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农业产业行业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种植业生产平稳增长
1.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略有下降。三季度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同比下降1.3%。其中晚稻及单季稻面积为4.86万亩,下降1.9%;除秋玉米面积有所增长外,豆类和薯类面积都有所下降。
2.药材、蔬菜面积和产量增加。受药材种植效益提高推动,部分乡镇种植面积扩大,1-3季度全县药材播种面积185亩,同比增长9.1%;蔬菜种植面积为18433亩,增长0.7%,产量比上年增加,实现产值9356万元,同比增长12.7%。
3.茶叶和水果产量增加。今年受春冻等自然灾害影响少,茶叶和水果产量好于上年。茶叶产量比上年略增,价格高于上年,实现产值57699万元,同比增长13.7%;柑桔、犁子、桃子、杨梅、果用瓜等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7.2%、6.3%、6.5%、4.5%和7.4%。
4.食用菌效益较好。今年以来食用菌价格一直居高不下,菇农种植效益较好,实现产值978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2.7%。
(二)畜牧业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对下半年畜牧业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畜牧业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畜禽整治专项行动的开展,使各乡镇属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必须限期拆除,养殖户只能选择重建养殖场或转产,能繁母猪存量下降,加上新养殖场建设进度偏慢,养殖户不能及时补栏,季末生猪、家禽存栏减少。预计四季度生猪、家禽等存量会继续下降。
1.生猪存出栏大幅下降。季末生猪存栏7.24万头,下降11.5%;能繁殖的母猪0.35万头,下降3.1%;出栏数9.23万头,下降15.6%。
2.家禽存出栏下降。季末家禽存栏49.32万只,减少2.1%;出栏65.21万只,减少1.5%。
3.牛、羊存出栏数有所增加。由于养殖牛、羊效益好,对环境、水源污染较少,专业户增加,因此,牛、羊出栏同比分别增长4.5%、7.9%。
(三)林业生产有所增长、渔业生产平稳发展
林业生产有所增长,其中人工造林未成林抚育和成林抚育面积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分别为1522公顷和905公顷,同比增长7.5和13.6%;木材产量同比增长7.4、而毛竹产量较去年同期降低。渔业生产比较平稳,实现产值1406万元。
二、当前农业生产中的主要问题
一是受“五水共治”及禽流感双重冲击,对我县农业生产产生较大的影响。随着“五水共治”的全面推进,全县生猪和家禽等养殖业遭遇发展瓶颈。前三季度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明显下滑,生猪养殖受禁限养区划分、生猪价格低迷影响,下滑明显;家禽受禽流感影响,生产恢复不明显。
二是土地流转仍然比较困难,规模发展速度缓慢,产业规模过小、综合效益低,示范带动能力不强,是农业产业发展瓶颈。
三是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当前由于农业基础设施陈旧、老化、不配套,农业产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比较脆弱,容易因高温干旱、暴雨水灾等自然灾害而遭受损失。
四是农业生产成本继续增加,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出现普遍上涨,土地流转租金和农业劳动用工涨幅较大,此外,受禽流感等突发事件影响,农民增收压力仍然较大。
三、下一步对策建议
第一条为规范**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等11个厅局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过程中,实行竞争淘汰机制,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
第四条凡**市辖区内,愿意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农民合作社,正常经营二年以上。
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5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以企业注册登记地为准)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欠折旧、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地区农户500户以上。
7.企业利益连接。企业在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所销货物量的70%以上。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
8.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产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市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近两年内产品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销率达到85%以上。
第六条符合以上条件要求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民合作社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种源农业企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企业及本地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其资产规模、企业效益、企业带动能力等项,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材料,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主管部门或中介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2.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
3.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4.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所在地的农村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说明。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乡级以上农经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数,内容包括是否拖欠农民原料款,是否存在压级压价现象等方面的证明。
7.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8.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
9.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县级以上工会出具的企业对职工参保、工资等情况的证明。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1.由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业化办公室)。市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报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汇总,一并提交市产业化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2.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根据市产业化办公室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打分和评审。
