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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 财政 投融资
在市场经济中,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我国的投融资体制明显有滞后性。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才发展财政投融资体制,随着财政模式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财政投融资的问题变得更加明显,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强对财政投融资地位的重视。使财政投融资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财政投融资的地位现状
历史上最大的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日本能够在很短的时间经济迅速发展,最根本的原因是他们重视财政投融资的重要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财政投融资这个词汇也是日本语。而我们中国那时候对财政投融资的认识还不够,但现如今随着业务范围的变广,对财政投融资也有了深刻的认识,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投融资在财政中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要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投融资的地位。
二、我国财政投融资特点
(一)经营目标不以营业为目的。在资金的使用上,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注重社会效益,按照经济发展原则引导产业结构合理化,带动整个国家经济效益的提高,本身具有有偿性、周转性和社会性。财政投融资主要的显著特点主要表现在:金融的盈利部门不愿意将资金投放在风险大、周期长、盈利低资金回笼困难的地方,但恰好这些又是国家和政府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主要目标,这就需要财政投融资发挥自身的特性。
(二)国家的经济需要均衡发展,所以财政投融资的利率不是一成不变的,采取随行就市、低息、无息、贴息等多种模式并存来调节,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这也正是财政投融资灵活性所在。
(三)财政投融资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管理,主要是为了体现资金需求的宏观调控职能。
三、财政投融资现状
我国财政投融资中的国家和金融债券以及预算间歇资金和财政周转资金都来源于财政。这样导致融资领域不够广阔,渠道不够多样,不能够将银行和一些盈利性单位等一些其他的社会财力很好的纳入进来,甚至有的时候自己范围内的资金都没有回笼。财政投融资的管理不够系统、明朗主要是因为国家统一规划、领导的环节相对薄弱一些。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推进,财政投融资现状发生了很大改变。角色体制由原来的中央集权向地方、企业、部门和个人进行转变。资金来源渠道由发行债券与股票、企业内部积累和银行贷款来弥补财政单一拨款的不足。决策管理由原来主要领导一人凭经验定夺,现如今更加民主化、科学化的管理。投融资管理由原来单纯的行政管理转变成以经济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管理局面。在融资领域中实行招标、投标责任制,注入了市场经济。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投融资的地位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进本要求就是发展我国的财政投融资体制。市场的配备主要原则就是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的合理调节,来实现产品的价值,通过价格的衡量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尽量的把资源分配到优良的环节,遵循优胜劣汰的淘汰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在经济中的灵敏性,促进生产和需要的密切配合。同时市场还能够公正准确的评价经济价值,它可以评价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企业成绩,评价一个产品的价值,最重要的还能评价一个企业的发展前途。
总而言之,市场在管理经济活动和调节经济运行中是无可替代的,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财政投融资的重要性。但是市场有一定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只能够反映局部的眼前利益,而这种弊端需要在以后的日子里才能体现出来,所以说不能将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交由市场来调节。比如说总生产和总需求的平衡,积累和消费的平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平衡还有就是整体产业结构的平衡,这些不可能全部交给市场。如果全部交给市场,即使能够达成目的,也需付出惨重的代价和很长的时间,并且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
财政投融资是独一无二的,是不能被其他部门所替代的。比如说在向国外借债务时,外国人不会把银行作为对象,会把中国作为客户。财政投融资是财政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个观点已在国际得到认可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由于土地广阔、人口众多,经济的发展不够平衡,贫富差距较大。同时我国的工业水平发展相对落后,为了实现经济的均衡和谐发展,财政投融资的任务也是很艰巨的。
在纯粹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形成了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银行是有偿分配的,财政搞的是无偿分配,财政投融资并没有实际意义。下面我简要分析一下这种错误的观点。在我们的国家很早就出现了财政信用,财政投融资也并不是单独无偿的,我们国家的财政投融资收取于民,用之于民并不完全是无偿的。比如说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公共事业的管理子者,他们都会收取管理费用和对投资盈利进行分红。
