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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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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的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的原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交通管理;信息化;意义;问题;战略

中图分类号:F512;F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7-0158-02

道路交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承担着综合运输的重要工作,关系到国家各行各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使用量极度膨胀,道路交通系统建设的速度也不断加快,但仍不能满通运输需求的增长,交通拥堵、事故频发以及环境恶化等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发展。这就要求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推进交通管理系统建设,以保证道路交通系统功能实现的最大化。对此,本文主要针对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进行了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深入探讨。

一、推进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的意义

道路交通是影响城市及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性因素之一,对于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口数量的持续增加,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使得道路交通量急剧增长,造成了全国范围内严重交通拥堵问题频繁出现,给人们的正常生活以及运输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日益增长的交通运输需求与我国之后的道路交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是我国交通发展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之一,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效道路资源的高效利用。实时准确的交通统计信息是实现交通行业管理、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依据,也是社会公众了解出行信息和加强交通领域交流的基础。因此,公路交通“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目标的实现,需要加强交通统计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这都是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交通现代化的前提和重要支撑。

在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已成为公路交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与传统管理策略中加强道路建设的方法相比,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充分发挥道路网络的潜在功能,全面提高运输效率,缓解道路交通紧张局面,投入少、见效快,更具有现实意义。在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建设公路主枢纽信息系统,为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运输规划建设与管理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对于促进交通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科学化、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面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动态的交通信息服务,有利于满足人们对交通的需求,为道路交通管理思维智能化发展创造条件。与此同时,建设功能完善的公路交通枢纽信息系统,对于加强交通管理,进一步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中的问题

道路交通运输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交通管理建设的一直我国社会建设发展的关键。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对交通事业发展的影响,大力推广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开展各项交通信息化管理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果,极大地提高了交通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但就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的现状而言,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尚不完善,具体实施中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认识缺乏系统性

目前,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认识的系统性严重缺失,直接导致了信息系统建设水平的落后,其自身功能得不到发挥。忽视管理思想与理念的转变,过分依赖信息技术,认为高科技无所不能,计算机系统可以轻而易举解决各种业务问题等错误认识的存在使得难以在交通管理中进行先进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

(二)交通统计数据信息受人为影响严重

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交通统计的指标和数据不能满足多主体、多样化的需要。同时,信息化系统缺乏整体的规划和设计,不能实现信息共享,造成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低。

(三)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缺乏资金保障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技术研究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使得交通管理信息技术自主开发能力处于较低水平,信息化建设项目往往受经费来源不稳定的影响而被迫终止。此外,由于地区并未进行道路交通管理规划,造成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资金来源不稳定,交通管理信息化发展甚至处于空白状态。

(四)交通管理信息化技术水平低、设备落后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的内容较少、内容更新不及时、信息化管理的设施设备陈旧、落后等因素造成的交通流参数不准确、信号控制机故障频率过高等现象是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完善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战略分析

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是解决现代道路交通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道路交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面对我国目前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道路交通管理以及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要求,必须完善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交通管理的功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针对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战略分析。

(一)对交通信息化管理进行科学规划

科学合理的规划是保证交通管理信息化高质量建设实施的基础,决定着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质量水平。因此,完善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必须做好统筹规划,在体现权威性、综合性和计划性的基础上明确交通信息化建设的方向、目标、基本原则和建设重点,实施统一的建设标准与规范。同时,必须明确各阶段的建设目标,从而保证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序、持续的发展。

(二)构建健全的信息应用系统

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完善需要构建健全的信息应用系统,并实行统一的规范标准。这就要求软硬件建设的推行必须将运管业务的规范作为基础,在机构调整的基础上整合业务需求,优化业务设置,以保证各项工作流程能够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要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业务操作,加快软硬件更新升级,满足运管行业的发展需要。此外,要统一数据采集的口径,规范业务流程,实现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提高数据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实现数据及软件平台的标准化,从而提高整个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水平。

(三)确保交通管理信息、数据的安全

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过程中,要同步建立安全保密体系,坚持内网外网分离,通过实时检测与监控、数据备份与恢复、访问控制、身份认证、病毒防护等手段的实施来保证信息网络的安全。同时,必须进行定期培训和教育,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和防护意识,避免安全隐患,确保交通信息及网络运行的安全。

(四)及时更新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设备、设施

基层交通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交通管理信息资源,加强信息系统硬件设施建设,对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设备、设施进行及时更新,改变其陈旧、技术水平低的现状,保证信息系统的有效性与准确性。

(五)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水平

人才素质水平的高低是影响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因素,因此,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完善要重视行业信息化人员队伍的素质建设。要求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水平,加强对信息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完善人才的使用、交流和激励等机制,建立一支交通业务熟悉、信息技术水平较高、能够适应交通信息化发展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交通运输业管理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对于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尚存的诸多问题使得道路交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不完善,迫切需要采取合理措施,有效弥补交通信息化管理工作中的不足,推进交通信息化发展,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 欧居尚.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6,25(2):96-99.

