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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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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范文第1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三化三型”建设的总体要求,围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坚持依法办事、源头管理、多方监督、标本兼治的原则,规范从业行为,提升安全条件,加强监督,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包车客运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水平,努力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着力强化源头管控。切实落实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包车客运安全。

(二)有效规范运营行为。建立健全安全运输责任制,培养安全驾驶、文明服务的职业操守,实现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减少和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

(三)全面压降安全事故。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运输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提供必要保障,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规定为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监控平台。运营车辆应统一标识,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清晰。鼓励包车客运企业为运营车辆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和G-BOS车载记录仪,及时提示和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

2.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运营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建立运营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改进企业安全运营条件。

3.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确保驾驶员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相关培训情况应定期报园区交巡警大队。

4.用车单位应当将包车客运业务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营企业,督促包车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企业员工及聘用的驾驶员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用车单位应根据包车客运协议示范文本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包车客运企业签订协议,将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等级、承运车辆信息、承运驾驶员安全行驶等级列入协议内容。

5.用车单位应当在签订用车协议的7日内,向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1)包车客运协议;(2)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等级标志、承运驾驶员安全行驶等级标志复印件;(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园区对包车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和驾驶员的行驶安全实施分级管理,包车客运企业及其驾驶员应当接受分级管理。

1.园区成立安监局牵头,园区交巡警大队、经发局、规划建设局、城管局等组成的包车客运安全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每年依据《苏州工业园区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等级评分细则》,将合格的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等级由高到低评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并发放安全管理等级标志。取得安全管理等级的包车客运企业视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用车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管理等级的包车客运企业发包客运业务。

2.包车客运安全评定小组每年依据《苏州工业园区包车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等级评分细则》,将合格的驾驶员安全行驶等级由高到低评定为A、B、C三级,并发放安全行驶等级标志。驾驶员安全行驶等级标志应注明驾驶员和车辆信息,驾驶员、车辆信息与随车安全行驶等级标志应保持一致。驾驶员应将安全行驶等级标志张贴在前窗醒目位置。包车客运企业不得安排未取得安全行驶等级的驾驶员在园区从事包车客运服务。

3.园区交巡警大队定期整理统计包车客运车辆和驾驶员交通违法情况,实施动态监管,每季度将包车客运企业车辆和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向规划建设局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由规划建设局定期将上述情况通报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4.园区交巡警大队会同规划建设局规范包车客运车辆在园区路段的运营行车路线,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将按规定确认的行车路线报园区交巡警大队备案。园区交巡警大队会同园区城管局合理规划设置包车客运车辆停靠站点,站点应标识清晰。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在园区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企业首次申领安全管理等级的,应当向园区交巡警大队提供:(1)包车客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在园区范围内运营车辆信息明细表;(3)保险机构出具的两年内机动车辆出险记录或无出险证明;(4)参与园区范围内运营的驾驶员信息明细表;(5)园区交巡警大队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包车客运安全评定小组应加强对包车客运企业的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等级,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两年内不再评定:(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的;(2)拒不执行各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的;(3)在园区内从业的驾驶员未取得或被取消安全行驶等级标志上岗的;(4)年度安全等级复核未达到三级的;(5)连续两年安全等级评定为三级的;(6)五年内有三次安全等级评定为三级的;(7)年内发生交通事故,累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8)其它需取消安全等级的情形。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驾驶员安全行驶等级标志,且两年内不再评定:(1)伪造、涂改或出借安全等级标志的;(2)年度安全等级评定未达到C级的;(3)连续两年安全等级评定为C级的;(4)五年内有三次安全等级评定为C级的;(5)其它需取消安全等级的情形。

4.除上述两类情况外,包车客运安全评定小组每年根据包车客运企业安全运营状况和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安全管理混乱的企业及违法违规行为频繁的驾驶员列入“黑名单”,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用车单位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发包客运业务,不得接受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客运服务。园区经发局应及时、广泛向企业宣传园区包车客运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自觉遵守,并收集和分析相关企业的反馈意见。

5.建立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园区交巡警大队负责公示电话、网站和微博等举报方式。单位或个人发现包车客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可提供相关证据,经查实的,由交巡警大队依法查处,对举报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1.用车单位将包车客运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运营企业的,安监部门可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包车客运驾驶员在园区路段出现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超速、超员及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外,须待岗接受交巡警大队为期3~7天的交通安全脱产培训,培训实行“人员定点培训、车辆定点停放”形式,培训期间相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园区交巡警大队每月向上述驾驶员所在单位发出《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反馈通知书》,并督促包车客运企业强化管理并做出相应处理。

3.园区交巡警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包车客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擅自变更行车路线及未在规定停靠站点停车上下客的包车客运驾驶员,一经查实,除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外,须待岗接受交巡警大队安全脱产培训,培训期间人员和车辆不得从事包车客运业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园区成立包车客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经发局、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安监局、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科教创新区管委会、园区公安分局、科教创新区公安分局、各镇和园区交巡警大队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具体负责包车客运安全管理的牵头、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例会、分析研判、检查通报等制度,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二)严格执法整治,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包车客运行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由规划建设、安监和交巡警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高压严管态势。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范文第2篇

一、总体要求

坚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学习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针对我县煤矿企业存在的煤层自燃、水患威胁等严重灾害和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等事故易发多发环节以及隐蔽致灾因素多等重点难点问题,以学习培训《煤矿安全规程》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一规程三细则”)为重点,督促全县各煤矿企业学法尊法用法守法,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坚持抓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目标任务不放松,对标对表抓排查,全力以赴抓落实,严谨细致抓整改,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以下统称为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为活动主体。下属单位按上级公司要求开展活动。各煤矿企业组织本企业开展活动。

三、工作安排

(一)学习培训(3—6月份)。以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分级分类学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结合煤矿灾害特点和各级各类岗位需要,联系实际组织学习培训,实现全员覆盖。

1.主要负责人重点学习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要求;关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保障、安全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的相关规定、托管煤矿安全管理等;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重点内容;《煤矿安全规程》总则部分。

2.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煤矿安全重点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的相关规定;托管煤矿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重点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中安全管理类内容。

3.工程技术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中工程技术类内容;井工煤矿按照专业分类学习关于井巷掘进与支护、回采和顶板控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水、防灭火、防治冲击地压、提升运输、安全监测监控、煤矿供电系统、电气设备防爆等技术规定和标准;露天煤矿按照专业分类学习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防治水、防灭火、爆炸物品管理、电气安全等技术规定和标准;各类事故征兆、防范措施、避灾方法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安全评估要求及安全措施的制定等。

4.其他从业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具体作业规定;岗位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措施;各类事故征兆和自救、互救、避灾方法等。

5.煤矿安全设备材料生产制造企业,煤矿安全评价、检测、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重点学习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一规程三细则”、《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标志认证管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技术和管理规范;煤矿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规范和煤矿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材料、新技术、新标准。

6.事故、隐患责任人员“靶向式”培训。对煤矿事故和监管监察部门查处的安全隐患责任人员,采取反思式、检讨式、案例式精准培训,实现“缺什么、补什么”。近年发生过较大事故及两年来发生过事故的矿井责任人员除现岗位学习培训外,由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监察分局组织针对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的专项培训;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责任人员由市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隐患识别和排查治理的专项培训;一般隐患相关责任人员由煤矿企业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

7.监管人员培训。县应急局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以《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为重点,学习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法律规范;以“一规程三细则”为重点,学习掌握煤矿瓦斯防治、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火灾防治等技术规范和治理措施,做到“干什么学什么”“检查什么懂什么”。

(二)普法宣传(3—10月份)。以县应急局为主体,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1.组织参加视频和专题讲座。组织县应急局和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煤监局会同省应急厅组织的系列专家讲座、巡回讲座以及全国煤矿灾害治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系列视频讲座活动。

2.组织开展知识竞赛。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县应急局和各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利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微信平台,参与全国煤矿安全网上知识竞赛活动。

3.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法治宣讲。组织县应急局和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煤监局会同省应急厅开展的全省煤矿安全法制宣讲;县应急局利用事故矿井、隐患矿井“靶向式”学习培训和执法案件公开裁定等形式开展煤矿安全法治宣讲;利用监管时机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解答疑虑,讲法释法,形成知法守法的宣传舆论氛围。

3.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煤矿企业利用企业报纸、电视、网站、微博微信、公共场所宣传屏等进行煤矿安全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视听资料、图片展览资料和其他宣教资源普法宣传教育。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要在矿区公共场所宣传屏每天集中时间展播煤矿安全警示教育视频。

(三)对标对表整改(3—8月份)。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组织自查自改,边学习贯彻、边整改执行,整改提高同步进行。

1.突出抓好蓄意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对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权利保障,以及煤矿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规底线的问题。

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要向社会、本单位职工和监管监察部门作出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绝不蓄意发生“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的公开承诺。

2.重点抓好“一规程三细则”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抓好规程落实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超层越界开采以及顶板管理、机电设备、监测监控等管理措施不落实问题的整改。井工煤矿对照“一规程三细则”中关于地质保障、矿井建设、“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运输提升、监控通信等要求进行整改;露天煤矿严格对照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防治水和防灭火等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规程标准技术要求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持续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能动态达标问题的整改。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关于理念目标、矿长安全承诺、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控制、持续改进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能持续改进、动态达标的问题。

(四)督导检查(3—10月份)。充分利用考试考核、评估评价、督导检查等措施,把学习培训与对标对表整改结合起来,真学真查真改,务求取得实效。

1.全覆盖考试考核。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各类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分级、分类、分专业组织全员考试,检验学习培训效果;煤矿上级公司对所属单位学习培训进行考核、全过程检查,形成学习培训和考核报告;县应急局对所组织单位进行指导考核、全过程检查。

2.全覆盖检查评估。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自纠、对标整改情况开展全覆盖检查。学习培训和对标对表整改细化到具体岗位,学什么、什么问题、改了什么都要建立台账,确保各项整改要求落到实处。

3.全过程督导检查。县应急局结合执法工作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开展活动不认真、自查自纠走过场的,下调煤矿安全保障程度分类等级,实施重点监管,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是全年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县应急局矿监股负责日常工作。各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实施方案,及早行动,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落实。

(二)加强动态督导。县应急局要将活动要求纳入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总反馈,及时督导整改。煤矿上级公司要对下属煤矿派出督导工作组;县活动领导小组将建立巡回检查督导组,对各煤矿企业及煤矿活动开展情况严督实导。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s an important industry in our national economy, but also a high risk operation industry,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serious safety accidents occur frequently, production safety situation is very grim. Production safety, prevention first, safety alarm bells ringing, perfect management mechanism, strict liability is to implement the work earlier, an important prerequisite for safe production.

Keywords: supervision unit safety production supervision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二00四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一直遵循“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也就是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条例》实施后,把安全生产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明确化。但是监理单位毕竟不是建设工程的具体实施者,除了在质量监理中处于主动位置和易于控制外,在进度、资金、安全等方面则明显处于劣势和被动位置。那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究竟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以及如何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笔者依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对监理工作的了解认知,对此做如下阐述:

首先,要认识到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条例》已明确把安全生产纳入监理范围,那么监理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把安全生产监理当做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从近几年来全国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来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几乎都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且都是监理人员失职造成的,这就要求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要履行好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只要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导致发生了事故时,就不会再追究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监理单位要按照《条例》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的相关规定细化本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程序、规章及责任制度,使其明确,易于操作。就是要让监理人员做到不渎职不失职,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

第三,要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概括起来讲主要包括制定规划细则、审查审核全面、检查督促到位、拒不整改报告四个方面的内容,就是要监理人员做到发现问题要通知,处理问题有程序,监理过程有记录,切实当好建设工程职业卫士。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监理单位应按照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审批的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做好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一是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二是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三是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四是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五是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如果发现有违法违规的现象,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予以改正。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主要做好六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一是要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二是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三是核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安装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五是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六是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监督检查中针对发现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范文第4篇

一、工作安排

重点范围:突出渔业船舶违造、渔船证件、标识管理。

时间要求:从8月20日—10月31日,集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

重点检查内容:

1、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和无证从事渔业生产的。

1、主要任务。开展渔船标识专项整治工作。查处渔船船名号、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假冒、套牌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等行为。同时,要按照《省渔业船名规定》规范执行。

2、处置原则。(1)严格按照《渔业法》、《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渔船标识不规范等非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发现涉嫌违规但抗拒执法检查且逃逸的渔船,应做好取证工作。及时移交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各相关单位要及时互相通报违规渔船情况,加强对违规渔船整改情况的跟踪核查。(2)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的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律不予当年度补贴:①随意涂改渔船标识、不标识或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③其它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方法步骤

1、明确打击重点,制定行动方案

各地要按照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范围和内容,结合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集中开展专项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行动方案。各地的行动方案于8月27目前报省执法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专项行动期间实行月报制,各地须在次月的5日前将上月专项行动情况上报,同时开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专项行动情况总结于11月3日前报省执法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围绕大干150天,打好“五大战役”,实现跨越发展这个中心,主动融入,主动服务,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作为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抓手。要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省厅成立专项行动领与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要坚持以预防为上、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

2、标本兼治,注重实效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推动渔业生转变发展方式,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与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把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与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年”、“任落实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渔业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范文第5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

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带队,质安部、生产部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质安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质安部负责复查。

第五条

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

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根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管理人员,项目执行经理是指受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委托协同管理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质安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

公司质安部职责:

1、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实施考核。

第十条

公司生产部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4、项目负责人需对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的带班情况监督落实。

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分别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每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十四条

公司和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质安部和项目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表,及时上报。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负责人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第十五条

质安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度末月的1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部于每季度初对上季度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

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对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八条

处罚细则:

1、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企业领导带队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2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5、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8、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