西方一些发达的国家很早就实施了财政投融资,财政投融资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要打破原有的统一收取、统一支配的模式,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原则把财政的封闭型转化成开放型,打破单一的财政收取渠道,变为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所筹资金充分的调节和监督管理。这种模式的转变为我国的财政投融资夯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的财政投融资前景是无限美好的。
五、我国财政投融资地位面临的问题
(一)信用制度不完整,金融体系不完善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改革,金融体系主要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股票为辅的金融体系结构。但是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不够全面,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的发展需要,还有就是隐瞒企业经营和财务的一些问题,同时也出现了较多的法律空白。所以说我国的信用制度和金融体系存在问题。
(二)政府缺乏目标,定位不准确
我国是发展中的国家,经济正处在转型的时期,由原来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但这种体质改革转型不够彻彻底,也就我国现在是两种经济体制同时存在的现象。在这种复杂的形势下,政府没有很好的找到自己的所处位置,主要表现在资金的利用率不充分、浪费相对比较严重、不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投资缺乏竞争性,这种现象在很多领域都有体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政府既是评判者也是参与者,一种是他们要负责法律法规的制定,同时他们也要执行。另一种就是他们会直接参加经济的项目,这样一来毕竟会影响到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和权威性,在市场经济中不能够充分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性,这样就会干扰财政投融资机制的正常运行。
(三)企业存在缺位错位现象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问题就是所有者缺位问题和企业的产权不明晰。我国企业产权不明晰的原因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够彻底,国有资产的特殊性,这样就不能够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和评估制度。很多企业并没有建立完善的财政会计制度,企业所经营的财政状况混乱不堪,资信的程度不够高。虽然随着各项政策的出台和落实,近几年来很多民营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崛起,收获效益明显增高,但他们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的经济利益和责任关系不够清晰,并且存在很多的家族式企业模式,这样就无法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就会导致对外融资时处于尴尬的局面。
六、我国财政投融资的地位改革与对策
(一)规划投资领域和范围
农业、基础产业、区域的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些一直被忽视的领域和范围,财政投融资加强向这些产业进行倾斜。
(二)加强融资规模,增加融资渠道
财政投融资应该增加债券、股票和一些有价证券进行直接针对的融资,来打破以往的只依靠社会保障剩余金、财政拨款和邮政存款的投资渠道。
(三)增加财政管理,创造经济效益
制定明确系统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能够有序准确的进行投资,科学合理的管理来更好的创造经济效益。
七、总结
为了补充财政预算的不足,增强国家和政府对生产和需求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投融资的作用,我们一定要推广和壮大财政投融资的力度。
参考文献:
[1]郑晓玲,张丽萍.日本财政投融资体系运行概况及对我国启示[J].地方财政研究,2015(11).
[2]黄志龙.整顿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对策建议[J].中国经济分析与展望(2010-2011),2011(1).
[3]肖耿,李金迎,王洋.采取组合措施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J].中国金融,2014(20).
[4]牛建锋,武根启.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J].财会研究,2015(12).
我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不断推进小微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将其作为完善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小微企业财政支持体系、融资担保体系和辅助服务体系,使小微企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崔庆梅(2014)从财政政策的角度提出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建议。胡逢源(2015)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促使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财政部财科所(2015)从财政、税收、金融等宏观层面对全面完善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提出了建议。但是,我国农业小微企业由于起点低、基础差,财政政策的覆盖面不够,在成长和发展历程中存在很多难题,特别是在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市场失灵以及政策层面缺乏针对性扶持,给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多阻碍。因此,政府有必要针对农业小微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现农业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一)国家财政政策的功能问题分析
