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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理论和方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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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理论和方法史

经济理论和方法史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网警与网络犯罪研究 理论方法 实施基础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基于网警在网络犯罪防控中地位日益提升、作用日趋显著,针对网络警察、网络犯罪极其防控中的研究呈现显著增加之势,但效果良莠不齐;甚至出现理论成果与实践调研不相匹配之事态。一方面,网络警察身份的特殊性、隐蔽性要求他们以低姿态参与各项工作;另一方面,网络隐私的日益受重视,使得公民对自身的信息保密工作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加之政府公安机关工作赋之以“管理、保密、国家安全”等性质,更对诸多该方面的研究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阻碍。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仔细研究了一部分国内外由于网络犯罪所引发的群体性、社会性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并对网警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做了一定的认证比较,对现有的相关于网警与网络犯罪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实践安排进行研究,加之以必要的模拟研究方法,拟制出网警与网络犯罪研究的理论方法和实施基础的分析,以便深入探讨网警在网络犯罪中的职责和任务。主要从文献研究、研究设计等两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一、文献研究

从基础学科知识解释、国外“网络警察”发展现状、国内“网络警察”发展现状、网络犯罪发展趋势等四个方面收集整理网警发展的相关资料,在收集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对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分析鉴别,在结合实地调研结果、专家访谈收获、网络调查研究来对本专题的研究成果和进展进行系统、全面的叙述和评论。

(一)文献资料的收集。

资料的收集是建立在静态材料和动态材料的管理、分析的基础上的。静态材料指的是利用文献书籍、电子数据库等渠道,充分的利用中国知网、中国期刊网、读秀学术搜索、方正Apabi中华数字书苑等一系类数据库网站,对网络警察、网络犯罪以及网络警察对网络犯罪预防的措施等问题从库藏中进行查询和梳理,在数量上对相关论文进行筛选和整理。但重要的是在质量上寻去对自己研究有利的资料,因此更需要运用动态材料分析,请教相关教书学者、图书馆专家老师,并运用自身所学的知识技巧对查询论文期刊进行有效筛选。具体可以采用:看专著、年鉴法、浏览法、滚雪球法、检索法。

(二)整理文献。

除了运用对比分析、数据筛选等方法筛选出有效的数据资料后,将所获得的资料安时间顺序、空间顺序、主题分类(按照立项背景资料、调研数据收获、实践实录等几个专题)等进行归类;尤其值得坚持运用其他学科的研究理论和方法。

(三)文献综述。

着重从文件的搜索、设计、分类、整理出发,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逻辑层次;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最终实现对文献研究进行扩展式总结、概括。主要做到做好“读书笔记”,在整个文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以及最终整合成为实践报告和论文的时候,要将网络警察定位的相关词条和概念记录下来,写提纲四步骤: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为我们的研究找寻理论和现实依据。

二、 研究设计

采用“SWOT分析”实例解析的研究方法,将strength(优势) 、weakness(弱势、opportunity(机会)、threat(威胁)。

1、研究优势:在对三个途经的实地调研中,充分引入“SWOT分析”方法。着重了解“网络警察”的strength(优势),从“网络警察”的实际状况、工资待遇生活状况、工作状况、政策支持、技术支撑、管理体制等几个方面来着重了解优势。

2、面对弱势:在尊重国家政策支持与现实需要的双重客观优势条件下,研究weakness(弱势)。对于弱势的研究,我们需要实地调研,在实际走访时发现缺点。

3、抓住机会:找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法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以及我国人才培养不足等问题的原因和归结点;之后,抓住opportunity(机会),利用国家政策与网民的双重支持,充分发挥实地调研的工具性数据分析优势,对整个调研成果进行分析总结。

4、处理威胁:在整个过程中,时刻关注对于“网警在网络犯罪防控中”不断产生变化的threat(威胁),最终解决问题。

通过以上方法真正了解网络警察的诞生过程中伴随的固有的必要性与争议性。研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网警扮演的监督者与执法者的角色需要创新的机制来均衡的相关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完善网络警察的制度建设与角色转变,做到网络安全真正得到保障,网民的利益真正的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卞乔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侦查专业,研究方向:职务犯罪侦查;陆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边防管理专业)

参考文献:

经济理论和方法史范文第2篇

关建词:热连轧机;厚度精度;最优控制原理;人机界面;综合成材率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P131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08-0046-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8.022

