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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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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建议

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建议范文第1篇

区政协民主评议区城管局工作小组

 

按照区政协2017年民主评议部门工作总体要求与实施方案部署,区政协民主评议城管局工作小组自10月初至11月底,在郭云山、李连明两位副主席的具体指导下,组织部分区政协常委及委员组成评议工作小组,开展了民主评议活动。现将民主评议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议工作总体情况

   (一)评议小组精心组织,深入调研。区政协民主评议部门动员会议召开后,评议小组主动了解区城管局具体工作情况,并与城管局按照评议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制定了详细可行的工作方案。区城管局负责同志多次与评议工作小组进行对接,就有关事项及时请示评议工作小组领导,确保评议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得开展。

   (二)城管局高度重视,认识到位。自区政协民主评议部门工作开展以后,评议小组与区城管局领导高度重视,区城管局切实将此次评议活动作为履行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接受委员监督、推动工作开展的良好机遇,区城管局召开班子成员会议对民主评议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并形成工作实施方案。在评议活动开展前,区城管局开展了认真自查,通过工作回顾、总结经验、查摆问题、分析原因,制定了整改措施,为民主评议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各位委员公正评议,科学献策。为确保评议工作深入扎实,区城管局邀请部分区政协委员对城管工作进行实地视察,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召开了民主评议工作座谈会,对区城管局工作进行了现场评议。

二、评议小组总体评价

通过现场视察、实地调研、区政协委员意见反馈、调查问卷分析及听取区城管局工作情况汇报,评议小组对区城管局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一)创建文明城市,优化城市管理。一是围绕主题,丰富载体。自创城以来,共清理违规安装、破损的广告牌匾179处,维护公益广告241处,城区大型户外LED业主及沿街门店定时播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词以及“讲文明、树新风”等公益广告。共完成8条主要街道614个灯杆道旗广告、30余处大型广告、12处候车厅广告、3处主题公园(好人广场、颜氏家训公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场)整体设计安装,营造了“陵城文明,人人文明”的浓厚氛围。二是规范市场,提升形象。根据文明城市创建“百局帮百区”活动要求,区城管局帮扶黑马农贸市场,先后投入资金3.8万余元、出动人工600余人次、集中行动6次,围绕黑马市场秩序、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等问题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黑马市场环境明显改观。今年又对黎明小区便民市场、车管所市场进行了规范,平整场地、施划界限、新建公厕、为经营业户提供开水等,切实达到利民、为民、方便于民。取缔田园路、迎宾街、陵边路3处马路市场,新建纺纱便民市场1处,已投入使用。加大购物中心、银座商城周边管理力度,先后集中活动3次,出动人工600余人次,对其周边环境彻底清理,安装防护桩200多个,防护栏300多米。通过充实综合执法组的力量,加大执法力度,马路市场、占道经营、店外摆放等一系列城市顽疾得到有效遏制。三是维修升级,优化品质。雨季来临之前,对堵塞的排水口实行销号制清淤,清淤完成雨水井口1300余个,疏通管道16米,更换堵塞管道32米,清淤河道2处,淤泥100余方。扶正路沿石1800余米,补路边石120余米,补花砖500余平方。维修花砖1300平米,更换井盖240余个,砌墙体20余米。

(二)环境保护整改,提升城市形象。一是渣土车辆规范治理。48辆渣土运输车全部纳入监管,安装密闭装置和GPS卫星定位,城区渣土车管理已实现正规化、常态化。二是露天烧烤治理。取缔城区所有露天烧烤摊点,烧烤摊位一律店内作业,并安装无烟烤炉、油烟净化设备。采用播放录音通告、悬挂宣传条幅、突击检查、错峰执法,宣传教育与执法惩戒相结合,将露天烧烤管严、管死、管到位。三是餐厨油烟依法整改。对建成区所有餐饮经营单位(包括宾馆酒店、食品加工企业等)进行全面整改。已有235家安装使用了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四是停车场整治。全区共有停车场19家,其中对11家进行规范整治,安装喷淋设施,6家关停整改。