由于财政政策公共利益的价值属性,要求财政政策在资源配置、经济稳定和社会再分配三个方面发挥作用。资源配置功能指政府通过制订政策和法律等资源运作规则,提供特定的物品和服务,合理引导资源的流动和配置,达到最佳的公共利益。市场必须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然而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并不能通过价格有效反映出来,很难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同时,市场内生缺陷也会影响市场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难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因此,为了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就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政策来改变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资源配置,实现最佳的配置效率。财政经济稳定职能是指根据实际经济状况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来协调和保证经济稳定的,可以通过税收和公共支出等手段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市场经济中,市场自发调节难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会造成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这些波动会对资源的有效配置造成一定影响,财政政策的经济稳定职能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促进社会的稳定,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社会再分配职能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税收来调整收入分配。由于市场存在外在缺陷,即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这种不公平现象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很大影响,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很可能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这就需要政府适时调整财政政策,发挥财政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分配的职能。
(二)基于国家财政政策功能视角的理论依据分析
财政政策的资源配置、经济稳定、社会再分配三种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资源配置方面: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自由竞争的市场常常会导致垄断的出现,垄断又会阻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市场难以发挥作用。我国绝大多数农业小微企业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与大企业竞争过程中常处于不平等和劣势地位;另一方面,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信息的披露与获取制度不完善,也是农业小微企业的明显特点,因此农业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上信用评级较低,融资能力明显低于大企业。这就需要财政政策在遵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围绕农业小微企业发展需求来高效合理地配置资源,维护市场公平与效率。经济稳定方面:市场的自发调节机制难以实现经济稳定发展,导致经济出现周期性的波动,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小微企业提供了占主体地位的社会消费品,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因此,熨平经济波动就需要财政政策发挥稳定经济的作用,对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进行支持和引导。社会收入再分配方面:由于市场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容易造成收入的两极分化。财政政策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或加大对低收入者直接财政支出来实现收入再分配,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三、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方式和途径
(一)国家财政政策的类型和工具
1.国家财政政策的类型。国家财政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政府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及其措施。”常见的有两种不同的划分依据对财政政策进行区分。一种分类方法是根据对国民经济总量调节时发挥的不同作用分成扩张性、中性、紧缩性财政政策;另外一种分类是按照其对国家宏观经济所产生的作用不同,划分成自动稳定的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当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时,政府会根据不同的供求情况采取不同的财政政策。当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政府采用扩张性财政政策,在减少财政收入的同时扩大财政支出。否则政府会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减小财政支出,从而使供求处于平衡状态。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是指通过一系列税收政策和公共支出政策来发挥财政政策内在的调节功能,对经济变动情况快速自发的做出反应,无需依靠外力。与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相反,相机抉择可根据功能不同细分为汲水性和补偿性财政政策,需要依靠外力的帮助才能调节经济发展。当经济出现波动时,采用汲水性财政,是在经济本身具有自发恢复力前提下,通过公共投资诱导经济景气复苏,吸引民间投资的缺期财政政策。当需要对现实的经济状况进行反向调节时,常采用补偿性政策来稳定经济波动。经济过热膨胀时,政府增收减支;经济萧条紧缩时,政府减收增支。在实际应用中,政府通过考虑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自然习俗因素来选择合适的财政政策。经济因素主要需要考虑的是实现财政政策的三大功能的经济手段,社会因素主要包括失业现象、收入两极分化等问题,自然习俗因素主要是指本国的特有的自然习俗情况。
