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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会计实践把对研发费用的处理分为三类,资本化(将研发费在开发成功取得收益时予以摊销)、费用化(在发生时全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有条件资本化(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资本化,其他研发费用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我国旧的会计准则是2001 年颁布的,该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换句话说,无论研发成功与否,都应全部费用化研究与开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后期支出,如果研发成功,它就是自创无形资产的全部入账价值,如果研发失败,它就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且,准则中对于企业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信息披露并无强制要求。此种规定实质上就是费用化研发费用。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于2006 年颁布,新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有了新的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分为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应当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新的会计准则参照的是国际会计准则有“条件”的资本化处理方式。
二、“有条件”资本化研发费用的案例分析-以煤电企业为例
我国新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采取的是“有条件”资本化,研发费用要同时满足以下五条才能资本化:其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其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其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效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其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和出售该无形资产;其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案例:
某煤电公司正在研发一项新的清洁节能技术,2010年9 月以前发生各项研究、装备调试费、调查费用等支出500万元,2010 年9月至11月发生材料、人工等各项支出300万元,在2010年8月末,公司已经能够完全证实该项技术必然开发成功,并满足无形资产确认的各项条件。2010年12月-6月又发生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薪酬等700万元,注册费200万元。2010年6月末该项新技术完成,预计该项新技术所含专有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为1500万元。
从案例的描述中可得,2010年9 月以前为研究阶段,其发生的各项支出500万元应当费用化,2010年9 月以后为开发阶段,其发生的各项支出1200万元(300+700+200)应当资本化。其会计处理如下:
2010年9 月以前
借: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 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500万元
2010 年9月至11月
借: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 300万元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资300万元
2010年11 月末
借;管理费用500万元
贷: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 500万元
2010年12 月-6月
借: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 900万元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900万元
注册成功后,形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1200万元
贷: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 1200万元
三、“有条件”资本化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分析
1.“有条件”资本化研发费用符合会计处理要求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研发费用在研发期间常常数额巨大,开发活动的回报期又较长,如果企业当期加大研发活动的投入,若一概作费用化处理,那么开发期间的利润相对较低,而开发成功后在该成果受益期间的利润不仅因没有分摊开发费用相对偏高,还会因研究成果产生效益而增加。开必期间和受益期间的收入与费用严重不配比。而“有条件”的资本化处理,恰恰体现了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
2.“有条件”资本化研发费用符合会计处理要求的真实性原则。随着企业研发活动的日益频繁,企业的开发活动总体上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在增大,将这部分费用有条件资本化,能够更多地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能够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会计报表中多了解企业在研发投资力度,及该企业有高新技术中的含金量,也更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
3.有助于促进企业进行自主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长期成长能力。
将研发费用有条件的予以资本化,这样规定能增加企业的资产,从而使得企业的报表利润不再由于研发费用的影响而波动,在一定产程度上克服了企业的短期行为,能够激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能过新产品开发和旧产品的升级换代来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同时还能降低企业负债比率,提高企业的商业信用,增加企业的融资信心,帮助其扩大融资渠道,最终能让企业的融资信心长期受益。
四、“有条件”资本化研发费用的缺陷及改进建议
(一)“有条件”资本化研发费用的缺陷
1.在一定程度上操作性不强。有条件资本化表面看比较完善,对于怎样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规定了同时需要满足的五个条件,但这五个条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例如,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等。在实际操作中,这个规定会变得难以把握,因为无形资产的研发活动业务复杂、风险大,对于会计人员来说,要想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界限,判断哪些条件符合资本化显得难度很大。另外,还缺少具体的会计处理指引。例如;会计科目的设置与调整、会计账目处理方法、资产负债的披露方式等。
2.给了公司操纵利润广阔的空间。正如上文所述,企业内部研发活动中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这样,只要会计人员主观上认为自己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进行合理划分,也就决定了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分界点,从而轻松实现业绩操纵,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
(二)“有条件”资本化研发费用的改进建议
1.明确划分两个阶段的标准与范围:详细列举了研究活动与开发活动,以及不属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内容。例如:对日常一般性的研究支出(公司实验室的水电费用等)可统一规定为“研究阶段支出”。另外,可要求进入“开发阶段”的无形资产,应规范实施立项备案制。要求研发工作一旦进入实质性的开发阶段,必须在企业内部办理立项手续,整理规范的文件资料(如:可行性分析报告、开发阶段预算等),并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查。另外要更严格地控制开发费用入账的手续和凭证的合法性。在会计处理指引上,可仿照自建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对于应资本化的支出以及申请期间的相关费用,借记“在开发无形资产”账户。当专利技术试产成功,或成功申请成功后),可将该账户的借方余额转入“无形资产”账户。当无形资产开发失败时,则将该账户的余额一次转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对开发成功并转入“无形资产”账户的,也可按累计摊消金额,建立“累计摊消”账户作为“无形资产”的抵减项目。
2.对可以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制订具体的指标。针对给公司操纵利润提供可乘之机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制定细则来进行规范。比如:借助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开发计划在期末的完成进度,开发支出仅允许在完成范围内资本化;或者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开发支出限制在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之内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灵活运用准则的能力,但是却能够避免由于初次实施新准则而带来的大量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周艳.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之我见.财会月刊.2005(6).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更好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现对执行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1997年底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并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补缴标准补足15年后,方可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实施细则》下达之前已按原规定标准补缴的,可不做变动;《实施细则》下达之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参保人员应严格统一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终止。
1985年至1995年期间补缴年限缴费指数均统一按0.75计算。
三、参保人员1984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统一按1计算。
四、1998年新纳入统筹企业已退休人员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补缴,补缴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每月255元的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1年,其基本养老金在上述待遇标准基础上增发5.6元。企业原发放的待遇高于本标准的,高出部分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1999年1月1日至6月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可享受1999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
1999年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或在退休时办理补缴手续的职工,必须一次性补缴结束,在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不得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2000年后新纳入统筹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不再办理补缴1997年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工作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五、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其计算折增工龄的年限截止到1992年6月底,其增发待遇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六、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实需要办理延期退休的,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年限可以计算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
凡未经批准延期退休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的,超龄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超龄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退还。其基本养老金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可增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历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退休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
七、统筹企业中复员转业军人、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1995年底以前在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其缴费指数按1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