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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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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美国,保险,评述,启示
美国的保险体系相当成熟和发达。在美国,保险人是推销保险的主要力量,人数量相当多,而且他们的业务无所不包,遍及各行各业,既给保险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保险业务,又给被保险人提供了人身、经济安全服务。研究美国保险制度,对建立完善我国保险制度有很大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保险制度概况
(一)保险人的种类
美国保险人类型多样。根据他们所的业务不同,分为人寿保险人、财产责任险人、事故及健康险人。
按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和地位不同,分为独立保险人和专业保险人。独立保险人独立于保险公司,可按照自己意愿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业务,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专业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业务,依附于保险公司。
按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不同,分为总人、分人和个人人。总人是独立的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和区域内销售保险,其组织形式一般是公司。分人是直接由保险公司设立的业务机构,其经理是保险公司的雇员,其全部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在个人中,个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独立开展业务,承担费用开支,从保险公司提取手续费。
(二)保险人的执业资格及培训制度
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联邦和各州都有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美国《NAIC人和经纪人的执照签发示范法》和一些州的保险中介法,保险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考试取得执业资格。
美国《人再教育示范法规》规定人必须完成相关的培训。如必须完成监督官批准的课程或教学计划,教育量必须达到规定课时,而且保险人必须向向监督官提供他完成的课程、教学计划或报告会的书面结业证明,若不遵守教育要求,执业资格将被中止。
教育培训是确保保险人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保证。在美国,形成了多层次的保险业务培训体系。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学院培训,即学校可以提供给保险人相关的保险知识培训;专业机构培训,即由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化较强的培训,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培训;保险公司自己也要给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课程或保险知识的培训,主要涉及公司文化、经营理念、营销技巧、营销商品状况等。
(三)美国保险市场营销制度
美国保险营销体系是以人营销制度为核心的,保险市场上活跃着庞大的人营销队伍。
1.人寿保险人营销制度
从保险机构的设置来看,寿险有三种营销方式:
(1)总人营销。总人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和区域内独立开展活动,设立自己的分处,自主招收业务人员,对其进行保险培训和监管。保险公司根据总人完成的业务量支付给一定的手续费,总人再依据其业务人员的业绩来确定和支付员工工资。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既节省费用,也减少了对业务员的监管责任。
(2) 分人营销。这种形式的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直接附属关系,严格来说,它是保险公司机构的拓展。分处招收人可以采用雇佣制,人是保险公司的正式职员。也可以采用合同授权的办法,其人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职员。
(3) 个人人营销。个人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独立开展业务。个人可以招募员工,为自己的营销网络拓展业务,独立承担自己及由自己招募来的人员费用。
2. 财产险和责任险人营销制度
财产险和责任险险种单一,业务相对简单,在此领域中独立保险人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
(1)独立保险人营销制度。独立人通常同时几家财产保险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他有权将招揽的业务在其的公司间进行分配,按照业务量从不同的保险公司获取手续费。他除了有签发保单、收取保费等基本权利外,还拥有保单续保的权利,即当投保人在保单到期后选择续保时,独立人有权建议投保人在原保险公司续保,或放弃原来的保险公司而转投他所的其他保险公司。这一规定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使得保险公司损害他利益时,他能够迅速得到补偿。但同时也埋下了隐患,保险人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
(2)专业保险人营销制度。专业保险人仅一家保险公司,对招揽的业务只能交给保险公司处理。他无权建议投保人在保单到期续保时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所以专业人要以发展新客户为工作目标,他的收入主要是发展新客户得到的手续费。
(四)保险人监管制度
美国保险监管是分散式的,联邦设立了保险监督委员会,各州设立了保险监督局。前者主要指导、协调各州保险工作,后者则实际监管保险机构和保险人的行为。各州也制定了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对保险人执业资格和营业许可的监管和对保险人营销活动的监管。