2.国家财政政策工具的选择。财政政策工具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为了保证财政政策相应功能和目标的实现所采取的方式方法。财政政策主要包括预算、政府购买、财政转移支付、税收、政府发行的国债等。预算是最基本的财政政策手段。预算通过直接和间接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数量,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关系,以及市场的供给、产业结构,使预算支出倾向社会公平领域,对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最终实现对资源配置、稳定发展和资源再分配的作用。政府购买是政府作为购买方和支付者,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或服务,从而增加了社会需求。当财政资金以无偿的形式进行单向支付时,称之为财政转移支付。其作用在于:一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调节社会总供求关系。在经济蓬勃发展时,为了缓解消费需求膨胀的压力,减少财政支出;在经济处于衰退期时,为了刺激消费需求,增加财政支出。二是调节收入再分配。政府将税收收入无偿转移给收入较低的入,来缩小国民收入的差距。三是以间接的方式调节经济结构。当需要增加产量时,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差额来间接降低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当需要刺激对某种产品的社会总需求时,政府可以通过补贴消费者来减少消费者的实际支出。税收是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之一,它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国家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来调节市场主体行为和优化资源配置。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收入实现资金从私人部门流入到政府部门手中;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变动征税对象、税率来调节总供求的平衡关系,间接进行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从而对现存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国债指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以国家信用为背书所发行的一种债权债务凭证。政府通过设置不同的公债数量、利率、偿还期限等条款并且将其在市场上发售来获取资金,以此来改变市场上的货币供给数量;公债资金的运用,是政府将集中起来的公债收入,通过财政支出的形式进行再分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间接的改变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在实际对财政工具进行选择时,需要具体考虑当前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承受的压力等相关因素,根据预期实现的目标来选择最合适的某种财政工具或者财政工具系列组合。
(二)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方式选择
财政政策作为一种调整经济发展的方式,可以通过改变财政收支结构的方式对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起支持作用。财政支出政策包括优惠贷款、财政补贴等。优惠贷款政策在国外比较常见,是政府专门为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制定的政策,表现为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或专项贷款来为农业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财政补贴是指国家为了扶持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补贴农业小微企业的贷款利息。主要对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贷款进行财政补贴:一种补贴情况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农业小微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使农业小微企业能够在较长时间内获得稳定的融资收入,保障农业小微企业的长期发展。例如为了鼓励农业小微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来提高农业小微企业的研发水平。还有一种补贴情况是补贴农业小微企业贷款利息与市场平均贷款利息的差额部分,降低农业小微企业由于在贷款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而导致的高出市场平均水平的贷款利息,缓解农业小微企业的贷款成本压力。除了上述列举的财政支出政策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财政收入政策来改变农业小微企业的征税科目和税率,调整农业小微企业的税收结构,缓解农业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具体包括以下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调整税率,降低应纳税额,从而实现对农业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涉及到的具体税目可以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这种方式可以从根本上减轻农业小微企业的负担。第二种方式是延长缴款期限。这种方式从本质上来讲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金额并没有影响,影响的只是收款时间,等同于政府向农业小微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给予了农业小微企业更宽松的还款期限,缓解了农业小微企业的经济负担,而对政府来说则相当于损失了一部分利息收入。