[2] 石力.公路交通主枢纽信息系统设计[J].公路交通科技,2006,(2):141-143.

[3] 张士林,宋荣兵.谈谈如何加快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4):22.

[4] 林达铭.信息化是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J].交通世界,2004,(7).

道路交通管理的原则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实现城市道路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使交通管理工作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转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与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司《关于推进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公交管〔**〕198号)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时,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建设,同步竣工验收,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投资及维护费用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

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主要内容

城市交通管理设施主要包括停车场(点)、标志、标线、信号灯设施、隔离护栏、过街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检测及交通技术监控设施等。

三、明确经费来源,进一步加大对交通管理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中相应的评定指标,要确保我市达到二等(优秀)管理水平标准,我市实施城市道路新、改建工程,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占道路基础设施总投资的比例应不少于4%,由市财政拨专款解决。

四、理顺关系,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能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由建设部门牵头,委托设计单位对城市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设计时,应对交通管理设施进行同步设计,通知交警部门组织会审并监督实施,交警部门参与道路的竣工验收,对交通安全设施不齐全或明显不合理,给行车安全带来许多隐患的道路,实行交警部门一票否决制,不予验收、启用。未经验收的不得开放通行,擅自开放通行,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在城区内实施大型项目建设开发时,建设部门应责成开发业主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并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报送交警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一直处于交通设施不配套,事故多,秩序乱,群众意见较大的城市道路,由公安部门牵头,委托设计单位对交通设施进行设计,通知交警部门组织会审并监督实施,市政府将交通设施经费列入总投资预算,施工完毕后,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验收。

城管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保洁工作和对已缺失的交通标线的施划工作。交警部门负责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和对已损坏,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的标志牌、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安全隔离护栏等进行更新或维修。

道路交通管理的原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城市道路 交通设施 管理现状 管理体制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重要保障。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按功能可分为三类:交通管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服务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物理隔离装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违法监控抓拍设备等。交通安全设施包括:防撞护栏及防撞柱、防眩装置、视线诱导设施、颠簸路面(减速带)、公路反光镜等。交通服务设施包括:停车场、加油站、紧急电话等。

一、交通设施的作用及分类

交通设施的作用在于组织、管理、指导交通的运行,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提供运行路线的环境条件,指示在具体情况下对运行操纵状态的限制,以保障交通安全通畅迅速地行驶。交通设施包括两类:一类为交通安全设施,即以工程手段保障交通安全,疏导车流人流的设施或设备;另一类称为交通管理设施,用以体现交通管理规章,控制行车、行人的设施。

(一)交通管理设施。

1.交通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及起辅助说明作用的辅助标志,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合理设置,目的是为实现交通畅通和行车、行人安全服务。2.交通标线主要采用路面标线形式,是最主要的一种用以表示各种车辆行驶的车道线、人行横道、停车地带,以及组织运行车流、禁止警告等内容。3.本工程在主干道与主干道的交叉口、主干道与次干道的交叉口、次干道与次干道的交叉口处使用交通信号灯管理车辆运行。于支路交叉口处采用交通标志标线管理车辆运行。4.在车道侧设立柱安装横臂或制线弯管,将信号灯伸入车道内,即悬臂式信号灯,信号式样使用横列式及竖列均可。管理行人横过道路用的信号灯采用单柱式,灯箱装置于柱顶或柱侧。

(二)交通安全设施。

1.行人安全设施,采用立道牙及护栏,并设置无障碍交通设施,如人行道上应设有盲人通道,轮椅坡道。2.车辆安全设施,采用交通岛,根据对各方向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行驶路线的设计。在渠化交通路口的必要位置设置,采取路面标志线涂绘表示。

二、我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现状

(一)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现状。

1.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现状。1986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明确规定,由公安部统一起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牌发证、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2.标准及制度建设现状。我国已制定了部分基础性的交通管理设施标准和一些其他交通管理设施的技术标准。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03)、《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锥形交通路标》(GA/T415-2003)、《道路交通防撞墩》(GA/T416-2003)等,建立了城市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在新建、改建道路时做到了交通管理设施与道路基础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道路建、管脱节的局面。公安、城建、规划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密配合,整体作战,认真落实各项措施。