钢材优质率是衡量热连冷轧产品工艺性稳定与否的主要指标。热连轧机厚度精度最优控制过程中,生产企业要加强酸轧、退火、精整生产线的过程控制和工艺管理,强化对影响优质工艺指标的监督和考核,促进带钢优质率提升,通过设立热连轧机厚度精度标准化管理,确保参数设置准确到位。

1 如何破解标准化操作破解热连冷轧厚度精度难题

第一,随着热连轧机对产品厚度精度要求的不断提高,热连冷轧产品出现的压痕、麻点、堆钢等问题纷纷显现,严重制约钢铁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据对热连冷轧厚度精度数据统计分析,在不计其数的生产数据中,冷轧厚度精度出现较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热连冷轧翘头难题,热连冷轧翘头严重时,会影响板坯咬入或顶撞设备造成事故,扣头对设备的冲击力特别大。出现这种隐患是因为生产企业因操作不当造成轧钢上下表面温度差、上下工作辊辊速差、上下工作辊辊径差、轧制线高度差以及上下工作辊轴线不在一个垂直面上。需要操作时在每一次换辊前,必须核对辊径保证配辊的合理,换辊后对轧制线高度进行检查确认,对上下工作辊轴线垂直面等参数进行调整,对发现的趋势性问题第一时间向技术人员进行反馈,有效减少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第二,热连轧机厚度精度管控过程中,要利用中控显示器,监控厚度精度,根据生产及天气情况调整厚度精度,改进机料流,确保铁材符合生产要求。

第三,在转炉更换出钢口时,钢铁企业要采取新型定位装置,快速确定出钢口中心线的位置,再通过小砖块对出钢口套筒进行固定,使得出钢口倾角为零度,从而延长了出钢口的寿命,减少了出钢下渣,强化了出钢钢流对钢水的搅拌,提高了合金元素的收得率。

第四,热连轧机在厚度精度上,要打破主线和后部处理分区限制,建立中棒线矫直与大棒线矫直互补、大棒线(矫直+抛丸+探伤)与小棒线精饰互补、小棒线精饰与小棒线探伤互补、异型钢压力热连轧机机动补充的生产模式,按组距优势发挥后部各条产线最大效能,充分凸显轧钢整合优势。

2 热连轧机厚度精度工艺流程及效率提高方法

第一,热连轧机厚度精度工艺流程点多面广、区域分散、工艺繁杂,需要钢铁企业变革整合、理顺流程,将轧钢线后部工序整合为小棒成品和小棒精饰、大棒成品和大棒精饰、中棒成品和后部点检站,实施扁平化

管理。

第二,热连轧机厚度精度工艺流程小棒线精饰工段减少了各工序间的交接程序,根据设备特点合理优化生产组织,使长工艺流程生产更加顺畅,质量信息反馈及处理更快,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

第三,热连轧机厚度精度工艺流程的小棒线,具备精饰、探伤、银亮、退火四个工段,整合后的小棒线精饰工段,后部工序工作流程更加清晰、责任也更加明确,成品工段任务的效率都已明显提高。

第四,随着钢铁市场形势持续恶化,客户对钢材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钢铁企业要严格跟踪措施执行情况;现场质量工程师要每周将检查情况反馈,确保产品质量过程控制,有效提升了产品质量。钢铁企业要针对客户反馈的质量问题,后部作业工序工程师要深入现场组织实验,分析研究问题,制定可靠、有效的

措施。

第五,热连轧机厚度精度不同,导钢材表面存在硬化组织,严重影响产品质量。这就需要钢铁企业依据热连轧机厚度精度不同,要掌握热连轧机辊缝、角度、速度等参数对表面硬化的影响关系,规范热连轧机调整操作后,避免出现表面硬化问题。在作业标准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测量频次,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通过对产品进行全程跟踪,保证质量稳定。

3 科学调整生产运行模式,实现热连轧机厚度精度性能最优化

第一,热连轧机厚度精度加工过程中,要结合轧机工艺生产特点,实施厚度精度时时管控,提升工艺控制水平,优化经济技术指标。满足热连轧机厚度精度的技术要求。生产操作管控方面实施参数群优化管理,强化生产过程控制,不断提升热连轧机系统稳定性和高炉操作量化管控水平,增强高炉抗波动能力。