第三种方式是直接对农业小微企业的某些应税项目进行税收减免,从最基本的源头上降低农业小微企业的应纳税金,例如符合相关条件的农业小微企业具有关税和所得税的豁免权等。第四种方式是通过税收返还、出口退税等政策间接降低农业小微企业的应纳税额,目的是为农业小微企业发展某些特定的经济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增强农业小微企业的竞争优势。例如为鼓励农业小微企业将利润进行再投资,对农业小微企业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进行退税处理。第五种方式是通过加速折旧来延迟纳税,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增加当期折旧费用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政府提供给农业小微企业一笔短期的无息贷款,企业获得了延迟纳税的机会。除以上列出的财政对农业小微企业支持的方式外,还存在其它支持农业小微企业的方式。例如,通过清理政府收费中不合理的收费,减轻农业小微企业收费负担,从而支持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
1.两者调节的领域存在差异性货币政策的调节领域主要集中于经济领域,而相比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调节领域更为宽泛,不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还涉及社会发展的非经济领域。具体地说,货币政策是通过改变货币供应量来影响国民经济,货币供应量的改变主要发生于流通环节,对流通环节的调控主要集中于市场经济领域,在这一系列的连锁反馈过程中,货币政策要发挥其功能需要商业银行的配合和传导,因此受金融系统边界的制约,由此可见这种政策的调节领域比较有限。财政政策主要发生于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环节,通过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变动涉及社会稳定各个方面的实现,特别是在缩小收入差距,推动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等领域,具有货币政策无法比拟的优势。
2.两者调节的作用机制存在差异性财政政策更关注经济公平,货币政策更体现经济效率。这是因为,尽管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调控的都是货币资金,但其资金的性质明显不同。货币政策调控的资金为借贷资金,具有明显的偿还性,其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会使经济的运行更富有效率;相比之下,财政政策的货币资金较具有无偿性。通过资金的无偿占有和使用,调节不同人群、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
3.两者调节的时滞存在差异性从政策制定角度来看,财政政策的制定时滞较长,而货币政策的制定时滞较短。政府制定和修订财政政策要经过立法机关审议和批准,有一整套极其严格的程序,不允许随意变动年初的财政预算,因此往往需要较长的周期。货币政策的制定和修订由中央银行决定,中央银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所以政策的变动时滞较短。从政策执行角度来看,货币政策时滞较长,财政政策时滞较短。货币政策的实施要有传导渠道承载,无论通过利率渠道传导还是通过信贷渠道传导,都需要较长的传导链条,因而货币政策部分乃至全部效力的发挥要有较长的时间分布间隔。财政政策一般通过政府直接安排收支,且政策实施具有某种强制性,其达到的效果也较易在短时间内显现。
4.两者调节的方式存在差异性尽管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以间接调控为基本特点,但财政政策能够由政府直接调节和控制来实现,因而更具有直接性,特别是在调节经济结构领域,通过财政支出的增减变动和税率的大小变化,可以直接作用于投资和消费的结构与规模。相比较而言,货币政策的间接性较强。政策的实施不仅需要畅通的传导路径为依托,还需要商业银行的紧密配合,且政策效应的发挥还受到企业管理经营机制的市场化程度以及居民的消费意愿等因素的制约。综上所述,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既具有一致性也存在差异性,表明二者之间密切相关,在宏观调控中不可替代和相互补充。因此在实践中,只有根据自身特点将两者有效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容易和准确地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二、财政与货币政策搭配的理论综述
1.封闭经济条件下IS-LM模型IS-LM模型是由JohnRichardHicks和AlvinHansen(1937)在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基础上得出的一个经济分析模型,用于反映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同时均衡的条件下,国民收入和利率的关系,该模型广泛应用于财政与货币政策研究。IS曲线用来描述产品市场均衡,根据封闭经济国民收入等式:Y=C+I+G可以获得关于收入和利率关系的向右下方倾斜的IS曲线。LM曲线用来描述货币市场均衡,根据等式M/P=L1(r)+L2(y)可以获得关于收入和利率关系的向右上方倾斜的LM曲线。IS与LM曲线的交点意味着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同时均衡时的利率和收入水平。然而这一均衡并不是充分就业时的均衡,因此需要财政与货币政策进行调节,其中财政政策改变IS曲线的位置,货币政策改变LM曲线的位置,通过IS和LM曲线位置的变化,实现充分就业下的均衡状态。伴随着IS-LM模型的诞生,经济学家对它的批评和指责就不绝于耳。例如,模型的创始人J.R.Hicks就公开表达了对该模型的不满:IS曲线表示的是流量均衡关系,而LM曲线表示的是存量均衡关系。若要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在一年中同时达到均衡,则在整个过程中货币的供给必须与需求保持相等,这只有在不确定的预期每天都正确的情况下实现,这显然不可能。A.Leijonhufvud的批评指出:IS-LM模型的一个假设是两种市场的均衡相互独立,一条曲线的变动不会引起另一条曲线的变动,这种假设不正确,IS和LM应该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尽管各种对IS-LM模型的批评不无道理,但并没有因此撼动该模型在现代宏观经济学的重要地位。无论是后来的货币学派、理性预期学派还是供给学派,其理论都没有取代正统的IS-LM模型,反而被纳入该模型,丰富和拓展了该模型。因而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证明IS-LM模型的巨大价值,是政府分析财政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
