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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很多经济危机和金融风险事件的出现,暴露了财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与此同时也暴露了财税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还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的财税政策的制定也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有很多的不足,最明显的一点就是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力度不够。也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因此导致了我国环境污染的严重,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财税政策与经济发展这两个概念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
1、合理的财税政策可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合理的财税政策,可以有效的增加经济系统的运行速度和效率,可以有效的增强经济工作人员的信心,以及经济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我国的经济环境变化很大且日益复杂。财税政策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财税政策的科学合理与否,能够促进或制约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不断发展又需要财税政策进行合理调整。财税政策是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一种最为有效的经济杠杆。一般说来,在任何经济体制中,只要存在价格机制,其核算、刺激、分配和调节等职能便要同时执行。财税政策能够调节资源在社会各个部门之间的配置比例,从而促进或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财税政策能够通过它的调控政策,调节社会的利益分配格局,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由于财税政策能够通过自身的变动,制约或刺激产业部门的发展,从而引起社会产业结构的变动等,进而会促使某一个行业的发展和衰退,因此财税政策对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各种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竞争激烈,破产、兼并、重组的现象时有出现,这更需要科学合理的财税政策的跟进,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科学发展。合理的财税政策使得经济保持正确轨道发展的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进而加快经济系统的运行速度,使得整个社会得以有序的运行。
2、合理的财税政策可以保持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如果一个国家有合理的财税政策,那么会减少政府部门的营私舞弊以及贪污现象的发生,可以保证和保持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同时通过财税政策可以加强整个社会系统其它方面的合理运转,从而施加正向的影响。从财税政策的价格机制来说,一方面财税政策可以通过价格波动来调节供求态势;另一方面财税政策所采取合理的价格又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杠杆。同时,财税政策联系着各方面的经济利益,财税政策导致某一经济因素的调整都会引起不同部门、地区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另外,财税政策联系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是重要经济信息的传递者。在生产领域,财税政策变化提供了生产成本、盈利、劳动耗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情况变化的信息。财税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中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协调关系,由于财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很多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也是受影响对象,所以合理的财税政策,可以有效的增加整个社会群体的向心力。最重要的一点是保持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制定合理的财税政策以保障经济发展的相关措施
1、完善财税政策的相关管理机制,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保证。良好的财税政策管理机制是一个社会的经济有序运营的根本保证。不仅对于经济系统如此,对于任何社会系统的有序运行也是如此。如果财税政策有健全的管理机制,那么不仅可以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也会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财税政策管理机制包括两个方面:“软”因素和“硬”因素。软的方面强调财税政策的制定必须以本国的国情和发展状况为中心,在财税政策的管理机制形成的过程中,必须切实考虑到社会发展和企业的实际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硬的方面要求财税政策的制定过程必须有严明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单单的表现在纸面上或者口头上,必须将这些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无论是制定人员还是财税政策的实施人员违反了规章制度,都要受到相应处罚,只有在这种条件下财税政策才能更大程度的提高经济发展的绩效。
2、夯实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对于经济的未来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包括很多方面,对于财税政策的制定来讲,包括财务的理论基础,法律和政治的理论基础,虽然不同的理论基础侧重财税政策制定的不同方面,但是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客观性和公正性,因为国家政策必须做到客观,才能保证整个社会体系的有效运行。如果没有形成良好的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就不会取得良好的经济发展结果。要完善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还必须加强政策制定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三、总结
关键词:振兴东北
区域性
积极财税政策
一、实施振兴东北的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的可行性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无法保持同步,所以在经济政策的战略选择上,应采取整体与区域既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又讲求实效、彼此有别的政策取向。
(一)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与宏观的积极财税政策比较
1.实施范围不同。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仅实施于需要拉动经济增长的特别区域,如东北老工业基地。而我国以往的积极财税政策则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虽然也有优先发展某一区域的特点,但更加注重的是优先发展某一行业领域,如基本建设领域。
2.理论依据不同。由于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是一种财政支持政策,其主要作用在于提供公共物品和协调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因此,它的理论依据是公共物品理论。公共物品理论认为满足公共需要有两个系统:一是市场,二是政府。市场提供私人物品满足私人需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一个现实障碍之一就是长期以来公共物品的缺乏。在东北地区实施积极的财税支持政策用以满足公共物品的供给,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前提之一。