此外,行业自律协会也是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加以约束,负责对保险人从业资格的审查、考试的组织、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为的监督。除此之外,还通过建立保险中介人信息档案库、对保险中介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
二、美国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美国保险制度有鲜明的特点:
(一)完备的保险法律制度。美国保险立法是分散的,联邦政府同各州都制定了行之有效的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了详细的执业申请程序、完善的保险人培训制度、完备的保险营销体制和监管制度。从保险人的执业申请到资格审查、资格取得再到资格延续,从保险人执业前的培训到执业中的学习和定期考察都有严格的规定。法律还严格规定了保险人的业务拓展,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保险人的责任,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人的监管等。
(二)多层次、多种类的保险人结构在业务市场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它们各有自己的领域。如在人寿保险领域主要依赖专业保险人,其他领域则主要依赖独立保险人。依保险机构的规模和举办者决定了保险分为总人、分人和个人人。各种人的销售方式各异,充分发挥他们的灵活性和优势,为美国保险业务开拓了多种渠道,使得保险业务和保险事业蓬勃发展。
(三)完善的、可供不同人选择的保险教育培训体系。美国的保险培训从不同角度和方面给需要的人提供了各式各样的培训机会,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会主动参加各种培训,保险公司也会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量和声誉也会鼓励员工参加培训,或保险公司举办类似的培训。培训体系非常严密,适合不同层次的人选择。培训制度设置比较合理,对课程设置、学时、学期都规定得很明确。这样从整体上提高了保险人的业务素质,为全社会对保险人的认同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四)专业保险人极大推动了保险业发展。专业保险公司是独立的经营单位,自主决策、自主核算,自负盈亏。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业务人员各种费用,仅仅按照他们完成得业务量给公司支付手续费。这样不仅为保险公司节约了成本,使他们可以投入更多的资金开发保险产品,而且减少了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监管责任。这种形式使保险易于形成产业化、专业化,降低成本,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
(五)严格的保险监管体制。美国采取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并行的监管方式。联邦保险监督委员会主要指导、协调各州保险局的工作。各州保险监督局下设不同的保险办公室,各办公室职责不同,主要是对保险产品及税率的质疑、对违规保险机构的调查和取缔、制定和实施保险监管政策、对营业许可证进行管理等。但近年来,保险业务跨州发展,各州的保险立法又各不相同,因此,要求统一保险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大,保险监督委员会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外美国的保险行业协会非常发达,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守则加强了对保险人的监管,补充和完善了政府监管体系。
随着经济发展,美国保险制度正在逐渐发生变化,原来专业人在保险市场发挥主要作用,现在独立保险人销售的保单份额正在大幅增加,专业保险人的销售额则日渐萎缩。究其原因在于,独立保险人在发展业务上方式灵活,能让客户在对比不同的保险产品后做出选择;另外近年美国经济疲软,保险公司大肆削减开支,而独立保险人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费用开支,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无疑具有诱惑力。使雇佣专业人的保险公司竞争力受到极大挑战。从专业保险人制度来看,它僵化的体制也限制了自身发展。
以前,分处的经理人没有提成,但近年来,分处的经理人可以在人的销售额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获得额外的提成。这样可以促进经理人克尽职守,增强服务意识。
三、美国保险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以保险为核心的保险中介制度适应了美国经济的发展。美国保险中介制度采取以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共存的制度,并确立了以保险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这与美国的环境相适应: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保险市场完善、健全;保险公司数量众多,提供的保险商品种类繁多;保险法律体系完备;保险监管体制严格以及美国国民对保险人的认同度高。这些都为保险制在美国发展壮大提供了肥沃土壤。
而我国市场经济建立时间不长,保险业发展时间很短,国民对保险业的接受程度有限,对保险的信任度不高;保险机构运作不成熟;保险人的素质普遍不高,这需要国家和社会以及个人的支持,国家要完善保险方面的立法,创造一个积极研究保险业的学术气氛,保险公司要转变经营理念,寻找适合自己的经营方式,注意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险制度的创新、保险技术的更新,实现保险产品开发和营销体系分离,把精力放在新产品的开发上。要注意的是,美国联邦和各州分别立法的模式并不适合我国保险立法,我国应该在全国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各省市按照地方特色贯彻执行或变通实行,立法者也要积极研究国外保险立法,注意保险业的新动态,把完善国内保险立法和国际保险发展趋势结合起来,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法律。
