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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应当动员社会力量,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协调做好残疾人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及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机构应从所筹集的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比例,划拨给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资金和物资。
第四条 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鉴定为残疾的人员,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计划,组织力量实施,确保完成国家分配的康复任务。
第六条 省、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应当设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应当设立康复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举办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对残疾人进行护理治疗和功能训练。
第八条 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及其亲属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网络,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扶持,保障残疾人用品用具的供应。
残疾人购置辅助器械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第十条 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业务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解决。
残疾人康复费用,属公费医疗、劳保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此范围的,由本人或合作统筹医疗负担;本人负担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作为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组织实施,使残疾人教育事业与残疾人入学需求相适应。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经费列为教育事业费的组成部分,随教育经费的增加逐年递增。每年征收的教育附加费中,应当拨出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教育。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兴办残疾人教育学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残疾人学习文化知识。普通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学习。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学校应当减半收取杂费。接受非义务教育(包括各类职业培训)的残疾人,生活有困难的,学校应当适当减收学费、杂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满25年以上,并在残疾人教育岗位退休的教职工,可继续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学校)、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部、点)的教师纳入教师序列管理,其工资、福利、职称晋升等与残疾人教育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举办福利性企业、事业和按摩医疗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
第十六条 残疾人自行组织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的,工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组织等(包括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人员总数的1.5%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并将贫困残疾人列为扶贫对象给予特别扶持,在扶贫资金和物资上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第十九条 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予以救济、补助。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家居城镇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或者供养;家居农村的,由乡人民政府予以救济或者供养。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县以上有关部门举办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残疾人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各类综合性文化、体育活动中心或场所,应当因地制宜地开辟适合残疾人活动的场所和环境。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残疾人活动中心。
第二十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残疾人有组织地使用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给予优待,减免费用。
