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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政策性投融资的概念及其特点
所谓财政政策性投融资是财政为了强化宏观调控功能,以信用为手段,以实现特定政策目的,直接或间接有偿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的活动。其本质是以政府为主体按照信用原则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特定的财政关系。作为以财政信用方式取得资金,与常规的财政借贷没有什么区别,但又与常规的财政信用活动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财政金融活动。第一,常规财政信用,是为弥补国家预算赤字而实施的,为国家预算筹集资金,并同国家预算资金一道被无偿用掉,过后要靠增加税收来归还,而政策性投融资与预算是否有赤字无关,它是出于实施财政政策需要而进行的信用活动,所筹集的资金是以有偿形式来运用的,无须用未来时期税收归还。因此,财政筹集起来的这笔信用资金,并不是常规的国家预算资金,而是国家财政资金的特殊补充。第二,它一手以有偿方式借来资金,一手又以有偿方式使用这些资金,与社会一般融资活动相同,但它的运用目的并不是为了盈利,因此,它与一般社会金融活动又有根本性区别,它的使用具有鲜明的公共性。第三,它融金融性与财政性为一体,从而在宏观调控中,有着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双重功能,又比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实施安全得多,加大投融资力度,扩张信用,可以起到与扩张性货币政策相同作用,但又与一般信用扩张不同,不会带来在拉动经济同时,有引发通货膨胀之虞,也不会有引起财政债务依存度过高,带来财政风险问题。它是一种安全性大的特种信用活动。
(二)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必要
正因为财政投融资,有以上所说那么多的特点和优点,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倍受一些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视,并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了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其最为成功者,当首推日本。我国当前财政收支矛盾十分尖锐,宏观调控能力很弱,而所面临的宏观调控任务又非常繁重,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将是十分有意义的。
1.它是填补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不足的有效手段。在我国财政宏观规模过低的条件下,面对大量的市场配置失效领域的存在,所导致的各个瓶颈产业急需投资的情况,通过健全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就可以借助社会资金来补充财政资金之不足,用以加快瓶颈产业建设,推动经济协调发展。日本在战后经济能迅速恢复和发展,是与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分不开的。二次大战后,日本财政十分困难,经济恢复与发展所需的社会资本十分紧缺,财政政策性投融资起了非常重要的补充作用。日本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动员的资金规模是十分庞大的,截止1998年,其融资总额已达国民生产总值的11.3%。韩国在经济起飞中,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在补充政府财政资金方面的作用,也是十分突出的,在“一五”计划时期,财政投融资贷款,占政府农林水利投资的25.8%,社会公共资本中占53.2%,70年代在公共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投资中占60 %, 1989年有90%财政投融资用于高速公路、地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注:参见孙鲁军等:《韩国——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武汉出版社1994年版,第68—70页。)
2.诱导社会投资沿政府意图方向发展之必要。用日本人的话说,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可以对企业和银行起到带头羊作用,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现着政府意志,反映政府扶持重点产业的意图,凡能得到政府投融资支持的产业,表明这些产业很有发展前途,因此,财政投融资重点投入的产业,就会引起商业银行和私人资本关注,跟随其后进行投资,从而拉动社会资本投向与政府资源配置意图相一致,起到宏观调控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即将起飞阶段,加快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建设,以诱导社会财力投向,保持社会资源配置沿着优化方向发展,就更是必要的。
3.加大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力度之必要。财政政策主要运用税收、补贴和预算支出等手段进行调节,它偏重于调整资金结构;货币政策主要运用存款准备金、贴现与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进行调节,它偏重于控制货币供应总量,财政投融资却既有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能力,又有调节结构的能力,在宏观调控中,只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两者协调配合,方能发挥其最大作用。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具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双重功能,因此,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插入一个政策投融资体系,就可以更好地使两大政策协调配合,当需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更需财政政策多出力时,通过财政投融资体系,可以更多地把社会储蓄吸引到结构调整方面来,从而将货币政策转化为结构调整手段,配合财政政策调节;当需要加大总量调节、扩大需求或供给时,更需要加大货币政策的总量调节作用时,通过财政投融资体系加大投融资规模,又可以有效的配合货币政策,提高拉动经济力度。
总之,无论从增强财政调控的物质基础来说,还是从更有效地发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控能力及更好协调两者作用来看,在我国尽快建立完善的财政投融资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日本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与运用
1.资金来源。日本财政投融资体系中资金来源,比起民间金融机构更有相对稳定的来源,主要由大藏省资金运用部资金和简易保险金、产业投资特别会计、政府保证债、政府担保借款等构成。其中资金运用部资金居主体地位,保证了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运用上的政府权威性。(1)资金运用部资金。 日本的资金运用部是日本大藏省的一个直属机构,专门承担管理和运用民间及政府资金的一个机构。在《资金运用部资金法》中明文规定,邮政储蓄及政府特别会计的闲置资金必须存入该部。因此,资金运用部实际上受邮政存款、各种特别会计公积金的委托,把这部分资金融通给政府金融机构和公团等特殊法人、地方公共团体等,处于财政投融资的核心地位,其运用的资金约占财政投融资的80%。 资金运用部的前身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大藏省存款部。 后根据1941年制定的资金运用部法,改成现在的资金运用部,同时在其资本运用方法等方面,也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形成了现行制度的基础。