3.市产业化办公室将打分结果,送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4.市产业化办公室汇总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报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最终认定。
5.经市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龙头企业。认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和牌匾。被认定的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九条对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条建立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机制,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可继续保留“市级龙头企业”称号,并享受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未能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将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的称号。被取消“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运行监测是企业被认定为龙头企业后从次年开始并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每年6月底前,龙头企业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市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龙头企业监测表和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2、3、4、5、6、7、8、9款要求的材料。
2.材料汇总。当年7月20日前市产业化办公室对龙头企业所报的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提出监测意见,报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3.根据审定结果,市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龙头企业及申报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的称号;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的工作人员,由其单位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一)《保障措施协定》内容分析
《保障措施协定》由序言、14个条款和1个附录组成。该协定第11条第1(a)款规定:“成员方不得对特定产品的进口,采取或寻求GATT第19条所规定的任何紧急措施,除非此类行动符合依照本协定的规定实施该条。”可见,保障协定已经成为实施保障措施的唯一合法依据。下面依次分析其实施的实体与程序等要件。
1.实施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包括关税同盟)只有根据下列规定才能对一项产品采用保障措施,即已确定该产品正以大为增加的数量(较之国内生产的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输入其领土,并在此情况下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或严重损害的威胁。”由此可见,采取保障措施的要件包括进口增加、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威胁、以及进口增加与产业损害的因果关系。兹分述如下:
(1)有关产品的进口数量大量增加:包括绝对数量的增加与相对数量的增加。所谓绝对增加,即产品进口绝对值的增长;相对增加是指尽管进口数量的绝对值未见增长,只要进口国国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业生产的产品减少了,相对地也就增加了进口产品。
(2)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此处国内产业应理解为一成员领土内进行经营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指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产量占这些产品全部国内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其范围广于反倾销协定和补贴及反补贴协定中所规定的产业范围。
所谓严重损害系指对国内产业的情况有全面性的严重损害:而严重损害的威胁,系指对于损害的造成,有明显而立即的可能性(clearlyimminent)。主管机关在决定国内产业是否由于进口的增加而遭受严重损害或有遭受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必须将对所有与产业的有关情况,并属于客观且可以量化(objectiveandquantifiable)的因素加以评估。
(3)因果关系:实施进口保障措施需证明有关产品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usallink)。虽然其进口的增加不须为国内产业损害的主要原因,但其他造成损害的因素不得归因于进口增加。
2.保障协定的程序及其它规范
(1)案件的调查。保障程序的进行,通常系基于相关利益方的申请,并且必须经过调查,调查程序包括对利害关系方的通知、召开听证会、利害关系方提出证据、意见及辩论;主管机关应公布调查报告,记载裁决及时与法律争论作成的结论。
(2)临时措施。保障措施原则上必须在最终调查确定后方可实施,但有时情况紧急,若迟延将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性的保障措施。其实施要件为:须初步裁定有明显证据显示进口增加;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采取增加关税税率的方式;适用期限应不超过200天。
(3)实施方式及程度。由于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主要在于成员方履行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义务而导致的国内产业的损害,因而保障措施最常用的方式应为实施数量限制或提高关税,不过,进口国亦有搭配实施关税配额者。
就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度方面,保障措施以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范围为限。若采取数量限制,不得减少进口数量使之低于最近三年期间平均进口水准。
(4)存续期间、延长适用与逐步自由化。乌拉圭回合制定保障措施协定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就是为保障措施设定落日期限,以减少一成员将保障措施用作延长国内夕阳产业存续期限的方式。任何保障措施适用期间不超过四年,经过延长不得超过八年(包括实施临时措施的期间、实施保障的最初期间、以及延长的期间)。
保障措施延长适用的前提是进口国主管机关认为有继续保障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且产业正进行结构调整,且措施的延长不得较最初实施期间终止时有更大限制,而应继续放宽。
保障措施实施期间一年以上,应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自由化。若适用期间三年以上则应在实施的中期以前检查适用情况,在适当情况下撤销或加速自由化。
(5)通知、协商和补偿、报复。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对有关严重损害或威胁的调查过程、结论和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决定通知保障委员会,各有关成员方应将临时性保障措施的协商结果及时经过保障委员会通知货物理事会。