第二十四条 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逐步开辟残疾人专栏和专题节目,有关残疾人的电视新闻和其他影视节目,应当逐步采用中文字幕和手语形式。
第二十五条 为了配合“全国助残日”活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开展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活动。
“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全国助残日”和国家规定的节日,公园对残疾人免收门票。
第二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残疾人的婚姻家庭幸福。残疾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帮助他们解决分居问题。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车站、码头、商场、宾馆、影剧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现有大中型公共场所不方便残疾人进出的通道,应当逐步增设无障碍设施并设立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第二十八条 铁路、民航、公路、航运等公共交通部门和卫生医疗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
一、家庭服务政策的提出
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推进,由于个人和传统组织承受风险和解决困难的能力日趋减弱,积聚社会力量解决这一风险的工作变得重要和迫切,西方制度性的社会福利开始被推行。特别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经历了一个社会福利迅速扩大的时期,并出现了各种与家庭津贴和家庭服务相关的政策,其社会服务的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个人和家庭所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家庭服务政策,是指对家庭服务的政策支持,其基点是基于对家庭这一服务平台重要性、家庭服务功能变化的认识,也是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照护责任,在家庭与政府之间的界定。具体来说,家庭服务政策是指政府为支持家庭服务所制定的政策、法规。从宏观来讲,包含所有政府支持家庭的政策措施,包括对家庭社会价值的导向、家庭的社会法律地位,政府、家庭成员职责的确定,道德文化宣传上的倡导及实际服务资源的政策支持。
从政策支持的方式来说,既有针对家庭服务功能弱化,对其服务对象的直接支持,即家庭功能部分外移,实行社会化;也包括基于家庭服务不可替代的特殊性,对提供服务的家庭成员服务行为的政策支持。从政策规范的指向来说,既包涵对家庭成员服务应尽职责的规定、规范;更指向政府在其中职责的积极承担。
具体来说,家庭服务政策的制定应包涵对以下问题的考虑:
着力维持家庭稳定、促使家庭履行应有职责和发挥功能,是家庭服务政策的核心理念。家庭服务政策从什么角度、以什么方式、以何种程度去介入家庭是有讲究的,它决定着是支持还是弱化家庭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任何在家庭以外建立起来的正规的社会保护制度都不能取代家庭的功能和责任。我们应从维护、引导、支持家庭稳定、家庭社会功能发挥,尤其从家庭在老人照护、儿童教育、残疾人护理等独特优势的角度,积极推进家庭服务政策的建立、发展和完善。
满足家庭需要、积极支持家庭履行职责,是家庭服务政策的基本导向。家庭服务政策不应再停留在简单道德倡导或强制其履行职责上,或借口经济原因推责。面对家庭服务功能的客观弱化,若政府没有采取实质性支持,介入其中,势必影响家庭的稳定及家庭服务提供者的生活和工作,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基于对家庭功能及其需要的客观评估,由简单地强调家庭成员责任承担,转为积极、实质性的政策支持。
支持家庭成员服务行为、维护承担服务成员的权益,是家庭服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家庭成员服务行为的支持,主要是由家庭服务对于被照护者的特殊意义(情感需求、归属感、人格发展等)决定的。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家庭照护的社会成本最低。从我国现行的服务体系导向来看,居家养老被认为是我国老年人主流的养老方式;家庭寄养、家庭护养也是社会着力倡导的对孤儿、残疾人等群体的护养方式。这种养老或护养方式的实施,客观上都跟家庭成员密切相关。
体现服务的特殊依赖性、予以全方位的扶持,是家庭服务政策的重要特点。跟经济、基本生活保障相比,服务的保障要复杂的多,服务的完成需要依赖多方面的条件:一是一定的经济支撑;二是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技能的支持;三是住房保障。
强调家庭成员服务职责和行为,并予必要规范,是家庭服务政策的组成部分。对家庭成员服务职责的强调和规范,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一是家庭服务的重要、不可替代性;二是家庭成员间相互责任的承担;三是我国的老龄人口总量大,程度深。政府一时难以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高标准的保障条件,需要家庭共同来承担和分担。
二、实施家庭服务政策之建议
第一,确立家庭服务政策的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社会福利事业中存在的问题,其背后是欠缺对家庭问题的认识,缺乏对家庭在社会发展中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没有确立起家庭和家庭服务政策的理念,导致在制订社会福利制度、设计社会政策时,没有给予家庭应有的重视;有的政策还造成了分裂家庭而不是促进家庭的后果,即消极的作用。因此,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宣传,提高政府部门、社会各方对家庭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把家庭服务作为重要的工作领域,以此推动家庭服务政策研究和落实。