(三)抓好“五大提升”,规范城市管理。一是环卫设施提升。投资170万元,购进铁质垃圾桶400个、地下垃圾箱50个,摆臂车1辆,挂桶车2辆,并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在城区安装太阳能果皮箱550个,已全部投入使用。二是市政设施提升。投资420余万,对城区政府街、陵州路等7条街道的人行道、盲道、缘石坡、花池小护栏以及24处公厕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目前已完成招标。三是亮化设施提升。投资70余万元,对主城区8条断头路进行改造升级,实现了主城区亮化无死角。四是三无小区管理提升。自今年9月1日开始,区城管局全面接手31个三无小区管理,共聘用保洁人员64名、管理人员10名,全方位、无缝隙开展小区卫生保洁工作。五是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除项目东区外,全部实行公司化管理,由明德公司具体实施。今年以来,收运环节基本顺畅,管理体系逐渐完善,破损设施逐步更新,人均垃圾处理量明显提升。在今年的群众满意度调查中,陵城区取得全市排名第五,全省第39名的成绩。

(四)重视项目建设,丰富城市载体。一是颜真卿公园,总投资6000万元,二是两河公园。总投资1.2亿元,今年又规划建设了“好人广场”,城区人居环境明显提升。

(五)提案办理效果好。今年区城管局共承办的政协提案16个,内容主要涉及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等方面,都是当前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城管局工作的重点。包括“在城区主要路段设置过街天桥等工程的建议”、“在全区巩固创卫成果的建议”,城管局做到了思想上高度重视,态度上积极主动,行动上切实有效,程序上合理规范,时间上及早安排,把办理工作作为全局工作的重点,保证了办理工作的质量,做到了提案按时办复率100%。

    三、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评议小组认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由于管理体制、客观条件、遗留问题多等各方面原因,当前城管局工作仍存在制约发展的困难与问题。

(一)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标准。一是规范市场建设。针对城区尤其开发区马路市场的问题仍然突出,便民市场少,建议与区政府协调,拿出专项资金投入便民市场建设,尤其是人口密集区域,通过疏堵结合方式取缔马路市场。二是生活垃圾处置。由于张集垃圾临时存放点存在较大的环保风险,建议将陵城区生活垃圾转运德州垃圾焚烧厂处理。

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建议范文第2篇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按照《关于开展对县城管大队执法工作进行评议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第一与第二两个调查小组于今年7、8月份对县城管大队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今天,召开评议县城管大队工作会议,我就如何做好工作评议简单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对工作评议重要意义的认识

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开展工作评议是县人大常委会一项新的重要工作,也是每年都要组织开展的一项重要监督活动。我们必须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对工作评议重要意义的认识,以此依法加强人大监督职能、推进全县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一是开展工作评议是县人大常委会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县人大常委会作为监督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开展工作评议可以有效实施监督,确保“一府两院”工作正确执行法律和履行职责,从全县实际出发,切实抓好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建设稳定和谐社会。通过工作评议,县人大常委会就“一府两院”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关系改革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既促进“一府两院”改善工作、解决问题,又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所以,县人大常委会必须积极稳妥开展工作评议。

二是开展工作评议能够促进评议单位改进提高工作。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来自于社会的各行各业,植根于基层和人民群众之中,非常熟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非常了解基层的困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呼声,对评议单位工作中的存在的不足问题有较深的认识和体会。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工作评议,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成立调查小组,到评议单位开展调查,通过走访、座谈、交流、实地察看等形式,能够亲身体验和了解评议单位执行法律和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帮助评议单位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评议整改意见,督促评议单位解决突出问题,从而帮助评议单位改进提高工作。

三是开展工作评议是保证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我县当前正处在加快发展、后发赶超的关键阶段,要实现“生态立县、旅游兴县”的战略目标,加快推进富民强县的进程,就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这里面各级政府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积极履职,加快各项工作的发展。人大常委会对各级政府部门工作情况依法有计划地进行评议,将有助于监督和支持各级政府部门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好地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更好地改进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精心部署,认真工作,圆满完成工作评议任务