提议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向对其有实质利益关系的有关产品的出口方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对受不利影响的成员方提供适当贸易补偿,以维持实质相等的关税减让水准及既有义务。若协商在三十日内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成员方在保障措施实行九十日内,在商品贸易理事会未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暂停实质相等减让义务,进行报复。
(6)实施保障措施时,必须遵守不歧视的原则,保障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保障措施的适用,应不问其产品的来源(irrespectiveofitssource)”,明确肯定保障措施实施的无歧视性,但作为例外保障协定允许进口成员方在特定情况下,以某种歧视性方式分配配额。
(二)农业特别保障条款
农业协定第5条即农产品“特别保障条款(specialsafeguardprovisions)”允许成员方在进口量超过某一触发水平(atriggerlevel),或进口价格低于一成员公布的触发价格的情况下,课征额外关税。该条款适用于已将非关税措施转换为等效关税的成员。
任何成员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应尽可能预先即在采取此类行动后十日内通知农业委员会,凡成员采取此类行动应给予有关国家协商适用这些行动的条件的机会。
(三)纺织品及服装过渡性保障条款
为避免进口成员国某项纺织品及服装进口量增加造成产业严重损害或威胁,纺织品及服装协定(ATC)第6条允许成员国援用具有特定性、过渡性的保障机制(transitionalsafeguard)。
过渡性保障措施与GATT第19条及保障协定最大的不同之一在于实施对象的选择性。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6条第4款规定:“依照本条例所采取的措施,应在成员对成员的基础上实施(onaMember-by-Memberrbasis)”,可见,过渡性保障措施是以歧视原则为指导的,它允许实施对象的选择,而在GATT第19条以及保障协定之下,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守不歧视原则。
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方式为限制进口数量,并且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成员,并无义务对受影响的国家进行补偿。
(四)服务业贸易总协定(GATS)紧急保障措施
GATS第10条第1款规定:“在不歧视原则下,应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进行多边协商。此类协商结果应自WTO协定生效后三年内施行”。此项规定为将来制定的服务业紧急保障制度所设的唯一条件,保障措施必须基于不歧视原则行使。
在服务贸易的紧急保障机制尚未实施前,若发生成员的国内产业由于服务市场开放竞争的承诺而受到损害时,第10条第2项规定了替代紧急保障措施的暂时方式,其方式为准许成员方修改或撤销特定承诺。
二、我国入世后的应对措施
加入WTO在对我国经济带来重要利益的同时,亦会对我国的经济,特别是对我国的产业发展造成相当大的冲击,其冲击不仅涉及面广泛(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而且影响程度很深,所以在遵循WTO自由贸易原则开放市场的同时,如何充分利用保障制度这个合法武器为我国产业建立起“安全阀门”,确保经济安全,如何在WTO框架下,汲取美、欧等国家的法制实践,建构起我国的产业保障机制实属必要和紧迫。
(一)健全、完善进口救济的法源依据。《保障措施协定》没有针对每个成员规定具体的实施方式,这就需要各成员在不违反该协定的前提下,由各国国内法加以具体规定,我国应兼顾WTO规则和国家利益,加快我国的保障措施立法,以保护依循明确的实体及程序性规则保障我国的产业,这也是WTO透明度原则所要求的,具体来说其内容主要包括:严格的产业保护程序,如通知、调查、协商等步骤;科学的判断标准,确定国外产品对本国造成损害,需要有一定的标准才能作出判断,如损害认定的考虑因素等;明确执行机构,从国外产业保护实践看,产业保护主要负责部门是该国负责工业和贸易的部门,我国的产业保护机制应以综合经济部门如国家经贸委负责为主,由行业协会、海关、工商等参与配合。申请主体方面,除主管机关得主动调查外,行业协会、产业团体、地方政府均可向主管机关提出。
我国的保障措施立法要涵盖农业、服务业和纺织业等,加入WTO后,我国面对的将是世界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农业,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将受到严重挑战;而作为未来经济发展潜力最大的服务业,我国面临的挑战也是前所未有的,所以,针对农业、服务业等产业,依循WTO的特别保障措施制订具体的部门产业保护办法实属必要和迫切。
另外,亦应规定相关的积极调整的补救措施,以协助国内产业在受到外来竞争时,能加速进行调整而恢复竞争力;同时建立进口监视系统,当发现进口有大量增加的情形时,经简单的程序和召开听证会,即可要求与出口国进行协商,这样就防患于未然,变被动为主动,相应地亦要建立起行业报告制度,以便主管机关及时掌握信息。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所谓行业协会,是指“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总体,或其产量占该产品国内产量大部分的生产者团体”,按此定义,一国的行业数量成千上万,而不是我国与部门管理体系相连的为数有限的行业的概念。
保护措施协定规定,进口国只有在通过确定大量进口对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才能采取措施限制进口。实际上,单个或几个企业一般是不能提出这种申诉要求的,只有那些产量在该国国内同类行业的生产总量中占有重要比重的产业才有这种行为能力。事实上,要求政府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诉,大都有国内企业的行业协会或代表提出。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以来,在美国、欧共体及其他一较多使用贸易保护法律的国家中,申诉人绝大多数是行业协会或类似组织,仅此一点可看出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
在开放性市场经济中,行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提供WTO所需的有关国内厂商受损的全面、详细、可靠的数据资料。显然,这种工作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厂商来完成,政府也不可能及时而详尽地关注每个行业的情况,并对有关行业的情况及时作出全面而详尽的调查。正是因为在这一问题上,单个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作用受到限制,行业组织才能够在各国使用保障条款保护本国产业的行动中起到发动者和提供证据者的重要作用。
(三)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进行产业的战略调整。保障协定第5条第1项规定,保障措施以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范围为限。进口救济制度的目的在于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利用贸易保护措施提供本国产业一暂时的舒缓空间,加速本国产业的调整以提高其竞争能力,使其能与外国产业从事有力的竞争,进而促进其产业升级。对丧失竞争力的夕阳产业过多保护,将无法达成竞争力的维持或提升,将导致贸易及生产活动的扭曲,而使生产者增加其成本。依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加速国内产业的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利益和竞争优势,创造我国产业竞争优势。
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是同世界性的改革开放浪潮,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过渡,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化融合在一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发展是通过结构的规律性调整和转移而实现的。在结构调整中,通过技术进步、产业转移、体制和组织创新,一方面淘汰落后的生产力,另一方面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动力。我国新一轮结构调整应当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通过“升级型”调整和“适应型”调整,我国经济获得一个时期保持较高发展速度的动力。遵照产业演进的一般规律,大力发展我国的优势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进行彻底改造和重组,放弃对大部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保护、扶持,采取市场导向,尽快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的产业重组,做到优胜劣汰,提高竞争能力。