第二,加强家庭服务的组织和法规建设。家庭服务是全新的工作领域。推动这项工作,需要在全面认识的基础上,从组织、制度层面人手。目前,我国政府没有专门负责家庭政策的职能部门,相应的政策分散在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委,以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由于部门各司其职,对于老人、残疾人、儿童的照顾政策,不尽完全一致。这不利于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的。建议设立家庭问题的协调机构,从战略层面讨论研究有关家庭服务,制订政策法规,使家庭服务成为国家行动。
第三,建立适度普惠的家庭服务补贴制度。家庭服务政策要加快制度建设步伐,从“补缺型”、“剩余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要通过梳理现有老人、残疾人、儿童家庭服务政策,进行相应的归并和改革,使之更为清晰和可执行,重点是老人服务政策。我们可以建立统一的老年服务补贴政策;建立残疾人家庭补助政策;探索构建儿童家庭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免费的家庭服务培训制度。
第四,形成社区、机构和家庭相互联系的服务网络。社区、机构和家庭是支持、落实社会福利政策的三个平台。三者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社区和机构服务功能的清晰和科学定位,对家庭服务系统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机构发展要走出片面追求床位数的误区,发挥骨干作用。社区应拓展服务对象,提供符合居家不同层次需要的老年服务。可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做法,为居家老人提供的支援包括家务助理服务、老人日间护理中心、社康护理服务以及惠及所有老人的长者安居服务。同时,提高家庭服务的专业性和服务质量。目前,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对养老服务体系的安排,一般为“9073”或“9064”,意谓90%的老人在家养老,7%或6%的老人社区养老,3%或4%的老人机构养老。如果政府、机构不能对家庭服务成员进行专业技术训练,如果政府不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区为老设施建设,提高社区为老服务人员的能力,那么这90%的老人和传统的养老就没有区别,这样的养老服务体系就是不成功的。
第五,增设并强化对家庭成员服务行为的政策支持。家庭服务成员,指在居家环境下负责为需要照护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情感沟通、康复训练和教育的人。无论对被照护者,还是对家庭服务成员来说,出台针对家庭成员服务行为的支持政策显得十分必要,这些政策措施是新型社会福利体系必不可少的。具体的政策内容可以包括:在经济保障方面,对三代或二代以上均已60岁的同堂家庭给予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费用扣除,或者给予财政补贴。在原有各种保障的基础上,增加对有高龄老人的贫困家庭的补助金额。在福利服务方面,凡赡养年迈父母的家庭,有优先使用社会服务设施的权利。两代均已60岁以上的家庭,优先进入养老机构。在人力资源的保障方面,鼓励家庭成员进行照料,给予家有8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一定的年假,或者相应的护理补贴。建立家庭社会工作者支持制度,对于养老照护出现困难的家庭,通过专业社会工作者给予指导。在宣传教育方面,主要是加强传统道德教育和家庭美德教育,弘扬家庭服务的先进典型,以此创造一个孝敬老人的和谐环境。
注释: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二章康复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二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四十三条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三)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四)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五)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四十四条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五十六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八条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关键词 老龄化;健康不安全;老年健康友好型;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C924.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0)03-0073-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3.014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中叶就进入老龄化 社会,发展中国家也将在本世纪中后期迎来老龄化的高峰。中国从2000年之后,正式跨入老 龄化社会,不仅是老龄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更是世界上老龄人口增加最快的国家。这一基 本国情将对21世纪上半叶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国际竞争力乃至国家和社会安全产生 深刻影响。如何应对21世纪这一最紧迫、最严峻的挑战,如何构建一个老年健康友好型的社 会,已不仅仅是为老年人群谋福求利的问题,更成为攸关当代社会全体人群未来切身利益、 进而如何营造一个和谐、公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和国家发展战略问题。本文就进 入老年社会所面临的老年健康不安全的严峻问题进行逐一分析,提出构建老年健康友好型社 会的基本政策框架和优先发展的政策体系。
1 问题的提出