(二)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存在问题。

1.尚存在体制不顺,多头管理道路交通设施的现象。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前,地方政府往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权属,并延续下来,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维护交通安全畅通是公安交管部门的基本任务,迫使公安机关有主动参与交通设施建设与维护的动力,势必造成多头管理的客观现实,地方政府往往会以文件的方式,重新明确交管部门在道路设计、建设、管理、维护方面的审核、监督权,客观上造成多了一个部门参与道路设计、建设、管理、维护的现实。2.道路建设维护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脱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但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其他职责,如管理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等方面则归属交通部门或市政建设部门。道路交通管理由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或市政建设部门分别管理存在机制上的弊端,容易出现推诿现象。例如,对危险路段和黑点的整治就存在不易调和的体制性隔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时,较之交通部门或市政建设部门易于发现道路危险路段和黑点,但因没有相应的整治职责,只能通过政府协调,或者与交通部门或市政建设部门沟通,整治危险路段和黑点,极易造成道路建设维护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脱节的现实状况。

三、城市交通设施管理体制探讨

(一)应建立以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建设部门为主导的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体系。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与道路交通管理相统一,建立由城建部门或交通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一体化管理模式。通过制定统一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体系,科学规划、设计和管理道路交通,研制并实施较为系统的交通安全体系。另外,完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工作的程序,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职能,合理确定跨部门的职责分工。

道路交通管理的原则范文第4篇

一、必须把握好编制工作的几个原则

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管理水平,很重要的就是要以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编制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既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在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点,应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应站在群众的角度去思考、去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要充分考虑到国情、路情,特别要充分考虑大多数交通参与者的利益,回归交通的本质要求和根本属性,这就是意味着要把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作为评价和衡量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终极标准,反映普世规则,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价值。通过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为公众创造一个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

二是坚持实用性原则。围绕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十一五期间奠定的工作基础,密切与当地交通安全意识水平相结合,与本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实际情况相结合,与本地交通发展水平相结合,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道路交通违法分析、交通事故分析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测和交通事故预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系统对策,以追求管理效率的最大化,用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

三是坚持长短结合原则。由于当前我国处于特定的发展时期,引发交通事故的隐患还大量存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交通供给与需求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一、二、三线城市以及一些县城区交通拥堵、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对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管理服务要求愈来愈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一方面要着眼当前,解决当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紧迫性问题。另一方面应遵循事物发展规律,体现阶段性、渐进性特点,对未来几年道路交通安全应当解决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实效性办法,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短期行为,从而实现长效管理。

四是坚持系统性原则。道路交通要素构成的多元性、参与对象的广泛性、管理主体的分散性以及政策技术支撑的复杂性,在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时,针对道路交通违法事件、事故发生过程,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体系、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救援体系,必须从事物发展的整体和全局中去思考问题,把握规律,提出的具体目标、任务与措施应与当地交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未来规划城区发展相一致,与交通发展相配套,与警力等保障相匹配,整体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

二、必须纳入重点专项规划体系中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深化,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是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又可分重点专项和一般专项两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特性和特征,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应当纳入重点规划,便于统筹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以增强规划的权威性、指令性、计划性。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制定科学、合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这也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保障。

二是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道路交通管理的社会属性决定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仅仅依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不够的,还必须大力推行社会化管理,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各个参与方通过有效的组织保证、法律保证、资金保证以及信息、技术等支持系统来共同完成,需要及时监控交通安全状况,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和管理绩效评价,及时调整交通安全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标准和对策,而这些过程的完成和终极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系统工程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和控制。

三是道路交通保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道路交通需求的动态性、交通资源分配的动态性、交通事件的随机性以及交通运行环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道路交通管理的动态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验和启示是经常抓、抓经常。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车、路矛盾愈来愈突出,交通参与者的素质与现代社会的发展、交通安全保障与交通安全需求不相一致的状况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不难看出,这些现象和状况影响甚至决定着道路交通保障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四是道路交通畅通已成最大民生问题之一。衣、食、住、行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而出行的安全便捷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聚焦点。目前,城市拥堵已从上下班拥堵加剧到不分时段的拥堵,从一般性拥堵到严重拥堵。十二五期间,我国城市发展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城市化进程仍在快速发展中,加速居民消费结构从生存型消费向享受型消费转变,群众购车愿望增强,购买力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持续激增,城市交通拥堵矛盾将进一步加剧,今后城市交通将面临新的更大的机遇和挑战。城市两难已成为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也成为各地两会的热词,缓解城市两难已迫在眉捷。