(二)多层次、多种类的保险人结构适用范围广泛,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保险公司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与不同的保险人签订协议。不同人在业务市场职责分明,利用自己灵活的优势,为保险公司拓展保险市场、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创造了一个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
而我国的保险人种类不多,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以保险公司为主,其发展也不完备,中介市场非常混乱。如法律规定保险营销员是个人,但实践中并非如此,寿险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他们依附于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他们的行为责任。在美国,保险机构十分发达。它们地位独立,熟悉保险业务,国民大多通过保险中介购买保险产品。而我国保险公司仍然固守传统的经营模式,追求大而全,自身承揽了大部分保险业务,多数保险公司形成了以保险销售为主的部门,保险公司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保险公司应该迎合世界保险发展趋向,将精力放在保险业务的创新、保险产品的开发上,把销售业务交给保险公司,双方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三)美国的保险培训体系也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它完备的、不同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使保险业务员可以随时随地学习到保险知识。而且保险人要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获得相应的资格。我国保险培训体系发展极不完善,虽然我国实行了人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了中介培训机构,但这远远不能满足保险业发展要求。对保险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也有很多问题,受到很多人的质疑。另外保险公司还停留在初级发展阶段:为了增加自己的业务量,实行粗放经营,一味增加人员,忽视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很多保险人的业务素质不高,出现了保险人为抢占保险市场,超出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和授权区域开展保险业务,这不仅加大了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监管的难度,还破坏了保险市场的信誉,造成了保险业的恶性竞争,极大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因此,要实现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保险人的教育培训应该放在首位。
(四)美国保险既强调政府监管,又重视行业自律。美国不仅各州有自己的保险监管机构,联邦也有监管机构,它们分层次管理,各司其职。行业协会虽是民间组织,但它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监管,相得益彰。
而我国对保险的监管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中央设立了保监会,实施保险监管,但其职能不完善,而且管理手段不太合理;保险监管部门缺乏专业管理人才,掌握丰富的监管知识的人员极度缺乏;保险行业自律协会尚处于发展初期,2002年才通过了《保险中介机构自律公约》,其中许多规定有待完善。我们应该研究借鉴美国保险行业自律守则,完善我国的行业自律规定。
美国的保险制度并不是没有缺陷,它未将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严格区分,以致引起一定混乱。如在寿险业务中,保险人本身就是保险经纪人,因为他们可以将业务分给多家保险公司,而且寿险既可以是专门的保险人,也可以是独立人。阻碍了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独立发展,与保险人和经纪人独立发展的趋势违背。
还有对独立保险人的规定,即独立保险人有权对需要续保的客户劝说其他的其他的保险公司,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独立保险人的利益,但不能避免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和保险公司合谋,共同损害客户利益,从而使客户的投保行为形式合理而实质不公平,使客户处于弱者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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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局的破解为切入点和落脚点,在充分吸收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该困局的表现、成因和破解举措进行更加深入系统的探析。
1 困局表现
寿险银保渠道业务中存在的销售误导,主要表现为与储蓄做不当的比较、隐瞒条款内容、夸大产品收益等。这些违规现象,表面上是销售人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简单问题,但实质上这只不过是冰山的一角,其背后由一对对矛盾组合而成的一个矛盾体,正是这一矛盾体使销售误导的治理陷入了困局。因此,破解这一困局,必须首先梳理出这一对对矛盾,才可能进一步的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银保渠道销售误导问题作为一个市场问题,必然是由市场主体引起的,他们构成了一对对矛盾的双方,银保市场存在的主体主要有保险公司、消费者、监管者,因此,这一困局也就是由这些主体构成的矛盾造成的。
1.1 困局一: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矛盾