传统意义上的健康主要强调生理功能的健全和生理机能的正常发展。而现代意义上的健康则 从生理、心理和社会多角度、综合性地探讨健康的机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 O)的定义,“健康 是一种生理、心理和社会的完全的安宁状态”,并以此作为衡量健康状态的一般标准。
人类的健康发展随疾病模式的转变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见图1):
第一阶段属于典型传统社会,表现为“三高一低”:高婴儿死亡率、高老年人死亡率、高人 口死亡率、很低的人均预期寿命。根据安格斯•麦迪森[1]估计,1870年时全世界 人口预期寿命只有26岁,1950年时达到 49岁(见表1);而在1949年之前中国人口预期寿命不足35岁(国家统计局,1999)。
第二阶段进入现代经济增长阶段,人类卫生条件改善,围产期疾病、营养不良、传染病 等疾 病得到有效控制,婴儿死亡率明显下降,老年死亡率在下降,人口死亡率不断下降,人口预 期寿命明显提高。
郝晓宁等:中国人口老龄化:健康不安全及应对政策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 第3期第三阶段进入现展社会和老龄化社会,人类医疗水平提高,老年人的寿命延长,老年死 亡率大幅度下降,成为提高人类预期寿命的主要贡献因素。在这个阶段,由于生命周期的增 长,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老年健康成为主要关注的健康问题。
健康意味着人力资源系统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布局与有效调控,只有人群在心理、社 会健康的同时达到了躯体健康,才可能有效地进行经济建设。但是人类并不是 自 然而然或自动地实现健康进步及其福利最大化的,却无时不刻、无所不在地面临健康不安全 的挑战和威胁。
所谓健康不安全,就是指健康处于危险状态、健康相关危险因素得不到有效控制,或者健康 权利受到剥夺的情况,人群不能同时满足心理、社会与躯体的完美健康状态。对健康安全的 挑战主要来自于社会变革与经济转型期生理、心理、环境与社会保障之间各种矛盾的冲突。 进入21世纪健康不安全正在成为人类不安全重大的挑战,也是社会发展最突出的挑战之一。 健康不安全表现为重叠的、多维的不安全现象(见图2)。
2 我国老年健康不安全的表现与特征
根据健康及健康不安全的定义,可发现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等退化,大部分处于相对弱势的 健康状态,面临健康不安全的风险最大。其特征表征如下:
2.1 生理功能与躯体健康维度
概括起来讲,老年人生理健康状况呈现出明显的“一降三多”现象,即生活自理能力下降, 健康疾患增多,慢性病增多,残疾或因病致残增多。
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目前有8.9%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而且,老年 人生活不能自理比例增加速 度明 显:城市老年人不能自理 比例从1994年的5.3%增至2004年的6.9%,农村老年人从8.7%增至10.8%。[2]健康疾患增多,65岁以上老年人两周患病率为338.3‰,两周就诊率为280.6‰,住院率为84 .1‰,均高于其他 年龄组别。医院出院病人中60岁以上老人占27.1%,各种疾病等患病率均远高于其他年 龄组人群。慢性疾病高发,已成为影响 老年人健康的主要因素。60%~70%的老年人有 慢性病史, 其中约50%的患者同时患有2种以上慢性疾病[4],慢性病患病率为538.8 ‰[3],是全人口的3.2倍,平均住院时间为非老年人的1.5倍。残疾或因病致残率高,2006年全国60岁及以上的残疾人约有4 416万人 ,占到了全部调查残疾人总数的53%。[5] 60-64岁年龄组中,男性久病卧床患病 率为3.6%,女性为5.8%,而80岁以上年龄组更高达35.0%和50.8%。
2.2 精神需求与心理状态维度
老年人在生理改变的同时,心理也发生着变化,如认知功能障碍、出现失落感、孤独感、衰 老感、对疾病的担忧、对死亡的恐惧、对儿女的期望,对应激事件的反应和处理改变以及自 评健康状况差等现象。
老年人自评健康情况差,27.9%的城市老人认为自己健康状况好;而在农村老年人仅 占 23.1%[6]。认知功能下降,调查显示,我国65岁以上老人认知不健全的占38.9% [7]。大部分老年人有负性情绪[8],57%的老人对生活失去兴趣,有 孤独感 占50%,有抑郁感占45%,有衰老感占40%,55%有性格上的改变[9]。家庭“空巢化 ”也是影响老年人心理状态的一个重要因素[10]。空巢老人普 遍 都有孤独感,同时又伴有思念、自怜和无助等复杂的情感体验[11]。
2.3 社会功能与社会适应维度
社会功能对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会产生重要影响[12]。一般来讲,老年人社会参与机会少、活动场所少,兴趣爱好少,参与率低。[13]20 00年,城市和农村老年人生活的社区内没有老年人活动室的分别占63.2%和59.2%,没有运 动场所的分别占67.4%和80.5%,没有老年大学的分别占74.7%和82.3%。城乡老年人参与 太极拳、书画、旅游、学电脑等活动的比例均不足10.0%。仅有3.3%的城市老人和0.4%的农 村老人参加老年大学,仅有5.7%的农村老人读书看报。部分老年人精神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 足,在宗教活动中寻求精神依托。老年人缺乏精神慰藉。城市老年人对自己生活满意的仅占 56.8%,在农村仅占42.0%[6]。
2.4 老年人社会保障情况
老年人享受退休金比例低。其中,78%的城市老年人享受退休金,年平均收入 为11 963 元;享受退休金的农村老年人占4.8%,享有集体养老补贴的仅 有0.4%,年平均 收入仅为2 722 元。[14]90%的老年人无法通过社会养老渠道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高达45.3%的 农村老人认为自己经济没有保障[15]。而且,由于商业养老保险近几年才刚刚发展 起来,有商业养老保险收入的老年人还很少,[6]其对老年人经济生活的作用微乎 其微。
老年人医疗保障覆盖程度不高,并且存在明显的城乡差距。城市不能享受任何医 疗保障的老人为25.9%,而农村高达为55.3%。[14]医疗费用在消费支 出中比重高,20 06年城市老年人医疗费支出在消费结构中占8.8%,农村更占到10.7%;农村老年人中 非常担心生病时没钱医治的比例为20%。
2.5 老年人贫困情况
老年人贫困状况不容忽视,反贫困任重而道远。老年贫困人口中的 85%分布在农村 ,城镇老年人贫困发生率为2.5%,农村为8.5%,农村是城镇的 3.4 倍。而且低保线附 近积聚了数量不少的城市老年人,他们虽然没有生活在低保线以下,但是很容易由于突发的 事件陷入贫困 。[16]
