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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规划;过程;问题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城乡规划法实施两年多以来,从国家到地方层面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都面临着修订、补充、调整和完善的任务。本文从几个地方省市的实践出发,试对 城乡规划法 地方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配套立法对策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城乡规划的概念与发展
城乡规划指国家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一定时期内城乡住宅、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在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方面的部署、安排。
我国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始于改革开放初期。1982年,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设了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农房建设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成立了城乡建设处。但是这一阶段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缺乏法律的规范,只停留在政策性的行政管理层面。直到1993年国务院《时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便》,以行方面的部署、安排。 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城乡规划建设问题,城乡规划制度在我国才有了法律依据,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一
二、城乡规划存在的问题
随着民主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治理产生影响的行为”,具体就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个体及其所组成的社会组织团体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手段,按法定程序和渠道,参与国家社会政治生活,并影响政府公共政策或公共事务的行为过程。它是普通公民行使公民权利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的合法行为。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城乡规划执法,是指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现行的适用于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或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将原来的城市、乡村二元规划执法体系统一起来,这使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的程度更加广泛和深远。主要表现在: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效果好坏直接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程度,良好的效果也是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是城乡规划和谐有序发展的保证,也是人们得以在和谐社会中幸福生活的保证。如此定位,正是基于城乡规划执法的内容、程序及其特征,也是基于当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执法的执法理念和执法现状,更是基于社会主义法制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开展,既能够结合城乡规划执法的自身实际,又能够高效地完成城乡规划执法所应肩负的职责,尤其能起到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整洁、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但从我国当前的执法实践来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现状还不理想,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缺失,不仅影响到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顺利开展,还直接妨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它需要规划执法工作者联系执法实践,反复试验,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思考分析,尽快发现问题所在,探索出一系列有效促进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可行性对策。笔者基于本人的经验,总结出以下方案,以供参考。
三、加大城乡规划执法的法制宣传
倡导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城乡规划执法之所以得不到广大民众的理解、支持,~个重要的原因是民众对城乡规划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理解不足,对城乡规划执法的内容了解不够。因此,要首先逐步深化城乡规划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逐渐消除民众对城乡规划执法的误解,最终获得民众的支持和拥护。倡导公众融入到城乡规划执法中来,让民众有自我管理的能力,执法和民众自治两结合来提升城乡规划执法的效率 这既是改善自身执法形象的方式方法,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需。经验证明,可以用以下几方面来培育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环境。
A: 打造生动形象的城乡规划执法文化,营造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环境
近些年来,暴力执法一直是城乡规划执法过程中非常恶劣的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媒体每有曝光。特别是当弱势群体受到执法人员的野蛮暴力时,往往引起群情激愤,暴力冲突常常恶化为民众群体性抗法事件,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究其原因,从表面上看是群众不支持城乡规划执法,执法人员工作态度恶劣,但根本原因是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执法的缺失。让城乡规划执法深入社区,深人人心,城乡规划执法人员可以通过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将规划执法的相关理念、法律法规融入文艺节目中,通过寓法于乐的方式,推向社会,扩大影响,使民众更加理解支持城乡规划执法工作,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打造良好的环境。
B:引导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积极落实执法公众听证制度