关键词:农业经济;新形势;发展途径;研究分析
农业经济发展应紧密结合具体国情,选择现代化的生产设备与技术,遵循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强化资源使用率。现阶段,农业经济应在发展过程中兼顾生产模式、生态环境、经济效益等因素科学统筹安排,合理调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农业经济发展要依据国家颁布的环保政策,更应在满足日常生活生产要求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农业生产效益。
一、发展现状
(一)相对单一的农业生产模式
不断创新的科学技术,能够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也是推动农业稳速发展的重要动力。可是基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现状,不仅现代化技术利用率偏低,并且农业生产模式较为单一,在农业生产期间受限于气候变化,对生产效率造成影响。
(二)仍存在自然环境破坏问题
以往粗放型的发展模式,以自然资源的消耗为代价带来的经济增长,导致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很难恢复。而为保障农业经济有效发展,当前不能只看到农业经济效益,需加大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力度。
(三)相对较低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运用现代化技术,在促进生产效率提高的同时助力农业经济的持续性发展。目前,由于相对有限的农业技术的适用范围,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力,减缓了发展步伐。依据我国农业当前发展形势分析,化学用品及机械设备的使用范围最广,针对化学用品若是没有严格依据标准使用,极易影响到农业生产质量和效率,如过度应用化肥农药土壤很容易发生盐碱化、富营养化的问题等。另外,加工农产品的过程中,如果无法有效处理及妥善安置废弃物,也会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过度应用化学用品或是农药,会增大农作物的化学药物残留,间接影响人体健康。
二、发展途径
(一)积极改革农业供给侧结构
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及农业生产的标准化程度,可以建设标准化农业生产示范园区。促进节水农业发展,大范围普及滴灌、喷灌等相关节水基础,生态脆弱区域要限制抽取地下水,加大培育抗旱节水农作物力度。降低化肥农药应用量,如将瓜果蔬菜等重点栽培领域作为试点,同时依据国际上的农药残留标准,将国内现行标准不断完善,以此增强农产品出口的国际竞争能力。[1]
(二)采取“互联网+农业”发展模式
第一,搭建农产品电商平台。基于高度发展的互联网技术,提供给农产品交易的一个全新思路,以往农业企业主要通过零售或是线下团购的方式进行销售,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农产品销售提供了新的平台,在提升产品销售效率的同时为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提供便利。进入“互联网+”时代,可以将电商平台作为农产品的主要交易载体,而且还能作为农产品的集散地以实现产品与信息交互的平台,实现消费者与生产者时刻相连。对此,应汲取成功的平台建设经验,立足农产品建立以电商平台为支撑的生产链及供应链,调整农产品的传统交易方式,即便是偏远地区也拥有快速的农产品流通渠道。第二,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经济为更好地和互联网相融合,则应通过“互联网+农业”这一发展模式,为农业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动力,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是完善的基础设施。为保障互联网的有效使用,应将现有通信设备进一步完善,在农村地区提高互联网入户普及率,创设良好的网络环境,在提供技术支持的基础上还需做好网络设备管理,及时找出潜在故障并对设备问题及时处理。第三,构建网络化服务体系。网络信息技术还能运用到生产服务平台,实时对农产品有效监控,一方面农产品生产会更为快捷便利,另一方面还可以发现农产品生产中产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该服务平台帮助消费者掌握农产品整个生产过程,了解各个生产环节,在确保产品安全的基础上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进入互联网时代,农民可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受学习教育,在具体生产中渗透网络信息技术。遇到的生产问题应将其及时上传至服务平台,在将问题快速有效处理的同时,提供给农业生产所需的信息数据,从而提供农业经济发展和互联网相互交融的农业服务。在具体生产环节,农民会提出很多信息要求,如农资、种苗供求信息等。通过农业信息标准,可以规范信息的处理、采集和。依托有效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提升农业信息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整合涉农信息,定期向农户相关信息,从而为广大农民提供全面且权威的行业报告,在规范农业信息制度上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发挥农业政策的支持及激励作用
第一,优化农业保险制度。对比非农生产,农业生产会更加依赖自然条件。面对自然灾害问题,美国政府出台了自然灾害补贴政策,那么我国也应汲取美国制定农业政策的经验,提供给农民相应的农业保险。针对因为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害,多数单个农户难以应付这些损失。通过保障农业生产机制等措施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农业现代化与产业化发展速度。农户可以在农业投资获得稳定收益,吸引其积极参与农业营利性投资。第二,加大补贴力度,革新补贴模式。国家有必要加大农业补贴投入力度,予以粮食产业充足支持,让补贴的保障作用真正体现在种粮农民收入上。基于不断提升的补贴标准,补贴政策会增强家庭增收、粮食增产等方面的促进效应,对此可汲取发达国家经验,将现有补贴方式调整创新。我国各地区依据国家提供补贴标准,按照地区整体财力情况、机会成本适当将现行补贴标准追加。
(四)培养农业经济协调发展主体
关于农业经济发展应重视服务实体建设。以农村合作社为代表的相关中介组织,形成功能多元更加开放的服务体系。依托服务实体提供资金、技术及项目服务,提高整体运作的产业化、市场化及社会化水平。其一,政府相关部门针对已有中介组织,依据低污染、低能耗的基本原则指导其分类并服务“三农”。其二,中介组织依据科学的操作规程,形成科学的生产技术规程,在进行生产培育时做到有章可循。另外,中介机构还要对农产品追溯,上市之前由县质量检测中心严格检测,而且要出示准出证明。通过检验的农产品,在进行粗加工之后进行统一包装再销售,同时还应清楚标示品名、生产者、质量等级等,这样产品能够餐桌追溯到农田。其三,进行价格、税收等方面的改革,为中介组织的建设发展提供支持与政策优惠。其四,做好制度建设并优化其运行机制。为推动中介组织更好的发展,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需为其自身建设提供指导,如依据《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条文,将现行的制度规章加以完善修改;重视民主监督规章,定期组织会员大会落实民主管理及决策。
三、新形势下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一)提高农产品市场占有率