在保险公司与银行这一对矛盾中,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产品销售的委托方和专业者,对银行的销售误导行为,本应起着激浊扬清的作用,但是现实中因其在行为上的“三个不足”导致这一矛盾成为困局:一是对银行的销售行为制约不足。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中,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地位是平等的,但现实的情况是,由于银行的强势地位,保险公司无法对银行的销售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对银行的误导销售行为管控乏力,基本上处于一种听之任之的状态。二是对银行及银行柜员的培训不足。一方面,保险是一种较复杂的金融产品,需要专业人员提供服务,但现实中,囿于银行的强势和保险费用的限制,不但培训少,而且很多所谓的培训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现在保险公司对银行销售人员的培训,普遍存在重技巧与话术,轻产品知识与专业知识的培训,这两个方面的相互交织,成为销售误导产生的根源之一。三是正激励不足。在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保险公司对银行的激励指标往往只有一个,就是保费,激励方式是支付兼业手续费,而没有包含诸如退保率、投诉率等业务品质指标;另一方面,因为一家银行同时几家保险公司,致使保险公司之间竞争白热化,而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帐外手续费的支付,在这种激励下,银行柜员就更加缺少制度的约束,为了获得利益,而采取销售误导的手段。
1.2 困局二:作为银行代表的销售柜员与消费者的矛盾
现代市场是买方的市场,作为困局中矛盾一方的消费者本应处于主导一方,但是,由于保险市场的市场环境、产品特性等因素,致使消费者在这一对矛盾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导致这一矛盾成为困局,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消费者知识不足。据一份调查显示,“知道银行在卖保险的人还是比较多的约占90%,但对各保险公司的宣传材料能看懂的则非常少,只有约12%,这一方面是由于普通居民金融财经知识欠缺而保险原理却比较复杂,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保险公司不重视产品的宣传解释造成的。而且即使是买了银保产品的人也大多是在银行柜台人员‘红利高,比存银行划算’的劝诱或影响下买的,对其保障功能和红利分配的原理则知之甚少(约97%的人不了解)。而知道银行除了分红险还有其它险种在卖的就更少,在询问中只有一人知道。”二是消费者地位实质弱势。在银行销售保险过程中,销售关系共涉及四方主体中,即银行、保险公司、银行柜员和消费者,该四方柱体中,银行、保险公司、银行柜员作为利益的共同体,构成了卖方,这种买卖关系结构决定了消费者的实质弱势,其最终成为其他三方利益博弈的牺牲品。三是消费者消费理念不成熟。这方面突出的表现是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往往出发点追求的不是风险管理,而是获利。
1.3 困局三:监管机关与保险公司的矛盾
监管机关是治理销售误导最重要的一道屏障,但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导致该矛盾成为困局,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销售误导举证困难。保险销售活动往往是一对一进行的,并且交流基本是口头的方式,因此推销宣导中的销售误导信息难以留下痕迹, 也很难留下其他的旁证。在监管部门的检查或案件查处中,投保人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购买行为是因误导所致的情形也极为常见,加之保险公司也往往对存在误导行为进行否认,这 给销售误导的确认带来很大阻力。二是实质性的处罚不足。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维护银行的关系,涉及到销售误导的事实,往往主动承担,使销售误导的处罚很难落到银行头上;另一方面,在保险公司方面,处罚的基本是基层保险公司,但是基层保险公司之所以在销售误导行为产生中担当重要角色,一个重要方面是由于总公司经
营理念和经营机制决定的,整个保险行业中,大部门保险公司的发展模式是规模导向型的,其对下级公司的管理基本是以保费为主要考核指标,致使分支公司更倾向于保费规模的最大化,这是产生销售误导的根源,但监管部门的处罚往往不涉及这一块,使销售误导的处罚局限在治标之策的位置。三是监管的广度与深度不足。当前,销售误导呈现出了新的变化,主要表现为误导主体不断扩大,误导方式更加多样,误导产品以投资型为主,被误导的人群越来越广。同时,市场寿险保险主体越来越多,这要求监管机关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但是囿于人力等限制,监管的广度和深度都不足。
2 理论解析
从上述销售误导问题三大困局表现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三个困局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每一对矛盾双方在市场中非均衡博弈导致了销售误导的产生,因此,销售误导本质上就是一种博弈的结果。在这三种困局中,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博弈双方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根据经济学理论,事前信息不对称,会造成逆向选择,即信息优势方会基于所知的“隐藏信息”作出对信息劣势方不利的选择;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会造成道德风险,即人利用信息上的优势采取 “隐藏行动”从而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行为。基于这种理论,我们可以对上述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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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矛盾困局的理论解析
