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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传播;表情包;情感表达;身份认同
一、表情包的概念界定
现今学界还未针对表情包给出一个清晰而明确的定义。学者林晓冬对表情包概念的解释是:“多个同类型表情组成的系列表情的集合,通常是由群众对其抱有特殊印象的明星、网络近期流行的语录以及动漫、影视截图为素材来源,配上一系列与图像意境相匹配的流行文字,用以表达使用者所需要传达的特定含义。”[1]笔者认为,林晓冬对表情包的界定较为准确地描述出了表情包的特征,目前大多数表情包都以传递幽默的情绪为主要目的,是当前网络传播中的一种重要表达形式。
二、表情包的兴起
表情包的兴起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表情符号应用的起点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斯科特法尔曼将“:-)”用来表示“微笑”之时,此后ASCII字符正式被运用于社交平台之中。接着,日本运用ASCII字符来模拟各种肢体动作,由此衍生出独具特色的“颜文字”。第二阶段:伴随着社交媒体的疾速发展,网络交流中新一代卡通图像出现,腾讯公司随即开发了“自定义表情”。最初的自定义表情分为JPG格式、GIF格式(即静态与动态)两种形式,电视作品、动画片段等均可成为表情符号的制作选材,且多为UGC生成内容。第三阶段:现今,流行于网络平台的表情包被注入了更多的活力。这一阶段的表情符号的表现形式多以明星、现实中人们的夸张动作的照片加上文字制作而成,例如电视剧中表现夸张的人物、沉浸于演唱曲目的歌手等,常会成为表情包的创作素材。
三、网络传播中表情包的使用情况调查
笔者使用了问卷调查的方法,通过随机问卷发放,为本文提供数据依据。通过几天的调研,发放了300份问卷,回收282份,其中有效问卷273份,主要针对18至24岁青年群体,这一群体占有效问卷人数的63.37%。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1、性别情况本次问卷调查涉及人数为273人。其中男性人数75人,占被调查人数的27.47%;女生人数为198人,占被调查人数的72.53%。2、年龄情况参与问卷访谈人员的年龄分布如下:18岁以下7人,占总人数的2.56%;18-24岁173人,占63.37%;25-30岁13人,占4.76%;31-35岁3人,占1.1%;36-45岁18人,占6.59%;45岁以上59人,占总人数的21.61%。3、受教育程度被调查者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初中以下17人,占总人数的6.40%;高中39人,占总人数的14.13%;专科63人,占总人数的23.17%;本科121人,占总人数的44.16%;研究生及以上33人,占总人数的11.69%。
(二)网络传播中表情包的使用情况
1、使用频率在调查中,每天使用表情包15次以上的人数为171人,占总比例的64.53%;每天使用表情包5-15次的人数为92人,占总比例的34.72%;每天使用表情包5次以下的人数为2人,占总比例的0.75%。2、用户喜欢使用的表情包类型经过调查发现,用户喜欢使用的表情包涵盖了纯文字类型、真人面孔配少量文字类型和卡通形象类型(如暴走漫画、网友手绘等)以及其他类型,其中喜欢卡通形象类型(如暴走漫画、网友手绘等)的人数最多,占比83.14%,其次是真人照片中加注文字信息类,占比50.96%。
(三)网络传播中表情包的用途
1、使用表情包的场合调查对象常在QQ/微信聊天中使用表情包,比例高达96.98%,其次是在、更新日常动态时使用表情包,占比43.02%,而在网页文章时以及实际生活应用中使用情况较少,仅分别占比10.19%和6.42%。2、使用表情包的原因调查对象喜欢使用表情包的原因有多种。其中,认为表情包方便、节省时间的人数为136人,占总人数的52.51%;认为表情包能够增加聊天趣味性,缓解气氛的人数为225人,占总人数的86.87%;认为表情包能够拉近彼此距离,融入群体的人数为136人,占总人数的52.51%;认为表情包能够弥补语言、文字的不足的人数为170人,占总比例的65.6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用户使用表情包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表情包能够增加用户聊天时的趣味性,缓解气氛、拉近彼此距离,融入群体、弥补语言、文字的不足、缓解冷场的尴尬。
(四)网络传播中表情包的使用分析
在现实的交往中,没有空间的限制,传播者的语气、神情、肢体动作等均可作为非语言信息来辅助彼此间的交流。而在社交媒体的交流中由于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定,文字成为了双方交流的主要传播介质。但文字信息也仅仅只是语言传播中的一种符号,易导致传播率(传播率=接收者接收的信息/传播者传播的信息)差强人意。表情包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网络交流中传播者表情、动作等匮乏的缺陷,降低了彼此之间沟通耗时,提高了传播的效率。从问卷调查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表情包的传播优势。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表情包在便捷、增加趣味性、缓解气氛、拉近彼此距离,融入群体、缓解冷场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同时,在双方具备“共通的意义空间”下进行表情包交流的这种沟通方式,在社交媒体交往中占据了至关重要的位置,表情包的使用在表达使用者情绪、身份认同以及减少使用者身份迷失的焦虑方面都具有优势。
四、表情包在网络传播中的意义与作用
(一)使用便捷,丰富聊天内容
1、便捷性一方面,在网络传播中使用表情包十分的便利。如在QQ聊天中,表情包的保存只需要点击右键即可被保留在系统中,无需重复操作,但文字的使用则无法实现在线保存的功能,往往需要传播者再次编辑与组织。因此,人们在网络交流时使用表情包进行沟通,往往会比使用单一的文字传播更加便捷。另一方面,网络表情包的制作也十分便捷。往往一张图片+文字+创作者的想法就可以制作出一张生动有趣的表情包,其简单易操作的特性,也大大刺激了网友们的创作热情,因此现今表情包的种类较多。2、引发联想,补充聊天内容从传播学的角度上理解,表情包不仅仅是网络传播与交流中的一种介质,同时也是对文字信息传播的有效补充。传播学者多丽丝格雷伯曾指出:“我们一度推崇的借助文字符号传递的抽象意义,已经开始让位于建立在图像传播基础上的现实与感受。”[2]结合学者研究,笔者认为表情包在网络传播中具有下述两种功能。其一,表情包可以直接表达双方的沟通信息,同时弥补单一的文字传播的不足。网络传播中,纯文字的交流往往在视觉体验方面、判断情感方面存在不足,并且无法避免网络传播中较单调的特性,而表情包却能够针对文字信息的不足,提供重要的补充信息。其二,表情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事物的内涵与外延,引起接受者们的遐想。由于文字信息在网络传播中具有含糊性及多义性,因此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表情包能够帮助沟通双方理解对方所要传达的意义。语言学家索绪尔也曾表示,语言符号所代表的事物和符号形式能够不断演进,因此表情包的使用在不同情况下也会被赋予不同的意义。例如,在微信聊天中使用“愤怒”的表情,不同定表示你的聊天对象正在生气,而要结合双方聊天时的具体情境来判断传播者的情绪;在社交媒体中使用“微笑”也常被视为“呵呵”(无奈)之意的代表。因此,我们需在瞬息万变的网络环境和不断更新的传播语境中,重新解读表情包所富含的新意义。