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内容关系到公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休戚相关,这必然促成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进行。城乡规划管理执法要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同时还要兼顾到国家的政策方针,不仅要着眼于当前的实际,还要有长期的规划蓝图,而这些又必须受地方性因素的制约。正是基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特定性、综合性、复杂性、先导性的显著特征,就更要积极容纳公众参与到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活动中来,以便集思广益,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要改变公众只是规戈0管理执法的被动接受者的旧观念,树立公众本位的执法理念,真正将“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公众是城乡生产生活的主人,理应成为规划执法的主体,将规划管理执法的公共权力向公众迁移,最终实现规划执法理念的革命性突破。可以实行公众听证制度,规划执法的一系列重大法律法规要在报批前向社会公众听众,并将听证情况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一并申报,这样才能实现规划执法的民主。现阶段,最令人关注的是要将公众听证制度落到实处,而不仅仅是一种流于表面的形式,实施真正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机制。
C:推进公众参与对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的执法监督力度
执法部门和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联动长效机制根据城乡规划执法的综合性特征,有必要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开展执法部门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定期工作例会、专项问题协调会和各部门重大案件联席会议等,对违法案件,形成执法部门和公众参与联动执法,这样势必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具体的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实践中,可以在不同地区选派或委托相应的规划管理执法报告员,及时汇报该地区的相关情况,组织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有效地参加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活动,将执法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充分发挥出来。通过不断探索,最终要将这种执法部门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城乡规划管理联动执法作为一项长效机制,以制度性的方式固定下来。
发挥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作用,加强对小城镇和城乡结合部的执法监督力度,规范的城乡规划执法新的《城乡规划法》颁布以来,从法律体系上将城市和乡村二元对立的状况统一了起来,但在执法实践中,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仍然是执法相对薄弱的环节。由于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开发等原因,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的违法建设明显增加。特别是一些领导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由政府牵头通过命令取得合法证件的建设,常常因为领导调动,整个建设项目处于瘫痪状态,成为城乡合理规划的重要顽疾,而且这些项目往往伴随着强行征用土地的现象,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和谐因素。城乡结合部一向是相关法律法规关注相对薄弱的地区,针对城乡结合部规划执法的这个特征,在执法时可以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监督力度,这样能在很多程度上有效制止违法违规建设的出现。而小城镇的建设,要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发挥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作用,遵循科学规划的执法理念,避免盲目执法造成的不协调现象,规划执法在查处违法违规建设时,要做到规范化。让公众参与到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执法中来,积极培育规划管理执法自治,对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执法形成积极的监督和督促,第一时间解决出现的问题,就能避免由于执法力度不够造成的不良后果。
结束语: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作用不仅仅是一个行政执法问题,它还是关系到执法部门和公众之间关系的问题,特别关系到一个地区是否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关系到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因此,必须对其加以高度重视,它不仅是执法工作者的事,也是整个社会、全体人民群众的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综合性工作,需要执法工作者在工作实践中将法律法规理论和执法实践相结合,不断探索更加科学有效合理合法的执法形式。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公众参与是城乡规划管理作为公共政策的重要体现,也是科学规划、民主决策的集中体现。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起步较晚,但以其公开透明、公正的特点,受到了公众的普遍赞誉, 推动了公众参与政策快速发展。本文从目前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和具体体现,并从公众自身、行政管理、规划设计等方面提出了提高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有效性的途径、措施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众参与 城乡规划 有效性
公众参与作为城市公共事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与国外比较,我国的公众参与工作开展较晚,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资源利用等与公众利益联系紧密的领域内,随着民主进程的不断加快,阳光政策的推行,公众参与的意义和作用得到了社会的普遍接受和认可。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中,就明确表示“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要求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原则。
从公众参与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偏低,公众对规划的决策、实施、管理的影响作用很有限,不能够真正发挥公众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作用,维护自身的利益与权益。本文旨在总结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公众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提高有效性的参与途径,发挥公众在城乡规划中的作用。 公众参与是指政府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途径直接参与到政府公共决策中。是城乡规划管理与公众之间的一种信息双向交流,使规划建设项目能够被公众充分认可,得到公众的支持和理解,从而提高规划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是指在公共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完成公众参与活动和实现公众参与目标的程度。它包括参与对象的有效性,参与途径的有效性,参与内容的有效性,参与结果的有效性。