这次开展对县城管大队工作评议,我们县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做到专题研究,精心部署,把它列入了县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了《关于开展对县城管大队执法工作进行评议的实施方案》,成立了第一与第二两个调查小组。为做好本次工作评议,我们县人大常委会还特地到广西恭城县学习考察他们城管的执法经验。今年7、8月份,在县人大常委会各负责同志的带领下,两个调查小组深入到双江镇、县溪镇、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国土局、县市政中心、商务局、环卫局、环保局、卫生局等相关单位对县城管大队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采取听取专题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走访夜宵摊户主等形式进行,对城管大队的强制执法、行政许可执法方面进行调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城管大队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调查取得成功。调查结束后,两个调查小组精心梳理,认真归纳,撰写了较为客观、有一定深度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充分肯定县城管大队取得的主要工作成绩。县城管大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城市发展为主线,以开展“城乡清洁卫生”活动为抓手,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为提升城市品位、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城市作出了积极贡献,具体表现为市容管理有了新变化,卫生管理有了新发展,规划执法有了新突破。调查报告也实事求是指出存在的问题。一是宣传工作力度不够;二是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队伍作风有待加强,三是县城摊点布局不合理,缺乏长远管理规划;四是体制不顺,管理职能交叉分散;这些问题都有待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提高。调查报告就县城管大队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意见。一是要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二是要强化队伍建设,增强执法保障能力。三是要加大城管投入力度,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四是强化沟通协调,提升城管工作水平。

三、正确对待,落实措施,切实促进整改提高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推进和促进评议单位改进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作为评议单位要依法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对待评议意见,落实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促进各项工作发展。从这次会议评议和测评的情况来看,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位代表对县城管大队的工作持肯定态度,满意度比较高,但县城管大队要清醒地认识到,城管工作每天跟人民群众打交道,是政府工作的窗口,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直接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党和政府对城管工作有很高的要求,人民群众也有很高的希望。县城管大队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创新社会管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富民强县和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闻过则喜的勇气和积极诚恳的态度,对待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评议意见,这里面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要认真研究,制定方案。要认真研究工作评议组的工作评议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二是要落实措施、务求实效。要对照自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集中时间和精力,采取过硬措施,对症下药,认真整改,取得整改实效。同时,县城管大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作为县人大常委会要及时督促检查县城管大队的整改情况,对督促整改提出意见和要求。各调查组和相关委室要及时汇报情况,继续搞好协调联系,使整改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建议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党的*和*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人民满意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中心,全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执法的理念,以依法执法、合理执法、高效执法、透明执法、诚信执法、廉洁执法为基本要求,全面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水平,适应城市化发展趋势的需要。

二、组织领导

建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由局长任组长,其它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区局(大队)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法规处,负责组织开展全局系统推进依

法行政的调查研究,提出和制定具体工作意见,指导、协调、督促各区局(大队)、各单位、各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

三、基本目标

到20*年,各区局(大队)、各单位、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思想观

念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显著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素质明显提高,考试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80%以上;依法履行城市管理七个方面行政处罚职能,破解热点、难点问题的能力全面提升,街面管控水平明显改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基本健全、科学、完善;分工科学,权责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正确率达到97%以上,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成绩在全市名列前茅。

四、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实现依法、科学和民主决

策。

1、健全行政执法决策程序。市、区两级城管执法机关要建立和

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明确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决策责任。涉及年度执法工作意见、重大专项行政执法活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应当建立队员参与、分级论证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坚持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依法公开制度和逐级报告、备案制度。

2、建立行政执法决策法律审查制度。市、区两级城管执法机关

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本级机关涉及执法工作事项的局长(大队长)办公会议,对会议议题的有关法律方面问题提出意见。各工作部门起草拟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执法事项的,应经同级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方可按规定报批制发。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策实施的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要加

强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反馈工作,制定科学可行的决策评估办法,定期对决策实施的成效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二)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工作,完善激励机制,提高执法队