(二)娱乐性较强
有趣、诙谐、幽默、适用范围广成为了表情包作品的共同特征。无论是相识已久的沟通双方还是彼此陌生的沟通双方之间,使用表情包都能够一定程度上快速缓和尴尬、增加幽默感、进入聊天状态。对于年轻一代的使用者来说,表情包是一个表达情感、放松情绪的载体,同时也是互联网泛娱乐化的突出体现。例如,在里约奥运会上,凭借真实、活泼的采访表现而迅速蹿红的20岁国家队游泳小将傅园慧,其接受采访时的表情被网友们截屏,并配以“我已经使用了洪荒之力”等经典语句制作出“傅园慧系列表情包”。尼尔波兹曼在其著作《娱乐至死》中指出:“这是一个娱乐至死的年代,一切公众话语日渐以娱乐的形式出现。”[3]他的看法,如今看来或许有些夸张,但我们必须承认,在网络交流中表情包的传播比单一的文字传播更加具有娱乐性,而表情包中所蕴含的娱乐性也很大程度上激发了网友的热情。其中的娱乐性可理解为社会亚文化群体通过搞笑、模仿等方式对社会主流文化与精英文化的解构。
(三)契合大众心理,提高受众参与度
1、契合大众心理,寻求身份认同往往在网络中表达出的文化语境,其映射的是社会大众的心理。2016年夏天,“葛优躺”的爆红并非偶然。在都市的繁华背后,都市人也有着敏感、脆弱和对未来不确定性的焦虑。因此,在闷热的夏季,人们的社会心理似乎从“葛优躺”中所展现的随性、颓废、瘫倒的形象中找到情感、压力的宣泄口。表情包在沟通中具有丰富的内涵。表情包的使用,成为人们传达自我想法时的一种延伸手段,同时也是一种新的话语方式,用来表达对自我身份的认同,减少迷失感。2、提高受众参与度,推动网络文化发展随着网络表情符号被广泛运用,社交软件上所提供的官方表情包(即系统自带表情)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各年龄段、各层次使用者的需求,于是表情包在此背景下也进行了逐渐细分。菲利普在其“利基受众”理论中表示,社会中的个体都是不尽相同的,并且都有着各自的兴趣与爱好,拥有同样兴趣爱好的人往往会组成一个群体,这个群体便是“利基受众”。为满足自己所在群体使用表情包的需求,其成员往往会自行制作与传播自己喜爱的表情包。正如青年人群体会喜欢暴走漫画类可爱动漫表情包;中老年人喜爱传统的闪烁大字和用语正能量的表情包,同种类型表情包的传播者与制作者组成了一个个群体内的小圈子,无形之中推动了网络文化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网络信息 模式 信息传播 网络信息 传播
众所周知,目前有关信息传播模式的模型有很多,例如,以传播学为基础的信息传播模式有:拉斯韦尔模式、申农——韦弗模式、格伯纳模式、纽科姆模式、施拉姆模式、韦斯特利——麦克莱思模式;以情报学为基础的信息传播模式有:米哈依洛夫模式、兰卡斯特模式、维克利模式、热传导模式、“传染病模式”等。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弱点,即它们是针对一般信息传播的模式。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亟需一种刻画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模式。
1网络信息传播概念界定
对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定义,我国学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中国人民大学的匡文波认为“网络传播其实就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人类信息(包括新闻、知识等信息)传播活动。在网络传播中的信息,以数字形式存储在光、磁等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网络高速传播,并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阅读使用。网络传播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使用,从而达到其社会化信息传播的目的。”邵培仁认为“网络传播是指以电脑为主体、以多媒体为辅助的能提供多种网络传播方式来处理包括捕捉、操作、编辑、存贮、交换、放映、打印等多种功能的信息传播活动。”赖茂生认为“网络传播是基于因特网的各种传播行为和传播活动的总称。”王中义等人认为“网络传播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传递或交流信息的行为和过程,它汇集了多种传播手段的优势,是更加个性化,更加平等交流的新的传播方式。”吴风认为:“所谓网络传播,就是利用互联网这一媒体进行的信息传播。”关于网络信息传播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层次去研究,但不应因为研究者的知识、专业、实践、工作等背景不同而对网络信息传播的本质认识有不同,而是共同探索,最终对网络信息传播的本质给予科学的揭示。
因此,网络信息传播是人类基于互联网进行的各种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活动。在网络信息传播中,电脑是将数据、文字、图像、音乐等信息输入、处理、储存、组合、复制输出等智能化操作平台,是网络信息传播的终端工具;互联网是网络信息的传输通道和交流平台,可以使网络上的人实现自由、交互、即时、多元、虚拟的信息传播;网站则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中继媒介,它为网络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一种搜索、粘贴、下载、互动、超文本连接等的中转站。网络信息传播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交互性、动态性、虚拟性、全球性特征,同时,网络信息传播还具有多媒体功能和超文本功能、信息传播无序性、主体的隐匿性和个性化等特征。同
2研究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的意义