我国以往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并不完全是财政支持政策。虽然在实施近7年中,它顺应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并对这两个区域进行财政支持,但是它实施的初衷却是为了克服通货紧缩,刺激有效需求。因此,以往的积极财政政策的理论基础是有效需求理论。有效需求理论认为如果经济正处于严重的萧条时期,应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即采取“减收增支”的办法,减收就是减税,增支就是增加政府开支和增加社会福利的办法。我国以往实施的积极财税政策主要是通过增发国债、扩大政府开支来刺激经济,而没有大规模地实施减税政策,因而还不能严格认为是扩张性财税政策,只能谓之积极的财税政策。
(二)在东北实施积极财税政策的可行性
1.政策连续性的要求。到目前为止,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仅2年。国家推出的两批振兴东北的项目刚刚起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改革也只是初见成效,如果不能继续对东北地区采取财政政策倾斜,可能造成的后果是:(1)在建项目无法顺利完工,造成“半拉子”工程;(2)振兴东北整体战略的搁浅。这将使东北老工业基地不能得到振兴,而且国家前期投资也将付之东流。因此,从政策的连续性考虑,还应该在东北地区继续实施积极的财税政策。
2.贯彻“有保有控”方针的需要。我国宏观财政政策的转变是向中性财政政策的转变,其基本的政策含义是认为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变化之后,现阶段还不宜采取“全面紧缩”的调控方法,既不能“不转弯”,又不能“急转弯”,而应当在稳健把握之下着力协调,在调减扩张力度中区别对待,把握“有保有控”的原则。政府资金使用的重点,应集中于国家发展规划确立的战略发展目标和农林水利、生态保护与国土整治、西部开发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点项目。
3.发展经验和现实财力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实施了沿海发展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积累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财税宏观调控的宝贵经验。东南沿海地区在20年间成为中国经济的“隆起”地带,西部地区gdp增长速度也明显加快。在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过程中,国债投资、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财税政策工具的使用日臻成熟。所有这些都是我国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采取积极财税政策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此外,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收入的超额增长也为振兴东北,实施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提供了可供操作的现实财力空间。
4.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示范效应良好。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固定资产更新财力不足问题,是制约经济振兴的关键问题之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实行,一方面为试点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更新补充了资金;另一方面还对全国有示范作用,而且在吸引区域外资金流向方面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与示范作用。
二、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的制度安排
为了有效地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在实施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时应有所侧重,点面结合。 “点”即政策支持的行业领域:“面”即政策支持的地区区域。
(一)扩大财税政策的支持范围
1.应加大对资源型城市的政策支持力度。从东北地区的实际情况看,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综合性工业城市,如沈阳、哈尔滨、长春等工业城市;二是煤矿、石油城市,如阜新、鸡西、大庆等资源型城市;三是森工林区,如伊春及其他林业局等;四是农村地区。前两类主要是工业城市,后两类主要是农林地区。从国家财政支持的区域来看,近2年来对东北地区的财税政策支持主要倾斜在上述的前两个区域,即综合性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其中以综合性工业城市享受到的优惠最多。资源型城市则由于资源禀赋原因,直到21世纪初还承担着国家计划任务,一直处于为国家;宏观经济发展作贡献的地位。据统计仅黑龙江省自1952年以来,由于初级资源品的低价调出与工业制成品的高价调入,形成的价差贡献多达7000亿元,而国家对该省的预算内投资不足其贡献额度的1/4.又因其;③产业进入壁垒较高,非国有经济进入难度较大,要实现资源型城市的振兴,国家财税政策方面的支持至关重要。
2.应重视对基础产业的政策支持。国家对东北农村地区的支持主要是使用财税政策,即减免农业税;对东北林区的财政支持主要是继续落实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然而,这些政策和资金对森工林区和农村地区的支持作用远未达到“振兴”的目的。对于今后财税政策支持区域的把握,我们认为应该向森工林区和农村地区做进一步的倾斜。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是全面的振兴,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对传统工业城市的振兴。前期支持工业城市的财税政策有利于迅速拉动东北的经济增长,但要使经济向深度发展,财税政策必须惠及森工林区和农村地区,当然也包括资源型城市。
(二)合理安排财税政策的支持重点
已实施的财税支持政策主要是加大了对东北的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如首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100个国债项目中,辽宁省的52个项目都是围绕先进装备制造业和原材料基地两个主题,总投资442亿元;2003年国家还启动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60个项目,总投资56亿元,截至2004年底,国家共下达国债项目贴息资金8亿元,安排东北高新技术项目118项。毫无疑问,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都是拉动东北经济的增长点,东北经济的腾飞要靠这些优势项目来带动。但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从长期着眼,还需要解决一些基础的瓶颈问题,以便从根本上全面振兴东北地区。具体来说,新一轮的财税扶持项目应更加侧重以下领域:
1.减轻企业与地方的历史包袱。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由于东北地区国有经济的比重高,形成时间长,这种调整需要非常高的体制转型成本,这就需要政府的投入,以帮助企业减轻或甩掉历史包袱。为此,建议国家设立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基金,专项用于东北地区衰退产业的退出、接续产业的培育,以保证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渠道。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问题与企业的历史包袱问题紧密相关,且形势依然严峻。以吉林省为例,到2002年末,全省下岗失业人员累计超过100万人,全省离退休人员105万人,每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自然缺口近30亿元,全省城镇纳入动态管理的“低保”对象149.7万人。未来5年城镇约有230万下岗失业人员和新生劳动力需要就业,农村约有200万富余劳动力需向城镇转移。另外,东北地区的失业保险金也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需要国家加大对东北地区社会保障政策的支持力度,解决社会保障支出缺口巨大的问题,使社会保障制度成为社会的稳定器,为振兴东北创造良好的环境。
3.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东北地区作为我国重化工业的基地,过去一直没有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生产粗放、污染严重、资源消耗大。作为世界三大黑土带之一,东北大平原的黑土在近半个多世纪以来,有2/3的耕地存在严重的水土流失,黑土层已由原来的60厘米~70厘米厚减到30厘米左右;在中南部地区,特别是辽宁中部城市群地区,钢铁、冶金、采矿、石油化工等产业集中,长期以来“三废”治理的欠账较大,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城市和工业废水大量流入农业地区,使一些农业土地受到严重污染;而在约占东北大平原面积1/3的西部,与科尔沁沙地相邻接,生态环境脆弱,分布有总面积达200万公顷的风沙土,320万公顷草场已有80%以上的面积严重退化;还有,因大规模农业开垦,使东北大平原湿地面积急剧减少,湿地的生物种类已减少了25%。 因此在财税政策上,除了扩大国家财政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投入规模,还可在东北开征生态税收,以配合财政政策,调整产业布局。