贫困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令人担忧,他们对于生活状况的自我评价也很低。关注贫困老年人, 特别是关注那些不享受离退休保障的老年人以及那些家中有病、残而负担很重的老年人家庭 ,应当是当前救助贫困工作当中的重点。
2.6 老年健康不安全的经济负担分析
老年健康不安全造成的身体疾患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两大类 。
根据2003年中国卫生服务调查所得的数据,[3]我们可以估算出老年人因疾病带来 的经济损失。疾病的直接经济损失部分分为门诊和住院费用两大部分。对于65岁以上老年人 ,平均每人两周门诊次数为0.281次,次均总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127元,据此 估计,每年因门诊形成的总费用为874.6亿元;平均每人住院次数0.084次,次均住院总 费用 (包括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为3904元,估计每年因住院导致的总费用为308.3亿元。65岁 以上老年人因疾病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占全部疾病损失的19.17%,占整个GDP的0.98%。这 还不包括未就诊而采取自我医疗发生的费用。
老年健康不安全已成为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不仅造成老年人身体痛苦、形成心理疾患、经 济上遭受损失,而且,也带来巨大的社会痛苦。因此,如何应对21世纪所面临的老年人 口健康不安全的挑战,构建老年健康友好型社会,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 老年健康不安全的对策研究与制度设计
老年人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是有限的人力资源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他们不是 远离社 会人群的孤立群体,同样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力量。老年人不仅是消费者和“老有所养 ”的受养者,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生产者,是社会生产力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他们丰富的 阅历,长期生产、工作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成了社会的共同财富。因此,构建老年 健康友好 型社会,充分发挥老年人在构建健康友好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社会物质和精神财 富的再生点、增长点,这也是进一步实现个人的价值,提升老年人口的健康水平和 生活质量状况一个非常实用非常有效的途径。
有效的公共政策功能定位是改善公平、提高效率、促进发展。老年健康友好型社会政策体系 实质是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公共政策的 趋向和政府作用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必须要明确新的发展战略,旨在促进老年人口乃至全社 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类安全,缩小健康差距,消除健康贫困。也就是通过制定和发展一系列有利于消除老年健康不安全的政策及体系目标,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充分 利用,极大程度地改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在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人群之间的可及性,缩小 因贫富不均形成的健康差距和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的差距,进而提高全体人民的健康 水平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 具体讲,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
(1)投资老年公共健康,建立服务均等化的公共卫生体系。第一,控制重大传染性疾病。老年人由于其生理机体功能的下降,健康脆弱性增 强,相对 更容易成为传染病的攻击靶目标人群。政府应该加大对重大传染病的控制,加强传 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的全面控制,保护人群的整体健康。
第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涉及老年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预防保健工 作、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的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及管理工作以及对老年人健康进 行风险评估等等。
第三,开展老年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健康促进被认为是老年性疾病的重要防治措施和手段 。[17]是投资少、收益大、实现“健康的老年,提高其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主要包括饮食、运动、心理和慢性病管理,以及有关健康观 念 的内容。
(2)建立“广覆盖、高效率、适度水平”的老年疾病医疗救治救助体系。老 年疾病治疗服务产业主要包括老年门诊、老年医院以及提供老年疾病治疗药品与器材等等。在宏观卫生区 域规划的基础上,依托现有地域布局和设置老年医院,或是在医院里建设特色的老年专科门 诊,设立就诊绿色通道,实现老年人就诊优先制度。
同时,大力发展以社区医疗为依托的综合老年医疗服务网络体系,使其有能力向老 年人提供 慢性病与常见病的诊治等服务,并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依托、不同等级医疗服务机构 相结合的 老年医疗服务体系。不断完善老年患者在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照顾机构之间的双 向转诊机制。