模式是一种人为的象征性的设想,是一种思维的辅助工具。就我们研究传播过程来说,可以采用模式简化、去粗存精等方法,高度概括出在纷繁复杂的传播过程现象下的要素、结构。由于模式方法本身具有的优越性及其特点,对于网络信息传播的研究来说是十分恰当的,因此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的研究已成为网络信息传播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的意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可以深化对网络信息传播理论的研究。网络信息传播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化传播方式,有着与传统信息传播截然不同的特征,网络信息传播是人类至今为止最快捷、最便利、最有效的信息传播手段,互联网的发展将人类带人了网络信息传播的时代。网络传播以计算机网络为传播媒介,可以是一点对一点,也可以是一点对多点或者多点对多点、多点对一点,呈网状分布。因此只要上了网,不管是传统大众媒介的职业传播者还是一般用户,都可以向广大的不确定的受众信息,并且能迅速甚至即时地获得反馈,或直接与信息的接受者进行交流。这种信息传播是无所不在、无时不有的,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明显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无法窥见。然而在某一特定的关系结构中却呈现可以预见和重复出现的形式,并且对这一结构具有不易观察到的影响。如果我们引入模式方法,就可以通过“画”一些线条或公式来表示已知确定存在的但无法看到的联系,可以显示这种联系的结构、强度、方向,使已知的要素和关系尽可能固定化,从而明晰网络信息传播的整体形象,把握其内在机制和规律,将网络信息传播理论的研究引向深入。
其次,可以指导网络信息传播实践的工作。通过对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的研究,可以发现网络信息传播过程的特点和运动规律,从而可以指导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一切具体运作,才能够有目的地有方向地传播信息,使网络信息传播过程有序化并达到最优化。
3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的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学者研究出来的儿种较有代表性的网络信息传播模式,各自都有其强调的重点,所以笔者在研究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的发展时应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这些模式,开拓思路,而不是孤立机械地去分解某个模式。
3.1王中义的网络传播模式
王中义等人认为网络传播的基本模式是网络模式。网络传播以计算机网络为传播媒介,可以是一点对一点,也可以是一点对多点或者多点对多点、多点对一点,呈网状分布。呈网状分布的网络传播是无中心的,没有边际,也就兀所谓覆盖面的问题。这种网络模式如图1所示。
如图1所示,网络传播中每个传播主体既是传播者(C)又是接受者(R),同时每个传播主体又受到个体的人格结构、所处的基本群体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这一方面影响传播主题作为传播者时对媒介、内容的选择、加工;另一方面影响传播主体作为接受者时对媒介、内容的选择、接受。
可以看出,网络传播作为人类传播领域中新的一员,较之传统传播模式有这样一些特点:多种传播模式的融合;互动性、平等性强;以计算机网络为传播手段。
3.2邵培仁的网络信息传播模式
3.2.1阳光模式
邵培仁认为,假如可以撇开传统的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惯用形式不论,那么依据网络传播或互动传播的现存状况和发展趋势,用“阳光模式”(图2)来描述和反映是比较合适的。
阳光模式是指以宏观的整体的眼光所抽象出来的,通过信息交换中心(如电信局或网站等)连接各个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创造、分享、互动的结构形式。它包括6大要素和4项要素。6大要素为:①终端机:理想配置应包括个人电脑(具有通话、通信、放音放像、录音录像、翻译、校对、编辑、搜寻等各种功能)、传真机、复印机、自动打印机等;②信息交换设备:这是网络传播的枢纽,要求容量大、性能高、线路多,以便与亿万只终端机之间以及与信息库、大众媒介、信息源之间任意联通和交流;③信息库:包括印刷资料库、声像资料库、档案资料库和各种科研资料库;④大众媒介:是指电脑通过网络与各种传统媒体(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电台、电视台等)相结合而发展成的新型大众媒介,如网络报刊、书籍、广播、电视、视频信息等;⑤信息源:如新华社新闻信息系统、路透社经济信息系统、中国经济电讯系统等,也包括电子产品和音像制品生产、制作中心和场所;⑥社会服务:如“三金”工程系统、电脑购物购票系统、社会咨询(股票行情、天气预报、健康与心理咨询)系统等。4项因素是指网络传播中的经验因素、环境因素、价值因素和规范因素。还有,连接成网络的电缆传输通道也很重要,但用无线取代光纤光缆将是一个趋势。但是,阳光模式并非已尽善尽美,随着传播科技的进步以及认识的扩大和深入,它应进一步加以补充和完善。
3.2.2整体互动模式
整体互动模式(如图3所示)不仅要充分考虑本系统与外部世界的复杂联系,而且要重视传播过程中各种因素共同构成的整体关系以及人类传播的全部现象。就是说,它的基本任务始终是再现整体,始终把各种要素有意识地归并到整体之中,努力找出传播的本质和规律,同时再进一步“认识”它,“适应”它,“支配”它;而被割断联系的游离于整体的孤立的传播因素是无法认识、无法把握、无法支配的。
整体互动模式中的认识对象既是整体的又是互动的。整体互动模式抛弃了传播的单向性和被动性,突出强调了传播的双向性和能动性,昭示了传播的多向性和复杂性。在研究中,我们将整体看作是互动囚素的整合与合并,将互动当作是整体形态的链条与部件,将二者的有机统一视为对人类传播活动的全面而综合的呈现,也是为传播研究寻找一个辩证分析的模式和途径。
整体互动模式包括了三个系统,即人际传播系统、大众传播系统和网络传播系统。这三个系统不存在谁取代谁的问题,它们将协同并存、互动互进,共同绘制人类传播的三大风景。整体互动模式还包括了构成传播活动的四大圈层因素,即核心要素、次级要素、边际因素和干扰因素。
整体互动模式具有四个特点:①它强调整体性和全面性。②它强调辩证性和互动眭。③它强调动态性和发展性。④它强调实用性和非秩序化。不过,它虽从实用的角度勾画出了传播活动的过程或步骤,但在实际执行中并不一定要以精确的顺序正规地执行模式标明的所有步骤,决策者和传播者也无须对所有步骤给以同样的重视,因为,它可以越过一个或几个要素将信息直送特定的受传者或实施者。
3.3谢新洲的网络信息传播模式
3.3.1网络传播基本模式
将网络传播的基本要素:传播者、接受者、信息、媒介、噪音等进行概括,得到网络传播的一个基本模式,如图4所示。