三、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策略
我国实施了近7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在对整体国民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因 素和潜在风险。在东北实施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时,需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尽量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一)财税政策实施过程中需考虑的问题
1.国债资金的投资效率。由于国债资金配置存在严重的计划经济色彩,需防止预算软约束在国债资金的安排使用中可能造成的浪费和低效率现象。如由于国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不能按时开工和竣工而造成国债资金闲置;或者由于国债项目设计、施工出现严重失误,致使工程量大增,拖延工期或形成半拉子工程等失误浪费现象。
2.对民间资本的挤压效应。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增长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有经济比重过大,缺乏市场活力。据统计,东北地区的国有企业大体上占企业总数的70%左右。前期振兴东北的国债项目主要是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扶持,这就有可能对民间资本产生挤压效应,而民营经济比重过低,会导致市场化程度低,经济发展内在动力不足。
3.经济结构矛盾。东北地区现有的经济结构矛盾主要有二:其一,收入分配和消费结构性失衡。不同行业、地区间职工的收入差距在拉大。1998年以来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没有实质性增长,农村和林区居民的收入水平提高缓慢。其二,地区经济发展仍不均衡。虽然加大了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但国债项目的安排更多地集中在大城市,使得区域不平衡状况更加严重。
4.国际成功经验的借鉴。东北地区的老工业基础(辽宁起始于1894年的京沈铁路时期;黑龙江起始于抗美援朝辽宁省北迁项目及“一五”时期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吉林起始于“一五”时期国家的9个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是以资源为依托形成的重工业格局,其特点与德国的煤炭主产区鲁尔区和法国的铁矿主产区洛林区有相似之处,都是依托自然资源兴起的老工业区。鲁尔与洛林的振兴均借助于国家的政策支持,如法国政府对洛林地区实行3万法郎以上的生产性新设备投资给予30%的补贴、服务性设备给予20%的补贴等,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二)有效实施区域性财税政策的策略
为了能够避免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我们总结了两条策略性主张,以求能够更有效地实施振兴东北的区域性积极财税政策。
1.建立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办法均在中央和省一级进行,对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东北地区不但整体上较东南沿海地区落后,而且在一个省内也存在较大的地区差距。在这种客观现实条件下,随着公共财政的逐步建立,分税制的不断完善,建立完整的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就显得非常迫切。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应在考虑本省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财政管理体制目标范围内,尽量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相协调。
2.政府投资引导民间资本。为了更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率,政府投资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政府投资先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落后地区。落后地区的多数基础设施投资只是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不属于纯公共物品。对此,政府投资虽是必要的,但更有效的办法是通过项目融资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这不但可以缓解政府财政的压力,还可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3.试行区域性生态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均以价值决定理论为基础,没有将资源品开采过程中的生态价值折损纳入计税依据。资源品尤其是初级资源品的销售价格在进入市场时,其价格决定均取决于供需状况。导致资源主产区一方面产品低价外销;另一方面生态状况急剧恶化,又得不到及时弥补。实施区域性财税政策支持,可考虑配合税收制度改革,调整税收管理体制,在资源品主产区进行生态型税收制度的试点,以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为基础,按照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将生态价值折损量量化计入计税依据,税收收入定向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治理。
参考文献
(1)陈 共《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杨君昌《对我国财政政策有效性的若干看法——凯恩斯主义者与货币主义者在财政政策上的分歧及其启示》,《当代财经》2002年第1期。
(3)安体富、王海勇《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财税政策取向》,《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分析服务贸易发展与财税政策运用的关系,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服务贸易特性的把握;二是对财税政策作用于服务贸易特点的分析;三是要考虑财税政策作用于服务贸易时特定国家的国情特点。
(一)服务贸易的特性
一是服务业发展促进了服务贸易繁荣。各国经济服务化不断深化推动了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业在各国经济中比重不断提高,世界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比重已发生重大变化,服务贸易已成为连接各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提高开放水平的重要纽带。
二是服务贸易具有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特性。例如,服务的无形性决定了服务贸易形式的多样性,服务的生产与出口往往与服务的消费与进口同步,服务贸易更多地依赖于要素的国际流动与服务机构的跨国设置,等等。
三是经济全球化对服务贸易发展产生深刻影响。服务贸易已成为国际信息、技术、资本流动的重要渠道.世界贸易组织及服务贸易协定(WTO/GATS)的实施更对服务贸易多边自由化趋势具有重大作用。服务贸易已全面涉及经济全球化四阶段(贸易自由化、金融自由化、投资自由化与要素流动全球化),特别是涉及要素流动的国际服务贸易(如金融服务贸易)反映了经济全球化对于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国际流动的要求。
(二)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发展的可能作用
一是对财税政策支持产业发展共性的把握。就共性而言,在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体系下,财税政策已经成为一国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包括对特定产业的支持。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运用财税政策支持产业发展时,要考虑利用产业群的嵌入性(要素集聚或流动的关联程度)特点,重点支持嵌入性强的产业,以提高产业群竞争力。这对发展服务业进而促进服务贸易也是适用的。
