂,而且税收优惠政策种类繁杂。而上海自贸区的试点范围是上海综合保税区,作为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区域性规划方案,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方向应该是更开放的综合保税区,其核心的政策是采取特殊的税收优惠和监管模式。在自贸区试点还是要争取更多优惠。关于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亮点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4.1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未得到实施

此前,上海曾提出在自贸区内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定的低税率优惠,媒体参照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认为上海自贸区最大可能是给予对符合自贸区鼓励类产业投资目录的企业15%的税率优惠。但是由于上海自贸区不同于深圳前海合作区,因为上海自贸区建设是为了在改革、发展和创新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更多的是制度创新,而所得税优惠本身是比较特殊的优惠政策,并不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意义。最终国务院正式公布的自贸区总体方案没有15%税率优惠和个人免税店政策,这是因为自贸区建设的目标并不是传统的由优惠和特殊政策构成的“政策洼地”,而是一种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

4.2最大政策亮点是分期缴纳所得税

分期缴纳所得税政策,包括股权激励分期缴纳所得税和资产评估增值分期缴纳所得税,是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体系的最大亮点。国务院公布的方案明确指出:“对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这个政策对企业来说,之前一年内要缴清的税款现在可以分5年交,现金流压力骤减,同时货币是具有时间价值的,这相当于获得政府的一笔无息贷款。这一政策必将吸引内外资企业入驻自贸区,同时也将减轻已在自贸区开展业务的企业的现金流压力,此项政策对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诱惑力更大。而股权激励分期缴纳所得税的主要受惠方是个人,这将是自贸区吸引创业者的重大措施。

4.3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更加开放

借鉴国际上对自由贸易区实行免予常规海关监管的理念,上海自贸区会争取形成更为开放的税收政策体系。包括:在与贸易自由化相关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资金、外汇管制等)方面给予企业各类优惠政策;对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或其项目子公司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完善并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范围等。同时,国务院批准的方案中也提出:“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将促进上海自贸区成为上海发展总部经济、港口经济,推进国际金融中心、航运中心建设的最好平台。

5结论

综上所述,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将得益于目前上海自贸区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税收优惠政策在自贸区的逐步制定和落实,港口、航运、机场、商贸等行业的配套发展都将直接使企业受益。同时离岸金融的创新或将推动大量企业进入试验区开展相关业务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巴曙松.量化宽松环境下的金融政策及市场新走向[Z].华创证券,2010-11-09.

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电子商务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相关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包括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商、消费者、中介商等有关各方行为的总和。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式和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具有绿色、低碳、节能的特点,在降低消费成本、增长就业人数、提供快捷服务、促进社会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近几年,电子商务以年均20%以上的增速快速扩张,截止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规模高达10.2万亿。随着电子商务,尤其是网络零售市场的迅速发展,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问题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围绕是否应对电商征税、如何征税的问题引发了比较激烈的争论。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

(一)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包括征税的普遍性和征税的平等性。为维护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应该征税。

(二)对税收中性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

(三)对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二、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遵循的原则

各国在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定上有差异,但各国普遍赞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也必须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在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时,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来进行。

(一) 要坚持公平税负原则

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确立税法公平原则意味着只是要求对现行的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

(二) 要坚持中性原则,不能阻碍电子商务发展;

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坚持简易透明原则,不增加网络交易成本;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容易被纳税人掌握,简单易行,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交易成本。

(四)前瞻性原则

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不能仅满足于眼前的征管需求,而应当未雨绸缪,从完善税制结构、控制源头税收、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以及如何同国际接轨等多方面做长远规划、通盘考虑,要借鉴发达国家税制发展的有益经验,使税收政策能在较长时期内发挥积极作用。

(五)适当优惠原则

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三、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一)坚持“匹配、中性、简化”原则,尽快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建议重新修订和完善解释征缴税收法规、司法解释,充实有关电子商务及互联网交易信息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义务人、纳税环节、纳税地点、课税对象、纳税期限等税制基本要素予以清晰界定,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充足的法规依据。

2.税种设置上坚持与现行税制相匹配原则。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结合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特点,在现行税制基础上充实有关税收条款、加以调整完善,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研究现行税种与电子商务交易的衔接,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人、税率、课税对象、期限等税制要素,确保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3.坚持税收中性、简化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应避免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商贸形式,应比照其他商贸形式对其征税,不能由于商务形式差异造成税收歧视,坚持简化、简便的征缴原则,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充分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点,简化并统一税率税种,简化申报、缴纳、稽核流程,降低征税成本,可采用电子化申报、缴纳、稽查等方式,以便于征缴管理。

(二)建立科学完备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缴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措施

为了避免营业额不透明现象的发生导致偷税现象,就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尽早研发适合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系统。通过电子技术对所登记的电商企业或个人进行实时监控,测定其营业额,避免税款的流失。

1、网上申报纳税登记制度。要求电商的企业和个人在网上开展业务的同时,及时的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并设立相关部门专门审查此类问题,要求办理登记经营者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及家庭住址等情况,并填写网络支付相关的账号等信息。

2、借助第三方平台进行交税。为了实现缴税的便利快捷,数据精准。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电商企业和个人进行网络交易的重要途径,第三方平台记录了经营者的收益支出等经济状况,纳税部门可以通过平台代扣税款,提高纳税效率。