图4所示的网络传播的基本模式是对网络传播过程的一个粗略的概括。它虽然不能完全展示出网络传播的纷繁复杂,不能明确反映出各个阶段中不同的外在因素是如何作用于传播过程的,但是它通过一个简单的图例给我们展示了网络中信息是如何流动的,可以帮助理解网络传播的过程。
3.3.2相对于一个节点的传播模式
鉴于网络传播的过程非常复杂,不可能对整个过程进行详细的概述。为了更好地理解网络传播的过程,他们提取网络传播中的一部分—从一个传播者到一个节点—来构造一个具体的模型。这一模式称之为“相对于一个节点的传播模式”如图5所示。
可以看出,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不管是信息的传播者还是受众,都受到一定的自我印象、人格结构、人员群体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这些因素对传播者选择信息、受众理解信息产生巨大的作用。
网络传播者对信息进行选择和加工,根据信息的类型选择具体的网络信息传播模式,传播给受众。受众在接受信息后,在上述几个因素的作用下,对信息进行回应和反馈,并同样通过网络这个渠道,选择适当的网络传播方式,将自己的反馈和回应传递到传播者处。
这个模式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明确指出在网络传播中,传播者和受众的信息传递都是通过同一个媒介——网络。传统的大众模式中,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交流较少,而且不太可能通过同一个渠道实现,效果较差。而这个模式反映出在网络传播中,传播者和受众可以通过同一个网络,实现彼此之间紧密迅速的联系和交流。
这个模型所解释的仅仅是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一段,描述了信息怎么从网络传播中的传播者处传递到—个节点,再从这个节点获得反馈。事实上,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信息到达节点后,除了产生反馈以外,还会经由一个节点发散、传递到其他的节点,实现更广泛的传播,最终形成一个循环流通的网状结构。
3.4郝金星的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交流模型
该模型初步阐述了网络环境下信息交流的过程,同时考虑到了信息交流的双向过程以及与信息交流方式的结合。为了使模型简化,忽略了信息交流中的噪音和干扰因素。在该图中,粗实线是网络环境下的主要方式,而细实线则是传统的信息交流方式,最左边的直达箭头,表示了没有经过任何终结的“直接面对面”信息交流,最右边的经过“其他渠道”的信息交流表示通过信息的信息交流。“其他渠道”概括了目前除网络之外的所有可能的渠道——信息栈。
应该指出,由于信息交流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信息创建者也可以是信息使用者,信息者也可以是信息执行者。同一用户在网络条件下可以扮演多种角色。创建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或者一个组织,同样,者、执行者和使用者也可以是一个人、多个人或者一个组织。
4网络信息传播模式
通过对上述几种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的比较分析,找出各种模式的利弊,以及相互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从而明确这些模式中有益的观点,进而提出“六度传播模式”(如图7)。
为了便于理解“六度传播模式”,首先应明确“六度传播”的涵义。六度传播是指网络信息传播也表现为六度分隔理论。该理论由美国着名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伦于20世纪60年代最先提出。简单地说,六度分隔理论认为在人际脉络中,要结识任何一位陌生的朋友,这中间最多只要通过六个朋友就能达到目的。旧因而笔者借助六度传播来研究网络信息传播模式。
如图7所示,网络信息传播中每个传播主体既是传播者(C)又是接受者(R),同时每个传播主体又受到个体的自我印象、人格结构、所处的人员群体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这一方面影响传播主体作为传播者时对媒介、内容的选择、加工;另一方面影响传播主体作为接受者时对媒介、内容的选择、接收。这样,在网络信息传播中,传统的大众传播中的传播者和接受者的区别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传播者对信息进行选择和加工,根据信息的类型选择具体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传播给接受者。接受者在接受信息后,在上述四个因素的作用下,对信息进行回应和反馈,并同样通过网络这个渠道,选择适当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将自己的反馈和回应传递到传播者处。因此参与网络信息传播的每个参与者都具有传播者和接受者的双重身份,通过网络,他们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接收其他任意一个传播者的信息,同时直接或间接地向网络中的任何一个接受者传递信息。
虽然网络信息传播给每个参与者提供了一个虚拟的交流空间,用户可以匿名查找和信息,较少受到社会环境和道德的约束,但是他们仍然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具有自己的人格特征,也通过自己的社会经历,获得了一定的自我印象,这些社会和心理因素会对每一个人产生作用,决定他们在网络上的兴趣和偏好,决定他们在网络上寻求什么信息,把什么样的信息输入网络中。
参与者参与到网络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后,可以通过网络与大量的其他的参与者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信息的传递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静态网页、BBS论坛、聊天室、视频和音频等。网络信息传播的接受者根据自己需要获得或者传播的信息类型和自己对于传播方式的喜好而选择不同的传播方式。另外,在传统信息传播模式研究中,有对于噪音等破坏信息的因素的考虑。在网络信息传播中,噪音对信息的传递和解码所产生的影响不会像在传统传播过程中所造成的影响那么大。不过接受者获得信息也会受到网络基础设施、终端设备等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只要必要的硬件和软件需求得到了满足,网络信息传播中的信息受到外界因素影响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