三、必须解决交通安全中的突出问题

道路交通是经济发展的大动脉,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当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问题与老百姓的期望值,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科学发展的要求存在着很大差距,集中反映在交通安全意识、基础建设、管理机制、管理手段等方面的不协调、不对称、不和谐、不稳定,而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法律、经济、政策、制度等多种途径,做到标本兼治,软件硬件同步,内部外部互动,着力推进交通管理方式的转型升级、提速增效。

一是突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道路交通具有广泛性、开放性和互动性,决定着人的因素始终是第一位的。当前,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究其原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拥堵和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据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因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造成的交通事故占90%以上,而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仅只占10%。毋庸置疑,提高交通参与者的素质,养成守法的良好习惯,这是解决交通问题的根本出路。同时,对执法管理部门而言,可缩小对立面,扩大教育面。

二是要突出通行条件的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既是确保安全通行的前置条件,也是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的总体要求,将改善通行条件上升为政府行为,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一方面要将安保工程向农村公路延伸,逐步解决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的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缺失的的问题;另一方面,在新建公路时要加大安全设施的经费投入,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确保道路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防止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三是要突出执法管理环境的改善。道路交通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在当前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相对薄弱,交通违法行为相对突出的情况下,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案件时有发生。为提高执法权威,减少行政成本,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社会在支持保障执法管理部门正确行使权力、保障权力的规定,从制度层面为执法管理创设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是要突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的根本出路在于进一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这已是近十年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大的经验和启示。编制规划时,要加大综合治理方面的内容比重,把落实交通安全责任体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追究。在解决城市交通拥堵、解决交通安全问题时,必须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科学规划道路路网、优化交通结构、重视政策调整与法制完善、科学组织交通、合理设置交通设施、重视道路交通安全评估等方面的投入,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过一个五年规划甚至几个五年规划,逐步建立起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管理组织保障体系。

五是要突出执法保障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警务保障内容很多,但主要的是警力保障和科技保障,两者的有机结合是构成战斗力的重要方面,缺一不可。要借规划的编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交通管理需要,会同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根据公路里程和交通流量,综合考虑人口、道路里程、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等方面情况,研究确定警力配置方案和增长办法,想方设法解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科技保障说到底是经费投入,要通过规划的编制,将公安交警的经费保障纳入政府层面来解决,进一步加快交通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特别是要在深化信息化应用、创新交通管理工作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上下功夫。

四、必须处理好编制工作的几个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编制要从管理权限和实际需要出发。规划内容要体现道路交通管理的特点,对保障和需求进行分析和预测,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保障措施可行。因此,要力求使规划切合本地实际,符合科学发展规律,必须注意处理好四个方面关系。

一是部门之间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其实是一种法律需求、行为需求、技术需求、服务需求的综合方案,它是道路交通管理机构通过系统规划,对道路交通安全系统的要素进行最优匹配性耦合,达到要素之间相互协调、相互支持,保证人流、物流、信息流等安全畅通的循环。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就是要解决或体现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与任务,通过行为管理、建设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交通管理、控制管理等手段来实现对交通参与者的服务,使道路使用者最安全、最迅速、最经济、最舒适地完成交通出行及运输任务。因此,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必须体现道路交通安全要素的多元化、管理的社会性、参与的广泛性。

二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各地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千差万别,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特点,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找准实现本地区、本部门跨越式发展的路径图,既要解决共性问题,也要解决个性问题,避免模式化、格式化,使规划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是专家意见和群众诉求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编制工作既是一个新课题也是一个老话题,各地、各部门都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经验。过去一些地方花钱请院校或研究部门编制交通安全规划或城市交通管理规划,结果编制的规划模式化、格式化问题十分突出,有的脱离实际,即使获得批准,最后也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立足于自身条件,让清楚现状、了解全局的业务骨干组成起草组,然后按程序、按规定包括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这一环节,使规划真正符合本地实际,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便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四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编制规划基本框架由分析部分、规划部分和结论与措施部分三大块组成,其中规划、结论与措施部分涉及到继承与发展问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动态过程,很多工作不可能一、二年甚至一个五年规划来完成,需要通过若干年甚至长期的努力才能完成。因此,在编制规划的过程中要将经实践证明了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固化,并在实践中加以深化,使目标更明确、内容更丰富、措施更有力。