根据金融发展的成熟度,国际上的银行保险分为协议销售模式、战模式、合资公司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四种模式,当前在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最主要的合作为协议,该合作模式是较低层次的银保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保险公司授权银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银行作为机构,拥有信息优势。因为银行拥有更多的信息,在与保险公司的博弈中处于优势。根据上述博弈理论,拥有信息优势一方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行为,表现为:一是银行的保险销售行为等信息不能被有效地观察到,因此银行作为经济人,必然利用信息优势,采取隐藏行动从而产生误导销售行为。二是保险公司不能正确衡量银行的销售行为,在当前银保市场的环境中,销售误导行为往往易于在短时间内取得好的业务规模,但保险公司不能依靠相应的信息来甄别业务品质,只能根据保费规模来判断,对合规的银行人和不合规的银行人来说,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这相当于保险公司变相鼓励误导行为的发生,使误导销售问题愈演愈烈。
2.2 作为银行为代表的销售柜员与消费者的矛盾的理论解析
销售误导行为的直接主体,是银行的销售柜员,银行柜员之所以往往以夸大收益、隐瞒条款内容等方式销售保单,根本原因也在于信息不对称:首先是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柜员的信息优势促使其作出逆向选择行为;其次是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柜员的销售行为性质,因此即使是柜员从事了销售误导行为,保险公司也无从对其进行责任的追究,因此,在柜员的保险销售过程中,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选择误导是其最优策略。
2.3 监管机关与保险公司的矛盾
监管机关监管的过程,本质上是与保险公司博弈的过程,从双方主体来看,银行保险的特点是:机构数量多,涉及人员广,且当前的误导行为有组织化的趋势;保险监管机构的突出特点是机构有限、人力有限,而且其保险监管管理部门稽查主要监管保险部分,这种情形下就使得监管部门在获取信息方面处于劣势,保险公司作为拟制的理性人,在其信息占优势的情况下,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销售误导,无形中成为其最优策略。
3 实践破解
上述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销售误导问题属于市场问题,根据现代的市场经济原理,市场问题主要靠市场来解决,但同时因为市场存在着失灵(上述销售误导就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因此,必须辅之以政府干预,笔者下面主要从市场和监管两个途径提出对销售误导困境的破解对策。
3.1 市场途径方面
上述矛盾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虽然短期内某一矛盾主体可能获益,但是,从中长期来看,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利益都受损,因为保险是经营声誉的行业,当消费者受损 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后,保险行业的声誉必然受损,当前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就是一个明证,因此,上述所涉的市场主体都存在着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动力和压力。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信息传递、信息甄别、经济激励,因此,应当沿着此思路设计问题的对策:一是在信息传递方面
,应完善银行保险行业人培训体系,将现有的保险培训要求切实落到实处;应强化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险信息披露体系;保险监管部门应推动保险公司充分利用当前信息技术,打造专门的信息平台,提供消费者于购买前、后获得有关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和保险主体经营信息的便利性。二是在信息甄别方面应该构建三项机制,首先在消费者与销售方银行的博弈中,博弈机制的设计应对消费者提供倾斜性的保护,其次应建立权威的信息核实机构,在这一信息甄别途径上,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或省公司层面应是这一权威机构的当然承担着;第三应建立针对销售主体的信用识别体系,让消费者根据信息来源途径判断,从源头上堵塞销售误导发生的概率。三是在经济激励方面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引导银行主动关注业务品质。
关键词:保险;中介;合作
中图分类号:F840.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保险中介的概述
1.保险中介的定义
保险行业通过精细分工将保险中介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行业。保险中介是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联系者,帮助保险公司介绍和推销保险产品,帮助保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风险和价值、进行合同签订、及其后期理赔等中介活动,并且相应的向双方或者单方收取费用以获得盈利。
2.保险中介的作用
首先,对于保险产品购买者来说,保险中介能够解决购买者缺乏对保险消费知识了解的困境,帮助购买者明确自身的需求,通过向购买者详细介绍各类产品的优劣和理赔偿付情况,从而购买到合适的保险产品。
其次,对与保险公司来说,通过关键业务的划分保险公司可以更加专业化,将发展的重点从市场管理,产品销售转移到新产品的研发、市场开拓和保险资金的运动方面,从而保险公司的整体运营能力将有所提高。
最后,对于整个保险市场来说,保险中介形成了保险公司和保险购买者之间的双向平衡,使得产品的销售和购买流程更加畅通,使保险公司和保险购买者获得了双赢。
3.保险中介的现状
我们保险中介行业出现至今时间不长,目前保险中介还是存在数量多,质量不高,模式不成熟,形态不稳定的状态,但是将来随着保险行业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升入,保险中介还是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的。
二、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1.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缺乏完整体系