关键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特点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法律上催生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犯罪由于其日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近几年来,这种案件数目持续上涨,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强。①因为有借助于网络,这种犯罪在实践中呈现出区别于传统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质。通过对100多起法院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分析,从犯罪学的角度对其刑法特性进行分析,有助于强化刑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和规制。
一、犯罪行为类型多样,帮助行为发挥重要作用
提供作品或者提供行网络服务都在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法律定义的范畴之内,其中提供作品行为是实行行为;提供网络服务行为经常是教唆、帮助行为。当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可能直接提供作品而实施实行行为。譬如,在上海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某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制作录音了53首歌曲,享有允许别人经过信息网络向民众传流并取得酬劳的权利。酷乐网站(kuro.com.cn)由被告经营,以“点对点”(peertopeer)传输样式搭建了歌曲流传平台,对歌曲刻意选取并系统编类,同时从技术措施上支持用户对歌曲搜索、下载、视听和刻录,投入大批广告宣扬迷惑网络民众,以注册费掩盖实质的收费,涉案53首歌曲囊括其中。法院审理认定如果没有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建设的平台,注册的用户不可能使用Kuro软件流转涉案歌曲,该公司在其中起到了辅助作用,侵犯了原告作为录音制作者拥有的合法权益。北京某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利用自己开发的Kuro软件,技术支持侵权行为,而且自身直接参与上述行为,与该公司构成了共同侵权。②
二、犯罪行为不受物理空间的限制,地域跨度大
由于网络的特质导致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物理空间上不受限制,与传统的犯罪行为相比,跨地域实施犯罪没有任何附加成本。这一特性在相当多的网络侵权案例中得到验证。在北京某集团公司诉四川宜宾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主页抄袭着作权纠纷案中,“瑞得在线”系原告大量及持续投入人力和资金创设的网站,国家主管部门准许其专业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交易,无论就经济还是社会价值而言,该网站设计的主页具备相当可观市值和影响力,原告发觉被告的网站主页与“瑞得在线”主页存在局部实质相似,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主页是原创的,可以复制,构成着作权法可以传播和保护的作品。被告的主页形成了对原告主页的实质性抄袭,构成了侵权行为。③
三、犯罪行为对象种类繁多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犯罪行为对象纷繁多样。独创性的主页、原创或翻译的小说、论文、录音录像制品、歌曲等各种音乐作品、各种文章和书籍、电影电视剧都可能成为这类犯罪的行为对象。与传统的侵犯着作权犯罪相比,具有独创性的主页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犯罪所特有的行为对象。在前文所述北京某集团公司诉四川宜宾市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主页抄袭案中,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主页置于公共领域,虽然颜色,文字和一些图标是公共的,但是这些元素以数字的方式专门装配成独立的主页,并非按照客观存在的规律对事实直接安排,而是有创造性;可以被打印或者贮存在硬盘上,明示了可复制性;该可以经过服务器上载网络并显现不变形态,民众借助联网设备能够感知,足示传播特征,可归于受保护的作品之类。当然,并不是通过网络传播的任何作品都可以成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犯罪的行为对象,只有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才能成为这类犯罪的对象。北京某网络有限公司诉成都某软件有限公司一案中,被告未经许可,私自对他人网站主页下列的次页面内容“交易走势图”创设链接,法院直言金融城公司凭据银行出示的外汇牌价数据建制的走势图,是一种有特别性的服务性产品,上升不到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列。④
四、行为人利用形式合法掩盖实质传播,增大案件认定难度
在母某诉北京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普通民众登录该广告公司设立的期刊网,可随意浏览母某创作的小说《惑之年》,导致其作品被网络传播。被告声称仅是提供了BBS服务于传播作品,豁免于在线用户发表作品的责任。经审理法院认定,与母某作品相关联的页面,确有供用户谈论评议该小说的电子白板,性质上归类于信息的BBS。但是该网站限制用户直接在上述栏目文章,用户唯有经过向网站“投稿”这一门径,由网站审核并决定是否公布,原告作品所属的《现代文学》等47个栏目的编纂分类工作,是由公司网站直接实行,而不是用户直接上传的。被告的行为不符合BBS服务的规定,实质上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成为作品的网络刊登及传布者,假借BBS之名遮掩其提供作品之本质。⑤司法实践中,利用形式合法掩盖实质传播也有其他种种表现形式,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有新技术不断出现,案件认定难度增加,也在客观上同时不断提出新的法律问题。在上海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着作权纠纷案件中,用户在访谒被告经营的网站时,能够点击网页上的文字链接标记下载相关联歌曲的MP3文件,在内容上与原告享有着作权的歌曲形成雷同或实质类似,而且下载途中网页上主动展现文件源于“mp3.baidu.com”,同时此页右侧载有一些商品的广告。法院经审理认定搜索引擎服务应当止步于搜集整理讯息并供应互联网用户查询之界限,搜索到的信息作为不能成为盈利的媒介。如果借此谋利,提供搜索引擎的行为大大超越了限制范围,已不是提供涉案歌曲的查询信息。如果相关MP3文件包罗的作品在法律上来源非法再加上未经权利人许可,必然形成了对着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犯。⑥