1997年度末,资金运用部资金来源总额为455508亿日元,其构成内容25%以上是邮政储蓄,加上福利保健年金、国民年金等众多的小额资金,则占总额的85%。(注:日本《经济统计年鉴1998》,第537页。 )从期限类别来看,大部分委托金是七年以上长期性的。资金运用部吸收的资金均属托管性资金,资金运用部运用这些资金须支付利息。在资金运用上,须经资金运用审议会审查批准,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运用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公共利益,其应用范围被限定在:对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贷款或国债、地方债;向政府相关机构及公团等特别法人贷款或购买它们的债券;对电力资源开发股份公司贷款或购买该企业债;购买一定限度的金融债。(2)简易保险资金。 所谓简易保险资金(简称简保资金)是在“简易生命保险及邮政年金特别会计”结算中产生的剩余积累金。它作为政府资金综合管理的唯一例外由邮政大臣管理。从简保资金的结构来看,其大部分是简易生命保险的积累金。作为简保资金的运用对象,在资金运用部的对象范围基础上,允许对简易生命保险、邮政年金的契约者提供契约者贷款以及向民间保险和具有竞争力的高利率的电力、煤气、私营铁路事业债(每种都是由资本金在40亿日元以上的公司发行的)提供资金。在运用资金时,为和资金运用部资金形成一个整体,该项资金也纳入财政投融资计划,资金使用方针和运用条件也必须预先经过和资金运用部同样的资金运用审议会审议。(3 )产业投资特别会计。它是以进行重建经济、开发产业及振兴贸易为目的,承接1953年美国对日援助物资资金特别会计而创设的。作为每年度财政投融资计划的资金来源,1980年以前逐年扩大的投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从一般会议筹措,但80年代以后,主要靠资金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收入来筹集。其资金运用方向,从设立到1955年度,主要是对日本开发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电力资源开发股份公司等骨干产业的扩充和贸易振兴提供所需要的资金。以后也以公库、公团、特殊公司等为投资对象,1980年以后停止了直接对公司法人贷款,专门行使投资特别会计的职能。(4)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国营公共事业企业、 公团等政府相关机构发行债券或从民间金融机构筹集长期资金时,其本金和利息的偿还,由政府担保的分别叫做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对于这些资金筹措,政府保证的限度需要在一般会计预算总则中,按机构类别规定并经国会决议通过。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之所以包括在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中,是因为各机构的借款虽然是民间资金,但最终是由政府保证还本付息的,特别是政府保证债,其发行数额、发行条件等均由政府和银团共同商定,是专门以财政政策为依据的资金,所以作为政府的资金来源处理是比较合适的。从1971年起,为适应将来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政府保证债和政府保证借款的发行、借款限额,每个机构都可以在当初50%的限额范围内增加一定数量,即所谓的“弹性条款”。其发行条件是政府保证债及政府保证借款利率,都作为长期利率的一部分,随金融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政府保证债应募者的利率在普通国债和公募地方债之间,政府保证借款利率属于长期优惠利率,两者比较起来在筹资成本上,政府保证债要低一些。因此,在以政府为保证的资金筹措中,政府保证债占90%以上。80年代以后,由于资金运用部资金有限,已不能满足财政投融资的需要,所以对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的依赖性又有了增强。
2.资金运用。日本政府的财政投融资金运用,是依据每年制定的财政投融资计划综合运营的。财政投融资计划由“财政投融资资金计划”、“财政投融资原资推算”和“财政投融资用途别分类”三部分构成。其中,“财政投融资资金计划”是按投资对象机构来确定如何运用资金;而“财政投融资原资推算”和“财政投融资用途别分类”既是财政投融资计划的附表,也是财政投融资计划主要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用途分类的明细表。另外,在资金运用部资金和简易保险资金中,期限未满五年的短期运用,不列入财政投融资计划。
归纳起来,依财政投融资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大体包括:住宅建设、改善生活环境、社会保健福利事业、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农林渔业、国土保全、道路修建、运输通讯、区域开发、救灾重建、促进外贸与经济合作、及推进产业与技术发展等方向。其贷款对象是十分广泛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用途范围内的用款者,都可得到贷款,其中很多是经过公共金融机构贷出的,直接供款的主要是,国家各种公共事业特别会计贷款;对公营的企业事业团体贷款,公共金融机构供款。以及认购地方政府债券等等,其中对公共金融机构是基本贷款对象。
财政投融资活动是通过政府的金融机构实施的,日本公共金融机构,是由资金运用部为核心的,吸收存款的邮政局和发放贷款的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公库构成的,主要由两行十库构成,两行是“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日本开发银行”,十库是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医疗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这些金融机构在行政上归大藏省监督和管理,业务上一般由大藏省及有关主管省厅共同领导。商业银行、专业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民间金融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其经营活动不受政府的直接干预,但必须服从于法律的制约。而政府金融机构是为贯彻国家政策而在不同领域内设立的机构,故又称为“政策金融机构”。它们在贷款中优先考虑政策目的,只对民间金融机构因资金不足、害怕风险和收益不大而不愿提供贷款的领域进行贷款,而且利率较低,期限较长。它们一般不办理存款业务。
三、改革中国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设想
(一)我国财政政策性投融资的现状和问题
所谓财政政策投融资,它不是泛指财政一般性的投资和融资,而是专指政府为实现宏观经济调节政策目标,而采用的有偿的投资融资手段。我国的政策性投融资,从建国初期就已经存在,并在后来得到不断发展,例如财政在50年代对国营企业实行的小型技术改造贷款,60年代建立的支农周转金,80年代末推行的基本建设资金“拨改贷”以及不少地方搞起来的“财政信用”等等。90年代政策性银行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政策性投融资又有了新的发展。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政策性投融资都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真正意义上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并没有形成,现有的政策性投融资不仅分散,而且规模过小,还常常是同财政一般性投融资混在一起实施。给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
1.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投融资链条不完整。我国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财政注入,缺少借社会财力的手段。加之财政收支矛盾尖锐,财政不得不优先保证基本职能的需要,导致财政预算无法拿出更多的资金列入政策性投融资资金来源,政策性投融资机构资本金不足,同时,国有大中型企业效益低下,亏损问题严重,不仅上缴财政收入减少,而且一部分还要靠财政周转金和借款度日,财政对企业的投入不能产生效益,投资难以收回,导致政策性投融资链条断裂,难以为继。
2.形成不了统一的投融资体系,主要表现为缺乏总体管理机构,操作主体各自为战,且不说地方的财政信用管理上的五花八门,就是1994年后建立起来的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信贷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专司公共政策职能的银行,也是各自独立作战,缺少一个类似日本“资金运用部”这样一个统筹资金、协调行动的管理机构。当然,政策性银行要受中央银行监督管理,但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它不能替融资体系的协调管理工作。在当前,正是因为政策性投融资没有形成体系,才使各政策性银行陷入资金短缺,影响其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
3.资金使用缺少严格法律规范,各类政策性资金的运用都没有同各项政策规划对接起来,致使资金运作中随意性较大,特别是有的地方财政信用和财政周转金的使用效率不高,要么是“蜻蜓点水式”的投放,发挥不了应有的政策效应,再不就是缺少可行性研究,盲目上马,造成资金投入有去无回,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将财政信用投放于盈利性项目,搞一些税高利大“短、平、快”项目,形成和商业银行争利的局面。
4.体制定位不合理,至今依然把政策投融资,与国家预算拴在一起,看成是国家财政预算一种支出形式,所有的政策性投融资的形成,都主要依靠财政预算资金转化。这种体制定位,使各个政策资金运用机构,对国家财政依赖性过强,不仅造成财政不应有的过分负担,更造成政策投融资难以为继的困难局面。因为,第一,财政的性质决定,财政资金的使用只能是无偿性的,搞有偿使用只能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在经济收支有结余的情况下,才是可行的。所以,规模庞大的政策性投融资的需要,主要靠财政供给是不可行的,这样做势必会由于财政收支矛盾的制约,使投融资资金供给严重不足,使政策性投融资陷入困境。当前各个政策性银行资本金难以到位,以及融资渠道不畅所带来的种种困难,就是明显例证。第二,把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局限在财政预算资金转化上,就阻断了政策性投融资与社会资金之间的渠道。各国实践经验表明,政府实行宏观政策,仅靠财政资金不仅调控力度有限,而且使用过度,还会带来严重负面效应。如果借助社会财力,不仅大有可为,而且常常还会发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现行的财政投融资,不仅还很不完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跳出计划经济下财政投融资的基本思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在我国建设起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很有必要重塑我国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制度。