二是要对开放经济条件下财税政策的运用有所理解。例如,现代开放宏观理论指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要注重财税政策、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在调控内外均衡中的协同效应.尤其是在各种资本流动与相对固定汇率制条件下,财税政策支持涉外领域与产业发展要比货币政策相对更加有效。再如,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有助于我们分析财税政策与服务贸易的关系。该理论主张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一国政府通过出口支持和保护国内市场等措施,对现有或潜在的战略性产业进行资助,谋取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收益。而服务的无形性、生产消费同步性、异质性和易损耗性决定了服务业具有比制造业更为突出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特点和规模经济效应,世界经济服务化的趋势也决定了现代服务业日益成为各国经济的战略性产业。因此,运用战略性关税、优惠税收、非关税壁垒等战略性贸易与财税政策有助于提升一国的服务贸易竞争力。
三是如何在WTO/GATS规则框架中考虑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的作用。WTO作为贸易自由化的主要交流平台,其规则对于各国政策运用具有制衡作用。GATS作为WTO规范国际多边服务贸易往来的行为准则,基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互惠原则、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例外和保障原则以及透明度和通知原则六方面体现出有别于货物贸易的特殊安排。WTO/GATS的这些安排,一方面,对各国财税政策的运用有所限制,另一方面,还是留下了一定的政策空间和灵活维度。
(三)各国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服务贸易发展时要考虑国情特点
近年来,各国普遍加强了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各种政策作用力度,针对服务贸易的特性制定了特殊的财税政策,全力支持本国服务业的发展,以努力提升本国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地位。国情特点决定了政策的特点。我国服务业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需要一条独特之路。在我国还不完全具备全面参与国际多边服务贸易竞争的条件下,作为次优选择,可以重点运用财税政策来参与服务贸易区域自由化,在双边和区域层次开展服务贸易优惠安排。
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与财税政策支持的现状
加入WTO七年多来.我国国民经济与外经贸发展成绩显著,服务贸易也取得了喜人成就。但从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角度看,目前还存在着两点不足:
(一)、我国服务业发展与经济服务化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主要体现在两个结构失衡方面
一是货物贸易的巨额顺差与服务贸易长期逆差之间的不平衡。结构失衡表象的背后是实际经济的失衡:经济结构及其转换受制于资源与生产要素禀赋、科技水平和国民收入高低等众多因素,其中也包括政策作用这一重要变量。我国长期以来优先发展工业.相对忽视了服务业发展,促成了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发展失衡。因此.我们应加快发展服务贸易.鼓励服务贸易出口,以承接服务外包作为重要方式,有效缓解我国服务贸易逆差境况。二是服务业与制造业在吸引外资方面的地位不平衡。中国主要依靠成本优势成为位列全球第二的外国直接投资目的地。从外国直接投资在我国的产业分布看,制造业是主导力量.服务业的比重较低.这一结构恰好与全球资本的产业流向形成“倒挂”。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的目的出发,从提升国内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的角度考虑,这种不对称的地位亟待改善。我国应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服务产业,特别是现代生产业,扩大外资的技术外溢效应,这对于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在学习借鉴国外服务业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要鼓励我国优势服务部门中的优势服务企业“走出去”,进行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促进服务贸易出口。
(二)现行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还远不够
现阶段我国税收制度和地方财政已对服务业给予了一定的政策优惠和财政支持,例如对于能源、交通、邮电、科教文卫、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其他第三产业给予了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众多税种的优惠政策:许多省市的地方财政对于现代生产业如金融、物流、信息技术、会展等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和资助。然而,追踪到服务的进出口贸易环节,现阶段我国财税政策在这方面基本处于缺位状态。这与针对货物进出口贸易较为系统的税收优惠规定形成显著对比,服务进出口贸易仅有少数税收优惠规定(如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取得的业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并且享受税收优惠的服务标的是针对货物贸易的追加成分,实质仍体现为对货物贸易的支持和倾斜。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将特定服务业视为产业集群来加以发展的视野,因此在相关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的支持上,没有特别体现出鼓励产业集群发展的特点.远不及现行政策对一般产业群发展及其对应的货物贸易的支持。事实上,不仅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在信贷、土地、价格等其他政策支持方面也同样存在着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不对称问题,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两点:一是长期以来对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由于服务贸易涉及多种提供方式和多个门类的复杂性以及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特殊性导致的。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可以认为,我国目前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力度还不够,这种支持程度与当前我国要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的目标是不相适应的。从经济全球化的贸易、金融、投资和要素流动这四大自由化发展进程来看,目前我国主要只是直接参与了贸易自由化与投资自由化.我们应该利用服务贸易的发展来逐步参与金融自由化和要素流动自由化。通过探索渐进、对等、互利与分部门的服务贸易开放之路,大力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实现“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总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构建一个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
三、构建有效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
(一)关注WTO/GATS原则体系与财税政策支持的相容性
要认真研究WTO/GATS原则体系与我国财税政策支持的相容性.尽量减少可能引致的贸易摩擦,特别要关注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相适应性。GATS规定了一整套有关约束服务贸易的原则、规则与范围,其中最惠国待遇为普遍义务但允许例外,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属于具体承诺义务.由成员选择适用。经过多层肯定式的筛选和否定式的排除,GATS实际适用的服务部门与服务提供方式异常复杂,协定适用上具有不同于货物贸易的复杂性与灵活性。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议定书的附件9中详细列明了对于GATS的具体承诺,覆盖范围涉及服务贸易12大门类155个项目中的10大门类82项,属于承诺数量较多的发展中成员。遵循与WTO/GATS原则体系特点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相适应的指导方向,~方面.我们应充分利用GATS给予发展中成员的灵活性和政策空间,另一方面,应恰当地履行我国做出的具体承诺。所谓的“恰当”具体表现为:对不在承诺范畴的部门内给予财税政策保护和支持.而对于有市场准入承诺但没有相应国民待遇承诺的部门(或提供方式)仍可实施内外差别政策。
(二)财税支持政策要与国家产业与贸易政策相结合