2.米德冲突开放经济下,宏观经济政策不仅要实现内部均衡,还要实现外部均衡。当一种经济政策面对两个宏观经济目标时,就会出现内外冲突的问题。詹姆斯•米德最早研究了这个问题,称之为“米德冲突”。他详细分析了两国为维持内外均衡的金融政策之间存在的冲突:设定两个国家A和B,在A国的国内支出上出现了自发紧缩,其结果导致了A、B两国国民收入的紧缩,并且使国际贸易朝着有利于A国的方向变动。在这种情况下,A国需要采取政策性膨胀来实现内外均衡。具体地说,就是一方面停止国内的萧条以实现内部均衡,另一方面抑制A国进口需求的缩减和A国的贸易差额移向顺差以实现外部均衡,对A国来说,这不会产生政策冲突问题。但如果A国不这样做,B国就会面临严重的政策冲突。为了实现内部均衡,B国的国内支出需要有政策性膨胀来制止经济萧条,但为了外部均衡,B国又要求国内支出有政策性收缩,以便在A国对B国出口需求缩减的同时,限制B国的进口需求。这就存在尖锐的政策冲突,稳定国民收入的政策性膨胀会导致国际收支更加不均衡,可使国际收支达到均衡的政策性紧缩又会加剧国民收入的下降。可见,在米德的分析中,内外均衡的矛盾表现为国内总需求紧缩和国际收支逆差之间的矛盾。由于政府只能运用金融政策一种工具,因此必然导致调控中左支右绌的情况。以上米德的论述传递出这样一个信息:在开放经济中内外均衡的冲突十分常见和频繁,单一的金融政策无法解决内外均衡冲突的两难困境,运用政策搭配才是治本之道。米德的这一思想构筑了政策搭配理论的基石。随后经济学家们在此领域的研究都是以米德冲突理论为依据展开的。
3.丁伯根法则为解决内外均衡的冲突问题,经济学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其中丁伯根(J.Tinbergen)最早提出将政策目标和工具联系在一起的数学模型,论证了要实现N个独立的政策目标,至少要有相互独立的N种有效的政策工具。这一理论被称为丁伯根法则。这说明,只要政府能够运用两种独立的政策工具,就可以通过政策工具的配合达到理想的经济目标。当A1/B1=A2/B2时,方程组无解,这意味着两种政策工具对两个宏观经济目标有相同的影响,可以视为一个独立的政策工具,因而不可能全部实现两个独立的经济目标。丁伯根法则对经济政策理论具有深远意义,它的重要贡献在于研究了政策搭配的数量匹配性,并提供了一个可扩充性较强的数学模型。该法则还进一步强调了众多且广泛的政策搭配是实现经济内外均衡发展的客观要求。
1.财政直接拨款的现状
财政直接拨款是中国政府部门支持企业发展创新的一个重要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拨款形式是财政专项资助。随着我国政府对企业科技创新投入的不断加大,政策上的不足也随之体现出来。例如一些企业的寻租行为,打着科技创新的旗号套取更多国家财政拨款,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作用,也降低了财政科技投入的回报率,对社会的经济平衡影响很大。
2.财政科技投入结构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直很重视国内企业在科技上的创新,同时也给予了很大的财政支持,直到2010年我国政府据传的财政科技支持资金就达3250.18亿元,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3.6%。虽然支出比例在逐年上长,但支出的效益并不尽如人意,严重的资金浪费,体现了财政在科技投入方面的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大部分企业将享受到的财政科技拨款用到了企业科技活动上,使得逐年增长的财政科技支出得到应有的回报,降低了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效率,也没有将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入作用发挥出来。
3.财政科技支出管理的现状
目前来看,我国在财政科技支出方面的管理还比较落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财政科技支出仍然实施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我国政府普遍实施多头分散的科技计划管理模式,各管理机构之间呈现条块分割、自成体系的管理现象,一些管理内容又重复交叉,同时掌管资金的财政部门与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之间又缺乏有效的沟通,使得在项目申报、审批、财政资金投入等各个环节出现脱节现象;第二,我国政府部门对于科技经费的监督力度普遍松懈,相应的科技经费考核评估机制不够完善。例如科研经费使用未按预算执行,随意使用发票冲抵科研活动,套取科研经费等现象;第三,我国政府虽然出台了多种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方式,例如无偿拨款,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但总体上还是无偿拨款的比例较大,这不但适应不了目前的市场经济形势,同时也加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降低了国家整体的竞争能力。
4.财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现状
自我国开如重视财政科技支持以来,先后推出了不少财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税种、政策以及对象也逐步完善起来。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先进技术推广与应用;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等一些优惠政策。虽然所涵盖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广范,但其在法律、制度以及执行过程中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税收法律级次低下,税收制度负担繁重,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片面等一系列问题。
二、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措施
1.完善财政科技投入与支出管理体制
财政科技投入作为科技发展的重要财力保障,应该建立长效稳定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建立多元化和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同时,政府还应该完善相应的财政科技投入结构,根据企业科技创新的规律和特点进行财政拨款,杜绝越俎代庖的财政拨付,对重点产业实施调整振兴的规划,进一步创新财政科技的支付方式,将投入绩效考核作为拨付财政科技资金审核的重点。除此之外,我国政府部门还应该进一步完善财政科技创新支持的管理体制,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提高其工作效率,增强财政科技创新拨款的使用效率。对于科研经费的使用、申报也要进行全程的监管,完善企业科技经费的问责机制。