第二,钢铁企业要不断优化岗位操作,降低热连轧机工序运行成本。通过加强筛网管理,既控制筛网堵塞率,保证入炉料粉末不超标,确保高炉顺行,避免成品厚度精度不达标。在优化生产组织的同时,不断强化热连轧机设备管理,通过对设备合理改进,既能降低成本,又能保证设备长期正常运转。

第三,热连轧机厚度精度生产过程中,钢铁企业要积极开展降低轧辊消耗,通过采取优化加热制度、固化热轧油使用、优化轧辊磨削制度等措施,使轧辊消耗持续降低,进一步对轧钢厚度精度进行精细调整,提高钢材厚度精度,通过科学热连等措施,进一步提高轧机生产产品的厚度与精度。

第四,崃轧机生产铁材保证其厚度与精度的工艺操作过程,应采用低压多段穿水技术,改善通条钢筋的组织结构,优化产品力学性能。采取有效办法精确控制头尾温度。要精心控制加热炉各段温度轧制线各工序温度,最大限度避免因温差超标而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

出现。

实现铁材厚度精度工艺批量生产,不仅能提高产品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能够为研发更多规格高性能产品积累成功经验。

4 抓住关键工序、关键控制点、关键工艺提高冷轧综合成材率

第一,针对钢铁企业热连轧机厚度精度生产质量管控难题,需要钢铁企业要跟踪轧制后的实际板形,对板形控制系统和轧制参数进行优化。通过辊轧机轧制板形的控制,改善轧机出口板形,有效降低了光亮炉的跑偏及退火后板形不良的发生率。

第二,自动轧机在轧制薄壁规格产品时,容易出现轧卡、撕破等现象,产生中间轧废,废品极大地降低了无缝机组的综合成材率。

第三,生产企业将轧管废品通过鱼刺图、末端因素分析法确定质量工具,分析出造成轧废的主要原因,通过技术改造、合理控制工艺参数、提高操作水平等一系列对策的实施,降低轧机产生废品的数量。

第四,热连轧机设备系统要通过优化工序间的协调,尽可能减少二次切边合同比例,把废钢量降到最低点,轧钢企业要通过加强质量检查,运用测量系统分析,不断提高质检业务水平和质量意识,把废次品发生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加强重点产品控制,提高成材率。如通过减少轧机切边量,拓展轧机不切边合同生产,减少了电工钢产品废板,提高了工序成材率。并通过合理控制定尺寸及回切水平,降低正常回切产品产生的成材率消耗,强化大规格生产措施,按新标准控制减少划伤的废品量。利用简易精整线设备进行小规格产品的矫直、探伤和测径,既保证了最终产品质量,又提高了成材率指标。

5 热连轧机厚度精度的技术参数要求

第一,热连轧机厚度精度公差技术要求:热连轧机厚度精度负偏差达到-0.3毫米时,厚度精度要按规定测量钢板平均厚度不得小于钢板名义厚度,正公差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热连轧机按规定测量厚度精度的方法,即对钢板厚度测量采用自动或手工测量方法,按照要求的测量位置至少选两条线,每条线至少选三个测量点。平均厚度为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热连轧机按正公差控制热连轧机所用钢板,要按规定进行厚度测量和计算钢板平均厚度精度。对于高比例使用负公差轧钢,测量的平均厚度不得小于钢板名义厚度,要求限制轧机负公差轧制。

第四,热连轧机需要公差上移时,正公差控制轧制所造成的钢板交货重量要增加,轧机厚度精度发生变化,钢企对其带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6 结语

综上所述,在钢铁企业热连轧机厚度精度最优控制过程中,要大幅提高机组和轧机的速度,提高冷轧厚度精度,需要在冷轧机上采用全液压压下装置,增加轧机压下装置的反应速度,并采用带钢厚度自动控制装置。对于高速、高产量的带钢冷连轧机,实现了计算机控制。并要通过实现改善板形,广泛采用液压弯辊装置来改善板形。提高自动化程度。在生产操作自动化方面,钢铁企业要采用各种形式的极限开关、光电管等,对每个动作实行自动程序控制,实现钢卷对中、带钢边缘纠偏、机组中带钢速度的自动调整、剪切钢板的自动分选等自动化操作和控制。钢铁企业还需要通过改进生产工艺,采用新工艺、新设备,通过深冲钢板连续退火作业线和浅槽盐酸酸洗、HC轧机、和异步轧制等,以简化冷轧工艺过程,从而提高热连轧机带钢的厚度和精度。

参考文献

[1] 马忠良,王秉之.安钢轧钢系统厚度精度分析[J].河

南冶金,2007,(9).