产业是源.贸易是流。财税政策应坚持并加大对服务业倾斜的产业导向,同时重点地向高新科技产业和生产部门提供支持。要从培育服务的产业竞争力入手,努力提高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特别要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相联系,利用财税政策来支持服务产业走集群发展的道
路,提高服务产业中的嵌入性,提高生产要素相互依存的联系程度。国家应站在发展服务业集群的高度来认识财税政策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对服务产业集群的培育。
(三)与全面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的目标相衔接
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意味着将过去单纯侧重“出口贸易”与“引进外资”的理念转化为“出口贸易”与“进口贸易”、“引进来”与“走出去”的适度结合。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正充分体现了这一转变方向:对服务贸易出口的积极引导与有效激励,特别是商业存在提供方式下的“走出去”,是弥合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结构性失衡的校正器;同时.对服务贸易进口(包括商业存在方式下的引进来)的有所选择和适度保护又能获取服务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与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目标相衔接,服务贸易财税支持政策在服务贸易进出口涉及的商品、人员、技术和资本流动上应注意差别待遇的搭配使用:对于出口涉及的要素流动尽可能给予普遍性的优惠和支持,而对与进口相关联的要素流动给予选择性优惠。
(四)就具体政策运作而言,当前财税政策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直接作用应在国民待遇方面
市场准入难以直接形成有效限制,但可通过国民待遇影响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价格竞争力,继而间接影响市场准入。据此,应研究我国在GATS国民待遇方面的具体承诺,结合“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和“服务贸易部门”两条主线进行政策设计。
一是在“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方面的财税政策设计。根据现有服务贸易统计,全球服务贸易流量在四种提供方式之间的分配比例分别是:跨境交付41%、境外消费19.8%、商业存在37.8%、自然人流动1.4%。据此,在财税促进政策设计上,在出口方面应结合不同提供方式的重要性权重和我国对应的比较优势.而在进口方面应注意与我国关于GATS具体承诺中对四种提供方式的区别态度保持一致。具体而言,应积极引导我国服务企业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实现跨境交付方式下的服务贸易出口,对于承接服务外包获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就所得来源地已缴的所得税予以抵免,发生的研发投入若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也可考虑免税j大力支持服务企业通过商业存在方式“走出去”开拓国际服务市场,前期市场调研阶段政府应发挥窗口指导、信息服务和公共培训职能,进入运营阶段后对于企业境外常设机构已纳境外所得税实行全额抵免,继而可以考虑引入无条件的税收饶让抵免:自然人流动方式下的服务贸易出口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劳务输出,对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薪酬免征个人所得税.并对必需的语言培训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境外消费方式下,外籍游客的境内购物涉及的增值税与消费税,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在出境时予以退税。进口开放方面我国对境外消费方式管制相对宽松,对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谨慎程度依序递进。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方式下的进口保护效果对政策运用技巧提出较高要求.为此,一方面应利用政府采购这一政策工具的便利与灵活性。另一方面应号召鼓励国内企业优先购置民族服务产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对自然人流动的高度限制主要是出于对社会管理难度的考虑,但对于我国服务贸易部门急需的外籍技术专家或专业人才应放宽管制,并可就其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二是在“服务贸易部门”方面的财税政策设计。这里重点要研究对不同服务贸易部门的财税促进政策.首先应以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为基础,其次应与我国在GATs上的具体承诺相吻合:未出现在我国肯定式清单中的部门与项目,以及位于肯定式清单具体承诺表中但通过水平或具体承诺的未绑定(即不作承诺)处理而无须承担具体义务的部门与项目,可以自由裁定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力度;除此之外,都应严格遵守我国在服务贸易上关于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没有限制的应实行内外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有限制的则应严格对应实施所列的限制措施(多为业务、时间和地域限制,而非价格方面影响),不能任意增加或修改。
进而,我们还可以将服务贸易的12大类部门,按照传统优势部门、现代新兴服务部门和特色优势部门三大类型进行不同的政策设计。
建筑、旅游和运输等传统服务贸易部门是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骨干部门,我国对建筑和旅游行业关于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财税政策运用的空间,因此,应主要在开拓国际市场的公共服务网络和基础设施的完善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强调服务企业要不断挖掘自身潜力.提高出口效益和附加值。现承诺对于运输部门给予了较高程度的保护.为此,财税政策可以考虑通过增加对国有大型运输企业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提升企业的价格竞争力,适当调整有关的税收政策,加大运输设施折旧的速度与力度,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与财务状况.选择有利于设施更新换代的折旧法.与该行业的国际趋势保持一致。
关键词 制造业转型升级 财税激励
一、中国制造业现状分析
在我国,制造业一直是国民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不仅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上的支撑,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的失业率,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造业发展迅猛,小到儿童玩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大到高速铁路、航天飞船等高端装备,我国都具有了相当完备的独立生产技术。随着中国制造业不断嵌入全球产业链,Made in China的标志几乎随处可见,中国也因此被称为“世界工厂”。
然而,中国制造业庞大规模的背后,存在着技术工艺滞后、产品质量低劣等严重问题,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国制造”甚至成为了劣质品的标志。我国制造业大而不强,深陷低端,在多个方面都缺乏国际竞争力。
一直以来我国制造业的产业模式主要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而技术密集型产业少之又少。这种要素驱动的发展模式是我国制造业嵌入全球产业链的敲门砖,却也使得整个制造业始终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缺乏关键核心技术,大部分关键部件和高端设备也依赖进口,使得我国制造业发展的总体步调都一定程度的受制于他人。
并且,我国制造业曾经最大的要素优势,也在逐渐消失。在劳动力成本上,一方面,早在2012年1月国家统计局的《2011年我国人口总量及结构变化情况》中就显示,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比重已开始下降。另一方面,柬埔寨、越南等一些周边新兴经济体也在和我们争夺着优势领域。其中在拥有丰富的年轻劳动力的柬埔寨,工人的工资只有中国工人的四分之一。在资源成本上,低端制造带来的环境污染代价沉重,不是长久之计。
近年来,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创新战略,加倍重视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发展,抢占全球价值链的制高点,新一轮工业革命一触即发,这对我国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和挑战。十八届五中全会上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也明确提出来要实施《中国制造2025》,致力于推动我国制造业由过去的重规模扩张向重质量效益转型、由粗放式向集约式转型、由规模化生产向个性化定制转型。