五、必须注意的几个节点问题

编制规划按照一般程序,除要做好立项、组织规划队伍、搜集相关资料、对规划进行评价、编制出正式规划初稿、广泛征求意见、修改论证以及报批等步骤外,还应注意以下五个环节。一是跳出部门行为。交通安全是全社会、全民性问题,也是人们交通行为规范化和资源分配及投资保障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编制的起草工作,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牢固树立大交通、大管理观念,创新理念,统筹兼顾各地和各部门实际,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权、利相统一,做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部

门治理;交通安全投资有部门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部门开展;发生事故有系统妥善快速处理的工作格局,形成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参与、社会化监督、社会化保障。二是注重纵横衔接。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要体现整体性,其节点和关键点在于做到纵横衔接、互为联系。要做好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在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具体任务和政策措施等不得与总体规划相矛盾,其内容必须是总体规划在该领域的具体化和延伸。要做好上下级专项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的衔接,努力整合管理资源,形成管理合力,达成管理目的。

三是把握实践性。规划编制必须立足省力、市力、县力,一切从实际出发,特别是目标的设定要科学合理,通过努力能实现或达到。从制定政策措施来说,不仅要明确执行主体,而且要明确执行方法和手段、执行时间和具体范围、针对的群体。提出的政策措施要量力而行,符合实际,不能超越时空。同时,政策措施的实施目标要明确,不能含糊。从管理的层面来说,内容要体现层次性,省一级应从宏观上把握,以政策调控为主,便于贯彻落实;设区的市和县两个层级措施内容应相对具体,便于操作和执行。

道路交通管理的原则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管理应贯彻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开展道路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全体成员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五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或实施综合执法。

第二章机动车加强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未载客的出租汽车、摩托车只准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上行驶;左侧为小型机动车道。

(二)正三轮摩托车、农用机动三轮车、拖拉机不得擅自在二环路以内的道路及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道路上行驶。

(三)大型货运汽车和载质量在五百公斤以上的客货两用汽车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车辆受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一)不准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二)不准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

(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

(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禁止停车的区段内停车。

第八条机动车行经路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过;

(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

(三)遇入行信号时,右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

对违反前款第(一)规定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第九条加强机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使用涂改、伪造或骗取、挪用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行证和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二)不准驾驶车容不整、号牌不齐全或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不清的机动车;

(三)不准在加强进使用移动电话或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不准占压道路中心实线;

(五)不准压速行驶,随意掉头;

(六)不准在行驶中上下人员;

(七)临时停车不准影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妨碍交通安全;

(八)出租汽车、小型公共汽车在设有专用或指定着站点的道路上不准随意停车上下乘客,不准压站揽客;

(九)长途客运汽车不准在站外揽客;

(十)应礼让出入站的公共汽车;

(十一)出租汽车不得乘揽逆向乘车人的租乘业务;

(十二)应礼让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

(十三)机动车后舱载有自行车或其它物品时,不准遮挡号牌和后视线。

对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除对车辆采取暂扣措施外,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违反第(八)、(九)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第十条在设有禁止左转弯交通标志的地点,机动车不准掉头;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掉头时须距掉头地点一百米至五十米处驶入最左侧机动车道,但不得妨碍其它车辆的安全行驶。对违者吊扣一个月驾驶证。

第十一条机动车排放的尾气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排放超标的车辆应限期改正,并吊扣一个月驾驶证。

第十二条在夜间路灯开启期间,驾驶员须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灯光。对违者处以三十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禁止机动车在体育大街以西,友谊大街以东,仓安路、元南路、东风路以北和平路以南区域内的道路和其它设有禁鸣喇叭标志的道路上鸣喇叭。对违者处以三十元的罚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禁鸣喇叭的区域进行调整并公德施行。

第十四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因故障确实无法离开机动车道时,加强员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方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处设置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并即时报警;无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车辆,应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对违者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实施车辆牵引,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无危险报警闪光灯或牵引大型机动车的,须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并在被牵引车后部明显位置安置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牵引车辆应靠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对违者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必须按公安部的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其它任何车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准擅自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特种车辆在非执行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在二十二进至六时期间,只准使用标志灯具,不准使用警报器。

对非法安装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并责令拆除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对违章使用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严禁机动车擅自装置、摆设、标有执行公务的牌饰。对违者责令撤除牌饰,并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禁止机动车在道路上试刹车。对违者处以五百元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运载流体、散体物品的机动车辆,应装载适当、封闭严密、捆扎牢固,不得沿途漏撒。对违者责令其清除,并吊扣一个月驾驶证。