2.完善财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政府应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的研发积极性。企业的科技创新存在很大的风险,政府应该完善相应的法规,尽可以能延长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保证企业获得的研发支持持续稳定,使不同规模和性的企业都能够在研发中受益。利用完善的风险投资鼓励税收政策给予高新技术企业更长期限的免税优惠。
其次,政府应该灵活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以事前扶持为主,结合事后鼓励为辅的财政政策支持企业科技的创新。
除此之外,政府还应该逐步完善企业人力资本税前扣除政策,加大企业员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促进企业加大员工培训支出,提高企业员工素质,为企业未来的科技创新打下良好基础。
3.加强政府财政科技拨款管理,引导政府构建风险投资体系
风险投资可以培植出高新技术产业,而高新技术产业又能为未来经济增加增长点,使知识经济加速形成。因此,政府可以委托风险投资企业来管理国家一部分的财政科技拨款,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寻租行为,又可以减少政府资助的创新项目不新颖的问题。除些之外,还能够减少研发项目不理想带来的巨大损失以及提高财政科技拨款资金的利用率。
公安机关在履行其重要使命时,困难之一是要考虑经费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在有的地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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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履行其重要使命时,困难之一是要考虑经费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在有的地方,这一困难和执法时复杂的社会环境,还有人性的弱点结合,客观上可能会变异、生成一种“趋利执法”的逻辑。对此,人民群众不免会有看法,但局外人也许并不真正理解公安机关的苦衷。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更有力地保障公安机关的运转,消除公安干警“趋利执法”的压力,更好地建构警民关系,是我们要思考的一个问题。作为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研究》的前期工作,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吕德文在中部某县公安局做了半个多月的实地调研,得到了公安局领导和基层干警的支持,真实记录和研究了“趋利执法”逻辑的生成背景。
在中部某县公安局调研期间,让我感受颇深的就是“趋利执法”问题。我们访谈了大部分中层干部,包括各个大队、城区派出所、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无不在谈各自一摊子的经济压力。
这种现象很奇怪。由于这个县是贫困县,财政无法满足每个部门的需求,包括公安局这样的关键部门,这个我们理解。但公安局穷到要通过执法“创收”来解决其运转问题,却是出乎我们的想象。
因为,根据我们在财政局的调研,财政政策已发生了重大变革,主要是严格执行“阳光津补贴”政策和“收支脱钩”政策,这就意味着,公安局的“人头经费”是得到保障的,并且,肯定要比别的政府机构保障充实。那么,为什么公安局财政保障好了以后,基层单位反而觉得日子不好过了,以至于要影响执法行为了呢? 公安局的内部财政状况
先分析公安局的财政运转状况。在财政政策改革以前,县财政局对公安局基本上实行的是财政包干政策,即公安局在财政上自收自支,具有相当大的财政自由裁量权。具体办法是这样的,财政局根据核算,每年要求公安局上缴800万,完成800万按85%比例返还办公经费,超过800万的部分按95%的比例返回。也就是说,县财政基本上不占公安局的便宜,公安局也不给县财政增加负担。
在这一制度下,公安局既是财政局的“财源”,又是财政局需要保障的单位。但从理论上说,公安局不是企业,财政局当然不会从公安局那里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在财政政策杠杆下,能够让公安局自我实现收支平衡就不错了。于是乎,财政局设计了一个收支挂钩政策,把800万作为一个基准,既要求公安局维持自己的基本运转(每年必须完成800万的财政上缴任务),又鼓励公安局积极作为(超过800万的罚没收入基本上全返还给公安局)。
而在2014年实行财政政策改革以后,财政局根据核算,保障公安局每年800万的运转经费,哪怕公安局未上缴财政一分钱;如果公安局上缴超过800万,超过的部分按50%返还。
这个改革对财政局和公安局各有利弊。在财政包干制下,财政局不用承担责任,但公安局也获取了足够的财政自;收支脱钩政策执行以后,财政局需要承担保障责任,但公安局丧失了财政自。
深入调查可以发现,改革前后公安局的财政状况并没有多大改变。因为,财政局经过测算,这几年公安局每年上缴财政1000万左右,按照这个基数,公安局获得的财政支持差不多维持在850万~900万之间。换一句话说,公安局如果要过好日子,维持过去几年的财政状况,怎么着都还得上缴1000万以上的罚没收入。否则,公安干警的工资、津贴之类的虽然得到保障了,可加班费之类的就无法保障了,公安干警的待遇就得下降。因此,公安局还得积极“创收”才行。 趋利执法的一般后果,大多是可以预见的,比如会导致基础工作荒废,出现“钓鱼执法”等过度执法行为,普通案件得不到处理影响公众安全感等等。(图文无关)
事实上,改革之后公安局内基层单位的日子反而不好过了。原因在于,公安局趁机进行了不利于基层单位的内部财政政策调整。在财政政策改革之前,局机关和各派出所、各大队之间执行的也是包干政策,各基层单位,尤其是派出所,基本上是自收自支。这样,局和各基层单位之间事实上没有多大的财政关系,局领导省心,基层单位也逍遥。但是,财政政策的改革给局里扩大其财政权创造了机会。局里通过财政保障了各个基层单位的“人头经费”,但同时要从各基层单位提取罚没收入,这对基层单位的其余开支产生极大影响。
比如,对于城区派出所而言,除了“人头经费”(正式民警的工资、津贴)得到财政保障,其他开支仍需要自筹。而城区派出所每年最低开支需100万,项目包括临时人员工资(辅警、厨房),办公经费,民警住房公积金、医保、超时工资。公安局在实行新财政政策后,只返还城区派出所财政收入的50%,这就意味着,派出所要维持运转,必须保证每年至少有200万左右财政收入。众所周知,现在公安局基本上没有行政收费,这些所谓的财政收入实际上就是罚没收入。