二、财税政策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必要性分析
各国制造业转型战略都有一个共同的主导思想:注重创新能力的建设和核心技术的升级。在新一轮的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进程中,除了通过市场机制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外,政府有效的财税政策也是必不可少的调控手段。在我国制造业大而不强,核心技术匮乏的大背景下,财税政策的支持对整个制造业的发展更是意义非凡。
从外部性的角度分析,制造业企业进行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存在着非常大的正外部性,也就是技术溢出效应。企业的创新成果往往很难完全独享,却无法向产业中其他受益者索取报酬,使得进行技术研发的企业所获得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出现市场失灵。运用恰当的财政税收政策对制造业转型中的经济主体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可以有效地缓解这种市场失灵,补偿技术外溢的损失,并且能激发企业投资研发的积极性。
从不确定性的角度分析,就制造业的研发、生产、使用的过程来看,企业进行创新升级的不确定性主要在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制造业中任何一门核心技术从研究开发到成果转化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人力、物力,整个过程又环环相扣,成功率渺茫,却不能保证到时候市场上不会出现同类的产品,也不确定消费者的需求是否已发生变化。据统计,世界上产生收益的创新项目占比不到10%。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高风险性使得许多中小企业望而却步,整个制造业的革新需要财税激励政策作为强心剂。
从产业发展的阶段特征分析,目前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还处在起步阶段,技术人才的储备、产业模式的定位、资金链的支持等各个方面都处于不稳定和脆弱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合理运用财税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加以积极的引导和扶持,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我国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都非常重视运用财税政策来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支持产业的发展与进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财税政策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当前我国制造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紧要关头,整个转型过程涉及不同层次、不同发展阶段的主体,这对我国财税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现行的支持制造业转型的财税政策还存在着几个方面的问题,制约着转型的进程。
(一)财政资金投入强度不足,支出结构不科学
对照图1、表1我们不难发现,近年来我国政府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加,但相较于美、日、德、法等发达国家,我国科技投入强度仍显不足。现阶段随着制造业的转型,产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财政科技支出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一方面由于早年间部分地方政府对市场缺乏科学的预估,财政上大力扶持光伏、电解铝等产业,而忽视了对加工制造业、创新产业的支持,导致整个制造业发展参差不齐,转型升级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我国每年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不到10%,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其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在成果转化阶段缺乏资金的支持。
表1 2010~2012年全球主要国家R&D投入占GDP百分比
国家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美国 2.83% 2.70% 2.68%
中国 1.48% 1.55% 1.60%
日本 3.44% 3.47% 3.48%
德国 - 2.85% 2.87%
法国 2.21% 2.21% 2.24%
(资料来源:2006~2012《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国家数据网。)
(二)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窄,激励效果不足
一方面,就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而言,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事后优惠为主,例如所得税中,根据转型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所得税减免力度。这样的形式将优惠的范围限制在了转型过程中取得收益的制造业企业上,而那些投资规模大、转型周期长、正处在技术研发阶段的企业却只能“望惠兴叹”。另一方面,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诸多不合理的限制,不适用于当前制造业中转型企业的特点。 例如增值税减免时,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而许多技术创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人力资本和无形资产的投入比较大,却无法获得优惠。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也仅限于在编正式职工获得的“特定奖金”和“特殊津贴”,个人投资科研事业却无法享受优惠。在转型升级的背景下,不合理的限制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抑制了制造业企业转型的积极性。
(三)法规环境不完善,政策实施低效
一方面,我国的财税优惠政策多以“决定、通知、函”的形式出台,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指导性和稳定性都不足。另一方面,我国财税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权力寻租、资金下拨滞后等问题,各级管理部门执行力不强,监管不力,严重影响了财税政策的效力。
四、发达国家促进制造业发展财税政策的借鉴与启示
(一)注重政府的科技投入,并通^多种渠道保障其稳定增长
发达国家相当重视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投资,如美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长期保持着2%以上的R&D强度,并且还保持着高于GDP增速的政府科技投入增速。发达国家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着政府投入,如财政补贴、贴息贷款、设立专项基金等,用较少的财政资金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到对科技创新的投资中来。此外。美、法等国还充分利用财政专项资金设立企业、大学、政府之间的科研机构,鼓励产学研相结合,推动新兴科技的创新发展。
(二)政府采购政策引导市场需求,扶持转型企业发展
发达国家在制造业发展过程中不但重视供给侧的创新发展,还注重需求侧的同步升级和市场的培养。政府采购具有很强的市场导向作用,是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指挥棒”,发达国家通过要求政府部门优先购买本国创新企业的产品,一方面为制造业转型企业提供了有力的市场支撑,降低企业创新风险。另一方面也引导市场需求的创新升级,刺激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三)税收优惠政策普惠性强,注重立法保障
一方面,大多优惠政策没有行业或技术领域的限制,只要是符合基本条件的技术创新活动都可以享受优惠;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对事前鼓励和事后优惠都十分注重,既重视科研成果的生产力转化,也重视核心技术的研发。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采取投资抵免的优惠手段,允许企业将投入科研活动的一部分资本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注重对创新企业的事前鼓励。另外,许多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立法层次较高,例如英国政府制定《税收意义上的研发含义指南》《资本补贴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政策效果评估机制,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效实施。