伍的整体素质。

1、加强领导干部的学习。继续坚持和完善市局处以上领导干部

周一夜间定期集中学习制度。各区局(大队)、市局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干部集中学习制度,全面打造学习型机关。通过学习,及时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领会精神实质,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2、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各级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带头学好行政执法方面的综合法律知识和城市管理七个方面的专业法律知识,全面理解和精确掌握法律基本原理,熟悉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常用规定和有关政策,不断提高正确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指导、监督本级机关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总体法律知识水平应当高于其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它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增强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的知识素质,提高自身依法指挥、依法监督、依法协调、依法处理投诉、依法宣传、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3、加强执法业务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要认真调查研究执法队伍

业务建设状况,以增强执法能力为核心,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精心安排培训内容,不断完善培训方式。要通过集中授课、座谈讨论、典型案例剖析、模拟执法、专题辩论、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务实管用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培训效果。市局要建立对各区局(大队)和市局直属单位中队长(科长)的培训证书制度和对各单位中层干部(含中层干部)及以下执法人员的抽样业务考试制度,并将培训考核记录和考试成绩作为对本单位执法队伍法律业务素质建设的重要考核依据。

4、坚持和完善激励机制。通过评选规范化中队、星级中队、“十

佳队员”、办案能手、服务明星、最佳案例、最佳范例、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等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示范效应,激发广大执法人员学先进、赶先进的积极性,促进执法队伍建设。

(三)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严格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1、健全行政执法各项制度体系。要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中心,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案件逐级审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和核审、备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范,罚缴分离,暂扣罚没物品处理,立案监督,处罚听证,行政强制拆迁,错案责任追究,国家赔偿等系列配套制度;以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为中心,建立和完善市、区两级执法机关职责分工,区域边界的执法配合,各类报表、台帐,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的指挥、调度、协调、反馈和投诉的处理等系列配套制度;以行政执法形象和绩效为中心,建立和完善执法人员的着装、举止、语言、内务规范,“六条禁令”、局规,机关效能建设、街面管控标准,执法监督、问责,案例评查,检查考核,违纪处置等系列配套制度。

2、严格制度的贯彻执行。要在教育全体执法人员自觉遵章守纪的基础上,加大执法执纪的监督力度,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通过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执法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有序,执法形象良好,执法绩效明显,政府、人民满意的目的。

(四)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1、继续深化政务公开。要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按照“阳光政府”、“透明执法”的要求,在现有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事条件和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暂扣罚没物品的处理结果、去向的公示工作,逐步公开处罚结果,公开投诉处理进程和结论,公开强制拆迁、拆违进程,公开执法工作统计数据等一切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工作信息。要创造条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执法政务,扩大公开范围,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为广泛接受外部监督奠定基础。

2、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监督。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查、视察工作,认真听取人大、政协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检查、评议意见和建议,并在工作中积极改进;要认真、及时地处理好人大、政协的提案、议案,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并及时反馈。

3、认真接受复议机关的行政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要正确对待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正当行为,按要求积极做好复议申请的答复和出庭应诉工作,按时向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执法依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市、区两级城管执法机关都要自觉履行。

4、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真诚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通过市局、12345、96666、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对城管执法系统各项工作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意见、批评和建议,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能整改的,要坚决整改,取信于民,不得推诿拖拉;对确有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整改或不能整改到位的,也要坦诚相待,如实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取得人民群众的谅解,不得闪烁其辞,模糊不清;对属实不属城管执法机关管辖的事项,要认真向投诉人告知正确的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或者代为转办、移送,不得不闻不问,态度生冷。要继续做好聘请志愿者、行风监督员工作,进一步广开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5、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市城管执法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及时受理、审理复议案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提高复议质量。对各区城管执法局(大队)被复议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得故意袒护下级,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市、区城管执法局(大队)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请求听证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和请求行政赔偿权,认真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理由成立的,要予以采纳,严禁因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救济权而加重对相对人的处罚,或者在事后对相对人打击报复。