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体现
(一) 弥补规划的不足
现行的城乡规划体制是自上而下的,从总体规划到详细设计,由宏观分析到微观布局,规划人员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价值观,经过严密的推理分析,制定出科学的规划目标,交给决策者组织实施。这个过程往往是专业技术人员在相对独立的状态下完成,限于个人能力和信息数据的限制,规划往往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公众是公共资源和利益的获得者,公众参与可以将利益主体的诉求、社会的需求、市场的变化等信息反馈给规划设计和决策人员,弥补精英规划的的不足,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二) 有利于规划的实施
因为城乡规划管理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存在梗塞,城乡规划的目的和意图不能顺畅的传递给公众,影响了对规划的理解和接受,就出现了群众上访、阻挠规划实施的事件发生。因此,提高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满足公众的参与意愿,将大大加深公众对城乡规划管理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城乡规划的实施。
(三) 影响规划的决策
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决策是关键,但现行的决策体系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如行政领导决策,缺乏民主,容易导致暗箱操作,滋生腐败,损害公众的利益的情况发生。因此,应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城乡规划的决策系统,发挥公众在规划决策中的影响力,保护公众的利益,保障公共政策的顺利实施。
公众参与规划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公众参与的地位和作用在城乡规划管理中不断的提升,但公众参与规划管理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参与的有效性还有待提高,分析认为既有规划管理工作的缺失,也有公众自身的不足,也有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
(一) 征询内容不合理导致参与有效性降低
规划管理部门征求公众意见的目的性不强,形式单一,导致有效性不高。目前主要以发调查问卷和成果展示的形式征询意见,这就要求在设计问卷内容上要有针对性,语言组织上要相对通俗易懂,表述上要清晰、准确,要考虑到不同的利益主体对规划内容的关注度,才能保证公众全面深入的参与到规划中,提供更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但这项工作还处于不断的探索和完善阶段,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模式,很多调查内容公众看不懂,弄不清,答不上,影响了参与效果。
(二) 公众参与意识淡薄使参与有效性降低
公众对城乡规划管理的参与意识薄弱。目前,公众参与绝大多是被动式的参与,公众参与的范围和层次不够全面,导致意见结果不能够代表更多的利益主体。公众还没有形成自觉的参与意识,考虑不到城乡规划对自身利益的长远影响,在意见征询过程中,漠不关心和敷衍了事。那些未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的意见,就不能反映真实的情况,就会使参与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 公众参与制度滞后致使参与有效性降低
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保障,虽然《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环节中公众听证的规定逐渐明确,但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是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规划项目的需要,采取相对灵活的征询形式和方式,公众一般是被动的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的某个环节中了解规划内容,发表各自的意见与建议,对于公众意见的采纳和信息反馈不及时,公众的利益和作用无法在规划的整个过程中得到保障和发挥。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缺少一套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没有制度做保障,就无法形成固定的程序和模式,无法保证公众参与过程的合法性。
(四) 公众参与的途径不畅使参与有效性降低
目前的公众参与的途径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和展示获取信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反馈意见,在单一的参与途径中,信息的传递是单向的,缺乏必要的交流和沟通,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缺少专门负责公众意见收集、整理的部门,使公众意见不能够及时、顺畅的的反映给规划编制单位和规划决策部门,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的效果和作用。
(五) 规划技术成果过于专业使参与有效性降低
城乡规划成果的特点是专业性强,内容繁杂,普通的公众很难再短期内全面的了解规划的内容、目的和意图,公众参与过程中无的放矢,或者参与仅限于表面的形式,无法探究规划对未来利益的影响,违背了公众参与的初衷。如果能够把专业的城乡规划成果以通俗的语言和形式,使公众所容易接受,能够被普通民众看懂、读懂,这样公众才能够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六) 阶段性的公众参与使参与有效性降低
目前规划公众参与主要集中在规划成果阶段,公众参与的内容更多的是对规划蓝图的点评,公众利益无法在规划的编制过程、决策过程、实施过程中得到保障和体现。规划成果往往是经过长期、多次的方案论证和修改的结果,集中体现了各级行政部门和领导的意见,即使公众有不同的想法和建议,也很难改变规划,也就不能影响规划的决策,公众只是单纯作为公共政策的对象而已,或是其参与成为公共政策寻求合法化外衣所不得不走的过场。公众只有在与他们的生活最贴近的层面上才能最有效地“参与”规划,因此阶段性公众参与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参与,自然也就发挥不了相应的作用。
提高公众参与规划管理有效性的途径和方法
(一) 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公众角度)
加强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提高公众的规划参与意识,培养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公众对参与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的认识,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让更多的市民、单位、团体参与到更广泛的城乡规划中来。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以行政部门为主,公众更多的是执行,没有形成自主的规划参与意识。因此,今后的工作应让公众认识到,城乡规划是一项公共政策,事关自身利益和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公众是规划实施后果的承担人和受益者,通过积极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来切实保障自身的利益是他们应有的权利。
加强宣传,普及规划知识。大力宣传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方式、途径,普及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实施等基本规划知识,提高公众参与的深度,可以通过专题讲座、规划展览、旁听行政会议、网络论坛等形式,使公众能够长期、有效的关注城乡规划,了解规划的最新动态,逐步提高公众参与的能力。
(二) 加强制度建设(管理的角度)