五、完善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财税政策建议
未来几年是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由强变大的关键时期,是中国制造水平实现“弯道超越”的重要阶段。日趋激烈的全球竞争、消失殆尽的成本优势、核心技术研发迟缓等等这一系列因素都使得此轮的技术革新任重而道远,需要更加系统、有力的财税政策来调控和支撑整个产业的运行和发展。针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背景,财税政策的设计应遵循制造业企业的发展阶段的特点,注重对资金来源、人才培养、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的扶持。
(一)优化政府科技投入机制,拓宽筹资渠道,扩大投入规模
为缓解创新企业资金短缺和融资难等问题,政府应逐步丰富财政支持的形式,从单一的财政拨款向财政担保、贴息贷款、直接资助等多种形式并存过渡,保证财政投入的稳定增长。地方政府还可以适当发行企业债,建立PPP模式(公共私营合作制)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制造业创新事业。另外,设立政府专项基金,用于建设产学研官紧密合作的科研机构,加强对技术人才的培养。
(二)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政府采购制度不仅对市场需求具有极强的导向作用,而且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的分配问题,其调控效果更是有“四两拨千斤”之妙。所以,应重视通过政策采购来支持制造业的转型。一方面,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系统化,完善政府预算机制,对本国创新技术产品实行首购政策或优先购买政策,引导创新产品市场的形成,降低创新企业的风险,提高自主创新积极性。另一方面,规范政府采购竞标、审批等相关流程,提高我国制造业产品竞争力。
(三)完善支持制造业转型的税收政策体系
首先,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应从侧重于事后优惠向事前事后并重调整,注重鼓励成果转化阶段的同时,也要重视对研发阶段的扶持和激励。可以采用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先征后退、调整免征额等多种税收手段来实现对科技研发阶段的支持,提高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其次,应以本次产业转型为契机,重点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中行业、领域、区域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让制造业体系中参与转型升级的中小企业都能享受到减费降税的优惠政策。另外,为提高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应该将支持制造业转型的优惠政策系统的列明,并在条件成熟时以实施条例的形式统一出台,增强其规范性,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
(作者单位为安徽财经大学)
[作者简介:刘小丽(1995―),安徽安庆人,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周林(1981―),男,垫江县桂溪小学教师,研究方向:信息技术教育。李晓玲(1987―),女,池州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站前区大堂经理,研究方向:金融学。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度安徽财经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财税激励政策存在必要性与建议”(项目编号:201610378127)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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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v
内容摘要:当前全球面临气候变暖、能源枯竭压力,世界各国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成为必然选择。低碳经济已列入我国政府“十二五”规划。本文首先结合国外既有经验,分析如何充分发挥财税政策杠杆调节作用,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增强区域竞争力。并以东北老工业基地吉林省为例,阐述了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如何发挥财税政策的支持作用。
关键词:低碳经济 财税政策 国外经验 启示
在目前全球气候变暖、能源紧张的背景下,大力发展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已成为国际共识。伴随低碳经济被列入政府“十二五”规划,上海、广东等地区正以不同方式积极探寻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本文首先结合国外既有经验,分析如何充分发挥财税政策杠杆调节作用,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增强区域竞争力。并以经济后发省份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代表―吉林省为例,阐述了如何在经济发展中发挥财税的支持作用。
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财税政策实践
(一)运用财税手段减少碳排放
一是鼓励使用节能设备。例如,日本对企业引进节能设备给予总投资额1/3至1/2的补助,家庭购买太阳能发电装置,由政府补贴一半的费用。二是引导节能技术改造。如德国规定,2005年底前更新的热电联产设备生产的电能,每千瓦可获补贴1.65欧分,又在2009-2010年投资110亿美元实施建筑节能改造,每年可减排CO2300万吨。三是导入碳税、气候变化税、生态税等相关税制限制能源消耗。此类税收征收范围广,涉及能源、机动车、环境污染等诸多方面。例如,丹麦、芬兰等北欧国家已经开始推行不同的碳税政策。碳税依据化石燃料产品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最终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CO2排放。
(二)运用财税手段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2009-2010年欧盟筹措5.65亿欧元发展海上风电项目。美国政府计划未来10年将投入1500亿美元资助风能、太阳能等替代能源研究。二是运用税收优惠手段。2009年美国提供41亿美元的税赋奖励,鼓励使用再生能源技术。英国所有的工商业和公共部门都要就其煤、电、气的使用量缴纳气候变化税,但如果使用可再生能源则可享受税收抵免。
(三)运用财税手段革新低碳技术
发达国家大多采取财政直接投资的方式发展低碳技术。碳捕获与埋存技术(CCS)是全球中长期减缓气候变化的关键技术之一。英国早在2005年就率先成立了3500万英磅的小型示范基金,并在2007年预算中支持建立第一个CCS技术的大规模示范项目,对该项目的成本资助达100%;日本的“新阳光计划”,每年投入570多亿日元进行能源输送与储存技术的研究;德国将在未来10年投入10亿欧元用于研发气候保护技术。巨额的财政投入,为各国创新低碳技术,发展低碳经济,争夺未来能源科技的制高点提供了有力保障。
吉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优势与不利条件
吉林省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良,更应摒弃“先发展、后治理”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正视自身低碳经济发展之路上的优势与不足,科学谋划,主动转型,充分发挥财税政策杠杆调节作用,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增强区域竞争力,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吉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优势
1.国家政策扶持有保障。2009年8月,国家发改委批准吉林市成为我国首个低碳经济示范区项目。该项目旨在为吉林提供全面的低碳经济发展路线图,助其发展新能源产业,成长为全国低碳经济的领先示范地区。2012年“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提出着力保护好东北黑土地、森林和草原,推进长白山林区生态保护和经济转型。上述政策都为吉林省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发展低碳经济,提高生态文明,提供了政策保障。