在新形势时代背景的影响下,为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促进作用,能够保障我国经济体系建设的完善性,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农业市场发展格局予以完善和升级,为其提供明确的转型趋势。其中,在农业经济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大多数农产品的生产产量普遍较高,但由于受到了客观性干扰因素所带来的影响,导致我国目前的农产品占有率在国际市场中的占比普遍较低。为了能够有效提高农产品的占有率,并在国内市场发展过程中占较大的份额,需要结合新形势的时展特点予以全面分析,积极地引进国外的先进农产品及生产技术,打造新型优良的农业产业品牌,并在新形势时代背景的助推作用下,促进农业经济逐渐增长。
(二)完善我国经济体系
在社会经济高效化的发展过程中,促使我国的经济形势产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在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建设阶段,有助于提高农民的日常生活质量,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经济体制。不仅如此,在农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了客观性因素所带来的影响,所以导致相应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无法得到有效创新,阻碍了农业经济水平的提升。在农业经济长久化的发展过程中,能够有效提高社会各界的日常生活质量,这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能够积极顺应新形势的革新趋势,针对农业经济的发展特点予以全方位的分析,采取完善有效的改革措施,突出农业经济发展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2]在新形势的影响下,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助力支持,不仅能够结合传统的农村经济模式予以完善,还可以在多样化创新改革措施的支撑作用下,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并且能够使农业经济在我国经济体系当中占据较大的份额,维持了社会经济体系发展的稳定性。
(三)提高农产品生产质量
对于传统的农业经济来说,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相关监管部门并未对此方面的经济发展予以高度重视,导致农业经济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并且失去了原有的效用,在缺乏有效监督方式的情况下,对农产品的发展项目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在新形势下,社会各界对于农产品的生产质量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需要基于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农业产品生产形式,要求相关生产部门能够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加大对农产品生产质量的监管力度,从而生产出优质的农产品。通过对监督工作体系的完善和优化,不仅提高了农产品的生产质量,还可以为农业经济的增长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有助于维护农业经济在社会发展体系当中的稳定性,为农业经济增长奠定了有利基础。
四、结束语
文献提出了一种以多主体的顺序“接力”为主要特征的创新模式,并称之为“接力创新”。文献[2]预测在生物制药业、生物农业、信息业、纳米业等新兴产业中广泛存在接力创新。其中,接力创新在生物制药产业的普适性已被文献[1,3-4]等证明。文献[5]验证了信息产业(主要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中也大量存在接力创新。那么,农业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等是否也如预测的那样遵循接力创新呢?如果遵循,那么是否具有自身的特性以及为何会形成这种特性呢?这些问题尚未得到回答①。与生物制药产业相类似,生物农业产业同样建立在现代生物技术的基础上,并且是除生物制药产业以外运用现代生物技术最为广泛、发展最为迅猛的产业,也是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重点产业。从理论层面看,研究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可以拓展接力创新的应用范围、深化和完善接力创新的相关理论。从实践层面看,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生物农业产业的发展对于促进中国农业技术现代化、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揭示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的特性,为中国生物农业的产业创新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可以帮助相关创新主体明确定位、科学决策,指导产业集群、创新网络、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研究。本文采取多案例研究方法,通过与生物制药技术等的接力创新进行对比,探索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②。下文安排如下: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提出研究变量;进行研究设计;通过案例分析得出主要发现;探讨农业生物技术接力创新的形成机理;总结研究结论和政策启示。
2文献回顾与研究变量
2.1文献回顾
接力创新的渊源可以追溯到Pavitt对“基于科学的高科技部门”的论述[6]以及国家创新系统中“基于科学的体制”[7-8]。“模式2”等理论也强调了“后现代”社会中科学研究与创新的交互作用[9],并进而形成“三螺旋”模型所描述的大学承担企业功能、企业承担学术功能的现象[10]。这些经典研究(但不限于这些研究)事实上分离出一类基于科学的创新。例如:Pisano认为科学的深度参与导致生物制药是“基于科学的商业”[11];陈劲、赵晓婷和梁靓指出生物制药等领域的创新是“基于科学的创新”[12];对纳米产业的研究也佐证了这种特性[13]。那么,这类基于科学的创新如何才能获得成功?生物制药创新研究逐步揭示出接力创新这一新型创新模式,给这个命题提供了较为完美的答案。①文献[3]提出:专家型公司是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的、专注于分子生物学研究和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前端的小型生物技术企业;而核心公司是在新药的研发、生产和营销等方面具有综合组织能力的大型一体化公司。生物制药源于20世纪70年明的DNA重组技术[14],当前已成为涉及分子生物学、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遗传学、生物化学、组合化学、生物信息学、计算科学和纳米技术等众多科学技术的复杂体系[11]。文献[15]指出生物制药创新主要来自大学,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盈利性公司等不同类型的组织在创新过程中建立联系、共同参与创新[16-18],大型制药公司与利用生物技术开发新药的专业化企业之间是合作关系[19]。李天柱、银路和石忠国等最早提出生物制药创新中专家型公司与核心公司之间合作的本质是两者的接力创新,技术转让、合同研究、并购、联盟等常见的合作方式其实是实现接力的具体手段[3]①。在此后的研究中,李天柱等进一步针对生物制药起源于基础科学研究的特性,将大学等公共研究机构纳入接力创新框架,提出了接力创新的完整概念,分析了“大学-专家型公司-核心公司”之间的主要接力关系和接力方式[1],并探讨了接力创新的一般规律和发生机理,比较了接力创新与合作创新(包括产学研合作)、开放式创新和二次创新等其他典型创新模式的异同及应用思路[2]。虽然接力创新概念的提出时间较晚,但是由于它对基于科学的创新具有重要价值,已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文献[5]验证了信息产业中广泛存在接力创新且它具有自身的特性;有学者运用接力创新研究了区域创新平台、新兴产业载体等[3-4,20-21]。然而,总体来看,目前关于接力创新的研究主要是基于生物制药产业开展的,而生物农业产业等其他基于科学的产业是否遵循接力创新及其特性则尚无专门研究。
2.2研究变量
本文旨在验证前人对接力创新的推断,但是由于针对农业生物技术的类似研究尚属空白,因此本文实际上属于对农业生物技术接力创新的探索。针对这一研究目的,首先,本文将研究问题明确为“农业生物技术是否遵循接力创新,如果遵循,那么是否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及其形成机理是什么”,以避免被海量数据所“淹没”[22];其次,除了可从研究问题直接推出的研究变量外,本文并未事前指定其他变量,以防止在研究过程中束缚思想、阻碍新理论的构建;最后,本文借鉴现有文献的逻辑,但尽量保持开放心态,以免限制研究发现和产生偏差[22]。基于上述思想,根据代表性文献[1-3]铺垫的理论基础,本文利用如下变量研究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1)接力创新。接力创新的本质是:能力显著异质、优势明显互补的创新主体共同参与创新,但各主体加入创新过程的时间有先有后,且它们承担不同的任务,在创新过程中地位平等、缺一不可、各司其职、很少“越界”,主体间的顺序接力推动创新获得成功。也有文献指出,在新兴技术的创新中,能力互补的创新主体通过联盟等组织间合作方式共同完成创新是一种普遍现象[23],因此不能认为只要多个主体共同参与的创新就属于接力创新。为了使研究更加严谨[24],针对接力创新变量,本文提出一个竞争性解释:农业生物技术不遵循接力创新,实际上只是采取了战略联盟等合作创新模式。2)接力关系。接力关系这一变量是参照当前接力创新最为典型的生物制药产业而提出的,其存在的前提是接力创新变量能够得到较好的解释。具体而言,农业生物技术创新过程中可能存在如下接力关系:第一,以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知识创造接力为主线;第二,以不同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接力为实现手段;第三,以金融接力为支撑,即创新过程中存在不断有新的资金加入、原有资金退出的接力现象;第四,创新过程中政府支持政策也具有与金融支撑类似的接力现象。3)接力方式。接力方式是上下游创新主体之间实现接力的具体手段。参照生物制药技术的接力创新,农业生物技术创新的主要接力方式应包括授权许可、平台技术转让、合同研究、并购、联盟等多种方式。与接力关系变量相类似,接力方式变量存在的前提也使接力创新变量得到较好的解释。
3研究设计
3.1研究边界
按照一般理解,农业生物技术是运用基因工程、发酵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及分子育种等生物技术改良动植物及微生物品种的生产性状,培育动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种,生产生物农药、兽药和疫苗的新技术[25]。该定义指出,农业生物技术建立在以DNA重组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体系的基础上,从而与其他农业技术区分开来。例如,袁隆平院士发明了“杂交水稻”技术,为中国和世界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该技术没有利用DNA重组及其他现代生物技术,因此不属于本文研究的农业生物技术①。
3.2研究方法
案例研究最适合于研究“怎么样”(how)和“为什么”(why)的问题[24]。案例研究以案例为基础,从中归纳产生理论,理论的产生完全根植并升华于案例内或案例间的构念之间的关系及这些关系所蕴含的逻辑论点[26]。案例研究可分为单案例研究和多案例研究[27],其中多案例研究在有效性和普适性方面比单案例研究更具优势[28-29],特别是当多个案例同时指向同一结论时,案例研究的有效性更会显著提高[24]。本文对农业生物技术接力创新的探索正属于“how”和“why”的问题,适合于采用案例研究方法。考虑到归纳理论的有效性,本文采用多案例研究方法。
3.3数据收集
案例研究中常用的数据来源包括文献、档案记录、访谈、直接观察、参与性观察和实物证据[30],本文采用文献分析作为数据收集方法。数据收集按照下面步骤进行:第一阶段,研读有关行业报告和资讯收集,找出已进入商业化阶段的农业生物技术。在这一阶段,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司编写的《中国生物产业发展报告》等权威报告、生物谷②等专业网站提供了最初的筛选范围。第二阶段,针对收集到的农业生物技术名录,广泛收集其技术创新过程的信息,获得大量零散的技术创新片段。在这一阶段,除了论文、研究报告等文献外,维基百科③、谷歌、果壳网④等网站也是丰富信息的重要来源⑤。第三阶段,使用三角验证法确认数据的质量,即研究者可利用多重证据来源和多重研究方法以减少偏见的影响[31]。第四阶段,将经过验证的创新案例片段进行拼接,从而得到完整的案例。在收集数据资料的过程中,笔者还建立了案例档案和证据链以保证案例质量。不可否认,诸如文献分析这种二手数据收集方法与访谈法、观察法等相比确实并非最优选择,这是在现有研究条件约束下所做出的一种满意决策。由于本文是从总体上对农业生物技术创新进行研究,不以研究每个案例的微观过程为目的,因此通过上述过程收集的案例资料可以满足研究要求。待条件成熟时,再进一步利用一手资料验证本文研究。3.4案例简介多案例研究所需的案例一般以4~10个为宜[22],所选取的案例要具有较大的典型性和极端性,并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32]。本文选择表1中的8个案例作为研究对象。案例选择主要基于3个标准:一是尽可能广泛覆盖生物农业的相关领域,以提高研究结论的普适性;二是尽量针对典型的农业生物技术及企业,以提高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三是在满足前两个标准的前提下,尽量采用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例,以增加对中国的指导价值。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拼接案例受到数据来源的限制,因此肯定还有其他典型案例无法得到,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文的研究质量,但笔者认为表1中的案例已可以较好地满足研究需要。
4研究发现
4.1农业生物技术接力创新的特性
表1中的案例具有一个共同特征:一项农业生物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主要表现为,不同企业先后加入创新过程,分别完成创新链上不同环节的任务,创新是通过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接力传递而逐步推进的。这一特征与接力创新的本质是一致的,因此可确定接力创新是农业生物技术的重要创新模式。例如,NaturalIndustries公司在成功研发了生物抗虫害技术后于2012年被诺维信公司(Novozymes)收购,诺维信公司将此技术应用于水果、蔬菜等农作物种植市场。在这项创新中,NaturalIndustries承担上游的研发任务,诺维信公司在NaturalIndustries的基础上继续完成商业化,属于典型的接力创新;在诺维信公司和孟山都公司(Monsanto)的联盟中,诺维信公司负责研究提高抗病虫害能力、作物产量和土壤肥力的生物土壤改良技术,孟山都公司在诺维信公司研发的基础上完成田间试验、注册与商品化,这也是典型的接力创新;孟山都公司收购Asgrow、Holden等公司的目的是利用这些公司的市场网络将其玉米、大豆等转基因育种技术推向美国、比利时等国家的市场,本质上是孟山都公司完成上游的技术研发、Asgrow等公司完成下游的商业化,这也是接力创新的具体表现。表1中的其他案例也遵循类似的接力创新模式。事实上,笔者所收集的案例数量远超表1中的案例数量,只是很多案例因不够完整、不够具体或不够典型等而未被纳入分析,但其中很多案例也表现出上下游创新主体顺序接力的特性。必须承认,表1中的案例确实存在多个创新主体参与并广泛运用联盟、并购等合作方式的事实,但本质上还是上游主体完成其承担的任务后,像接力赛跑那样传递给下游主体继续开展后续任务,因此属于接力创新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合作创新,变量1的竞争性解释可以排除,对生物农业中广泛存在接力创新现象的支持进一步加强。但是,与生物制药技术等相比,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表现出自身的显著特性。1)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主要发生在转基因作物、生物防护等领域,而在生物农药、兽药和疫苗等领域出现得较少。即便在转基因作物等接力创新的易发领域,接力创新也是最近10余年才逐步兴起的,一些生物农业巨头曾独自在这些领域取得了成功,如孟山都公司推出了保铃抗虫棉花等。因此,笔者认为,接力创新是农业生物技术创新的新趋势,该发现修正了文献[1]的结论———文献[1]曾推测生物农业应像生物制药业那样普遍遵循接力创新模式。2)文献[1]和文献[2]指出,生物制药技术的创新基本上遵循“大学—专家型公司—核心公司”(如忽略掉大学,则为“专家型公司—核心公司”)顺序接力的单一模式。但是,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明显分化为3类(如表1所示):第一类,专家型公司与核心公司的接力,如“NaturalIndustries-诺维信”和“TJTechnologies-诺维信”,这与生物制药技术的接力创新基本一致;第二类,核心公司与核心公司的接力,如“诺维信—孟山都”、“孟山都—礼来(EliLilly)”及“孟山都—拜尔作物科学(Bayer)”,这与生物制药技术的接力创新有差异较大;第三类,核心公司与其他中小公司的接力,如“孟山都-Asgrow、Holden”、“孟山都—中国种子集团、河北中业集团”及“杜邦先锋(Dupont)—山东登海种业”,这与生物制药技术的接力创新恰好相反。3)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极少涉及大学,或者说鲜有直接利用大学科学发现的情况———这进一步修正了文献[1]的结论。文献[1]曾猜想,农业生物技术与生物制药技术一样,创新应直接建立在大学科研的基础上。同时,农业生物技术创新对专家型公司的依赖相对较弱,很多重要技术都是核心公司研发的。理论上讲,农业生物技术与生物制药技术一样,其前端研发工作最适合由专家型公司承担,但这一特性并未得到案例的支持。
4.2接力关系
农业生物技术创新中的接力关系大体上符合变量定义中对接力关系的陈述,但又有不同表现。1)以知识创造接力为主线。接力创新的本质是通过上下游创新主体之间的顺序接力,逐步完成创新中最基本的知识创造过程[1]。已证明农业生物技术的创新遵循接力创新模式,因此创新生态系统必然围绕知识创造及其顺利接力进行构建。例如,在“诺维信—孟山都”的接力创新案例中,诺维信公司将自己研发的土壤改良技术知识传递给孟山都公司,由孟山都公司继续创造田间试验、注册及商业化等方面的知识。表1中的其他案例也是如此,不再赘述。2)以知识产权接力为手段。在接力创新中,知识产权也是一个与知识创造协同发展的接力过程,知识产权转移成为创新主体实现接力的手段。在这一点上,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符合接力创新的一般规律[1](具体的接力方式详见下文分析)。3)对金融支撑的接力需求不强。接力创新对金融支撑通常有强烈的需求,如生物制药需要公共财政、天使投资者、风险投资、核心公司、资本市场等复杂资金接力支撑整个创新过程[1]。在农业生物技术的第一类接力创新中,位于创新链上游的专家型公司主要依靠风险投资和公共财政的资金,在创新任务被传递到核心公司后主要依靠核心公司的资金和资本市场的资金,因此整个过程表现出一定的金融支撑接力性质。在农业生物技术的第二类和第三类接力创新中,整个创新过程都主要依靠核心公司的资金和资本市场的资金,金融支撑接力的特性并不显著。总体来看,虽然农业生物技术创新面临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投入巨大、周期漫长,但是对金融支撑接力的需求却不强烈———这与接力创新的现有理论相比可谓大相径庭。4)强烈依赖政策支持接力。政府政策在农业生物技术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以转基因作物为例:实验室研究阶段需要有利于转基因实验、动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等方面的政策;育种研究阶段需要政府开放对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试验管制、大规模田间试验审批等方面的政策;更突出的是,生产和商业化阶段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申报审批、品种审定和证书发放、大规模种植许可及国际贸易管制等一系列有利政策。只有在创新的不同阶段分别配置合适的政策且各政策之间无缝衔接,才能为农业生物技术创新奠定良好基础,任一环节上的政策变化都可能给创新造成重大影响。2012年欧盟质疑孟山都公司的“NK603”转基因玉米的安全性,曾造成孟山都公司所有的转基因作物都面临被欧盟禁止的威胁。政府政策对新兴产业创新普遍具有重要意义[33],但是像农业生物技术这样对政策支持接力的依赖如此之高是罕见的。
4.3接力方式
农业生物技术的3类接力创新具有相对稳定的接力方式,不像生物制药创新的接力方式那样动态复杂。下面针对3类接力创新分别论述。在第一类接力创新中,上下游企业间的接力方式主要是并购。通常是下游的核心公司并购上游的专家型农业生物技术公司,这与生物制药创新中专家型公司整体出售这一接力方式的相似度较高。采用这种接力方式的一般情况是,上游企业提出创意且技术研发已成型,而下游企业拥有田间试验、申报审批、市场推广等一系列加速技术商业化的能力,且下游企业的营销网络和顾客基础规模较大,能使技术在商业化环节发挥更大价值。同时,上游的专家型公司大都是借助风险投资创办的,通过并购可获得较高的企业价值溢价,风险投资愿意推动这样的并购;而下游的核心供公司则拥有充足资金可为并购支付较高价格。诺维信公司收购NaturalIndus-tries和TJTechnologies都属于这种情形。在第二类接力创新中,上下游企业间的接力方式包括联盟、技术转让、授权许可等,这些方式的本质都是通过签订某种契约将知识产权从上游企业传递到下游企业,我们统称为协议合作。协议合作普遍发生在核心公司之间,一般是上游的核心公司提出研发创意且完成基础研究和实验开发,而下游的核心公司完成申报审批、市场推广等商业化工作。其中,如果采用联盟方式,则会按照企业对创新的贡献预先约定好利益分配办法,上下游企业通过分割创新的终端收益获得各自的回报。“诺维信—孟山都”的接力创新联盟即是如此;如果采用技术转让或授权许可,那么上游企业通常事先划定下游企业使用技术的范围和条件,上游企业除了获得一笔技术转让费(或技术许可的门槛费)外,通常还能在未来创新成功后获得从创新收益中分成的权利。孟山都公司将其转基因抗除草剂大豆技术许可给拜耳作物科学就采用了这种方式。在第三类接力创新中,上下游企业间的接力方式包括股权收购、合资等途径,我们统称为资产联结。使用资产联结这一名词是因为这种接力方式一般发生在上游企业为核心公司而下游企业规模较小的情况下,核心公司掌控全部技术研发及田间试验、申报审批等后期创新工作,但在最终拓展市场(尤其是拓展国际市场)时面临较大障碍,因此以股权收购或合资方式控制下游企业,借助下游企业拥有的市场网络以及对特定市场熟悉等优势加速技术创新扩散。这种情形与第一类接力创新中核心公司收购上游专家型公司的方向恰好相反、目的也不同,为区别方便称之为资产联结。杜邦先锋与山东登海种业合资成立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将其转基因玉米种子推向中国市场就是以资产联结方式实现创新接力的实际反映。此外,接力方式变量中包含的合同研究、平台技术转让等典型接力方式并未在生物农业产业中发现相应的案例,这也反映出农业生物技术接力创新的不同之处。
4.4其他发现
除了上述基于3个变量得到的发现外,笔者在研究过程中还发现中国企业在农业生物技术创新中主要参与第三类接力创新,基本上是承接跨国公司已研发成功的技术并将之拓展至中国市场。从企业创新管理的角度看,中国企业采取这种方式可以规避生物技术研发的高度不确定性和风险,且可获得相应的创新收益。然而,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中国生物农业发展的角度看,这种接力创新愈演愈烈可能使中国企业逐渐丧失自主研发的动力和热情,并使中国生物农业的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5农业生物技术接力创新的形成机理
以转基因作物为例的农业生物技术创新过程可抽象为图1。图1农业生物技术的创新过程(以转基因作物该过程由上游的实验室研究、中游的育种研究和下游的大规模生产与商业化3个序贯相连的阶段构成,每一阶段又可细分为更多阶段。3个阶段的主要任务和所需能力存在显著差异:实验室研究的目标是克隆目的基因,创造转基因作物品系,因此基础研究能力在这一阶段最为关键②;育种研究的目标是开发育种工艺和方法,并通过小规模田间种植试验对工艺方法和安全性进行检验(试验面积约为100m2),这一阶段也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成分,但更接近生产技术和工艺的研发;规模生产和商业化阶段的目标是,通过大规模田间释放试验确定稳定的育种技术和工艺,并对试验成功的作物品系进行申报审批和开展商业推广,因此,除了研发能力外,对政府的公关能力和商业化能力也至关重要。平均而言,农业生物技术的创新周期长达13年、投入超过1.3亿美元。其中,创新链上游的实验室研究能否成功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创新链下游的大规模生产和商业化面临的风险同样惊人,尤其是能否通过品种审批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整个创新周期中约三分之一到一半的时间用于通过政府审批,平均审批费用超过3500万美元。此外,商业性推广还面临不同国家在政策、社会和国际贸易方面的严格壁垒[34]。农业生物技术创新的过程和特点与接力创新发生的一般规律十分吻合[2]。具体而言,受规模、资金、公关能力和市场网络等因素的限制,专家型的农业生物技术公司基本上不具备完成整个农业生物技术创新的能力,也无力承担创新过程中的风险(尤其是下游风险),因此通常聚焦于从事创新中前段的实验室研究或育种研究,或在创新后段的商业推广、大规模种植等环节参与进来,因此此时不确定性已很低。孟山都、诺维信这类核心公司拥有完成整个创新过程的能力,但创新的不同阶段所需的能力存在较大差异,由核心公司独自完成创新仍是低效率的。特别是在实验室研究环节,核心公司的能力有时明显弱于专家型公司。而在创新后端,单独一家核心公司———不论其规模和影响力如何巨大———突破不同国家的政策、社会及国际贸易等方面的障碍都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根据农业生物技术创新在不同阶段的特点,由优势能力各异的企业分别承担创新任务,通过接力合作推动创新成功无疑是更好的选择。
但是,农业生物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又使其接力创新具有如下自身的特性:1)农业生物技术体系庞大、涉及领域较多,不同细分领域存在一定差异。我们观察到,一些农业生物技术(如生物农药技术、兽药技术等)的研发难度不像转基因作物那样大,其创新风险相对较低,尤其是遭受的政府管制相对宽松。这些技术的创新可能在一家规模较大的公司内部或采取其他合作创新方式即可完成,因此农业生物技术接力创新的发生范围不如生物制药技术那样普遍。同时,根据我们的不完全观察,在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早期,专门从事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专家型公司相对较少,因此孟山都等核心公司只能自己开展技术研发并完成创新过程。近十几年来,从事农业生物技术研发的专家型公司的数量开始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最近10余年接力创新(尤其是第一类接力创新)在农业生物技术领域才大规模兴起的原因。2)生物制药技术创新所需的异质性能力严格分布在不同的创新主体中,只能采取“大学—专家型公司—核心公司”的接力方式[1]。而农业生物技术创新所需能力的分化并不像生物制药技术创新那样严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阶段有目的、有选择地配置不同类型的创新主体,这加速了接力创新的分化。有些技术研发专家型公司的能力突出,而商业化能力掌握在核心公司手中,从而形成第一类接力创新。例如,对于“TJTechnologies—诺维信”的接力创新,诺维信公司的副总裁Videbk表示:“TJTech-nologies的生物解决方案提高了作物产量、业内领先,可与诺维信形成互补”。有些技术的研发能力掌握在一家核心公司手中,而商业化能力掌握在另一家核心公司手中,从而形成了第二类接力创新。例如,对于“诺维信—孟山都”的接力创新,诺维信公司的首席执行官Nielsen认为,这“很好地将诺维信的微生物研发能力与孟山都的田间试验和商业化能力结合起来”,而孟山都公司的首席技术官Fraley认为,“这是技术推向成熟发展的催化剂”。还有一些技术从研发到商业化的能力都掌握核心公司手中,但在技术扩散过程中运用其他公司的资源和网络更易克服市场拓展过程中的障碍,从而形成了第三类接力创新。例如,山东登海种业的规模远小于杜邦先锋,但前者在开发中国市场时却具备杜邦先锋所没有的本土化优势。3)大学科研更热衷于针对人类健康医疗的研究(如干细胞等),直接满足生物农业创新需要的最新前沿科学成果相对较少。这造成农业生物技术创新只能更多地利用相对成熟的现代生命科学发现,大学主要提供基础理论和基本的技术手段,所给予的是间接支持。这可以解释为何在农业生物技术创新中大学进入接力环节的案例较为罕见。而生物制药技术创新的前端离不开大学的参与,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生物制药的研发不仅直接建立在大学科研的基础上,而且大学也乐于为生物制药提供直接可用的最新成果。此外,由于大学科研更重视人类健康医疗,因此大学衍生的专家型公司聚焦于农业生物技术的就相对较少。这可以解释农业生物技术接力创新对专家型公司的依赖性不强的现实,其实质是缺乏可以依赖的专家型公司。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生物农业的其他特点,可进一步解释农业生物技术接力创新的其他特性。就接力关系而言,农业生物技术创新对资金的需求无疑是巨大的。由于仅有一部分新技术是由专家型公司开发的,很多农业生物技术都是由核心公司负责研发、生产和商业化的,因此核心公司的资金实力、从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完全可以支撑整个创新过程。这造成农业生物技术创新对金融支撑接力的依赖远低于生物制药技术。但是,农业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作物)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是社会争议的焦点,更是政府严格监管的对象。针对转基因生物的政策法规不仅严格,而且相关政策法规密集地分布于从实验室研究到商业化的各个环节,政策变动对于创新进程而言可能是致命的,这种特性导致农业生物技术创新高度依赖政府支持政策的接力。就接力方式而言,在第一类接力创新中,核心公司理论上也可以像生物制药技术创新那样采取协议研究、平台技术转让、授权许可等方式从专家型公司那里获得技术,但是表1中的案例全部采用并购方式。我们认为,这是核心公司出于对风险规避的考虑。在我们观察到的农业生物技术创新案例中,核心公司并购的专家型公司均为已成功完成技术研发甚至开始初步商业化的公司,这使得核心公司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商业化的不确定性大为降低。虽然并购需要付出较高的溢价,但是可一并得到新技术和专家型公司的技术平台、研发团队等重要的创新资源,能够显著提高核心公司的吸收能力,给技术的商业化进程提供技术保障。如果采用协议研究,那么核心公司一般需要在研发前期就介入,这不仅要支付给专家型公司一笔固定费用,而且要依据技术研发进程支付里程金,并可能需要在商业化成功后付给专家型公司以一定比例的利益分成,更重要的是技术研发能否成功仍是不确定的。如果采用平台技术转让、授权许可等方式,核心公司除了要一次性付出固定费用及未来商业化成功后的利益分成外,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在商业化过程中很难得到专家型公司的专有技术能力的保障。在第二类接力创新中,上下游企业为势均力敌的核心公司,并购这种接力方式很难被双方接受,协议合作自然成为更明智的选择。第三类接力创新采用资产联结实现接力,主要是因为核心公司要掌控商业化过程。中种迪卡公司总经理汪泓在谈到与孟山都公司的合资时曾表示:“商业育种企业必须保证从育种、制种到销售全过程不脱节,否则企业的运营风险很大”。但是,下游的小公司本身不拥有核心技术,并购这类公司往往不符合核心公司的战略,技术转让、授权许可等接力方式在控制方面又面临风险,此时资产联结就成为较好的折中选择。
6结语
6.1研究结论
本研究发现,接力创新是农业生物技术创新的最新趋势,其形成机理遵循接力创新的一般规律。农业生物技术创新管理应以接力创新为理论指导,同时重点考虑本文所揭示的一些特性,主要包括:第一,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主要发生在转基因作物、生物防护技术等领域,并分化为“专家型公司-核心公司”“核心公司—核心公司”及“核心公司-其他小公司”3种类型,且接力链条的前端极少涉及大学,创新过程对专家型公司依赖不强,核心公司在农业生物技术创新中发挥很大作用;第二,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对金融支撑接力的需求并不强烈,但高度依赖政策支持接力;第三,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主要采用并购、协议合作和资产联结等方式实现接力,而合同研究、平台技术转让等典型的接力方式则罕有出现。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之所以会形成自身特性的原因是:首先,农业生物技术的不同细分领域存在差异,即有些领域迫切需要接力创新,而有些领域的需求不大明显;其次,农业生物技术创新所需能力的分化并不严重,可根据创新的实际情况在不同阶段有目的、有选择地配置不同类型的创新主体,这加速了接力创新类型的分化;最后,大学科研中直接针对生物农业的最新前沿成果相对较少,因此无法将大学纳入接力创新链条,由大学衍生的专家型公司较少承担前端的技术研发任务。上述这些因素进一步造成农业生物技术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核心公司,而核心公司自身的能力决定了创新对金融支撑接力的依赖不强。然而,由于转基因作物等农业生物技术具有高度敏感性,因此政府对之严格管制,这致使其创新过程非常依赖政策支持的接力。而在具体的接力过程中,为了规避技术研发、商业化等环节面临的各种风险,并购、协议合作和资产联结成为主要的接力方式。
6.2政策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