经济理论和方法史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继承;移植;民法典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民法典的制定离不开对历史上存在的相关法的继承。同时,由于我们身处一个日趋“国际化”的以开放特征的世界,我们周围有许多比我们更为发达的国家,所以民法典的制定需要对域外法律的进行借鉴和移植。这些都已在法学界达成共识,而真正值得关注和研究的是怎样继承和移植,才能有利于制定一部符合我们国家实际情况,又能适应时展,与国际接轨的民法典。

一、继承中的本土与西化之争

法的继承,是指法在演进过程中,新法有选择,有批判地吸收或沿用旧法中合理、适当的因素,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法律现象。法的继承的来源有两个,一个是国外的,被誉为人类共同文化结晶的那些成果;另一个是民族的,即本国历史上存在并得以传承的。无论是国外的还是民族的,只要是合理、适当的,都应当积极的加以继承。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是立足本土资源还是基本采用国外的法律制度,却存在着不小的争议。

近年来,从中国传统文化去探讨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问题,日渐增多,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我们也不妨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探讨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继承问题。诚然,我们不能忽视中国传统的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往往这种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对法治的推行的影响远远大于外来法律思想的影响。悠久的历史产生了深厚的传统,而传统则塑造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人的理性思维、道德判断、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都是植根于他们所身处的文化传统的,似乎不存在着任何超越和独立于传统的关于理性和道德的绝对的、客观的标准。没有了传统或者脱离了传统,我们便没有可能进行思考和对事物赋予意义。[1]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负面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权力,忽视个人权利;传统法律文化要求个人服从集体,漠视个人自由;传统法律文化维护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平等。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文明不相符合的,更是与民法自由,平等,权利的价值理念直接相悖,格格不入的。试想,连基本的价值理念基础都不符合法的继承的要求,又如何在其上构建民法的大厦呢?再则,从具体制度层面,中国传统法律历来重刑轻民,清末法制改革之前,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中国古代历史上的诸多法典其实质都是刑法典,与民事有关的法律条文都零散的包含在刑法典当中,其调整手段也是用刑法的调整手段,所以更不可能从制度层面对本土资源加以继承。所以无论从价值理念还是具体制度层面,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立足本土法律资源都是站不住脚的,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全面吸收西方近代的民法价值理念和制度构架,从而确立自己的民法体系。

也许有人会说,以西学为基础的民法典,将会丧失我们的优秀的民族传统,完全体现不出中华民族的特色。然而,民法典的制定需要的是理性的精神,而不是盲目的民族自豪感的冲动。不可否认,伟大的中华民族对世界文明作出过自己卓越的贡献,中华文明在世界上有独一无二的历史地位,但在近代法律文明上,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我们的贡献微乎其微。对外国法律文明的继承与移植并不是数典忘祖,而是为了民族的更加繁荣苍盛。近现代日本的法律文明也正是建立在明治维新时期对外国法律全面继受的基础之上的。耶林在其著作《罗马法的精神》中所说的那段话是民法人耳熟能详的:“外国法律制度的接受问题并不是一个 国格问题,而是一个单纯的适合使用和需要的问题……只有傻子才会因为金鸡纳树皮并不是在他自己的菜园里生长出来的为其理由而拒绝接受。”[2]要融入世界,要与时惧进,承认自己的不足,比盲目的高呼口号更符合法律的理性精神。

在民法典草案的制定过程当中,有人提出要求法律能够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实践成果,吸收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东西,有人还提出要注意调查民间的传统习惯,这些提醒都是非常中肯和必要的。法典都肩负着反映时代的使命,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无不如此。但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国度,在社会经济生活发生日新月异变化的潮流中,选择和体现特点务必慎重。务必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分析,万不可为特色而特色,草率贴标签。还是听听德国人自己的经验之谈:“BGB(德国民法典)生效以来的一百年中,谁都强调自己的特点,自行其是,终于人人自危。因此,在经过这百年大乱后的今天,我们并不觉得BGB没有德国特色是BGB的缺点。”在中国制定民法典草案的讨论中,特色的发掘和光大是否有必要尚难定论,但经济生活现实的某些实践活动被“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写进法条,却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屡见不鲜。比如《民法通则》里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联营”之类,此类法律术语和概念“特”倒“特”了,但连民法的基本语法都不符,结果破绽百出,不堪运用。更糟糕的情形,是将所谓“中国特色”作为自己不愿改变的陈规陋习的幌子。那样的特色,就真该彻底摒弃了。