派出所长无奈地说,他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找米下锅”。“米”在哪里?在“黄、赌、毒”。然而,他经过仔细测算,派出所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完成这个任务,因此,只能争取县里给派出所增加返还比例,他希望100%返还,最后达成了折中方案:70%。
局里为何要趁机增加财政收入?并不是说局里想单纯地扩张财政权,而是随着治安形势的变化,在基层单位任务越来越重的同时,局里的任务也增大了。比如,近些年来,公安部对群众安全感指数非常敏感,以之为考核公安工作的一项指挥棒,甚至成为衡量地方主要官员的政绩的主要指标。对于公安局而言,这增加了许多行政工作,不可能全靠基层派出所去做,只能是局里统筹部署。
再如,这些年地方治安形势不容乐观,每个县都有大案要案,这也需要局里统一部署。还有,近来公安部门加强了反恐部署,各县公安局都可能要组建特警,加大培训民警,进行持枪巡逻,仅此一项工作就耗资巨大,而这也不是基层单位所能完成的。
如此看来,无论财政政策怎么改变,贫困县公安局的财政状况并没有实质改变。其本质是,财政保障主要来自于执法行为;而且,随着治安形势的复杂化,警务工作越来越繁重,财政需求也越大。这就促使公安局的各基层单位出现了“趋利执法”的情况:执法要考虑获取罚没收入;执法力量的分布取决于执法收益。 趋利执法的过程
受制于财政压力,公安局的基层执法单位必定考虑执法效益问题,即执法力量投入与经济收益之间的对比。
这对执法过程产生直接影响:第一,基层执法单位要考虑重组执法单元,让更多的民警投入有经济收益的案件;第二,基层执法单位还可能选择性执法,优先考虑办理那些和经济收益相关的案件。
关于第一点,主要体现为办案力量的急剧增加,以及基层基础工作的不断弱化。
公安局传统的内部力量分布一般是这样的,办案的力量主要由专业大队负责,治安大队负责治安案件,刑侦大队负责刑事案件,经侦大队负责经济案件,派出所一般负责基础工作。应该说,传统的分工模式是较为合理,也是比较有效的,由专业大队负责案件处理有助于专业性提高;派出所因为不用花大力气办案,有助于把基础工作做扎实。也因此,之前我们通常看到的景象是,派出所即便缺乏经费,解决问题的最常用手段是向乡镇政府“化缘”,当然,前提是派出所也要支持乡镇政府的中心工作。
但是,自从公安局内部财政政策变革之后,基层执法单位尤其是派出所,财政压力陡增。在与局里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基层单位肯定处于弱势,因此,只能自谋出路。问题在于,当前乡镇政府早已不是一级财政单位,也不可能给辖区派出所财政支持;况且,公安部早就再三强调,公安民警不能参与非警务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单位普遍增强了办案力量。
以城区派出所为例。城区派出所为了减轻财政压力,“创新”了工作方法。一是将任务分解到每个民警头上,连普通社区民警也需完成7000元/月,女民警和办公室人员的任务稍微少一些。二是抽调最精干的力量,成立了两个办案中队,专门办理案子。
由于派出所的力量向办案倾斜,使得其基础工作受到了影响。派出所所长坦言,公安部的要求是每500人需配备一个片警,但城区派出所根本不可能达到,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一个片警必须管3万人。由于警力严重不足,一些基础工作根本不可能展开,比如出租屋的登记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的掌握、消防安全问题。我调研的这个县城户籍人口只有3万人,但常住人口已超过10万人,绝大多数是乡下来县城带小孩读书的流动人口。城区派出所非常担心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认为这是一个隐患,按现在的警力配置,根本不足以应付。
不仅派出所,专业大队的警力也不得不进行重新配置。巡警大队共有60多个巡警,其中有17个正式民警。一直以来,其主要职责有三个:一是110出警,这是核心业务;二是城区防控,进行巡逻,这也是基础业务;三是遇到突发事件时进行稳控,这也会牵扯部分警力。巡警大队的保障相对还好一些,因为正式民警有“人头费”,另外财政还专门拨付群防群治的款项,巡防大队可以灵活调配群防群治款。即便如此,巡防大队也面临财政压力。为此,巡防大队也把6个素质最高的民警抽调出来,成立了案件中队,专门为巡警大队“创收”。
关于第二点,则主要表现为一些有利可图的案件受到重视,而一些涉及群众安全的案件却可能因人手原因相对没那么受重视。
我们在调研中反复听到公安局内部的一个说法是,“有事找警察”的提法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公安工作。从公安工作的专业化角度看,这个说法非常有道理,因为公安部门承担了过多的社会事务,导致其本职工作受到影响。但是,从另一个层面看,这种说法或许真实反映了当前公安部门选择性执法现状。
选择性执法首先表现在基础工作与办案工作之间的错位。前面提到,派出所和巡防大队的核心业务本不应该是办案,而是基础工作。但现在的情况是,由于基础工作不可能立即见效,也不可能给基层单位带来经济效益,基层单位把更多精力放在办案中。
一个细节是,公安系统这些年非常重视群众满意度、安全感及治安好转率等指标,这些指标基本上反映了基层基础工作是否扎实。但是,基层单位对这些调查有自己的思考。因为,在财政压力下,基层单位客观上必须更加重视办案工作,比如办理赌博案件。
其次,选择性执法体现在对案件的考量主要基于经济效益。对于巡警大队、派出所等这些本应以基础工作为主业的基层单位而言,其办案能力仅限于案情并不复杂的小型治安案件。绝大多数治安案件并不能创造经济效益,比如邻里纠纷、打架斗殴、小偷小摸,但这些案件却关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而少数治安案件,如聚众赌博、是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基层单位更喜欢办理后一种治安案件,而对前一类型的治安案件则积极性不高。
刑警大队同样有趋利执法现象。一般情况下,有两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刑警大队有积极性,一是大案要案,尤其是命案,这种类型的案件一般领导重视,是个政治任务;二是明显有利可图的案件,如涉及数额较大的诈骗、偷盗、抢劫案件。
由于刑事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破案成本更高,因此更需要考虑经济收益。一位刑侦中队长讲了一个故事,2012年年底本县发生了一起命案,两个老人被杀。分管县领导高度重视,鼓励专案组破案,并承诺破案后为专案组请功,让县财政拿出30万出来奖励。结果,这个案件历经波折终于破了,可这位县领导食言了,仅仅请专案组吃一餐饭了事。这件事搞得刑侦大队上下哭笑不得。当然,公安局有命案必破的原则,投入精干力量破这起案件也没怨言可说。况且,领导肯定是要不了财政的钱,故而只能请吃一餐饭了事。 意外后果
趋利执法的一般后果,大多是可以预见的,比如会导致基础工作荒废,出现“钓鱼执法”等过度执法行为,普通案件得不到处理影响公众安全感等等。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趋利执法还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而这或许为今后的警务工作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