五、具体犯罪行为的认定须考量利益均衡的原则
一、关于深层链接
(一)“深层链接”的界定
从技术上而言,网络链接可分为“普通链接”和“深层链接”两种类型。在普通链接中网站的内容和网页所显示的网址是完全匹配的,用户通过网站链接进入网站页面后,可以真实的知道自己所在网页的网址。普通链接中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无太多争议,深层链接确有所不同。深层链接(deep-link)是指设链网站所提供的链接服务使得用户在未脱离设链网站页面的情况下,即可获得被链接网站上的内容,此时页面地址栏里显示的是设链网站的网址,而非被链接网站的网址。但该内容并非储存于设链网站,而是储存于被链接网站。1简而言之,设链者以自己的网页外观形式呈现其他网页所拥有的实质内容,并且对于这些内容,设链者并没有在服务器上储存下来,只是提供指引作用。
(二)深层链接的现实困境
深层链接的行为特性,使得深层链接颇具争议,尤其集中在深层链接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问题上。对于深层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有学者认为用户通过深层链接可以直接获得侵权作品,设链者的行为就是一种“上传”行为,此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还有学者认为用户虽然可以通过深层链接获得作品,但是在这一行为中起实质性作用的却是被链接的网站,深层链接只是作为一种通道而存在,构成帮助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也存在较大争议。2004年正东唱片、新力唱片、华纳唱片诉世纪悦博音乐作品一案,对于界定深层链接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着突出的意义。世纪悦博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音乐网站,该网站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大陆专区、港台专区及欧美专区等版块,每个版块下又排列着相应的歌手名称和演唱的曲目。这些歌曲被设置了深层链接,用户通过点击歌曲名称,可以直接将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并且,这些歌曲是第三方网站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上传的。唱片公司认为,世纪悦博公司这种未经许可提供深层链接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其提讼。一审法院认为,世纪悦博公司在设置深层链接的过程中对歌曲的信息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整理和加工,从而吸引用户扩大自己的服务范围,世纪悦博公司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提供链接通道服务,而是一种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这意味着,设置深层链接是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的侵犯。对此,世纪悦博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世纪悦博公司的深层链接行为在本质上依然属于链接通道服务,但是,它在未履行相应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被链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有关“共同侵权”的规定判决被告败诉。对于被告法律的责任,一审的判决认为世纪悦博公司在未经三大唱片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公开在互联网上传播其作品,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唱片有限公司造成了损害后果,构成了对唱片有限公司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二审法院认为世纪悦博公司作为大型的音乐网站在设置深层链接时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其放任了自己的行为,参与、帮助了被链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深层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关系之探析
著作权法通过赋予权利人一系列的专有权利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如复制权、演绎权、广播权等,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落入专有权利控制的范围,是判断侵权方式的关键所在。如果一种行为落入某种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之内,则该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否则只能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即明知或应知他人侵权而帮助或引诱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从而构成“间接侵权”。2本文认为要分清深层链接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首要的问题是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深层链接有没有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围之内,如果落入则构成直接侵权,如果没有落入,需要通过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进一步分析深层链接的侵权形式。