二、 移植中的兼容并包与择一而从

这是移植当中的另一个问题,答案确乎是肯定的,因为理性的立法毕竟不同于感性的山盟海誓。即使从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来说,博采众长兼容并包也是当然的抉择。但问题似乎又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面对令人眼花缭乱的选择,“学谁”以及怎样学,可能比“学还是不学”更难决定。好比做菜,把所有好吃的东西都一锅烩了,根本不讲究材料搭配和烹饪技巧,弄出的东西未必让人咽得下口。世界上民法典移植成功的例证里,表面上的吸收借鉴其实往往掩盖着骨子里的专一。迄今为止的历史表明,英美法的推广主要是依仗殖民势力而非引进国的自主选择,这和大陆法的情形截然不同。之所以如此,除去文化上的原因不谈,一般认为是由于制定法主义的大陆法较之判例法的英美法而言,其规范的抽象化、体系化使得内容上的全面把握较为便宜,因此容易被接受。而大陆法的移植中,不同流派的选择也颇耐人寻味。法国和德国均属大陆法系,但却是大陆法系里不同法律派别的成员。日本先效法法国,后改学德国,虽然变来变去,但始终未脱大陆法系,而且始终有个确定的主要跟踪对象;最终形塑为以德国五编制为基础框架,同时融合了德国和法国民法的概念及制度的法典。我固然同意这样一种说法,即,不能以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的体系来考虑中国民法典,应该尽量容纳英美法中好的东西。或者,更直接点说,不能迷信德国法、德国体系。但是,任何移植都必须考虑所扎根的土壤,英美法乃建基于特别的法官产生机制、法官的较高素质以及独特的陪审团制度的法律体系,脱离这些因素简单照搬,移植的东西便会成为无本之木或者橘化为枳。虽然英美法的某些规范和法律思想具体来看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作为整体,鉴于其特殊的结构,其实是不适宜为新制定的民法典作榜样的。[4]法律的借鉴绝非将法条或制度照搬过来即可,以判例法(case law)和法官法(judge made law)为特色的英美法与以所谓civil law作范本的大陆法之间并不能实现直接的对接。这个道理应该不是太复杂,但好像偏偏没人在乎。比如,研究英美法的相关制度时,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英美法乃判例法系,其法律渊源乃至审判方式均不同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在学说上甚或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借鉴某一项理论或某一种方法来作出解释或者判断固然可以,但这和直接将其变为成文法上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举个例子,我国合同法中大胆引进了英美法的根本违约制度,但是,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是一个由法官解释合同并依其裁量权加以判定的事项”,[5]由于这些制度在英美法中可以透过卷帙浩繁的判例加以具象,因此在其理解及适用上不会成为问题。但是如果把依靠判例才得以存活的制度或者规则“开创性”地转正为成文法的条文,而且不作构成上的细化,那么实际操作中的疑惑就难以避免,何为“根本”违约成为现在困扰法官的一道难题也就不足为怪了。虽然合同法确立了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标准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究竟什么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何区分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仍然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英国经济学家杰文斯(1835-1882)曾在他那个时牢骚说存在一种“权威的有害影响”,这就是,当思想被人们普遍接受之后,经过一段时间便会在公众的头脑中固定下来。新的从业者必须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学习现行的技术或思想,并且在某一种操作程序中获得一种既得的满足。尽管这是一个自然的进步,但所接受的思想可能会变成教条;由这些教条主义而产生的智力僵化,以及对相反观点的不宽容,会阻碍思想的进一步发展。[6]这样的情形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实际上,对惯用的法律制度的怀疑以及对经典的逆反,很大程度是来源于对“权威的有害影响”的恐惧和矫正。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百花齐放才凸现其理论价值和实践功用。但怀疑须建立在事实之上,而逆反更可能是一种可怕的感情用事。

参考文献:

[1] 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8.169.

[2] 转引自(德)Ko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4(中译者序)。

[3] (德)弗兰克·闵策尔。求大同:德国民法典立法的成果和错误。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4](德)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欧洲大陆民法的典型特征[M].郑冲译,载孙宪忠主编:《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会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3.33.

[5] 韩世远:《根本违约论》,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