主要现是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互相的合作方式不稳定,存在多对多的情况,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都是多头服务,具有不稳定性。完整体系的缺乏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互相接触了解时间短,缺乏共同合作的标准、目标;其次相互沟通人员无规范的培训,也没有流程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和跟踪;最后,在发现问题后,由于接触人员不稳定,沟通步畅通,无法挖掘深层次的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的重复性高。
2.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缺乏长远规划
目前,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还是较短期的,盈利模式以主推某些产品获得提成为主,导致部分保险中介只关注眼前的利润,什么产品佣金高就主推什么产品,完全不考虑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关注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和产品布局。
这一现象,也导致了保险公司在选择保险中介时,往往不会固定、长期的和一家形成合同关系,而是同时选择多个保险中介,要求他们各自进行业务开展,以产品销售额来换取收益。这样容易让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中介及其推荐的产品缺乏信任度,也同样不利于保险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
3.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缺乏约束机制
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是松散型的,主要是一方推销产品,另外一方给予回报,在详细的操作过程中缺乏详细的规则,在对双方的约束机制上是有所缺乏的。
目前,保险中介在于保险公司合作中,还是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存在不具有正当资格或者超出执业区域的保险中介公司在向保险消费者推销产品、向保险消费者过度夸大保险产品作用、向客户收取全额保费再向保险公司差额缴纳保费等现象。同样,由于两者在财务上不明确的合作关系,保险公司也存在违规利用保险中介业务的渠道虚拟业务,非法获得中介费用用于设置小金库等问题。
三、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存在的对策
1.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机制
现阶段,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已经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中国保监会在2016年的《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中就表明,需要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市场体系,同时注重培育保险行业自律的“自我净化”作用。
需要对目前已经有的保险行业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排查,废止已经不符合当前时代需要的内动,对行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核心内容的涉及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业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创造保险行业和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与规范的长效机制。
通过建立保险中介的行业机构或者行业协会来更好的推动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加强行业中诚信制度的建立,让机构和协会成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剂,互相协调互相制约
2.建立相关的监度管理机制
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已经纳入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总体纲要,但是对于保险中及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还是需要全面完善的监管机制,让能为建设和谐社会的提供重要保障。
首先,需要加强外部监管。一方面通过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进行抽查,了解双方合作的合规性,另外一方面通过保险知识、保险信息的多方面宣传,提高全社会公民的保险意识,通过全民的力量对保险行业进行社会监管。其次,要加强内部监管。保险公司和保险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部门,做好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
3.强调双方的合作双赢
转换理念,强调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后的双赢局面。目前由于市场行业细分不明确、互相的职能定位模糊,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处在主体定位不清晰的状况。双方要降低经营成为、实现效益更高,就是明确自身的市场地位,了解彼此不是竞争关系,只有互相协作才能发展的更好。
保险公司要专注于新型保险产品的研发、自身的风险管控、资金的投入渠道开发等主要问题,保险中介要改变单纯的产品推销,更加深入保险业务的核心,将保险销售、保险理赔等工作统一纳入工作范围。一方面行业中各项分工更加专业化,一方面整个行业也能形成集约化经营,整个保险产业链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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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保险公司;合作;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7.2;F8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4-0206-02