建立长效的参与制度和机制。目前公众参与还没有成为城乡规划的必备环节,公众参与还没有得到法律保障,公众参与的程序、形式、范围等还缺乏法律依据,公众参与属于新兴繁荣的事物,尚处于不断的探索和完善阶段,尽快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体制,是公众参与制度发展的关键。根据城乡规划的特点,出台一套可行有效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管理办法,使公众参与真正的落到实处,有法可依,保障公众的程序合法、公众的意见得到合理处理,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证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政府或少数官员的主观决策,避免出现隐瞒和欺骗广大群众的现象。
规划信息的公开。长期以来,规划都是在限定的范围内进行的,部分规划内容还处于保密状态,导致公众获取的规划信息是片面的、片段的,严重影响到了公众参与的效果。公众对规划享有知情权和发言权,因此,定期公开规划信息,加强规划信息的和交流,增加规划的透明度和开放性,让公众能够相对便捷的获取信息,并保证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提高信息的有效识别。从规划的前期论证到后期的规划监督,都需要及时公布规划信息,准确的了解规划的进度和动态,公众才可能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只有流畅和便捷的信息交流,才能让规划编制和决策人员接受和理解公众的意见,增进相互的理解,才能使参与顺利的进行。
(三) 完善参与的形式与内容(技术的角度)
拓宽参与途径和方式。公众获取的信息不同,参与程度不一样,参与效果有差别,针对不同的规划项目,选择不同的方式方法,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现代媒体,通过图片、影像、现场讲解等形式,开辟专门的网站、接待管理部门、专用场所(规划展览馆),从规划的科研、编制、决策、实施、监督的各个阶段,全面开展公众参与,自始至终的贯彻公众参与的理念。
简化城乡规划技术成果。在公众的眼中,城乡规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甚至具有一定的神秘感。阳光规划的首要任务就是规划技术成果的简化和转换,用最少的图纸和文字表达规划内容,用通俗的语言和表现形式来传递规划信息,让公众突破心理上的障碍,参与到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来。
公众参与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学发展观日益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其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作用会越来越大。保证规划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就要从各个途径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更好地发挥其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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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深化《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出台的,已于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的综合指导作用,现就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把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宣传与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城乡规划法》的法条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举办知识竞赛、悬挂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增强城乡规划法制意识,为《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是调控城乡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新一轮《*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年)》为依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方面关系,严格执行规划的程序和强制性要求。要抓紧做好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深化完善工作,抓紧制定与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要认真做好重点建设地区、重要保护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的备案。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具体操作细则。细则出台前,备案审查工作暂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操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严格控制与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局部调整程序进行修改,建设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形式进行。*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修改,须经论证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促进规划依法行政
我市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划拨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由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须凭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或通过招投标取得代建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向建设单位提供选址条件,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含规划设计条件预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论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建设项目的具置、界限和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批准、核准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未取得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立项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新增土地、改变原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正式批准、核准立项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出让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拟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根据下达的土地出让计划,由土地储备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条件。