(五)进一步加强法规政策调研工作,优化执法环境。

1、积极参与立法工作,优化法制环境。市局法制机构要认真牵头做好城市管理七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修改的参与工作,从合法性、必要性、可操作性、维护国家利益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认真向主管部门和立法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座谈讨论,依法依理阐述论证,最大程度地为主管部门和立法机关改进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的不合时宜、概念模糊、条文不明确、可操作性差的缺陷与不足提供依据和理由。市局各直属单位、各部门和各区执法局(大队)也要积极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广泛在执法工作实践中发现、收集、整理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市局法制机构,为完善法律规范提供事实依据和实例。

2、积极开展行政管理公务协助制度的研究,优化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助、配合环境。要以整合行政管理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为目的,认真研究行政管理公务协助的概念、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具体方式及公务协助的检查监督等方面的问题,主动向立法机关提出公务协助方面的文本草案,促进公务协助法律制度早日出台。市、区城管执法机关各有关部门,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各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努力营造行政管理主体之间的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氛围,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与城管执法机关之间的协助配合机制。

3、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优化社会舆论环境。要通过举办法律咨询、展览、局长接待日、开通热线电话、典型案例报道、文娱活动、有奖竞答等多种途径、方式,借助媒体、网络、板报、橱窗等多种载体,大力宣传城市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强与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的联系、沟通和互动,增进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进一步增强市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提高尊重法律、服从法律、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4、加强对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优化对策措施。要针对城市管理中的无照商贩、“门前三包”、停车、犬类等既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又是城管执法中的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剖析形成问题的各方面原因,尤其要关注其中深层次的社会历史原因和时代背景,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依法、理性、科学的原则,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办法,提出合法有效、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作,共同破解热点、难点问题,开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和谐城管的新局面。

(六)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整合信息资源,不断提高城管执法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建议范文第4篇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街道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城管执法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市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工商、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七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和监督机制,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营造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和方法。

第十条 对在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道路运输、堆场作业、露天仓库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等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可以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

第十三条 已由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机构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相关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共同进行查处。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在开展重大执法行动时,可以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机构进行调动指挥。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全市统一招录制度,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城管执法人员经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巡查机制,并可以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本市举办重大活动时,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组织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进行集中巡查。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管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扣押措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扣押的,应当解除扣押,返还物品。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物品,予以没收。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

解除扣押后,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物品,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其政府网站和公告栏进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网址和公告栏地址。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管理职责,与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协作,采取疏导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关物品应当一并移送。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关物品,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需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资料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配合。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和非法物品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如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三十条 在城市管理中开展重大专项执法行动时,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门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本区域内城管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科学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在调查取证、检查检测等方面的普及运用。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察考核、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城管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建议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管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监督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可以向城管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社会评议;有关部门对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社会评议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作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销毁当事人财物的;

(六)截留、私分罚款或者扣押的财物的,以及使用扣押的财物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的职责1、贯彻实施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建议范文第5篇

 

制式服装是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的重要标志,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根据《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理州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通知》(大建发【2017】57号)的要求,我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并落实执行,于2017年11月1日起统一新制式着装,现将专题报告形成如下:

一、单位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统一着装工作总体情况

我单位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制式服装统一着装工作,并积极向县政府报告请示。根据我单位实际,经县政府及县财政局批准,我单位的制式服装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并于2017年8月15日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及大理州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上发布了竞争性谈判公告,2017年8月24日经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性谈判,确定了采购服装公司并签定了合同。2017年11月1日单位统一着新执法制式服装。2017年我单位应着装人数28人,其中正式职工18人,协管员10人。2018年至今应着装人数25人,其中正式职工15人,有3人(行政编制)于今年3月调出,协管10人。

二、单位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不够顺、城市管理执法制度不够健全。

2.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水平有待提高、管理有待加强。

(二)意见建议

1.通过统一服装制式,进一步推进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建设一支管理精细化、执法规范化、服务人性化的城管队伍。  

  2.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更好地为城市发展和民生服务。

3.以此次统一着装为契机,以全新的形象走上工作岗位,以更强的使命感、更高的荣誉感、更大的责任感,积极投身到城市管服务中去。

三、对统一着装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1.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统一着装的同时,应保持队伍整齐、队容严整,既可以促使执法人员的言行举止更加严谨,行为更加庄重,更可以促进集体荣誉感和自豪感的形成,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增强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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