(三)实行过渡性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全球经济一体化敦促电子商务必须快速发展,因此,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遵循鼓励发展的导向。即使是当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税制也要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方向。对于发展中国家,税收政策上的鼓励尤为重要,可以调动企业运作电子商务的积极性,为电商的发展带来保障。

综上所述,解决目前社会各界争论的电商征税问题,应客观理性地分析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实际状况。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要从中国现阶段税收征管实际出发,遵循实质公平原则,避免政府不适当的管制和干预,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探析 云浮市税务学会 梁洁玲 宏

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所得税政策

一、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现状

当前企业所得税方面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参考的税收政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DD租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在相关实务操作中,融资租赁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租赁过程中,租赁设备将相关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给了承租人,故租赁设备将由承租人计提折旧,并不允许直接扣除租金。同时文件约定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需以租赁合同所约定付款总额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相关费用之和作为计税基础;若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则以该资产公允价值及承租人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相关费用之和作为计税基础。

二、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在以上将融资租赁行业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的相关政策都简要进行陈述后,我们将对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一)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税收政策制定缺乏预见性,造成售后回租业务一时停摆

近些年来,流转税政策变化频繁,企业难以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妥善安排公司生产经营,同时需要花费较多的精力去不断研习新出台税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到企业的日常经营。诚然,落于时代与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是需要不断进行更新修正的,然而在具体过程中,我国的税收政策制定的时候却往往缺乏预见性及前瞻性,不能很好的预估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偏差而不断出具新的补充条例;另外,也缺乏出台税收政策对相关纳税企业行业的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的预见性,造成对企业的巨大干扰。财税37号文后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为基础进行销售额的计算,并不能扣除本金。

2、现行税收政策可能会导致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上升

相较于现如今增值税采用的是17%的增值税税率,并通过采用超过实际税负率3%部分即征即退的原则,希望以此来在营改增同时保证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这一问题不断受到质疑,如果在没有即征即退政策的前提下,因为以前是实行差额以5%税率计算营业税,而现如今是差额以17%抵扣,分母没有变化,而税率却大幅上涨,将会导致行业税负上涨。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在106号文中明确规定将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所以之后如不继续施行该政策或采取其他措施,必将导致行业整体税负大幅上升。另外,即使采用实行实际税负率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原则,因为计算实际税负率的基数将是所有的销售收入,而不是以前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差额,所以即使是5%税率计算出的营业税也会小于3%计算出的实际税负。同时,在实行增值税超额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时候,基于三税计算而导致大幅上涨的附加税费并不能享受该优惠。故营改增能否真的降低行业税负,这有待商量,具体会在下一节进行举例探讨。

(二)融资租赁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涉及到融资租赁的内容目前主要存在于提供对包括加速折旧在内的税收激励政策、建立完善租赁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及各类租赁公司内部政策不一带来的不公平方面的探讨。

1、现行所得税政策缺乏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激励规定

根据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经验,从税收角度给予融资租赁行业适度刺激是相当必要的。这是基于政府及监管层面对于融资租赁这类新融资方式及其对于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可而言,并不是对其单纯的特殊照顾。一方面,我们在之前讨论过融资租赁是具有融物功能的,它所涉及到的设备也通常较为先进并有利于产业的升级;另一方,租赁交易所涉及到的承租人也来自于各行各业、包罗万象,通过适度优惠,让租赁企业将其定向受让给相应行业企业,对于扶持该行业的发展格外有帮助。

2、现行所得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区别对待,造成税负不公

现行的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的不公主要体现在金融租赁企业与其他融资租赁企业之间。在贷款损失准备金方面我们已经提到,金融租赁企业与其他的融资租赁企业存在着政策上的不一,金融租赁企业可以如同其他金融企业一样提取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涉农及中小企业方面可以以更高比率进行提取,而其他融资租赁企业却不在现有金融企业范畴之内,因而不能适用该政策。

同时,在承租方向融资租赁公司交易过程中,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方面,也存在着巨大的不同。承租人向金融租赁公司交易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因其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全额在税前列支。而在向其他融资租赁公司交易中,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却只能按照金融业同期同类利率进行计算并部分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列支,这也让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经营方面促成了巨大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结语

在过去的近三十年间,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相应地,我国企业也经历了一个不知融资租赁为何物到积极采用融资租赁为企业经营服务的过程。然而,虽说融资租赁对于企业设备技术更新、产业结构调整、中小企业发展、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作用,但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的发展仍然较为缓慢,积极探索一个发展的突破口显得迫在眉捷。

在研究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可健全行业外部环境、推动行业快速发展的意义前提下,本文首先在融资租赁功能机理的理论基础上概述了我国融资租赁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与现状;其次,从理论与案例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国外融资租赁行业繁荣国家在税收政策制定方面的做法及成功经验进行借鉴;最后,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国外成功经验借鉴,对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本文相信,为了引导融资租赁健康有序的进一步发展,税收政策的变革应该建立在一定长远的目标之下,并根据现时问题从各个方面进行适度调整,也要有一定在整体税制改革的背景下针对该行业设立一些过渡措施以便能周全现实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从而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及其职能的实现提供一个公平、利好、规范的平台。(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

参考文献:

[1] 安明姬,2014:《基于当今经济形势下的融资租赁现状研析》,《经济管理者》第3期,第76页。

[2] 陈少英,2012:《融资租赁的“营改增”问题》,《法学》第7期,第20-27页。

[3] 董斌,2013:《“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时代金融》第24期。

[4] 黄芳,2012:《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政策分析及完善建议》,《商业会计》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