2.清洁能源基础条件较好。清洁能源是不排放污染物的能源,包括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核能等。吉林省有效风能蕴藏量为6920亿千瓦时/年,开发价值巨大。截至“十一五”末,吉林省风电装机容量达220万千瓦,是2005年的16.9倍,成为我国风电发展最快的省份之一。生物质能发展势头良好。吉林市有亚洲最大的燃料乙醇装置,年加工转化玉米150万吨,产能达50万吨/年。吉林省到2010年末已有秸杆发电项目3个,装机容量6.7万千瓦,尚有在建项目4个,合计未来装机容量可达18.2万千瓦。吉林省森林碳汇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42.5%,是全国平均水平20.36%的2.08倍。在太阳能和核能方面,吉林省最大的吉林市昌邑区太阳能发电站,2009年7月并入国家电网发电,年发电量达320万千瓦时,赤松核电站也将于2012年开工建设。由此可见,丰富的清洁能源为吉林发展低碳经济创造了广阔前景。
3.具备低碳产业结构基础。一是综合耗能相对较低的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分别成为吉林省第一、第二大支柱产业。2010年,吉林省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分别占到吉林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29.9%和10.4%,较2005年各自上升3.2%和2.8%。二是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已投入运行的一汽集团锂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成为国内清洁能源汽车领导者。三是具备国家级光电子产业基地。拥有独特光电子技术优势和产业基础的长春,已与俄罗斯联合建设了光电子产业园区。
(二)吉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不利条件
1.能源供需紧张,经济增长压力大。伴随着吉林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能源需求不断增长。“十一五”期间,吉林省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4.9%,2010年吉林省能源消费量也达到了8289.99万吨标准煤,是2005年的2.79倍,年均增长9.3%,高于全国年均8.74%的水平。而与此同时,吉林省一次能源自给率不足50%,外省调入能源量占能源消耗总量的66.2%。面对如此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吉林省作为经济欠发达省份,如何“保增长、降能耗、促发展”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
2.能源消费结构以煤为主,减排压力大。根据国家规定,“十二五”期间吉林省单位GDP能耗需在“十一五”已经降低22%的基础上再累计降低16%。2008年吉林省原煤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0.67%,而非化石能源比重仅为8.23%。有资料显示,煤炭的平均碳排放系数(单位能源消费所产生的CO2数量)高居各类能源之首,吉林省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使其未来面临巨大的节能减排压力。
3.产业结构以第二产业为主,耗能高,污染重。吉林省是典型的耗能密集型产业结构,以第二产业为主,低能耗的第三产业发展仍显缓慢。2010年吉林省地区生产总值8577.06亿元,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12.2∶51.5∶36.3,比上年分别增长3.5%、18.9%、10.4%,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3.0%、67.1%和29.9%。工业企业当年综合能耗达4048.30万吨标准煤,占吉林省综合能耗的48.83%。值得注意的是,石油、化工等六大高耗能行业更是吉林省工业经济能源消费的主体,其单位增加值能耗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左右,其对环境的严重污染严重,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根本改变。吉林省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主要数据,如表1所示。
4.低碳技术水平弱。技术创新是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目前,吉林省整体低碳技术水平在研发、应用和推广上尚显不足。一是工业企业设备老化严重,装备水平低。目前吉林市在线运行的生产设备,有90%以上达不到国内外先进水平。二是新能源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还处于初级阶段,尚未达到“生产―研制―探索―发展”的预期目标。三是技术研发资金短缺。以吉林市为例,若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65%的标准,将额外需要投资264亿元,未来10年发展低碳经济的整体投入仅吉林市就超过1000亿元。如此巨额投入,单纯依靠政府解决,显然对尚不富裕的吉林省来说不太现实。
吉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完善财政扶持机制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优先保证吉林省既有低碳资源和低碳产业的资金安排,大力发展风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继续推动耗能低的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重点调整能源结构,保证“气化吉林”惠民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天然气占吉林省能源消费比重,根本解决煤炭供应短缺的矛盾;注重对低碳技术“产、学、研”一体的资金支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拓宽低碳融资渠道,解决资金难题。借鉴英国经验,成立碳信托公司,为减少碳排放,加强碳管理提供资金;鼓励私人资本的介入,降低低碳投资风险;尝试发行节能改造方面的地方政府和企业债券;对企业节能减排方面的支出提供贷款贴息支持;争取国际间发展低碳经济的双边和多边的基金支持。
3.健全政府绿色采购。据统计分析,我国政府职能部门的节能潜力超过20%。为此,吉林省应从战略的高度充分重视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为顺利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基础。增加政府绿色采购目录,提高绿色产品和服务占政府采购的比重;做好绿色采购预算,严禁采购高耗能、高排放产品;降低低碳产品准入门槛,简化招投标程序;将政府机关对绿色产品采购的评价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强化约束力、执行力。
(二)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
1.继续用足用好现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进而促进高附加值产业的发展壮大。
2.调整现行税制,构建绿色税收体系。一是完善资源税。扩大征税范围,提高征税标准,改从量税为从价税,提高资源使用成本,限制资源滥采滥用。二是加大消费税调节力度。将一些高能耗、污染重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税目,并适当提高税率,而对一些新能源汽车、新型环保产品给予低税或免税优惠。三是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节能技术的研发、推广和使用,对其取得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转让方面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四是企业所得税方面,进一步扩大对节能环保产品研发费的税前抵扣比例,对外购节能生产设备的支出,进行一定比例的投资抵免。
3.借鉴国外经验,择机开征碳税、碳关税、环保税等新税,以更好地为发展低碳经济服务。
(三)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并提高财税政策运用效果
一是进一步健全节能相关法规政策,为节能降耗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明确各级机关节能工作职责,建立并完善节能监督机制。二是修订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加快制定强制性产品能效标准,包括工业能耗设备和重点工业耗能产品能效标准等。三是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全民节能意识,鼓励人们转变生活和消费习惯,推动整个社会向低碳社会成功转型。四是加强国际合作,借助区位优势,重点加强与东北亚日本、韩国等低碳发展领先国家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取长补短,促进吉林省低碳技术升级,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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