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通过该描述我们可以得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个构成要件为“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这里我们着重强调“提供”二字。一种行为之所以触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首要的前提是行为人在未经著作权人的允许下向公众“提供”了侵权作品,如果没有提供行为,何来后续的侵权之说?那么,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提供”行为呢?这里的“提供”是否要以别人实际下载或者浏览为构成要件呢?这里我们有必须追溯到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源头,根据当时的立法目的和立法背景,来理解“提供”二字的含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的主要来源,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八条中“提供”的英文表达为“makingavailable”,它的意思是指“使可获得”,这里是指使他人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并非他人已经实际获得作品。只要行为人未经权利人的允许将他的作品“上传”或者以其他方式“放置”到面向公众开放的互联网或计算机中,在不存在法定免责的情形下,不论有人是否实际浏览和下载,行为人的行为就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个构成要件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一构成要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主要的区别,它体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的传播特点,突出用户的主动性。用户可以从一个作品的开始进行观看,也可以从中间观看,这一切都取决于用户自己的意志,这与传统的“点对多”的传播方式中用户被动接受信息有很大的不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这两大构成要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别于其他专有权利的主要特征。当行为人在未经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权利人的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有获得该作品的可能性,又不存在法定的免责情形时,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否则,只能从行为的主观条件出发,看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
(二)“深层链接”没有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对信息网传播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后,深层链接是否落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之内,构成直接侵权呢?本文认为深层链接行为没有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原因如下:首先,深层链接是为扩大侵权作品的范围提供了便利,这一点毋容置疑,但是,这是否就符合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呢?答案是否定的,上文中我们已经指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中的“提供”含义为“使可获得”,表示一种“可能性”,即可能使公众获得该侵权作品。那么深层链接是提供这种可能性的本质原因吗?扩大侵权作品传播范围的基础是以侵权作品的存在为前提,在设链者设置深层链接之前,该作品上传行为已经完成,深层链接只是扩大了该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这并不意味着扩大了传播范围等同于“提供”作品。本质上决定公众获得歌曲文件“可能性”的仍然是被链接的网站,而不是设置链接的网站。如果被链接的网站删除了歌曲文件,或是关闭了网络服务器,那么设置链接的网站即使保持原有的链接,也无法使得公众通过点击这些链接来获得歌曲文件。3所以,即使设链者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相关整理,并扩大了传播范围,但其行为的本质仍然没有脱离提供链接的范畴,没有向公众“提供”作品,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第一个构成要件。从国际来看,这一观点也可以得到很好的印证,澳大利亚在其现有法律中新增“向公共传播权”这一新的专有权利,这一做法与中国有着相似之处。鉴于两国相同的背景和相似的处理方式,所以澳大利亚法院对于该问题的处理方式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着较大的参考价值。其中澳大利亚的“环球音乐公司诉Cooper案”与我国的“三大唱片公司诉世纪悦博音乐作品案”有着较大的相似之处。Coorper公司是音乐网站的经营者,环球音乐公司认为Coorper公司未经允许对其网站上的歌曲设置深层链接的方式是一种“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获得录音制品”的行为,要求Coorper承担侵权责任。澳大利亚主审法院认为:Cooper网站提供的深层链接虽然能够使用户下载并获得文件,但是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被链接的网站,Cooper网站只是提供了一种便利,它并没有使公众“获得”该作品,不是公众传播行为。可以看出澳大利亚的法院并不认为深层链接是一种“提供”作品的行为,尽管设链者可能对被链接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但是深层链接本质上仍然是一种链接通道。除此之外,美国《Nimmer论版权》这一权威的版权法著作认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责任时明确的指出:提供指向有侵权文件网站的链接不构成“直接侵权”。4综上,深层链接并没有向公众“提供”作品,其本质上仍然是链接行为,所以深层链接并不满足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没有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之内,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