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条件,由土地储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核发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提供后6个月内未出让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地块正式招拍挂前应先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对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以及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提供书面的规划条件。单一地块的工业用地项目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居住区周边的工业项目应提交预环评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申请用地,1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许可。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进行建设的,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绿化、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会审或以其他联审方式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对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或与设计方案一并审查。对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公示。设计方案批复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根据批复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使用专用土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的除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图中与规划条件有关的资料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规划条件和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门面装修、围墙、阳台、楼梯等简易或附属设施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许可程序和报送申请资料方面作适当简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省里出台新的政策前,临时建设规划管理仍按《*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3号)执行。同时,项目审批前应先报市政府审定。
(五)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办理规划许可,并进行竣工前测量和备案。单位用地内的自用管线、与城乡道路下管线相交等不占道路下管位的管线可以不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六)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按照《*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杭规发〔20*〕420号)执行。
对已列入城市近期拆迁改造范围或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城镇居民私房,由实施主体负责先行安置。
五、进一步规范批后修改,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且对周边建筑可能产生权益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修改前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申请权。对依申请组织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意见,在审批修改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因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对项目规划许可证失效,因依法修改规划给许可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
六、加强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规划许可有效落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现场施划灰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动工。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1个月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划要求对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法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竣工实测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申请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
未取得《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的项目,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七、相互配合,加强违法建设的查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督查。土地、规划、城管执法及各区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察和处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17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0号)要求,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我市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关键词]《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城乡规划管理;物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4-0169-01
1.引言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一规定与城乡规划密切相关,同时城乡规划部门既是建造建筑物的许可机关,也是违法建筑的查处机关,因此,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正确理解与适用非常重要。
2.《物权法》与城乡规划的关系
2.1 《物权法》若干内容与城乡规划相关,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权属于行政权,它主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关系,实现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此,作为私法的《物权法》一般不会直接成为其执法依据,但这并不是说《城乡规划法》与《物权法》没有关系。《物权法》第八十九条适用对象主要市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与城市规划及规划设计、管理单位相关,物权法若干内容与城乡规划相关,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2.2 《物权法》的实施对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