(3)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发展适宜推广的老年健康技术体系。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够提 供更为先进的工具与手段,高新技术的发展及在医学上的应用为疑难杂症的解决提供了可能 ,能够帮人们解除或缓解病痛,提高生命生活质量。以科技计划为依 托,以科技成果的 集成创新、推广应用为重点,加速健康科技工作重心前移、重点下移。紧紧围绕人民健康对 科技的需求,集成、调动国内外一切可以应用的科技要素,为人民健康服务,逐步形成“学 健康知识、用健康技术、促健康快乐”的良好氛围。
(4)开拓老年医学科学研究与开发体系。①要加强老年医学教 育学科建设:在高等医学院校开设老年医学课程,对医学生和进修生开展老年医学教育。在 中等医学教育层面上,应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的办学方针,大力培养老年医学方面的中 级卫生技术人员。同时,要加大在职教育及岗位教育,大力提倡对在职医学人员的再培训与 教育,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②大力开发老年卫生领域人力资源:积极扩大老 年卫生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人才交流,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有利于老年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 、人才、资金、信息和现代化经营管理经验,不断开展新技术研究,促进老年卫生专业技术 骨干的培养。重视卫生技术劳务价值,提高老年卫生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益。通过扩大社会服 务、有偿服务、挂牌服务、业余服务和兼职服务,把高技术引向基层、农村,更好地满足不 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
(5)建立市场调节的老年健康服务产业体系。老年健康服务产业体系的发展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促进老年保健产品器械等服务提 业的发展,促进老年健康体育产业的发展,以及加快老年疾病护理与康复产业的发展。这方 面的服务主要包括:家庭病床和护理、健康咨询、康复中心和临终关怀以及提供医疗护理和 保健器材等等。政府可开办福利性老年公寓、托老机构作为家庭养老及独居养老的补充。同 时,大力鼓励社会力量承办或举办养老机构,补充并完善老年健康养老服务市场。
通过发展老年健康服务产业,可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增进晚年生活的幸福; 有助于促进保障的社会化,解除老人的后顾之忧;能够有效地缓解因家庭结构 功能的变化而出现的老年人生活照料问题,使老年人在难以得到家庭照料的情况下,能够得 到社会的帮助,从而使他们能够安度晚年。发展老龄产业,不仅能为老年人服务,更好地满 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还能扩大就业机会,体现国家的文明和进 步,促进社会共融[18]。
(6)建立注重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在公平与效率,积累与储蓄, 发 展与稳定之间做出恰当的权衡。根据这个原则,结合我们目前的国情,通过社会救济、优抚 安置、社会服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来转移,借助国家、社会、集体、个人和家庭四种力 量,达到构建多层次、分阶段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农村与城市有机衔接的三维社会保障 体系的目的。
保障体系由最低保障、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三部分构成。在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完 善基本养老保障,并实行由家庭或个人购买补充保险作为保障体系有益而必要的补充,以完 善整个保障体系的构建。
在城镇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的步伐,完善基本养老金的正常 调整机制 ,多渠道聚集社会保障基金,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在农村,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家 庭赡养、 土地保障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农民养老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对老年 人的集体福利制度。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项目的贫困老人救助体系 。通过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 ,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特殊困难的老人实行临时性救助,大力倡导多种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 暖活动,确实解决“老有所养”这一老年人最基本的问题。
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改善医疗条件,完善并加强贫困老年人医疗救助制度。满足老年 人最基本的医疗需求,使老年人及其家庭不致因为疾病导致个人及家庭经济“因病返贫”。
(7)加强与经济发展匹配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改善并加强健康环境设施:首先要为居民提供安全用水设施和基本卫生设施。国家要继续缩小城乡在基础卫生设施上的差别,给予政策和财力支 持,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赢得抗击疾病的胜利。其次,要为改善老年居民健康创造一些必要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老年人体 育场所及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其作为构建群众性、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的重中之重,政府支持与社会兴办相结合,合理整合社会资源,突破资金和场地的“瓶颈”。
加强信息、文化、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建设,构建健康友好型老年社会。充分利用 现代科技 的力量,发挥信息传递在老年健康友好社会中的重要性,尝试建立健康管理信息平台,便于 居民特别是老年人获得各种健康相关信息,实现自我健康管理。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优良文 化传统,创造有利于老年人继续接受教育文化环境,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向上发展。完善老年 人相关权益的法律体系建设,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的制定,不断完善老年政策的配套与衔接政策,并努力将其落实到实处,在全社会创造一个 尊老、敬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4 结 论
我国老龄化的速度、规模、表现和特征,是我国基本国情的重要方面之一。应对老 年健康不 安全、建设老年健康友好型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的发 展战略问题。受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等因素影响,我国老年健康不安全在生理功能与躯体健 康、精神需求与心理状态、社会功能与社会适应、老年人社会保障、老年人贫困等维度都存 在一些突出的问题。65岁以上老年人的疾病负担分析,老年人因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部疾病 损失的1/5,约占整个GDP的1%。应对老年健康不安全的挑战,应从以下七个方面构建和设计 我国的积极老龄化政策体系:第一,投资老年公共健康,建立服务均等化的公共卫生体系, 如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防控重大传染性疾病和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等;第二,建立“广覆盖 、高效率、适度水平”的老年疾病医疗救治救助体系,特别是要加强以社区医疗为依托的综 合老年医疗服务网络体系;第三,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发展适宜推广的老年健康技术体 系;第四,开拓老年医学科学研究与开发体系,如加大投入推动老年医学学科建设、人力资 源培养等;第五,建立市场调节的老年健康服务产业体系,包括各种为老服务和产品;第六 ,建立注重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老年医保和救助的覆盖面和受益面;第七,加强与经 济发展匹配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营造全社会敬老、为老的环境、文化和社会支持网络。(编辑:于 杰)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安格斯•麦迪森,伍晓鹰等译.世界经济千年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8. [Angus Maddison.The World Economy: A Millennial Perspective[M].Beijing: Pekin g University Press,2003.18.]
[2]汤哲,项曼君.北京市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价与相关因素分析[J].中国人口科学,20 01,( S1):92-96.[Tang Zhe,Xiang Manjun. SelfRated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of the Elderly in Beijing: An Analysis on Related Factors [J]. Chinese Journalof Population Science, 2001,(S1): 92-96.]
[3]卫生部信息统计中心.中国卫生服务调查研究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M]. 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4.172-215.[Center for Health Statistics ofHea lth Ministry P.R.C..The Report on the 3rd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Investigationand Analysis[M].Beijing: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 Press,2004.172-215.]
[4]吕桦,李盛,倪宗瓒.老年人群慢性病患病状况及对其日常生活能力的影响[J].安徽 医科大学学报,2001, 36(1):29-32. [Lü Hua,Li Sheng,Ni Zongzan.The status of ch ronic conditions among the elderly and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related to ADL ofold people[J].Acta Universitis Medicinalis Anhui,2001,36(1):29-32.]
[5]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6年第二次全国 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 2006,12(12):1013.[Leading G roup of the Second China National Sample Survey on Disability, National Bureau o f Statistic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muniqué on Major Statistics o f the Second China National Sample Survey on Disability[J].Chinese Journal ofRehabilitation Theory and Practice,2006,12(12):1013.]