一、校保合作及其意义
(一)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是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合作培养学生的教育模式——Cooperative Education 演化发展来的,它将课堂学习与有计划、有监督的工作经历结合起来,允许学生走出校门,到现实世界中学习实际技能,增强学生确定职业方向的信心。德国的“双元制”、日本的“产学结合”都是校企合作的成功范例。“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当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也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创新的重要手段。
(二)高校与保险企业合作的意义
1.有利于高校教育目标的实现,培养合格的应用型人才。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保险业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保险教育曾出现过长期中断,人才储备少,总量严重不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据统计,目前我国保险专业人才的供需比例约为 1:4。专业人才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因而需要大力发展我国的保险教育。然而,大部分高校教学内容与形式滞后于行业实践,高校教学内容与形式同行业实践相距甚远,而且实验模拟条件缺乏,保险专业教师缺乏实践经验,不能很好地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适应未来工作的能力较差。
高校只有通过与保险企业的合作,才能获取人才需求信息,进而合理设置课程,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人才。此外,业界拥有的各种保险实践资源,是学界所稀缺的,也是难以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如向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为教师科研提供方便等。可见,双方合作可以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缩短人才供需的差距,促进大学生就业,为保险行业提供有用之才,实现保险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保险公司满足人才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险业的竞争与发展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与发展,而高校保险专业毕业生是保险公司人才的重要来源。随着我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保险业对人才需求的瓶颈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来。保险业要实现更好、更良性地发展,没有高校保险教育的支持是不可能的。保险行业多数员工是半路出家,不具备专业系统的保险知识,因而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再教育也成为一种迫切需求。
此外,保险核心保障功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功能的理论认识与科学定位,而这一任务基本上要由高校保险理论研究机构来完成。只有加强保险理论研究与市场分析,才能及时把握机遇,防范化解风险。特别是加强对保险业在长期高速发展中积累问题的研究,才能强化对保险业的风险现状和发展趋势的了解,才有可能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思路。由此可见,保险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高校的支持。
二、当前高校与保险企业合作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对于高校与保险企业合作,由于可借鉴的经验比较少,加之发展的时间较短,其深入合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高校与保险公司合作权责不明,缺少统筹协调机构
当前,高校学生去保险公司实习后,普遍反映保险公司不是很积极主动,只是敷衍了事。实习期间,或只是让学生参观、整理保单,或者让学生接受相应的培训,或者让学生进行街头调查、电话访问等,而很少允许学生到实际工作岗位进行操作,实习效果大打折扣。
另外,目前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与教育主管部门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涉及到体制、运行机制等深层次的问题还未能有所突破,也就很难规范双方的责、权、利。目前国内在开展校企合作的过程中,通常是学校主动寻求与企业进行合作,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由于学校的最终目的是把所培养的学生“推销”出去,在目前的就业环境中,企业实际上处于买方市场,所以大部分企业对校企合作并不是十分主动。这种“一头热”的状况仍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
(二)目前高校与保险企业合作的深度和层次不够,内容和形式单一
在目前的高校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中,仅停留在表面层次,多数是在学生实习的安排方面。此外,合作的内容和形式普遍缺乏多样性和综合性,非常单一。而对于高校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的制定过程,缺少保险行业专家的参与;对于保险行业急需的人才类型,高校又缺乏相应的关切。
(三)合作缺乏实质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一些高校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很多都是学校为了学生实习的需要向保险公司寻求合作,而保险公司主动来高校寻求合作的则凤毛麟角。有的合作只是临时性的,如学生一次性的短期实习,因而缺乏持久性。甚至于有的学校有时只是为教学评估的需要而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一份简单的协议,举行一个签字仪式或挂牌仪式,并无真正合作的实质内容。
三、加强高校与保险企业深度合作的对策
加强高校与保险公司合作,实现共赢的目标,需要政府、高校与保险业多方的共同努力。
(一)就政府层面而言
由于高校与保险企业主管部门的不同利益取向,需要政府部门对二者的合作进行引导和监督。
1.完善有关校保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合作教育协调机构。通过明确政府、保险公司、学校的责、权、利,不仅为双方的合作牵线搭桥,也能兼顾协调双方的利益。通过政府的力量搭建合作平台,规划合作方向,监督合作落实,评价合作成效。
2.创立高校与保险企业合作专项基金,扶持产学研合作。政府可以统筹经费、资源和信息,协调全局和局部利益、平衡企业和学校双方的利益。
3.强化保险行业协会的功能,拓宽校企合作的深度与广度。由某高校对某保险公司的点对点合作,发展到点对线、点到面的合作,为高校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创造切入点,进一步深化双方的合作关系。
4.出台鼓励性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保险企业与高校主动合作。对积极投身合作的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和支持,对做出贡献的高校、个人给予项目上的扶持和物质上的奖励,从而推动双方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加快知识的经济转化过程。
5.组织协调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学会、保险公司与教育主管部门、高校组成长效合作机制,吸纳各界精英参与科研团队建设。不仅有利于丰富高校的保险学科研究和教学素材,进一步繁荣保险学科研究,也能够进一步推动保险业界的市场拓展。
(二)就高校层面而言
1.高校应积极为保险企业培养定单式人才。保险公司与高校联合办学,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共同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学生毕业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就业。学生将自己所学的理论更好的运用于实践,保险公司也相当于对人才进行了储备,选择自己需要的优秀毕业生。
2.创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高校要密切联系保险业,共同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交换人才培养意见,研讨人才培养模式,评价人才培养质量,及时调整培养目标、计划和方向,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3.吸引保险业界参与学科建设,强化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科研人才队伍的建设关系着研究水平的高低、教育质量的可持续发展、学校和专业在业内学术地位和行业的声誉。有业界精英的参与,教学与科研水平都会大幅度地提升。
4.建立并完善保险各级各类从业人员培训机制,为保险业提供优质培训服务。高校应充分利用自身丰富的学术资源和教学资源,与保险公司合作成立专门培训机构,根据业界需求制订在岗员工的培训计划,提升保险员工的素质,进一步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深度的服务。
5.通过学生实践基地建设,与保险企业建立良好的校企互动合作机制。通过实习基地的建设,一方面,保险公司可调动各种资源为培养师资队伍和提高教学质量服务;另一方面,学生也会因二者的实质性合作提高和深化对所学理论知识的认识程度,提升操作能力,为未来参与就业竞争奠定基础。
6.建设保险专业校友会,拓宽与保险企业合作的途径。高校应充分借助校友资源,积极通过校友开展订单培养、学历培训,以及提供保险岗位技术培训服务,并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奖教金。考虑学生生源分布情况,联系不同地域不同保险公司,设立覆盖一定区域的校外实习基地网络,满足学生实践需要,也可以解决保险公司对人才的需求。
(三)就保险公司层面而言
1.配合高校保险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建立实习基地,改善办学条件。保险公司作为学校稳固的教学实践基地,可以强化学校的教学实践环节,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提供保障。此外,帮助高校改善办学条件,如资助高校建设先进的保险专业实验中心,购置先进的多媒体教学设施,追踪现代教育发展及学科创新的前沿,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效果。
2.参与高校的保险学科专业建设,加强横向课题合作。保险专业教育质量的提高,最终受益者将是保险行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培养新一代保险专业人才,为不断完善保险人才培养计划出谋划策,给予人才与财力的支持。协助高校举办学术讲座,资助高校教师出版著作与高水平学术论文,提升双方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保险公司可就一些重大问题与高校进行横向课题合作研究,提供课题研究所需的数据和第一手的实践材料,并做好研究成果的开发与转化工作。
3.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教育资源,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保险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终身的、全方位的专业培训,增强发展后劲,而这一需求是保险业自身所无法满足的。高校师资力量雄厚,具备为保险公司员工进行理论教学的条件。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高校的教育资源,请高校教师来公司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也可以将员工从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和辅导工作外包给高校,提高考试通过率,巩固现有的员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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