《物权法》的出台实施,首先将进一步促使城乡规划部门树立“尊权”意识,自觉尊重物权;其次将进一步促使城乡规划部门强化“护权”举措,在执法中更全面的保护物权,特别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目的,主动、彻底地对侵犯物权的各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理;再次,将进一步促使城乡规划部门摈弃“侵权”行为,在法制的框架下行使各项职权。
3、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正确适用《物权法》,必须着力规范编制调整行为
3.1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强调,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对规划编制的要求不谋而合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标准。上述内容均与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有直接关系。
3.2 转变观念,创新思路,恪守保护相邻权职责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从法律上确立了通风、采光、日照等相邻权的地位。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深化物权意识,本着对国家、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工作,要充分研究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用地布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权利从源头上给于充分考虑和具体落实;要高度关注城乡弱势群体的利益,协调各方面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新思路、新方法。
4、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正确适用《物权法》,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4.1 工程建设标准为解决物权纠纷提供了技术依据
法律通常至确定一般原则,很少涉及具体标准、条件,立法机关往往把具体标准的制定权及判断适用权赋予行政机关。[1]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并颁布了强制性条文,逐步完善了标准体系。它们以技术规范的形式对开发建设行为提出了规制,并由城乡规划等部门通过行政审批予以贯彻。它们虽属标准范畴,却又不失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
4.2 在建设规划许可中正确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必须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4.2.1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关系
通风、采光和日照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指出,“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只要满足日照要求,其它要求基本都能达到。因此,住宅建筑间距仍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避免视线干扰与空间环境等要求为原则。”这就是技术规范一般只规定日照间距而不就通风、采光间距做专门规定的原因。
4.2.2 日照标准与日照间距的关系
正确理解日照标准与日照间距二者关系,必须把握以下三点:第一,日照标准是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对此,地方立法无权“打折”;第二,日照间距是执行日照标准的具体方法,是经过换算得出的结论,通常情况下,只要符合间距规定,就能M足日照标准;第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既应符合日照标准,也应执行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建筑间距规定。
4.2.3 侵权与容忍的关系
合法建筑亦有侵权的可能,行政许可绝非免除加害人民事责任的凭据。相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新建建筑降低了原建筑的日照时间,只要符合最低标准及最小间距规定,原则上不构成侵权。现状建筑日照本身不达标,相邻区域改造不应使其现有标准有所降低。
4.2.4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建设规划许可是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的,有关相邻权纠纷的民事诉讼不宜对该诉争建筑物是否符合工程规划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2]对于经过合法审批影响相邻权的建筑,宜提起行政诉讼。若提起民事诉讼加害方往往以其建设行为已经取得行政许可提出抗辩,举证相邻权受到影响的责任就由加害方承担。而且在此情况下即便发现行政行为违法,也难以处理,否则极易突破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限度。而若提起行政诉讼,则举证该审批行为合法的责任由规划部门承担。反之,对于未经合法审批的建筑,可由当事人选择提起民事诉讼或要求行政处罚,二者并不矛盾,而后者余地更宽,因为即便不影响相邻权,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影响的,依然应当予以拆除。
5、在查处违法建筑中正确适用《物权法》必须准确把握相关裁量尺度
5.1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决定违法建筑的处理结果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违法建筑的法律责任包含3各层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除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显然,对于违法建筑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认定,将决定其最终处理。
5.2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衡量违法建筑可否采取改正措施的重要尺度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衡量违法建筑可否采取改正措施的重要依据,但非唯一依据。因此,城乡规划许可的依据包括城乡规划依据、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以及技术规范依据等。上述依据同时也是查处未经许可的违法建筑的依据。
5.3 对违法建筑的查处没有体现对环境权的保护
对于擅自增加容积率等违法行为,除了采取加倍征收地价、追缴相关规费等措施以及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究其违法程度责令违法者对于物业范围内的其他业主给予相应赔偿。因此,超容积率现象隐含的重要后果,就是侵权了物业范围内的其他业主的环境权。相关部门对此采取罚款、追缴规费、加倍征收出让金等措施,都是基于公权力目的作出,从某种程度上说挽回或部分挽回了国家损失。
6、结语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物权法》若干内容与城乡规划相关,事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规划工作人员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正确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推进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时代背景;城乡规划
在新时期的发展下,我国的城镇化进程越来越快,已经由原来的简单人口转移变为人口迁移和结构转型升级共同发展的时期。科学实现城镇化在这个重要时期中显得更加重要。因此为了能使城镇化发展目标合理有效的实现,必须充分重视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经过对新型背景下城乡规划发展的合理探讨,才能更好的解决在实际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让我国的城乡规划得到科学的实施。