[6]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中国城乡老年人口一次性抽样调查数据分析[M].北京:中国 标准出版社,2003.[China Research Center on Ageing. Data Analysis of the Samplin g of Survey of the Aged Population in China [M].Beijing: Standards Press of Ch ina,2003.]
[7]李志武,黄悦勤,柳玉芝.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认知功能及影响因素调查[J].第四军医 大学学报,2007,28(16): 1518-1522.[Li Zhiwu,Huang Yueqin,Liu Yuzhi.Survey on co gnitive function and its influencing factors in aged people over 65 years old inChina[J].Journal of the Fourth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 2007,28(16): 1518 -1522.]
[8]周运生,刘兰,郭忠琴,等.银川市公寓老年人生活质量调查分析[J].宁夏医学院学报, 2003, 25(1):19-21.[Zhou Yunsheng, Liu Lan,Guo Zhongqin,et al. Survey on Life Q ualities Among Old Residents Housing in Apartments Located in Municipal Districtin Yinchuan[J].Journal of Ningxia Medical College, 2003, 25(1):19-21.]
[9]钟华荪,肖柳红,李宗亮,等.广州城区老年人生活质量的调查[J].中华护理杂 志,199 8,33(6): 314-317.[Zhong Huasun,Xiao Liuhong,Li Zongliang,et al. A Survey of el der People's Quality of life in Guangzhou City [J].Chinese Journal of Nursing,1998, 33(6):314-317.]
[10]罗惠芳.空巢家庭问题的研究现状[J].现代护理,2006,l2(7):601-603.[ Luo Huifang.Research on Problems of Emptynest Family[J], Modern Nursing,2006 ,l2(7):601-603.]
[11]丁海霞.空巢危机悄然来临[J].现代养生,2005,(3):10-11.[Ding Haixia. TheCrisis of Empty Nest Families Has Come Stealthily [J]. Health Care Today, 2005 , (3):10-11.]
[12]曾尔亢,梁渊,王红,等.老年人生活质量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 册,2003,20(2):80-81.[Zeng Erkang,Liang Yuan,Wang Hong,et al. Study on Qualityof Life and Its Related Factors on Quality of Life of Aged People[J].Foreign M edical Sciences. Social Medicine Section,2003,20(2):80-81.]
[13]田雪原.大国之难――当代中国的人口问题[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Tia n Xueyuan. China's ProblemsPopulation [M]. Beijing: Jin RI Zhong Guo Press,1997.]
[14]郭平,陈刚.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 出版社,2009.[Guo Ping, Chen Gang.Data Analysis of the Follow up Survey on AgedPeople in China in 2006[M].Beijing: Chinese Society Press, 2009.]
[15]李晨.农民养老: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N].科学时报,2007-03-07(A03).[LiChen. Peasants' Oldage life: an Imminent Challenge [N].2007-03-07(A03).]
[16]中国城市老年人的贫困问题[J/OL].省略.cn/news_view.a sp?newsid=2002,2006-11-26/2009-06-2 3[the Problems of the Poverty for China's Urban Elderly [J/OL].省略.cn/news_view.asp?newsid=2002, 2006-11-26/2009-06- 23]
[17]姜宏, 王志红.从发表文献看中国社区老年人健康促进[J].护理研究,2004,18(12) : 2155-2156. [Jiang Hong,Wang Zhihong.Analysis on Health Promotion of Elderlyin Community in China from Published Literatures[J].Chinese Nursing Research,2004,18(12): 2155-2156.]
[18]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A].见陈国梁编.积极老龄化:第 八届亚洲/大洋洲地区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大会“积极老龄化”中文论坛论文专辑[C].北京 : 华龄出版社,2007.71-81.[Zhou Yangji. Do Active Ageing to Prompt the Harmonious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A].In: Chen Guoliang. Active Ageing: The 8thAsia/Oceania Regional Congress of Gerontology and Geriatrics[C].Beijing: Hua L ing Press, 2007.71-81.]
China Ageing Population: Health Insecurity and Policy Research
HAO Xiaoning HU Angang
(Center for China Study,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100084,Chin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