第二十条轻便摩托车类的助力车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最左侧行驶,但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进进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对违者处以三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途经我市市区的外埠大型货运汽车,应在二环路以外的道路上绕行;确需进入市区的,应办理进市通行证。

第三章非机动车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驾驶非机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上或通过人行横道横穿车行道时骑行;

(二)人力三轮车不准在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道路上行驶;

(三)非机动车须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

(四)不准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五)不准在车行道上滞留。

对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三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机械动力设备。对违者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非机动车行经路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十元的罚款。

(一)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过或沿路口绕行;

(二)不准进入非机动车禁驶区;

(三)向转弯时,须让直行或左转弯的机动车和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并绕路口中心沿右侧大转弯;

(四)在划有非机动车右转弯车行道的路口除右转弯的非机动车外,其它等候通行的非机动车不得挤占右转弯车行道。

第二十五条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可带一名十周岁以下的儿童,但在通过路口或横穿车行道时须下车推行。对违者处以五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残疾人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

(二)不准饮酒后驾驶;

(三)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四)不准载客;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米,长度、宽度均不准超出车身,载质量不准超过五十公斤。

对违反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处以三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非残疾人不得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对违者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禁止畜力车、人力拉车擅自在二环路以内的道路上通行。对违者处以三十元的罚款。

第四章行人和乘车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行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不准在道路上从事散发印刷品广告、滑行、嬉闹等妨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活动;

(三)在路口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让按车辆放行信号直行或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四)汪准翻越、跨起交通隔离设施。

对违反前款第(二)、(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推行摩托车或非机动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十元的罚款。

(一)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或在人行道内顺向推行;

(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三十一条乘车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

(二)不准招拦逆向行驶的出租汽车;

(三)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

(四)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准乘坐;

(五)不准妨碍驾驶员驾驶员向车外抛掷物品;

(六)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只准在驾驶员座后骑坐。

对违反前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三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十元的罚款。

第五章其他管理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至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以及运送财物。对拒绝协助者,交通警察可以强制征用其车辆,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不准将机动车交给饮酒后的人员驾驶;不准放任、纵容、指使无驾驶证或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机动车。对违者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一切车辆均应礼让开颜人专用车和公交汽车通行。

对具备条件的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施划公交汽车专用车道。

第三十五条严禁占用人行道、广场等道路从事经营性维修和清洗机动车活动。对违者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上施工作业,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和下列要求施工:

(一)从事挖掘作业或需堆积土方的,应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警告标志;

(二)夜间应在围档设施上设置照明设备,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三十米的地点设置施工中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三)在车行道上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反光的服饰;

(四)作业人员横穿车行道时,须直行通过,并注意避让车辆;

(五)作业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作业完毕后应即时修复损毁的路面,并将现场遗留物清除干净。

对违反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个人,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个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下面确需占用的行为,须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一)设置集贸市场、交易点、摊点;

(二)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

(三)设置广告、指路牌;

(四)设置、调整道路上公共交通及班车停车站点;

(五)其他占用道路的事项。

对违者责令撤除,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停车场、存车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经营停车场、存车处。对违者责令撤除并处以三万元以直的罚款。

停车场、存车处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不准遮挡、毁坏或擅自设置、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不得擅自在交通设施和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上张贴、悬挂任何物品。对违者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责令赔偿。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在出现违章时,应在交通警察指定的地点停靠车辆并等候处理。

对违章逃逸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第四十一条建立和推行错峰上下班制度,各单位应遵守有关通告的要求。对违者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在上学、放学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主要道路上的小学校门前设岗维护交通秩序,护送小学生安全通过道路。

小学生放学时,学校须组织学生列队横过道路。遇有横过道路的小学生队伍时,各种车辆必须让行。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执勤并能警察可以不予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后,执勤交通警察应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四条执勤交通警察对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处以罚款处罚的同时,应在驾驶证副证一记分。在年度内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复考。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凡吊扣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参加复考,经考试不合格的取消驾驶资格。

安全教育培训和复考的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任何单位不得报销。对违者按照违反财经纪律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第四十五条专业运输单位和有十台以上机动车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组织及有关制度,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驾驶对驾驶员交通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

前款所列单位的驾驶员在年度内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出现五次以上建章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予以警告,并可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做到依法、科学、文明管理,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交通警察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执勤,在执勤中遇到公民有危难时应积极予以救助;不得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枉法裁决。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