(二)投融资体系改革总思路的选择
当前可有两种思路供选择,一是着眼于现行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完善,在维持财政筹集和供给资金原有方式基础上,将现有的投融资渠道,集中统一由财政管理;二是着眼于投融资体系的重塑,以日本财政投融资制度为例,建立我国的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全有偿式的投融资体系。两种思路比较起来,应当推后种思路为先。因为如前分析,我国现行的投融资体系的问题,并不单纯是由于管理分散的结果,更有其运行机制问题。不重塑投融资体系,机制就不能转换,现存的投融资体系运作中的问题,也就无从解决,政策性投融资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后一种改革思路,不仅可以有效地克服现行投融资管理权分散所带来的诸多毛病,而且可以转换机制,更好的协调政策性投融资各方面的权责利关系,克服在融资来源上的、单纯依赖国家预算资金转换所造成的各种困难。
1.在投融资资金来源上,实行法定的委托制,可以使融资体系有一个比依靠国家预算资金转换,更为稳定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拥有稳定的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乃是政策性投融资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政策性投融资的投向投量,要以各个时期政府宏观政策目标为转移,而不能依资金来源多少而定,只能靠拥有充分资金来源,依各项政策目标所需的调控力度,投入与之相匹配的资金量,才能达到应有的目的。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运用,它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要以实现宏观政策为目标,因此,向资金使用者收费不能高,但政策性投融资又不能亏本经营,必须保本,这就要求政策性投融资所取得的资金成本低廉。所以,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就必须给投融资体系,设定一个稳定而又成本低的资金来源。仅靠财政预算拨款,虽然成本不高,但要遭受财政收支矛盾的制约。如果靠财政在金融市场上,依市场利率发行国债筹集资金,虽然资金来源充足,但又适应不了低成本的要求。而实行投融资的资金来源法定委托制,却可以克服这些矛盾,因为,实行法定委托制,将一些社会财力以法律形式,划定为投融资体系托管资金,诸如将社会保障体系积存资金、邮政储蓄、以及公共团体的某些基金存款等等,划为委托投融资体系资金,就可以使投融资体系的资金来源,有一个稳定而又规模可观的渠道。
2.建立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而又全有偿的投融资体系,财政作为资金管理者,则处于资金委托者与资金运用者之间的中介地位,只是投融资组织者,而不是资金实际供应者,一手受托、一手贷出,一手收回贷款、一手偿付委托者本息,这样既可以减轻负担,而又全面监督资金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
3.建立三分离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可以使资金运用机构不必担心资金来源的有无,能够全神贯注的、按照国家宏观政策意图,用好交给他的资金。从而解决现行体制下,各个政策性银行自筹资金所带来的诸多烦恼。同时,也解决了商业银行,按法定利率认购政策性银行债券的负担,为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创造条件。
4.投融资的三分离体制,也使资金供、管、用之间丽权利界限分明。任何一环都不能无偿动用资金,这就形成一个相互制约关系,从而强化了监督机制,有利于克服现行投融资体制中,责任不清、约束无力所带来的诸多弊端。
(三)新投融资体系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
1.廓清政策性投融资与各相关方面关系。集财政性与金融性於一身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它与社会一般投融资活动不同,它与中央银行的宏观政策管理,以及财政公共预算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实施的投融资,也是不同的。在建设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中,必须划清相关方面的职能界限,才能保障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准确定位。(1 )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财政收支关系,政策性投融资作为政府财政的一项特殊行为,它与财政的一般分配行为,是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不同事物。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都是政府用来配置社会资源的手段,其目标也是一致的,从地位来说,政策性投融资乃是一般财政分配的补充。然而,两者又是必须严格分开,不可相互替代的不同事物,其基本区别点有二:第一,运作范围和对象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它同市场配置一样,都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是日常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政策性投融资,虽然也是一种资源配置行为,但它是专门为纠正市场配置之失误的手段,是为了满足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就是说,财政一般分配是主,财政政策性投融资是从。第二,补偿方式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无偿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也不能进入市场。政策性投融资则是有偿的,虽然它同样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它的活动可以进入市场配置领域,为了实现某种政策目的,它可以向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企业贷款。(2 )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投融资的界限。政策性投融资与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前者是实施政府政策为目的,非盈利性的;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行为,这无须多说。问题是政策性投融资与中央银行宏观政策管理,特别是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动作中必须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紧密配合,协调动作,一般来说,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之间的分工,应当如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分工协作一样,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应当主要着眼于结构调整,当然,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运作中,也会对宏观经济总量发生影响,应当注意与货币政策协调一致,至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在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过程中,理所当然要将现存的各个政策性银行,纳入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资金运用机构之中。而不应仍然独立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之外。
一、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微观基础
在市场经济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和追求收益最大化(或风险最小化)的投资者构成了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满足了这种定语限制的经济主体是与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相适应的或者说相容的,反之则反是。这几个看似简单的修饰语,可以作为判断经济主体是否市场化的标准。以此标准来衡量,目前我国各种经济主体尚未实现市场化或者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换言之,目前我国经济的微观基础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或者说是不完全相容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宏观调控手段与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计划”手段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种对经济的事前规制,因为它是计划者对被计划者的直接控制,所以它发挥作用不需要市场作为媒介。而前者即宏观调控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导致经济总量非均衡对政府提出的调控经济的内在要求,以减少市场机制自动调节的时滞所产生的高昂成本。可见宏观调控既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又是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必然要求。同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又必须以市场行为人能够对各种市场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为前提。这就是说,财政货币政策有效性是基于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完善的微观经济基础之上的。那么,要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就必须首先改善这种微观基础,具体包括:
1.从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从宏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和结构性调整。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以全面收缩国有企业的经营战线,使其尽可能地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让位给比它具有更高效率的其他所有制企业。这既是非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国有企业自身和整个经济发展的需要。事实上,国有企业的巨额亏损不仅使中央和地方财政难以承受,也给银行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因为一个充斥着不可持续的信用扩张的经济结构以及一个充斥着大量的不良债权的经济体系都是不可能持续下去的。一个很明显的经验事实是,在传统国有企业经营体制下,由于预算的极度软约束,为了追求控制权的扩大,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无效率的规模扩张,在这种情况下它对贷款利率信号是极不敏感的。国有企业累积的风险可以转嫁给银行,银行最终又转嫁给国家。在这种微观基础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由于缺乏效率)都将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宏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是提高财政货币政策效应的首要前提。而从微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是指对那些经战略性重组后保留下来的有存续必要的国有企业,按照其行业性质和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分别建立适合他们各自特点的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机制。但总的趋势应该是,除极少数企业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外,对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要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全面的制度创新,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容的微观运行机制,从而强化它作为市场主体的性质和功能,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或发展壮大,或退出消失。
2.保护非公产权。财政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带动不足,是扩张性财政政策效应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民间投资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为银行对非公企业贷款的歧视性政策,另一则为对非公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非公财产所有者特别是私人财产所有者的不确定因素多,保卫自己财产的交易成本过高。这种不确定使企业家无法形成对未来的稳定预期,从而导致非公投资者缺乏全力以赴投资的长期行为。这样,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非公企业,就很难发展到其应有的规模、水平和实力。
3.进一步打破垄断,向非公企业开放更多的领城。第一,减少对传统国有垄断部门的准入障碍,即向民间资本(非国有经济)开放这些投资领域,这一方面为竞争格局形成提供基本前提,另一方面达到启动民间投资需求,增强社会对未来经济良好预期之目的。第二,正如国有部门垄断地位形成靠的是国家力量一样,打破这种垄断也必须依靠国家力量,对诸如电信、民航、电力、铁路、教育、金融等传统垄断领域,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已为它们成为竞争性领域提供了可能性,国家不仅要允许而且应以优惠政策鼓励新人者,同时对目前居于垄斯地位的企业赋予更多的逆补贴方式,以促使竞争格局的早日形成。
二、完善金融市场。逐步实行利率市场化
1.完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货币政策以及耐政政策传导和发生作用的重要条件,培育和呵护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其本身就是实施有效财政货币政策的前提和内容之一。随着我国金融自由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极为迅速,在这种条件下,原有的市场管理原则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发生这种变化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所以必须对有关方面进行改革。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角度来看,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逐渐增加同业拆借市场的市场参与者,根据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以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从而扩大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需求,降低银行信贷资金滞留在同业拆借市场的比例。二是发展国债回购市场,建立国债回购的一级交易商制度,这不仅能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而且还能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交易场所与交易对象。三是加快商业信用票据化的步伐。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的票据化不仅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的“三角债”问题,而且还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增加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四是发展资本市场,增加企业直接融资的比率,提高企业和居民户资金安排的利率敏感度。五是大力开发金融产品,鼓励和引导各种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和有利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制度创新。
2.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对资金这种稀缺资源的配置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故常被用来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然而在存贷款利率受到严格管制的条件下,利率的这种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市场化的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条件之一,从提高货币政策效应的角度上说,实行利率市场化是有益的。但实行利率市场化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他们至少包括:第一,对利率变化具有较高敏感度的存、贷款主体;第二,完全商业化运作的银行机构,它们既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能力,又有追求利率最大化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动力;第三,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监管水平。目前,中国的通货膨胀负增长,总体利率水平较低,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加强,利率扩张机制受到抑制,是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利时机。可以在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对贷款的直接利率管制,让商业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大小,灵活确定贷款利率。此后,对存款利率实行上下限管理,扩大浮动幅度,最终实现存款利率的自由化,让利率真正成为资金的“价格”,居民户可以充分自由地选择金融商品,各类企业可以在利率约束条件下一视同仁地获得贷款,这样必能反过来提高居民户和企业资金需求的利率弹性,从而促进货币政策效应的提高。
三、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
在通货紧缩条件下货币供应的内生性加强是货币政策有效性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商业银行对央行调控行为的不配合又是货币内生性增强的原因。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总额仍占全部存贷款总额的近70%,它们的行如何对货币政策效应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不仅有着一般国有企业的通病,而且还存在大企业病。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四大商业银行普遍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形成了大量烂帐、坏帐(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危机之后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但现在的问题是它们似乎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即在强化风险控制的同时没有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激励机制,以致出现普遍的消极“借贷”的行为,这种行为加剧了这次的通货紧缩。究其根源,这种消极“借贷”与当初缺乏风险控制一样,都是产权制度的缺陷所致。基于此,目前理论界和银行实际部门都在探索深化国有银行改革的措施,比如,“多级法人制”、“切块上市”等等。尽管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有不同争论,但在总体改革方向上是比较一致的,那就是国有商业银行也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实现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使之成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真正的企业。
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投融资体制缺陷是我国重复建设严重、经济结构不合理和财政政策效应低下的重要根源之一。实践表明,缺乏微观指引的扩张性宏观政策往往只能大量增加存货而使资金沉淀,从而不能带来较大的乘数效应。那么如何发挥微观指引作用呢?这就需要深化融资和投资领域的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资金流入有效益的行业和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减少政府在投融资领域的干预,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标准的投融资体系。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贷款回报,并从外部“硬化”企业的财务预算。另一方面,则需要建立和发展新型的中介机构,尤其是高水准的专业化投资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以识别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进行有选择的融资和投资提高投资的效益水平。不仅如此,这些金融机构可以依托市场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从而将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与投融资有机结合起来,造就行为端正的微观经济单位,为包括财政货币政策在内的各种宏观政策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微观基础和机制。
五、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中、高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
消费是驱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无论是对财政政策乘数还是对货币政策乘数而言,都是边际消费倾向越大则乘数越大。所以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提高全体居民特别是中、高收入阶层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对于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提高农民收入,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第一,增加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努力改善农村的自然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这是提高第一产业相对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的物质前提。第二,改革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方法,研究农民具有固定土地使用权并可进行交换的具体方法,以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是改变落后耕作方式,提高相对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的制度前提。第三,逐渐取消户籍制,坚决取消对农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彻底清除限制农民向城市流动的体制障碍,使进入城市并能在城市以合理合法方式生存的农民获得体制内生存,享受公正的体制待遇。这既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前提,也是迅速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的有效途径。第四,实行优惠(至少是公平)政策,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并在政府的规划及其相关政策配合下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乡镇企业向一定的地域适当集中,以产生集聚效应,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农村城市化是农民非农化进而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的最根本途径。
2.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引导居民消费伦理合理转变。居民对未来预期收入与支出的不确定性,是居民预防性储蓄的主要动因。居民的这种不确定性越大,预防性储蓄的比率就越高,相应地即期消费也就越少。如果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可以消除或减少居民的不确定性,使消费持久上升。同时应积极发展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伦理合理转变。居民在从低收入的生存型消费转变为高收入质量型消费时,消费占其收入的比重增加,周期变长,若靠居民自己储蓄,则需要很长时间,使消费波动性较大,容易出现消费的“断层”。消费信贷的介入使居民可以“花未来的钱”,从而使居民消费结构的转变在支出上得以平缓地实现,降低消费的过度敏感性,避免消费“断层”的出现。如果说低收入阶层的消费疲软可以通过收入调节来激活的话,高收入阶层的消费疲软则只能通过供给调节来激活。应通过供给主体性质的多元化来增加有效供给,从而消除供给结构“折层”,这对启动高收入群体的消费进而提高他们的消费倾向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优化经济结构,增加有效供给
无论对于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而言,其效应的形成机理都是通过最初的政策变量的改变进而经过该变量在一定经济结构内与其他变量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如果经济结构不合理,即使是适当的财政货币政策也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应。
我国目前经济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在:第二产业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同一类型的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第三产业发展滞后;第一产业现代化程度太低,劳动生产率低下。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社会总供求的结构错位,既抑制了有效需求,使得需求严重不足,又造成了大量的低效供给与无效供给,使供给相对过剩,亦即供给相对过剩与有效供给不足并存,在这种情况下,扩张需求仅依靠财政货币政策往往难以凑效,而必须通过调整结构改善供求的结构性关系来实现。调整经济结构一是要促进传统部门的产品升级换代;二是要治理低水平重复;三是要促进新兴产业部门的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例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生物工程产业的发展,促进以教育产业化和旅游产业化筹为特征韵精神产品产业的发展,使新的需求得以较快增长:四是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高第一产业的现代化水平;五是要减少对第三产业的准入障碍,向民间资本开放第三产业投资领域,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全面提高第三产业的产值比重和质量水平,以增加第三产业的有效供给。总之,只有在结构调整中,才能在形成新的供给(有效供给)的同时形成新的需求,使供求结构相衔接。这样财政投入和货币政策引致的投资增加才不会以存货的形式沉淀下来,从而为财政货币政策乘数的形成提供必要前提。
七、改革财税体制,提高政策之间的协调性
财税体制从根本上说是关于资源和收入在社会成员与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在各级政府机构之间进行配置和再配置的制度安排。因为这种制度安排对社会成员的经济行为有着巨大影响,进而也通过这种影响对财政货币政策效应的形成发生作用。目前我国的税制主要是1994年在治理严重通货膨胀的背景下产生的,现在的宏观经济背景与当年显著不同,故现行税制与经济发晨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税收政策与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的目标取向显得极不协调,也因此降低了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比如现行增值税,其模式是生产型的,即是一种对投资征高税的制度,越是高新技术或者机器设备越多的大型企业,不能抵扣的税金就越多,企业税负就越重,这种抑制投资需求的税种阻碍了投资的扩大,不符合加强技术创新、优化经济结构的要求,从而也不利于提高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内部各工具之间(如利率、税率、汇率)以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都应围绕宏观调控的总目标彼此协调一致、相互配合,避免相互冲突而使政策效应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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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投融资起源较晚,改革开放初期才开始缓慢发展。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完善和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确立,原有财政投融资体制的问题日益突出,使得对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大大增强。
1我国财政投融资体制现状分析
我国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包括各项财政周转金、预算执行中的间歇资金以及行政摊发的国家债券或金融债券。既缺乏市场性融资手段,又不能适应市场的进程,适时地吸收邮政储蓄、社会保险基金和借助于一些社会财力,甚至一些应纳入财政投融资范围的资金也没有到位。因此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范围狭窄。同时,由于缺乏全国统一领导、规划,财政投融资管理比较散乱,不成体系。
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 投融资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投融资决策方面, 由过去的中央集权决策体制转变为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和个人的多级分权决策体制。在投融资资金来源方面,由过去的单一财政拨款渠道转变为财政、银行、地方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的多元资金来源渠道。在投融资方式方面, 由过去的财政直接投资形式转变为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与股票、企业内部积累等多样化的自由竞争的筹资格局。在投融资管理方面,由过去的单纯行政手段管理转变为实行以经济方法管理为主,行政办法管理为辅的管理格局。在项目决策管理方面,由过去的个别行政首长凭经验拍板转变为项目决策前实行可行性研究,在决策中实行一定程度的民主化、科学化管理。在投融资领域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中,注入了市场经济的因素,实行了招(投)标项目责任制。
2我国财政投融资体制面临的问题
2.1政府定位模糊,缺乏目标
由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改革不够彻底,我国现阶段实际处于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政府在这种状况下,还没有找准自己的位置,主要体现在政府在很多领域进行投资缺乏竞争不按市场规律办事, 资金利用率较低,浪费严重。在进行市场竞争时政府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另一方面又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势必会影响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效果,在竞争中难以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影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
2.2企业错位缺位现象严重
企业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问题是一直困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问题。由于改革不彻底和国有资产的特殊性, 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一直不明晰, 所有者一直不明确,无法建立起有效的责任制和相应的监督评估机制。虽然这几年民营企业发展速度快效益良好,但不少民营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有的还属于家族式企业,企业内部的利益、责任关系没有理顺,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不少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现代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比较混乱,难以得到真实有效的反映,资信程度不高,在对外融资时难免处于不利局面。
2.3金融体系不完善缺乏完整的信用制度
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改革,已初步建立起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股票市场为辅的金融体系。但是,我国的金融体系还不够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比较落后,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甚至出现不少法律空白、隐瞒企业经营和财务等问题,导致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较大。
3我国财政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3.1创新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财政投融资主要从预算拨款、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障基金的剩余金、政府担保借款以及民间资金等渠道筹集资金。但财政投融资机构除采用借款等融资方式外,还可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3.2明确投资范围和领域
明确财政的投资范围和领域,这主要包括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公共领域。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财政投融资的重点对象应当是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农业、科技进步、区域发展、环境保护等过去忽视的范围和领域。
3.3提高投融资效益,加强财政管理
制定财政投融资资金使用的审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回收和效益考核制度、预决算制度、财政投融资内部财务核算制度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财政投融资活动,保证财政投融资资金的有效投放和健康运行。建立合理、高效的财政投融资管理机构,并实行现代化管理。
3.4创新财政投融资机制
鉴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特征,许多国家政府都逐步将中小企业纳入经济政策关注的重点,并实施必要的扶持政策,以保障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具有良好的政策环境。财政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充分运用财政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各国政府的普遍做法。如美国政府建立了包括税收优惠、资金扶持、政府采购等措施的财政扶持政策体系,欧盟各国政府实施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技术创新计划等财政扶持政策,日本政府则通过建立担保公库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猛,生机蓬勃,已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占全国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提供了8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创造了75%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贡献了60%以上的GDP和50%以上的税收。同时,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也同样存在市场失灵问题。
正因如此,多年来,我国一直把支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予以高度重视,连续了《中小企业促进法》、非公36条、国发〔2009〕36号、国发〔2012〕14号等法律法规,明确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中央财政积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不断探索实践,逐步构建形成了以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政府采购、财务会计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财税政策体系。
一是资金政策。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和薄弱环节,围绕国家宏观经济目标和产业发展规划,中央财政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专项政策,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转型升级,拓宽融资渠道,发展特色产业,开拓国际市场,以及改善公共服务环境等。近年来,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资金规模实现了较快增长,由2008年的49.9亿元增至2013年的约150亿元。
二是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对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等。
三是政府采购政策。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并通过计划管理、合同管理、报告和公开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予以保障。同时,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据初步统计,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13900多亿元,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获得的合同金额5800多亿元,占40%以上。
四是财会管理政策。制定颁布《小企业会计准则》,统一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推动小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升管理水平。同时,进一步加强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记账行为,促进我国记账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小微型企业发展。
事实证明,上述财税政策的实施,为化解中小企业经营风险、摆脱瓶颈制约、增强竞争活力和提高创新能力提供了有力帮助,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改善,也为中国中小企业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奠定了良好基础。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站到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新世纪新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潮流,党的十报告总揽全局、审时度势,提出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一系列新的发展理念和指导思想。新一届政府明确提出了“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战略目标。
根据中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基于完善市场机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等战略目标,抓紧研究完善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努力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税政策体系。我们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当把握如下基本原则:
一是合理界定政策范围。要划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界线,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重点关注市场失灵领域。财政政策应该创造条件,因势利导,着力激发市场机制和功能,既不能缺位,又不能越位。
二是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社会资金及企业经营行为的引导作用,更多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努力实现政府政策性目标与社会资本商业性目标的有机结合。
三是将公共性贯彻始终。中小企业分布广泛、数量众多,政府不可能逐个企业、逐个项目地支持。财政政策要着力于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建立激励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使广大中小企业普遍受益。
中央财政将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对现行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做进一步的调整和优化:一是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后端逐步转向支持前端,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起步期、成长期的支持,弥补市场失灵。二是对企业的支持由直接投入为主逐步转向间接投入为主,通过财政资金的间接化投入,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三是由支持“点”为主逐步转向为支持“面”为主,减少对具体企业、具体项目的支持,着力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力度。税收政策具有普惠、公平的特点,是诸项扶持政策的首选。中央财政将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收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今年7月24日,在我国经济增速整体放缓,财政收入增长大幅下降的背景下,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重视和支持。
二、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内外经验表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功能,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向初创期中小企业,有效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我们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推动建立引导基金独立账户,强化监管,扩大合作范围,并大幅增加预算安排规模。同时,我们将加快推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和运作,主要采取引导基金方式,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
一、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
1 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以往我国没有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通过采取以货币形式向各预算单位拨付经费,再由各单位分散采购所需要物品的办法。从而导致了财政对占财政支出较大比重的购买性支出难以实施有效的控制,从而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单位财政采购制度的实施,加强了政府对财政资金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过程的管理,有效地规范了政府购买行为。另外,政府采购采用招标等方式,又实行集中采购,采购量比较大,从而在市场上能获得比较优惠的价格,可以降低财政采购成本,节约财政支出。
2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防腐倡廉,整顿财经秩序
政府采购与以往的分散采购相比,有实质性的突破,在当前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的条件下,各部门、各单位的分散无序的采购,由于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不公开竞标,非常容易滋生腐败现象。政府采购特别是集中采购后,突出的是透明度大大提高,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它使得政府的支出行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运作,在财政、审计、监察、供应商、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下进行,有效抑制了公共采购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信誉,建设和谐社会。
3 有利于推进和完善我国的公共财政体制
实施政府采购可以有效提高我国的预算管理水平,改进预算执行制度,使预算的公平性、公开性、透明度和完整性有了很大提高。同时,政府采购对财政支付及时l生的要求,迫使政府逐步建立专门账户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可以提高采购资金的利用率,提高了政府的信用度。
二、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1 政府采购预算比较滞后
部分单位领导和预算编制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把注意力放在决算上,没有认识到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性,导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比较滞后,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率低下。由于各地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比较简单粗糙,公共支出项目还未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导致政府采购工作对全年政府采购计划很难从整体上把握,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采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造成了集中采购项目散、金额小,形成不了规模效益,实现政府采购的规模与实际采购的总额相比,差距还很大,也使得地方采购工作只能局限在单位平时的申报环节上,被动地接受市场信息。
2 采购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采购的手段十分落后
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诸多领域的专业知识,例如市场经济、财经、招投标、合同、计算机、贸易、商务谈判和工业技术等方面知识,而且还要懂得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工作程序,并且还要会准确无误地宣传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没有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就不能很有效地开展工作。采购人员必须有踏实肯干、善于学习、不断自觉学习和不断创新的敬业精神。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队伍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违反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些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前和供应商或竞标单位事先接触,甚至还存在泄露标底、预算的现象。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于一些纳入采购范围的某些事项或品目只能由支出单位自行确定采购标准并自行验收,这样就大大的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所以如何才能在现阶段把采购体制和现有的人员素质有机的结合起来,发挥最佳的功能是一个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3 政府采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单位物资采购工作应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关规定仍然停留在文本形式上,没有得到全面的贯彻和落实。采购监管机构和各方当事人的权责设定不明晰,审批与监督职能不分,我国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责是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既负责对采购部门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批,又负责对采购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审核,同时还负责处理各类政府采购方面的投诉案件。一个部门身兼多重职能,降低了监督的力度。监管范围失之狭窄。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大部分局限于对招标采购过程的监管,没有实现对政府采购整个过程的监管,也就是说在招投标之前和之后的行为未被纳入监管的范围,没有实现对政府采购的“立体”的监管,给政府采购监管留下死角,造成了监管乏力。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途径
1 完善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1)透明原则。即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公开性原则有助于防止“暗箱操作”,从而增强潜在的投标商参与采购并中标的信心。
(2)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中的竞争原则的实现主要是通过招标广告或竞争邀请来实现的,政府采购的公平性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的待遇。
(3)公正原则。即单位要对各供应商提供相同的供货标准和采购需求信息,对物品的验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行合同的标准。作为政府采购的中介机构,主要是参与采购中的开标和评价。他们应对各供应商提供的标书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从而得到公正的结果。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采购机关在项目发标、信息公布、评标过程要真实;对供应商而言,需要他们在提供所采购物品和服务时要达到投标时所作出的承诺,对采购活动中要有负责的意识
2 完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相关措施
(1)全面推行部门预算。推行和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因此,采购单位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要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进一步细化预算项目,严格要求各单位无论是使用预算拨付,还是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采购,都要先由有关单位编制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细化具体采购品目,形成到预算科目、采购资金数额、采购资金构成、品目名称、采购数量、规格型号、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等内容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转交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各部门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按法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以全面反映各部门年度采购活动,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完整性和指导性。同时,要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制度,减少执行中的追加和调整事项,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开展创造条件。另外应逐步完善现行的《预算法》,对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细化政府采购的财政预算,对预算失误的责任进行追究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