1 关于城镇化与城乡规划的现状分析
1.1 城镇化的现状
所谓的城镇化就是指将现有的农村人口变成城镇人口的一个过程。城镇化率就是一个指标,用来表示城镇化水平高低状态,具体是指一个地方城镇人口数量占这个地方人口总数的比例。同时各国工业化进程中都会经历城镇人口越来越多的城镇化过程,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历史阶段。现如今,全球城化水平越来越高,居住在城市的人口已经占一半以上。在我国的有关规划纲要中已经明确指出“推进城镇化的主题形态是城市群”,我国有关规划还多次提议,范围大的城市群要一步一步逐渐形成,要依托大城市,重点发展中小城市,以达到大中小城市城镇全面协调促进发展。
1.2 城乡规划的现状
在我国有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城乡规划这项工作具有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特点,其中涉及面也极为广泛,涵盖领域也更加丰富。因此,首先要制定合理的规划,在建设上遵循现代化的总体要求,要将现在与将来统筹兼顾、把握全局、综合发展。要兼顾部分与整体、供与求、近期与远期、建设与发展、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的保护、城市建设带来的破坏与环境的保护等等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完善和优化城市规划工作,以使得城市更好的发展,使广大的人民群众有更好的生活生存空间。除此之外,我国之所以进行城乡规划,就是为了促进我国整体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我国的资源能合理的利用,进而促进我国人民的生活环境,使之得到质量的提升,达到城乡居住空间的合理利用。为此我国才实施了大中小城镇乡村等的一系列规划。
2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城乡规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人类社会的发展还是现代化建设,城镇化都是不可或缺的。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可以更好的解决我国的农业、农村、农民等相关的问题,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发展也离不开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更能带动各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无论是在内需的扩大还是产业结构的升级上都很重要,它对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更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改革发展,我国的城镇化进程越来越快,城镇人口也在快速增加,增长了好几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还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甚至有的国家对我国的城镇化速度感到惊叹。然而我们不能满足于我国的现有发展现状,还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以随时应对城镇化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做到既要能迎接机遇还要能应对机遇所带来的挑战。
2.1 城乡规划层面不合理
在目前的城镇化发展进程中,总是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城乡规划层面不合理就是其中一种。如某些地方大肆修建一些假山公园,并没有起到什么实际作用,而人们天天走的道路却残缺不堪不修理,地下光缆线路也不检修,该修的不修,不该修却大修,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很不满意。
2.2 城乡规划具体职能降低
目前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大多数城市将自身的规划管理权限下放到县级部门,导致出现重复审核的现象发生,对于当地规划部门的统一管理并不能有效落实,进而逐渐降低了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职能,对城乡的协调统一发展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2.3 乡村规划整体水平较低
在现阶段我国城乡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部分区域的整体规划水平落后现状,尤其是中西部区域,严重缺乏较专业的规划人才或是规划思想较为陈旧,都会导致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稳定。
3 关于新型城镇化下城乡规划转型的具体措施分析
3.1 统筹统一城乡规划体系
若想保证城乡发展的统一协调性,首先就要制定完善的统一规划体系,然而城乡规划工作的编制工作又属于一个艰难而又漫长的过程。因此必须加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推进力度,主要包括以下两点:第一,构建系统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由规划局进行统一管理,而相应的工作人员也可以从规划局内部的工作人员中选取;第二,全面开展城乡规划工作,严格落实乡村建房的许可证明,并将乡村发展的规划和实施工作作为城乡规划转型的重要考核内容。
3.2 加大对城乡规划的投资力度
对于目前城乡规划的发展现状来看,不但需要加大对其具体编制工作的项目资金投入,并由政府财政部门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展开项目编制费用的支付,还要加大对乡村规划的经济投入,保证其能够顺利的展开规划设计。除此之外,城乡规划管理专业队伍的建设水平也要不断提高,积极引进先进的专业技术人才,从而综合提高城乡规划的工作质量。
3.3 提高自身对规划管理的责任感
若想有效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行的效率,首先就要实行“三会”制,做好严格的把关监督,进而不断完善专题会议的规划章程,进一步突出城乡规划的主要职能。然后相关部门要以重大规划项目的单独评审、小型项目的重点评审为规划工作的基础内容,并且全部规划项目都由规划主任统一审核,从而重点突出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核心作用。
3.4 构建系统的城乡规划体系
虽然目前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得到了一定的进步,但与发达的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较多的挑战和机遇,并且由于我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因此虽然国际的一些发展理论对其有一定的积极启发作用,但万万不可使用“拿来主义”,照搬照抄,要以我国发展的国情现状为基础,进而构建出符合自身,拥有自身特色的规划管理体系,尤其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保证城市和乡村拥有自身独特的特点。
由此可知,在进行城镇化背景下城乡规划的转型发展阶段时,应将部门合作、专家引导、政府支持及公众参与等环节进行有效融合协调,合理解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而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转型。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城乡发展也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而城镇化发展背景条件也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加强对城乡规划转型重视是目前发展的必然趋势,应大力推进转型进度,提高城镇的经济发展水平,从而促进我国城镇化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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