(三)“深层链接”可能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键词:音乐艺术网络传播创作观念
一、音乐的传播既是音乐得以产生和生存的原动力,也是推动音乐艺术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
随着国际互联网和多媒体技术的广泛运用,音乐的网络传播已成为当下音乐艺术传播的全新手段。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传播具有海量信息和高速传播、综合性传播手段、整合传播模式、多元化传播者以及跨国传播等重要特征,并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诸多方面,形成了新的传播模式和文化理念。作为网络传播子系统的音乐网络传播,在传播实践中除了传播音乐作品外,还传播音乐的创作、演奏、制作技术,传播各种音乐新闻、音乐学术论文、音乐思想,以及提供各类音乐软件的共享等。这种音乐的传播方式,把每一个人所面对的计算机世界,变成了一个音乐的虚拟大社区。
音乐的网络传播,既具有上述传播共性,也具有自身的个性和特点,即:“即时性、反复性、时差性、主动性、交流性、自由性”(曾遂今语)。此外,我们认为,基于网络传播的强大效应,以及复制技术的广泛运用,导致“文化的生产被驱回到一种精神空间之内,但这种空间不再是旧的单个主体的空间,而是某种被降低了的集体的‘客观精神’的空间”(弗·杰姆逊《后现代主义,或后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又如阿多诺所批判的“标准化和伪个性化”,艺术的审美深度、个性价值、历史感等“经典”标准逐渐“削平”,大众娱乐功能和商品消费功能得到大大加强。再者,由于传播技术、使用环境、欣赏心理等因素的存在,使得音乐网络传播只能以在线获取(pull)为主,而非在线欣赏(take),如曾遂今所讲的只不过是“音乐复制的自来水效应”罢了。由此必然带给人们音乐审美观、价值观的变化,并最终使得整个音乐艺术范式发生革命性的变革,给当代和未来人类的音乐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
二、如上文所述,音乐的网络传播将给音乐艺术的创作、表演、接受等带来深刻的变化,促进当代音乐艺术的发展和范式转换
对音乐艺术创作观念而言,其影响和变化具体表现为:
首先,创作观念的丰富性、前瞻性。网络传播的海量信息和高速传播,资料、信息获取的广泛性和即时性,导致了音乐创作观念的丰富和前瞻性。互联网络为人们构筑了一个丰富多彩的“虚拟现实”世界和信息宝库,使得艺术创作可以坐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各种便利,迅速获得当今世界不同风格、各种类型的艺术信息和音乐作品。可以说,当今艺术创作者的视界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开阔和广博。反过来,一部音乐艺术作品只要问世,就有可能随着网络和其他数字多媒体传遍世界的任一角落,艺术创作者可以很快听到、看到受众的评价,与他们展开双向的交流和艺术观念的碰撞。与不同地域、不同专业、不同目的的人们的交流和互动,将极大促进创作观念的丰富性和前瞻性。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交流带来的艺术创作的观念和创作意识的趋同,对艺术创作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
其次,创作观念的个性化、技术化。网络是一个自由空间,网络的创作和传播具有极大的自由度,每一个创作者都可以尽情释放自己的艺术激情,随心所欲地进行艺术语言的探索和创造并直接进行自由的传播。过去传播中的人为导向、人为干扰基本消失了,创作者也不必考虑为了博得某些组织、评委的肯定和爱好,其个性化创作思想、创作观念得到极大解放,将会创作产生大量不同特色、独具一格的网络原创音乐作品。另外,在音乐网络传播中,技术对音乐创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许多以前难以实现的个性化艺术构思和设想,通过网络及数字多媒体技术与电子音乐制作技术的协同配合,现在已经可以做得干净利落、无懈可击了。如利用计算机动画制作、音乐制作、音频处理的技术优势,创作出现了大量的flash音乐文件,把音乐创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但同时,技术的进步和使用也加深了人们对技术的依赖性。
再次,创作观念的生活化、娱乐化。作为大众传播的强势媒介,网络传播在引导大众的艺术接受、消费过程中,促进了艺术与大众之间的相互亲近,艺术不再是少部分人的精神领地,而成为当代大众可以共享的日常生活对象。这种艺术与大众日常生活的广泛对话,直接促使音乐创作走向生活化、娱乐化。比如《东北人都是活雷锋》《特务小强》《芙蓉姐姐》《老鼠爱大米》《两只蝴蝶》等网络歌曲,多数作品以通俗易唱的生活化曲调和趣味幽默、娱乐搞笑的歌词为主(歌曲常被称为“口水歌”;歌词如“翠花,上酸菜”以及“我爱你,就像老鼠爱大米”等),表达的是小人物的日常生活和普通人的自娱自乐,展现的是艺术的消费功能和大众娱乐功能。从宏大叙事到日常生活、从心灵审美到感官消费,音乐艺术的创作观念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最后,创作观念以大众(受众)为本。“当代艺术不仅仅要求观众证明自己,而是要激发观众,并且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观众的支持”,“今天的作品并不需要成为绝对权威或受人顶礼膜拜,它们把观众作为朋友”(杜夫海纳《当代艺术科学主潮》)。在网络传播和网络艺术中也是如此。雪村、香香、庞龙、杨臣刚等歌手及其演唱的歌曲一夜走红,无不是网络大众的点击和支持所赐。同时,网络传播非常强调受众的主观能动性、参与性,强调沟通。这种传播过程的交互性和大众评价的巨大威力,使得创作者(艺术家)为了赢得更多的支持率(点击率),将会尽可能地从大众的层面出发,以大众的审美标准为本,创作更多适合大众艺术情趣的作品,即所谓的“民间性情之响”。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大众(受众)为本的创作观念,与接受美学的基本立场、观点相一致,延续了文艺理论从“作家创作——作品文本——读者接受”的历史演进,也进一步提升了网络传播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
笔者认为,网络传播为音乐创作观念带来的变化具有普遍的意义。这种从经典到通俗、从审美到娱乐、从精英到大众的变化,已逐渐成为当代音乐艺术的基本范式。为此,我们有必要在理论上重新审视,在实践上作出更为有效的探索。
参考文献: